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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7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7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陳榮松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執更緝字第8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榮松(下稱異議人),異議人之案件仍在二審審理中,迄今尚未判決確定,依法應不得撤銷異議人假釋,請重核指揮書以保障異議人權益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同法第74條之3第1、2項復分別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另按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最高行政法院93年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㈢),故法院自得就受保護管束人是否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則,如有違反,情節是否重大等一切情事加以審查,以決定是否維持或撤銷、變更其處分,以達救濟之目的。

三、經查:㈠異議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78年度訴字第179 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7 年,經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79年度上訴字第566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6度上訴字第2613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3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5 月確定,於100 年6 月30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至111 年4 月23日屆滿,嗣因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法務部於106 年3 月21日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處分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7 年2 月,業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6 年度執更字第1326號、107 年度執更字第89號執行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㈡又異議人於108 年1 月29日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固記載稱10

7 年度執更字第89號聲明異議,惟聲明異議意旨係記載不服法務部法務部於106 年3 月21日以法矯字第10601023170 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並聲請撤銷上開法務部之處分,應認異議人係對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聲明異議。又法務部於106 年3 月21日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處分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7 年2 月,目前由臺北地檢署以107 年度執更緝字第89號受理執行,有107 年度執更字第89號執行卷宗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異議人所提之聲明異議,並無不符,本院自得就受保護管束人是否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則,如有違反,情節是否重大等一切情事加以審查。

㈢再查異議人於假釋期間內之105 年8 月10日、8 月9 日、10

月26日、11月30日、12月28日未能依規定驗尿及報到,經10

5 年10月12日、11月17日、12月12日3 次告誡、觀護人訪視、協尋均無效,且復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通緝在案,有法務部106 年3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317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等在卷可參(見106 年度執更字第1326號卷第

4 至5 頁)足見異議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款及第4 款規定情節已達重大。從而,法務部准予撤銷異議人假釋之處分,洵屬有據,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因此以10 7年度執更緝字第89號執行指揮書,自108 年6 月26日起執行異議人之殘餘刑期,於法亦無違誤。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黃玉婷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