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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袁麗燕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6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袁麗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及陳明所欲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範圍。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之人,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之理由,由法院就聲請人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又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袁麗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僅記載「蔡明玲到庭、蔡夫易健雄到庭、蔡夫幫腔代打、蔡明玲缺席未到、蔡明玲漏水5樓沒到庭」「袁4樓聲請調閱蔡明玲(5樓)所有亂告胡說的證據和鑑定蔡5樓所有107年1月23日健保雲端醫療單據、準備鑑識醫療」等語,並未針對本案或已繫屬於其他檢調機關或法院之他案,敘明其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是以,爰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理由,及陳明所欲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範圍,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黎惠萍法 官 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子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