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04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沛筠選任辯護人 陳介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8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傅沛筠前為告訴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之節目部副總監,職司監控節目製作公司之戲劇品質與進度。緣告訴人公司為委外製播戲劇「新戲說台灣」,於民國100年5月至106年7月間,分別與天合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天合公司)、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虹豆公司)及群力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群力公司)簽訂「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由天合公司、虹豆公司與群力公司為告訴人公司製作前揭電視節目,告訴人公司對天合公司、虹豆公司與群力公司所製作之電視節目內容,有指揮、督導及審核之權限。被告明知告訴人公司依約每集支付天合公司、虹豆公司與群力公司製作費新臺幣(下同)20萬7,900元,本應忠實誠信履行監控戲劇品質與進度之義務,不得收受不當回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藉由擔任告訴人公司節目部副總監職務,具有實質影響力之機會,以每集5,000元之價額,分別向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收取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回扣(就附表二編號25部分為1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造成告訴人公司額外多支付節目製作費,節目品質堪虞,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5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亦同此意旨)。且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參、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背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告訴代理人黃育勳律師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即群力公司製作人蔡見賢、證人即天合公司負責人林美玉、證人即虹豆公司製作人鄭志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新戲說台灣」單元劇集及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為其論據。
肆、訊據被告固坦認伊前為告訴人公司之節目部副總監,負責監控節目製作公司之戲劇品質與進度,告訴人公司為委外製播戲劇「新戲說台灣」,於100年5月至106年7月間,分別與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簽訂「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由天合公司、虹豆公司與群力公司為告訴人公司製作前揭電視節目,告訴人公司對天合公司、虹豆公司與群力公司所製作之電視節目內容,有指揮、督導及審核之權限,且告訴人公司每集支付天合公司、虹豆公司與群力公司製作費20萬7,900元,而伊有收受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所餽贈之金錢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被告及其辯護人分別執以下列情詞置辯:
一、被告辯稱:伊自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所收受的金錢,係不定期不定額,是私下的餽贈,伊從未與該三家公司有任何約定,而公訴意旨附表所載係該三家公司所製作節目單元的集數,並非伊實際上所收受之金額,伊所收受的金額沒有如附表所載那麼多,況伊從未跟廠商開口索討,而是他們主動贈與,且伊從未因為有沒有給贈金,而改變審核標準,都是嚴格把關,所以才能夠把節目做到收視率達標全國第一,也因此告訴人公司才會頒給伊最佳貢獻獎,伊離開時考績也是特優。又告訴人公司認節目品質堪虞,但「新戲說台灣」至今仍為告訴人公司創造營收,且告訴人公司亦無額外支出或損失,伊始終兢兢業業從未背信等語。
二、辯護意旨辯以:
(一)被告欠缺背信罪之主觀犯意:被告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長年超時工作,告訴人公司從未給付加班費,是透過潛規則之方式,讓廠商補貼被告之勞務支出,造成廠商基於所謂之潛規則、經驗法則、行規而主動支付本案金錢,上開三家製作公司負責人都表示是主動支付5,000元,被告從未要過這筆錢,僅單純收受,是被告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積極犯意,不符背信罪之主觀要件。
(二)被告並無違背任務之行為:被告受僱告訴人公司,任務是監製戲劇「新戲說台灣」,針對此項任務,被告始終兢兢業業,促使該戲劇為高收視、高收益、反覆重播之戲劇,被告在監製戲劇任務上,顯無任何違背任務之行為,而被告與戲劇製作公司之金錢收付關係,不在告訴人公司指派被告之任務範圍,無所謂違背任務之問題,是不能因為被告有收受廠商金錢即推論被告有違背職務之行為。
(三)告訴人公司未受損害:告訴人公司支付廠商的戲劇製作費,是由告訴人公司不經議價單方決定,並長期援用堅不改變,而被告對於製作費用是沒有決定權,且依證人林美玉等人所述,不論製作節目之盈虧如何,告訴人公司均不會增減給付,多出成本,均由廠商自行吸收,即屬廠商自己的預算規劃,無關節目製作成本與節目品質,被告實未造成告訴人公司額外多支出製作費。又「新戲說台灣」節目品質極為優良,廣受告訴人公司內部、閱聽大眾及廣告商之肯定,亦無公訴意旨所指節目品質堪虞之情。
(四)本案於偵查之初,檢察官曾以107年度偵字第12956號為不起訴處分,而告訴人公司未受有損害,非被害人,本無對該次不起訴處分再議之權,全案應告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卻由告訴人公司再議後發回起訴,本案之起訴,自非適法,應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
伍、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故,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應受無罪之諭知,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陸、經查:
一、被告自88年6月1日起在告訴人公司任職,而自104年9月1日起,擔任節目部副總監,職司監控節目製作公司之戲劇品質與進度,告訴人公司為委外製播戲劇「新戲說台灣」,於100年5月至106年7月間,分別與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簽訂「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且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節目,分別為虹豆公司、天合公司、群力公司所製作,並由被告負責審核監製,被告亦有收取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給付之款項,嗣被告於106年12月11日離職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66頁、第476頁),並核與告訴代理人黃育勳律師所指述之情節一致(見107年度他字第1577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36頁反面至第137頁),且經證人即天合公司負責人林美玉、虹豆公司負責人鄭志偉、群力公司製作人蔡見賢於偵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他字卷第275頁、第321頁;原審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8號卷【下稱原審卷】二第103至115頁、第131至141頁、第225至233頁),復有被告之離職證明書、告訴人公司分別與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簽署之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等件在卷可稽(見107年度偵字第12956號卷【下稱偵卷】第12頁;他字卷第16至32頁、第35至69頁、第72至103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又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乃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其他非財產上之事務,自不在其內。且本罪為結果犯,其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以財產上之利益為限,應不包括其他非財產上之利益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以:
(一)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係陳稱:被告前為告訴人公司之副總監,負責監控節目製作公司之戲劇品質與進度等語(見他字卷第136頁反面),而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亦辯稱:伊沒有參與告訴人公司與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間之簽約過程,亦不清楚告訴人公司與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所談定的每集費用,但製作費是公司訂出來的年度預算,要經法務及財務等部門會簽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7頁),復觀諸告訴人公司與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所簽立之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均非被告代理告訴人公司簽約(見他字卷第16至32頁、第35至69頁、第72至103頁),稽此,被告尚未受告訴人公司委任,而為告訴人公司處理告訴人公司與第三人間有關財產之事務,況公訴意旨係指稱被告前為告訴人公司之節目部副總監,職司監控節目製作公司之戲劇品質與進度一節,並未敘及被告有何為告訴人公司處理有關財產上事務之情,則被告於本案已難認屬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所定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
(二)又證人蔡見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覺得被告辛苦,所以才以每集5,000元計算,給付款項給被告,被告本來就很龜毛,而送錢之後,被告還是一樣龜毛,不論給被告錢之前或之後,都有過因被告不滿意而重拍幾場戲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5頁、第108至109頁、第114頁),證人林美玉於原審審理時並具結證稱:監製就是幫電視台監督製作,被告會審核伊提出之劇本、演員是否合適等,伊覺得被告的工作蠻辛苦的,因為被告在工作上對伊有所協助,但又找不出時間請被告吃飯,所以伊就以顧問費的名義,將利潤分配給被告,被告也沒有因為收天合公司的錢,就在監製節目時放水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3至139頁),而證人鄭志偉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拍攝「新戲說台灣」節目時,關於如何呈現節目效果或內容等方面,被告會給予指導,伊覺得被告比較辛苦,才主動給予被告每集5,000元類似顧問費之款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32至233頁),據此,可知被告監製「新戲說台灣」節目期間,並無因收取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給付之費用,即於審核該3家公司所製作節目之內容時,有循私或未履行監控戲劇品質與進度義務,尚難遽認被告有何告訴人公司所指違背受託監製任務之情。
(三)況被告於監製「新戲說台灣」期間,曾因獲得同時段節目收視率第一名與突破3,000集等事蹟,而分別於101年8月24日、103年7月21日由告訴人公司頒發「最佳監製獎」及「特別貢獻獎」等情(見他字卷第305至306頁),益徵被告受告訴人公司委任監製如附表所示之節目,並無何違背任務致節目品質不佳之情。職是,被告監製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新戲說台灣」節目期間,對告訴人公司並無何違背任務之行為。
(四)至告訴人公司工作規則第3條雖規定「員工應忠勤職守,言行篤慎,遵行服務守則:……九、員工不得接受廠商之招待、饋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見偵卷第15頁),然上開工作規則之訂定,係屬告訴人公司與被告間勞務契約之條款,如被告有違反,核屬被告與告訴人公司間之民事糾紛,自不得僅憑被告有違反告訴人公司所定工作規則之行為,即逕認被告違背上開受託任務,而有公訴意旨所指背信犯行。
(五)再者,證人蔡見賢、林美玉、鄭志偉於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若拍戲過程中,有超出預算之情形,就要自行吸收,告訴人公司不會再額外多給付費用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1至112頁、第138頁、第230至231頁),而參以告訴代理人於原審準備程序亦陳稱:本案告訴人公司沒有其他款項之支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7頁),足見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以每集5,000元計算而給付予被告之款項,係自願縮減己身利潤,告訴人公司未因被告收取款項而有其他費用之支出,是要無從認定告訴人公司因被告收受上開饋贈而有何財產上損害。
(六)況參諸證人蔡見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覺得被告很辛苦,也希望節目可以順利進行,所以才會給被告錢,被告沒有自己開口要這筆費用,是群力公司主動送給被告的,群力公司向告訴人公司請款時,報酬及費用都有拿到,被告不會從中扣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7至109頁、第111頁),證人林美玉並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沒有主動向伊要求給付費用,伊一開始拍「新戲說台灣」節目時也沒有給被告錢,後來係伊覺得拍片過程中,被告也很辛苦,所以才以每集5,000元計算給被告,前幾次被告都有拒絕,但伊一直跟被告說因為沒有時間與她吃飯買禮物,叫被告不用客氣,製作費都是由告訴人公司全數匯到天合公司的帳戶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4頁至第135頁、第138頁),而證人鄭志偉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關於請款流程,都是由虹豆公司先開發票給告訴人公司,節目播出後15天,告訴人公司會匯款到虹豆公司的帳戶,款項不會經過被告,伊覺得被告在拍片過程比較辛苦,所以才給被告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30頁、第232至233頁)。則見群力公司、天合公司、虹豆公司各別以每集5,000元給付被告款項,均係基於被告之辛勞而主動分潤予被告,並非被告對該3家公司有所要求,或從告訴人公司應給付該3家公司之製作費中予以剋扣,自不足徒憑被告收取款項之行為,即論斷有造成告訴人公司損害之可能。
(七)告訴人公司雖指稱:被告收取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費用,導致有其他公司不願再與告訴人公司合作製拍戲劇,嚴重損害告訴人公司名譽等語(見他字卷第3頁)。然群力公司、虹豆公司於被告離職後,仍持續與告訴人公司簽約製作戲劇節目等情,業據證人蔡見賢、鄭志偉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13頁、第231頁),已與告訴人公司上開指述情節有間,而告訴人公司就此部分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佐其說,自非得以遽採。
(八)告訴代理人固指稱:告訴人公司若知悉製作公司尚須支付被告回扣,則告訴人公司即可減少支付製作公司該筆金額,否則被告除領取告訴人公司薪資外,又再從製作公司領得回扣,形同告訴人公司支付兩份薪水給被告。又上開製作公司製作費,告訴人公司請款單之單位主管、驗片單之節目監制均為被告,告訴人公司均以被告意見決定為準,被告向監控對象之節目製作公司收取不當利益,則上開製作公司每集成本自是減少5,000元之支出,勢必降低每集戲劇品質之客觀事項,告訴人公司喪失取得最優惠之利益,亦即使告訴人公司喪失與節目製作公司經由正當監控程序,取得最大財產利益之情形,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財產及經濟上利益。又據工作規則第3條、僱傭契約第6條,被告基於不法職務行為所取得之不正當利益,應全部移轉於告訴人公司,被告收取之不正當利益金額即為告訴人公司之損害。再被告收受廠商不當利益之情事,經報章媒體大幅報導,以告訴人公司爆發弊案為標題,亦導致告訴人公司之商譽及營業信用嚴重受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財產及經濟上利益等語(見本院卷第447至451頁)。
惟查:
(1)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為結果犯,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未遂之標準。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客觀上尚未因受任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損害,而僅生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範圍,包含本人現存財產之減少(即積極的損害),及新財產取得之妨害(即消極的損害)。本人是否受有損害,應從經濟上之觀點就其財產狀況予以評價,積極損害固無庸論,惟消極損害,則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原本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而未取得之損害(民法第216條第2 項參照)。但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欠缺客觀之確定性者,則無消極損害可言。所生損害固不以能明確計算或有確定之數額為必要,但仍須事實上確已生有損害。公司之商業信譽、經濟評等或營業信用等無形財產之損害,縱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屬對於公司之損害;但是否確實對於理性投資者、消費者或往來客戶因而產生對公司不信任、負面之影響,造成未來業務量之減損,而有可預期利益之損害,仍應由檢察官負客觀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判決意旨參照)。
(2)關於「新戲說台灣」節目每集製作費,均係依告訴人公司每年編列之預算執行,並非被告個人所能決定,此觀告訴人公司內部簽呈及會辦單均有記載「以2014台灣台預算(節目成本)編列」、「以106年度戲說台灣製作費預算執行」即明(見他字卷第309頁、第314頁、第317頁),是以「新戲說台灣」節目每集製作費,應係由告訴人公司片面決定,況「新戲說台灣」之節目製作,並非以類似投標方式徵求最佳條件,再將節目發包予得標公司承製,而係由告訴人公司每年編列預算後,再依該預算分別與各該製作公司簽約,則見此部分並非被告所能參與決定之事務。
(3)觀諸前揭告訴代理人所述情節,陳稱:告訴人公司喪失與節目製作公司經由正當監控程序,取得最大財產利益之情形,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財產及經濟上利益;導致告訴人公司之商譽及營業信用嚴重受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財產及經濟上利益等語,要無從逕執以認定告訴人公司喪失取得之上揭所謂「最優惠利益」,具有客觀之確定性,非僅係單純主觀上之希望,且告訴人公司之商譽或商業信用因媒體大幅報導而受有事實上損害,且此等各節亦未據檢察官舉證以明。況卷內尚無任何被告與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約定自告訴人公司給付之每集製作費中提取5,000 元給付予被告之證據,則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每集支付予被告之5,000 元,性質上即難遽認屬回扣,且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以每集5,000元計算而給付予被告之款項,係自願縮減己身利潤,詳如前述,既係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自行支出,則亦難認告訴人公司受有製作費部分之損害。
(4)再者,上開工作規則第3條、僱傭契約第6條,均為告訴人公司與被告間勞務契約之相關條款約定,如被告有違反,乃屬被告與告訴人公司間之民事糾紛,而不足因此逕認被告有何背信犯行,亦如前述,是告訴代理人上開所指被告基於不法職務行為所取得之不正當利益,即為告訴人公司之損害,自無法採為不利被告認定之憑佐。
(5)職是,尚難據以告訴代理人前揭指述各節,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九)公訴意旨雖指稱:被告藉由擔任告訴人公司節目部副總監之職務,具有實質影響力之機會,分別向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收取以每集5,000元計算之價額,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等語。然查:
(1)據前所述,被告固有審閱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所拍攝節目內容之權限,惟被告未因此有降低其審核標準,甚有要求製作公司重拍之情,且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給付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金錢之原因,均係基於被告在拍片過程提供協助。復觀諸證人蔡見賢、林美玉、鄭志偉於原審審理時亦均證稱:於偵查中所稱「為了工作順利而給被告錢」一事,是自己的認為及感覺而已,均未曾跟被告明說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8至110頁、第136頁、第226至229頁),足見「為求工作順利而給付款項予被告」,僅係證人蔡見賢、林美玉、鄭志偉等人主觀片面之想法,實際上被告並無利用其監製「新戲說台灣」節目之機會或影響力,而藉此向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索要費用之情。
(2)況佐以證人蔡見賢於原審審理時係具結證稱:於100年左右,因告訴人公司執行副總莊文信找伊製作告訴人公司的節目,伊才開始承包告訴人公司的節目,之前與被告沒有接觸或往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4頁),而證人林美玉亦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告訴人公司原先負責節目部的是一位莊姓男副總,他找天合公司說要做戲說台灣的節目,因為被告是「新戲說台灣」的監製,所以才認識被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2至133頁),證人鄭志偉則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找虹豆公司製作「新戲說台灣」節目之人是告訴人公司的長官,被告擔任監製,只是該節目的負責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28頁),堪認告訴人公司是否與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簽約,被告並無決定權限。
(3)至告訴代理人指以:被告對製作節目有指揮監督及審核權限,如因內容品質或播出效果不符要求,被告可拒絕通過驗收,甚至逕行終止合約及要求上開公司負賠償責任,對節目內容、品質、效果,於職務上具實質影響力,以此被告收取金額總計高達5,950,000元之不當利益,與被告薪資相較非低,被告向監控對象之節目製作公司收取不當餽贈,即屬違背任務之背信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435至437頁),而於原審並提出請款單及驗片單等件為憑(見原審卷二第195至217頁)。然觀以驗片單,可見驗片流程大致為「素材畫面存檔……」、「節目半成品帶入庫完成」、「節目播出帶入庫完成」、「與播出集數相同的劇本電子檔、演員表」、「與播出集數相同的樂曲明細表」、「著作授權同意書(含音效公司、演員…)」、「節目文字資料庫(DRM系統)」等(見原審卷二第197頁、第201頁、第205頁、第209頁、第213頁、第217頁),而上開檢查項目均係就製作公司所錄製之節目是否符合告訴人公司要求之規格標準等做形式審查,而未就拍攝之節目內容為實質審究,且驗片作業亦非僅由被告1人獨立完成,仍須告訴人公司內其他人員之經辦及覆核。職是,尚不足憑以告訴代理人上開所指及所提請款單及驗片單之內容,即認定被告對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有公訴意旨所指具有實質影響力機會。且據前述,亦難認被告有何利用其監製「新戲說台灣」節目之機會或影響力,而藉此向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索要費用之情。
(4)據此,公訴意旨前揭所指情節,難認有據足採。
(十)告訴代理人復引被告與告訴人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所載理由(見本院卷第439至440頁),主張本件被告確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一情,惟觀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理由欄部分,亦記載:「原審係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有前揭違反工作規則等情事,被上訴人(即告訴人公司)得終止兩造間之勞動關係,此與上訴人於刑事案件是否構成背信罪自屬無涉」等語(見本院卷第455頁),是自無法資此即論斷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提之背信犯行。
三、公訴意旨雖以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被告全部犯罪事實,然據前述,告訴代理人所為被告有公訴意旨所示背信行為之指述,尚難遽以採認被告所為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相合,自不得僅以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之指訴,即作為被告有罪認定之唯一證據。
四、公訴意旨所憑「新戲說台灣」單元劇集及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僅能證明告訴人公司於100年5月至106年7月間,分別與天合公司、虹豆公司及群力公司簽訂「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由天合公司、虹豆公司與群力公司為告訴人公司製作「新戲說台灣」電視節目;告訴人公司對天合公司、虹豆公司與群力公司所製作之電視節目內容,有指揮、督導及審核之權限等情,而憑以上開單元劇集及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並不足證明被告所為該當背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是尚無法依據上開單元劇集及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即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公訴人固執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以證明被告坦承在告訴人公司擔任副總監;被告坦承確有收取虹豆公司、天合公司、群力公司「慰勞金」(現金),惟辯稱,天合公司部分未超過50萬元;虹豆公司部分大約6、70萬元;群力公司部分大約5、60萬元;被告坦承其收取虹豆公司、天合公司、群力公司「慰勞金」乙事,並未向告訴人公司報備之事實,被告自始未供承有背信之行為,是當無從憑以被告之供述及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待證事項,作為認定被告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背信犯行之依憑。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事證,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涉犯背信犯行之心證,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辯護意旨固辯稱:本案曾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956號為不起訴處分,而告訴人公司未受有損害,非被害人,本無對該次不起訴處分再議之權,本案卻由告訴人公司再議後發回起訴,本案之起訴,自非適法,應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等語。惟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云者,固指因犯罪行為其權益受直接之侵害者而言,不包括因此項犯罪而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內。然其權益之受害,究係直接受害,抑間接或附帶受害,則應依告訴意旨所指訴之事實,從形式上觀察其權益能否直接受有損害之虞,為判別之準據。至於確否因之而受害,則屬實體審認之範疇(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0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告訴人公司以被告涉犯背信罪提起本件告訴,雖前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956號為不起訴處分,然依告訴意旨所指訴之事實,從形式上觀察告訴人公司權益既有直接受有損害之虞,則告訴人公司當屬本件犯罪之被害人,而對上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依法得聲請再議,是辯護意旨此部分所辯難認於法相合,併予說明。
柒、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以依公訴人所提相關證據,尚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即公訴人所提出之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原審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已詳敘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對於檢察官所舉證據,何以不足資為被告犯罪之認定,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經核洵無違誤。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前於告訴人公司之節目部擔任副總監一職,負責監控節目製作公司之戲劇品質與進度,此觀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及被告等自自可詳,則本件被告於負責之節目製播期間,自負責有代告訴人公司監督、控管製播節目之品質與進度之注意義務,且不得因該等節目而處理上開事務時,有收受受監督單位之金錢及利益之違背職務廉潔性之行爲出現。況查證人蔡見賢、林美玉、鄭志偉等歷次證述之内容,互核大致符合,亦無顯然悖於事理常情之處,足徵被告向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收取之每集5,000元,總計5,950,000元,實屬回扣性質之款項甚明。告訴人公司之工作規則第3條已明文規定:「員工應忠勤職守,言行篤慎,遵行服務守則,其中第9項、員工不得接受廠商之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節,有該工作規則附卷足憑。從而,本件被告既為告訴人公司節目部之副總監,本應忠於誠信善盡其監督及管控系爭節目戲劇品質與進度之注意義務,不論是主動或被動,均不得違反工作規則自製作公司處收取金錢或任何不正當利益,惟本件被告卻自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等受監督單位收受之每集5,000元,總計5,950,000元,實屬回扣性質之款項甚明。
(二)本件被告為告訴人公司節目部之副總監,負責監控系爭節目製作公司之戲劇品質與進度,就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等製播節目效果如何,固即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然觀諸告訴人公司2份簽呈暨節目部節目成本預算表,係由被告以經辦部門主管或經辦人發動上簽,載明製作費每集207,900元,則身為告訴人公司之高階主管,卻收取監管對象之節目製作公司所交付每集5,000元,自100年5月起至106年7月止,總計高達5,950,000元之不當回扣(平均各月達8萬元以上),則「羊毛出在羊身上」,天合公司、 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等多了這筆5,000元之回扣支出就會讓節目少了維護節目品質的原預算支出5,000元,勢必進而降低告訴人公司每集戲劇品質之客觀事項,使告訴人喪失取得最優惠之利益,自會使告訴人喪失與節目製作公司經由正當監控程序,取得最大財產利益之情形,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財產及經濟上利益。且參諸告訴人公司為知名電視公司,以告訴人公司之規模及知名度,被告違反誠信廉潔規約向監控對象之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等收取高達5,950,000元不當回扣之行為情狀,當足證明其所為業已侵害告訴人公司之商譽甚明,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財產及經濟上利益甚爲明確。
(三)如果對於受監督公司等多了這筆5,000元之回扣支出就會讓告訴人公司節目少了維護節目品質的原預算支出5,000元,勢必進而降低告訴人每集戲劇品質之客觀事項有疑問?則請求傳喚林毅南到庭證述。待證事實為:系爭節目發包以及經費使用,時為三立公司財務部經理(現為財務部協理)之林毅南,有所參與,其對於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等於節目製作成本,每集減少5,000元之支出,勢必進而降低告訴人公司每集戲劇品質之客觀事項,知之甚詳。
(四)本件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有違誤,爰依法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惟以:
(一)按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檢察官所提前揭各項證據不足採為證明被告有其所指之背信犯行,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二)況被告於本案所為,核與背信罪所定之構成要件有間,而依卷內事證,難認告訴人公司喪失取得之上揭所謂「最優惠利益」,具有客觀之確定性,且告訴人公司之商譽或商業信用因媒體大幅報導而受有事實上損害,另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每集支付予被告之5,000 元,性質上難遽認屬回扣,亦無從認告訴人公司受有製作費部分之損害等節,業經本院依據卷內相關事證詳予論述認定如前,而原審亦同此認定。上訴意旨復執前揭情節,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執,並作為推論被告有背信犯行之相關事證,尚非足取。
(三)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喚證人即告訴人公司財務暨投資部協理林毅南到庭作證,以證明證人有參與系爭節目發包及經費使用,被告對於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群力公司收取每集5,000元回扣,勢必降低節目製作成本,影響戲劇品質,對於告訴人公司造成損害等情(見本院卷第83頁),而證人林毅南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告訴人公司支付給製作公司的預算核定,是先由負責節目的總監或副總監上簽呈,後面會檢附節目成本預算表,上面會有各預算科目,例如人員、造型、布景、設備、外發編劇、交通費、雜支等。由節目總監或副總監上簽呈,經過適當核決後,伊等會根據這樣的成本預算支付給製作公司,製作公司也會依據這樣的規格內容製作節目給告訴人公司。被告擔任節目副總監,預算是由她提出的,一般上的簽呈,簽呈內會檢附預算表,最主要的決定權還是在上簽呈總監或副總監上,一般來說她的主管會看,後來是財務等相關部分都會看,但伊等還是會尊重總監或副總監的內容,最後還是由總經理核決。節目播映後,一樣是由總監製作請款單,檢附驗片單,來申請款項的支付,一樣會經過核決後,伊等財務就會依照請款內容支付款項給製作公司,整個過程包括是否驗片OK,節目製作是否OK,總監會很清楚,他也有決定權,伊等支出的所有費用,都是用在節目製作上。當初在提出成本預算表時,被告的成本項目沒有被告每一集收5,000元費用這樣的科目,如果有這樣的科目,伊在審核時就會踢掉,因為這個不應該是由公司支付給製作單位的成本項目,再來製作單位是依據伊給他的這筆預算來製作節目,他如果挪用中間的5,000元支付,這就跟他當初提給伊的成本預算不一致,這些都是告訴人公司的損失等語(見本院卷第223至230頁),惟群力公司、天合公司、虹豆公司為告訴人公司製作系爭節目,衡情應有一定之合理利潤,依證人蔡見賢、林美玉、鄭志偉前揭證詞,群力公司、天合公司、虹豆公司各別以每集5,000元給付被告款項,均係將部分利潤分予被告,且據前述,無從認定系爭節目有因群力公司、天合公司、虹豆公司各別以每集5,000元給付被告款項,而有品質下降或告訴人公司原得以更優惠金額委託群力公司、天合公司、虹豆公司製作系爭節目,致告訴人公司受有製作費部分之損害,從而,尚不足執憑證人林毅南前揭證詞,即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四、從而,本件檢察官提起上訴,仍執前開情詞為爭執,並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未進一步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自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提起公訴,檢察官孟令士提起上訴,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姿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附表一:
編號 播出日期 單元名稱 製播公司 收取金額 1 101/12/10~101/12/14 玄壇元帥(一) 虹豆公司 5,000 2 101/12/17~101/12/21 玄壇元帥(二) 虹豆公司 5,000 3 101/12/24~101/12/28 玄壇元帥(三) 虹豆公司 5,000 4 101/12/31~102/1/4 玄壇元帥(四) 虹豆公司 5,000 5 102/1/7~102/1/11 玄壇元帥(五) 虹豆公司 5,000 6 102/1/14~102/1/18 金娘仔掠翁(上) 虹豆公司 5,000 7 102/1/21~102/1/25 金娘仔掠翁(中) 虹豆公司 5,000 8 102/1/28~102/2/1 金娘仔掠翁(下) 虹豆公司 5,000 9 102/3/25~102/3/29 人面瘤 虹豆公司 5,000 10 102/4/15~102/4/19 錢來也1 虹豆公司 5,000 11 102/4/22~102/4/26 錢來也2 虹豆公司 5,000 12 102/4/29~102/5/3 錢來也3 虹豆公司 5,000 13 102/5/6~102/5/10 錢來也4 虹豆公司 5,000 14 102/5/13~102/5/17 錢來也5 虹豆公司 5,000 15 102/5/20~102/5/24 錢來也6 虹豆公司 5,000 16 102/5/27~102/5/31 錢來也7 虹豆公司 5,000 17 102/6/3~102/6/7 錢來也8 虹豆公司 5,000 18 102/6/10~102/6/14 錢來也9 虹豆公司 5,000 19 102/8/12~102/8/16 紙人報恩 虹豆公司 5,000 20 102/10/14~102/10/18 諸羅文財神1 虹豆公司 5,000 21 102/10/21~102/10/25 諸羅文財神2 虹豆公司 5,000 22 102/10/28~102/11/1 諸羅文財神3 虹豆公司 5,000 23 102/11/4~102/11/8 諸羅文財神4 虹豆公司 5,000 24 102/11/11~102/11/15 諸羅文財神5 虹豆公司 5,000 25 102/11/18~102/11/22 諸羅文財神6 虹豆公司 5,000 26 102/11/25~102/1/29 諸羅文財神7 虹豆公司 5,000 27 102/12/2~102/12/6 諸羅文財神8 虹豆公司 5,000 28 102/12/9~102/12/13 包公判陰陽1 虹豆公司 5,000 29 102/12/16~102/12/20 包公判陰陽2 虹豆公司 5,000 30 102/12/23~102/12/27 包公判陰陽3 虹豆公司 5,000 31 102/12/30~103//1/3 包公判陰陽4 虹豆公司 5,000 32 103/1/6~103/1/10 包公判陰陽5 虹豆公司 5,000 33 103/1/13~103/1/17 包公判陰陽6 虹豆公司 5,000 34 103/1/20~103/1/24 包公判陰陽7 虹豆公司 5,000 35 103/1/27~103/1/29 包公判陰陽8 虹豆公司 5,000 36 103/5/12~103/5/16 金門鬼班長 虹豆公司 5,000 37 103/5/19~103/5/23 林半仙弄豬稠 虹豆公司 5,000 38 103/5/26~103/5/30 林半仙弄鉸刀 虹豆公司 5,000 39 103/6/2/~103/6/6 大某的守護神1 虹豆公司 5,000 40 103/6/9~103/6/13 大某的守護神2 虹豆公司 5,000 41 103/6/16~103/6/20 人皮鼓仔燈 虹豆公司 5,000 42 103/6/23~103/6/27 喢著豬八戒1 虹豆公司 5,000 43 103/6/30~103/7/4 喢著豬八戒2 虹豆公司 5,000 44 103/9/15~103/9/19 大肚媽求子奇譚 虹豆公司 5,000 45 103/10/6~103/10/10 宜蘭娶香火1 虹豆公司 5,000 46 103/10/13~103/10/17 宜蘭娶香火2 虹豆公司 5,000 47 103/12/8~103/12/12 西嶼豬母精1 虹豆公司 5,000 48 103/12/15~103/12/19 西嶼豬母精2 虹豆公司 5,000 49 103/12/22/~103/12/26 西嶼豬母精3 虹豆公司 5,000 50 104/1/5~104/1/9 新營天鵝湖1 虹豆公司 5,000 51 104/1/12~104/1/16 新營天鵝湖2 虹豆公司 5,000 52 104/1/19~104/1/23 烏頭祖師爺1 虹豆公司 5,000 53 104/1/26~104/1/30 烏頭祖師爺2 虹豆公司 5,000 54 104/3/16~104/3/20 法主公掠童乩1 虹豆公司 5,000 55 104/3/23~104/3/27 法主公掠童乩2 虹豆公司 5,000 56 104/3/30~104/4/3 大新婦的咒讖1 虹豆公司 5,000 57 104/4/6~104/4/10 大新婦的咒讖2 虹豆公司 5,000 58 104/5/11~104/5/15 雙生口水王1 虹豆公司 5,000 59 104/5/18~104/5/22 雙生口水王2 虹豆公司 5,000 60 104/5/25~104/5/29 忘魂水1 虹豆公司 5,000 61 104/6/1~104/6/5 忘魂水2 虹豆公司 5,000 62 104/6/8~104/6/12 忘魂水3 虹豆公司 5,000 63 104/7/20~104/7/24 黑狗精雪奇冤 虹豆公司 5,000 64 104/9/7~104/9/11 三跤金蟾蜍 虹豆公司 5,000 65 104/9/14~104/9/18 白馬穴亂陰陽 虹豆公司 5,000 66 104/10/5~104/10/9 綁票財神爺 虹豆公司 5,000 67 104/10/19~104/10/23 關三姑報恩 虹豆公司 5,000 68 104/11/9~104/11/13 糊塗陰差點鴛鴦 虹豆公司 5,000 69 104/11/30~104/12/4 小琉球掠妖記1 虹豆公司 5,000 70 104/12/7~104/12/11 小琉球掠妖記2 虹豆公司 5,000 71 105/1/1~105/1/15 天喜紅鸞1 虹豆公司 5,000 72 105/1/18~105/1/22 天喜紅鸞2 虹豆公司 5,000 73 105/1/25~105/1/29 天喜紅鸞3 虹豆公司 5,000 74 105/3/14~105/3/18 陰陽命 虹豆公司 5,000 75 105/4/18~105/4/22 大寮搖頭媽祖1 虹豆公司 5,000 76 105/4/25~105/4/29 大寮搖頭媽祖2 虹豆公司 5,000 77 105/5/2~105/5/6 大寮搖頭媽祖3 虹豆公司 5,000 78 105/5/23~105/5/27 澎湖小福官 虹豆公司 5,000 79 105/6/13~105/6/17 歪頭白元帥1 虹豆公司 5,000 80 105/6/20~105/6/24 歪頭白元帥2 虹豆公司 5,000 81 105/6/27~105/7/1 歪頭白元帥3 虹豆公司 5,000 82 105/8/1~105/8/5 棺上加棺的咒讖1 虹豆公司 5,000 83 105/8/8~105/8/12 棺上加棺的咒讖2 虹豆公司 5,000 84 105/9/5~105/9/9 尊王公的眼淚1 虹豆公司 5,000 85 105/9/12~105/9/16 尊王公的眼淚2 虹豆公司 5,000 86 105/9/19~105/9/23 尊王公解姻緣線 虹豆公司 5,000 87 105/9/26~105/9/30 尊王公鎮茶山 虹豆公司 5,000 88 105/10/3~105/10/7 尊王媽治細姨1 虹豆公司 5,000 89 05/10/10~105/10/14 尊王媽治細姨2 虹豆公司 5,000 90 105/10/17~105/10/21 尊王公斬怪桃花 虹豆公司 5,000 91 105/11/28~105/12/02 乩童賭萬金子婿 虹豆公司 5,000 92 105/12/12~105/12/16 八嫁皇后命1 虹豆公司 5,000 93 105/12/19~105/12/23 八嫁皇后命2 虹豆公司 5,000 94 106/2/20~106/2/24 祖師爺過情關1 虹豆公司 5,000 95 106/2/27~106/3/3 祖師爺過情關2 虹豆公司 5,000 96 106/3/06~106/3/10 祖師爺過情關3 虹豆公司 5,000 97 106/4/17~106/4/21 水鬼告城隍 虹豆公司 5,000 98 106/5/15~106/5/19 活符檔煞1 虹豆公司 5,000 99 106/5/22~106/5/26 活符檔煞2 虹豆公司 5,000 100 106/5/29~106/6/2 活符檔煞3 虹豆公司 5,000 101 106/6/5~106/6/9 活符檔煞4 虹豆公司 5,000 102 106/7/17~106/7/7 尊王公借壽1 虹豆公司 5,000 103 106/7/10~106/7/14 尊王公借壽2 虹豆公司 5,000附表二:
編號 播出日期 單元名稱 製播公司 收取金額 1 102/2/18~102/2/22 月老逼红鸞 天合公司 50,000 2 102/2/25~102/3/1 月老斬桃花 天合公司 3 102/6/17~102/6/21 白蛇外傳1 天合公司 200,000 4 102/6/24~102/6/28 白蛇外傅2 天合公司 5 102/7/1~102/7/5 白蛇外傳3 天合公司 6 102/7/8~102/7/12 白蛇外傳4 天合公司 7 102/7/15~102/7/19 白蛇外傅5 天合公司 8 102/7/22~102/7/26 白蛇外傳6 天合公司 9 102/7/29~102/8/2 白蛇外傳7 天合公司 10 102/8/5~102/8/9 白蛇外傳8 天合公司 11 103/9/1~103/9/5 灣裡萬年王船1 天合公司 50,000 12 103/9/8~103/9/12 灣裡萬年王船2 天合公司 13 103/10/20~103/10/24 喜樹百年王爺1 天合公司 50,000 14 103/10/26~103/10/31 喜樹百年王爺2 天合公司 15 104/2/2~104/2/6 傀儡牽姻緣1 天合公司 50,000 16 104/2/9~104/2/13 傀儡牽姻緣2 天合公司 17 104/4/13~104/4/17 帝爺公助鳳還巢1 天合公司 75,000 18 104/4/20~104/4/24 帝爺公助鳳還巢2 天合公司 19 104/4/27~104/5/1 帝爺公助鳳還巢3 天合公司 20 104/6/15~104/6/19 神農大帝報恩1 天合公司 50,000 21 104/6/22~104/6/26 神農大帝報恩2 天合公司 22 104/6/29~104/7/3 摩尼珠封鬼門關1 天合公司 75,000 23 104/7/6~104/7/10 摩尼珠封鬼門關2 天合公司 24 104/7/13~104/7/17 摩尼珠封鬼門關3 天合公司 25 104/7/27~104/7/31 石猴大鬧礁溪1 天合公司 100,000 26 104/8/3~104/8/7 石猴大鬧礁溪2 天合公司 27 104/8/10~104/8/14 石猴大鬧礁溪3 天合公司 28 107/8/17~104/8/21 石猴大鬧礁溪4 天合公司 29 104/8/17~104/8/21 真假判官1 天合公司 50,000 30 104/9/21~104/9/25 真假判官2 天合公司 31 104/9/28~104/10/2 有應媽招子婿1 天合公司 50,000 32 104/11/2~104/11/6 有應媽招子婿2 天合公司 33 104/11/16~104/11/20 新棺中產子1 天合公司 50,000 34 104/11/23~104/11/27 新棺中產子2 天合公司 35 104/12/14~104/12/18 王母娘娘賜婚 天合公司 100,000 36 104/12/21~104/12/25 王母娘娘斷雙妻命 天合公司 37 104/12/28~105/1/1 王母娘娘渡血劫1 天合公司 38 105/1/4~105/1/8 王母娘娘渡血劫2 天合公司 39 105/2/15~105/2/19 粿好年1 天合公司 50,000 40 105/2/22~105/2/26 粿好年2 天合公司 41 105/2/29~105/3/4 帝爺公點貴妻1 天合公司 50,000 42 105/3/7~105/3/11 帝爺公點貴妻2 天合公司 43 105/3/21~105/3/25 葫蘆堵送子觀音1 天合公司 75,000 44 105/3/28~105/4/1 葫蘆堵送子觀音2 天合公司 45 105/4/4~105/4/8 葫蘆堵送子觀音3 天合公司附表三:
編號 播出日期 單元名稱 製播公司 收取金額 1 100/5/9~100/7/1 白賊七觕丘罔舍1-8 群力公司 25,000 2 100/10/3~100/10/7 蝨母仙傅奇1 群力公司 25,000 3 100/10/10~100/10/14 蝨母仙傅奇2 群力公司 25,000 4 100/10/17~100/10/21 蝨母仙傳奇3 群力公司 25,000 5 100/10/24~100/10/28 蝨母仙傳奇4 群力公司 25,000 6 101/1/16~101/1/20 新娘神 群力公司 25,000 7 101/1/30~101/2/3 祿仙送子(上) 群力公司 25,000 8 101/2/6~101/2/10 祿仙送子(下) 群力公司 25,000 9 101/2/20~101/2/24 緣投貴遊地府 群力公司 25,000 10 101/3/12~101/3/16 拜頭牙做頭家 群力公司 25,000 11 101/4/2~101/4/6 八芝蘭傳奇(上) 群力公司 25,000 12 101/4/9~101/4/13 八芝蘭傳奇(下) 群力公司 25,000 13 101/4/30~101/5/4 水井姻緣樹(上) 群力公司 25,000 14 101/5/7~101/5/11 水井姻緣樹(下) 群力公司 25,000 15 101/5/14~101/5/18 金孔雀痟娶某 群力公司 25,000 16 101/6/4~101/6/8 無某無猴羅漢仙 群力公司 25,000 17 101/6/18~101/6/22 土地公還俗 群力公司 25,000 18 101/8/13~101/8/17 茶郊媽祖 群力公司 25,000 19 101/10/15~101/10/19 三太子疼戆人(上) 群力公司 25,000 20 101/10/22~101/10/26 三太子疼戇人(下) 群力公司 25,000 21 101/11/5~101/11/9 天官武財神(一) 群力公司 25,000 22 101/11/12~101/11/16 天官武財神(二) 群力公司 25,000 23 101/11/19~101/11/23 天官武財神(三) 群力公司 25,000 24 101/11/26~101/11/30 天官武財神(四) 群力公司 25,000 25 102/3/4~102/3/8 青春不老翁 群力公司 25,000 26 102/4/1~102/4/5 上帝公買劍(上) 群力公司 25,000 27 102/4/8~102/4/12 上帝公買劍(下) 群力公司 25,000 28 102/8/19~102/8/23 福星土地公 群力公司 25,000 29 102/8/26~102/8/30 福星土地公 群力公司 25,000 30 102/9/2~102/9/6 福星土地公 群力公司 25,000 31 102/9/9~102/9/13 福星土地公 群力公司 25,000 32 102/9/16~102/9/20 福星土地公 群力公司 25,000 33 102/9/23~102/9/27 福星土地公 群力公司 25,000 34 102/9/30~102/10/4 福星土地公 群力公司 25,000 35 102/10/7~102/10/11 福星土地公 群力公司 25,000 36 103/2/10~103/2/14 雄牛鬥崁穴 群力公司 25000 37 103/2/17~103/2/21 求子紅圓慶元宵1 群力公司 25,000 38 103/2/24~103/2/28 求子紅圓慶元宵2 群力公司 25,000 39 103/3/3~103/3/7 求子紅圓慶元宵3 群力公司 25,000 40 103/3/17~103/3/21 瘋女十八年1 群力公司 25,000 41 103/3/24~103/3/28 瘋女十八年2 群力公司 25,000 42 103/4/7~103/4/11 乞丐開藝旦1 群力公司 25,000 43 103/4/14~103/4/18 乞丐開藝旦2 群力公司 25,000 44 103/4/21~103/4/25 乞丐開藝旦3 群力公司 25,000 45 103/4/28~103/5/2 周成過台灣1 群力公司 25,000 46 103/5/5~103/5/9 周成過台灣2 群力公司 25,000 47 103/7/7~103/7/11 獵七葬1 群力公司 25,000 48 103/7/14~103/7/18 獵七葬2 群力公司 25,000 49 103/7/21~103/7/25 賣活魄1 群力公司 25,000 50 103/7/28~103/8/1 賣活魄2 群力公司 25,000 51 103/8/4~103/8/8 賣活魄3 群力公司 25,000 52 103/8/11~103/8/15 烏魚拜媽祖 群力公司 25,000 53 103/8/18~103/8/22 基隆七號房慘案 群力公司 25,000 54 103/9/22~103/9/26 肚猴精七十二變 群力公司 25,000 55 103/11/3~103/11/7 子母鬼鳥1 群力公司 25,000 56 103/11/10~103/11/14 子母鬼鳥2 群力公司 25,000 57 103/11/17~103/11/21 子母鬼鳥3 群力公司 25,000 58 103/11/24~103-11/28 子母鬼鳥4 群力公司 25,000 59 103/12/1~103/12/5 子母鬼鳥5 群力公司 250,00 60 104/3/2~104/3/6 天公點鴛鴦1 群力公司 25,000 61 104/3/9~104/3/13 天公點鴛鴦2 群力公司 25,000 62 105/5/9~105/5/13 無面媽1 群力公司 25,000 63 105/5/16~105/5/20 無面媽2 群力公司 25,000 64 105/5/30~105/6/3 小琉球攔轎申冤 群力公司 25,000 65 105/7/4~105/7/8 潛水媽渡不孝子1 群力公司 25,000 66 105/7/11~105/7/15 潛水媽渡不孝子2 群力公司 25,000 67 105/7/18~105/7/22 潛水媽渡不孝子3 群力公司 25,000 68 105/7/25~105/7/29 潛水媽渡不孝子4 群力公司 25,000 69 105/8/29~105/9/2 蚶仔寮黑皮夫人 群力公司 25,000 70 105/11/14~105/1/18 地母渡在室女1 群力公司 25,000 71 105/11/21~105/11/25 地母渡在室女2 群力公司 25,000 72 105/12/26~105/12/30 反白仁翹腳仔神1 群力公司 25,000 73 106/1/2~106/1/6 反白仁翹腳仔神2 群力公司 25,000 74 106/1/9~106/1/13 反白仁翹腳仔神3 群力公司 25,000 75 106/1/23~106/1/27 八星報喜 群力公司 25,000 76 1063/13~106/3/17 怪庄怪貓池王爺 群力公司 25,000 77 106/3/20~106/3/24 池王爺斬雙鳳女1 群力公司 25,000 78 106/3/27~106/3/31 池王爺斬雙鳳女2 群力公司 25,000 79 106/4/24~106/4/28 水仙尊王渡鬼婆1 群力公司 25,000 80 106/5/1~106/5/5 水仙尊王渡鬼婆2 群力公司 25,000 81 106/5/8~106/5/12 水仙尊王渡鬼婆3 群力公司 25,000 82 106/6/26~106/6/30 許願當鋪 群力公司 25,000 83 106/7/17~106/7/21 紅蝦港太子爺1 群力公司 25,000 84 106/7/24~106/7/28 紅蝦港太子爺2 群力公司 25,000 85 106/7/31~106/8/4 十二瘟王除妖1 群力公司 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