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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9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正輝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正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正輝因強盜而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8 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51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2年2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

6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