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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附民上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許智偉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6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易字701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06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