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博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博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博敬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