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0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6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2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陳○○與告訴人王○○為配偶,2 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下簡稱LINE),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下午2時55分許傳送「(述說王○○婚外情之訊息)你們人事翁先生及張小姐」;於107年12月28日下午2時55分許傳送「(述說王○○婚外情之訊息)一天寄一個,先寄信任你的○○」;於108年1月28日上午11時46分許傳送「(述說王○○婚外情之訊息)1987蕭○○及2831陳○○,中午前選一個,要不然兩個一起寄」;於108年1月27日上午11時24分許傳送「星期一我就發你全公司知道(按:指王○○婚外情一事)」之訊息給王○○,以前開加害於王○○名譽之惡害通知恐嚇王○○,致生危害於安全。㈡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文字加重誹謗之單一犯意,接續於107年12月28日上午9點15分許、9點40分許分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及以電子郵件帳號〈w000000000000il.com〉傳送電子郵件之方式,傳送「王○○,你知道你是有婚姻的人嗎,私生活不檢點,品格品德蕩然無存,學校老師都知道他爸在外養小三,辦公室婚外情,情何以堪」之事涉王○○私德訊息給王○○之同事吳○○;於108年2月14日下午3時57分許,以前開電子郵件帳號傳送電子郵件之方式,傳送前開事涉王○○私德訊息給王○○之研究所同學李○○、唐○、匡○○,足生損害於王○○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各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以文字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次,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行為人如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應屬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不應負誹謗刑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08號裁判意旨參照)。再者,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因此,告訴人與被告具有對立性之利害關係,其陳述在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避免嫁禍他人,尤應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告訴人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及加重誹謗等罪嫌,無非以:被告、告訴人及證人吳○○等之陳述,以及上開日期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暨電子郵件等為其依據。
四、訊之被告固承認有為檢察官所指之上開客觀事實,惟堅決否認犯罪,辯稱:我是配偶外遇的受害者,我所為僅在抒發情緒,無恐嚇告訴人的意思,所傳述的內容也是事實,無妨害告訴人名譽的意思,只在訴苦而已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與告訴人為配偶,業據其等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08他
1253號卷《下稱他字卷》第31、38頁)。其次,告訴人於婚姻關係存續當中,自107年9月29日起至同年10月23、24日止之期間,因與他人通姦3次,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並經檢察官於109年3月18日起訴等節,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譯文(告訴人於對話中承認有通姦行為,見他字卷第62至64頁),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102號起訴書(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按:此案嗣因大法官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規定之通姦罪違憲,而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235號為免訴判決。)等在卷可參,是被告認告訴人於婚姻關係中有通姦之情,並非虛構。又被告遭此變故而深受痛苦乙情,此從其傳送給告訴人之LINE訊息中,敘及「你給我們這家的殘忍與背叛」、「你把殘忍的一切給了信任你的家人」等語(見他字卷第12、13頁),足徵甚明。
㈡關於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被告使用LINE先後於:①107年12月24日下午2時38分,傳送載有如附表一所示文字之擷圖,再於同日下午2時55分傳送「你們人事翁先生及張小姐,指名道姓,偵查程序」;②107年12月28日上午9時41分、42分(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55分許)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文字之擷圖,及「一天寄一個」、「先寄信任你的○○」;③108年1月27日上午11時24分傳送「星期一我就發你全公司知道」;及④108年1月28日上午10時11分,先傳送如附表三所示文字之擷圖,再於同日上午11時46分傳送「1987蕭○○及2831陳○○」、「中午前選一個,要不然兩個一起寄」之訊息給王○○等情,固有該等LINE訊息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8、9、13至15頁),及為被告所供承(見本院卷第110頁)。然觀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內容,均係在指責告訴人與朱怡潔之婚外情及未負起當父親之責任,而其他如上所示之文字內容,雖有欲將如該等附表所示之訊息寄發給告訴人同事之意,但被告認為告訴人有外遇既屬有憑,而被告所傳送給告訴人之上開訊息,係因此變故致心生不滿乃藉此抒發情緒,甚或試圖以此方式挽回婚姻,衡屬人情之常,不能期待被告面對此事尚須默不吭聲、毫無反應,自難認有恐嚇之意;況被告所為均屬事實之陳述,就其所知之事實轉告他人,縱有影響告訴人之名譽,亦非屬惡害之通知,難認係屬恐嚇行為。至於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對於被告此舉,怕其名譽受影響而感到畏懼云云(見109易26號卷《下稱原審卷》第203頁)。然告訴人倘若會擔心因外遇情事遭揭發而名譽受損,則其將於事前即懸崖勒馬而不致於進而外遇,是其所證因被告此舉而心生畏懼云云,應屬臨訟矯情之詞,不足以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㈢關於被告被訴加重誹謗部分:
被告於107年12月28日上午9點15分許及同日上午9點40分許,分別以LINE及電子郵件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訊息(在LINE部分無「王○○朱○○辦公室婚外情」等字),給告訴人之同事吳○○;及於108年2月14日下午3時57分許,以電子郵件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無「王○○朱○○辦公室婚外情、致CPC所有的同仁」等字),給告訴人之研究所同學李○○、唐○、匡○○等事實,固據被告承認無疑(見原審卷第75頁、本院卷第110頁),並有告訴人之指述(見他字卷第32、33頁、原審卷第196至200頁、203頁),及證人吳○○於偵查中(見他字卷第169、170頁)、證人李○○、唐○、匡○○於原審審理時等之證述可參(見原審卷第170至184頁),以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電子郵件翻拍照片等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16至20頁),此部分事實雖可認定。惟如上所述,被告傳述之內容既有事證可為憑據,即難認其有何誹謗之故意。何況,大法官於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相姦罪違憲之理由中指出: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此由系爭規定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之限制,多年來已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知,是憲法就此議題之定位與評價,自有與時俱進之必要,系爭規定對行為人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整體而言,實屬重大等語。可見大法官在此號解釋所定位之外遇,係具有憲法層次的配偶性自主決定權,該行為因不致明顯損及公益,而不再科以刑罰。準此以言,向配偶間以外之第三人傳述外遇事實,是否損及公益或損害名譽一節,即應依個案事實分別認定,非一概可認有損於名譽。否則,如認對外傳述配偶外遇情事構成誹謗罪,於無其他誹謗言詞時,將流於配偶之一方外遇無罪,而他方為此對外傾訴、傳述卻須受誹謗罪之處罰,若果如此,則法律之規範價值顯屬失衡,並欠允當。況行為人對於可能構成誹謗之行為,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而被告所陳述告訴人外遇之事實,既有上開起訴書及免訴判決可憑,則被告此部分所為尚難遽以加重誹謗罪相繩。
㈣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現有事證,尚不能積極證明被告
有起訴書所指之犯嫌,自應對其為無罪之諭知。至於被告請求調查告訴人之外遇對象及何人將外遇動態寄發至其任職公司等節(見本院卷第109頁),經核與本案無關,無調查必要,應予駁回。
六、撤銷原判決之理由: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如上所述為有理由。原審未察,遽予對其為論罪科刑,自有違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銘鋒、劉畊甫起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附表一:
致CPC所有的同仁 朱○○ 我的家被你毀了 王○○ 你知道你是有婚姻的人嗎,你有兩個小孩,一個國中,一個國小,經常性的欺騙出差、加班,家中的生活費及小孩的教育費都跟我計計較較的,事情爆發後,才願意出小孩的教育費,你是為人父的角色,你的忠誠、責任在哪裡???私生活不檢點,品格、品德盪然無存 學校老師都知道他爸在外養小三,辦公室婚 外情。情何以堪附表二:
王○○朱○○辦公室婚外情 致CPC所有的同仁 朱○○ 我的家被你毀了 王○○ 你知道你是有婚姻的人嗎,你有兩個小孩,一個國中,一個國小,經常性的欺騙出差、加班,你苛刻吝嗇常喊沒錢對待家裡,家中的生活費及小孩的教育費都跟我計計較較的,直至司法控告事情爆發後,才願意出小孩的教育費,你是為人父的角色,你的忠誠、責任在哪裡???私生活不檢點,品格、品德盪然無存 學校老師都知道他爸在外養小三,辦公室婚 外情。情何以堪 原來,你把殘忍的一切給了信任你的家人附表三:
致CPC所有的同仁 刑事檢察官面前冷血的朱○○ 我的家被你毀了 王○○ 你知道你是有婚姻的人嗎,你有兩個小孩,一個國中,一個國小,經常性的欺騙出差、加班,你苛刻吝嗇常喊沒錢對待家裡,家中的生活費及小孩的教育費都跟我計計較較的,直至司法控告事情爆發後,才願意出小孩的教育費,你是為人父的角色,你的忠誠、責任在哪裡???私生活不檢點,品格、品德盪然無存 學校老師都知道他爸在外養小三,辦公室婚 外情。情何以堪 原來,你把殘忍的一切給了信任你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