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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9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920號聲 請 人即 告 訴人 曾莉蓁聲 請 人即告訴代理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竊佔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20號),聲請更正審判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文內容,係指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一定期間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錄影內容核對更正。查,聲請人曾莉蓁係告訴人,並非上開有權之聲請人。聲請人莊榮兆雖為本件之告訴代理人,然本件已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辯論終結,110年5月19日宣判,其於110年9月9日具狀聲請更正本院審判筆錄之內容,已逾上開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意旨其餘所指事項,核與本件聲請無涉,若聲請人認有不法,可為告發,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法 官 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子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竊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