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任昌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5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304、4305、61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與甲○○均在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下稱德明科大)任教,甲○○並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公司)原董事長,丙○○竟:
㈠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妨害信用之犯意,自民國106
年11月27日起至107年8月間,在Facebook網站(下稱臉書)、ResearchGate網站、YouTube網站等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網路上,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毀損甲○○、關貿公司名譽及關貿公司信用。
㈡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107年4月13日、15日,以臉書傳送
如附表三所示之文字訊息予甲○○,嗣甲○○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上網瀏覽後,心生畏懼。
二、丙○○因不滿鏡週刊記者乙○○對其之採訪報導,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7年5月17日至8月20日,以臉書帳號「Robert Liu」之名,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網路上,接續發表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內容文字並辱罵乙○○,足以貶損乙○○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嗣乙○○在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住處上網閱覽前揭內容,始悉上情。
三、案經甲○○、關貿網公司、乙○○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供述證據,公訴人、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134-148、278-285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㈡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二、告訴人乙○○及其代理人,業於原審準備、審理時就本案表達意見在案(見易字卷二第46頁、卷三第90頁),因乙○○服膺原審判決,並未就原審判決請求檢察官代為上訴,是本院認於審理時無通知告訴人乙○○、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丙○○就於前揭時地上網發表附表一至四之文章等事實,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惟仍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妨害信用、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就事實一部分,因為甲○○的博士論文有很大問題,看起來像是買來的,甲○○又從事官職,而就臺灣跟政府有關的資訊發包採購,幾乎都是透過關貿公司,我以我的言論是在維護國家法益的善意言論;另就事實二部分,我因為乙○○的報導而被網民圍攻,如果不作反應,就等於是承認報導內容,所以我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云云。
經查:
㈠就事實一㈠、事實二之部分:
1.被告於附表一、二、四所示之時間,於供不特定人得任意閱覽之網際網路臉書社團或網站、期刊上(詳如附表一、
二、四之日期、出處、內容欄所示),張貼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內容等事實,除據被告不爭執外,業經證人甲○○證述明確,並有被告個人臉書貼文、臉書社團「關貿網路職工福利委員會」、「對科技部,你沒有沈默的權利」之貼文、發表在YouTube網站之影片及內文(見他5167卷第39、41頁)、公民新聞網站發表之文章(見他5167卷第47頁至第57頁、他6379卷第27頁至第43頁)、「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及ResearchGate網站發表「甲○○誣告丙○○涉嫌恐嚇取財案」、「甲○○妨害名譽與妨害公務」文章(見他5167卷第73頁至第119頁、第47頁至第51頁)、蘋果日報即時新聞網站發表之新聞內容(見他6379卷第177頁至第203頁)、有附表四所示文章期刊列印資料(見他10859卷第17頁至第117頁、第267頁至第363頁)等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就被告之誹謗故意以觀:⑴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
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是該號解釋對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否則仍構成誹謗罪。換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應提出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而非空言其發表之言論有所依據,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倘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其甚或以情緒化等貶抑言語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而達於以言詞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故本件被告是否具誹謗罪之故意部分,既經認定被告具有所指之公開言論以,即應由被告舉證其真實性或至少舉證「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即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有何依據可使被告為合理之推論,方可認被告未具該「誹謗之故意」。
⑵關於被告在如附表一編號1、3、5、6、7、8所示之內容
指稱甲○○學術論文有抄襲、舞弊、違反學術倫理之真實性:
①依德明科大106年7月10日召開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三
次校教評會議紀錄,其中關於第19案「有關民眾檢舉本校許姓教師論文疑義案,本校學術倫理調查小組調查結果,提請討論」之說明欄記載:一、……依民眾105年12月6日至教育部部長信箱電子信件檢舉本校許師之送審副教授資格之專門著作,疑似之著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本校於105.12.22函覆本校許姓教師送審副教授資格之審議程序及相關文件。二、教育部106年1月18日……函,指稱本校對前述許師送審副教授資格之代表著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疑義未予查明妥處,要求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等規定及校內相關章則辦理,並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部。三、本校於106.2.7成立調查小組,……認為本案並未有構成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並以此函覆教育部。四、……調查小組於106年5月17日召開第四次會議,……將檢舉內容及許姓教師答辯書送五位原審查人再審查。五、外審五位委員意見全部回覆後,調查小組於106年6月28日召開第五次會議,檢閱委員意見後,決議……整體而言本案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有德明科大106年7月25日德人字第1060008814號函暨檢附之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見他5167第29頁至第32頁)。另依被告於106年6月20日簽具之聲明書,其內容略以:「本人針對甲○○老師著作……數度具名訴諸於公開媒體的批評,經與本文作者甲○○老師面對面交流釐清,針對內容之批評,經解釋說明,聲明如下:一、本人與甲○○達成協議共同合作,盡釋前嫌,加強學術交流,日後本人也不再針對個人做公開性的批評。二、本篇著作已經通過系教評會審查、院教評審查、校教評審查、匿名外審,教育部審查通過……。三、非英語系學者撰寫論文,文法缺失屬常態,並不影響整篇學術使用的目的。……」(見他5167卷第33頁)。被告雖辯稱:有提出另一版本之聲明書云云,然上開聲明書上確有被告親筆簽名,並加註「OOOO科大財金系助理教授兼風傳媒觀點作家……」等字樣(見他5167卷第33頁),若被告不同意該聲明書之內容,斷無可能在其上簽名,且依被告於「甲○○誣告丙○○涉嫌恐嚇取財案」文章所張貼之另紙聲明書照片,被告亦於另紙聲明書上所載「本篇著作已經通過系教評會審查、院教評審查、校教評審查、匿名外審,教育部審查通過……」之處簽名(見他5167卷第98頁),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無可採。
②依YouTube106年5月18日刊登之影音資料擷圖(見本院
卷一第227、228頁)對比,仍無法確知其中相似異同處,遑論逕認二者有何者先後之抄襲情形。
③依上而觀,被告簽立上開聲明書後,顯已知悉甲○○並
無其所指之學術論文抄襲、舞弊之情,卻仍透過臉書、公民新聞網站、蘋果日報、ResearchGate網站、「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等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管道,任意指稱「甲○○的著作充斥嚴重違背論理,以及傳遞錯誤資訊的內容」、「甲○○當然也是舞弊成性,我檢舉他的舞弊論文至少四篇」、「甲○○無所不用其極地掩蓋舞弊之事實,學術誠信蕩然,人格誠信闕如、德不配位,能力不足」、「甲○○利用抄襲、變造的著作,因而獲取之副教授權利、待遇、董事長職位」等言論,迄本件辯論終結前,均未曾提出任何被告自行書寫以外之證據以實其說,是被告書寫甲○○學術論文抄襲、舞弊等情,已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貶抑甲○○之人格聲譽甚明。
⑶被告於臉書頁面所述被「追蹤警告」及於107年4月12日
遭不明男子暴力攻擊頭部,而在附表一編號2、4、5、6之內容指稱均係甲○○指使所為部分:
①被告所稱其被「追蹤警告」一事(見他5167卷第37頁
),實際情形不明,且觀諸該發文內容亦語焉不詳,被告復未提出其懷疑係甲○○所為之相關證據,即逕在個人臉書頁面發表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未經查證之指述,依一般人之觀念,已足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被告之臉書頁面後,認為甲○○係品行低劣之人,引發他人對甲○○負面之批評,在客觀上自堪貶損甲○○之人格及社會地位,當已致甲○○之社會上評價受有貶損無訛。
②被告於107年4月12日遭不明男子攻擊頭部一事,被告
亦未提出相關之報警追查犯嫌之資料,要難認定甲○○與該次攻擊事件有何關連。雖109年3月8日被告臉書資訊(見本院卷一第229-235頁)中出現不明人士刊載「受人拜託」告知教唆「教訓」被告之人即為甲○○等情,然此為該發言人於審判外「聽聞友人」所陳,屬被告以外之人於法庭外聽聞他人所言,為刑事訴訟法第159第1項之「審判外陳述」,不得為證據之部分,而該人甚至並無真實姓名、年籍可供傳喚,其真實性堪慮。況此證據為被告為上開發言後所收之訊息,實難佐為被告於發言時所為之確認。
③則被告於事實不明之情形下,即在如附表一編號5、6
所示之新聞媒體、網站及期刊上,率為如附表一編號
5、6所示之言論(見他6379卷第47頁至第51頁、第73頁至第119頁、易字卷㈢第63頁至第71頁),依該文字內容以觀,係明確指摘甲○○唆使他人對被告為暴力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為客觀評價,其所述性質上係屬指摘足以毀損甲○○名譽之具體事實無疑。
⑷被告於附表二之文章所述「甲○○……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
,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券一定是關貿的支出……」之言論,被告僅稱:「這是我的判斷」(見他6379卷第414頁),並未提出其發表上開內容之依據,且未經考證,顯屬不實之傳述。
⑸由附表四所示之內容以觀,被告指稱「乙○○……栽贓的100
0萬之說……」、「乙○○就是擺明搞死我!激怒我!」、「乙○○『開口就要1000萬』的下賤新聞記者行徑……」、「以下是鏡周刊記者乙○○扭曲、陷害後,置丙○○被污衊……與攻擊險境……乙○○試圖杯葛、嚇阻劉任長(按:應為劉任「昌」之誤)執行公務,乙○○涉有妨害公務之嫌」、「乙○○意圖掩護台灣學術舞弊份子,助長學術舞弊,協助舞弊人渣持續侵蝕納稅人的血汗錢」、「……乙○○更是利用鏡周刊,合謀陷害、抹黑我……」、「……我被#○○大傳系#乙○○欺騙與陷害後……」、「……乙○○……配合掩護學術舞弊的敗類記者行徑。」、「……乙○○陷害我、污衊偉對甲○○、王詩韻恐嚇取財……」、「我也想當學術舞弊癌細胞的醫生,卻被鏡周刊#乙○○污衊陷害……」、「……我原本從事揭發學術舞弊,被鏡周刊、乙○○(○○大傳系畢業)陷害、污衊後,暫避風頭!」、「……乙○○是協助毀滅台灣的奸匪……」、「台灣學術欺騙則是靠金錢、權利、獨董、產學合作……持續揭發後,就有敗類記者#乙○○來當打手……」、「……乙○○的下賤計謀,是引誘我,和她糾纏在法院,讓我無暇揭露學術舞弊。」等詞,意指乙○○有陷害被告、包庇學術舞弊等情,然被告卻未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又被告已供稱:我承認有妨害乙○○名譽,但係為了社會公益,而譴責她的新聞記者行徑等語(見他10859號卷第129頁)。依此而觀,被告顯然自知其所發表如附表四之內容,僅係出於表達個人對乙○○不滿所為之情緒宣洩,而非有何實際根據或經過其考察探訪而得之結果。
⑹是被告書寫附表一、二、四之言論,均無法舉證其真實
性或至少舉證「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無法認定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有何依據可使被告為合理之推論,揆之前揭說明,其具有誹謗之故意至明。
3.就附表四之言論中,被告使用「下賤」、「卑劣」、「敗類」等文字嘲弄乙○○,任何人遭如此辱罵都會感受到主觀名譽遭受貶損而產生不快,其所為具有侮辱之故意,自不待言。
4.就刑法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而觀:⑴按刑法第310條規定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
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即足當之,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真實者,但涉及私德而於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然於同法第311條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或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為善意發表言論,不罰。其立法理由為: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制言論,足為社會之害,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之情形者,不問事實之真偽,概不處罰,故為保障人民對於與公眾攸關之事物之下,始容許有評論及意見表達之自由空間,以達健全民主政治之目的,賦予人民言論自由之限制,但如於公共利益無關,縱能證明其真實者,而涉及私德者,不在此限。故「刑法第311條規定之誹謗罪之阻卻構成要件事由,係以善意發表言論為要件,縱被告係基於自訴人官商勾結情事而對此等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而發表言論,惟其就此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至少須具有合理之懷疑,如未合理查證消息來源之真實性,即逕認檢舉人所述內容為真實並將之公諸於文字而予以指摘、傳述,則此種輕率疏忽之態度,應被視為具有實質惡意。
⑵被告迄本件審理終結時,均無法提供其餘證人、證據供
本院參酌其發表言論之合理推論基礎,已如前述。被告仍逕行發表、指摘上開言論,被告無視網路散布訊息之程度較一般書面文宣等傳統方式更為強大,具有無遠弗屆之影響力,與街談巷議、茶餘飯後閒聊不得相提並論,本應負較高之查證義務,其對於告訴人甲○○、關貿公司究竟有無其所指之不良、負面等行為,既無提出其有做何查證,亦未說明其合理根據,即率爾在網路或期刊上公開以如附表一、二、四之文字具體指摘甲○○、關貿公司、乙○○,顯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應被視為具有實質惡意無疑。是以被告實質惡意發表之言論,本即無刑法第311條各款阻卻違法之適用。是被告辯以:附表
一、二之言論是基於維護國家法益云云,顯就法律有所誤解,而不可採。
⑶況被告就如附表四所撰寫之內容,核屬在評論、傳述告
訴人乙○○之行事風格而對該人為私德評價,兼有屬侮辱言詞之抽象公然謾罵,更難認係對於社會大眾具有公益性。
5.被告雖以:其就如附表四所為之文章期刊內容,係正當防衛云云,然按所謂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情狀,行為人以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而對攻擊人所為之適當反擊。防衛行為之合法性,止於不法侵害之抑制,亦即行為人所採取之防衛手段必須能抑制攻擊者之攻擊行動。換言之,防衛者之緊急防衛行為必須在客觀上足以認定為必要而不可或缺,始有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能,而所謂客觀上必要,係指防衛行為可期待立即終結侵害或攻擊行為,而可保證終能排除遭受侵害之危險。苟如被告所稱乙○○之報導偏頗不實,然在客觀上乙○○之侵害已經完成,而被告以言論辱罵乙○○,此種方式無從達成有效排除侵害之正當防衛目的,且內容亦顯非基於防衛之意思而為,實與正當防衛要件不符,自不能據以解免被告之罪責。
6.被告係透過網際網路、臉書為附表一、二、四之言論,足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上網瀏覽,自屬散布行為,是被告具誹謗故意及以文字散布於眾之意圖甚明,又附表二之內容足以引發一般人對甲○○及關貿公司之社會評價造成貶損,並損害關貿公司之商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實與誹謗及妨害信用之構成要件相符。
㈡就事實一㈡部分:
1.被告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方式,以臉書訊息傳送予甲○○乙節,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他5167卷第70頁至第71頁),並有上開臉書訊息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他5167卷第25頁、第27頁),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2.按刑法上之恐嚇危害於安全罪,係指行為人以未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怖心理而言;又該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則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為判斷。而附表三所示訊息,內容提及「我也可以工(按:應為『攻』之誤)到你家去」、「我也會去找黑道」、「我會讓你兩個兒子自殺,讓你全家人自殺」等語,此等言論,衡情已足使一般人與脅迫、恐嚇等不利情事多有所聯想,依通常社會觀念,該等內容係屬對告訴人甲○○之生命、身體、財產、名譽有所危害之惡害通知無疑,且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該等訊息堪使對方心生畏怖,已致生危害於甲○○之人身安全無訛。㈢至被告聲請調查:①甲○○、乙○○之通聯紀錄,可證乙○○對其訪
問係經過設計後,再透過剪接對其為不實之報導;②向教育部函調其過去所檢舉之學術舞弊案件及教育部官員到德明科大任職的紀錄,因教育部未正視其所為之檢舉,亦可認教育部與德明科大有利益交換;③搜尋德國網站,即可看到甲○○的論文被撤除的說明與證據云云。於本院表示:關貿公司賄賂德明科大部分,甲○○已經不否認對德明科大提供不合常理之鉅額經費,涉嫌賄賂,我會再提供卷證,對德明科大前校長徐守德背信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85頁),然被告並未就關貿公司賄賂德明科大部分或前開①至③部分提出任何卷證說明,亦未曾指明請求調查證據之實際證人、或其他調查證據之方法,而教育部與德明科大間是否有利益交換,抑或甲○○、乙○○間通聯紀錄,均與本件被告於行為前之舉證、查證行為無涉,而無法佐認被告言論之善意性,是就上開部分當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執意將該等未經證明為真實,又足以貶低告
訴人人格之負面文字,而非就事論事之適當批評,具體揭諸傳播於眾,事證明確,前揭辯解委無足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變更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309條、第310條於108 年12月25日
修正,惟此次修正只是依照既存的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項之規定,將罰金數額調高為30倍後直接明訂於刑法條文中,並且將第310 條第1 項的「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修正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以提高刑法罰金數額的明確性與法條文字的易讀性,實質的刑罰內容並未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的影響,不生新舊法比較的問題,應直接適用現行法律。
㈡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3條分別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又於109年1月15日再經修正,並於同年月17日生效施行。經比較108年12月25日之修正,乃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未變更實質內容,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惟109年1月15日修正後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修正前則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則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顯然已提高併科罰金之金額,且另有以網際網路犯罪得加重其刑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109年1月15日修正前刑法第313條規定論處。
三、論罪㈠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條件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另按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指述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 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次按刑法第313 條妨害信用罪所保護者,為他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亦包含履行契約之誠信表現,例如販賣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良窳等一切履行經濟上義務之評價。進言之,名譽與信用均為對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所為之社會評價,前者為一般性,後者則重在財產方面,故對人所受社會之評價有所妨害,得構成妨害名譽或妨害信用罪,或兼而有之。㈡核被告之行為:
1.就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109年1月15日修正前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
2.事實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3.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㈢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即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第8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在所發表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及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之接續言論行為,係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足認被告係以單一公然侮辱犯意,而以多次動作接續實施,侵害屬同一被害人之法益,以達成公然侮辱告訴人之單一目的,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上揭多次之舉動,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公然侮辱罪之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㈣就事實一㈠(即附表一、二)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誹謗
甲○○、關貿公司之名譽及妨害關貿公司之信用;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四)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乙○○為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即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即犯
罪事實一㈠)、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即事實一㈡)、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即事實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參、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引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109年1月15日修正前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個人懷疑,即認甲○○之學術論文有舞弊、擔任關貿公司之董事長,且乙○○對被告之採訪報導內容不符預期,竟以前揭方式,具體指摘、傳述不實文字以貶損甲○○、乙○○名譽及社會評價,併對乙○○為惡意謾罵,亦妨害關貿公司之信用,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又被告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其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且被告迄今亦未與甲○○、乙○○、關貿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難認其有悔悟之心,兼衡被告於原審自陳係臺大財經博士之智識程度、現於德明科大財經系任教、年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㈢第9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就事實一㈠、㈡、二之部分分別各量處拘役50日,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00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每日1千元折算;經核原審上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恰。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附表一、二或四各編號所示行為日相隔數日,難認有時間上之密接,原審認定接續犯,實有違誤;又被告具有博士學位,智識程度甚高,且被告迄今尚未對甲○○致歉、賠償,原審量刑實屬過輕等語。然:
㈠於判斷犯罪事實是否具同一性,應就犯罪基礎事實要素之人
、時、事、地、物、行為態樣及案發前後經過等,在不影響被告訴訟防禦權行使之前提下,綜合卷內證據資料為整體性觀察。尚不能以偶一要素未盡相同,即謂不具同一性。刑法學理上所謂「集合犯」,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及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或延續實行之特性,此等反覆、延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複數之行為,但依社會通念,在法律上應總括為合一之評價,立法者於立法時乃將之規定為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之一罪。惟行為人反覆或延續實行之數行為,是否均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而僅受一次評價,仍須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自始即具有單一或概括之犯意,客觀上反覆多次實行行為是否實現該犯罪之必要手段,以及數行為之時空關係是否密切銜接,並依社會通常健全觀念,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本件被告其發表言論之地點、被害人、言論內容,就附表一、二或四之部分均屬相同,而其主觀上發表言論之目的均屬同一,被告業已自承:自始即是為揭發甲○○論文舞弊、賄賂關貿公司、揭發乙○○報導不實之目的而為,是被告所為目的單一、完成同一目的、行為反覆,依據社會通常健全觀念以關,雖時間上略有差距,然差距非遠,故可認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而在刑法評價上各行為難以分隔、不具獨立性,自難獨立成罪。檢察官上訴徒憑己意,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述說明,要屬誤解法律之規定,而無理由。
㈡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
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於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103 年度台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既於判決理由欄內就各罪詳予說明其量刑基礎,且敘明係審酌前揭各項情狀,詳如前述,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況執行刑之量定,同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且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亦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原審依被告就附表一、二、四各編號所示,罪質相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然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刑原則,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核無失衡、過重情形,且係合法行使其量刑裁量權,於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無悖於罪刑相當原則,並與定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無違,亦難認有違法或明顯不當之情形。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被告提起上訴,猶執業經原審指駁而不採之辯解,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移送併辦部分:
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805號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自108年7月至108年12月止,在Blogger及Facebook等網站(下稱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網路上,接續發表如移送併辦部分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內容文字,足以毀損甲○○名譽,且未經告訴人同意,亦未在合法使用目的範圍內,將甲○○相關個人社會活動等資料,以置放於網路臉書方式供大眾閱覽,足生損害於甲○○,另涉犯刑法第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部分之犯行,因與本件之告訴人(陳建隆)、被告及犯罪事實相同,僅時間不同,是本件犯罪事實與前開被告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屬同一,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件犯罪事實自應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而為移請併案審理等語。
二、前開併辦部分與本件原起訴書中載明各類型、內容雖均屬近似,然本件起訴涉犯加重誹謗之部分犯罪行為時間係106年11月27日至107年8月間,而移送併辦部分所指行為時間則為108年7月至108年12月止,二者相差年餘,其犯罪時間顯非密接,而可認起訴與移送併辦部分行為顯各具獨立性,雖均侵害同一人之法益,然在刑法評價上,若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顯違一行為一罪一罰之公平原則,而有違修法目的及破壞刑法體系,故本件起訴與移送併辦部分應為分別起意之獨立犯罪行為,而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起訴效力所及。
三、故本案已起訴部分之效力並不及於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尚不得對該移送部分予以審究,自應退回原移送併辦機關,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建鈺提起公訴,檢察官孟令士提起上訴,檢察官柯怡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湯郁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09年1月15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加重誹謗甲○○部分編號 日期 出處 內容 1 106年11月27日 被告個人臉書頁面(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19頁) 甲○○的著作缺乏科學原創性與科學結果,僅是充斥違反著作權的抄錄,抄錄他人文字、表格與圖形。即使有將抄錄來源條列在參考文獻,也達到侵害著作權的地步,更別提更嚴重的沒列在參考文獻的來源。……雖然,甲○○聲稱的研究資料不一致,也無法重製,卻無法證明他的資料造假;因為可能是資料處理錯誤,而導致無法重製研究結果的爭議。這種爭議可能是抄襲造成的副作用。亦即,粗心的抄錄他人著作成果,卻忽略他人的成果根本和甲○○的「研究成果」不搭!甲○○著作的眾多爭議,可能是導因於英文能力障礙,而不能生產出關鍵性與建設性的貢獻。但總體而言,甲○○的著作充斥嚴重違背倫理,以及傳遞錯誤資訊的內容。結論:強烈建議撤除甲○○的著作。 2 107年3月21日 被告個人臉書頁面(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37頁) 因為上面這張相片,我被追蹤警告。所以,我下午忙於到285巷、西湖市場、文湖街等地方探勘監視器,然後去西湖派出所備案。也帶去我過去檢舉的名單。嫌疑最大的,應該是甲○○與賴婉君。 3 107年4月13日 公民新聞網站 (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47頁至第57頁) 甲○○在2006至2008年同時念大葉大學與國立台北大學EMBA,然後花三年時間取得台北大學博士學位。他被民進黨新潮流重用,被北大幫龍頭吳榮義賞識。正如同陳慶士生產8篇舞弊論文,甲○○當然也是舞弊成性,我檢舉他的舞弊論文至少四篇,但民進黨對甲○○力挺的強度,剛好反應在民進黨卡管的強度上!(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57頁) 4 107年5月15日 公民新聞網站 (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27頁至第43頁) ……關貿董事長甲○○則疑似利用二位黑衣男對我暴力偷襲(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6頁)。 5 107年4月22日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網站 (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本院卷㈢第63頁至第71頁) 一、丙○○曾檢舉關貿董事長甲○○多篇論文舞弊、造假,使得甲○○被解除副教授職務,還指控甲○○詐欺,背信等(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47頁)。 二、……2個男生啊,進來我常常在這邊吃午餐的地方,然後拿我的那個杯子,攻擊我,我覺得甲○○嫌疑最大……(見本院卷㈢第63頁至第71頁)。 6 107年5月 ResearchGate網站以及「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 (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73頁至第119頁)(全文見易字卷二第122-169頁) 一、丙○○自稱甲○○『拿禮券賄賂我撤案』是甲○○的賄賂?根據市調處調查員轉述,甲○○因丙○○表達『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券』,而指控丙○○『恐嚇取財』。如第 3.1.8 節陳述,甲○○已經在2017年8月對 Retraction Watch 記者聲稱;沒有向丙○○支付『任何金錢』或『任何物品』!因此,以上指控是甲○○誣告(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87頁)。 二、甲○○無所不用其極地掩蓋舞弊之事實(第 3.1.8 節),學術誠信蕩然,人格誠信闕如(第3.3.6 節),德不配位,能力不足,導致 2017 年發生報稅系統癱瘓,導致關貿網路公司員工抱怨、黑函不斷!但教育部、德明科大高層仍執意、強力包庇甲○○論文舞弊之事實。丙○○揭發舞弊案件,對抗敗壞學術文化,致使在2018年4月12日遭受二名男子暴力攻擊,舉此而主張『甲○○是最大嫌疑的教唆者!』(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89頁)。 7 107年8月 ResearchGate網站以及「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 (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77頁至第203頁)-全文見易字卷二第170-218頁) 一、丙○○主張:甲○○贈送的三萬元禮券與二份禮盒是關貿網路公司支出,以答謝丙○○為甲○○能力簽名背書(許圖 16),也賄賂丙○○向教育部撤銷檢舉案,甲○○涉嫌對關貿網路公司背信,參考丙○○(2018a)第 3.1.7 節說明。甲○○因此向調查局檢舉丙○○「恐嚇取財」與「妨害名譽」 (許圖 56),致使丙○○在 2018 年4月30日至台北市調處說明,而提交丙○○(2018a)描述的證據。明顯是因為甲○○得知丙○○(2018a)內容後,立即利用《鏡週刊》、三立電視、台灣電視放話,而在2018年5月15日之後,甲○○傳遞以下內容(圖 9):丙○○收下許為致意而贈送的3萬元禮券。…還公開表示該禮券是關貿支出,詆毀言論讓甲○○無奈回應:「禮券是我的年終獎金,怎麼能說是賄賂?」亦即,甲○○承認「致意而贈送的3萬元禮券。」禮券也確實是關貿網路的支出,而狡辯「禮券是我的年終獎金」。許建隆已經明顯涉嫌入對丙○○誣告、對關貿網路公司背信的罪刑!(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98頁至第199頁) 二、「丙○○為提防甲○○的可能報復動作,在8月24日將所有資料寄給 Retraction Watch 記者,包含說明甲○○向丙○○騙取為「聲明書」簽名、求撤案、贈送三萬元禮券(許圖 27)。小節如下。甲○○涉嫌變造文書,惡意遮蔽圖 8 的《蘋果日報》完整頁面,意圖誤導司法、執法公務員,剝奪執法公務員審閱「我將《Scientometrics》期刊調查報告的結論翻譯如下(檢舉細節與過程,可以參考http://ssrn.com/abstract=0000000)」等關鍵證據。」(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94頁) 三、甲○○詐欺取得「不法之利益」《刑法》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2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甲○○利用抄襲、變造的著作,因而獲取之副教授權利、待遇、董事長職位,都是「不法之利益」。甲○○利用舞弊論文升等副教授,是甲○○「詐欺」之事實!(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89頁) 四、甲○○打擊丙○○揭發學術舞弊之妨害公務行徑《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 12 條規定「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丙○○被台灣大學授予博士學位、被教育部賦予助理教授證書、接受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獎補助,是國家法制定義之「研究人員」與知識分子,必須遵守與執行揭露學術舞弊的研究人員與知識分子責任。甲○○對丙○○的誣告、行賄、騷擾,是妨害公務行徑……(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189頁)。 8 107年8月 ResearchGate網站以及「科學與人文研究」期刊 (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36頁至第369頁)-全文件易字卷二第220-252頁 一、台灣管理學術界舞弊、包庇、敗壞習性猖獗!甲○○將丙○○的揭露、對抗視為學術舞弊途徑的唯一阻礙。丙○○在 2018 年 4 月 12 日遭受二位不明人士暴力攻擊後,迫使丙○○更高調揭露、譴責甲○○舞弊、說謊、詐欺之事實。甲○○利用媒體發放謊言,貶損、汙衊丙○○,目的是為打擊丙○○揭露學術舞弊之正當性與公益性。文明國家的首要基礎是健全的法制系統!民主法制國家的司法辯論、判決必然是公開程序,判決結果必然是公開流通。相反的,在學術專業與學術自由的口實下,學術論文、學術倫理審查都是秘密進行,導致不肖份子有操弄空間、怠惰份子有敷衍機會,致使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遭到踐踏!丙○○回歸憲政法制,淋漓盡致於發揮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揭發學術舞弊份子的詐欺、說謊、妨害名譽、妨害公務行徑。(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56頁) 二、甲○○對丙○○的誣告、行賄、騷擾,是妨害公務行徑,以上主張的《刑法》條文基礎如下:第 10 條第 2 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第 135 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 3 項「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37 條「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 10 條說明:丙○○的揭發學術舞弊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第 135 條則說明甲○○「妨害」丙○○依《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執行」揭露與舉報學術舞弊之職務。不僅如此,大專教師升等制度之重要性,不亞於考試院規範之專業證照、公務人員考試之重要性,既然「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須負刑責,教師升等舞弊當然須負妨害公務刑責。《大學法》第 1 條第 1 項「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第 2 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甲○○妨害名譽與妨害公務不肖、怠惰學閥在「學術自由」保護傘之下,進行舞弊、包庇、貪瀆國家獎助金之行徑,無視於學術研究與發展之本質。學術自由、學術審查是黑幕!唯有鼓勵學者淋漓盡致地批判,才得以確保憲法、大學法保障學術自由的真諦,嚇阻不肖、怠惰份子對國家發展之荼毒(見107年度他字第6379號卷第355頁至第356頁)。附表二:加重誹謗甲○○、關貿公司部分編號 日期 出處 內容 1 107年4月12日 臉書社團「對科技部,你沒有沉默的權利」、Youtube網站 (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41頁) 我最近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更指控關貿董事長甲○○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因而在剛剛遭在內湖文湖街受到攻擊。馬上去報案,順便檢舉東華企管系蔡裕源等人的舞弊。甲○○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我沒有證據指控甲○○涉嫌教唆,但我可以控告甲○○對國家詐欺,還有對關貿公司背信。對這些舞弊、詐欺行徑,零容忍!(隨文並張貼連結:https://youtu.be/-zmSPTUPsuM) 2 107年4月13日 臉書社團「關貿網路職工福利委員會」、Youtube網站 (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39頁) 我最近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更指控關貿董事長甲○○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因而在剛剛遭受到攻擊。馬上去報案,順便檢舉東華企管系蔡裕源等人的舞弊。甲○○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我在文湖街遭受攻擊,攻擊者… (隨文並張貼連結:https://youtu.be/-zmSPTUPsuM) 3 107年4月13日 被告個人臉書頁面 (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43頁) 我在4/3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杯葛我投稿的文章「向國際期刊檢舉台灣學者論文舞弊經驗分享」,內容說明關貿董事長甲○○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導致我剛剛遭收到攻擊。馬上去報案,甲○○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券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附表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編號 日期 出處 內容 1 107年4月13日 被告以臉書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甲○○(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25頁) 你敢找人打我?我也可以工到你家去,狗幹人渣,舞弊、作弊,你娘被狗幹,牲畜你這個畜生。幹你,是你兩個兒子,我也會去找黑道,狗幹你作弊人渣! 2 107年4月15日 被告以臉書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甲○○(見107年度他字第5167號卷第27頁) 狗幹你娘,我會讓你兩個兒子自殺,讓你全家人自殺,你這個沒有國中程度的狗幹人渣!附表四:加重誹謗乙○○部分編號 日期 內容 出處 公證書頁碼 1 107年5月17日 乙○○(○○大傳、○○高中畢業生)栽贓的1000萬之說,在此。附上圖片與網址讓大家參考。我是要對狂發黑函的花蓮市「申正義」求償。我也順便宣布,收買申正義發送的黑函。我對他客氣,沒有提告,他竟然配合甲○○、乙○○,聯合打擊我。 臉書 第5頁 2 107年5月22日 很意外發現#乙○○的名片,打電話給她(時間21:22),她拒絕交付訪問影片,她聲稱是公司的財產。她侵占我的演講著作權,至於更正…她傲慢不理,說要告,要如何,請便!她是○○大學大傳系、○○高中畢業的。 乙○○栽贓的1000萬之說,在此。附上圖片與網址讓大家參考。我是要對狂發黑函的花蓮市「申正義」求償,我也順便,…他竟然配合甲○○、乙○○,聯合打擊我。 臉書 第1頁 ○大乙○○就是擺明搞死我!激怒我! 被○大乙○○騙倒,我會跟他們系上地所以教師討債〕。 臉書 第2頁 鏡周刊乙○○記者把我妖魔化!說世上竟然有我這種人…我被全台灣年輕人罵變態,說該打死…,妳們如果認同鏡周刊請多點閱它們,請多訂閱它們。如果不認同,請完全不要碰觸「鏡」。 乙○○「開口就要一千萬」的下賤新聞記者行徑。#乙○○似乎是來自單親家庭,請幫我協尋乙○○母親,告訴她,她女兒的行徑如何下賤。 臉書 第3頁 3 107年5月22日 栽贓的記者是乙○○(○○大傳、○○高中畢業生)栽贓來源,是丙○○2017年8月20日撰寫的網誌,請連結至…(網址省略) 以下是鏡周刊記者乙○○扭曲、陷害後,置丙○○被汙衊(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與攻擊險境(刑法第153條煽惑犯罪)之留。〔科技部研究人員倫理規範〕規定,學者有檢舉學術舞弊之義務,丙○○受國家受予學位、教授頭銜學者,依法從事揭露學術舞弊,乙○○試圖杯葛、嚇阻劉任長執行公務,乙○○涉有妨害公務之嫌。 痞客邦部落格 第39頁 4 107年5月27日 乙○○惡毒、敗類的的新聞記者行徑,乙○○意圖掩護台灣學術舞弊份子,助長學術舞弊,協助舞弊人渣持續侵蝕納稅人的血汗錢! 丙○○對乙○○信任,向她分享檔案JSHR_v05_3_01_Hsu_accusation.pdf內容詳細說明甲○○論文舞弊,教育部與德明科大包庇,然後,丙○○向國外期刊檢舉。甲○○在欺騙丙○○,也欺騙期刊主編之細節。乙○○不但完全不採用,似乎也交給甲○○。該報告的濃縮版是關貿董事長向丙○○騙取在聲明書簽名,丙○○宣布撤銷為甲○○能力背書乙○○欺騙、煽惑讀者恐嚇加害丙○○證據 天空部落網頁 第35頁、第36頁 5 107年6月2日 2017年6月14日17:30左右,我接到#賴婉君電話,浪費時間跟她談一小時,我問她是否在#關貿網路工作?她騙我,說退休,沒工作,我當時顧忌她面子,稱她為「中間人」。後來才知,她的目的就是要牽制我對台灣學術舞弊的揭發。後來,她則是陷害我。現在,○○大傳系#乙○○更是利用鏡周刊,合謀陷害、抹黑我。我的這篇網誌也會被調查局、被法院當作證據。我要告發乙○○的加重誹謗、詐欺、煽惑犯罪、侵占著作權…她以為靠汙辱我,讓她自己名聲大噪,可以沒事!她20幾歲、#○○高中、#○○大傳系…我50幾歲,念過新竹高中、交大、政大、台大…我被○○大傳系乙○○如此惡毒陷害,我該如何是好?被○○高中○○大傳系當傻瓜嗎? 臉書 第103頁 6 107年6月6日 昨天,完成貴人、賤人…等議題的文章。今天,就忙於整理申正義過去的黑函,要出版了。○○大傳系#乙○○的栽贓、詐欺、侵占著作權行徑,也將公告,再去地檢署告發乙○○的敗類新聞記者行徑。 臉書 第97頁 ○○大傳系乙○○在5月7日向丙○○騙取訪問「聊聊這起事件對您的影響」,丙○○告訴乙○○,從此少大卡,不敢在深夜去溜蛇板,又告訴乙○○「台灣學術舞弊,每年消耗納稅人100億以上的血汗錢…」,又給她檔案,說明甲○○在去年欺騙Retraction Watch記者之情形,還有向丙○○哭求、騙取「聲明書」…○○大傳系乙○○拒絕報導,更拒絕交出訪談影片,侵害丙○○著作權。東華財經系王老師利用申正義化名攻擊我,關貿董事長甲○○則疑似利用二位黑衣男對我暴力偷襲!這對男女利用偷襲,抓取我失誤,衝動的機會!鏡周刊是他們收買或利用的工具。 臉書、網誌 第100頁 7 107年6月7日 (網路時代之個人品牌工作坊)為何要寫部落格?因為不寫就甚麼都沒有。我被#○○大傳系#乙○○欺騙與陷害後,感觸更強。我在部落格留下的是跡,可讓敗類新聞記者之行徑現形。 臉書 第95頁 8 107年6月8日 民進黨政府不但力挺甲○○繼續擔任董事長,說她論文雖被撤,但沒有違法學術倫理,可以馬上提升等,還有排山倒海力量打擊我。我被調查局約談,被控涉嫌「恐嚇取財」說涉嫌恐嚇取財,又被配合的媒體陷害(鏡、三立、台視),說我勒索一千萬…我現在要反抗這個試圖毀滅台灣的蔡英文政府,靠的是臉書、各部落格留下的紀錄,證明我的揭弊過程,證明鏡記者#乙○○(剛從○○大傳系畢業)配合掩護學術舞弊的敗類記者行徑。 臉書 第32頁 9 107年6月14日 去年的今天,接到學術舞弊爪牙的電話,我寫下紀錄:「我接到中間人打電話給我,講得很有誠意,所以,我也是很有誠意地跟她說實話。…過了四十歲…只能專心於固守既有的人脈,回去顧好家、親戚、老朋友…實踐曾經有過,卻幾乎放棄的夢想。導正學術真理追求,瓦解門神機制的嗜權、好色、耍賤,這是我的夢想!」#乙○○的敗類新聞者行徑。 臉書 第90頁 10 107年6月18日 #○○大傳系#乙○○的欺騙、敗類新聞記者行徑,當然會對我造成傷害。今天祭祖,自然有以些親戚問起#鏡週刊的報導,我不願多費唇舌談它鏡周刊的劣行逕,我會再視當時機提起告訴,先針對乙○○,當然,還要去挖#○○大傳系教師群、碩士論文的舞弊。 被#乙○○陷害後,西湖派出所馬上給我公文,說查無嫌疑人!也就是說,他們認定#乙○○的陷害、栽贓屬實,就不追查打我的二位匪徒…被這個惡毒、卑劣#○○大傳系#乙○○記者陷害後,形勢比人強,正面迎戰會事倍功半,不如靜候甲○○第二篇論文被撤除的宣告。論文舞弊和犯賤性騷擾事件,是共伴出現的,最典型的案例發生在東華大學的教授示範按摩事件…我現在挖學術舞弊,公信力會被打折,就先做校園性騷擾事件的評論。乙○○煽惑犯罪,我都收集好證據,要等到外在情勢對我較有利時,才提出告訴;因為司法單位的辦案積極度,會受到輿論影響。 臉書 第27頁 被#乙○○陷害,說我在恐嚇取財,西湖派出所就不調查,去抗議,也沒用,我先專心揭發其他案件,更要耐心等候甲○○其他著作被撤除的消息。雲科大企管系、東華企管系、政大企管系都是舞弊熱點! #乙○○陷害我、汙衊我對甲○○、王詩韻恐嚇取財…王詩韻是李正福指導,它們之間發生甚麼事,我們不知道,但我可以揭發他高徒的著作是精彩! 臉書 第29頁 11 107年6月20日 看到生物醫學領域的造假新聞,通常期待看到印度人,其次是中國人或台灣人,典型案例是陳慶士事件,如果是社會科學的科學計量學研究舞弊,八成是台灣人幹的!檢舉人則是我,我為台灣扳回顏面。但○○大傳系#乙○○破壞、汙衊我的持續揭露舞弊,逼得我轉向○○大傳系的可能舞弊論文。 臉書 第88頁 12 107年6月30日 今天是德明科大的畢業典禮,不管是否擔任畢業班的導師,我每年都參加畢業典禮,恭喜畢業生,和畢業生合照…但今年例外,因為我被○○大傳系#乙○○強暴名譽!她帶著滿足的笑容離開,讓我無臉見任何畢業生、畢業家長、學校的其他老師!我會對#乙○○敗類新聞記者行徑沉默嗎?對乙○○沉默,就是鼓勵這些敗類記者繼續去強暴下一個受害者。 臉書 第117頁 13 107年7月3日 我也想當學術舞弊癌細胞的醫生,卻被鏡周刊#乙○○汙衊陷害,對於它們的敗類新聞業行徑,我正在反擊。一旦財政部舞弊官員的第二篇文章被撤除,我就大規模提告,它們是學術癌細胞;更可惡的事#○○大傳系所培養的護航畢業生記者。 臉書 第87頁 14 107年7月6日 丙○○講解指考解題。我原本從事揭發學術舞弊,被鏡周刊、乙○○(○○大傳系畢業)陷害、汙衊後,暫避風頭! 臉書 第71頁 念博士的愈來愈多,教授們又都可以利用女色、獨董、計畫收買…一堆該死的人渣又在護航,我的志業是將這些人渣揪出來。這些人渣該死,該死,該死!#○○大傳系培養的敗類記者#乙○○是協助毀滅台灣的奸匪。等它們下一篇論文被撤除,我就對這群人物的人渣行徑進行司法…等大規模反擊。 臉書 第75頁 打擊奸匪,我就亢奮,多一個#乙○○這種目標。他又弱,我共容易揭發他的敗類行徑! 15 107年7月7日 丙○○原本從事揭發學術舞弊,被鏡周刊、乙○○(○○大傳系畢業)陷害、汙衊後,暫避風頭! 持續對抗對抗#○○大傳系#乙○○意圖敗壞台灣的下賤、卑劣的敗類新聞記者行徑。 臉書 第14頁、第15頁 16 107年7月8日 猶太人與巴勒斯坦人之間的筆戰,至少是文明方式進行。台灣學術欺騙則是靠金錢、權利、獨董、產學合作、計畫委託、物慾、色慾…吸食人民血汗。持續揭發後,就有敗類記者#乙○○來當打手。她畢業自○○高中、○○大傳系。 臉書 第64頁 還要請辭?財政部甲○○、林靖論文造假,其中一篇被撤,另一篇被公告警示,都沒辭職阿!到底有無偷拍?記者的話不能信,經歷鏡周刊敗類記者#乙○○的陷害,我的感觸更強!但我可以肯定的是,愛自拍的男人絕對不會偷拍,因為忙於自拍,沒空偷拍,更設不得浪費記憶體去拍別人。 臉書 第66頁 17 107年8月3日 #○○大傳系#乙○○「開口就要一千萬」的下賤新聞記者行徑這是我新文章的標題。乙○○的下賤計謀,是引誘我,和她糾纏在法院,讓我無暇揭露學術舞弊。 乙○○「開口就要一千萬」的下賤新聞記者行徑。#乙○○似乎是來自單親家庭,請幫我協尋乙○○母親,告訴她,他女兒的行徑是如何下賤。 臉書 第62頁 18 107年8月7日 #乙○○欺騙我,我天真地向利用這個小女生,在媒體發布我被攻擊的影片,得以協助搜尋匪徒,也希望我的是發佈後,多一些人注意我,保護我,讓我可以揭露更多如#甲○○或#蔡裕源般的學術舞弊,但乙○○取表現下賤的新聞記者行徑,對我妖魔化,在掩護學術舞弊。 乙○○畢業自#○○大傳系#○○高中她的臉書帳號就是乙○○希望認識她母親或朋友者,可以協助我,揭發她的敗類行徑。 臉書 第57頁 19 107年8月9日 很意外發現#乙○○的名片,打電話給她(時間21:22),她拒絕交付訪問影片,她聲稱是公司的財產。他侵占我的演講著作權,至於更正…她傲慢不理,說要告,要如何,請便!她是○○大學大傳系、○○高中畢業的。 臉書 第51頁 乙○○栽贓的1000萬之說,在此。附上圖片與網址讓大家參考。我是要對狂發黑函的花蓮市「申正義」求償,我也順便,…他竟然配合甲○○、乙○○,聯合打擊我。 鏡周刊乙○○記者把我妖魔化!說世上竟然有我這種人…妳們如果認同鏡周刊請多點閱它們,請多訂閱它們。如果不認同,請完全不要碰觸「鏡」。 臉書 第52頁 乙○○「開口就要一千萬」的下賤新聞記者 行徑#乙○○似乎是來自單親家庭,請幫我協尋乙○○母親,告訴她,他女兒的行徑是如何下賤。 臉書 第53頁 20 107年8月20日 看到生物醫學領域的造假新聞,通常期待看到印度人,其次是中國人或台灣人,典型案例是陳慶士事件。如果是社會科學的科學計量學研究舞弊,八成是台灣人幹的!檢舉人則是我,我為台灣扳回顏面。但○○大傳系#乙○○破壞、汙衊我的持續揭露舞弊,逼得我轉向○○大傳系的可能舞弊論文。 臉書 第25頁移送併辦部分:
附表一:
一、Blogger網站部分編號 日期 內容 出處 1 108年7月1日 一、關貿網路董事長甲○○是德明科大遭撤除副教授,原因是升等副教授論文抄襲、造假,而被刊登期刊撤除。甲○○天真地以為可以翻案,委託賴婉君求請檢舉人丙○○為甲○○的學術誠信與專業能力背書;丙○○基於甲○○被公然揭發詐欺行為之不勘,允諾為甲○○能力背書,拒絕為甲○○學術誠信背書。但甲○○變造聲明書內容,再欺騙撤除甲○○論文之期刊,謂丙○○承認對甲○○的檢舉案是誤會。甲○○的欺騙行為被期刊識破,致使舞弊論文終究被撤除,丙○○得知甲○○的連番詐欺行徑後,不再對甲○○的學術不端行徑隱忍,公布臺北大學企管系師生的諸多敗類行徑。甲○○因此夥同賴婉君、王詩韻串聯誣告丙○○恐嚇取財。本文提出堅實證據,說明賴婉君從事偽證、詐欺與妨害公務罪刑。 二、1.甲○○論文舞弊、被揭發、求請丙○○指導、舞弊論文仍被撤除之背景故事;甲○○與王詩韻聯手指控丙○○恐嚇取財,新北地檢署在2019年3月8日公告起訴丙○○,主要起訴依據是甲○○特助賴婉君聲稱,在2017年9月20日12時30分…即起訴書所謂「編號1待證事實」,及「犯罪事實二」涵蓋之「編號3證人甲○○接受調查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與「編號4證人賴婉君接受調查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本文旨在證明賴婉君與甲○○從事偽證、詐欺與妨害公務犯行。表1呈現相關事件之時間軸回顧,右欄「佐證」引用自以下公開發表著作…僅以「圖x」表示者,呈現在本文附錄。下文第2節說明賴婉君與甲○○從事偽證、誣告;第3節回顧丙○○在2016年底檢舉甲○○論文舞弊、卻被主管單位包庇,丙○○轉向國外期刊檢舉。在期刊調查過程中,賴婉君以詐術騙取丙○○對甲○○指導答辯,實則變造文書之細節。第4節是結論,檢討法務部的錯誤起訴,打擊丙○○揭發學術舞弊的正當性與公益性。 三、丙○○在2017/06/19告知德明科大校長:「許董的文章可能只是改前人的數字。在期刊列表,沒出現最重要的財務期刊,如JF, JFE, RFS」(許圖11),丙○○也在2017/06/20告知甲○○說,任何一位財金專長的學者,一眼就知甲○○(行銷管理專長)與江俊豪(資訊管理專長)的著作有問題。在丙○○深入研讀之後,則結論「許董的文章是抄襲,再造假生出來的。」丙○○(2017a)與Liuand Yeats(2017)公開、詳細舉證甲○○論文抄襲又造假,才導致甲○○論文最終被撤除…所謂「上次的小聚」是丙○○接受賴婉君、甲○○求請,在2017/06/20指導甲○○對期刊答辯。丙○○唯一的建議是「向期刊道歉、認錯,為自己留下誠實的美名,保有再次投稿的機會。」甲○○對期刊主編說謊、偽造文書的其他細節,見第2.9.1節「甲○○偽造「丙○○承認誤會甲○○舞弊」之陳述」。2.6.2.甲○○偽證「絕口不談我論文有哪些他認為可以改善的瑕疵或疏失」;丙○○在2017/06/20答應利用造訪台大圖書館的時候(台大圖書館的WOS資料庫期使年是1960年,德明科大則是1990年),下載完整的資料供甲○○使用,讓他可以再投稿正確的論文結果。以上是賴婉君所謂「正如上次見面談到的,許老師還記得您的建議,也一直滿心盼望,等候您針對這篇文章,幫他收集數據資料」之緣由。甲○○偽證,自不待說!2.6.3.甲○○和賴婉君持續、天真的以為「抄襲,再造假生出來的」文章可翻案! 四、賴婉君所謂「如果當時能早一點和您接觸,也許今天情況不至如此。」以及「如果知道會有今天的事情發生,早早就會安排當面請益。」隱含二項重要事實:第一、國內學術界的舞弊、包庇猖獗,致使甲○○對丙○○在國內的檢舉肆無忌憚!第二、甲○○與賴婉君也深刻體認,如果丙○○有恐嚇取財意圖,應該在檢舉之前和甲○○接觸。甲○○已經強暴國內學術界,正以相同心態看待台灣檢調與司法制度,甲○○自以為台灣檢調與司法制度可被甲○○的偽證所操弄、強暴?…承接第2.6.3節「甲○○和賴婉君持續、天真的以為「抄襲,再造假生出來的」文章可翻案!」,賴婉君除了利用電子郵件,也利用丙○○的辦公室電話與手機,求請丙○○為甲○○「抄襲,再造假生出來的」論文背書。因此,丙○○在2017/07/25- 11:14利用臉書發布公開文章(隆圖11)…基於甲○○向期刊主編汙衊丙○○、變造「聲明書」等經驗,丙○○當然是拒絕與甲○○再度會面… 五、一言以蔽之,甲○○深知丙○○的學術揭弊是「對事不對人」地提升「公共利益」,當甲○○之學術舞弊被揭露,卻要求丙○○從事違背道德、法令之行徑(建圖11)。因為丙○○拒絕配合甲○○的舞弊、詐欺、侵害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的行為,甲○○使用陷害(「許圖13」至「許圖16」)、欺騙、誣告行徑,藉以耽誤丙○○的持續揭弊!更高度涉嫌教唆二位匪徒,暴力攻擊丙○○(許圖44)。甲○○利用舞弊論文升等副教授,是甲○○「詐欺」之事實!本文第2.7.4節「期刊在2017/08/03發布撤除公告、Retraction Watch在2017/09/07報導」呈現Retraction Watch報導內容,足證明甲○○文章是因舞弊才被撤除,撤除公告(Hsu & Chiang, Scientometircs, 2017)公告甲○○著作的抄襲來源,以及說明甲○○呈現的研究結果無法被驗證。 六、表1條列「賴A」至「賴I」是賴婉君在2017/12/06前往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向調查員陳述的內容;表1「賴J」與「賴K」是賴婉君在2019/01/02前往新北地檢署,向檢察官陳述的內容。以下逐一證明、說明甲○○涉嫌說謊、偽證。3.1.說明「賴A」偽證:賴婉君謂「甲○○先生的學術爭議」是偽證!承接第2.7.4節「期刊在2017/08/03發布撤除公告、Retraction Watch在2017/09/07報導」,甲○○的升等副教授論文嚴重舞弊,也有造假嫌疑!《Scientometrics》公告的甲○○抄襲來源,至少包含(許圖46):…賴婉君的偽證,卻也說明甲○○、賴婉君指控丙○○「恐嚇取財」是偽證與誣告!…足以證明賴婉君說謊、偽證!補充:在2017/06/20,丙○○當面告知賴婉君與甲○○,甲○○的文章看起來就像是「買來的」!買來的文章就是如此粗製濫造、抄襲、造假,看似好文章,但只有意志力夠強,就可以揭發舞弊細節!沒有所謂的「爭議」,而是利用造假論文升等教育部頒發的「副教授」資格,形成「甲○○著作侵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與妨害公務」(丙○○,2018c)的事實,已經在2018年9月向調查局告發,在偵查中。其他細節參考:… 告證2號 第1、3、4、6、7、9至14頁 2 108年7月29日 一、張貼甲○○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6年12月6日調查筆錄證述內容。 二、以上事實說明,甲○○、賴婉君和王詩韻習於臺灣管理學術界的舞弊、包庇文化,以致於使用汙辱檢調、司法人員智慧與知識心態,濫用國家司法資源,圖謀報復丙○○從事之社會批判與學術揭弊貢獻。 三、在學術自由與學術專業的保護傘下,往往形成對外築起高牆,阻絕司法、輿論對學術社群之監督;然後,學術社群內舞弊、包庇、串聯分配利益,敗壞國家法制、濫用人民信任之現象。相對於司法審判的公開程序、判決書的公開流通,學術審查憑藉學術專業名義,秘密進行。典型案例是甲○○如此誇張地舞弊(建圖2至建圖5、隆圖1),卻受到行政部門和學術界如此肆無忌憚的包庇! 四、財政部、教育部等行政單位對甲○○的包庇,迫使丙○○持續實踐《憲法》賦予之言論、講學、出版自由,更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持續揭露甲○○之舞弊、說謊,對抗政府行政單位的包庇。而且向地檢署告發甲○○利用抄襲、造假論文升等副教授、請領國家獎補助,是詐欺與偽造文書犯行。因為賴婉君在106年9月20日的懇求,丙○○才暫時擱置提告計畫。甲○○持續對公共媒體釋放「期刊回覆只是數據引用不當,也有些錯字,並非抄襲,但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就撤銷論文」(許圖50、許圖51)的謊言,迫使丙○○持續揭發甲○○、政府行政單位的惡行。若甲○○忠實於傳達著作因舞弊被撤除,辭去財政部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職務,丙○○必然停止對甲○○舞弊、說謊行為之揭露。相反的,甲○○利用司法資源、新聞媒體醜化、誣告丙○○。《Scientometrics》期刊根據丙○○的另案檢舉報告(Liu, Wu& Yeats, 2017),又在2018年3月公告,甲○○另一篇2016年論文內容存在錯誤、無法被驗證等爭議,公告文件是Glänzel,Scientometrics (2018)。唯獨甲○○、德明科大、教育部視若無睹,甲○○得以極盡所能地逃避、狡辯、損害社會公益,更將丙○○視為其詐欺、舞弊犯行的唯一障礙。 五、過往台灣學者發表在國際期刊的遭揭發舞弊案例,皆為西方學者發現在舉發,甲○○案例是在西方學者發現之前,率先由台灣學者舉發,為台灣學術界挽回顏面,更是對全球社會科學界宣示:台灣已經形成台灣人監督台灣人學術誠信的能力、道德與勇氣。甲○○學識舞弊嚴重、明顯,必然將被西方學者高調揭發與譴責,慶幸由丙○○率先揭發,卻遭致甲○○懷恨怨懟,完全未顧念由西方學者揭發的後果,對全體台灣人國際形象之傷害。…賴婉君在106年7月18日向丙○○表達「您是對事不對人,如果知道會有今天的事情發生,早早就會安排當面請益。」(許圖31)意謂賴婉君、甲○○清楚知道丙○○揭發舞弊是為遏止錯誤知識的傳遞;但賴婉君、甲○○預知台灣敗壞管理學閥惡勢力羽翼,所以肆無忌憚,而錯失「早早就會安排當面請益。」(許圖31)…今年3月出刊的《天下雜誌》第669期報導〈學術黑市現形記〉(盧沛樺、田孟心、楊卓翰、陳一姍,2019)與〈日本學者痛批:學術騙徒正傷害台灣名聲〉(楊卓翰,2019),報導主軸是台北大學企管系涉及經營「學術黑市」爭議,主角方文昌是甲○○博士論文口試委員。丙○○(2018d)也揭露,台北大學企管系教授邱光輝在協助甲○○取得博士學位後,即受聘為甲○○持有之家登公司獨立董事。台北大學企管系的學術文化沉淪現象,學術界早有耳聞,致使敗壞的學術文化透過人民對國立大學的信任,而擴散、汙染全台灣,進一步影響,甚至破壞正常、正當的台灣學術、教育活動。 告證3號第1至6頁 3 108年8月25日 一、台灣的學術舞弊以EMBA最大宗,這些人持續念企管、資管博士學位,只要用心閱讀他們的文章,很容易捉到舞弊。台北大學企管博 甲○○ 是一個經典!檢舉他,對抗他的反擊,要耗費三年以上的時間,還要對付黑道、黑函、媒體。王詩韻也被甲○○召喚去助陣。 二、甲○○升等副教授著作,明目張膽地在沒有註解、引用情況下,直接拷貝他人的圖形、表格、連續字句(丙○○,2017;2018b),行政單位卻主張甲○○不違法學術倫理,試圖立刻為甲○○再提升等。甲○○視丙○○是他升等之路的唯一障礙,所以到調查局、地檢署濫告,甚至涉嫌教唆黑道在2018/04/12攻擊丙○○。和甲○○相呼應者,是王詩韻涉嫌利用黑函誹謗、恐嚇丙○○,阻撓丙○○的著作發表。 告證4號第3至5頁 4 108年9月11日 一、該「答辯書半成品」或「答辯書」或「中間成果」或「檔案」或「版本」詳細說明甲○○論文抄襲、造假,卻遭到教育部與德明科大包庇,直到丙○○在民107年5月24日向國外期刊檢舉,導致甲○○在107年6月20日向丙○○騙取在「聲明書」簽名,卻又變造英文版「聲明書」內容,欺騙國外期刊主編的情形。以上導致丙○○拒絕再和甲○○見面。甲○○請賴婉君在107年9月20日和丙○○見面,丙○○當場在臉書打卡表達「被請來吃飯,被問是㫘是想敲詐?」也在現場痛責甲○○汙衊台灣國際形象。 告證5號第2至3頁 5 108年10月24日 一、然而,法務部全國分支單位、地檢署卻從未起訴陳震遠等人物!法務部趁勢搶爭取媒體曝光機會後,卻持續坐視臺灣在國際學術舞台惡名昭彰於舞弊與包庇!也預告調查局對甲○○學術舞弊、詐欺案件的拖延偵辦。 二、丙○○遭受判刑,驚訝於中國民國司法官員之素質,才在2019/09/15申請獲得卷證,驚訝於翁順裕和蕭朝興也至臺北市調處從事謊言與偽證犯行。翁順裕和蕭朝興明顯意圖躲在暗地、消耗丙○○對王詩韻、甲○○犯行的揭露,以圖丙○○不對翁、蕭的犯行提出正式檢舉。丙○○暫緩對翁、蕭提告,仍集中精力延續以下著作揭發王詩韻、甲○○意圖濫用國家檢調、司法資源與新聞媒體之情形,已經發表、揭發甲○○與台北大學企管系的論述:丙○○(2017)〈檢舉學術不端與對抗包庇惡勢的奮鬥過程〉;丙○○(2018a)〈甲○○誣告丙○○涉嫌恐嚇取財案〉;丙○○(2018b)〈王詩韻的抄襲、誣告與申正義的黑函、恐嚇〉;丙○○(2018c)〈甲○○著作侵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與妨害公務〉;丙○○(2018d)〈甲○○妨害名譽與妨害公務〉… 告證6號第2、4頁 6 108年12月3日 一、丙○○在2013年12月13日閱讀新發行的王詩韻(2014)教科書,發現眾多錯誤,尤其是傳遞其他教科書的錯誤觀念,因此在2014年1月7日通知遭侵權作者與出版商。受委任的楊律師在2014年3月向王詩韻提出主張權利的聲明,卻被王詩韻以高傲態度駁斥。丙○○向楊律師提供批判手稿,也提供促成王詩韻低頭、賠償的觀點。為圖報復丙○○,王詩韻和甲○○聯手,向調查局指控丙○○恐嚇取財,導致遭判刑六個月。經過檢視司法卷證,發現法務部調查局嚴重偽造文書,臺北市調處處長萬家佛與調查員李宜達違背筆錄證據,聲稱王詩韻(2014)著作在2013年被廖四郎主張侵權而下架,捏造丙○○據此在2014年向王詩韻恐嚇,以及捏造丙○○(2014)批判王詩韻傳遞錯誤觀念的著作發表於2015年。本文揭露、痛批法務部調查局的不倫、不法行徑。 二、然而,法務部全國分支單位、地檢署卻從未起訴陳震遠等人物!法務部趁勢搶爭取媒體曝光機會後,卻持續坐視臺灣在國際學術舞台惡名昭彰於舞弊與包庇!也預告調查局對甲○○學術舞弊、詐欺案件的拖延偵辦。 三、台灣的學術舞弊以EMBA最大宗,這些人持續念企管、資管博士學位,只要用心閱讀他們的文章,很容易捉到舞弊。台北大學企管博 甲○○ 是一個經典!檢舉他,對抗他的反擊,要耗費三年以上的時間,還要對付黑道、黑函、媒體。王詩韻也被甲○○召喚去助陣。 四、丙○○遭受判刑,驚訝於中國民國司法官員之素質,才在2019/09/15申請獲得卷證,驚訝於翁順裕和蕭朝興也至臺北市調處從事謊言與偽證犯行。翁順裕和蕭朝興明顯意圖躲在暗地、消耗丙○○對王詩韻、甲○○犯行的揭露,以圖丙○○不對翁、蕭的犯行提出正式檢舉。丙○○暫緩對翁、蕭提告,仍集中精力延續以下著作揭發王詩韻、甲○○意圖濫用國家檢調、司法資源與新聞媒體之情形,已經發表、揭發甲○○與台北大學企管系的論述:丙○○(2017)〈檢舉學術不端與對抗包庇惡勢的奮鬥過程〉;丙○○(2018a)〈甲○○誣告丙○○涉嫌恐嚇取財案〉;丙○○(2018b)〈王詩韻的抄襲、誣告與申正義的黑函、恐嚇〉;丙○○(2018c)〈甲○○著作侵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與妨害公務〉;丙○○(2018d)〈甲○○妨害名譽與妨害公務〉 告證7號第1、17至19頁
二、Facebook網站部分編號 日期 內容 出處 1 108年7月4日 丙○○在2017/08/24將所有證物寄交Retraction Watch後,記者連絡甲○○,甲○○立即透過賴婉君致電丙○○問緣由。丙○○強調必須先向公眾媒體說明甲○○贈送三萬元禮券,以換取丙○○在「聲明書」簽名、向教育部撤案的事實,以避免甲○○事後反咬丙○○恐嚇。我也將此事告訴 #○○大學 #新聞傳播學系 #乙○○!但,乙○○還是從事#敗類新聞記者行徑。 告證8號第1頁 2 108年7月5日 王詩韻出版傳遞錯誤觀念的教科書,由李正福與 Carl R. Chen 等人向大專院校推薦使用。丙○○撰文訂正錯誤知識,也批判錯誤知識被抄襲、傳遞與放大的情形,導致王詩韻向被抄襲來源作者賠償。王詩韻轉而向丙○○服務的大學恐嚇,也對丙○○誹謗、汙辱,迫使丙○○向王詩韻的不倫、不法行為提出警告,提醒王詩韻可能面臨刑責與高額民事賠償。丙○○向東華大學校長、院長、系主任反應王詩韻的犯行,王詩韻不但未曾停止犯行,甚至升等東華大學教授,更和甲○○聯手誣告丙○○恐嚇取財。本文詳細說明王詩韻的抄襲、傳遞錯誤知識,在被丙○○揭露、制止後,連年對丙○○從事的恐嚇、誹謗與誣告行徑。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000000000 告證8號第2頁 3 108年7月7日 #賴婉君 在2017/06/14首次透過電話聯絡丙○○,求請丙○○關閉解說 # 甲○○ 論文舞弊的影片( https://youtu.be/AMCvIRraJCc?t=66),然後求請丙○○指導甲○○答辯檢舉報告。丙○○再再建議甲○○向期刊認錯、道歉,也承諾為甲○○從台灣大學資料庫下載正確資料,但甲○○最終使用詐術,變造「聲明書」內容、欺騙期刊主編,導致甲○○的論文被加速撤除。該影片如下: 告證8號第3頁 4 108年7月12日 請 #蔡英文 #新潮流 的 #法務部爪牙看這裡! #民進黨 包庇學術舞弊的行徑,是敗台行徑!#辣台妹?學術舞弊大姐頭,自己拿不出博士論文,利用包庇舞弊行徑,轉移自己的舞弊事實?丙○○在2016/12/06向教育部檢舉(許圖2),然後在2017/05/24將完成的英文檢舉報告傳遞至《Scientometrics》期刊,丙○○截取上傳截舉文的過程,將畫面公布在臉書網誌,檢舉報告檔案名稱是“scientometrics1new2.docx”,丙○○在網誌說明:「封面是我投稿到一個歐洲期刊,正在上傳檔案的畫面。」但未說明該「投稿」是為檢舉 #甲○○ 論文舞弊。用常理判斷,若丙○○意圖對甲○○「恐嚇取財」,應該在檢舉前告知甲○○,再決定是否檢舉甲○○之舞弊行徑,怎可能不在事前通知甲○○,且公布檢舉過程之每一細節?#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新北地檢署對丙○○的荒謬起訴,阻擋丙○○揭發學術舞弊進度、損害丙○○檢舉學術舞弊的公益性與正當性。 告證8號第4頁 5 108年7月15日 丙○○是學術蟑螂以指控其他人著作瑕疵來恐嚇獲取利益?是我的新作標題!也決定將這一張調查局的筆錄放在內文。如果你們被指控「學術蟑螂」,而且告到調查局、地檢署、法院去,你們會如何反應?我的反應是公告天下!充分揭露對方的指控內容,還有我的反駁。中文摘要如下: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是德明科大撤除之副教授,原因是丙○○在2017/05/24向國際期刊檢舉許升等副教授論文抄襲、造假。許天真地以為可以翻案,透過許特助賴,在2017/06/20求請丙○○為許的學術誠信與專業能力背書。丙○○基於甲○○被公然揭發詐欺行為之不勘,勉強同意為許籠統的專業能力背書,但拒絕為許學術誠信背書。然而,許卻變造聲明書內容,欺騙國際期刊主編,謂丙○○承認對甲○○的檢舉案是誤會。許的欺騙行為被期刊識破,致使舞弊論文被加速撤除程序。丙○○得知許的連番詐欺行徑後,不再對許的學術不端行徑隱忍,駁斥許發布之諸多謊言。許因此夥同賴在2017/12/06向調查局指控「丙○○是學術蟑螂,以揭露其他人著作瑕疵來恐嚇獲取利益。」王也加入串聯指證丙○○對王恐嚇取財。本文針對許和賴向調查局、地檢署之證詞,證明當事人從事之偽證細節。本文倡議,唯有透過公然揭發和挑戰台灣管理學界敗劣學術文化,才得以遏止部份不肖假學者對台灣納稅人的吸血惡行。至於 #東華大學財金系 教授 偽證的部分,已經發表: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000000000 告證8號第5頁 6 108年9月1日 論文透過匿名、祕密審查進行,舞弊的案例很多,被發現舞弊,命運就是撤除論文,甚至再撤除學位。知名案例是日本的小保方晴子。還有我揭發的關貿網路董事長 #甲○○。這是為何學術接要求論文必須公開發表、流通的原因,目的是讓審查者有所警惕。錯誤或舞弊的論文,早晚會被其他學者發現。 告證8號第6頁 7 108年9月5日 # 東華大學財金系 #王詩韻 和 甲○○ 的串聯提告,至少有助於釐清它們向媒體傳遞的「抄襲」,還有彰顯國立大學門神對 甲○○ 荒腔走板舞弊的掩護。國立東華大學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王詩韻於民國 103年間著作出版之「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因遭他校教授認有抄襲疑慮而由王詩韻主動將該書下架.... 王詩韻主動將書下架,是謊言! 告證8號第7頁 8 108年10月3日 丙○○極度重視學術批判的社會貢獻,僅專注於國立大學教師之著作,對甲○○(背景:中國專科學校企管系五專部畢業、台北大學EMBA、台北大學企管博士、德明科大教師)著作之破例批判,是折損丙○○意圖實現社會貢獻、學術成就滿足感的水平。但因為甲○○利用舞弊著作升等、擔任財政部官職,丙○○為了維護社會公益,才暫時放棄實現原訂之批判國立大學教授著作的計畫,而專注於揭發甲○○之舞弊著作。《鏡週刊》所謂「由於該職務必須具備副教授資歷才符合派任條件,丙○○得知後便開始檢舉許的升等論文抄襲」,卻完全未報導丙○○發表的公開說明,更不曾向丙○○求證。 告證8號第8頁附表二:
一、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貼文)編號 日期 內容 出處 1 108年7月26日 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甲○○,是德明科大撤除之副教授,原因是丙○○在2017/05/24向國際期刊檢舉甲○○升等副教授論文抄襲、造假。甲○○天真地以為可以翻案,透過甲○○特助賴婉君,在2017/06/20求請丙○○為甲○○的學術誠信與專業能力背書。丙○○基於甲○○被公然揭發詐欺行為之不勘,勉強同意為甲○○籠統的專業能力背書,但拒絕為甲○○學術誠信背書。然而,甲○○卻變造聲明書內容,欺騙國際期刊主編,謂丙○○承認對甲○○的檢舉案是誤會。甲○○的欺騙行為被期刊識破,致使舞弊論文被加速撤除程序。丙○○得知甲○○的連番詐欺行徑後,不再對甲○○的學術不端行徑隱忍,駁斥甲○○發布之諸多謊言。甲○○因此夥同賴婉君在2017/12/06向調查局指控「丙○○是學術蟑螂,以揭露其他人著作瑕疵來恐嚇獲取利益。」王詩韻也加入串聯指證丙○○對王詩韻恐嚇取財。本文針對甲○○和賴婉君向調查局、地檢署之證詞,證明當事人從事之偽證細節。本文倡議,唯有透過公然揭發和挑戰管理學界敗劣學術文化,才得以遏止部分不肖假學者對台灣納稅人的吸血惡行。 告證9號 第1頁 2 108年8月21日 況且,#甲○○邀約 王詩韻 聯手利用 #新北地檢署與 #台北地檢署,度丙○○兩面夾攻的策略,就是為虛脫丙○○,打擊丙○○揭露學術舞弊的士氣、正當性、公益性。如果丙○○退縮,就是對國家法益、社會法益的傷害。參見: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000000000 告證9號 第2頁
二、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網誌)編號 日期 內容 出處 1 108年7月24日 ‧標題:丙○○積極於「正當防衛」國家法益、人類文明公益 ‧內文節錄: 以上事實說明,甲○○、賴婉君和王詩韻習於管理學術界的舞弊、包庇文化,以致於使用汙辱檢調、司法人員智慧與知識心態,濫用國家資源進行報復丙○○的揭弊貢獻。 二、 家登精密公司(上市交易代號3680)在2015年5月28日公告「104年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甲○○董事持有1,495,073股,林靖獨立董事持有0股。家登精密在2016年8月16日公告甲○○辭任董事,又在2017年1月4日公告林靖辭任獨立董事,宣稱的辭任的原因都是「因個人生涯規劃」;事實就是國立台北大學的博士畢業生與教授,都獲得財政部提拔,要去擔任關貿網路公司與台銀證公司的董事長。林靖是甲○○在台北大學企管系的博士論文的口試委員,二人聯名發表多篇論文。暨南大學管理學院林霖院長,重用甲○○至暨南大學財金系與國企系,教導財務管理或管理學等課程,甲○○也與暨南大學財金系教師聯合發表財金論文。林霖在2017年6月22日被選派為關貿網路公司獨立董事。 ‧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5%AD%B8%E8%A1%93%E8%A9%90%E6%AC%BA%E6%A1%88%E4%BE%8B%E5%88%86%E6%9E%90%E8%88%87%E7%9F%A5%E8%AD%98%E7%A4%BE%E6%9C%83%E5%AD%B8/%E5%8A%89%E4%BB%BB%E6%98%8C%E7%A9%8D%E6%A5%B5%E6%96%BC%E6%AD%A3%E7%95%B6%E9%98%B2%E8%A1%9B%E5%9C%8B%E5%AE%B6%E6%B3%95%E7%9B%8A%E4%BA%BA%E9%A1%9E%E6%96%87%E6%98%8E%E5%85%AC%E7%9B%8A/0000000000000000/?_ _tn_ _=HH-R 告證10號第1、2頁 2 108年8月29日 ‧標題:新北地院將「檢舉抄襲與黑函」刪減為「檢舉抄襲」 ‧內文節錄: 一、 從2014年底開始,王詩韻涉嫌利用化名「申正義」等黑函,連年對丙○○本人與服務單位,從事誹謗、恐嚇、騷擾之行徑,尤其是阻斷丙○○的發表著作與評論之管道。以上不倫、不法行徑迫使丙○○直接向王詩韻的東華大學電子郵件帳號,說明王詩韻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以及掩護者將面臨的道德責難。王詩韻因此在2018年3月和甲○○聯手,共同向法務部調查局指控丙○○恐嚇取財,在2019年7月由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詎料新北地院將丙○○對王詩韻「檢舉抄襲與黑函」之表達,一律刪減為「檢舉抄襲」,又認定王詩韻未侵害丙○○之著作權,丙○○無權對王詩韻主張權利,而對丙○○判刑半年,得易科罰金18萬元。本文旨在公開所有證據,由社會公評新北地院法官判決是否合乎法理情?合乎社會法益、國家法益、普世之道德倫理? ‧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5%AD%B8%E8%A1%93%E8%A9%90%E6%AC%BA%E6%A1%88%E4%BE%8B%E5%88%86%E6%9E%90%E8%88%87%E7%9F%A5%E8%AD%98%E7%A4%BE%E6%9C%83%E5%AD%B8/%E6%96%B0%E5%8C%97%E5%9C%B0%E9%99%A2%E5%B0%87%E6%AA%A2%E8%88%89%E6%8A%84%E8%A5%B2%E8%88%87%E9%BB%91%E5%87%BD%E5%88%AA%E6%B8%9B%E7%82%BA%E6%AA%A2%E8%88%89%E6%8A%84%E8%A5%B2/0000000000000000/?_ _tn_ _=HH-R 告證10號第5頁 3 108年11月19日 ‧標題:收到科技部的來文 ‧內文節錄: 我堅持了二年,才迫使科技部在今年11/7發文認定財政部關貿網路董事長舞弊升等副教授。請看我製作的舉證,如此明顯,導致國際期刊都撤除甲○○的論文,財政部與教育部仍然堅持甲○○沒有舞弊。 ‧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5%AD%B8%E8%A1%93%E8%A9%90%E6%AC%BA%E6%A1%88%E4%BE%8B%E5%88%86%E6%9E%90%E8%88%87%E7%9F%A5%E8%AD%98%E7%A4%BE%E6%9C%83%E5%AD%B8/%E6%94%B6%E5%88%B0%E7%A7%91%E6%8A%80%E9%83%A8%E7%9A%84%E4%BE%86%E6%96%87/0000000000000000/ 告證10號第7頁
三、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相簿—對鏡週刊裴偉之提告之相片)編號 日期 內容 出處 1 108年10月9日 關貿網路甲○○跟賴婉君偽證 告證11號第5頁
四、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相簿—王詩韻甲○○翁順裕蕭朝興聯手卷證(新北地院108易326)之相片)編號 日期 內容 出處 1 108年10月12日 ‧貼文內容:圖檔 "P015一定是關貿的支出.JPG"— 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 ‧相片內容文字: 一、甲○○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卷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我沒有證據指控甲○○涉嫌教唆,但我可以控告甲○○對國家詐欺,還有對關貿公司背信。對這些舞弊、詐欺行徑,零容忍! 二、拿禮卷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 告證12號第5頁 2 108年10月12日 ‧貼文內容:圖檔 "P025學術倫理教育中心.JPG"— 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 ‧相片內容文字: 一、我最近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更指控關貿董事長 甲○○多篇論文舞弊、造假,因而在剛剛遭在內湖文湖街收到攻擊。 二、甲○○是詐欺,還有背信,他拿禮卷賄賂我撤案,三萬元的新光三越禮卷一定是關貿的支出。 告證12號第7頁
五、臉書粉絲專頁─學術詐欺:案例分析與知識社會學(相簿—高等法院108上易1980號之相片)編號 日期 內容 出處 1 108年11月25日 公開科技部函文,甲○○論文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一案成立 告證13號
六、審判筆錄及審判程序筆錄編號 日期 內容 出處 1 108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易字第326 號審判筆錄 ‧節錄: 至於甲○○的部分太誇張了,因為他真的沒有國中生程度,如果他在這邊我可以當面跟你們對峙,我可以跟你們證明他沒有國中生程度,因為他沒有國中生一般水平,他考上中國五專念了企管系,企管系唸完,現在在台灣要學歷很簡單,就是去台北大學,你要國立大學學歷就是到台北大學企管所,有企管博士可以拿,你要跟哪幾個老師跟著他研究,我也可以告訴你是哪幾個,其中一個就是證據第61頁寫的甲○○的指導老師,這邊我都有寫,甲○○的指導老師叫邱光輝,指導完他就到他的公司當獨立董事,暨南大學的林霖,被我逼離職去大陸,林霖也是一樣,聘請沒有財經專長的甲○○去暨南大學財經系教書,教完之後林霖當上關貿公司獨立董事,也是被我一直踢,現在兩邊都辭掉跑去中國大陸去了,結論,我要的就是著作人格權,還有我的公民人格權,他們高度涉嫌找人打我,一樣我照打回去,我就是讓所有事情公告天下,這也是保護我的方法,萬一我出了重傷被打死,這些人全部都是最大嫌疑人,我的陳述到這邊。 告證14號第14頁 2 108年11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審判程序筆錄 ‧節錄: 但是甲○○不一樣,他沒有唸過高中,他沒有唸過大學,他的程度也沒有普通國中生的程度,看他的論文就知道。可是現在台灣高教很崩壞,只要去唸個EMBA,透過賄賂,就是知道哪個老師想要計畫、想要獨董的頭銜,甲○○的老師讓甲○○一畢業就到了家登去當獨立董事,我為了此事檢舉他,尤其是他當關貿的董事,關貿的案子都是包給下游、都是要關係,甲○○、我沒有證據,但可以去調查他送給民進黨多少政治獻金、送給德明多少的計畫,德明科大這麼小的學校,之前有無拿過關貿網路的計畫? 告證15號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