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玲齡選任辯護人 柯勝義律師被 告 吳忠諺選任辯護人 謝天仁律師
陳建至律師被 告 李璟翔選任辯護人 謝孟釗律師被 告 曾佳偉選任辯護人 程光儀律師
連思成律師張義群律師被 告 黃耀賢選任辯護人 陳俊瑋律師
林奕辰律師被 告 洪念台選任辯護人 任俞仲律師被 告 郭皆棟選任辯護人 陳崇光律師
陳以敦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軍訴字第6號、105年度訴字第724號、105年度訴字第1183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959號、第15465號、第17929號;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8220號、186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審理範圍:本件被告黃玲齡、同案被告林美吟均未上訴,而檢察官僅就原審諭知被告黃玲齡犯採購舞弊罪無罪及被告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黃耀賢、洪念台、郭皆棟無罪部分提出上訴(不含被告黃玲齡、林美吟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同案被告李榮昌、劉博文共犯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無罪;同案被告劉博文、楊鈺璽共犯採購舞弊罪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無罪;被告黃玲齡、林美吟共犯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無罪部分),是本件僅就檢察官上訴部分為審理。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忠諺自民國100年8月19日起至102年1月1日止,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嗣於101年12月28日改制為陸軍後勤指揮部,以下沿用舊稱,並簡稱聯勤司令部)採購處履約驗結組(即履驗組)少校採購官;被告李璟翔自100年7月1日起至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時止,為兵整中心綜合事務處採購室上尉採購官;被告曾佳偉前為聯勤司令部採購處上尉採購官;被告黃耀賢前為聯勤司令部採購處主計組少校財務官;其等均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黃玲齡為敏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下稱敏昌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被告洪念台於敏昌公司擔任生管組長,負責處理敏昌公司標得軍品採購案之採購原物料、安排生產流程、聯繫協力廠商委外加工事宜、產品包裝、交貨等履約事宜。
㈠被告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黃耀賢、黃玲齡、洪念台及
郭皆棟均明知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6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起訴書漏載此條項)分別規定「按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則定義所稱請託或關說係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4條、第5條亦分別規定「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應仔細查察,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公信」,從而,採購人員辦理採購,必須「依法」、「不受請託」、「努力發現真實」、「仔細查察」而完成採購任務,以昭公信。
㈡緣聯勤司令部採購處購案案號0000000000000、購案名稱「蹄
塊總成等2項(第2批)」(項次1蹄塊總成、料號0000000000000;項次00000楔塊總成、料號0000000000000,貨款總價1,670萬元)之採購案,前由敏昌公司得標,軍方並由被告吳忠諺擔任承辦人。敏昌公司交付之「項次1蹄塊總成分件3楔塊」(下稱分件3楔塊)部分,原應依據國軍軍品規格「000-0-000000第2.1節」要求之形狀及尺度如藍圖圖號000000000,材料之成分符合「CNS3229,SCM440之鉻鉬鋼」(按CNS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3229為規格號碼、SCM440為鋼種之意)或「CNS3271,SNCM240之鎳鉻鉬鋼」,碳(C)、錳(Mn)、磷(P)、硫(S)、矽(Si)、鉻(Cr)、鉬(Mo)之元素含量度百分比,必須符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規範值,被告黃玲齡、洪念台及郭皆棟均明知分件3楔塊之金屬成分不符前述規範值,亦明知材質及性能不符係屬於主要缺點,竟意圖牟利,欲以劣品蒙混為良品、次級品充當上級品,由被告黃玲齡、洪念台及郭皆棟勾結被告吳忠諺,進而與被告李璟翔、曾佳偉、黃耀賢及同案被告劉博文、楊鈺璽(劉博文、楊鈺璽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共同基於採購舞弊之犯意聯絡,於101年9月19日敏昌公司交貨後,由聯勤司令部採購處於101年9月24日實施第2批第1次目視驗收不合格,經敏昌公司於101年9月25日完成退貨重交,並以電傳單申請報驗,由聯勤司令部採購處於101年10月3日實施第2次目視驗收結果合格後,再由案外人即聯勤司令部採購處少校施聰瑜依合約抽取檢驗樣品,並由被告吳忠諺於101年10月2日填寫檢驗申請單,委請兵整中心鑑測處檢校室依契約清單備註第10點第2款第2目之1及檢驗項目單規定,實施儀器檢驗並出具儀器檢驗之成品檢驗報告,兵整中心鑑測處檢校室接收該檢驗申請單後,由楊鈺璽於101年10月8日就分件3楔塊進行成分分析測試,結果因其中之碳、鉻、鉬3種元素含量度百分比分別為0.5、0.11及0.01,與契約規範之材料規格CNS3271規格值不符,且縱使參酌常用金屬對照表(即兵整中心審定之常用金屬規格對照表,藍圖圖號為0000-00000)上所列AISI(即美國鋼鐵協會)4140之標準,亦與AISI4140(起訴書誤載為「CNS3271」,業經檢察官於原審104年7月3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見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一第91頁)規範之規格值不符,而出具經綜合研判為不合格之測試報告後,由兵整中心於101年10月16日函送分件3楔塊依藍圖圖號000000000附註1實施不合格之檢驗報告予聯勤司令部採購處。聯勤司令部採購處於101年10月23日實施第1次檢驗報告書面判定驗收不合格後,被告黃玲齡明知該批購案之分件3楔塊為同批原料產製之金屬件,分件3楔塊成分無論由何人以何儀器檢驗,均不可能符合前述「CNS3229,SCM440之鉻鉬鋼」或「CNS3271,SNCM240之鎳鉻鉬鋼」要求之標準,亦明知敏昌公司並未依照契約有效附件之檢驗項目單注意事項規定,在交貨前以書面向聯勤司令部採購處告知敏昌公司係依金屬對照表選用同等材質,故不得於交貨後、驗收時,始要求聯勤司令部採購處將驗收標準更改為AISI4140,竟萌生將軍方抽驗之備份樣品調包後運送至委外檢驗之機構,使委外檢驗機構針對調包後之軍品改以AISI4140作為驗收標準,即得以通過驗收之念頭,乃於同日電傳聯勤司令部採購處,要求依合約清單備註10之約定委外再驗(將原抽備份樣品送2個檢驗機構檢驗,再連同原檢驗結果,以多數決方式處理),並建議三杰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杰公司)及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下稱金屬中心)為委外檢驗機構,經被告吳忠諺受理申請,並向兵整中心函詢確認前開檢驗機構具備檢驗能力,因而同意委外再驗之驗收方式,即由被告李璟翔於101年10月31日開立軍品攜出放行證,使被告郭皆棟得以在同日先行進入兵整中心庫房,將前述無法通過檢驗之備份樣品攜出兵整中心,再由被告郭皆棟於101年11月1日上午10時許,將被告黃玲齡及洪念台另行備妥可通過檢驗並完成拆解之項次1蹄塊總成攜至兵整中心會客室,交予送驗人員即被告曾佳偉及黃耀賢於同日送至三杰公司及金屬中心檢驗,並由被告洪念台將AISI4140規範交予不知情之三杰公司及金屬中心人員,取代前述材質規格實施檢驗,以此方式確保敏昌公司通過再驗。嗣三杰公司及金屬中心分別出具分件3楔塊之試驗值符合AISI4140規範值之試驗報告,由被告吳忠諺依契約約定申請兵整中心鑑測處依契約內容實施書面審查及判定,並由劉博文及楊鈺璽製作兵整中心101年11月26日(101)檢字第000號檢驗報告認定合格,聯勤司令部採購處因此於101年11月28日判定驗收合格,使敏昌公司得以依前述舞弊方式領取該標案第2批貨款新臺幣(下同)1,670萬元,嗣由被告黃玲齡、洪念台、郭皆棟、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黃耀賢及同案被告劉博文及楊鈺璽朋分。因認被告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及黃耀賢就此部分均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採購舞弊罪嫌;被告黃玲齡、洪念台及郭皆棟就此部分,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採購舞弊罪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㈡、㈢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8220號追加起訴書部分)。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及黃耀賢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採購舞弊罪嫌,被告黃玲齡、洪念台及郭皆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採購舞弊罪嫌,係以被告等人及同案被告劉博文、楊鈺璽之供述、證人施聰瑜、梁麗芳、林佳鋒、郭素履、楊世彥、楊如偉、王建興之證述、金屬中心工作委託單影本、黃玲齡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訂購軍品契約0000000000000計畫清單、兵整中心購案契約檢驗項目單、00000000「蹄塊總成等2項」頁次表與國軍軍品規格表及藍圖圖號、兵整中心化學成分分析實驗室SPARK成分析測試報告、聯勤司令部採購處電傳單、兵整中心洽公單位進出紀錄單、兵整中心軍物品放行證、三杰公司金屬成分分析試驗報告、金屬中心金工中心測試實驗室(化學)試驗報告、兵整中心檢驗報告及函文、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扣押軍品明細表、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六組報驗發證課試驗報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材料測試報告、中科院檢試報告表、中科院檢測紀錄表、中科院飛彈火箭研究所品質檢測實驗室測試報告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黃耀賢、黃玲齡、洪念台、郭皆棟均堅決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被告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黃耀賢辯稱:未與廠商勾結,均依軍方規定流程送驗等語;被告黃玲齡、洪念台、郭皆棟則辯稱:並未調包送驗樣品,金屬成分依檢驗環境等因素本就有些許差異等語。經查:
㈠聯勤司令部採購處購案案號0000000000000、購案名稱「蹄塊
總成等2項」(項次1蹄塊總成、料號0000000000000、貨款1,476萬4,682元;項次00000楔塊總成、料號0000000000000、貨款193萬5,318元)之採購案係由敏昌公司得標,並由吳忠諺擔任承辦人;敏昌公司交付之分件3楔塊,依國軍軍品規格「000-0-000000第2.1節」之要求,形狀及尺度應符合藍圖圖號000000000,材料之成分應符合「CNS3229,SCM440之鉻鉬鋼」或「CNS3271,SNCM240之鎳鉻鉬鋼」,碳、錳、磷、硫、矽、鉻、鉬之元素含量度百分比範圍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敏昌公司於101年9月19日交貨後,聯勤司令部採購處於同年月24日實施上開購案第2批第1次目視檢查結果判定不合格,敏昌公司於同年月25日完成退貨重交並以電傳單申請報驗,聯勤司令部採購處於同年10月3日實施第2次目視驗收之結果為合格後,即由聯勤司令部採購處施聰瑜少校依約抽取檢驗樣品,並由吳忠諺於同年月2日填寫檢驗申請單,申請兵整中心鑑測處檢校室依契約清單備註第10點第2款第2目之1及檢驗項目單之規定,實施儀器檢驗並出具成品檢驗報告,兵整中心鑑測處檢校室接收該檢驗申請單後,由兵整中心鑑測處檢校室檢驗士楊鈺璽於同年月8日就分件3楔塊進行成分分析測試,結果因其中之碳、鉻、鉬3種元素含量度百分比分別為0.5、0.11及0.01,與契約規範之材料規格「CNS3229,SCM440之鉻鉬鋼」之規格值不符,縱使參酌常用金屬規格對照表AISI4140標準亦屬不符,而出具研判不合格之測試報告後,聯勤司令部採購處於同年月23日判定第1次書面驗收不合格,敏昌公司遂於同日電傳聯勤司令部採購處,要求依合約清單備註10內相關約定,將原抽備份樣品委外送2檢驗機構檢驗,再連同原檢驗結果以多數決方式處理而請求委外檢驗,並建議三杰公司及金屬中心為委外檢驗機構,兵整中心於同年月31日同意委外再驗之驗收方式後,即由兵整中心承辦人李璟翔於同日開立軍品攜出放行證,而郭皆棟於同日下午持該放行證將原抽取之備份樣品攜出兵整中心,嗣於同年11月1日上午10時許,在兵整中心會客室將已完成拆解之蹄塊總成交予送驗人員曾佳偉及黃耀賢送往三杰公司及金屬中心檢驗,另由洪念台將AISI4140規範交予三杰公司及金屬中心;嗣三杰公司及金屬中心分別出具分件3楔塊試驗值符合AISI4140規範值之試驗報告,由吳忠諺送請兵整中心鑑測處實施書面審查通過後,聯勤司令部採購處因此於同年月28日實施第2次檢驗報告書面驗收,判定合格,敏昌公司遂領得貨款1,476萬4,682元等情,經被告黃玲齡、郭皆棟、洪念台、黃耀賢、李璟翔、吳忠諺、曾佳偉供述在卷(見聲押字第166號卷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第33頁、偵字第15465號卷第107頁、偵字第16649號卷一卷第143至144頁、第170至172頁、偵字第16649號卷二第254至255頁、第294至295頁、偵字第3959號卷一第185至186頁、偵字第3959號卷二第214至220頁、第248頁至249頁、第260至290頁、偵字第3959號卷三卷第190至225頁、偵字第18220號卷第83至84頁、第161頁、第171頁),並經證人即兵整中心綜合事務處採購室組長林佳鋒、採購官郭素履、證人即金屬中心檢驗員陳新添、證人即三杰公司收件人員許芸甄、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鈺璽、證人施聰瑜、證人即三杰公司總經理蕭俊源、證人即三杰公司經理賴俐廷、證人即金屬中心收件人員梁麗芳分別證述明確(見偵字第15465號卷第81至82頁、第86至110頁、偵字第16649號卷一第59至63頁、偵字第3959號卷一第210頁、偵字第3959號卷二第48至53頁、第126至127頁、第231頁、第238頁、第242至243頁、第279至280頁、偵字第3959號卷三第183頁、偵字第18220號卷第168頁),且有卷附聯勤司令部採購處100年12月12日購案編號0000000000000訂購軍品契約及附件、兵整中心化學成分分析實驗室101年10月9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SPARK成分分析測試報告、兵整中心101年11月21日檢驗報告、三杰公司101年11月13日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金屬成分分析試驗報告、金屬中心測試實驗室(化學)101年11月15日報告編號:000-00000000試驗報告、0000000000000「蹄塊總成等2項」案履約驗收單位及人員編組表、三杰公司104年4月21日00000000號函附委託檢驗申請單、金屬中心工作委託單及報告更正處理單、聯勤司令部採購處101年9月28日國聯採履電字第1010000564號及101年10月31日國聯採履電字第10100000645號電傳單、兵整中心軍物品放行證、檢驗編號000000(受理日期101年10月4日)、000000(受理日期101年11月21日)之兵整中心鑑測處檢校室檢驗派工單、101年10月31日及同年11月1日之兵整中心會客系統查詢資料、兵整中心104年5月12日陸兵主任字第1040002083號函附101年11月1日營區大門會客紀錄及聯勤司令部採購處財物(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敏昌公司101年10月23日(101)昌發字第101102301號函、聯勤司令部採購處履驗組檢驗申請單(見偵字第16649號卷二卷第248至249頁、偵字第3959號卷一第188至204頁、偵字第3959號卷二第3頁、第8至9頁、第54頁、第62至66頁、第74至78頁、第217頁、第251至258頁、第268至270頁、偵字第3959號卷三第60至63頁、第193至197頁)及蹄塊總成等2項採購案卷宗可佐,此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
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係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為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有關「其他舞弊情事」為概括補充性之規定,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行為,而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情形相當,具有同等危害性者而言;所謂與「浮報價額、數量」具有同等危害性之舞弊行為,應指公務員於經辦上開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等事項時,因違法致公庫支付不應支出之費用,或無法達到應有之品質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以「舞弊」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者,計有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及第6條第1項第2款之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二種。法定本刑之主要刑罰,前者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屬甚重之刑罰,可見所違背之行政規範或作業程序,自非一般或普通情形可比,而係情節嚴重,必須深究者,斯符合罪責相當原則。易言之,倘客觀上不認為違規情節重大,又未從公共財中得到公務員私人之不法利益,尚無遽以上揭至重罪名相繩之餘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5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於認定廠商是否有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或以膺品代替真品,而承辦公務員故予配合或掩護時,因公務員本身並無該等積極之實行犯罪行為,僅係與廠商先有此犯意聯絡,進而為各種配合或掩護作為,故應先證明公務員明知或可得而知廠商有偷工減料等行為,並與之勾結後,再行判斷公務員所為之配合或掩護行為有無違反法令等規定,尚不能僅因公務員一有違反法令或契約之行為,即推論其與廠商必有官商勾結之犯意聯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第查,分件3楔塊金屬成分之檢驗標準,依聯勤司令部採購處
購案編號0000000000000號訂購軍品契約所附檢驗項目單所載(見「蹄塊總成等2項」採購卷宗編號2第25頁),蹄塊總成由兵整中心鑑測處進行儀器檢驗(屬於破壞性檢驗)前,須由乙方(即敏昌公司,下同)實施拆零,且其中分件3楔塊之成分檢驗須依藍圖000000000附註1實施,而依該附註1內容(見「蹄塊總成等2項」採購卷宗編號2第60頁),可知分件3楔塊之材料規範為「鉻鉬鋼,CNS3229,SCM440」或「鎳鉻鉬鋼,CNS3271,SNCM240」(相關規格值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另依上開檢驗項目單注意事項三所定「案內軍品使用之材料(限金屬件)可參酌常用金屬對照表(藍圖0000-00000),乙方若依金屬對照表選用同等材質時,應於交貨前(含)以書面方式告知甲方(即聯勤司令部採購處,下同),否則甲方均以契約標的材質規格實施檢驗及判定」(見「蹄塊總成等2項」採購卷宗編號2第27頁),而依該常用金屬規格對照表內所載「ASTM-A322標準級鋼棒對照一覽表」及附註1所定「表內同列材質,經本中心研發處技術室審定屬同等級材質」(見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一第483頁),可知「CNS3229,SCM440」與AISI4140(規格值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係屬於同列之同等材質,且查藍圖000000000之美軍原始藍圖圖號00000000,原本即容許使用AISI4140材質,此有兵整中心107年2月12日陸兵主任字第1070000876號函及所附美軍藍圖00000000、00-0-000規範在卷可憑(見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四第543至560頁),並經陸軍後勤指揮部以104年5月22日陸後採履字第1040009950號函復「藍圖000000000材質可引用同等材質AISI4140」等語明確認定(見偵字第3959號卷三第168頁);再依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109年7月10日回函所載:本案依楔塊藍圖(圖號00000000),引用材質規範可循至國家標準(CNS),總號3158,標準名稱「軋製或鍛製鋼料之製品分析法及其許可差」,其内容第2.2節第2項說明「製品分析值,或因偏析而與鋼液分析值不同,並且分析用試樣之相互間亦有顯示不同值之情形」,故同批原料可能檢出不同元素含量;惟同批原料之不同金屬元素含量之差異,有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109年7月10日陸兵採購字第1090003599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93頁),是因金屬體於凝固過程中,其速率不可能完全相同,故於合金鋼内會存有元素未能均勻分布,因而產生「凝固偏析」現象;參以三杰公司109年4月22日函文亦認:「同批原料製成之楔塊其金屬元素含量,可能因下列情況造成試驗結果上之差異:1.測試樣品的均勻性不足2.測試樣品取樣位置或取樣方式的不同」,有三杰公司109年4月22日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7頁),足見系爭軍品原料確實存在「凝固偏析」現象,又經濟部標檢局109年4月22日回函亦稱:CNS3229,SCM440及CNS3271、SNCM240規格之要求標準,並無定3義「劣品」,有經濟部標檢局109年4月22日經標六字第1090002996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55頁),是系爭分件3楔塊之材質無論符合「CNS3229,SCM440」或AISI4140之標準,均無不可,兩者實際上並無何優劣之別。至敏昌公司固未依上開檢驗項目單注意事項三所定,於交貨前以書面方式告知聯勤司令部採購處,其係以常用金屬規格對照表選用同等於「CNS3229 ,SCM440」之材質,惟此顯與敏昌公司所交付分件3 楔塊之材質,在客觀上是否符合「CNS3229 ,SCM440」或同等之AISI4140規範無涉。
㈣公訴意旨認系爭分件3楔塊為劣品,無非係以儀器檢驗結果為
不合格之兵整中心化學成分分析實驗室SPARK成分分析測試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告號碼00000000000號試驗報告及中科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材料測試報告為據。然:
⒈依上開檢驗項目單所載,分件3楔塊成品檢驗包含成分、硬度
及表面處理等3項(見「蹄塊總成等2項」採購卷宗編號2第25頁),是成分僅佔檢驗項目其中之一。
⒉進行分件3楔塊之成分檢驗,必須先施以破壞(即切割試片、
研磨等),始能經由儀器檢驗,此觀0000000000000計畫清單關於儀器檢驗之規定即明(見「蹄塊總成等2項」採購卷宗編號2第21頁);觀諸上開兵整中心化學成分分析實驗室SPARK成分析測試報告,其所列不符合規範之元素分別為碳、鉻、鉬(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其餘元素則均符合規範,經綜合判定後認為不合格。經檢察官於104年1月26日在兵整中心扣押敏昌公司於101年9月25日退貨重交後所餘之蹄塊總成(見偵字第16649號卷三第42至43頁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並從中取出8個分別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科院鑑定,其結果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驗4個分件3楔塊中,有3個分件3楔塊之碳、鉻、鉬均符合「CNS3229,SCM440」及AISI4140標準,另1個分件3楔塊之鉻、鉬亦符合「CNS3229,SCM440」及AISI4140標準,僅碳略低於標準值(詳見附表一編號6);中科院檢驗之4個分件3楔塊中,有3個楔塊之碳、鉻、鉬均符合「CNS3229,SCM440」及AISI4140標準,另1個分件3楔塊之鉻、鉬亦符合「CNS3229,SCM440」及AISI4140標準,僅碳略高於標準值(詳見附表一編號7),可知經檢察官囑託上開機關鑑定之8個分件3楔塊中,有6個分件3楔塊之碳、鉻、鉬均符合「CNS3229,SCM440」及AISI4140標準,其餘2個分件3楔塊之鉻、鉬亦符合「CNS3229,SCM440」及AISI4140標準(故8個分件3楔塊之鉻、鉬均能符合標準),僅碳略低0.02%或略高0.02%而已,與上開兵整中心化學成分分析實驗室SPARK成分分析測試結果所示碳、鉻、鉬不符標準之情形有顯著差別,即無法排除兵整中心以光譜分析儀檢驗之結果,有受前述「凝固偏析」現象影響而失去準確性之可能。
⒊至於上開碳、鉻、鉬均符合規範之6個分件3楔塊,之所以遭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中科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判定成分不合格之原因,主要係在於矽含量百分比分別介於0.43%至0.47%間,顯然高於「CNS3229,SCM440」規定之0.15%至0.35%,惟對比上開兵整中心、三杰公司及金屬中心測試報告之矽含量百分比,卻係分別介於0.19%至0.27%間而均能夠符合標準,參以矽易氧化之特性,亦不能排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中科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檢驗分件3楔塊中之矽元素,經敏昌公司101年9月25日交貨至檢察官104年1月26日查扣期間,有因保存方式不當造成氧化,導致檢驗結果發生偏差之可能。準此,倘扣除矽超出標準之此一不合格因素後,則檢察官送驗之8個分件3楔塊中,實際上仍有6個合於「CNS3229,SCM440」之規範,至其餘2個分件3楔塊不合格之原因,係在於其中1個分件3楔塊之碳略低於標準0.02%,另1個分件3楔塊之碳高於標準0.02%,且錳高於「CNS3229,SCM440」標準0.02%(惟仍符合AISI4140之標準)。
⒋再觀諸檢驗時間距敏昌公司交貨日期最近之三杰公司及金屬
中心測試報告(並無證據證明敏昌公司有公訴意旨所指調包送驗樣品之不法情事,詳後述),三杰公司檢驗之2個分件3楔塊均能符合「CNS3229,SCM440」及AISI4140標準,而金屬中心檢驗之2個分件3楔塊,亦均可符合AISI4140標準,亦即敏昌公司申請委外檢驗之4個分件3楔塊均屬合格,益徵上開兵整中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中科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之檢測結果,確有受「凝固偏析」或矽氧化現象影響之可能。況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其他舞弊情事」,係指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無法達到應有品質之行為而言,成分既僅為成品檢驗項目之一,則分件3楔塊一經檢出有少部分元素些微不符「CNS3229,SCM440」規範時,是否即可逕認係屬於無法達到應有品質之劣質品,自非無疑。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訴0000000號)亦認:縱認申訴廠商(即敏昌公司)所交付貨品經化學成份分析有不合格情形,即元素含量度(%)有不符契約規格情形,惟仍難逕認即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擅自減省工料」情事,處分機關(即聯勤司令部)認定申訴廠商有該條款規定之「擅自減省工料」情事,難認有據(見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三第86至91頁)。
⒌另本案蹄塊總成經兵整中心儲備庫接收進帳1,681個後,業經
該庫於102年1月15日撥發予「兵整中心裝備翻修廠供二所」使用,有兵整中心106年5月25日陸兵主任字第10600027777號函及所附軍品接收、撥發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四第155至157頁),扣除業經檢察官扣押之805個蹄塊總成後(見偵字第16649號卷三第42頁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可知至少已有876個蹄塊總成業經領出使用,然檢察官對此並未能進一步舉出該批經過領用之876個蹄塊總成,在實際使用上是否有發現不具應有品質之瑕疵,自難僅憑上開檢驗結果可能失準之兵整中心化學成分分析實驗室SPARK成分分析測試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告號碼00000000000號試驗報告及中科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材料測試報告,逕認分件3楔塊為劣品。
㈤關於敏昌公司委外檢驗之過程:
⒈依卷附0000000000000計畫清單關於儀器檢驗之規定,敏昌公
司對於項次1蹄塊總成部分,固須自備拆解工具,於現場(指兵整中心)實施拆零(見「蹄塊總成等2項」採購卷宗編號2第21頁),以防樣品事前遭廠商調包之情事發生。惟實際上,因蹄塊總成分件1履帶銷經組裝後,已牢固在蹄塊總成上,須藉由體積巨大且重達數噸之精密油壓機方得拆解,此有蹄塊總成拆解圖、使用油壓機壓出履帶銷過程照片在卷可憑(見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一第603至606頁),是若欲遵循上開計畫清單所定須自備拆解工具,於現場實施拆零之要求,即必須設法將上開油壓機運送至兵整中心,而有現實上之困難。是兵整中心綜合事務處採購室組長林佳鋒於101年9月25日敏昌公司完成退貨重交後,即在檢驗申請單上手寫註明:⒈案內000已由承商攜回拆零……⒉拆零樣品於101年10月8日11時20分送回本室……等文字(見偵字第3959號卷三第197頁);兵整中心鑑測處檢驗士盧育存亦在檢驗派工單(受理日期101年10月4日)上手寫註記:因拆零樣品未送回,此次僅實施成品形狀尺度量測,待拆零樣品取回後另行申驗等文字(見偵字第3959號卷二第251頁),可見在敏昌公司申請委外檢驗前,即有曾獲兵整中心允許將蹄塊總成攜回拆成各分件後,再送回兵整中心實施檢驗之前例可循。再參以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原審勘驗通訊監察錄音檔案結果,黃玲齡向郭皆棟表示:兵整的人,照我知道的他益志(指益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志公司)都這樣,分件給他放好,放好就可以等語,郭皆棟亦回應:益志是交分件沒錯等語,可知除敏昌公司外,兵整中心亦曾允許益志公司將總成件攜回拆零後交回檢驗,尚難僅因公務員囿於現實之困難及對廠商之信賴通融而依循往例容許攜回拆零,即遽指為舞弊行為。
⒉被告吳忠諺供稱:送樣當天剛好曾佳偉及黃耀賢有空,所以
伊簽請上級指派其等送樣等語(見偵字第3959號卷三第191頁、第200頁背面、原審軍訴字第6 號卷二第55頁);被告曾佳偉供稱:吳忠諺在101年10月30日問伊11月1日有無時間幫忙送樣,伊答應後,他在10月31日上簽呈准派伊跟黃耀賢去兵整中心收取應送樣的軍品,他給伊的指示是收取已經拆零後的樣品等語(見偵字第3959號卷三第205頁、第215至216頁、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六第251頁);被告黃耀賢供稱:
伊是單純接獲通知送驗軍品,是吳忠諺先來伊等辦公室協調,後來吳忠諺上簽會伊等單位,也會簽監察、主計部門,因監察部門派不出人,所以就由主計單位派伊協同曾佳偉取樣,確認送驗過程是否合乎規定,曾佳偉跟伊說在兵整中心會客室等廠商和兵整中心的人一起將樣品取出將送驗樣品交給伊等,由曾佳偉清點搬運上車,伊祇是在旁邊觀看,之後伊等就開車到桃園跟臺北送驗,確認途中沒有遭到調包,吳忠諺沒有要求伊跟曾佳偉配合敏昌公司等語(見偵字第3959號卷二第289頁反面、偵字第15465號卷第92頁、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二第171至172頁),堪認被告曾佳偉及黃耀賢僅係依被告吳忠諺指示之會辦事項,於101年11月1日上午10時許,至兵整中心會客室向郭皆棟拿取已拆零之原抽備份蹄塊總成樣品,再先後送往三杰公司及金屬中心檢驗,尚難認其等行為有何刑事不法可言。
⒊再觀被告吳忠諺於101年10月30日所擬簽呈說明五載明:排定
101年11月1日上午10時由曾佳偉上尉協同黃耀賢少校及承商至兵整中心取原抽樣備份(備樣1及備樣2),即送三杰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及金屬工業發展中心檢驗(見「蹄塊總成等2項」採購卷宗編號9第42至43頁),以及吳忠諺傳真予敏昌公司之聯勤司令部採購處101年10月31日國聯採履電字第10100000645號電傳單說明二載明:同意送交三杰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及金屬工業發展中心實施檢驗,排定101年11月1日上午10時至兵整中心取原抽備份樣品,請貴公司按時與會(見軍訴字第6號卷二第417頁、「蹄塊總成等2項」採購卷宗編號9第44頁)及吳忠諺供稱:伊是本案承辦人,兵整中心同意敏昌公司函報的委外檢驗單位後,10月30日伊就通知敏昌公司承辦人洪念台,跟他說11月1日要委外檢驗等語(見偵字第3959號卷三第190頁反面至191頁、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二第55頁);參以附表二編號3、4所示原審勘驗通訊監察錄音檔案結果,黃玲齡與郭皆棟於101年10月30日下午4時34分許,討論能否援例將蹄塊總成攜回拆零時,黃玲齡尚與「曾先生」通話,詢問攜回拆零的前例,並向郭皆棟表示「他(指「曾先生」)說這樣子不可能(指攜回拆零一事)」,請求「你幫我打給聯勤的0000、0000」(即吳忠諺辦公室電話),郭皆棟再於同日下午4時52分撥打電話告知黃玲齡「他的意思是說我明天(即101年10月31日)先去拿」等情,堪認應係承辦人吳忠諺經郭皆棟反應後,同意敏昌公司得依循前例,提前進入兵整中心庫房將4個蹄塊總成攜出拆零,並由曾佳偉、黃耀賢於同年11月1日上午10時許,在兵整中心會客室向郭皆棟拿取已拆零之蹄塊總成,以利委外送驗程序之進行,尚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吳忠諺有何與敏昌公司人員勾結之情事。
⒋另被告李璟翔於原審供稱:伊在10月31日收到兵整中心採購
處吳少校電傳單,表示採購處會在11月1日派員會同廠商實施再驗,並將樣品送委外檢驗,因為委外檢驗的樣品會出兵整中心大門,要有軍品放行證才能攜出,為免11月1日採購處攜出樣品時,因放行證作業程序延宕送驗行程,所以伊就先在10月31日上呈軍品放行證,並奉相關權責長官批示,以利採購處在11月1日依此放行證將樣品攜出;放行證日期寫101年10月,是因發生過開放行證當天找不到長官批最後核可章,造成時間耽誤,廠商就會抱怨,所以伊等有跟長官討論過,開放行證時不填上面的時間,而係由當天帶到庫房的人去填時間,伊的認知就是要用在11月1日讓採購處提領東西出去,提領的人或是庫房應該自己去更改提領時間等語(見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二第172頁、軍訴字第6號卷六第264頁、第267至268頁),參以李璟翔於101年10月31日開立之兵整中心軍物品放行證,確有經上呈各級主管長官簽核通過,有兵整中心軍物品放行證(第一聯)上之承辦單位主管綜合事務處採購室主任林照元、兵整中心綜合處處長古昌彬及一級單位主管兵整中心執行長倪大忠等人戳章可證(見偵字第3959號卷二第270頁),堪認李璟翔依吳忠諺指示之委外檢驗事項及作業流程,協助開立軍品放行證,顯難執此逕謂其行為有何不法。
⒌又查,如附表二編號3、4、6所示之原審勘驗通訊監察錄音檔
案,可見被告黃玲齡、郭皆棟及洪念台於101年10月31日郭皆棟進入兵整中心取出原抽備份樣品之前,雖曾討論如何將郭皆棟自兵整中心庫房取出之原抽備份蹄塊總成樣品,調包為原本存放在敏昌公司倉庫內之蹄塊總成,惟:
⑴被告黃玲齡於偵查時供稱:洪念台打電話告訴伊,當週要將
物品拆開,所以伊才要郭皆棟去兵整中心把東西拿出來,因為那要氣壓機才能打開,4套履帶拿出來後就放在郭皆棟住處,洪念台擔心履帶品質不穩,因為有時會在公差範圍外,伊等這邊有品質比較穩定的,所以伊要洪念台將○○工廠內品質穩定的東西拿去給郭皆棟;伊當時確有要郭皆棟抽換送驗樣品的想法,但洪念台告訴伊,這東西都有簽名,且材質的檢驗都要經過破壞後才知道是否合格,就算伊換貨,也不知道換的貨是否合格,所以就算了等語(見偵字第16649號卷二第255頁、偵字第3959號卷一第272頁反面至第273頁、偵字第3959號卷三第225頁反面)。
⑵被告郭皆棟於偵查時供稱:總成件需先取出才能拆開送驗,
敏昌公司有先跟兵整中心協調放行,伊101年10月31日把東西帶出來當天晚上6、7時許交給敏昌公司司機載回去拆,隔天早上7時許敏昌公司員工把分件載到伊家,伊再拿到兵整中心會客室門口交給軍方送驗人員;抽驗備1、備2的外箱及本體都有簽名或作記號,所以一定要將備1、備2原封不動的送回臺北拆等語(見偵字第18220號第83至84頁、第161頁、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六第318頁)。
⑶被告洪念台供稱:伊於101年10月30日接獲聯勤承辦人員來電
通知該採購案於101年11月1日安排會驗,郭皆棟於10月31日將東西載出來後,伊等發現本體上面有緘封,就請司機當天將東西載回公司現場拆卸等語(見偵字第16649號卷一第143頁反面、偵字第18220號卷第168頁、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六第314頁),核與其於101年11月1日下午12時42分撥打電話向黃玲齡表示送驗樣品有軍方人員簽名乙節相符。
⑷證人施聰瑜於廉政官詢問時稱:伊負責軍品檢驗抽樣,再將
樣品依契約送去檢驗單位,通常是主驗官親自送樣,還有一起驗收的主計及監察等單位陪同送驗,伊等會依樣品的大小,選擇在裝箱上或實體上簽名,若這個樣品是伊抽出,除了伊以外,還會有主計、監察、申購單位在上面簽名,如果是比較小的,用紙盒包裝後在紙盒外簽名,若是較大的,紙盒無法包裝,伊等會在外盒上簽名。抽完樣都會在上面簽名,若是可以就會放進紙箱,若不能放入紙箱,會在盒子上面簽名;蹄塊總成體積應該是還蠻大的,在抽取樣品後,若是總成,需要在本體上面簽名,伊等抽出來的都會在上面簽名,包含主驗和陪驗,本件伊應該有簽名等語(見偵字第3959號卷二第230頁反面至第231頁、原審軍訴字第6號卷六卷第173至175頁、第178至179頁),堪認原抽備份之蹄塊總成樣品上,應有證人施聰瑜及主計、監察及申購等單位人員之簽名。再參被告黃玲齡於101年11月1日下午12時42分撥打電話予洪念台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第3665號卷第65至66頁):
「(洪念台)他東西有拆開啦,上面有簽名啦,他有打電話問啊,然後我有跟他講,說你那個看得出來,可是很模糊,他就是在懷疑啊,我說這個用手套搬的時候,因為要拆開啊,反正後來就沒事了,他還打電話確認。(黃玲齡)喔他說什麼打開確定簽名模糊……。(洪念台)模糊啦,然後你東西要搬嘛,簽完名是油性的,手套稍微「回」(觸碰之意)一下就不太清楚。(黃玲齡)他有打去兵整問就對了?(洪念台)對啊。(黃玲齡)兵整說什麼?(洪念台)兵整就跟他說我確定是簽在本體上面,確定有簽,因為有看得出來字跡啦,可是很模糊啦」,堪認被告曾佳偉及黃耀賢所送驗已拆零之蹄塊總成,其上確實存有簽名,而應為證人施聰瑜所抽之原備份樣品。從而,被告黃玲齡、郭皆棟及洪念台上開所辯:郭皆棟於101年10月31日取出原抽備份蹄塊總成時,發現外箱及本體都有簽名,即放棄原本之調包計畫,改由郭皆棟將取出之原抽備份蹄塊總成樣品交由敏昌公司司機送至工廠進行拆解,並於101年11月1日上午由郭皆棟將拆零後之蹄塊總成載回兵整中心,再由曾佳偉及黃耀賢送三杰公司及金屬中心檢驗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㈥末查,聯勤司令部採購處購案案號0000000000000,項次1蹄
塊總成之貨款為1,476萬4,682元,項次00000楔塊總成之貨款為193萬5,318元,二者合計始為1,670萬元乙節,業經認定如前,是公訴意旨所指敏昌公司以舞弊方式使項次1蹄塊總成分件3楔塊通過驗收後,不法領得包含項次00000楔塊總成貨款193萬5,318元在內之1,670萬元乙節,已與卷內事證有違;況公訴人並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黃玲齡、洪念台、郭皆棟、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黃耀賢朋分受該筆1,670萬元,自不足為上開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
㈦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上開各項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吳
忠諺、李璟翔、曾佳偉及黃耀賢有何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採購舞弊罪犯行、被告黃玲齡及洪念台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採購舞弊罪犯行及被告郭皆棟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採購舞弊罪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就此部分自應分別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本於同上之見解,以不能證明被告被告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黃耀賢、洪念台、郭皆棟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及被告黃玲齡有公訴人所指採購舞弊罪部分,而為被告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黃耀賢、洪念台、郭皆棟無罪之諭知,以及被告黃玲齡前開部分為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偷工減料」與「以劣品冒充上品」本屬不同態樣之「其他舞弊情事」,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敏昌公司並無擅自減省工料,亦不得逕以此為據,認定本案無「以劣品冒充上品」之舞弊情事,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應有違誤;又原審未送相關單位鑑定本案項次1蹄塊總成之分件3楔塊是否屬於劣品,即逕認楔塊金屬成分之元素含量與契約規範不同之情形,難認為劣品,此部分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失,依照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黃玲齡、洪念台及郭皆楝之供述,被告黃玲齡、洪念台及郭皆棟確實計畫透過委外再驗程序調包檢驗之蹄塊總成樣品,且委外再驗之三杰公司、金屬中心對於蹄塊總成之楔塊金屬成分檢驗結果,確實與原兵整中心之檢驗結果不相符合;又偵查中將扣案之楔塊再行送驗,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中科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檢驗後得出金屬成分不合格之結果,足認被告黃玲齡、洪念台及郭皆楝等人確實利用委外再驗之程序調包送驗之楔塊。再者,被告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黃耀賢對於被告郭皆棟為何得於101年10月31日先行攜出兵整中心庫房内之蹄塊總成樣品乙節,供詞均相互矛盾,顯有隱匿事實、相互推諉以卸己責之嫌,縱原審認定被告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黃耀賢並未朋分敏昌公司因本件採購案取得之貨款,渠等亦可能因協助被告黃玲齡、洪念台及郭皆棟等人調包委外再驗之蹄塊總成樣品,助敏昌公司標得本件採購案,在基本事實同一之情況下,而成立刑法第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或第5款之圖利,原審認事用法容有違誤等語。惟查:三杰公司及金屬中心均已出具測試報告認原抽備份蹄塊總成分件3楔塊成分符合與「CNS3229,SCM440」同等之AISI4140標準,而檢察官送驗之樣品亦有上開可受合理懷疑之問題存在,依罪疑惟輕、事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分件3楔塊確屬於不具應有品質之劣品;另就敏昌公司委外檢驗過程,無法認定被告黃玲齡有舞弊行為及被告吳忠諺、李璟翔、曾佳偉、黃耀賢、洪念台、郭皆棟有刑事不法等情,業據原審詳予說明其證據取捨論斷之心證理由,而證據取捨屬事實審法院權限,苟其採證不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無不當可言,檢察官僅就原審證據取捨持相異之評價,難認已盡舉證之責。從而,檢察官執前事由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附表一:
編號 規格值或測試值 碳(C ) 錳(Mn) 磷(P) 硫(S ) 矽(Si) 鉻(Cr) 鉬(Mo) 1 CNS3229,SCM440 0.38%至0.43% 0.6%至0.85% 0.03%以下 0.03%以下 0.15%至0.35% 0.9%至1.2% 0.15%至0.25% CNS3271,SNCM240 2 AISI4140 0.38%至0.43% 0.75%至1 % 0.035%以下 0.04%以下 0.15%至0.35% 0.8%至1.1% 0.15%至0.25% 3 兵整中心化學成分分析實驗室101年10月9 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SPARK成分分析測試報告 0.5%(均不符) 0.69% 0.015% 0.018% 0.19% 0.11%(均不符) 0.01(均不符) 4 三杰公司101年11月13日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金屬成分分析試驗報告(楔塊 1、2之測試值相同) 0.38% 0.85% 0.014% 0.007% 0.23% 0.97% 0.18% 5 金屬中心測試實驗室(化學)101年11月15日報告編號:000-00000000試驗報告(楔塊1、2) 0.42% 0.94%(不符CNS) 0.021% 0.011% 0.27% 1.09% 0.19% 0.41% 0.9%(不符CNS) 0.02% 0.011% 0.26% 1.07% 0.18% 6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六組報驗發證課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簡復單函送之報告號碼00000000000號試驗報告(楔塊1、2、3、4) 0.41% 0.82% 0.021% 0.008% 0.46%(均不符) 0.96% 0.24% 0.38% 0.72% 0.01% 0.003% 0.43%(均不符) 0.92% 0.21% 0.41% 0.81% 0.014% 0.004% 0.45%(均不符) 0.94% 0.22% 0.36%(不符) 0.66% 0.013% 0.003% 0.4% (均不符) 0.9% 0.21% 7 中科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材料測試報告(楔塊1、2、3、4) 0.41% 0.77% 0.022% 0.008% 0.45%(均不符) 0.95% 0.23% 0.42% 0.81% 0.023% 0.009% 0.47%(均不符) 0.98% 0.24% 0.45%(不符) 0.87%(不符CNS ) 0.021% 0.007% 0.49%(均不符) 0.98% 0.23% 0.43% 0.77% 0.024% 0.009% 0.45%(均不符) 0.96% 0.23%附表二:
編號 原審勘驗通訊監察錄音檔案結果(見原審軍訴字第6 號卷二第45至71頁之原審勘驗筆錄) 1 101年10月30日下午03:51:00 000000000000(A)黃玲齡 ←000000000000(B)洪念台 A:喂? B:老闆娘喔? A:嘿,怎麼樣? B:聯勤打電話過來了,明天要去兵整換那個履帶。 A:那我就要去會驗?要去抽那個是不是? B:對,然後明天就要送驗。 A:明天就要送驗喔?好啊。那麼快啊,那跟郭皆棟聯絡一下,幾點? B:明天的話? A:對啊,他說幾點?委外的話,那兩家吧? B:三杰跟金屬中心。 A:嗯。 B:他說他們人不會下去。 A:什麼人不會下去? B:臺北的曾上尉!他不下去,但是他會約在三杰跟金屬中心,他兩個都要 去。 A:他的人要過來就對了啦? B:對。 A:他人要去,但問題是說他人過去,但是東西誰帶上來? B:我現在就在懷疑啊,我現在不知道你們要怎麼處理? A:沒關係,你一樣不管,你先把東西準備好,託那個誰,託郭皆棟吧,啊 那個不是要拆?那個有東西直接弄了,還是要拆?喂? B:那個我不知道金屬中心那裡有沒有辦法驗耶。 A:什麼東西有沒有辦法驗? B:他們是怎麼樣?所有項次1都要全驗?對不對? A:對啦對啦,那我問你,你表處送去給他了沒? B:還沒啊。 A:啊為什麼還沒有?老闆不是說你送下去了嗎? B:還沒有啦,老闆自己知道好不好。 A:這樣拖拖拖。 B:他昨天才叫我跟郭皆棟,嗯,陳武煌那4 個楔塊要寄上來還我們,用那 些去做耶,齁。 A:那我們表處(按指表面處理)的有沒有東西嘛? B:(無回應) A:那我們現在表處的有沒有東西啦? B:現在沒有啊。 A:那有沒有做好的嘛? B:要的話就現在我趕快送,我現在就不知道,因為,老闆現在的手機又沒 開。 A:對啦,我知道,你現在不要管老闆了啦,現在我來處理事情,他不在臺 灣了啦,就我現在趕快跟你處理事情了啦,趕快跟我講到底表處晚上到 底可不可以好啦? B:我現在把那個楔塊有沒有。 A:嘿嘿。 B:楔塊、磷酸鹽。 A:趕快弄,趕快做啊,一定要做到好為止。 B:啊然後,你們現在,好,現在這一段OK,明天郭皆棟。 A:你現在不要用我這個打,我這個電話不方便。 B:好好好。 2 101年10月30日下午04:28:00 000000000000(A)黃玲齡←000000000000(B)洪念台 A:喂。 B:喂,老闆娘。 A:我跟你講是後天啦。 B:改禮拜四嘛,對不對? A:對對對,我跟你講,他現在這樣子跟我講,他們會跟著下去兵整,叫我 們早點下去,把東西弄一弄,到時候他不進去了,我們就直接東西拿一 拿就跟著我們上來了,所以我跟你講你最好還是準備4套。 B:嗯。 A:你懂不懂? B:等一下,所以老闆娘你的意思,2套就是給他替換補足嘛。 A:對對。 B:另外2 套就是我們要帶走嘛。 A:對對對,因為現在我怕那個那邊那2 套成分不行吧,對不對?我們這裡 還有沒有成分可以的? B:我這邊有2 套成分可以的啊。 A:我知道你那邊有2 套成分可以的嘛,到時會帶1套出來嘛? B:嗯。 A:喂,我們現在到底要,他有在講叫我們要把數量補足,我們要補多少數 量給他?補2 套的數量給他是不是? B:我現在就不清楚現在到底要補多少數量,你有沒有兵整承辦人的電話? 他有給你嗎? A:沒有,他說李上尉,現在是之前那個誰有2套,對不對? B:我知道。那當初。 A:我們就再補2套補給他就好了不是嗎? B:所以他抽走應該是抽。 A:抽2套啊,對啊對啊對啊。 B:那就沒錯啊。 A:那那那那。 B:那就是三杰送1套嘛,金屬中心送1套。 A:對對對對對。他有說我們到時去拿一拿,他在外面等我們,我們東西拿 了就走了,他也不進去了,因為他也不要進去啊,他叫我們早點進去弄 一弄,換一換。 B:嘿。 A:那你那個那天東西早點給我,我6點多就跟那個誰會合,8點進去兵整 裡面好了。我跟郭皆棟會合8點鐘進去好了。 B:那2套要帶著嗎? A:我要帶著,那套好的我要帶著啊。 B:啊郭皆棟那裡不是有2套嗎? A:那2套我叫他帶在車上,萬一怎麼樣,就拿出來啊。 B:那你要我給你4套,還是給你2套? A:你最好有4套給我,4套好不好?比較安全好不好,不要到時候去又缺 1套、2套,不能驗收幹嘛的。 B:好,我知道了。 A:有沒有4套?材質的有沒有4套? B:我處理一下。 A:誒,不要再弄亂了啊。 B:好,我知道了。 A:材質的應該有吧? B:它那個是1、2、3、4、5、6、7 ,我看一下幾個。 A:表處啦,表處弄好,尺碼的,尺碼的沒有問題吧? B:8個、8個。 A:硬度呢? B:2、4、6、8……。 A:硬度呢? B:都打過了。 A:都沒有問題吧? B:都打過了,我們自己打過的。 A:嘿嘿嘿。 B:好,我知道了。這樣剛好8顆……4個。 A:(似在與電話外之人對話) B:好,我知道了。 A:知道了齁,你都給我幫我帶在身上,我帶下去。 B:好,我知道了。 A:嘿嘿嘿,我等下跟郭皆棟聯絡一下,我8點就到那個,叫他來接我一 下。 B:後天喔? A:對,後天,我8點就下去啊。 B:那很重耶! A:多重啦? B:你,老闆娘你不是開車喔? A:沒有啦!沒有啦!我用行李箱拖著啦。我去拿個行李箱,用行李箱拖可 以吧? B:可以啊。 A:我不要,開車很累,我就行李箱拖著把它拖上來了。 B:是有點重。 A:沒關係,我再問他看看啦,看要開車還是怎麼樣。他的意思好像是說想 開車,但我說開車很累啊,我說不要開車,沒關係,我再跟他聯絡看 看。很重嗎? B:1 套大概10幾公斤吧,4 套就40幾公斤了耶。 A:用行李拖著不行啊? B:可以啊。 A:對啊,到時再找1個人下去幫我拖啊,1個人拿1 套啊。 B:喔好,我知道了。 A:你先準備好東西比較重要啦,東西先準備好,我來問兵整到底要他要叫 我補幾套啦。 B:好。 A:郭皆棟你還沒聯絡吧? B:還沒。 A:好,我跟郭皆棟聯絡一下,跟兵整聯絡一下。 B:好。 3 101年10月30日下午04:34:00 000000000000(A)黃玲齡→000000000000(B)郭皆棟 A:(電話撥通中,黃玲齡在與電話外之人說話) B:喂,頭家娘(台語)! A:郭叔叔!郭叔叔!我老公不在,走,跟你來去約會(台語)。 B:嗯,這樣喔(台語) A:哈,我開玩笑的(台語),禮拜四喔,我兵整那邊要複驗那個履帶啦。 B:嗯。 A:他有打電話給我,說他人會下去,下去後抽一抽,他叫我們早點進去, 把它補足啦(台語)。 B:嗯。 A:補足之後,他就要趕快拿上來臺北,他說怕太晚臺北會塞車,他10點會 在兵整門口等我們,我們就早點,我可能8 點就會下去,數量就會給你 補足了。 B:喔。 A:啊你那有2 套嘛,對吧(台語)? B:我這有2 套,對(台語)。 A:就是那2 套可能比較那個嘛(台語)。 B:嗯。 A:我看怎麼樣我會帶4 套下去,啊他到底是要補2 套還是4 套,我也不知 道(台語)。 B:嗯,他有2個單位去驗喔,我是說他會叫你補2套(台語)。 A:對,補2套是沒關係,我就進去裡面(台語)。 B:抽2份會叫你補4套啦,說錯了(台語)。 A:對,我也記得抽2份要補4套(台語)。 B:嗯嗯。 A:抽2份才少2份而已,怎麼會補到4套(台語)? B:他總共抽3份嘛,驗1份,1份8塊嘛,現在他的意思是說你現在要分 2個單位出去嘛(台語)。 A:對對(台語)。 B:也是從裡面1份、1份去抽這樣(台語)。 A:喔,我是叫我們那個要準備幾套?準備4套對吧(台語)? B:準備4套,我這裡有那個……(台語)。 A:2套嘛(台語)。 B:我這裡2套嘛(台語)。 A:那2套盡量不要那個啦(台語)。 B:這2套應該是(台語),我覺得這2套,應該還好吧? A:材質比較那個啦。 B:啊你包裝箱要帶下去喔(台語)。 A:包裝箱要帶下去喔(台語)? B:嗯嗯嗯。 A:齁齁齁。 B:包裝箱又不一樣了(台語)。 A:啊我要帶什麼包裝箱(台語)? B:現在他抽完,我想看看,他現在抽完,我們現在3組在那邊,總共各8個。 A:對(台語)。 B:第1組他拿去驗了(台語)。 A:對(台語)。 B:剩2組(台語)。 A:嗯。 B:2組就,現在最主要的是他抽4套出來,現在要做那個分解嘛。 A:對(台語)。 B:我們分解是要……(台語)? A:那我們就在這裡分解好了啊(台語)。 B:啊? A:我們在這裡就分解好了,不行嗎(台語)? B:嗯……。 A:我們就在這裡先分解好,不可以嗎(台語)? B:照理說是不行啦,因為他抽好再分解才有道理(台語)。 A:但是他們沒人要去抽,兵整的人、中科院、那個聯勤的人沒有要進去抽 啊,他要在門口等我們而已(台語)。 B:等一下,你現在跟我講清楚一點(台語)。 A:聯勤的人要在兵整門口等我們就好了(台語)。 B:嘿。 A:我們把我們的備份量補好放好就好了(台語)。 B:備份量放在那,那拿出來呢(台語)? A:我們就把那補的4份拿出來就好了,不是嗎(台語)? B:這樣你跟他聯絡清楚喔,因為我跟你說,他現在當初是抽3組(台 語)。 A:對(台語)。 B:你想,抽3組各8個在那裡。 A:對對對(台語)。 B:啊現在我們去是配合兵整的人,拿各2 套出來是吧(台語)? A:對對對,他說他沒有要進去啊,聯勤的人沒有要進去(台語)。 B:聯勤的人沒要進去(台語)? A:聯勤的人說在門口等我們就好了,我們東西拿出來在門口給他(台 語)。 B:我們拿出來……(台語)。 A:兵整的人,照我知道的他益志都這樣,分件給它放好,放好就可以(台 語)。 B:益志是分件交沒錯,但我上次去我說你做事這樣怎麼對,合約裡面就不 是這個意思啊,啊你現在換成這樣,所以聯勤的人沒有要進去(台 語)? A:對啊,他說聯勤的人沒有要進去(台語)。 B:啊現在就自己進去拿好出來,勤聯的人……(台語)。 A:在門口等我們啊,替我們押東西回來臺北這樣(台語)。 B:啊現在還要再拆嗎?你要再問他,我覺得你再向聯勤問(台語)。 A:兵整啦,我再跟兵整問清楚好了(台語)。 B:不是啦,跟聯勤問清楚(台語)。 A:問清楚,問那個東西是本來就要……(台語)。 B:現在要拆,拿出去之後我們要用油壓床(台語)。 A:對(台語)。 B:油壓床才拔得起來(台語)。 A:對(台語)。 B:啊你押起來後,是要拿去哪裡擠出來,再送去驗(台語)? A:喔,我來跟他說(台語)。 B:你要搞清楚,不然拿出來後,我們拿去拆,他也不能押說拿去哪裡驗啊 (台語)。 A:對啊,你等一下,曾先生(黃玲齡開始向電話外某稱「曾先生」之人說 話。喂,曾先生,好好好,我打你辦公室,好好好) B:喂?(數次後,等待黃玲齡之回應) A:(開始撥打「曾先生」之人辦公室電話)喂,曾先生,我有事情請教你 一下,我們常去驗收的人在說,那個履帶是一塊一塊連結的。 B:總成。 A:總成連結的嘛,他們上次去抽的時候,抽完之後。 B:再拿出來拆。 A:我們再拿出來拆開。 B:然後再繳回去。 A:然後再繳回去,那你現在要怎麼樣,是叫我直接拆好就放在那邊,還是 要連結好放在那裡?喔,你備樣已經抽好了喔?嘿嘿嘿,對對對,備樣 都抽好了,然後就把備樣拿出來就好。 B:啊沒有拆開啊。 A:喔喔,那我問他。 B:這樣沒拆開啊? A:喂,好,我知道我知道。備樣拿出來去工廠拆一拆,再那個啊(台 語)。 B:那這樣可以啦,他如果同意這樣最好了(台語)。 A:他可能也不是很清楚,他們這些一般人員沒有很熟啦。 B:我們是希望他這樣,我們準備2份好的,再拿去這樣(台語)。 A:他現在也在聯絡啦。 B:嗯。 A:我記得他備份料已經做了,就拿備份料就好了啊。 B:對啊(台語)。 A:備1、備2,可是沒有錯,它是總成件,它是抽出來備1、備2是存好封,簽名好,問題是那個還要再拆你知道嗎,沒有拆的話。 B:沒有辦法分件。 A:(與另通電話之「曾先生」對話)沒有辦法弄分件耶,那一定要拆,上 次他叫我們拿出來,叫我們拆,再送回去給你們,還是說明天(按即101 年10月31日)我們把備份料拿出來,直接先到我們公司來拆,你看呢? 啊第1次他有讓我們抱回來拆,然後再送過去啊,好,不然你現在問一 下,再打給我好不好?好好,掰。(回到電話中與郭皆棟對話)他說這 樣子不可能勒。 B:這樣喔(台語)。 A:嗯,還是整塊給他? B:啊你沒分件,他不能驗啊(台語)。 A:什麼分件(台語)? B:你現在要都拆開後,總成是連結塊、還有楔塊、螺釘、膠塊,還有本 體。 A:那這樣我跟你說,大哥,拜託你一下,你幫我打給那個聯勤的0000。 B:0000。 A:0000。 B:0000。 A:曾先生,你乾脆直接跟他說,你比較了解直接跟他說,看怎麼樣,我再 和你(台語)。 B:00000000。 A:嘿嘿嘿。 B:我現在跟你情形先跟你說一下,最好是他可以同意我們拿回來,再交回 去就好,他不太想同意這樣(台語)。 A:他不要這樣,不然來工廠弄啊(台語)。 B:對啊,不然他跟我們來工廠啊,弄好他拿去啊,不然不能驗啊(台 語)。 A:好啦,好好,那應該就這樣子了,好,謝謝。 B:好(台語)。 4 101年10月30日下午04:52:00 000000000000(A)黃玲齡←000000000000(B)郭皆棟 A:喂。 B:喂,我跟你說,他的意思是說我明天(按即101 年10月31日禮拜三)先 去拿(台語)。 A:好(台語)。 B:我明天去拿,拿出來就4組(台語)。 A:對(台語)。 B:啊我就拿4 組拿回來拆,禮拜四(按即101 年11月1 日)你去時要帶4組 去,補這個回來,現在這樣(台語)。 A:那我到底要怎麼樣?4 組(台語)。 B:你現在4 組(台語)。 A:載去給你(台語)? B:你現在4 組會有問題嗎(台語)? A:沒問題(台語)。 B:啊,OK的喔(台語)。 A:對(台語)。 B:4 組拆開OK沒問題的喔(台語)? A:對對對(台語)。 B:你4 組……(台語)。 A:上面有簽字嗎(台語)? B:他應該是不會簽啦(台語)。 A:我是說抽的時候有簽嗎(台語)? B:我抽的時候……(台語)。 A:你抽的時候有簽嗎(台語)? B:箱子簽而已啦(台語)。 A:喔喔,那你箱子再放進去就好了嘛(台語)。 B:對啊(台語)。 A:好啊(台語)。 B:好啊(台語)。 A:我等一下到電梯可能會聽不到,等一下會馬上打給你,如果我等一下聽 不到時,會再打給你(台語)。 B:現在可以聽嗎(台語)? A:可以啦,我是怕等一下斷掉啦。 B:我跟你說啦,你現在有4 組,我就答應說明天去跟他拿4 組(台語)。 A:對對對(台語)。 B:我就要答應去跟他拿4 組(台語)。 A:好(台語)。 B:這樣好啦齁(台語)。 A:好,你就答應先把它們拿出來,我趕快叫我們洪念台送4 組下去(台 語)。 B:對,明天就可以送(台語)。 A:就放在箱子裡,我跟你說,車馬費算我的啦(台語)。 B:這過去再講啦,不用這樣子,每次都這樣(台語)。 A:我到時候禮拜二,禮拜四,我會下去(台語)。 B:好(台語)。 A:啊你來載我(台語)。 B:好(台語)。 A:你來接我(台語)。 B:好(台語)。 A:我坐8 點半我就到台中了(台語)。 B:啊現在補的4 組也……(台語)。 A:叫洪念台送去給你啊(台語)。 B:蛤? A:叫洪念台快送去給你啊(台語)。 B:4 組,不是啊,4 組拆的啊(台語)。 A:對對對(台語)。 B:啊就要補4 組沒拆的耶(台語)。 A:對啦,我知道啦(台語)。 B:嗯。 A:補4 組沒拆的給他(台語)。 B:對,啊你要再送4 組有拆的來(台語)。 A:沒啦,就送4 組有拆的給你就好了嘛,你怎麼這麼古錐,對不對(台 語)。 B:喔。 A:啊你就沒拆的通通丟進去就好了,大哥(台語)。 B:喔。 A:對吧,你何時變那麼巧(台語)? B:我是怕裡面給你寫名字,我就慘了(台語)。 A:什麼寫名字(台語)? B:沒啦,好啦好啦(台語)。 A:你聽懂了嗎(台語)。 B:我有聽懂我聽懂(台語)。 A:會拿有拆好的來,不會拿那個沒拆的啦(台語)。 B:喔,好啦,就答應說明天去載(台語)。 A:對對對,你就快去載,去載一下比較不會漏氣(台語)。 B:對啊,一定要去載啊,那個還要辦放行條(台語)。 A:不然就麻煩你跟我聯絡一下啦,後天我8 點半就到台中了,我搞不好8點 就到台中(台語)。 B:明天看怎麼樣一定要要他跟我聯絡耶(台語)。 A:我現在馬上叫洪念台跟你聯絡(台語)。 B:我跟曾先生聯絡一下(台語)。 A:好好好,謝謝喔(台語)好。 5 101年10月30日下午05:11:00 000000000000(A)黃玲齡→000000000000(B)金屬中心 B:(語音)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請直撥分機號碼或撥9 由總機為您服 務,謝謝。請稍候,由總機為您服務。 B(某男):喂?你找誰? A:喂,你那金屬中心嗎? B(某男):對,你要找誰? A:是臺北的還是哪裡的? B(某男):蛤? A:你這裡是臺北的是不是? B(某男):臺北啊。 A:我要找梁小姐。 B(某男):梁小姐,000 。 A:嘿嘿嘿。(轉接電話) B(某女):喂,您好。 A:梁小姐嗎? B(某女):我不是梁小姐,誰問哪邊找? A:她是不是剛剛打電話給我啊?用這支電話打給我的啊? B(某女):你那邊是哪裡?她現在不在位子上喔。 A:我敏昌黃小姐啊。 B(某女):敏昌喔,你等一下,我看一下喔。 A:好。 B(梁小姐,以下同):喂? A:梁小姐。 B:你怎麼一直call我手機,我想是什麼事勒? A:啊不好意思啦,很急啦,大姊,禮拜四我們會跟兵整拿東西到你們那邊 去啦,禮拜四你應該會在吧? B:會。 A:禮拜四到也可能下午了。 B:沒關係,禮拜四我都會在。 A:我請教一下,那個東西是馬上幫我們裝,還是要再? B:是要做什麼試驗? A:就做材質、尺碼。 B:那不會馬上做,那要送實驗室啦,我這邊沒辦法。 A:不是不是,我的意思是說要送高雄那邊,可不可幫趕快我們送,還是怎 麼樣? B:可以啊。你禮拜四來,我就禮拜四處理完馬上送啊。 A:啊如果我們人要帶著下去可以嗎? B:那要兵整同意喔。 A:那不要,那不要,那還是你們送,不會讓我們這樣做,那不要。 B:好。 A:那到時就盡快幫我轉過去吧。 B:好,沒問題。 A:我會跟著過去啦。 B:好。 A:謝謝你,掰掰,禮拜四應該下午,你等我們一下。 B:好,OK。 A:你不會出去啦齁? B:好,掰。 A:掰。 B:掰掰。 6 2012/10/30下午05:38:00 000000000000(A)黃玲齡→000000000000(B)洪念台 B:喂?喂?你好,老闆娘? A:洪念台喔。 B:是。 A:你手機沒電了喔? B:我手機掉在公司忘記帶過來。 A:好好好,那你有沒有找到東西? B:我現在倉庫這邊,已經在叫他們整理,剛有跟郭先生通過電話,現在是 這樣子的,郭先生會去退4套出來。 A:對對對。 B:他4 套是不會去動,到時交回去還是那4套。 A:嗯。 B:這邊是要準備拆開的4套,到時候。 A:總共不是8套嗎? B:老闆娘先聽我講完,因為他的意思是說要補4套進來就對了,他讓你抽走4套,要補4套進去,他4套抽出來,4套先進去把它抽出來,你可以先抽回去拆、先把它拆開,後天要進來的時候,要準備8套,4套是拆好的,因為前一天就要把它拆開,另外4套是要補給我的,因為昨天,嗯,明天他就已經拿走4套,讓你帶回去拆啊,但是要補,還我就對了。我剛跟郭大哥講的是說,他那邊那4套,明天去拿,之後先放他那邊,到時候,後天要交回去納補的,就是還是那4套,但是我這邊拆開的那4套是後天給他看你給我帶回來拆開的在這邊,要去送驗的,就是一家送2套送驗,這樣子。 A:我知道,那,他不是要拆解8套嗎?不是喔?只要拆解4套喔? B:是拆解4套,不是拆8套。 A:那他為什麼要去拿那麼多出來? B:他去拿4個而已啊。 A:他去拿4套? B:他去拿4套,老闆,你懂我意思嗎?這個4套是你抽走的,就是這次多破壞的,抽走要補我4套,不然我數量會不夠。 A:喔。 B:所以郭皆棟。 A:所以要有4套完整的還給他就對了……的意思啦,喔喔。 B:郭皆棟明天拿出來,那4套,就不用拆了,就放他那邊,我這邊先拆好。 A:那我問你,你現在總共找到幾個東西? B:現在它那個楔塊,因為我覺得那個不合格嘛,成分不合格嘛,我現在剛 好手頭上有8個,明天趕快送去表處。 A:那來得及嗎? B:今天那個表處很快啦,半天就結束了。 A:那東西寄去給郭皆棟來得及嗎? B:這邊會有困難耶,我現在就在煩惱。 A:叫「阿店」開車送下去給他好了。 B:要嘛,我是這樣認為啦,「阿店」不用專程跑這趟,我先看他工作量怎 麼樣,就算要跑他也不用開貨車,大不了開我的車,我跟公司請油錢就 好了。因為才4套,開那貨車又不方便,又不快。 A:對對對,然後呢。 B:弄好大概應該是明天下午啦,下午才能送。 A:嗯。 B:好不好? A:好啊,也可以啊,那個表處不要有問題也。 B:我知道我知道,因為那個地方部分有沒有,現在蠻臨時的,剩下三杰跟 那個金屬中心……。 A:你等一下,你等一下,你等等等等。 7 101年10月30日下午05:43:00 00000000000 (A )黃玲齡→00000000000 (B )洪念台 B:喂,老闆娘。 A:因為我那支手機喔,一直在跟人家講公事,很怕被監聽。 B:是是是。 A:所以不要在那支,所以有時候講重要的事,我就不要用那支講。 B:是,所以老闆娘。 A:那我知道了,那你明天看弄完馬上送下去還是要後天一大早再送進去? B:後天你不是要坐車不開車嗎? A:嘿,我不開車我不開車。 B:不方便啦。 A:那車子就你「阿店」,也有車子,叫「阿店」用。 B:沒關係,沒關係,那個小事情。郭大哥是說主要那個包裝上面有簽名,不能原封不動進去。 A:對,包裝一定要去弄一下。 B:他說不要在高鐵站用啦,要就提早。 A:對對對,那我跟你講喔,你就叫「阿店」下去還是怎麼樣,還是你要下 去? B:我可能走不開,我走不開,我最近事情很多。 A:好,你事情很多,就叫「阿店」……叫郭的去用好了。 B:對對對,如果「阿店」這邊也是忙的話,就兩個助理。 A:那兩個助理叫他去找。 B:看哪一個比較沒事,比較單純的事情就叫他們跑一跑。 A:對啊對啊。然後我跟你講喔,三杰要跟你要那個規格啦。 B:檢驗規格表嗎? A:對啊,你表處規格都沒給他。 B:因為我沒有表處的規格啊,我沒有軍規的規格啊。 A:那它的標準是多少? B:它就只有給軍規多少多少,我沒有那個標準啊。 A:這樣子喔。 B:對啊。 A:那我叫他去查一下好了。那另外那個那個,你「陳的」那邊還是要先趕 快送1 份喔,你懂不懂? B:「陳的」那邊還要再送1 份? A:對啊,萬一怎麼樣,他說他還是先送1份去驗看看啊。 B:我沒有要……。 A:可是最起碼你表處當初都還沒弄過啊。 B:好,表處有一個,它表處有3種啦,有一種同類啦,我拿那個雖然不是 那種楔塊,但也是表處的規格給他做。 A:嘿啦嘿啦。你就給他驗驗看,好啊,反正同類的一樣的東西啦,規格一 樣,只是用的東西不一樣。 B:對對對。 A:那另外那個就這樣子,我是覺得他那邊表處先讓他做,成分呢,成分要 不要做一個給他? B:成分不用了啦,三家試起來都4140的啊。 A:都4140的嘛,那你現在找出來的材料確定嗎? B:對,那個舊品都4140的,我拿舊品的啊,我都拿……。 A:你看得出來嗎?舊品跟新品? B:看得出來。 A:看得出來,啊舊品沒有很多了嗎? B:舊品就那幾個尺碼是合格的啊,8個合格啊。 A:啊你尺碼有驗過喔?要驗一下。 B:有叫品管驗過了。 A:尺碼都有叫品管驗過了,那明天沒辦法多找一個給陳武煌嗎? B:嗯……。 A:多找一個啦,讓他驗個材質成分。 B:那個都一樣啦,都只是表處而已,拿那一種就可以了,沒關係。 A:我覺得材質讓他,我有跟他講了,材質還是讓他去驗一下比較安全。 B:這肯定啊,三家都驗過了耶。 A:好啦好啦,確定了啦齁。 B:還有那個……。 A:表處給他弄一下,尺碼弄好一點喔。 B:所以三杰那邊,跟金屬中心。 A:我剛有跟三杰講了啊,我有跟蕭伯講那個啊,就交給他們了啊。 B:而且要追蹤一下,如果有什麼狀況,一定要趕快跟我們這邊反應。 A:對對,要積極地跟他聯絡啦,所以我才說三杰的表處要不要趕快弄一個 給他?他居然沒有規格耶。那這樣子你有蕭伯的電話嗎? B:我這邊沒有耶。 A:那你規格是……。 B:它是不是寫……。 A:你等一下,我給你他的手機喔,你跟他講一下叫他去找一下,他應該有 規格可以。 B:因為當初我們……。 A:你等一下,你等一下,我給你……。 B:明天再給我好不好? A:0000,你抄一下喔,你有沒有筆。 B:好,等一下喔。 A:等一下,我先跟人家談事情,等一下再給你電話喔,我先跟人家談事 情。 B:喔。 8 101年10月30日下午07:14:00 000000000000(A)黃玲齡→000000000000(B)洪念台 A:喂?洪念台喔。 B:是。 A:我給你傳過去了喔, B:喔好。 A:我跟你講一件事,你那個我現在就是比較怕金屬那邊的齁,的表處而 已,你明天趕快弄一個表處。 B:一起寄下去。 A:嘿,趕快先給「陳的」,拜託,我叫他先施弄一弄。 B:好。 A:那材質要不要,你看材質的要不要? B:材質不需要啦。 A:啊硬度也不需要了啦? B:嘿。 A:硬度我們也都沒問題了啦。 B:硬度我們自己有驗過了。 A:好好好。 B:那個老闆娘,那個支輪啊,支輪那件不是抽完了? A:嘿。 B:我試桿再私底下再寄給陳武煌一份。 A:對對對。 B:我們自己的拉力試驗機壞掉了耶。 A:那就拿去給三杰啊,我有跟他講過,私下啊,休假,他另外賺錢啊。000 啦,講錯了啦。 B:000 喔? A:對,我有跟他講過。 B:可是沒那麼快啊。 A:蛤? B:他沒那麼快啊。 A:可以拜託他啦,你跟他講。 B:還是我寄給陳武煌2支? A:好,也可以啊,你叫弄看看,注意一下。 B:我已經稍微提醒他幫我注意一下。 A:對對對,啊你那個表處的剩下,我說之前的表處怎麼還沒弄,老闆說什 麼什麼有下去有下去,我那天問老闆,東西勒,他說有下去有下去,啊 我正想要問你的時候,哇,唉,沒關係啦,你先給他明天趕快給他下去 一下。 B:我會同時寄啦。那個……。 A:你表處的先弄,不要不要。 B:對對對。 A:你先給「陳的」喔,我會叫「陳的」趕快私下弄一下。 B:好。 A:好,就這樣子喔。 B:好。 9 101年10月31日下午04:22:00 000000000000(A)黃玲齡→000000000000(B)洪念台 B:喂? A:洪念台,你今天寄東西去給陳秀貞,有沒有再多寄1份,你現在就是準 備那個表處嘛,材質、硬度那個沒有再多準備,有沒有? B:沒有,因為我就是給郭皆棟那個,你明天要送出來那個硬度就都是合格 啊。 A:好,那個都,現在就送一個給他表處而已就對了啦。 B:對。 A:其實那表處做完也是可以做硬度,做材質啊。 B:我給他的是連結塊啦。 A:什麼連結塊,有什麼? B:也是那個該項總成裡的零件啦。 A:喔,那個零件,不是那個……那是什麼東西要做表處,連結塊? B:都要啊,連結塊跟那個楔塊,它們是做同樣的表面處理,所以我寄哪一個都沒有差。 A:好,那另外一個材質的你沒弄? B:沒有。我今天寄給陳武煌只有寄一個這個案子裡要給他表面處理的,還 有一個000支輪這個購案的試桿。 A:我聽不太懂他的意思,那他東西寄回來了沒有?叫他寄回來的東西寄回 來了沒有? B:他是說昨天寄,啊我到現在都還沒收到。 A:啊我懂他意思,他可能意思是說叫你再寄1 份給他,到時候,他拿那個 去弄看看,比較安心啦,可能意思是這樣。那些東西回來還可以載嘛 齁? B:我還可以重新處理過啊,還可以重新再處理過。 A:我看這個載回來祇差個……我們這裡沒有東西可以出去嗎? B:就尺碼差的啊,那些8 個是尺碼都有挑過的。 A:尺碼是不怕,尺碼我昨天有跟那個誰,許先生聯絡過,它那個是不怕, 那個我倒是不怕,有沒有一個材質可以的給他? B:材質就是一樣啊,4140的。 A:對對對,有沒有可以弄一個給他啦?放在他身上他比較安心啦。有沒 有? B:也有啊,也有啊,要給陳武煌是不是? A:對對對。 B:那我就。 A:再弄一下啦,弄一個過去啦,齁? B:好。 A:尺碼是不用怕啦,照理講是不用啦,但還是……。 B:我那個只有驗成分,我這邊舊品,我沒有做磷酸鹽喔。 A:沒關係,沒有做磷酸鹽,跟他講一下沒關係,跟他講一下這個沒有做磷 酸鹽。 B:硬度我也不確定,「阿輝」說他這個沒有驗啊。尺碼不合格我也不敢確 定,還是要給「阿輝」驗? A:跟他講我這個是尺碼不合的喔。 B:你就單純驗成分而已嘛? A:嘿,就單純成分,尺碼我也叫他不要拿,因為報那個不用。 B:好。 A:硬度應該驗一下馬上就知道了吧? B:對,我可以,我可以叫「阿輝」馬上驗。 A:可不可以你跟我講,我會跟他講一聲啦。 B:沒關係,我會在上面寫說可以驗什麼。 A:好好好。 B:好不好。 A:把它再弄一個過去啦,比較那個,他可能是在講那個東西啦。 B:好。 A:其實我都已經,早上我就跑去臺北的金屬了找梁小姐是不是。 B:好。老闆娘,明天是你? A:明天誰有空?你們也很忙喔? B:是怕有些事情要處理,啊我走開事情就……。 A:如果。 B:你要找我? A:「阿店」可以嗎?喂? B:「阿店」喔,唉。 A:那個東西,形式上還是跟他會合一下比較好啦,不要說都沒有。 B:對啊,是要會合,會合之後,他還要上來勒。跟我們一起送驗勒。 A:臺中我不去了啦,我跟他講好了,那個郭也說不用去沒關係。 B:不用去? A:嘿,沒關係啦。 B:啊那是哪裡要去? A:就三杰跟那個而已啦,臺北。 B:啊東西在郭那邊啊。 A:你沒聽懂,他明天。 B:他明天會把東西拿過來? A:不是,在郭那邊,郭他會帶進去,兵整約好說在門口等就好,兵整也不 進去,你懂不懂。 B:是。 A:他不進去兵整裡面了,他在兵整門口等,等郭把東西帶出來交給他,他 就往臺北來了。 B:喔喔,所以我在臺北跟他會合就好了? A:對,因為我問他們要坐高鐵回來,還是要坐車、開車,他們說他們也開 車 ,也不能坐我的車,那我這樣跑這趟沒意義啊,郭後來也說不用跑 啦。 B:對啊,沒有意義啊,等於說就跟他在臺北會合就好了。 A:對啦,然後郭那個會。 B:時間應該不會很長吧? A:那就是拆這個東西,只拆這個東西,讓三杰科技……。 B:三杰科技那邊我不熟,沒有去過耶。 A:在龍潭那邊那個,我覺得你們不要,應該一個跑三杰那邊,一個跑臺北 這邊,不要兩邊跑會很累啊,一個跑……都我去啦,都我去好了,都我 去好了,三杰跟……。 B:那明天早上,老闆娘你要去的時候,我把2 份……。 A:沒辦法早上去,明天他可能。 B:我知道,下午才要。 A:對對對,他10點那邊出發嘛。 B:明天我會2份資料給你,1份三杰嘛,1份臺北。 A:那個誰的臺北,我今天已經給了啊。 B:都給了嗎?它所有的項目都要檢驗耶,他知道嗎? A:嗯,他應該知道,他知道才,因為那個檢驗註明表,老闆這邊有,我也 拿1 份給他啦。 B:了解、了解。 A:尺碼什麼的,他那時就在看那個圖,說你表處要做什麼圖,什麼檢驗, 那個圖我沒有嘛,所以才叫你傳真過去,那時我就是在那邊啊,跟梁小 姐在談這個事情。 B:對。 A:那現在就是,如果「阿店」能去,看「阿店」有沒有空啦,如果有空就 讓「阿店」陪一下,跟著他們走啦。 B:嗯。 A:「阿店」明天會很忙嗎?有什麼事要做嗎? B:我本來安排他什麼事情,我忘記了,因為這樣講沒有意義啊,東西都在 他們車上啊。 A:不要說人都沒到啊。 B:郭先生在那邊就好了啊。 A:不是啦,臺中那邊我們不去了,你懂不懂,我是說北部這邊啦。北部就 三杰跟那個。 B:不是你會到嗎? A:問看看「阿店」有沒有空啊,怕臨時有事情,很多都是突發狀況啦。 「阿店」有沒有空? B:我是排他什麼事情,我忘記了耶。 A:他最近有在趕什麼東西嗎?最近沒有在趕什麼吧。 B:比較還好,比較還好。 A:讓「阿店」去跑一下,開「怡君」的那部小車子去啦,去跟他那個,因 為他也去過三杰啊,他去過金屬中心跟他會合一下。 B:喔。 A:嘿,就這樣子而已,明天臺中我就不去了,因為他們也在門口等拿東西 出來而已啊。 B:好。 A:他們也不進去裡面啊。 B:好啊。 A:郭的就東西拆一拆,然後就用那個拿出來就好了啊。 B:好。 A:嘿。 B:好。 A:那就這樣子。 B: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