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898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維智選任辯護人 李學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31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6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參加「54新觀點」節目(下稱系爭節目)錄影時,明知該節目是播出予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節目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乙○○之名譽,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復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次按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人民有言論及表意之自由,此為憲法第11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同法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同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故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而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申言之,行為人若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之時,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以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間之平衡,應視言論對象之身分與言論內容之性質,依其涉及公共性之高低,設定不同程度之注意義務,就行為人違反義務之情狀定其責任。
四、經查:㈠被告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參加系爭節目錄影,發表如
附表所示之言論,為被告所自承,且被告於系爭節目所提出之簡報看板內容係來自當日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及SETN三立新聞網刊登之通訊軟體對話圖片等情,亦據被告於原審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系爭節目製作人潘薇如於原審證述相符(見原審卷二第188至192頁),並經原審勘驗系爭節目106年10月18日錄影光碟確認無訛(被告於系爭節目中所言與本案有關之相關內容詳附件),有影像翻拍照片、蘋果即時新聞截圖、網路新聞媒體SETN三立新聞網報導列印資料及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53-57頁,原審卷一第81頁、卷二第163-165、134-137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就被告所為附表中,關於:1.告訴人用交友軟體找女性至飯
店一起睡、2.林志祥所涉桃色糾紛、3.告訴人亦在林志祥事件等言論,均屬有關事實之陳述,而被告在為此部分言論前,當日已經多家媒體報導相關內容如下:
1.856期壹週刊以「桃色糾紛纏身,揭兄弟五虎遭冷凍內幕」為封面即標題,報導:「季後賽大戰開打在即,兄弟象卻驚傳包括林智勝、乙○○、張正偉、王勝偉、鄭達鴻等五名主力球員遭冰凍,無緣出席季後賽。消息傳開後,球迷議論紛紛,各種傳言甚囂塵上,但中信球團卻僅以『團隊』和『紀律』原因回應各界質疑,讓球迷留下更多問號」、「有讀者向本刊爆料,兄弟五虎將遭冰凍的主因恐和『桃色糾紛』有關,除了張正偉疑似因緋聞和老婆鬧離婚外,乙○○也傳出和女球迷有不尋常的往來關係遭球團警告」、「本刊調查,事情的前因是在經典賽前的集訓期間,傳聞有中華隊球員在台中下榻飯店開趴、喝酒,還有許多辣妹進出房間,甚至還有人掌握到當時房間『盛況』的照片,據傳兄弟五虎將就有人曾出入該房間」、「知情人士表示,『事情其實沒那麼單純,乙○○和女球迷有不尋常的來往關係,早就傳到球團耳裡,林志祥桃色糾紛爆開後,球團聽說媒體要爆乙○○的料,整天提心吊膽的,擔心乙○○和女球迷往來的事會成為媒體焦點,還到處去打聽,後來乙○○『碰巧』受傷,就順勢讓他下放二軍,球團也才暫時鬆了一口氣」、「關於乙○○和女球迷過從甚密的傳聞,中信球團內部人士表示,確實曾聽過蔣和女球迷『有接觸』的傳聞」。
2.網路新聞TVBSNEWS於同日上午10時6分以「中信5虎將遭『冷凍』爆內幕,經典賽開趴喝酒妹陪伴」為標題,報導:
「中信兄弟5名主力球員林智勝、乙○○、張正偉、王勝偉和鄭達鴻,遭到球團『冷凍』,表示在季後賽不會讓這5人出賽。儘管球團和經紀公司已經發表聲明,但外界還是議論紛紛」、「根據最新一期《壹週刊》報導,年初的經典賽集訓時在台中,當時就傳出有球員在飯店房間內開趴喝酒,一開門就可以聞到濃濃酒味,還有不少女生出入房間,而中信這5名球員就有人曾出入,這件事讓球團花費很大工夫才擺平。但中信球團內部人士則回應,『站在保護球員的立場,無法證實該項傳聞。』」、「中信兄弟從8月開始,陸陸續續下放球員到二軍,而且全是主力…8月底強打乙○○也被擺到二軍,…一連串把主力放二軍說是調整陣容,但二軍賽程結束後這些主力都沒回來,而且還有球迷在日本拍到林智勝的身影,引發球迷們熱烈討論」、「直到本月14日,中信兄弟終於發出聲明,表示現在陣容年輕9月戰績有打起來,將會以這套名單打季後賽,強調球團重視團隊跟紀律,而『紀律』兩字更啟人疑竇,遲了3天經紀公司跟球隊高層見面後,聲明更直白表示球團要求的紀律,球員都會以身作則,至於球員私領域的事給予尊重,什麼樣的私領域問題?」
3.網路新聞媒體SETN三立新聞網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以「神卡在此!網路爆料中信五虎將被冰真相令鄉民嘆為觀止」為標題,報導:「中信兄弟5名選手林智勝、張正偉、乙○○、王勝偉和鄭達鴻5人遭球團在季後賽前冷凍並下放二軍。事件隨著林智勝出遊日本被網友目擊後越演越烈,讓中職季後賽未打先轟動」、「PTT這幾日流傳3張對話紀錄,是有關中信五虎將被冰的爆料。內容有桃色糾紛,與高層不合,甚至是有交易傳聞等,包羅萬象令網友嘆為觀止,在PTT上被稱為『神之卡』」,並附有所稱「神之卡」即如被告於系爭節目所持看板內容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圖片,同媒體同日下午1時12分並報導:「中信兄弟『冰凍5虎將』事件越演越烈,包括林智勝、乙○○、張正偉、王勝偉、鄭達鴻遭到球團冷凍,無法出場季後賽,消息一出,球迷震驚,一開始球團以『紀律』、『團隊』向外界解釋,但今(18)日卻被接連爆料,五人都是各有問題才被下放。而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今天上午參加裙襬搖搖LPGA台灣錦標賽的職業/ 業餘配對賽時,也首度作出回應。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辜仲諒聽到記者提問,對於中信兄弟傳出的『紀律』問題,臉上先是露出無奈苦笑,接著說:
『寫都寫了要怎麼辦!』」。
4.網路新聞自由時報於同日晚上6時30分以「兄弟五虎將犯了什麼天條?中信領隊一個一個說清楚」為封面,報導:
「中信兄弟五虎將的『冰風暴』,因桃色糾紛和不滿外籍教練團調度等原因遭遭冷凍,針對周刊報導,兄弟領隊劉志威也做出明確說明。」、「問題2:乙○○與女球迷過從甚密,和張正偉一樣都身陷桃色風暴,在林志祥桃色糾紛後,乙○○也因腳傷下二軍。劉:有聽過這個傳聞,但沒有明確的事證,不過,乙○○腳傷下二軍確實也是事實必須經過治療傷勢、測試、與打復健賽後,才能做出是否歸隊的決定,二軍總冠軍賽就是乙○○的復健賽,他的腳傷讓無法全力比賽。與張正偉的狀況相同,如果婚外情緋聞屬實,最重就是解約」。
5.上開報導,有壹週刊、蘋果日報即時新聞截圖、TVBSNEWS、SETN三立新聞網、自由時報網路新聞頁面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他卷第108至111頁、偵卷第143至145、235至241頁、原審卷二第163至170頁)。依上開新聞報導,內容除已指明「乙○○和女球迷有不尋常的來往關係,早就傳到球團耳裡,林志祥桃色糾紛爆開後,球團聽說媒體要爆乙○○的料」、「中信兄弟隊領隊表示:『有聽過這個傳聞(即乙○○與女球迷過從甚密,和張正偉一樣都身陷桃色風暴)』」,更提及「辜仲諒聽到記者提問,對於中信兄弟傳出的『紀律』問題,臉上先是露出無奈苦笑,接著說:『寫都寫了要怎麼辦!』」。依此,被告發表上開與事實有關之言論以前,因已有數家新聞媒體為如上之報導,其依此所得訊息,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內容為真實,是其此部分所言既有所憑,自難認有自行杜撰虛構或憑空捏造之誹謗故意。㈢又告訴人為職業棒球之知名球星,屬公眾人物,且本件言論
涉及中信兄弟隊於當年度季後賽未將屬於球隊重要球員之告訴人列入名單之議題及其背後原因之探討,核與公眾議題相關,故被告上開有關事實之陳述,雖為告訴人私下與其他女性互動之私人事項,然因本案發表之脈絡已涉及上開公眾議題,而屬於就公眾議題所為之相關陳述,故難認係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況在106年10月18日當天,已有多家新聞媒體報導告訴人未經球隊列入季後賽名單之原因恐與其與女球迷間不當之關係有關,被告依據該等報導,所發表上開與事實有關之言論,縱非真正,因非被告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亦無因重大之過失或輕率,致陳述與客觀事實不符,故尚難認其主觀上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惡意及故意。㈣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關於歷來球員風花雪月並非秘密、球員間與女球迷開趴、重粉味等言論,係針對上開經報導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提出其主觀評論及想法,而屬對上開可受公評之事項所為之意見表達。且觀之被告所言內容,實係以職棒球員此團體為對象,並提及林志祥、貓團林、貓團林X祥,顯見被告係針對職棒球員及林志祥之貓團與女球迷間之桃色糾紛現象為評論,並非針對告訴人,已難認被告此部分言論內容有誹謗告訴人之故意。況其既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據以評論之基礎事實為真實,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善意合理之評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誹謗之犯行。
㈤至檢察官雖上訴主張被告有較高之查證義務,被告於發言前
,未加查證,即於節目上發表捕風捉影、憑一己之見之不實言論,顯係出於惡意,有誹謗之故意云云。然告訴人對被告上開言論所憑之壹週刊撰文記者盧誠輝,亦以其報導上開壹週刊內容,涉犯加重誹謗及妨害信用罪嫌而提起告訴,惟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其撰文內容洵屬有據,且難認與公共利益之議題無涉,以107年度偵字第15646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25-330頁)。既然檢察官經查證後,已認壹週刊撰文記者盧誠輝所報導內容,洵屬有據,不構成加重誹謗及妨害信用罪嫌,則被告依據壹週刊報導內容,而在系爭節目上為如附表所示之事實上言論及評論,自難認被告所言係憑空虛捏,毫無所本,故其所為顯亦不構成加重誹謗罪甚明。
五、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所為言論,客觀上顯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聲譽而屬誹謗性言論,被告自應負有較高之查證義務,竟未查證,又未能提出足以佐證其發言當時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之證據資料,顯係出於惡意,具誹謗之故意及散布之意圖甚明云云。然本件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已經本院逐一論證,參互審酌,認不足以證明被告所為構成加重誹謗罪。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諭知無罪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提起上訴,檢察官蔡名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附表:
出處 內容 甲○○於106年10月18日,在系爭節目所言內容(影片時間40分3分秒至41分29秒、41分52秒至43分50秒、44分25秒至44分30秒) 「前天開始,網路上出現神之卡,這一張裡面最大的爆點是什麼,這一些球員包括誰,乙○○,乙○○叫蔣11,11就是背號11號,這些球員在幹什麼,重點來了,他們一直用交友軟體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這事情大條了(台語),這10幾年、20年來球員的風花雪月,說實在的也不是秘密」、「重點來了,因為在今年的8月31號的時候,統一獅隊的林志祥,他們叫做貓團林X祥,我來解,我來翻譯給你聽,他說而且同時不只搞一個女人,當然他就是隱晦這樣講,所以林X祥就是貓團被統一獅隊無限期停工,然後再來,後面這一張就蠻重要的了,貓團有一部分的球員喜歡一起唱歌,常常會辦趴,主題通常是小三趴,也就是不能帶老婆只帶小三出席,這裡面他們有一個叫做重情重義重粉味群組(台語),群組就是他們約的女孩子都在裡頭,一人出一樣,閒閒罔相弄,不消風亦不失重,做身體健康的(台語),這個桃色糾紛,在多年來坦白來講,女球迷與我們球員之間的紅色...我們球員體力不錯,半夜晚點名後,包括劉領隊也講,我們有晚點名,那是防君子啦,你晚點名後你要出去,我們哪有辦法,我告訴你,多年來,我們球員很愛國,其實坦白講他們壓力也很大,那麼有熱心的女球迷,去紓解他的一些壓力...在我看來,我們對於球迷,他們對於球員裡面的誘惑,真的是不要這樣幹」、「乙○○本身也在那次林志祥事件裡面,球團說你們都有桃花劫,都沒有處理好」附件:
編號 檔案時間 被告於系爭節目中所言與本案有關之相關內容 1 00:39:53- 00:41:36 上個禮拜五那時候發生,禮拜四禮拜五發生什麼事情?唉唷,這個20號已經要準備季後挑戰賽,10月20號,結果發現這五虎將,竟然沒有在季後挑戰賽的名單裡頭,所以大家一頭霧水,怎麼這五位球員,重要的球員,這個乙○○也好,王勝偉也罷,包括這個花花張正偉,這些都是重要的砲手、重要的野手,結果竟然沒有在這個史耐德總教練的名單裡頭,什麼原因?那大家就開始沸沸揚揚吵出,唉呀,這個可能球員被冷凍有原因,結果呢,到了前天,前天發生什麼事情?網路上面啊,就出現了這個所謂神之卡(甲○○拿出簡報看板,第一張內容同被證3即易字卷一第81頁左邊),那神之卡裡面,他就把這幾天呀,大家吵得沸沸揚揚裡面,這個其實要翻譯啦【主:要翻譯唷?】我現在翻譯呀【主:好好,我來看一下,神之卡來。】來,第一張,第一張他寫什麼【主:林32自從猴子團轉到象團】猴子團轉到象團(主持人以手指、甲○○右手持筆,依序指著看板並唸出內容),【主:林32是誰?(台語)】就是林智勝啦!【主:噢,林32是(台語)林智勝。】背號麻,32號【主:噢,所以林32對老外的調度,完全沒有辦法認同…(語意不詳),不服領導。】那這張圖裡面呢?最大有一個爆點是什麼?? 甲○○持筆在看板下方(即後續譯文所載甲○○與主持人所唸內容)畫圈? 這一些球員包括誰,乙○○【主:乙○○叫蔣11唷?】11就是背號11號啦!【主:噢花6 ?】就張正偉的背號6 號【主:噢。】這個是王勝偉,背號14號【主:偉14。】這個是林克謙,背號97號啦(甲○○、主持人均依所唸內容指向簡報看板所載文字)【主:噢~~】這些球員在幹什麼,他們一直用交友的軟體…(甲○○、主持人均依所唸內容指向簡報看板所載文字)【主:來,重點來了,他們一直用交友軟體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噢這事情大條了(台語)【主:大條了(台語)】因為這個部份講實在話,這10幾20年來吼,球員的風花雪月,並不是那麼的【主:少?】說實在的,那也不是秘密啦!」(甲○○將看板翻至第二張,主持人輔助,該內容同被證3即易字卷一第81頁中間) 2 00:41:47- 00:43:53 「重點在這裡吼,因為在今年的8月31號的時候,統一獅隊的那個叫做林志祥,他們叫做貓團林,貓團林X祥【主:哇,好多密碼唷!】所以我來解,我來翻譯給你聽咩(台語),他什麼,他說而且同時不只搞一個女人,當然他就是隱晦這樣講,所以這個林X祥被貓團,就是統一獅隊無限期停工【主:無限期停工。】然後呢,再來後面這一張就蠻重要的(甲○○再將看板翻至下一頁,內容同被證3即易字卷一第81頁右邊),後面這個裡面,有一個什麼狀況呢?你看唷,這一張講的是什麼?貓團有一部分的球員喜歡一起唱歌,常常會辦趴,主題通常是小三趴,也就是不能帶老婆只帶小三出席,這裡面【主:蛤,怎麼這麼亂(台語)?】這裡面他們有一個叫做重情重義重粉味的群組(台語)(甲○○將看板放下)【主:群組?重情重義重粉味(台語)】阿就是古早時候我們(台語)【主:愛鄉愛土愛查某(台語)】愛查某(台語)!結果呢,這個群組裡面,就是他們約的女孩子都在裡頭,一人出一樣(台語),閒閒罔相弄(台語),不消風亦不失重(台語),做身體健康的(台語),這個桃色糾紛,在多年來坦白講,女球迷跟我們球員之間的紅色【主:但問題是在經典賽的集訓期間開淫趴。】好,三月份【主:我們真的不能接受!你知道全台灣有多少民眾在為他們加油!】我們也沒辦法(台語)接受!【主:多少民眾對他們有高度期待!啊他們三更半夜都在做什麼(台語)?不是在睡覺欸(台語)】我跟你講,我跟你講,不是啦(台語),我們的球員體力不錯(台語),今天陳金鋒也有講說,欸不然(…語意不詳)【主:這樣不是要認真拚(台語)?沒有在認真拚(台語)欸!】不是,因為半夜,半夜把你晚點名之後,他們今天的包括劉領隊也講,我們也有(台語)晚點名,那是(台語)防君子啦,你晚點名之後你要出去(台語),我們哪有辦法對不對(台語),我們也說不聽(台語)【主:那就沒有把國家榮譽放在心上啊!】,我告訴你啦,多年來吼,我們球員很愛國,其實坦白講他們壓力也很大,那麼有熱心的女球迷,去? 解他的一些壓力,在我看起來有時候【主:欸甲○○,我很想把你打下去(台語)。】不是啦,因為我跟你講,我們這是對球迷【主:甲○○~~】我們對於球迷吼,他們對於球員裡面的誘惑,真的是不要這樣幹啦吼,但是我們的球員本身這幾年,因為球團沒有嚴格限制他們的私生活,他只是說紀律問題,只不過會影響到什麼【主:欸,有多少次重大比賽,都是因為球員前一天晚上的荒淫,造成第二天輸球。】 3 00:44:13- 00:44:30 「這幾年假球事件,我們倒比較沒有聽說,但是球員跟外面的女朋友,張正偉為什麼今天報上這個頭號周刊裡面(拿起壹週刊),就是跟老婆鬧離婚,乙○○本身也在那次林志祥事件裡面,球團說,哇!你們怎麼有桃花劫(台語),都沒有處理好(台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