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學男(原名劉學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學男(原名劉學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學男(原名劉學良)因強盜罪等案件,經判處有罪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913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格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