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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9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嘉偉(原名劉登凱)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嘉偉(原名劉登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嘉偉(原名劉登凱)因強盜罪等案件,經判處有罪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9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格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