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趙玲
高憲生鄭富益翁玉琪 住○○市○○區○○○路○段0巷00弄00
號00樓楊勝閎
李金蓮張麗莉洪傳譜黃欣慧洪菁霞呂憲超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涂林德媛女
蔡青伶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被 告 宅吉便不動產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姚柏丞(民國108年8月12日歿)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0樓姚柏丞 之承受訴訟人 姚冠亘
姚一平被 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梁柱被 告 陳効亮
馮一塵
林夢珍
蘇宸芯(原名蘇雅玲)
杜嘉珊劉妍均(原名劉人鳳)
陳庭妤(原名陳靖如)
陳卿宇曾昭榮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姚柏丞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經原告高憲生、李金蓮聲明承受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