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信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信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信成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30
13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江澤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