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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6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6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OO

詹OO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彥廷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家暴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71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6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羅OO所為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4、17所示之3次公然侮辱犯行;上訴人即被告詹OO所為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8所示公然侮辱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羅OO各次所犯均判處拘役10日,應執行拘役20日;被告詹OO所犯則判處拘役5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2人之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判處被告2人構成公然侮辱之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4、

17及18之言語,顯與附表其餘經判處無罪之話語全然雷同,時空場景亦如出一轍,原判決理由顯然矛盾及欠備。

㈡本件事發地點係被告2人住處一樓之木材行,在場之人合計僅

有2或4人,顯非公然場合甚明。被告2人對該空間內之少數人為上開言論,顯非針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之,與「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

㈢原判決附表編號2、4、17及18之言語乃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長

期相處不睦之事件所引發,被告2人當下僅係針對該次事件表達不滿及宣洩情緒,要無侮辱之犯意。況本件告訴人指訴遭妨害名譽之被告2人言詞,大多為閩南語之口頭襌,尚難逕以該等語句略嫌不雅即逕認被告2人有公然侮辱之故意。

三、本院查:㈠原審判決依憑被告2人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羅O慶之證述暨

卷附錄音光碟、錄音譯文等證據資料,且於偵訊及原審均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並製成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據此認定被告2人公然侮辱之犯行,已詳敘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

㈡被告2人仍執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羅OO對於其確於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4、17所示時間,

在其與告訴人羅O慶共同經營,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福豐木材行(下稱福豐木材行)內,對告訴人羅O慶陳述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4、17所示「靠么、雞掰、衝三小、靠么啦」、「不要臉」、「幹你娘是在衝三小」等言詞;另被告詹OO於其確於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8所示時間,於福豐木材行內,對告訴人陳述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8所示「不要臉」等言詞乙節,均未否認。而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只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2033號解釋)。質言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而福豐木材行為一營業場所,不特定人得以自由進出,若有人進出時,均可能見聞上開被告2人對告訴人為上揭言詞之情事,是福豐木材行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無訛。被告2人以在場人數甚少,進而辯稱與「公然」侮辱構成要件不符,顯屬於法無據。

⒉被告羅OO於案發時地,先後對告訴人罵稱「靠么、雞掰、衝

三小、靠么啦」、「不要臉」、「幹你娘是在衝三小」;被告詹OO則對告訴人罵稱「不要臉」(均臺語發音)。而「雞掰」、「幹你娘」、「不要臉」等詞句,確屬社會上常見用以辱罵他人、恣意貶低謾罵、輕蔑,且其中亦引含對女性性器官蔑稱之言詞,以及藉由侮辱對方之女性尊長,間接地達到侮辱對方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確均屬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顯有表示不屑、輕蔑,貶抑他人人格、名譽之社會評價意味,均屬謾罵性言論。而被告2人自承長期與告訴人不睦,多所爭執衝突,被告2人為上開謾罵言詞,亦具明確針對性,且係基於表達己身不滿,聽聞者已可感受其情緒激動、異常,自屬攻擊性之言詞,而非平常口頭禪可比,且該言語又係粗話,屬一般社會大眾所周知,當然足以減損告訴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縱如被告2人自稱係其口頭禪或因長期不睦而為情緒發洩字眼,然其等個人習慣或因互有嫌隙,究不能引為免除侮辱他人意思之託詞。是被告2人主觀上具有貶抑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故意,亦臻明灼。被告2人辯稱上開辱罵言語多為閩南語口頭襌,難以逕認其等2人有公然侮辱故意云云,實無足採。

⒊而上開被告羅OO所謾罵之「靠么、雞掰、衝三小、靠么啦」

、「幹你娘是在衝三小」等語,雖與被告羅OO其餘單純陳述「衝三小」、「靠么」、「三小」等詞部分雷同,原判決亦認定「衝三小」、「靠么」、「三小」等詞無辱罵之意,而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羅OO據此辯稱原判決認定矛盾。

惟原判決係認定被告羅OO所謾罵之「靠么、雞掰、衝三小、靠么啦」、「幹你娘是在衝三小」等語,句中分別有「雞掰」、「不要臉」、「幹你娘」等詞句,因認被告羅OO所為上開言語,確係出於謾罵而足以貶損告訴人評價,已具公然侮辱之主觀犯意,與上開語句中是否含有「衝三小」、「靠么」、「三小」等詞無關。是原判決上開認定,並無矛盾可指。

㈡末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

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2人雖聲請傳喚被告羅OO與告訴人羅崇賢之母親羅張OO到庭,欲證明告訴人與被告2人長期不睦,且被告詹OO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8所示對告訴人辱罵「不要臉」,係告訴人先行刻意推移工作檯並甩飛器具令被告詹OO受驚而為。惟被告2人確有為本案公然侮辱言行,縱其等與告訴人長期不睦生有嫌隙,究不能引為免除侮辱他人意思之託詞,均據本院認定如上。是本件待證事實已明,此聲請調查證據事項顯無必要,末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2人上訴意旨所指各節,俱非可採,故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柏均、朱曉群提起公訴,被告羅OO、詹OO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7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OO

詹OO上列被告因家暴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OO犯公然侮辱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詹OO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羅OO、詹OO分別為羅O慶之胞兄、兄嫂,渠3 人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家庭成員關係。緣羅OO與羅O慶共同經營桃園市○○區○○路000號福豐木材行(下稱福豐木材行),彼此間因經營意見分歧有嫌隙,羅OO、詹OO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揭不特定人得以出入之場所「福豐木材行」內,分別於附表編號2、4、17、18所示之時間,對羅O慶辱罵如附表編號2、4、17、18之內容欄所示之語句,均足以貶損羅O慶之名譽與人格尊嚴。

二、案經羅O慶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羅OO、詹OO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羅OO、詹OO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見易卷一第39頁、易卷二第11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羅OO、詹OO固均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及地點對告訴人羅O慶為上開言論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被告羅OO辯稱:這些話都是我與告訴人在店裡的對話,每次都是告訴人先挑釁我,我才會說這些話,我只是要訓斥告訴人而已,並沒有侮辱他的意思云云;被告詹OO則辯稱:當天我下班回家,告訴人推工作檯撞到我引起事端,我婆婆跟我先生來問我發生什麼事情,我就敘述事發的經過,我是跟我先生說「不要臉」,並不是罵告訴人「不要臉」云云,經查:

(一)被告羅OO確有於附表編號2、4、17所示之時間,在福豐木材行內,對告訴人辱罵如附表編號2、4、17所示內容之語句;而被告詹OO確有於附表編號18所示之時間,在福豐木材行內,對告訴人辱罵如附表編號18所示內容之語句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指訴明確(見偵卷第25反面至26頁),並有錄音光碟1片、刑事告訴狀檢附之錄音譯文、告訴代理人於民國107年7月16日庭陳之譯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至3頁、第45頁至反面、第55至66頁),核與本院109年1月10日勘驗筆錄相符(見易卷二第69至85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二)被告羅OO雖以前詞置辯,並於108年提出6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時提出光碟4 片為證,惟被告羅OO自陳上開光碟之事發時間,均與其被訴之事實無涉,且上開光碟經本院勘驗後,除勘驗標的為「被告庭呈羅O慶04」光碟片之第22檔案與被告詹OO被訴之犯罪事實有關以外,餘均與被告羅OO被訴之事實無關,有本院109年1月10日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易卷二第87至103頁),是無法證明被告羅OO上開所辯

(三)被告詹OO雖以前詞置辯,惟經本院勘驗「告訴代理人庭陳

107.7.16」光碟檔案(監視器畫面時間:107年4月23日)及「被告庭呈羅O慶04」光碟片之第22檔案(監視器畫面時間:107年4月23日16:39:04)之內容顯示,被告詹OO係於告訴人說:「你敢發誓嗎?」之後,往監視器畫面中上側走,頭微往後方轉時罵「不要臉」等語(見易卷二第82頁、第95頁),足認被告詹OO是在與告訴人爭吵後,頭微往後方回並且辱罵告訴人「不要臉」等語,而非對被告羅OO陳述任何事實等情至明,故被告詹OO上開所辯,亦不足採信。

(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羅OO、詹OO上述公然侮辱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羅OO、詹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羅OO先後於附表編號2、4、17所示之時間,在福豐木材行內,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行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羅OO僅因經營意見分歧;被告詹OO則因細故而與告訴人有嫌隙糾紛,被告羅OO即恣意辱罵「機掰」、「不要臉」、「幹你娘」;被告詹OO則辱罵「不要臉」等語,使告訴人之人格受到侵害,均應予懲戒;且被告2人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又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參以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毀損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羅OO部分復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公訴意旨雖以:被告羅OO有於附表編號1、3、5 至16所揭之時、地對告訴人辱罵「靠么」、「三小」、「衝三小」之字眼,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然查,「靠么」(台語)一般作國語之「哭飢」來解釋,通常形容嬰幼兒因肚子飢餓而哭鬧不休之情形,係指一個人喋喋不休惹人厭煩之意;「三小」(台語)之詞義為疑問詞「什麼」之意;「衝三小」(台語)之詞義則為「做什麼」之意,上開語詞雖均是粗俗不雅的說法,惟應無辱罵他人之意,是被告羅OO對告訴人語出「靠么」、「三小」、「衝三小」等詞之行為,尚難認屬公然侮辱之犯行,原應諭知被告羅OO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惟檢察官認被告羅OO此部分之犯行,與犯罪事實所載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朱曉群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鋐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之罰金。

附表:編號 日期 時間 內容 行為人 1 106.11.22 13:04 你在衝三小(台語) 羅OO 2 106.11.23 09:08 靠么、雞掰、衝三小、靠么啦(均台語) 羅OO 3 106.11.23 16:47 募啥款?靠么,不來喔?(均台語) 羅OO 4 106.11.27 10:25 不要臉(台語) 羅OO 5 106.11.28 17:38 靠么喔(台語) 羅OO 6 106.11.28 19:28 靠么喔(台語) 羅OO 7 106.12.03 17:49 你就只能在那邊靠么(台語) 羅OO 8 106.12.22 08:34 哩靠么啦(台語) 羅OO 9 106.12.27 11:38 你勒毋啥、靠么喔(台語) 羅OO 10 106.12.29 18:54 靠么喔(台語)(起訴書附表記載「靠北喔」,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羅OO 11 107.01.02 12:15 你係哩靠么(台語) 羅OO 12 107.01.08 12:05 靠么(台語) 羅OO 107.01.08 12:14 你係哩靠么(台語) 羅OO 13 107.01.18 17:42 靠么(台語) 羅OO 107.01.18 17:43 靠么(台語) 羅OO 14 107.03.30 11:10 靠么喔(台語)(起訴書附表記載「靠北喔」,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羅OO 107.03.30 11:12 我聽你在那邊靠么(台語) 羅OO 15 107.04.02 15:14 靠么、三小(台語) 羅OO 16 107.06.29 08:33 三小(台語) 羅OO 17 107.07.02 12:40 幹你娘是在衝三小(台語) 羅OO 18 107.04.23 16:40 不要臉(台語) 詹OO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