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藍成寶(原名郭成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藍成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成寶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87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