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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43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嘉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成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2年7月、6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0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