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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1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弘明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弘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弘明因貪污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2

15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梁耀鑌法 官 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