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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1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任翔

陳揚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53號、104年度偵字第7091號、104年度偵字第14648號、105年度偵字第6770號、105年度偵字第70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甲辰○○所犯附表編號10罪刑部分及得易科罰金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甲辰○○犯附表編號10詐欺取財罪部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上訴駁回。  甲辰○○上開撤銷改判與得易科罰金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陳巧玲與陳維欣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甲辰○○為陳巧

玲之弟,陳巧玲、陳維欣及甲辰○○自民國101 年起,同住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及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等處所。陳巧玲經由友人之牽線,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米娜」、「小月」、「阿勇」、「小強」等成年男女共組詐欺集團,並在陳維欣、甲辰○○之輔助下,自101年7

、8 月起陸續邀集林宗聲、甲g○○、張晨萱、劉幼惠、高振傑、沈東樵及「安琪」、「小捲」等人加入詐欺集團(因無法特定該等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成員,均認定為成年人),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為詐欺取財之行為,其等分工方式為由「小月」、「米娜」等人擔任大陸「控台」,在大陸地區僱用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女子擔任「秘書」,隨機分別撥打電話予在臺灣地區之成年男子進行攀談,佯稱為曾相識之女性友人、或佯稱為對方曾至酒店消費結識之小姐,見被害人有繼續聯絡及交往之意願,遂利用欲當對方女友、結婚對象等情感上之期待,並於電話中或見面時佯以要達到酒店業績、工作不順、要還款予酒店、經紀、地下錢莊或友人、或有家中親人生病、過世急需醫藥費、喪葬費、或家境困頓、或急需費用辦理土地繼承、過戶、買賣、或創業投資等說詞,請求被害人提供金錢援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陸續以匯款、轉帳、面交之方式交付款項,而陳巧玲則擔任臺灣地區之「控台」,負責與「秘書」聯絡取款事宜、調度成員出面向被害人取款、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阿勇」或「小強」(負責「走匯」)、指示「少爺」領取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經由地下匯兌將匯款轉至大陸「控台」及核對帳目等工作,並自所詐得之款項中抽取一定比例之金錢;由陳維欣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出面向被害人取款及監看取款情形;由林宗聲、甲g○○擔任「少爺」,負責確認被害人是否抵達付款地點、監看被害人交付款項情形及把風、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出面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及將被害人給付之款項交予特定人或匯入特定帳戶(即「打款」)等工作,且無論當日有無接受派遣,均可領取日薪(高振傑、沈東樵則曾接受指示領取所收購帳戶內之詐欺款項);由甲辰○○視需要擔任「控台」或「少爺」;由張晨萱擔任「公關小姐」,出面向被害人收取款項,並自所收取之款項中抽取一定比例之金錢,作為各該次出面取款之報酬。茲將其等對被害人所為施用詐術之詐騙方法、財物交付日期、金額、方式均詳述如附表所示(其中陳巧玲、陳維欣、林宗聲、甲g○○、甲辰○○所犯附表編號73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825 號判處罪刑確定;陳巧玲、陳維欣、林宗聲所犯附表編號10、156 、157 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249號判處罪刑確定,均為免訴判決;張晨萱所犯附表編號31、73、117所示之詐欺取犯行,業經原審以105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處罪刑確定)。二、被告陳巧玲、陳維欣、甲辰○○、林

宗聲、甲g○○、張晨萱就上開詐欺所得之分配方式如下:㈠詐欺款項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者(即「大單」),大陸控台分得87% 款項,在臺灣之陳巧玲等人合計分得13% 款項。⒈由「公關小姐」出面取款者:⑴劉幼惠可分得13% 款項,陳巧玲則未分得款項;⑵張晨萱可分得12%

款項,陳巧玲則分得1%款項;⑶其他「公關小姐」可分得5%款項,陳巧玲則分得8%款項。⒉由「少爺」出面取款者:「少爺」可分得5%款項,陳巧玲則分得8%款項。⒊匯入人頭帳戶者:⑴「少爺」係臨櫃領款者,「少爺」可分得5%款項,陳巧玲則分得8%款項;⑵「少爺」係至ATM 領款者,陳巧玲可分得13% 款項,「少爺」則未分得款項。㈡詐欺款項未達10萬元者(即「小單」),大陸控台分得75%款項,在臺灣之陳巧玲等人合計分得25% 款項。⒈由「公關小姐」出面取款者:⑴劉幼惠可分得13% 款項,陳巧玲則分得12% 款項;⑵張晨萱可分得12% 款項,陳巧玲則分得13% 款項;⑶其他「公關小姐」可分得5%款項,陳巧玲則分得20% 款項。⒉由「少爺」出面取款者:「少爺」可分得10% 款項,陳巧玲則分得15% 款項。⒊匯入人頭帳戶者:⑴「少爺」係臨櫃領款者,「少爺」可分得5%款項,陳巧玲則分得20% 款項;⑵「少爺」係至ATM 領款者,陳巧玲可分得25% 款項,「少爺」則未分得款項。㈢「少爺」無論有無出面取款,均可向陳巧玲領取固定日薪1,500 元至3,000 元不等。⒈林宗聲部分:102 年1

月至5 月間之日薪為2,500 元,自102 年6 月間起調整為3,000 元。⒉甲g○○部分:102 年1 月至5 月間之日薪為1,500

元,自102 年6 月間起調整為2,500 元。㈣陳維欣、甲辰○○均未直接分配款項,而係透過同住之親友陳巧玲以補貼生活費等方式間接獲得財產上之利益。三、案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加註* 號者)分別告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程序方面: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乃第159條第1項所容許,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本案所據以認定被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上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未爭執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二、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

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具有證據能力。乙、實體方面: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述犯罪事實,業據上訴

人即被告甲g○○於原審審理時、上訴人即被告甲辰○○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認不諱,與其等就核心之犯罪事實所為之供述、如附表所示付款方式欄內所載之銀行帳戶名義人陳艾蓮、王正武、賴建揚、賴嵩旻、張政源(原名張建智)、尹燕忠、郭玉麟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時之供述、陳玉燕、洪明慶(原名洪峻晧)、王耀廷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李羿鋒於偵訊時供述;上開銀行帳戶名義人兼取款車手沈東樵、收購人頭帳戶兼取款車手之高振傑、收購人頭帳戶之林融志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時之供述;及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偵訊中所證述遭詐騙之情節互核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同案被告陳巧玲與「米娜」電話中提及交由「王先生」換匯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及同案被告林從欽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調閱查詢單(見1053偵卷一第95至97頁)等證據在卷可證,復有人頭帳戶名義人之原審103 年度易字第280 號判決(梁友維)、103 年度審簡字第1134號判決(魏子鈞)、104年度易字第66號判決(張家輔)、104 年度易字第445 號判決(傅達勳)、104 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陳冠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75號判決(陳玉燕)、103年度簡上字第11號(黃達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原簡字第27號判決(林冠耀)、104 年度審簡字第1648號判決(張翔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 年度基簡字第837 號判決(李羿鋒)、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89號判決(李翔倫)、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249號判決、105 年度上易字第

825 號判決可參,足證被告2 人前述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g○○、甲辰○○就附表一編號1 至72、74至1

57 所示之犯欺取財犯行,均堪以認定。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甲g○○、甲辰○○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罪,均自103 年6 月20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因修正前該條第1 項所定罰金刑上限為銀元1000 元,經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後,罰金刑上限為3萬元;而修正後該條第1 項所定罰金刑上限為50萬元,亦即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額度。另修法後新增之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被告甲g○○、甲辰○○與張晨萱等人所犯詐欺取財犯行,共同正犯之人數均達3 人以上(詳後述),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被告等僅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然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被告等所為均已該當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同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是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

甲g○○、甲辰○○就附表編號1至72、74至157 所為,均係犯詐欺取財罪。刑法上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又本案如附表編號4 、5 、7 至10、14、18、22、28、30至32、35、40、51、52、72、73、76、77、79、80、85、87、88、90、92、94至97、99、105 、106 、108 、110 至114 、117、121、126 、127 、132 、134 至136 、139 至141 、147

至149 、152 至157 所示之同一被害人雖受陳巧玲等所屬詐欺集團所詐騙而陸續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付款日期交付金額,然被告2人於著手實施該行為當時,即預計以與同一被害人發生一定之感情、友誼關係下所產生錯誤認知,藉由密切聊天等互動情形,利用所設定之令人同情之形象及處境,引誘各該被害人不斷給付金錢替其解決工作業績壓力、家庭經濟之困難、清償債務等,目的均在於使同一被害人能陸續給付財物,其等對同一被害人雖有以不同之事由取財之行為,仍此顯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其等預定之犯罪計畫內,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陸續詐取被害人之金錢,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起訴意旨認就同一被害人各次給付財物行為以數罪論,容有誤會。又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再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23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

340 號、第1901號、第269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g○○、甲辰○○與陳巧玲、陳維欣、林宗聲、張晨萱、劉幼惠、「小月」、「阿勇」、「小強」及擔任秘書、少爺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各在其等合意對各別被害人詐取財物之範圍內,彼此利用其他成員各別分工之行為,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並無需親身參與每一階段之犯行,仍應對詐騙集團成員彼此間所為發生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其等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該加重處罰之規定,固不以該成年人明知所教唆、幫助、利用、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之人或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教唆、幫助、利用兒童及少年或與之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以及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0 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一編號35、49、57、64、71、127 、151 所示被害人匯款之收款帳戶申辦人李○銘為86年6 月出生,有南港區農會103 年2 月17日北南農信字第1030005070號函檢附之李○銘帳戶開戶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1053偵卷八第80至81頁)。被告甲g○○、甲辰○○利用該帳戶作為收受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時,李○銘固屬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惟帳戶存摺、提款卡通常不會顯示帳戶申辦人之年齡,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g○○、甲辰○○於行為時均明知或可得知該帳戶申辦人李○銘未滿18歲,或有利用未滿18歲之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依首揭規定加重

其刑。 ㈣被告甲g○○、甲辰○○就所犯附表編號1 至72、74至157

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⒎三、沒

收說明: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部分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就沒收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甲g○○、甲辰○○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時間、手法、組織分工方式等,與其等另案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825號案件(下稱另案)之犯罪時間相互重疊、犯罪模式亦屬相同,業據同案被告陳巧玲等人供承在卷。另陳巧玲於另案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供稱:甲辰○○未領日薪,伊偶爾給他一些錢補貼生活費,甲g○○領日薪等語(見偵5565卷一第11至12頁、卷五 193頁、偵1422卷第21至22頁,原審103易207卷第25頁),被告甲g○○於另案原審審理時供稱:伊最初日薪是1500元,102 年中調整到2500元等語(見105 上易825卷二第219 頁背面、220 頁)。是被告甲g○○部分,自102年

1 月至5 月間之日薪為1500元,自102年6 月間起調整為2500元。基上,被告甲g○○就附表所示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計算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雖未據扣案,仍屬被告甲g○○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附表所示各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上訴之判斷: 被告甲g○○部分: 本院審理結

果,認原審以被告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於判決內詳述其理由,判決:甲g○○犯如附表編號1 至72、74至157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核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均為妥適。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甲g○○以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

被告甲辰○○部分: ㈠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之理由(附表編號1 至9、11至7

2、74至157 )部分: 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之規定,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於判決內詳述其理由,判決:甲辰○○犯附表編號1 至9、11至72、74至157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核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均為妥適。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甲辰○○以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㈡原判決

撤銷改判之理由(附表編號10)部分: 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甲辰○○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科刑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科刑時就刑法第57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為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3款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又為第二審所準用。被告甲辰○○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E○○成立民事和解,並已賠償3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據(見本院卷第347頁),被告甲辰○○犯罪後態度顯有不同,原審未及斟酌,容有不合。檢察官以此部分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甲辰○○以此部分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則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辰○○所犯附表編號10罪刑部分及得易科罰金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爰審酌被告甲辰○○參與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殊屬不該,並衡酌其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犯罪後供認犯行與告訴人E○○成立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重定被告甲辰○○應執行刑:

被告甲辰○○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一年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六、被告甲g○○合法傳喚,於本院審理時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雪紅中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spa

n ju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付款日期 金額 付款方式 證據 犯罪所得之計算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備註 1 g○○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立慧」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g○○佯稱其欲當g○○小老婆,因其阿媽生病向酒店幹部借錢支付醫藥費,需清償欠款等說詞,請求g○○提供金錢援助,致g○○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3月26日 2萬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padding-left: 24px;">1.證人g○○103年6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 至2頁)2.陳志達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見偵1053卷二第3頁)3.臺灣銀行汐止分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函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2 q○○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姓「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q○○佯稱其欲認識q○○,因其酒店業績不佳、薪水不足等說詞,請求q○○幫忙提供生活費等金錢援助,致q○○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2月9日 22,000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4px; padding-left: 24px;">1.證人q○○103年6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 3卷二第6至7頁)2.黃達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二第8頁)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之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yle="text- 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3 B○○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雅慧」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B○○佯稱其欲認識B○○,因其需補足酒店業績檯數之說詞,請求B○○提供金錢援助,致B○○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3月1日 2萬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B○○103103年6月4日警詢、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9至10 頁、原審卷六第56頁)2.黃達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二第11頁)3.證人B○○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金融卡(見偵1053卷二第12頁)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之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4 林博鴻(更名為S○○)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小愛」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林博鴻接續佯稱其欲認識林博鴻並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因其需款繳納房租、從事美容業因工作需要請求購入美容化妝箱等說詞,要求林博鴻提供金錢援助,致林博鴻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5月6日 15,000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 24px;">1.證人林博鴻103年6月4日警詢、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二 第13至15頁、原審卷六第56頁)2.證人林博鴻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卡(見104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二第18頁)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之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至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7月25日 25,000元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t: 24px;">1.證人林博鴻103103年6月4日警詢、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3至15頁、原審卷六第56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ne;">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6日 15,000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g-left: 24px;">1.證人林博鴻103年6月4日警詢、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3至15頁、原審卷六第56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匯入款明細等(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none;">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5 甲u○○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u○○接續佯稱其欲認識甲u○○,因其母親車禍住院需款支付醫藥費用、因其攜母回廈門探親需購買回程機票,請求甲u○○提供金錢援助等詞,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2月4日 11萬元 匯款至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證人甲u○○103 年6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9至21頁)2.證人甲u○○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二第22至25頁)3.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utline: none;">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至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2月19日 3萬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yle="outline: none;">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2月20日 2萬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 1.證人甲u○○103年6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9至21頁)2.證人甲u○○之台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二第22至25頁)3.黃達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二第8頁)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 style="outline: none;">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6 Q○○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楊雨婷」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Q○○佯稱欲認識Q○○並與Q○○交往,因其買賣土地需繳清土地欠稅稅款,並承諾待土地買賣完成後會一併清償向Q○○借支之所有款項,請求Q○○提供金錢援助等詞,致Q○○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4月6日 1萬元 自林宜娟之上海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至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24px; padding-left: 24px;">1.證人Q○○103年6月4日警詢、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1 04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二第26至28頁、原審卷六第56頁)2.證人陳志達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見104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二第29頁)3.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104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五第11至27頁) ue" style="outline: none;">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7 午○○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佩琪」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午○○佯稱其認識午○○,欲與午○○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因其需補足酒店公關業績檯數及向朋友借款,需款清償等說詞,請求午○○提供金錢援助,致午○○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5月13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2年5月11日) 2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 none;"> 1.證人午○○1 03年6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30至32頁)2.證人午○○之彰化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偵1053卷二第38至40頁、46至47頁背面)3.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true" style="outline: none;">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至1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5月21日 1萬元 匯入沈東樵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新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line: none;"> 1 .證人午○○103年6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30至32頁)2.證人午○○之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偵1053卷二第35至37、43至45頁)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行12年11月13日國世新湖字第1020000029號函檢送之沈東樵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人基本資料、往來明細、存提領時之ATM機號(見偵1053卷五第39至54頁) 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8日 3萬元 匯入梁友維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utline: none;"> >1.證人午○○103年6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30至32頁)2.證人午○○之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偵1053卷二第35至37、43至45頁)3.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106年4月25日汐科存字第1065001010號函檢送之梁友維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48至152頁) 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9日 1萬元 匯入梁友維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outline: none;"> ;">1.證人午○○103年6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30至32頁)2.證人午○○之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偵1053卷二第35至37、43至45頁)3.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106年4月25日汐科存字第1065001010號函檢送之梁友維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48至152頁) 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26日 2萬元 匯入梁友維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e="outline: none;"> px;">1.證人午○○103年6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30至32頁)2.證人午○○之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偵1053卷二第35至37、43至45頁)3.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106年4月25日汐科存字第1065001010號函檢送之梁友維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48至152頁) 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8 甲黃○○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雅雯」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黃○○佯稱其欲認識甲黃○○,請求甲黃○○提供援助,繳付其妹妹之大學學費等說詞,致甲黃○○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3月22日 1萬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e" style="outline: none;"> 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證人甲黃○○103年6月6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49至50頁)2.證人甲黃○○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102年3月22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1053卷二第54頁)3.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函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元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4月9日 1萬元 匯入王正武申設之臺灣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e="true" style="outline: none;"> -24px; padding-left: 24px;">1.證人甲黃○○103年6月6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49至50頁)2.證人甲黃○○之彰化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偵1053卷二第53頁)3.臺灣銀行松江分行102年11月22日松江營密字第10250006781號檢送之王正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身分證件影本、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60至69頁)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9 甲N○○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葉千慧」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N○○佯稱其欲與甲N○○交往,因其在酒促店任職,需款補酒促業績等說詞,請求甲N○○提供金錢援助,致甲N○○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2月19日 1萬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證人甲N○○103年6月8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55至59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之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1.被告甲g○○:0元(所得編列於編號5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1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4月10日 3萬元、1萬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證人甲N○○103年6月8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55至59頁)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 E○○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姓「劉」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E○○佯稱其從事美容美髮業,因其需款補美容產品業績及需款給付母親醫藥費等說詞,請求E○○提供金錢援助,致E○○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3月15日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ty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證人E○○103年6月9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60至62頁)2.證人E○○之鳳山中山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偵1053卷二第63頁)3.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n="2">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500元 iv>< /div>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至2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3月21日 3萬元 匯入陳艾蓮申設之永豐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證人E○○103年6月9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60至62頁)2.證人E○○之鳳山中山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見偵1053卷二第63頁)3.陳艾蓮之永豐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資料表(見偵1053卷四第186至191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3月23日 1萬元 匯入陳艾蓮申設之永豐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 1.證人E○○103年6月9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60至62頁)2.證人E○○之鳳山中山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見偵1053卷二第63頁)3.陳艾蓮之永豐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資料表(見偵1053卷四第186至191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4月16日 15,000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 1.證人E○○103年6月9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60至62頁)2.證人E○○之鳳山中山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偵1053卷二第63頁)3.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6月1日 15,000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ef="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 e;"> 1.證人E○○103年6月9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60至62頁)2.證人E○○之鳳山中山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偵1053卷二第63頁)3.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7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6月5日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6月27日 7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7月1日 1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e;"> 1.證人E○○103年6月9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60至62頁)2.證人E○○之鳳山中山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偵1053卷二第63至64頁)3.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7月26日 2萬元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one;"> 1.證人E○○103年6月9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60至62頁)2.證人E○○之鳳山中山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偵1053卷二第63至64頁)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所檢附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1 甲W○○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王佳妙」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W○○佯稱其欲認識甲W○○,並與甲W○○交往,因其需款給付母親手術費用之說詞,請求甲W○○提供金錢援助,致甲W○○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4月10日 1萬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line: none;"> 1.證人甲W○○103年6月2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65至66頁)2.證人甲W○○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二第67頁)3.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9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2 N○○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N○○佯稱其欲認識N○○,因其需款參加美容證照考試之說詞,請求N○○提供金錢援助,致N○○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14日 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N○○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68至69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3 L○○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婉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L○○佯稱其欲認識L○○,因其家境困難需款1萬元以渡過難關之說詞,請求L○○提供金錢援助,致L○○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6月12日 1萬元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L○○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第70至71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所檢附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4 陳印筠(更名為甲癸○○)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嘉欣」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自稱「陳嘉欣」,以電話接續向陳印筠佯稱其欲認識陳印筠並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因需款支付生活費及房租,及向友人借款因人不在國內無法償還等說詞,請求陳印筠提供金錢援助或代為還款,致陳印筠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5月7日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陳印筠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72至74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號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至3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5月15日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陳印筠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72至74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div>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5月23日 15,000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陳印筠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72至74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4年度偵字第10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6月5日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陳印筠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72至74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0第6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7日 1萬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陳印筠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72至74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匯入款明細等(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div>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5 G○○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可欣」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G○○佯稱其欲與G○○交往,因其需款支付母親乳癌手術醫藥費用之說詞,請求G○○提供金錢援助,致G○○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5月6日 3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G○○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77至78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div>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6 J○○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J○○佯稱其欲認識J○○,因其需款繳房租之說詞,請求J○○提供金錢援助,致J○○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10月31日 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J○○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85至86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7 甲庚○○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喬依」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庚○○佯稱其欲認識甲庚○○,因其積欠朋友1萬元急需還款之說詞,請求甲庚○○提供金錢援助,致甲庚○○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3月15日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v> 1.證人甲庚○○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87至88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 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0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8 甲l○○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l○○佯稱其欲認識甲l○○,因其在酒店任職,需款補酒店業績等說詞,請求甲l○○提供金錢援助,致甲l○○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6月13日 2萬元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l○○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89至90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 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至4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8月27日 1萬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中。 1.證人甲l○○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89至90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所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 領明細、匯入款明細等(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10月23日 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l○○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89至90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9 甲丁○○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嘉欣」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自稱「林嘉欣」,以電話向甲丁○○佯稱其欲認識甲丁○○,因其保險帳戶有誤,需款請代書更改之說詞,請求甲丁○○提供金錢援助,致甲丁○○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10月7日 2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丁○○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91至92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20 甲申○○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雨涵」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申○○佯稱其欲認識甲申○○,因其在酒店任職,需款補酒店業績之說詞,請求甲申○○提供金錢援助,致甲申○○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30日 2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中。 1.證人甲申○○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95至96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 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21 甲P○○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張雅琪」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P○○佯稱其欲認識甲P○○,因其家裡需款孔急之說詞,請求甲P○○提供金錢援助,致甲P○○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6月25日 1萬元 匯 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P○○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97至98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 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22 甲地○○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葉凱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地○○佯稱其欲認識甲地○○,其從事美容業,因遺失客人之首飾需款賠償、因車禍住院需款支付醫藥費、需支付母親心臟手術醫藥費用等說詞,致甲地○○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6月28日 1萬元 >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地○○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01至103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 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至5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7月10日 13,000元 one;">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地○○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01至103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 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11日 2萬元 : none;">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地○○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01至103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 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9月24日 15,000元 one;">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地○○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二第101至103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 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23 庚○○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吳家怡」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庚○○佯稱其在酒店任職,欲認識庚○○,其因酒店業績不佳、家境不好需款急用,請求庚○○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庚○○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8月15日 1萬元 utline: none;"> 匯入梁友維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庚○○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04至105頁)2.臺灣土地銀行汐 科分行106年4月25日汐科存字第1065001010號函檢送梁友維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48至15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24 甲巳○○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靜雯」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巳○○佯稱欲與甲巳○○交住,因其積欠廠商貨款,請求甲巳○○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甲巳○○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8月9日 1萬元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巳○○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06至107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 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7第4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25 巳○○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巳○○佯稱其欲認識巳○○,因其在酒店任職,需款補酒店業績之說詞請求巳○○提供金錢援助,致巳○○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8月27日 2萬元 ="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巳○○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08至109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 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匯入款明細等(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8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26 R○○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依婷」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R○○佯稱其在酒店任職,因其家中需款孔急之說詞,請求R○○提供金錢援助,致R○○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10月11日 2萬元 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R○○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 第110至111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27 丙○○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方雅蓁」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丙○○佯稱其欲認識丙○○,因其與前男友發生金錢糾紛急需還款之說詞,請求丙○○提供金錢援助,致丙○○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7月15日 16,000元 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丙○○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 29至130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28 x○○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x○○佯稱其欲認識x○○,其在酒店任職,因其家境不好急需用錢、酒店業績不佳需補業績,請求x○○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x○○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6月13日 1萬元 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x○○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31至132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 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8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至7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6月20日 1萬元 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x○○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31至132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 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6月25日 2萬元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x○○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31至132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1)2.被告甲辰○○:0元 102年9月10日 15,000元 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x○○103年7月 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31至132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29 甲e○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寶貝」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e○佯稱其欲認識甲e○,因其父母生病急需醫藥費等說詞,請求甲e○提供金錢援助,致甲e○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5月2日 12,000元 ef="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e○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35至136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 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30 甲己○○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己○○佯稱其需款繳付美容證照考試之補習費等說詞,請求甲己○○提供金錢援助,致甲己○○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5月14日 1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 人甲己○○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37至138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e: none;">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6、77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5月16日 1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己○○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37至138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31 f○○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蔡麗娟」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f○○佯稱其欲認識f○○,因其需款補酒店業績以換取休假等說詞,請求f○○提供金錢援助,致f○○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4月29日 3萬元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f○○103年7月22日警詢、10 6年4月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41至143頁、原審卷二第234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至8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4月30日 3萬元 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f○○103年7月22日警 詢、106年4月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41至143頁、原審卷二第234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5月16日 8萬元 rue" style="outline: none;">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松下通信行前,將現金交付予自稱為蔡麗娟同事「黃小姐」之張晨萱。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2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5月20日 18萬元 ="true" style="outline: none;"> 在臺北市○○區○○路0段0 00號和運租車前,將現金交付予自稱為蔡麗娟同事「黃小姐」之張晨萱。 1.證人f○○103年7月22日、12月15日警詢、106年4月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 述(見偵1053卷二第141至143、146至147頁、原審卷二第234頁)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地聲監字第178號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053卷二第152至153頁)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姓名對照表(指認人:f○○)(見偵1053卷二第150至151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32 甲R○○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可欣」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R○○佯稱其欲當甲R○○女友,因其母親住院需款支付醫藥費、結清住院費用等說詞,請求甲R○○提供金錢援助,致甲R○○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5月16日 1萬元、3萬元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R○○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54至156頁)2.證人甲R○○之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偵1053卷二第158至159頁)3.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2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2至8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9月21日 2萬元 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R○○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 54至156頁)2.證人甲R○○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二第158至159頁)3.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10月8日 3萬元 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R○○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54至156頁)2.證人甲R○○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二第158至159頁)3.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5,000元(102年10月8日、102年10月9日之日各2,500元;102年10月11日之所得列於編號26)2.被告甲辰○○:0元 102年10月9日 3萬元 102年10月11日 3萬元 33 亥○○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雅詩」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亥○○佯稱其欲認識亥○○,因其需款繳交美容師證照考試報名費用之工詞,請求亥○○提供金錢援助,致亥○○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2月8日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亥○○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 053卷二第160至161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34 宇○○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美棋」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宇○○佯稱其欲當宇○○女友,因其欠繳房租等說詞,請求宇○○提供金錢援助,致宇○○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9日 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證人宇○○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62至163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所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35 甲壬○○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李夢潔」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壬○○佯稱其欲當甲壬○○之女友,因需款支付生活費及房租等說詞,請求甲壬○○提供金錢援助,致甲壬○○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8月13日 1萬元 x; padding-left: 24px;">1.證人甲壬○○103年7月2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64至166頁)2.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106年4月25日汐科存字第1065001010號函檢送之梁友維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48至15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ref="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7、8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9月5日 1萬元 匯入李○銘申設之南港區農會後山埤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 padding-left: 24px;">1.證人甲壬○○103年7月2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64至166頁)2.南港區農會103年2月17日北南農信字第1030005070號檢送之李○銘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人基本資料、往來明細及其匯款之行庫別與匯款人姓名等資料(見偵1053卷八第80至8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36 乙○○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小愛」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乙○○佯稱其欲認識乙○○,因其家裡需款急用之說詞,請求乙○○提供金錢援助詞,致乙○○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6月17日 1萬元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乙○○103年7月23日警詢、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69至170頁、見原審卷六第第59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37 辛○○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辛○○佯稱其欲認識辛○○,因其向同事借款,需款償還等說詞,請求辛○○提供金錢援助,致辛○○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7月5日 3萬元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證人辛○○103年7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71至172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38 甲A○○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A○○佯稱其欲認識甲A○○,因其需款償還高利貸欠款之說詞,請求甲A○○提供金錢援助,致甲A○○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8月23日 one;"> 3萬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e: none;"> 1.證人甲A○○103年7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75至176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匯入款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39 甲d○○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d○○佯稱其欲認識甲d○○,因其酒店業績不佳、家境困難需用錢等說詞,請求甲d○○提供金錢援助,致甲d○○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6月18日 tline: none;">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adding-left: 24px;">1.證人甲d○○103年7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77至178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2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40 甲p○○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沈婉玲」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p○○佯稱其欲當甲p○○女友,因其向朋友借款,需款償還等說詞,請求甲p○○提供金錢援助,致甲p○○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7月8日 3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4px;">1.證人甲p○○103年7月24日警詢、106年4月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79至180頁、原審卷二第234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5,000元(102年7月8日、102年7月9日之日薪各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3 102年7月9日 14,000元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41 甲k○○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張爾雯」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k○○佯稱因其經營之內衣店需資金週轉,請求甲k○○提供金錢援助等詞,致甲k○○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5月13日 > 2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ine: none;"> 1.證人甲k○○103年7月24日警詢指述、106年4月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83至184頁、原審卷二第232至236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42 丁○○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劉雅婷」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丁○○佯稱其欲當丁○○女友、任職於媚登峰美容公司,因其需款自媚登峰美容公司退股等說詞,請求丁○○提供金錢援助,致丁○○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4月5日 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1.證人丁○○103年7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87至188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43 W○○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楊惠琪」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W○○佯稱其欲當W○○之女友,因其欲開美髮店缺乏資金之說詞,請求W○○提供金錢援助,致W○○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6月11日 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2萬元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e" style="outline: none;"> 1.證人W○○103年7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191至192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44 辰○○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辰○○佯稱其欲當辰○○女友,其在酒店上班,因其經紀公司尚未發薪,需款繳付房租等說詞,請求辰○○提供金錢援助,致辰○○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18日 "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2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7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45 C○○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美琪」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C○○佯稱其欲認識C○○,因其尚未發薪需款急用等說詞,請求C○○提供金錢援助,致C○○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6月11日 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1萬元iv>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C○○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見偵 1053卷二第201至202頁)2.證人C○○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二第203頁)3.證人C○○提出之102年6月11日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見偵1053卷二第204頁)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5)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46 夏受(更名為b○○)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李詩雲」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夏受佯稱其原於酒店上班,現改開茶葉行,因茶葉生意穩賺不賠,請求夏受投資等說詞,致夏受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3月22日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 one;"> 30萬元 匯入張翔愷申設之臺北永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tline: none;"> 1.證人夏受103年9月1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18至219頁)2.證人夏受提出之大眾銀行102年3月22日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見偵1053卷二第220頁)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7日儲字第1060072260號函檢送之張翔愷永吉分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原審卷三第34至3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8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47 卯○○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欣怡」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卯○○佯稱其在酒店上班,欲與卯○○交往,因其需款支付母親至香港就醫旅費等說詞,請求卯○○提供金錢援助,致卯○○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3年1月16日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萬元 匯入張建智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卯○○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21至222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0406號函檢送之張建智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242至247頁背面)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48 甲c○○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怡婷」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c○○佯稱其欲與甲c○○交往,因其急需償還借款之說詞,請求甲c○○提供金錢援助,致甲c○○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3年1月13日 1萬元 匯入林冠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之,下同)中 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1.證人甲c○○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27至228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0406號函檢送之林冠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242至243、247頁背面至25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49 酉○○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酉○○佯稱其欲認識酉○○,因其母親開刀急需醫藥費,請求酉○○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9日 2萬元 匯入李○銘申設之南港區農會後山埤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ref="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證人酉○○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29至230頁)2.南港區農會103年2月17日北南農信字第1030005070號檢附送之李○銘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人基本資料、往來明細、及其匯款之行庫別與匯款人姓名等資料(見104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八第80至8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6)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7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50 寅○○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可欣」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寅○○佯稱其認識寅○○,因其母親開刀急需醫藥費之說詞,請求寅○○提供金錢援助,致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3年1月8日 yle="outline: none;"> 2萬元 匯入林冠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1.證人寅○○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31至232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0406號函檢送之林冠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242至243、247頁背面至25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51 H○○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以涵」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H○○佯稱其欲認識H○○,因其在美容護膚店上班、業績不佳需款補業績等說詞,請求H○○提供金錢援助,致H○○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3年1月17日 3萬元 匯入張建智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H○○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35至236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0406號函所檢送之張建智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242至247頁背面)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3年1月22日 2萬元 匯入張建智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H○○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35至236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0406號函所檢送之張建智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資料(見104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五第242至247頁背面)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52 申○○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香含」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申○○佯稱其在酒店上班,欲自酒店離職,需款繳付服裝費用、需款補酒店業績及償還向經紀公司之借款等說詞,請求申○○提供金錢援助,致申○○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2月7日 35,000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證人申○○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42至243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1至14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7月17日 35,000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申○○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42至243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匯入款明細等(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9月11日 10萬元 匯入詹哲豪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申○○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42至243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路分行103年2月17日合金中山路存字第1030000411號函檢送之詹哲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36至241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53 甲甲○○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王雅婷」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甲○○佯稱其認識甲甲○○,因其阿公過世需款辦理喪事之說詞,請求甲甲○○提供金錢援助,致甲甲○○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2日 5萬元 匯入賴嵩旻申設之大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iv> 1.證人甲甲○○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46至247頁)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6日儲字第1030021715號檢送之賴嵩旻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24至227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54 i○○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曉雅」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i○○佯稱其在護膚美容院上班,因其業績不佳,薪水不足以繳交房租等說詞,請求i○○提供金錢援助,致i○○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3年1月21日 15,000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萬元,應更正之) 匯入張建智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 1.證人i○○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50至251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0406號函檢送之張建智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242至247頁背面)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55 K○○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K○○佯稱其認識K○○,因其家中急需用錢之說詞,請求K○○提供金錢援助,致K○○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5日 25,000元 匯入詹哲豪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K○○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52至253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路分行103年2月17日合金中山路存字第1030000411號函檢送之詹哲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36至241頁) 1.被告甲g○○:0元(所的列於編號37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56 U○○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何雪靜」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U○○佯稱因其需款做生意之說詞,請求U○○提供金錢援助,致U○○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16日 > 10萬元 匯入王冠閎申設之新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U○○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54至255頁)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6日儲字第1030021715號檢送之王冠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24、228至23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7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57 w○○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李嘉琦」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w○○佯稱因其向朋友借款急需償之說詞,請求w○○提供金錢援助,致w○○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6日 > 1萬元 匯入李○銘申設之南港區農會後山埤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w○○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56至257頁)2.南港區農會103年2月17日北南農信字第1030005070號檢送之李○銘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人基本資料、往來明細、及其匯款之行庫別與匯款人姓名等資料(見偵1053卷八第80至8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7第7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58 h○○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吳星慧」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h○○佯稱其欲與h○○交往,因其車禍腦部受傷,需款支付醫藥費等說詞,請求h○○提供金錢援助,致h○○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3年1月3日 50萬元 匯入陳定岡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h○○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60至261頁、原審卷六第56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圓山分行103年2月25日合金圓存字第1030000519號函檢送之陳定岡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六第1至7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59 甲丑○○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王冰琪」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丑○○佯稱其從事美容工作,因其業績不足之說詞,請求甲丑○○提供金錢援助,致甲丑○○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8月1 4日 1萬元 匯入李翔倫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丑○○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68至269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3年2月26日合金基營字第1030000836號函檢送之李翔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八第16至2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60 k○○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靜怡」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k○○佯稱其欲認識k○○,因其需生活費之說詞,請求k○○提供金錢援助,致k○○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 03年1月21日 1萬元 匯入林冠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k○○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70至271頁)2.證人k○○陸軍官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偵1053卷二第272頁)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0406號函檢送之林冠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242至243、247頁背面至25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8)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61 甲B○○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欣怡」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B○○佯稱其認識甲B○○、在酒店上班,因其急需用錢之說詞,請求甲B○○提供金錢援助,致甲B○○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 103年1月14日 5萬元 匯入林冠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 行北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B○○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二第275至276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0406號函檢送之林冠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242至243、247頁背面至25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2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62 甲丙○○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楊佳怡」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丙○○佯稱其在香港中環從事博奕事業,因博奕事業穩賺不賠等說詞,請求甲丙○○提供金錢投資,致甲丙○○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utline: none;"> 103年1月8日 18萬元 1.證人甲丙○○103年10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至2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圓山分行103年2月25日合金圓存字第1030000519號函檢送之陳定岡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見104偵1053卷六第1至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3)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63 甲a○○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琪諾」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a○○佯稱其認識甲a○○,其在酒店上班,因其急需用錢,請求甲a○○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甲a○○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11月5日 1萬元 : none;"> 無摺存入李翔倫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a○○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5至6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3年2月26日合金基營字第1030000836號函檢送之李翔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八第16至2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64 鄧木富(更名為鄧泳隆)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姓「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鄧木富佯稱其欲認識鄧木富,其在酒店上班,因需款補酒店業績之說詞,請求鄧木富提供金錢援助,致鄧木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2萬元 匯入李○銘申設之南港區農會後山埤分部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鄧木富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7至8頁)2.102年9月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9頁)3.南港區農會103年2月17日北南農信字第1030005070號函檢送之李○銘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人基本資料、往來明細、及其匯款之行庫別與匯款人姓名等資料(見偵1053卷八第80至8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6)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65 丑○○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玉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自稱「陳玉芳」,以電話向丑○○佯稱因其母親重病住院開刀急需醫藥費,請求丑○○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丑○○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3萬元 匯入李翔倫申設之合作 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丑○○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2至13頁)2.102年11月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14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3年2月26日合金基營字第1030000836號函檢送之李翔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1053卷八第16至2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7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66 m○○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雨靈」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m○○佯稱其原在酒店任職,現自行開設彩妝美容店,因其需款支付彩妝美容店貨款等說詞,請求m○○提供金錢援助,致m○○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14日 匯入詹哲豪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中。 1.證人m○○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5至16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路分行103年2月17日合金中山路存字第1030000411號函檢送之詹哲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36至241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2)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67 u○○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張雅玲」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u○○佯稱欲與u○○成為男女朋友,因其需款支付保險解約之違約金之說詞,請求u○○提供金錢援助,致u○○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9月14日 6萬元 tline: none;"> 匯入詹哲豪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u○○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7至18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路分行103年2月17日合金中山路存字第1030000411號函檢送之詹哲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36至241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2)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68 甲o○○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楊子靜」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o○○佯稱其欲與甲o○○成為男女朋友,因其需款支付母親生病醫藥費之說詞,請求甲o○○提供金錢援助,致甲o○○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div>103年1月22日 3萬元 匯入張建智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 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o○○103年10月19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9至22頁)2.證人甲o○○之台中北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三第23頁)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0406號函檢送之張建智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242至247頁背面)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4)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69 甲天○○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李小愛」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天○○佯稱其欲與甲天○○成為男女朋友,因其需款支付車禍和解金之說詞,請求甲天○○提供金錢援助,致甲天○○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3月13日 15,000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天○○103年10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4至25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8第4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70 甲b○○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欣桐」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b○○佯稱其欲當甲b○○女友,因其阿姨所開設之化妝品公司資金不足,需款買賣化妝品之說詞,請求甲b○○提供金錢援助,致甲b○○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 2年8月23日 5萬元 ;"> 匯入賴嵩旻申設之大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b○○103年10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9至30頁)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6日儲字第1030021715號檢送之賴嵩旻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24至22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0)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2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71 甲戊○○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小美」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戊○○佯稱其欲認識甲戊○○,因其在酒店上班,需款補酒店業績之說詞,請求甲戊○○提供金錢援助,致甲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8月28日 1萬元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匯入李○銘申設之南港區農會後山埤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戊○○103年10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31至32頁)2.南港區農會103年2月17日北南農信字第1030005070號檢送之李○銘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人基本資料、往來明細、及其匯款之行庫別與匯款人姓名等資料(見偵1053卷八第80至8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72 Y○○ > 102年3月22日 16,000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Y○○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35至37頁)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函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102年11月18日宜字第1022900701號函檢送之林永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35至38頁) dita 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8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5、16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5,000元 匯入林永昌申設之宜蘭東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02年7月22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 103年7月22日,應更正之) 15,000元、1萬元 匯入傅 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Y○○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35至37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73 Z○○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小宣」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Z○○佯稱其欲認識Z○○,其在酒店上班,因其需款支付房租及酒店離職違約金等說詞,請求Z○○提供金錢援助,致Z○○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101年8月至102年3月間 1萬元,共7次(起訴書附表一雖記載每次交付1萬元至4萬元不等,但依罪疑為有利被告原則,均認定為1萬元) 在臺北市某不詳地點,當面交付現金予張晨萱收受。 1.證人Z○○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40至41頁)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姓名對照表(指認人:Z○○)(見偵1053卷三第42至43頁) wspa n=" 1">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1.被告張晨萱:8,400元1萬元X12%X7次(小單被告張晨萱出面取款)=8,400元 張晨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4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7 陳巧玲、陳維欣、林宗聲、甲g○○、甲辰○○為免訴判決 74 d○○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玉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d○○佯稱其欲與d○○交往,因其家裡急需用錢等說詞,請求d○○提供金錢援助,致d○○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7月12日 1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d○○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44至45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8第30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75 v○○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美婷」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v○○佯稱因其母親住院開刀需支付醫藥費之說詞,請求v○○提供金錢援助,致v○○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7月1日 6萬元 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v○○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46至47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附之檢附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0第8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76 甲酉○○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酉○○佯稱其家境困難,請求甲酉○○向其購買價值顯不相當之茶葉等說詞,致甲酉○○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3月4日 15,000元 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酉○○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48至49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0、17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6月25日 1萬元 甲酉○○於左列付款日期,依指示將左列金額之款項匯入林思邈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酉○○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48至49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106年4月21日106北三重字第9062號函檢送之林思邈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原審卷三第123至14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1)2.被告甲辰○○:0元 77 甲未○○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李曉靜」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未○○佯稱其欲當甲未○○女友,其在美容護膚店上班,因其需款賠償不慎使客人皮膚過敏之損害等說詞,請求甲未○○提供金錢援助,致甲未○○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 div ref="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7月2日 6萬元 ne: none;"> 匯入林思邈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未○○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50至51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106年4月21日106北三重字第9062號函檢送之林思邈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所有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23至147頁)3.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2年11月19日永豐銀板橋分行(102)字第00020號函檢送之賴建揚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83至10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2、17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萬元 匯入賴建揚所申設之永豐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78 甲亥○○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雅柔」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亥○○佯稱其先前在酒店認識甲亥○○,因其在桃園開設花店資金週轉失靈,生活困難急需用錢等說詞,請求甲亥○○提供金錢援助,致甲亥○○陷於錯誤而交 付財物。 102年8月20日 25,000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亥○○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54至55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函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及匯入款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333至14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79 甲宙○○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楊佳柔」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宙○○佯稱其對甲宙○○有好感、欲當甲宙○○女友,因其需款清償母親之欠款,及支付母親心臟支架費用等說詞,請求甲宙○○提供金錢援助, 致甲宙○○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6月28日 2萬元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宙○○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58至60頁)2.萬泰銀行102年6月28日匯款申請書(見104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三第63頁)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5至17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7月25日 2萬元 ref="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宙○○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58至60頁)2.萬泰銀行102年6月28日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63頁)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6日 1萬元 1.證人甲宙○○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58至60頁)2.萬泰銀行102年6月28日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63頁)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26日 2萬元 >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宙○○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58至60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函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及匯入款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7第5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10月1日 3萬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萬元,應更正之)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宙○○103年11月20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58至60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80 e○○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雅琪」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e○○佯稱其欲當e○○女友,因其需款繳納房租及在新娘秘書公司當助理,須款繳付新娘秘書執照之考試費用等說詞,請求e○○提供金錢援助,致e○○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div> 102年9月27日 15,000元 iv>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e○○103年11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64至65頁)2.102年9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66頁)3.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附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0、18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10月2日 13,000元 >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e○○103年11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64至65頁)2.102年10月2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67頁)3.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附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81 甲U○○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美玲」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U○○佯稱其欲認識甲U○○,因其從事美容彩妝工作、尚未發薪,家裡需款急用之說詞,請求甲U○○提供金錢援助,致甲U○○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5,000元 匯入王耀廷申設之華南銀行忠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U○○103年11月21日警詢、106年4月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69至70頁、原審卷二第234頁正、背面)2.102年7月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71頁)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8月14日營清字第1030032599號函檢送之王耀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相關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70至8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8第24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2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82 甲O○○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姓「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O○○佯稱其欲 認識甲O○○,因其欲自酒店離職,需款補酒店業績之說詞,請求甲O○○提供金錢援助,致甲O○○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5月23日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O○○103年11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72至73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4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83 地○○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子琪」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地○○佯稱其欲當俊奉女友,其開設茶葉行,因其需款支付客戶未出貨之違約金之說詞,請求地○○提供金錢援助,致地 ○○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6月17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2年6月18日,應更正之) 3萬元 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地○○103年11月21日警詢、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74至76頁、原審卷六第59頁)2.證人地○○提出之102年6月1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79頁)3.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8)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84 癸○○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羽欣」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 以電話向癸○○佯稱其欲當癸○○之女友,其為外拍模特兒,因其需生活費,請 求癸○○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癸○○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3月21日 none;"> 1萬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癸○○103年11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81至82頁)2.三信商業銀行102年3月21日匯款回條(見偵1053卷三第83頁)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之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0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85 甲C○○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天琦」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C○○佯稱其欲當 甲C○○女友,因其需款向地下錢莊贖回其抵押之身分證,及因其需款支付內衣生意貨款,請求甲C○○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甲C○○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7月10日 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3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C○○103年11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86至89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2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6至18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8月7日 ine: none;"> 15,000元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C○○103年11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號卷三第86至89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4第5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9月6日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C○○103年11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86至89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7第7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10月31日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C○○103年11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86至89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6)2.被告甲辰○○:0元 86 甲D○○ 真實 身分不詳自稱「陳靜恩」之成年詐欺集團以電話向甲D○○佯稱其欲與甲D○○交往,因其從事美容工作不慎劃傷客人之眉毛,需款賠償之說詞,請求甲D○○提供金錢援助,致甲D○○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2月26日 <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D○○103年11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92至95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五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8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87 I○○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玉燕」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I○○佯稱因其需款孔急、其母親住院急需醫藥費及需資金頂下店面自行創業等說詞,請求I○○提供金錢援助,致I○○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4月18日 ;">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I○○103年11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98至102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第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8第9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1至19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4月19日 2萬元 匯入沈東樵申設之內湖週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I○○103年11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98至102頁)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2年11月27日北營字第1021802159號檢送之沈東樵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55至59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5月2日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I○○103年11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98至102頁)2.證人I○○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5月2日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105頁)3.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第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1)2.被告甲辰○○:0元 88 甲h○○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 ,以電話接續向甲h○○佯稱其欲與甲h○○交往,因其需款繳付花店房租、支付乾燥花之貨款,其後進貨之乾燥花遭竊需款再行進貨以避免遭求償大額違約金等說詞,請求甲h○○提供金錢援助,致甲h○○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6月20日 ine: none;"> 25,000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h○○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06至108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0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4至19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span="1" style="display: none;"> "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7月2日 12萬元 匯入林思邈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h○○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06至108頁)2.證人甲h○○提出之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02年7月2日匯款回條2紙(見偵1053卷三第109頁)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106年4月21日106北三重字第9062號函檢送之林思邈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所有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23至147頁)4.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2年11月19日永豐銀板橋分行(102)字第00020號函檢送之賴建揚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83至10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81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15萬元 匯入賴建揚所申設之永豐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02年7月5日 rue" style="outline: none;"> 48萬元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h○○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06至108頁)2.102年7月5日匯款委託書(見偵1053卷三第110頁)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9)2.被告甲辰○○:0元 89 甲G○○ "true" style="outline: none;">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詩玲」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G○○佯稱其欲與甲G○○交往,因其從事模特兒外拍工作,需款置裝之說詞,請求甲G○○提供金錢援助,致甲G○○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8月29日 4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G○○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11至112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7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90 甲Z○○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思雅」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Z○○佯稱其欲與甲Z○○交往,因其至香港探望阿姨,需款購買回程機票,及因阿姨欲將土地過戶予其需繳付代書費等說詞,致甲Z○○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 102年7月9日 one;"> 2萬元 匯入王耀廷申設之華南銀行 忠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Z○○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13至114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8月14日營清字第1030032599號檢送之王耀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相關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70至8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2)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8、19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8月28日 none;"> 4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Z○○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13至114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75)2.被告甲辰○○:0元 91 甲f○○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雅婷」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f○○佯稱其欲認識甲f○○,因其媽媽生病需款支付醫藥費之說詞,請求甲f○○提供金錢援助,致甲f○○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5月2日 div> 1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f○○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17至118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1)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92 甲i○○ line: none;">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i○○佯稱其需款支付家人開刀醫藥費,請求甲i○○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甲i○○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7月2日 12,000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i○○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21至122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81第1項、編號48第21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7月3日 1萬元 93 甲m○○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靜茹」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m○○佯稱其欲與甲m○○交往,因其需款清償地下錢莊欠款之說詞,請求甲m○○提供金錢援助,致甲m○○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ne: none;"> 102年9月25日 7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m○○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23至124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2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94 甲E○○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小柔」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E○○佯稱其認識甲E○○,因其需款繳付房租、房貸,及需清償向同事之借款等說詞,請求甲E○○提供金錢援助,致甲E○○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2月22日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E○○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27至128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00元 即陝訴書附表一編號203至20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2月25日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E○○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27至128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3月7日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E○○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27至128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3月14日 25,000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E○○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27至128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95 甲t○○ e="outline: none;"> 102年7月30日 2萬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t○○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31至132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匯入款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7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7、20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8月22日 40萬元 匯入高聖倫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t○○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31至132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104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995號函檢附之高聖倫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22至132頁、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第80至99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96 X○○ 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6月3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2年6月4日,應更正之) 1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X○○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106年4月17日準備程序、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35至136頁、原審卷二第234至234頁背面、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證人X○○提出之102年6月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137頁)3.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9、21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8月28日 15,000元 匯入梁友維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X○○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106年4月17日準備程序、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35至136頁、原審卷二第234至234頁背面、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102年8月2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138頁)3.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106年4月25日汐科存字第1065001010號函檢送之梁友維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48至15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75)2.被告甲辰○○:0元 97 甲v○○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張淑惠」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v○○佯稱其願當「小三」,其於經紀公司任職傳播小姐,因需繳付公司佣金方能領回薪資,要至香港找同事蕭雅惠需款購買機票,及返還同事借款等說詞,請求甲v○○提供金錢援助,致甲v○○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ref="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1月29日 15萬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v○○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48至150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之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3至21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3月29日 1萬元、1萬元 匯入王正武申設之臺灣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v○○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48至150頁)2.臺灣銀行松江分行102年11月22日松江營密字第10250006781號檢送之王正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身分證件影本、往來明細(見10104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五第60至69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 10 2年7月4日 10萬元 匯入俞彥宇所申設之新光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v○○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48至150頁)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2年11月12日(102)新光銀業務字第4914號、104年9月16日(104)新光銀業務字第4976號函檢附之俞彥宇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01至108頁、偵1053卷八第266至269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5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v○○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48至150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97)2.被告甲辰○○:0元 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v○○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48至150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83第5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10月2日 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v○○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48至150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84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98 : none;"> c○○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c○○佯稱其在酒店任職,欲與c○○交往,因其發生車禍需款賠償對方,請求c○○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c○○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12月17日 80萬元 匯入張家輔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大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c○○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53至154頁)2.證人c○○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102年12月17日存款憑條(見偵53卷三第155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橋分行103年2月25日合金大橋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張家輔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51至258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無 99 none;"> 甲j○○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j○○佯稱其為酒促小姐,因其得罪客人需款賠償,及母親開刀住院需款支付醫藥費等說詞,請求甲j○○提供金錢援助,致甲j○○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ine: none;"> 102年2月25日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j○○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58至159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98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0至222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3月28日 1萬元 匯入王正武申設之臺灣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j○○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58至159頁)2.臺灣銀行松江分行102年11月22日松江營密字第10250006781號檢送之王正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身分證件影本、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60至69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3年1月14日 5萬元 匯入張家輔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大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j○○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58至159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橋分行103年2月25日合金大橋第0000000000號檢送之張家輔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51至258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65)2.被告甲辰○○:0元 100 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甲宇○○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宇○○佯稱其任職模特兒,因其工作上與人發生糾紛,需款賠償之說詞,請求甲宇○○提供金錢援助,致甲宇○○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8月30日 2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宇○○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60至161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附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1 outline: none;"> 甲○○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佯稱其欲與甲○○交往,因其在酒店任職,需款清償酒店欠款之說詞,請求甲○○提供金錢援助,致甲○○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8月20日 2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62至163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82)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 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 戌○○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美玲」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戌○○佯稱其欲認識戌○○,因其父親生病住院急需醫藥費之說詞,請求戌○○提供金錢援助,致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9月23日 2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戌○○103年11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64至165頁)2.證人戌○○提出之102年9月2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166頁)3.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7第9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3 甲X○○ e" style="outline: none;">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李美陽」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X○○佯稱其欲與甲X○○交往,因其需款支付母親生病醫藥費之說詞,請求甲X○○提供金錢援助,致甲X○○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3年1月22日 20萬元 匯入張家輔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大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X○○103年12月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69至170頁)2.證人甲X○○提出之花旗銀行103年1月22日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三第171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橋分行103年2月25日合金大橋第0000000000號檢送之張家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51至258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4)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4 f="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天○○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思婷」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天○○佯稱其欲與天○○交往,因其欲辭去酒促工作,需款支付保證金之說詞,請求天○○提供金錢援助,致天○○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v> 102年4月10日 3萬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天○○103年6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74至175頁)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函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9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7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5 A○○ div>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自稱「小美」,以電話向A○○佯稱其因農曆年將近,需款過年,請求A○○提供金錢援助等詞,致A○○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 財物。 102年2月9日 1萬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A○○103年6月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79至180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之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8、22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2月17日 1萬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A○○103年6月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79至180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之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6 t○○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鄭月玲」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t○○佯稱其需款10萬元之說詞,請求t○○提供金錢援助,致t○○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4月15日 3萬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t○○103年6月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83至184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之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1.被告甲g○○:3,000元(102年4月15日、4月22日之日薪各1,500元;102年4月16日、4月18日所得分別列於編號10第4項、編號48第9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0 102年4月16日 3萬元 102年4月18日 3萬元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4月22日 1萬元 107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甲辛○○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羅小曼」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自稱「羅小曼」,以電話向甲辛○○佯稱其認識甲辛○○,因其需款補酒店業績、支付酒店簽約逾期之罰金等說詞,請求甲辛○○提供金錢援助,致甲辛○○陷於 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6月13日 3萬元 匯入林思邈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辛○○103年6月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91至192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106年4月21日106北三重字第9062號函檢送之林思邈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23至14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8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8 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甲寅○○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彭彭」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寅○○佯稱其認識甲寅○○,因其父親生病需款支付醫藥費、需款賠償等說詞,請求甲寅○○提供金錢援助,致甲寅○○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iv> 3萬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寅○○103年6月5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95至196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8第20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2、23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4月8日 3萬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寅○○103年6月5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195至196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9 玄○○ span="1" rowspan="2" style="height: 847.333px;"> 102年2月14日 div> 3萬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玄○○103年6月16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00至201頁、原審卷六第59頁)2.證人玄○○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見偵1053卷三第202頁)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之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10 f="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s○○(原名張育瑋)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楊夢欣」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s○○佯稱其認識s○○,因其母親生病需裝支架、其朋友賣茶葉需業績,請求s○○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s○○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 iv> 102年3月23日 1萬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s○○103年6月16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03至204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函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0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5、23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4月5日 1萬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s○○103年6月16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03至204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函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4)2.被告甲辰○○:0元 111 甲J○○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自稱「陳玉婷」,以電話接續向甲J○○佯稱其係甲J○○先前認識之朋友,因其母親重病住院、急需用錢等說詞,請求甲J○○提供金錢援助, 致甲J○○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10月1日 2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J○○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08至209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83第5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7、23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10月31日 2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J○○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08至209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6)2.被告甲辰○○:0元 112 "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V○○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V○○佯稱其需款繳交美容證照考試之材料費、支付生活費、房租及使用化妝品不當需款賠償客人等說詞,請求V○○提供金錢援助,致V○○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utline: none;"> 102年3月3日 1萬元 自其姊邱桂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邱桂蘭於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V○○103年7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13至216頁)2.邱桂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三第217至218頁)3.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9至24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7月11日 1萬元 自邱桂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邱桂蘭於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V○○103年7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13至216頁)2.邱桂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三217至218頁)3.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tr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7月16日 1萬元 自邱桂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俞彥宇所申設之新光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邱桂蘭於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V○○103年7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13至216頁)2.邱桂蘭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三第217至218頁)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2年11月12日(102)新光銀業務字第4914號、104年9月16日(104)新光銀業務字第4976號函檢附之俞彥宇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01至108頁、偵1053卷八第266至269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P○○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謝佳琪」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P○○佯稱其認識P○○,因其向朋友借款需款清償等說詞,請求P○○提供金錢援助,致P○○陷於錯誤而陸續交 付財物。 102年4月11日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P○○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19至220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2至24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6月10日 1萬元 在臺北市民生東路某星巴克咖啡店,將現金交付予自稱為謝佳琪友人之劉幼惠。 1.證人P○○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19至220頁)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姓名對照表(指認人:P○○)(見偵1053卷三第221至223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9月10日 12,000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P○○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三第219至220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0第4項)2.被告甲辰○○:0元 114 甲n○○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n○○佯稱其認識甲n○○,因其發生車禍、母親開刀住院、向朋友借款等故,需支付醫藥費、欠款等說詞,請求甲n○○提供金錢援助,致甲n○○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6月26日 2萬元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n○○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3至4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5至25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7月15日 2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n○○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104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四第3至4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件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9)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7日 75,000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n○○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3至4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匯入款明細等(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4(5)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15日 10萬元、2萬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n○○103年7月2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3至4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匯入款明細等(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3)2.被告甲辰○○:0元 115 iv> 宙○○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靜文」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宙○○佯稱其認識宙○○,因其需款繳納最後一期保費,始得辦理保險金到期領回之說詞,請求宙○○提供金錢援助,致宙○○陷於錯 誤而交財財物。 102年5月9日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宙○○103年7月22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5至6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16< /div> r○○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自稱「林 嘉慧」,以電話向r○○佯稱其認識r○○,因其生病、報名按摩證照考試、父母親生病、打破公司花瓶、打破同事保養品等故,需款支付醫藥費、報名費、賠償,請求r○○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r○○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10月24日 2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r○○103年7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1至12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ne;"> 117 甲F○○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依婷」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 甲F○○佯稱其認識甲F○○,因其需款支付妹妹車禍醫藥費、母親生病開刀之醫藥費等說詞,請求甲F○○提供金錢援助,致甲F○○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6月20日17時許 4萬元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松下通訊行前,將現金交付予自稱為林依婷朋友「萱萱」之張晨萱。 1.證人甲F○○103年7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6至18頁)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3號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053卷九第191頁正面)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姓名對照表(指認人:甲F○○)(見偵1053卷四第19至21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0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1至26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6月24日20時30分許 4萬元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松下通訊行前,將現金交付予自稱為林依婷之朋友「萱萱」。 1.證人甲F○○103年7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6至18頁)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3號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053卷九第191頁背面至192頁正面)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6月28日15時許 10萬元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丹堤咖啡店前,將現金交付予自稱為林依婷之朋友「萱萱」。 1.證人甲F○○103年7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6至18頁)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3號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053卷九第191至192頁正、背面)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2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7月3日15時許 10萬元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丹堤咖啡店前,將現金交付予自稱為林依婷朋友「安琪」之劉幼惠。 1.證人甲F○○103年7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6至18頁)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監字第233號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053卷九第192頁背面)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姓名對照表(指認人:甲F○○)(見偵1053卷四第19至21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7月22日 2萬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F○○103年7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6至18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匯入款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76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118 甲I○○ 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王雅涵」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I○○佯稱其需款孔急之說詞,請求甲I○○提供金錢援助,致甲I○○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5月16日 1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I○○103年7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23至24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2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19 甲戌○○ e="outline: none;">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雅妮」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戌○○佯稱其需款繳納房租之說詞,請求甲戌○○提供金錢援助,致甲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8月6日 15,000元 匯入傅建勳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戌○○103年7月2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28至29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行102年11月14日北富銀東湖字第1020000012號函檢送之傅建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往來明細、存提領ATM機號(見偵1053卷九第194至20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7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20 j○○ 真實 身分不詳自稱「張美露」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j○○佯稱其認識j○○,因其生病住院急需用錢之說詞,請求j○○提供金錢援助,致j○○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6月6日 15,000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j○○103年8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39至40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第67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yle="outline: none;"> 121 甲s○○ 真實身分不 詳自稱「黃敏茹」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s○○佯稱其為照顧植物人之弟弟,故在酒店上班,因其母親生病、弟弟過世、再母親過世等變故,需錢急用等說詞,請求甲s○○提供金錢援助,致甲s○○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4月30日 2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s○○103年8月18日警詢指述、106年4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44至45頁、原審卷二第234頁正、背面)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3第2項)2.被告甲辰○○:0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0至277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5月30日 3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s○○103年8月18日警詢指述、106年4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44至45頁、原審卷二第234頁正、背面)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5月31日 3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s○○103年8月18日警詢指述、106年4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44至45頁、原審卷二第234頁正、背面)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6月4日 3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s○○103年8月18日警詢指述、106年4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44至45頁、原審卷二第234頁正、背面)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6月5日 1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s○○103年8月18日警詢指述、106年4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44至45頁、原審卷二第234頁正、背面)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0第6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10日 2萬元、1萬元 匯入梁友維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s○○103年8月18日警詢指述、106年4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44至45頁、原審卷二第234頁正、背面)2.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106年4月25日汐科存字第1065001010號函檢送之梁友維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48至15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11日 2萬元 匯入梁友維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s○○103年8月18日警詢指述、106年4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44至45頁、原審卷二第234頁正、背面)2.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106年4月25日汐科存字第1065001010號函檢送之梁友維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48至152頁) 1.被告甲g○○:0元(列於編號22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31日 3萬元 匯入梁友維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s○○103年8月18日警詢指述、106年417日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44至45頁、原審卷二第234頁正、背面)2.臺灣土地銀行汐科分行106年4月25日汐科存字第1065001010號函檢送之梁友維汐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48至15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22 甲V○○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自稱為甲V○○之老婆,以電話向甲V○○佯稱因其臨時缺貨款之說詞,請求甲V○○匯款,致甲V○○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3年1月13日 1萬元 匯入張建智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V○○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67至68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0406號函檢送之張建智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242至247頁背面)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1)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2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23 y○○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為許春火前女友之表姊「陳惠珍」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y○○佯稱因其需款購買自大陸回臺之機票之說詞,請求y○○提供金錢援助,致y○○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3日 2萬元 匯入詹哲豪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y○○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81至82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路分行103年2月17日合金中山路存字第1030000411號函檢送之詹哲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36至241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24 甲T○○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謊稱為甲T○○之女友「謝薇琪」,以電話向甲T○○佯稱因其向朋友借款需款清償之說詞,請求甲T○○提供金錢援助,致甲T○○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3年1月16日 1萬元 匯入林冠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T○○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85至86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0406號函檢送之林冠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242至243、247頁背面至25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0)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25 甲S○○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許雅琦 」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S○○佯稱因其生病需款支付醫藥費之說詞,請求甲S○○提供金錢援助,致甲S○○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11月1日 15,000元 匯入李翔倫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S○○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87至89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3年2月26日合金基營字第1030000836號函檢送之李翔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八第16至2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7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26 p○○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雅柔」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p○○佯稱其欲與p○○交往,因其店裡缺業績,請求p○○提供金錢援助等詞,致p○○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7月4日18時許 1萬元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松下通信行前,將現金交付予自稱為「林雅柔」之劉幼惠。 1.證人p○○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93至94頁)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監字第233號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053卷四第99頁正背面)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姓名對照表(指認人:p○○)(見偵1053卷四第95至9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02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8至29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7月24日前後某日18時30分許 1萬元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和運租車店前,將現金交付予自稱為「林雅柔」之劉幼惠。 1.證人p○○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93至94頁)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姓名對照表(指認人:p○○)(見偵1053卷四第95至9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8第26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9月11日18時30分許 1萬元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飛揚體育用品社前,將現金交付予自稱為「林雅柔」之劉幼惠。 1.證人p○○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93至94頁)2.本院102年聲監字第39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053卷四第99頁背面至100頁)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姓名對照表(指認人:p○○)(見偵1053卷四第955至9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6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127 甲r○○ "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曉琪」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r○○佯稱因其住院急需醫藥費等說詞,請求甲r○○提供金錢援助,致甲r○○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8月29日 2萬元 匯入李○銘申設之南港區農會後山埤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r○○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03至104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證人甲r○○提出之102年8月2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四第105頁)3.南港區農會103年2月17日北南農信字第1030005070號檢送之李○銘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人基本資料、往來明細、及其匯款之行庫別與匯款人姓名等資料(見偵1053卷八第80至8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93)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1、292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9月6日 1萬元 匯入李○銘申設之南港區農會後山埤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r○○103年10月13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03至104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證人甲r○○提出之102年9月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四第105頁)3.南港區農會103年2月17日北南農信字第1030005070號檢送之李○銘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人基本資料、往來明細、及其匯款之行庫別與匯款人姓名等資料(見偵1053卷八第80至84頁)第80至8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7第7項)2.被告甲辰○○:0元 *128 e: none;"> 子○○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佩琪」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子○○佯稱因其離職暫無經濟來源,需款繳付房租之說詞,請求子○○提供金錢援助,致子○○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4月3日 15,000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子○○103年11月26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06至107頁)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函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29 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D○○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D○○佯稱其欲當D○○朋友,因其需款繳付房租之說詞,請求D○○提供金錢援助,致D○○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5月8日 1萬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D○○103年11月26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08至109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之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30 tyle="outline: none;"> 黃○○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小倩」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黃○○佯稱其欲當黃○○朋友,因其無回臺旅費之說詞,請求黃○○提供金錢援助,致黃○○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2日 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黃○○103年11月26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10至111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7)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31 甲M○○ 102年3月8日 25,000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M○○103年11月26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12至113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32 yle="outline: none;"> 甲L○○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靜怡」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L○○佯稱其欲與甲L○○交往,因其生病住院急需醫藥費、欠缺生活費等說詞,請求甲L○○提供金錢援助,致甲L○○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9月14日 2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L○○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16至117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2)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7、29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9月26日 12,000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L○○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16至117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104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33 甲K○○ le="outline: none;">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為「陳」姓之「王舒麗」友人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向甲K○○佯稱因王舒麗欲離職,需款繳付70萬元,始可領取公司酬金等說詞,請求甲K○○提供金錢援助,致甲K○○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25日 70萬元 匯入洪峻晧(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洪峻皓,下同)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K○○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106年4月17日準備程序、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18至119頁、原審卷二第235頁背面、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104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992號函檢附之洪峻晧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42卷五第115至121頁、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第56至71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97)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34 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甲H○○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赽唯郵」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H○○佯稱其從事美容工作,請求甲H○○購買美容產品等說詞,提供金錢援助,致甲H○○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9月16日 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H○○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20至121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60)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0至30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9月23日 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H○○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20至121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7第9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10月8日 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H○○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20至121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4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10月21日 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H○○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20至121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35 rue" style="outline: none;"> 甲Y○○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詩琪」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Y○○佯稱其欲認識甲Y○○,其從事茶葉買賣工作,因需大量進貨資金不足,又因送貨途中茶葉掉落,需補款予客戶等說詞,請求甲Y○○提供金錢援助,致甲Y○○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6月26日 50萬元 匯入賴建揚所申設之永豐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Y○○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22至123頁)2.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2年11月19日永豐銀板橋分行(102)字第00020號函檢送之賴建揚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83至10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21)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4至30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6月27日 20萬元 匯入王耀廷申設之華南銀行忠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Y○○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22至123頁)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8月14日營清字第1030032599號檢送之王耀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相關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70至8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0第7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7月1日 8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Y○○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22至123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0第8項)2.被告甲辰○○:0元 *136 甲w○○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張舒婷」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w○○佯稱其欲與甲w○○交往,因其欲自酒店離職,需款清償酒店債務等說詞,請求甲w○○提供金錢援助,致甲w○○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8月20日 18,000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w○○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24至125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檢送之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匯入款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82)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7、30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8月29日 41,000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w○○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24至125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93)2.被告甲辰○○:0元 137 壬○○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謝雨飛」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壬○○佯稱其欲與壬○○交往,因其生活困難,急需生活費之說詞,請求壬○○提供金錢援助,致壬○○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3年1月14日 12,000元 匯入張家輔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大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壬○○103年11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26至127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橋分行103年2月25日合金大橋第0000000000號檢送之張家輔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51至258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65)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38 己○○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張佩玲」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己○○佯稱其欲與己○○交往,因其需款辦理家裡土地過戶移轉,請求己○○提供金錢援助等詞,致己○○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2月21日 5萬元 匯入黃達暉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己○○103年12月4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28至129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9日106宜蘭字第091號函檢送之黃達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58至75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31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39 e: none;"> 戊○○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珮珊」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戊○○佯稱其從事電影拍攝工作,欲與戊○○交往,因其急需用錢之說詞,請求戊○○提供金錢援助,致戊○○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3年1月8日 15萬元 將現金存入至林冠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戊○○103年12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30至132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1月8日存款憑證(見偵1053卷四第133頁背面)3.證人戊○○提出之手寫筆記(見偵1053卷四第137至138頁背面)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0406號函所檢送之林冠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資料(見偵1053卷五第242至243、247頁背面至25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3)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1至31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3年1月14日 10萬元 匯入張家輔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大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戊○○103年12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30至132頁)2.證人戊○○提出之臺灣銀行103年1月14日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四第133頁背面)3.證人戊○○提出之手寫筆記(見偵1053卷四第137至138頁背面)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橋分行103年2月25日合金大橋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張家輔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51至258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65)2.被告甲辰○○:0元 103年1月20日 8萬元 匯入張家輔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大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戊○○103年12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30至132頁)2.證人戊○○提出之臺灣銀行103年1月20日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四第133頁背面)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橋分行103年2月25日合金大橋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張家輔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51至258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40 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甲q○○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思雨」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q○○佯稱其認識甲q○○,欲與甲q○○交往,請求甲q○○投資其所開設之花店,及送貨途中發生車禍需款賠償等說詞,請求金錢援助,致甲q○○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8月9日 5萬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q○○103年12月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41至142頁)2.台北富邦銀行102年8月9日匯款委託書(見偵1053卷四第143頁)3.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匯入款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7第4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4、31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9月4日 3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q○○103年12月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41至142頁)2.台北富邦銀行102年9月4日匯款委託書(見偵1053卷四第43頁)3.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T○○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T○○佯稱其從事商品販售工作,因公司缺業績等說詞,請求T○○提供金錢援助,致T○○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4月8日 1萬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T○○103年12月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45至146頁)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函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13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6、317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7月18日 1萬元 將現金存入至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T○○103年12月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45至146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one;"> *142 潘進祥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玉玲」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潘進祥佯稱因其弟弟車禍需款急用之說詞,請求潘進祥提供金錢援助,致潘進祥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4月16日 1萬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潘進祥103年6月11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47至148頁)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函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0第4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8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無 * 143 M○○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M○○佯稱其認識M○○,因其家裡發生意外,急需用錢之說詞,請求M○○提供金錢援助,致M○○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5月20日 1萬元 匯入沈東樵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新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M○○103年6月12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49至150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行12年11月13日國世新湖字第1020000029號函檢送之沈東樵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人基本資料、往來明細、存提領時之ATM機號(見偵1053卷五第39至5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3第4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 *144 e;"> O○○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O○○佯稱其認識O○○,因其需款繳付房租之說詞,請求O○○提供金錢援助,致O○○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3月22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3年3月22日) 16,000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O○○103年8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51至153頁)2.證人O○○之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富興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53卷四第154頁)3.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8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無 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45 未○○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雅如」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林顯財佯稱其認識未○○,因其車禍需款賠償之說詞,請求未○○提供金錢援助,致未○○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3月22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2年3月21日) 3萬元 匯入陳志達申設之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未○○103年8月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55至156頁)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2年11月25日汐止營密字第10250004971號函檢送之陳志達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1至2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8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ine: none;"> 無 *146 a○○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斯琪」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a○○佯稱其認識a○○,因其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說詞,請求a○○提供金錢援助,致a○○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4月26日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a○○103年8月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57至158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2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outline: none;"> 無 *147 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甲乙○○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乙○○佯稱其認識甲乙○○,因其家裡發生意外需款等說詞,請求甲乙○○提供金錢援助,致甲乙○○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4月30日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乙○○103年8月8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59至160頁)2.陳宗慶之綠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四第161頁)3.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3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3、32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ue" style="outline: none;"> 無 102年6月13日 15,000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乙○○103年8月8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59至160頁)2.陳宗慶之綠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四第161頁)3.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8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148 l○○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l○○佯稱因其需款繳付保險費,始可領回保險金,請求l○○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l○○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7月11日 1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l○○103年9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62至165頁)2.證人l○○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四第166至167頁)3.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17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4至326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無 102年7月16日 1萬元 匯入俞彥宇所申設之新光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l○○103年9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62至165頁)2.證人l○○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四第166至167頁)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2年11月12日(102)新光銀業務字第4914號、104年9月16日(104)新光銀業務字第4976號函檢附之俞彥宇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01至108頁、偵1053卷八第266至269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17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19日 1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l○○103年9月24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62至165頁)2.證人l○○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053卷四第166至167頁)3.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7第6項)2.被告甲辰○○:0元 itable="tr ue" style="outline: none;"> *149 o○○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慧琴」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o○○佯稱因其母親過世,經濟困難,請求o○○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o○○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9月2日 6萬元 匯入詹哲豪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o○○103年11月6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68至169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路分行103年2月17日合金中山路存字第1030000411號函檢送之詹哲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36至241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7)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8、32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無 102年9月12日 5萬元 匯入詹哲豪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o○○103年11月6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68至169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路分行103年2月17日合金中山路存字第1030000411號函檢送之詹哲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36至241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7第8項)2.被告甲辰○○:0元 *150 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z○○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吳佳莉」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z○○佯稱因其工作困難、經濟狀況不佳等說詞,請求z○○提供金錢援助,致z○○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2日 5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z○○103年11月6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0至171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7)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無 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51 甲卯○○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卯○○佯稱因其父母雙亡,經濟困難,需款辦理喪事等說詞,請求甲卯○○提供金錢援助,致甲卯○○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102年9月3日 1萬元 匯入李○銘申設之南港區農會後山埤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卯○○103年11月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3至174頁)2.南港區農會103年2月17日北南農信字第1030005070號函檢送之李○銘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人基本資料、往來明細、及其匯款之行庫別與匯款人姓名等資料(見偵1053卷八第80至8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34)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1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無 *152 甲Q○○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姓「謝」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Q○○佯稱其欲與甲Q○○交往,因其經濟困難等說詞,請求甲Q○○提供金錢援助,致甲Q○○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4月15日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Q○○103年12月1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5至176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11)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2、333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6月13日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Q○○103年12月15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5至176頁)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8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153 F○○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瑋庭」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F○○佯稱其欲與F○○交往結婚,因其需清償地下錢莊欠款、需要生活費、本人及妹妹住院費與醫藥費之欠費等說詞,請求F○○提供 金錢援助,致F○○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7月11日 5萬元 匯入俞彥宇所申設之新光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F○○103年12月16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判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7至178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2年11月12日(102)新光銀業務字第4914號、104年9月16日(104)新光銀業務字第4976號函檢附之俞彥宇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01至108頁、偵1053卷八第266至269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17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4至340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無 102年7月16日 12萬元 匯入陳躍文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F○○103年12月16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理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7至178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2年11月26日合金基營字第1020005585號函檢送之陳躍文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往來明細、提領時ATM機號(見偵1053卷五第218至223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17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7月30日 2萬元 匯入李羿鋒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F○○103年12月16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理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7至178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104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989號函檢附之李羿鋒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偵1053卷五第109至114頁、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第37至4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7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9月2日 30萬元 匯入洪峻晧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F○○103年12月16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理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7至178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104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992號函檢附之洪峻晧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15至121頁、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第56至71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7)2.被告甲辰○○:0元 102年9月18日 3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F○○103年12月16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理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7至178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6)2.被告甲辰○○:0元 103年1月7日 15萬元 將現金存入至張家輔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大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F○○103年12月16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理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7至178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橋分行103年2月25日合金大橋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張家輔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51至258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3年1月13日 10萬元 將現金存入至張家輔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大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F○○103年12月16日警詢指述、106年8月24日審理中之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7至178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字第1053號卷四第177至178頁、原審卷六第56至57頁)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橋分行103年2月25日合金大橋第0000000000號檢送之張家輔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51至258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51)2.被告甲辰○○:0元 enteditabl 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54 甲玄○○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依莎」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甲玄○○接續佯稱其欲與甲玄○○交往,因其爺爺生病住院、家裡向地下錢莊借款、本人發生車禍、酒店業績不佳等故,需支付醫藥費、欠款、賠償金,請求甲玄○○提供金錢援助等說詞,致甲玄○○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7月8日 5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玄○○103年12月18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9至180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2)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1至345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7月10日 2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玄○○103年12月18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9至180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2第2)2.被告甲辰○○:0元 102年7月15日 2萬元 匯入陳冠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玄○○103年12月18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9至180頁)2.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德分行106年4月20日北富銀文德字第1060000009號函檢送之陳冠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原審卷三第109至12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9)2.被告甲辰○○:0元 102年8月12日 2萬元 匯入邱志賢申設之陽信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玄○○103年12月18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9至180頁)2.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2年11月14日陽信蘆洲字第0000000號函檢送之邱志賢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ATM提領明細、匯入款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33至142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7第5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10月8日 2萬元 匯入魏子鈞申設之臺灣銀行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玄○○103年12月18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四第179至180頁)2.臺灣銀行劍潭分行102年11月19日劍潭營密字第10250005351號函檢送之魏子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143至174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4第3項)2.被告甲辰○○:0元 *155 f="c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甲午○○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夏美欣」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午○○佯稱其願當「小三」,因其從事女用內衣買賣,進貨資金不足、員工車禍受傷急需醫藥費及其後員工死亡之喪葬費、辦理土地過戶之土地增值稅與需款急用等說詞,請求甲午○○提供金錢援助,致甲午○○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2年7月29日 4萬元 匯入李羿鋒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午○○104年2月23日、2月27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八第3至7頁、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第10至11頁)2.證人甲午○○提出之中國信託102年7月29日新臺幣提款交易憑證(見偵1053卷八第10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104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989號函檢附之李羿鋒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偵1053卷五第109至114頁、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第37至4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0至354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無 102年8月5日 20萬元 匯入李翔倫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午○○104年2月23日、2月27日警詢指述(見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第10至11頁、偵1053卷八53號卷八第3至7頁)2.證人甲午○○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102年8月5日存款憑條(見偵1053卷八第10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3年2月26日合金基營字第1030000836號函檢送之李翔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八第16至24頁) 1.被告甲g○○:2,500元2.被告甲辰○○:0元 n="1" style="display: none;"> 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8月12日 30萬元 匯入洪峻晧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午○○104年2月23日、2月27日警詢指述(見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第10至11頁、偵1053卷八第3至7頁)2.證人甲午○○之華南商業銀行104年8月12日匯款回條(見偵1053卷八第10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104年4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992號函檢附之洪峻晧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15至121頁、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第56至71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7第5項)2.被告甲辰○○:0元 wspan="1" style="display: none;"> o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8月15日 20萬元 匯入高聖倫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午○○104年2月23日、2月27日警詢指述(見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第10至11頁、偵1053卷八第3至7頁)2.證人甲午○○提出之花旗銀行102年8月15日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1053卷八第11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104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995號函檢附之高聖倫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22至132頁、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第80至99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23)2.被告甲辰○○:0元 102年9月18日 50萬元 匯入王冠閎申設之新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午○○104年2月23日、2月27日警詢指述(見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060號卷第10至11頁、偵1053卷八第3至7頁)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6日儲字第1030021715號函檢送之王冠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五第224、228至230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46)2.被告甲辰○○:0元 owspan="1" style="display: none;"> lText" contenteditable="true" style="outline: none;"> *156 n○○ 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林書婷」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向n○○佯稱其欲與n○○交往,因其母親顱內出血手術需款支付醫藥費,及需款支付妹妹準備考試間之生活費等說詞,請求 n○○提 供金錢援 助等說詞,致n○○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01年8月27日 6萬元 匯入尹燕忠申設之文山景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n○○103年6月18日警詢指述(見偵1053卷第31頁背面至33頁)2.證人n○○提出之臺灣銀行101年8月27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見偵7091卷第34頁背面)3.尹燕忠之文山景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見偵7091卷第42至43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1月25日 6萬元 匯入郭玉麟申設之內湖西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n○○103年6月18日警詢指述(見偵7091卷第31背面至33頁)2.證人n○○提出之三信商業銀行102年1月25日匯款回條(見偵7091卷第35頁)3.內湖西湖郵局103年7月25日內湖西湖字第103-1號查詢回復簡函檢送之郭玉麟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客戶資料、往來明細(見偵1053卷第43頁背面至45頁、238-1至240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57 甲子○○ 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女性成員,以電話接續向甲子○○佯稱其欲與甲子○○交往,因其在酒店上班、母親生病、叔叔欠地下錢莊等說詞,請求甲子○○提供金錢援助,致甲子○○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子○○提供之102年3月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7091卷第40頁正面)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3)2.被告甲辰○○:0元 甲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至9 甲辰○○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102年3月6日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子○○提供之102年3月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7091卷第40頁正面)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102年3月22日 6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子○○提供之102年3月22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7091卷第40頁背面)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8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4月19日 2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子○○提供之102年4月19日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7091卷第40頁背面)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104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五第175至217頁、104年度偵字第7091號卷第45頁背面至第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91第2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5月7日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子○○提供之102年5月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7091卷第41頁正面)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4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102年5月28日 25,000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子○○提供之102年5月2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7091卷第41頁正面)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1,500元2.被告甲辰○○:0元 ="tr ue" style="outline: none;"> 102年6月3日 1萬元 匯入陳玉燕申設之永豐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1.證人甲子○○提供之102年6月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7091卷第41頁背面)2.永豐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2年11月13日永豐銀羅東分行(102)字第00042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30日作心詢字第1030725117號函檢附之陳玉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1053卷五第175至217頁、偵7091卷第45頁背面至67頁) 1.被告甲g○○:0元(所得列於編號100第1項)2.被告甲辰○○:0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