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趙玲

高憲生鄭富益翁玉琪 住○○市○○區○○○路○段0巷00弄00

號00樓楊勝閎

李金蓮張麗莉洪傳譜黃欣慧洪菁霞呂憲超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涂林德媛女

蔡青伶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被 告 宅吉便不動產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姚柏丞(民國108年8月12日歿)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0樓姚柏丞 之承受訴訟人 姚冠亘

姚一平被 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梁柱被 告 陳効亮

馮一塵

林夢珍

蘇宸芯(原名蘇雅玲)

杜嘉珊劉妍均(原名劉人鳳)

陳庭妤(原名陳靖如)

陳卿宇曾昭榮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姚柏丞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經原告高憲生、李金蓮聲明承受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