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崇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崇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崇文前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金上更二字第
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