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豪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4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0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張紹省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