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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4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49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玉鈴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68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9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玉鈴(下稱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上午11時23分至2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至臺北市政府市民專線1999諮詢租屋消費糾紛,經轉接予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設臺北市○○區○○路0號)由告訴人即消費者保護官葉家豪(下稱告訴人)接聽。詎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之說明,竟基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犯意,於電話中對告訴人以「你頭腦有問題嗎?」等語當場辱罵執行職務之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自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之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闡釋在案。言論自由既就個人之自我實現以及公民社會的活潑發展而言,均至關重大,理應於憲法秩序下受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機關亦有責任於個案的法律適用中,貫徹憲法對言論自由高度保障之意旨。而由誹謗行為所引起之爭執,係屬基本權衝突問題,此際表意人所得向國家主張之言論自由保護權,會與人格名譽受損害者所得要求國家履行的基本權保護義務發生衝突,司法機關自應於具體案件中利用法律之解釋及適用,追求相衝突基本權的最適調和。基此前提,法院認為須對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為嚴格之認定,更須審慎衡量個案中是否具備刑法第311條所提示之阻卻違法事由及其他可能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俾立於權益衡平保障之基礎上,確保言論自由之最大活動空間。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之一,乃在保障人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含公務內容與執行程序)討論,使人民能獲得多元資訊,而有助於作出較合理之決斷,並能因此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健全發展。雖然人民參與公共事務討論之過程,其言論不免有錯誤或情緒發言,如一概予以處罰,將產生寒蟬效應,使人民心生疑懼而喪失意願或勇氣參與公共事務之討論,而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健全發展。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雖未如同法妨害名譽罪章設有「善意發表言論不罰」之規定,然因本質上同為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規定,且侮辱性言論通常難以證明為真實,司法實務上針對妨害名譽罪所發展之「合理評論原則」、「實際惡意原則」於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責上亦應有其適用。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施政措施、公務員執行公務內容,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準此,在具體個案中,公務員執行公務所採取之手段、程序及必要性引發質疑或產生爭議,行為人依其主觀價值判斷而提出與個案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縱使用語尖酸刻薄或稍嫌粗鄙,批評內容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貶損其名譽,除已明顯逾越適當合理之界限,仍應認為不成立侮辱公務員罪。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侮辱公務員罪嫌,係以告訴人之指訴、錄音光碟及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報告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於上揭時、地為上開言語,然堅詞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檢察官須舉證證明我所說的非事實,我是否有真實的惡意存在,檢察官並沒有看到告訴人違背程序、妨害公益的部分,國家的職權正義比公務員本身的名譽還要重要等語。經查:

㈠被告確曾於上揭時間,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臺北市政府

市民專線1999諮詢租屋消費糾紛,經轉接予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由告訴人接聽,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字卷第13至15頁),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諮詢紀錄在卷可查(偵字卷第25、27頁),應堪認定。

㈡經原審當庭勘驗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所提出當日對話之錄音內

容,勘驗內容如附表所示(見原審易字卷第54至61頁),可見被告當時確實有對職司消費者保護官職務之告訴人出言稱:「你頭腦有問題嗎?」等語(見易字卷第58頁),依此句文意,顯係質疑告訴人執行公務判斷失當、思慮未周,確足使當下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感到不受尊重之難堪,然而,觀諸雙方對話內容之全文,可徵被告當時為上開言論之原因,係因被告欲投訴向永慶房屋仲介承租房屋遇到惡房東之租屋糾紛,表達租屋權益受損欲提出消費爭議,然於言語交談過程中,告訴人告知被告承租房屋係供營業使用,恐難受到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適用等情;被告驟然聽聞,即無法接受承租房屋係作營業用與一般自用有別之說法,主觀上認告訴人身為消費者保護官無法保障被告身為消費者之權益,認告訴人未積極處理,即於對話過程中,對告訴人之處理方式大感質疑,進而發表上開評論或意見,此可自上開勘驗對話內容中,被告聽聞租屋營業用即無法受理,立即出言稱:「你頭腦有問題嗎?我跟永慶租的捏,仲介是你們管,你管仲介管營業用還是管住家用喔?你講這種話也真的是,唉唷,真的是把責任推卸光光啦,你講這什麼話?仲介是你們在管的欸」等語,且被告於原審中仍堅稱「如果我跟屋主承租這個店面,我像甲○○那樣又租給別人,我就不能用消保法,所以這個不是最終行為,我確實是最終行為,我租房子後沒有再租給別人,我是合法的營業用」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64頁),顯然被告堅持縱租屋為營業之用仍有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見解無訛。則被告於投訴其向永慶房屋租屋遇惡房東之事,因租屋係供營業之用,經告訴人告知有不在上開法規規範之虞,即逕為出言稱「你頭腦有問題嗎?」等語,其主觀價值判斷顯然係認告訴人身為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者投訴事務之法律見解認定有誤,則被告表達對告訴人處理消費爭議投訴方式之意見或評論,所使用之詞句縱令告訴人感到不悅或認名譽受損,仍屬與公務執行之具體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難認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

㈢按租用商品,如其目的主要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並

非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核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有關消費者及消費關係之定義未合,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告訴人於警詢時稱:承租該屋係以經營按摩服務業為目的,並非提供自住使用,因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範疇,囿於以消費關係存在為前提,倘承租人將承租處所用以供業務執行(營業)使用者,因非屬最終消費,而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進而無法提起消費申訴等語(見偵字卷第13、14頁),核與上揭裁判意旨相符。則告訴人身為消費者保護官,於被告來電申訴時,於行使公務時,告知被告所承租之房屋倘係供營業使用,恐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等情,應認為告訴人本於職權所為善意之提醒,卻遭非法律專業背景之告訴人,逕以粗鄙之「你頭腦有問題嗎?」言語質疑其判斷,當下告訴人之不堪可想而知。而被告固認身為消費者保護官之告訴人見解不當,然以上開言語質疑,並接續稱「你的意思是說仲介承租住家你才管阿,仲介承租店面你不管阿?你是蝦咪啊,你是什麼言論阿,請你保持你言論的理性,我很會罵人的」等語,所為實有不當;參以被告過去亦曾發生辱罵執行職務之員警而遭警提告之紀錄,有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8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見原審易字卷第25至34頁),雖仍經法院以在合理評論範圍內而為無罪判決確定,然被告實應約制自身之言論,省思自身言論之妥適性,而非動輒自恃所謂之「理直」而率以使人不悅之言語質疑公務員,併此敘明。又被告為本件言論之內容、對話情境、發表方式暨所欲實現之目的,縱所為言語有所不當,惟刑罰畢竟為最後之手段,依前揭對於言論自由保障之說明,被告所為,仍屬與公務執行之具體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難認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而與刑法上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有違。

五、綜上所述,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言論,縱令告訴人感到減損其名譽而有不快,惟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被告係針對告訴人執行職務過程之具體事實提出個人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難認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客觀上尚不能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涉有侮辱公務員犯行之程度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是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為由,而諭知無罪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

六、檢察官循告訴人狀請上訴意旨略以:當日告訴人係提供被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上之相關法律意見,告訴人之意見於法尚無違誤,告訴人回答內容未損及被告任何權益,被告自非得以主張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等情,再者,觀諸告訴人應答全程,非特合理合法,客觀上亦未見有何不法、不當之情,或有何足使被告懷疑執法不公等語,準此,被告在此等客觀境下,既非有足令其以「你頭腦有問題」之言語相向之情,則被告所為,是否即與告訴人所為之合情、合法表意內容有關?抑或被告是否非以損害他人為唯一目的?又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既針對妨害名譽侵害個人法益罪章,則與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辱侮公務員所保護者為國家法益即屬有別,是否即應認有合理評論原則之適用?具體適用之判斷標準應否有別?即非無疑等語。惟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雖未如同法妨害名譽罪章設有「善意發表言論不罰」規定(刑法第311條參照),然因本質上同為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規定,且侮辱性言論通常難以證明為真實,司法實務上針對妨害名譽罪所發展之「合理評論原則」、「實際惡意原則」於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責上亦應有其適用。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施政措施、公務員執行公務內容,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準此,在具體個案中,公務員執行公務所採取之手段、程序及必要性引發質疑或產生爭議,行為人依其主觀價值判斷而提出與個案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縱使用語尖酸刻薄或稍嫌粗鄙,批評內容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貶損其名譽,除已明顯逾越適當合理之界限,仍應認為不成立侮辱公務員罪。是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言論,依其言論之內容、對話情境、發表方式暨所欲實現之目的,縱所為言語有所不當,而令告訴人感到減損其名譽而有不快,惟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被告係針對告訴人執行職務過程之具體事實提出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尚難認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參照前揭說明,自無從遽以侮辱公務員罪相繩。而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惟本件檢察官所舉之事證僅能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為上開言論之客觀事實,然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有侮辱公務員之真實惡意存在。檢察官仍執前揭陳詞提起上訴,惟其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經本院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心證,已俱如前述,檢察官上訴意旨僅就原審採證之職權行使再為爭執,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蒲心智提起上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梁耀鑌法 官 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附表:葉家豪:消保官室你好!女 聲:你好這裡是話務中心,敝姓傅(音譯),線上朱小姐想要轉接消保官,找一位楊小姐。

葉家豪:楊小姐?女 聲:對,然後剛剛為她轉接分機0000然後是忙線,她是說轉接其他的消保官這個部分。

葉家豪:ㄜ女 聲:可以協助嗎?葉家豪:楊小姐是楊?我們0000,我們簡消他現在是在,楊小姐

她應該是在找我們主任消保官啦,可是因為她在跟其他同仁說,她是有指定要找楊消保官嗎?女 聲:後來她就說如果在忙線的話,協助轉接看有沒有其他分機這樣子。

葉家豪:其他消保官就對了?女 聲:對。

葉家豪:可是她是要找楊消保官嗎?是她的案子?女 聲:沒有,她沒有說明那麼清楚耶。

葉家豪:好,沒關係,沒關係,不然你先轉給我,好謝謝。

葉家豪:喂?朱玉鈴:請問你貴姓,消保官?葉家豪:敝姓葉。

朱玉鈴:葉消保官嗎?葉家豪:對。

朱玉鈴:我想請教一下,碰到惡房東這個也算是一個消費糾紛呴。

葉家豪:二房東,對不對?朱玉鈴:可惡的惡。

葉家豪:惡房東,喔。

朱玉鈴:不是一二的二。

葉家豪:瞭解。

朱玉鈴:可惡的惡,避免甲○○這樣的房東。

葉家豪:對對對對。

朱玉鈴:再來就是他…我還是跟永慶房屋租的呴,透過他們承租

的,那我現在申訴永慶房屋跟屋主,你的函會寄給屋主跟永慶房屋嗎?葉家豪:如果說你兩個都列的話,他們兩個我們都會寄。

朱玉鈴:我們是消費者,屋主對你來講,是由你們在控管的嗎?葉家豪:我們控管?他不歸我們控管的。

朱玉鈴:你等我一下…我先…(撥打電話嘟嘟聲)。

葉家豪:對對葉家豪:控管?控管什麼?控管?朱玉鈴:喂…請講葉家豪:你說朱玉鈴:管你們的政風葉家豪:你說屋主朱玉鈴:因為我昨天找你們,你們都不接電話嘛,那我們就不用

再講,由政風室來查,沒有一個人民,因為時間都是很寶貴,我打了半小時電話,你們就是不接。

葉家豪:對朱玉鈴:中間有人擋嗎? 中間有人擋嗎? 也不讓我接到消保官這

邊,然後消費者服務中心,那兩線就是不接,就是有人不接,那我請政風室查,是不是有人為刻意針對我,然後有人在偷懶,故意不接,那另外一件事,我現在先講正事,因為這樣事情又被你們拖,我本來昨天就要送函給你們了,我現在要傳真,因為沒有空過去,我現在傳真給你們,那現在是我的情況就是,我跟惡房東租到這個房子,那他就是不接電話,違背誠信,我請他維修他也不修,我請他來收房租他也不收,然後他就去亂放屁,就講說,我不付房租給他,他確實不來收喔(台語),疑似精神有問題,他說我不付房租給他,所以他就跟我終止租約,我會告他誣告,因為不管刑事的民事的,你講不法的事情,不實的事情,亂告人家,那都是一個浪費社會資源,而且侵犯別人的權利,我沒有必要被他亂告嘛,我叫他來收他不收啊,他就認為國家公權力可以幫他背書,他的說謊的這個事實,來讓我…,我裝潢…他憑什麼把我趕走,我的生意我的客人都我的,他憑什麼,他只想到他自己,說他修到墮落到,他絕對往下墮落的,他都說他在修阿(台語),我說他修到墮落道去。

葉家豪:修什麼,你說修?(台語)朱玉鈴:他說他在修啊(台語),我說講明白就是修到地獄道

去,我的客人都是不舒服來找我處理的,現在都買券了,水龍頭三個都有問題他不來修,到現在還在漏水,我已經催告半年八個月,你知道他精神有問題,他中間等他心情好就突然冒出來給我,因為我打電話給他他都不接阿,他會突然冒出來說,好,我明天給你找水電師傅來,你明天客人就不要給我排,我明天找水電師傅來給我修,我把客人推掉之後,他明天就沒來,然後他就說我不給他進來,就等不到人,打電話給他他也不接。

葉家豪:客人?我請教一下,客人是什麼意思?你租那個地方?朱玉鈴:他叫我推掉客人,他明天一定找人來修,跟我約了時間

叫我明天不能排客人,某個時段不能排客人,啊我是不是把客人推掉了?葉家豪:我請教一下,我請教一下,你租那個地方是要營業用嗎

?朱玉鈴:我是按摩店阿,我是營業用店合法按摩店阿。

葉家豪:這個部分我要跟你說明一下,如果說你租那個地方是要

營業用的話,我們這邊沒辦法受理,這部分我還是要先跟你講,不然到時候你可能會說我們…。

朱玉鈴:「你頭腦有問題嗎?」我跟永慶租的捏,仲介是你們管

,你管仲介管營業用還是管住家用喔? 你講這種話也真的是,唉唷,真的是把責任推卸光光啦,你講這什麼話? 仲介是你們在管的欸。

葉家豪:沒關係,我先跟你講。

朱玉鈴:你管仲介管住家還是,你的意思是說仲介承租住家你才

管阿,仲介承租店面你不管阿?你是蝦咪啊,你是什麼言論阿,請你保持你言論的理性,我很會罵人的。

葉家豪:對對對,我知道,我知道,我都有錄音,沒關係。

朱玉鈴:我有錄音阿,我好幾台在錄阿?葉家豪:沒關係,沒關係,對。

朱玉鈴:你錄音又怎樣?想把我逮捕嘛?葉家豪:我是先把我們消保法適用對象先跟你講。

朱玉鈴:適用對象葉家豪:你如果沒有消費關係的話,沒有辦法受理朱玉鈴:哪一條?哪一條?你告訴我明確的呴,你不要在那邊亂

套法律呴?亂玩法呴,哪一條有規定仲介只有承租住家的你們才受理?哪一條?你荒謬嘛!葉家豪:沒關係,沒關係,反正我就先跟你講嘛,你案子也送進

來了嘛,對不對,對吧?朱玉鈴:還沒送阿,我等一下去傳真阿!葉家豪:沒關係,沒關係,那等你送進來之後,我們看你的內容。

朱玉鈴:你現在直接跟我講,我現在直接跟你講。

葉家豪:我已經跟你講完了,好不好?朱玉鈴:你的意思是說不受理嘛?你的意思是不受理嘛?是不是

?葉家豪:如果說你今天租這個地方是要營業用,這個部份我沒辦法受理。

朱玉鈴:我跟仲介租,你不處理仲介瑕疵問題,你的意思是這樣

喔?他不服務你不處理?你是什麼頭腦阿?葉家豪:我們這邊是一個協調的…協商的…。

朱玉鈴:是阿,我跟仲介要出來協調阿,你現在先不扯屋主阿,

我跟仲介租的,你的意思是說因為我是營業用的,所以很多店面跟仲介都有糾紛,因為跟仲介租的他本來就要盡到契約的責任,不管口頭契約或租賃契約,那是當初他承租給我們的,我們是透過他租的,所以他本來就是,我們對你來講就是一個消費者,他就是一個營業業者,所以我現在總結一個結論,消保官你貴姓啊?葉家豪:敝姓葉。

朱玉鈴:我會公布你言論呴,現在請你三方思考呴,頭腦要清楚

一點,再做最後的結論,告訴我,所有的仲介信義房屋、永慶房屋。

葉家豪:如果你是營業用,如果你是營業用,就是沒有消保法的適用,好不好。

朱玉鈴:聽我講,聽我講,我現在問你,你就要回答我,我還沒

講完請你先不要講,我現在問你,信義房屋、永慶房屋這種大仲介,租店面給業者去營業用,碰到了問題,就消費糾紛,仲介不處理。

葉家豪:不是消費糾紛,好不好。

朱玉鈴:我現在仲介不處理阿,什麼消費糾紛,現在仲介不處理

阿,我跟他承租的耶葉家豪:我已經跟你講完了,就是這個樣子,好不好。

朱玉鈴:你要講所以然阿!你的意思是說,仲介,信義房屋租一

個住家的,你才會幫忙協調,但是租一個,店面的,如果承租人受損,受到永慶房屋、信義房屋的欺負,你是不幫忙協調,你的意思只因為他是店面,這是什麼理論?我是跟仲介承租耶,分什麼店面跟不店面的,跟住家的,你住家才處理,店面不處理,來幫我轉你的主管,你剛才已經講啦,是啊,你就是店面就是不處理就對了,幫我轉你的主管,你的嘛,幫我轉你的主管,什麼消保官阿,荒謬邏輯。

葉家豪:(主消還在溝通嗎?主消可以接電話嗎? 可以接電話嗎

?)朱玉鈴:喂葉家豪:(轉過去可以嗎?)朱玉鈴:喂?葉家豪:等一下,等一下,我們主消還在。

朱玉鈴:主消嘛。請問你貴姓,我又忘記,林先生還是什麼。

葉家豪:敝姓葉,你可以先抄起來沒關係,對對對。

朱玉鈴:我手上沒有筆,啊我忘記不行喔?葉家豪:等一下我幫你轉喔。

朱玉鈴:你都可以亂講話,我忘記不行喔?!葉家豪:沒關係,沒關係,我們主任消保官姓楊,請你等一下,等一下。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