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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利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利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利楨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矚上訴字第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1

43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