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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附民上字第 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燕雪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伍籃菁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3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㈠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100萬元。

㈡陳述:被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27日上午,以肢體暴力攻擊上

訴人,致上訴人身體多處傷害,身心重創,日常生活長期陷入驚恐之中,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賠償上訴人身心創傷損害及其後遺病害之慰撫金。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本件第一審判決被告伍籃菁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蔡燕雪在第一審之請求。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人之上訴自應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程克琳法 官 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