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朱弘裕被 告 閻光華
柏懿慧吳錦乾上列被告等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㈠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人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被告3人無罪(閻光華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並諭知公訴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宗志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