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超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超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超壹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6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8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