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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3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警賢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警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警賢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59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文家倩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