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國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強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0
52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052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