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袁明韻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袁明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明韻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1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