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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建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良(下稱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16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475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復因另於假釋前犯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66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2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均確定在案。於民國105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09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黃玉婷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