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柏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2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柏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柏漢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由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
61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7 年5 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8 年5 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 年4 月16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99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法 官 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