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畢立堯選任辯護人 劉哲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被告畢立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因其本案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等罪名,各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本院所為上開延長羈押裁定,依法係屬不得抗告之案件,則其對於本案之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255、256頁),乃法律所不准許,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