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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訴字第 17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俊杰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7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793、108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俊杰係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下稱三軍總醫院)神經科部周邊神經科主任醫師(民國100年8月16日迄今),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診治病人,並據實填載診斷紀錄、開立診斷證明書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印發之制式「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為其附隨業務。張明源(共犯部分,由原審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0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早於95年間起即跟隨俗稱「勞保黃牛」業者從事代辦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事宜,從中抽取以被保險人實際領得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金額之一定成數計算之佣金業務,依其多年代辦申請理賠給付之經驗,對於各項殘廢或失能給付之標準甚為明瞭,深知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被保險人能否順利領到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關鍵,係視歷次病歷及失能診斷書所記載之內容而定,故其尋找、勸誘雖有罹患有糖尿病、坐骨神經痛、長骨刺或手、腳有酸痛等未達失能得申請失能給付程度之患者,並為使其等得以順利請領失能給付,另尋覓願意配合治療期間之病歷為不實登載,進而開立不實之失能診斷書之醫師,才得順利申請失能給付事宜,遂自101年間起,以其個人跑件接單從事代辦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並找認識逾10年舊識林俊杰配合門診及開立失能診斷書,雙方商議配合方式為:張明源介紹辦理失能給付之案件,林俊杰均以較寬鬆於一般病患之診療標準進行診察,縱經檢查結果認定正常亦認具有不同失能程度情狀,且申請之病患僅需第1次就診及最後一次開立失能診斷書時及所排定檢查日部分需親自到場,並均由張明源陪同進入診間,向林俊杰示意為其介紹之患者外,之後接續之每月治療過程,均不需再到院就診,縱使到場也在診間外等候,僅由張明源或張明源下線介紹人代為先行取得相關申請者之健保卡、掛號費,協助刷健保卡掛號,並領取林俊杰開立不具治療效果之維他命、酸痛貼布等藥物,目的為形式上符合失能給付所規定之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之就醫、治療紀錄,待累積持續每月刷健保領取藥物逾6個月以上之紀錄後,林俊杰、張明源檢視相關申請者不實登載之病歷,達於得開立失能診斷書之程度,即通知該申請者到場,由林俊杰開出不實之失能診斷書,再由各申請者持失能診斷書進行批價、蓋醫院大印,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三軍總醫院逕寄勞保局審核,各申請人則將收據、勞保失能給付申請書等資料交予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下稱勞保局)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謀議既定,林俊杰、張明源及附表二所列各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者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他人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由張明源代辦如附表一所載張明源直接下線即李慶順、陳俊男、毛智玲、陳秀雲、林美蘭、蘇曉惠、許美香、許志明、賴國坤、詹啟明、詹于慧、候金玉等人(其中林美蘭、蘇曉惠、許美香、賴國坤、詹啟明、詹于慧、侯金玉7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793、10530、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上開申請者於附表二編號所示日期接續由張明源陪同至三軍總醫院掛林俊杰門診,林俊杰並未實際問診,即接續於附表二編號所示日期開立不實病歷紀錄,及於附表二編號所示日期開立各不實之失能診斷書交予張明源,張明源將該失能診斷書交予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申請者,先行批價蓋用醫院印章,即由三軍總醫院逕寄勞保局審核,申請人則將申請書、收據等資持至辦理勞工保險之公司蓋印後寄送予勞保局提出失能給付之申請,勞保局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前揭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申請者均有如林俊杰開立失能診斷書所載之失能情形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相關保險金。

二、張明源同時勸誘李慶順、陳俊男、毛智玲、蔡良益、陳秀雲、藍素蘭、陸于玉、陳月娥等人擔任其下線,介紹有上述症狀之親友申請失能給付,並約妥申請成功者所領得失能給付款項之分帳方式。經李慶順介紹及再介紹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者,經陳俊男、毛智玲介紹及再介紹如附表一所示申請失能給付者,蔡良益、陳秀雲、藍素蘭、陸于玉、陳月娥介紹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者,其等均明確告知張明源或陳俊男與林俊杰熟識,林俊杰得以配合開立失能診斷書以利申請失能給付,如申請成功需支付介紹費不等金額以為報酬,故相關申請者均明知前往三軍總醫院掛林俊杰門診並不是為治療糖尿病、坐骨神經痛、骨刺或肢體酸痛等病症,而是為順利取得林俊杰開立之失能診斷證明後申請失能給付,而均同意配合申辦,仍由張明源負責帶各申請者進入診間與林俊杰接洽,林俊杰仍配合張明源、各介紹者及各申請者而共同基於前開犯意之接續共同犯意聯絡,就張明源所安排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申請者,以如上述未實際問診,未安排積極治療,製作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不實之病歷內容,待經過連續6個月以上就醫紀錄後,即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日期開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不實之失能診斷書,經交予張明源後轉交給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申請者,分別由三軍總醫院及由各投保公司提出與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保險公司審核失能給付或失能給付理賠之正確性及三軍總醫院院對於病歷維護之正確性,並致勞保局或有因此陷於錯誤,誤認附表二編號所示申請者確實達林俊杰開立之證明書所載之失能情狀,而核付如附表二編號所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金額予各該申請者,或對於附表二編號所示申請者因認有疑義,通知複檢而未進行複檢者則拒絕給付而未遂(各申請者或緩起訴處分或經判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載,詐欺取財既遂、未遂均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三、嗣因勞保局將林俊杰所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患者所提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申請件依例送請特約醫師審查,發現林俊杰所開立失能診斷書醫理見解有異常,即由勞保局承辦勞保失能給付之承辦人員將由林俊杰所開立勞工失能診斷書之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申請案件調出,並調閱相關申請人之歷次病歷、該段期間所做檢查報告等交由專業醫師重新審查,比對後發現失能診斷書與病歷記載及檢查報告不符,且眾多申請案件均有疑義,而循線發現上情。

四、案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告發法務部廉政署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本諸訴訟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加以審判,而犯罪事實已否起訴,以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而記載於起訴書之具體社會事實為準。法院得否就起訴之同一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取決於法益之侵害行為及訴之目的是否相同而定,前者以所訴相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定其內容,後者以所犯法條定其目的。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係記載同案被告蔡良益、藍素蘭、陸于玉、陳月娥等4人均為招攬客戶代辦勞工失能給付,藉此抽取佣金為業,於103年至106年1月間,蔡良益、藍素蘭、陸于玉、陳月娥等4人各自透過媒和親友或在醫院診間招攬方式,尋找如起訴書附表

一、二所示之被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宣稱相關配合就醫方式,即可透過被告開立勞工失能診斷書,並據以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犯罪事實,係就蔡良益、藍素蘭、陸于玉、陳月娥等人分別與被告、張明源、及個別招攬之失能給付申請人各自達成謀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意聯絡等犯行之證據,由起訴書此部分所記載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均未指涉蔡良益、藍素蘭、陸于玉、陳月娥4人個人所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犯行部分,顯未就蔡良益、藍素蘭、陸于玉、陳月娥等4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犯行部分之事實起訴,而個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及為賺取佣金另勸誘他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主觀犯意、客觀行為顯然不同,顯無事實同一可言。並按實體法上之一個刑罰權,在訴訟法上為單一訴訟客體,具有不可分之性質,自此始生顯在性事實之起訴效力,擴張及於潛在性事實之作用,此乃具體之事實問題,端視法院審理結果為斷。倘起訴之部分不成罪,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部分不生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之關係,法院自不得就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併予審判(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蔡良益、藍素蘭、陸于玉、陳月娥4人被訴上開犯行(顯在性事實),顯與其4人所申請勞保失能給付部分之潛在性事實無審判不可分之單一性關係,後者即無從因此亦具顯在作用,自不在法院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

(一)有關被告自白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而上開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等不正方法,均係出於偵審機關外顯之違法手段,至於被告自白之動機為何,則屬其內心之意思,本有多種可能性,難自外部觀察得知,或係為求輕判,或係出於悔悟而和盤托出,均有可能。然若偵審機關並無不法取證之情形,即不能執其動機而否定自白之任意性。故具有任意性之自白,輔以適格之補強證據,自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經查: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其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原審審理時所為供述之證據能力未予爭執,並稱「都是出於我自由意志所陳述」(見本院卷一第214頁),截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止,被告亦未抗辯其個人於警詢、偵訊、原審所為供述非出於任意性,復查無明顯事證足認警員、檢察官、原審於製作該等筆錄時,有對被告施以法律所禁止之不正方法等情事,應認被告前開所為供述均具有任意性而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檢察官同意有證據能力,上訴人即被告林俊杰(下稱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均無爭執(見本院卷一507至543、639至640頁、本院卷二第452至50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及辯護人主張勞保局出具之診斷書清查表、回函及特約醫師審查意見等均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因本判決以下並未引用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故不再論此部分證據能力之認定,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0年至105年9月間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神經科部周邊神經科主任醫師,附表二所示勞保失能給付申請人均為其病患,並均為附表二所示病患開立歷次病歷及失能診斷書等情不諱,然矢口否犯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被告辯解及辯護意旨略以:原審判決所列所有申請失能給付之病患,被告均親自看診,並安排檢查,有專科醫師及醫檢師提出報告,所有病患均確實有慢性病變,相關病變均無法治療,依各病患病歷記載可知,被告亦均向病患衛教生活保健之道,如復健、注意血糖控制等,被告所開立診斷書均經親診下醫囑後,即安排檢查,由各專業檢查人員檢測儀器測量,被告再依親診及檢測報告據實填載。張明源於原審證述:其並未與被告有何私下通聯,其為個人利益向患者誆騙與被告熟識,目的為讓患者相信可以透過張明源再從被告處獲得失能診斷書等語對被告有利,但原審竟未審酌,即認定被告與張明源配合開立失能診斷書,且本案在監聽時,並未監聽得被告與張明源等人間有何通聯或金錢往來,則被告與張明源等人間無任何金錢利益情況下,何必為「損己利人」的違法行為?原判決認被告助理蔡瑋不知本案為不知情之人,則可反證被告並未「交代過任何人准許特定人任意持健保卡刷卡」之情事存在。另原審引用被告於廉政署及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筆錄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然被告在製作該2次筆錄時,對於張明源與患者間之詐欺行為,被告並不知情,貿然引用被告上開2份筆錄,顯有錯誤引用情形,即製作當時,被告並不知詢問人所引用醫師法第11條親自診療規定,行政機關有特別做出函示之情況下,被告誤以為「同意他人代領藥物,以致於被告因此開立診斷書」屬於不實記載,且廉政署及檢察官均提示片段證據與資料,因被告病患眾多,對於片段資料、證據一時無法釐清,導致被告誤認自己有違法情事存在,被告於廉政署及檢察官詢問時雖有講到「配合張明源」等語,但被告所稱「配合」的真意是「依醫師職責為病患服務」,並非如原審所認「為配合張明源與患者做不法之詐欺行為」,且被告對於病患病情記載如有更改,被告均有再看到病患確實有病情改變,才會有改變之記載,且無任何人指導被告對於各患者應為如何醫療判斷及記載。又對於未到診的病患,被告也確實依臺北市衛生局(95)北市衛醫護字第09529020100號函第2條規定,及健保署101年116日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對於慢性病患可以代領藥物,並可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等規定,及三軍總醫院之規定辦理,被告並無依自己意思去變動或更改看診程序之情事,本案病患所有代理藥物之受託人,均簽立依醫院所提供委託書或切結書後,交與被告審查確認是否可以開立相同藥劑,被告確認病患確實均為慢性病及行動不便,被告才會開立相同處方箋,病歷上之記載內容也是依受託人陳述病患病情確實記載,絕無登載不實之情事。對於病患要求開立失能診斷書,依據醫師法第17條規定,被告不得無故拒絕,因此被告所開立相關診斷書均是依病患要求而開立,並無任意自行開立情形,而病患就被告所開立失能診斷書持向勞保局申請補助,則與被告無涉,患者申請補助,勞保局自有審核權,縱然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給各病患,但病患並不必然能夠領取補助,且被告所開立失能診斷書均據實填寫,並無不實。被告就張明源所陪同看診的病患,均需於「初診」時親自診察,並安排各類儀器檢查,被告親自問診時,透過病患自述、儀器檢查結果及臨床診斷症狀等綜合判斷,認為有神經科失能之病徵者,方符合開立失能診斷書之條件,並非照單全收,絕無配合詐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犯罪集團情事,更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且除原審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共82名失能給付申請人外,尚有方瑞麒等共125名病患經檢查後,認無神經病變或失能病徵,不符合開立失能診斷書之條件即明,若被告確有配合詐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犯罪集團,大可均開立失能診斷書,何需拒絕,被告若未親自診察,如何發現方瑞麒等共125名病患並無神經病變或失能病徵,並由本案相關病患證述可知,被告確實有於「初診」親自問診,安排檢查,即依據其他專科醫師進行儀器檢查結果,及病患「最後一次」開立失能診斷書時有親自到院至被告診間看診後,被告並參酌以往臨床經驗後綜合判斷,開立失能診斷書,並無違反醫師法第11條第1項親自診察之規定,所開立相關勞工失能診斷書內容並無不實。且被告為神經科部周邊神經科主任醫師,僅能就神經項目(即神經系統)進行診察及開立失能診斷書,無從及於受失能神經支配之身體器官,對於勞保局後續審查及是否同意為失能給付等節,被告均無置喙餘地,本案病患均為神經系統慢性神經病變(脊神經根及周邊神經病變),目前醫學上針對慢性神經病變並無任何治療方式,包含藥物、開刀、復健,對病變之神經而言已不可逆,縱然有所謂治療,僅能對神經病變所產稱疼痛給予舒緩,無法再恢復,且慢性神經病變,必定隨其他身體各部器官之機能失能所產生,被告僅為神經內科,無權對其他身體各部器官之失能進行治療及開立診斷證明書,因此,被告均翔實記載並無不實情形等語。

(二)經查:

1、被告為三軍總醫院神經科部周邊神經科主任醫師,以診治病人及如實出具診斷證明書為業,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於附表二所示勞保失能給付之各申請人均為被告病患,被告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日期製作如病歷欄所示內容之病歷及開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內容之失能診斷書,並分由三軍總醫院將失能診斷書送交予勞保局審核附表二各編號申請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等節,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明源、證人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代辦人或申請人之證述相符,復有被告開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內容之歷次就診病歷及失能診斷書均在卷可按,此部分事實有如附表二各編號之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位所示證據可佐。復為被告所是認,堪信為真實。

2、本案係由勞保局承辦人發現被告開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申請人勞保失能給付有疑義而循線查獲乙節,為證人即勞保局負責承辦勞保失能給付業務之陳婉玲在庭證稱:我從101年12月起在勞保局任職,負責勞保失能給付相關業務,會發現本案,是因本局特約醫師審查申請失能給付的被保險人持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申請失能給付醫理見解有異常,因此,將一段時間有關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的申請案件調出重新審查,並將相關申請案調出被保險人的完整病歷、檢查報告等一併送給審查醫師審查,就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跟被保險人的病歷、檢查報告一併判讀有無問題,經比對後如病歷與檢查報告不符,且被告所製作病歷也有問題,因查閱後,發現被告所做各申請失能給付者之病歷大部分都是以「複製、貼上」的方式製作,因此我們認為被告所開的失能診斷書有問題,勞保局製作失能診斷書後附神經失能詳況及說明肌力有分0-5分,是依據各病患所做神經傳導檢查報告及肌電圖等檢查報告做判斷。被保險人身體有失能狀況,符合勞工失能給付標準,就可以申請失能給付,程序上如為神經部分,要經過手術治療,治療滿6個,如未進行手術,也需要持續治療滿6個月以上才可以申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73至579頁)。

3、而本案被告配合代辦勞保失能給付即俗稱勞保黃牛業者而開立勞保失能診斷書由附表二各編號之申請人持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其手法為符合前開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規定,且為張明源等代辦者之方便,僅要求附表二各編號之各申請者僅須於第1次初診及最後1次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時到診外,其餘每月1次就診日期則均由各代辦者收集申請者之健保卡、掛號費後均交予張明源、陳俊男等人持入被告診間,在每週四下午被告開始看診之2點前1點30分許,即先行進入診間交與被告助理代為刷卡,被告在未親自看診下,製作出不實內容之各次病歷,待形式上經過6個月以上連續看診期間後,分別製作不實之失能診斷書交予各申請人至醫院櫃檯批價繳費、蓋大印由醫院代為寄送至勞保局,提出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乙節,為下列證人即俗稱勞保黃牛之勞保失能給付代辦者證述:

(1)證人張明源之證述:

① 張明源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從95年開始從事勞保給付代

辦業者,當時有跟一位師傅蔡耀能學過失能診斷書的內容,我知道要怎樣開,才會通過勞保局的審查;我從10年前,就是替病患代辦勞保失能給付,並從中抽取3成款項作為報酬。我之前曾經代辦過一位中風的病患申請失能給付,當時看診的醫師就是被告,每次我都陪該病患看診,因此認識被告,我與被告算是朋友關係,我都是介紹申請人去看被告的診申請失能診斷書,是因我跟被告比較好講話,就是檢查過了他就會開,比較好講話的意思就是檢查報告如發現有神經病變就比較容易請領失能給付,被告會開的比較寬鬆,所以我找被告,被告都會聽我的建議,被告願意依照我的意思開診斷書,只要我拿失能診斷書去給他,他就會幫我開,被告會按照我說失能等級去勾選申請人的失能診斷書內的肢體肌力,及失能評估等級,來開立失能診斷書,我並沒有給被告錢,但被告會配合我開,我的意思是有百分之98的失能診斷書都是按照我的意思來開沒錯。李慶順、陳俊男等人是我下線,因為都是由我帶各申請人進入被告診間,所以被告也會開失能診斷書。我代辦勞保失能給付方式是在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失能給付前需要先到醫院看診,第1次看診,就是到醫院掛號讓被告看失能部位檢查,排定檢查日期,檢查報告出來後,我會先請教被告哪些申請人可以開失能診斷書,被告會跟我說哪些人若有神經病變,可以開失能診斷書,我就會再通知可以開失能診斷書的申請人繼續到醫院掛號看診,並由被告開失能診斷書,報告出來後,申請人大部分都不會來看報告,就將健保卡交給我讓我到診間刷健保卡看報告,有神經病變的,被告也會開藥,第3次至第5次申請人都是將健保卡寄給我,由我拿到被告診間刷卡領藥,第6次也是安排檢查,也有申請人實際不會讓被告看診,我就請被告幫忙排檢查,第7次申請人也是去檢查,第8次也是由我去刷申請人的健保卡看檢查報告,大部分申請人都不會來看報告,第9次之後,如果被告判斷申請人的檢查報告符合失能資格與要件,我就會請被告開失能診斷書,被告並沒有跟我收報酬,我只有三節送他禮物,整個申請過程就是第1次初診有到醫院診間給被告看診,之後有做檢查,再過來就是刷卡、拿藥過一段時間會再安排檢查,再繼續拿藥,這過程一直到8次至10幾次後才會請被告開失能診斷書,請領失能給付。在拿到申請人的健保卡後,由我與陳俊男將申請人健保卡拿進被告診間,交給被告助理刷卡,之後我就向被告說明那個申請人報告出來要看報告、那個人要繼續領藥,那個人要排檢查等,陳俊男只有在旁邊看,或幫忙簽申請人領藥物的委託書。李慶順、陳俊男、蔡良益、藍素蘭、陳秀雲、陸于玉等都是經由我帶給被告看診後代辦出失能給付證明,並成功申請失能給付後,我請他們當我的下線,幫忙招攬客戶,我跟下線多55分帳,僅有藍素蘭、陸于玉46分,一開始我叫他們去找有頸椎、腰椎、長骨刺、糖尿病、中風或肢體受損的病患,都要帶去三軍總醫院掛被告門診,並由我引導至被告診間看診,並排儀器檢查,看是否符合被告開失能診斷書的條件,檢查後如果有符合可以開失能診斷書的條件,要有病徵的相關數據,被告才願意配合我幫申請人刷健保卡拿藥,刷健保卡拿藥的目的就是要累積看診治療的次數,以符合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規定,被告大多開B群、酸痛貼片等舒緩症狀的處方,我所說「拿藥」主要就是要累積申請人就醫治療紀錄,才符合勞保局請領失能給付之規定,治療是次要的。有關其他申請者講看診時,我都會在被告旁邊跟被告講怎麼開病歷部分,是避免被告忘記誰是脊椎、腰椎受損,還是糖尿病,我才提醒被告。我的下線每個月向各申請人取得健保卡交給我時,很少會說每位申請人的病情狀況,僅記得曾經有1個僅說要幫忙看檢查報告看腎臟有無長腫瘤,我拿申請人的健保卡進入被告診間刷卡時並沒有跟被告講每位申請人的病情近況,因為下線李慶順他們都沒有告訴我,僅有人曾經說要吃藥要我跟被告講。我刷完卡後被告曾經交代我,要跟申請人講血糖沒有控制好,要提醒原來看診的醫師,此外,被告沒有交代其他內容。許雷寶猜104年間曾經申請失能給付,但未經勞保局核准,於105年間我請被告再開一次許雷寶猜的失能診斷書,因為許雷寶猜住在雲林台西鄉,距離醫院太遠,所以我跟被告講這個原因,被告也同意開許雷寶猜的失能診斷書,就按照之前的資料填,由我代領該失能診斷書,我再幫許雷寶猜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被告確實知道我協助許雷寶猜第2次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白文同部分,被告看報告後,說他屬於輕微失能狀況,可能無法通過失能給付,我有以電話告訴白文同屬於輕微失能可能無法申請,但白文同還是要申請,我於104年間就帶白文同去被告診開失能診斷書,在被告開失能診斷書前,白文同也是僅有第1次看診和最後1次開立失能診斷書及檢查日有到醫院外,其餘均未到,都是將健保卡交給我刷卡代領藥物。被告有告訴我的下線藍素蘭想自立門戶,有自己去找被告幫忙開失能診斷書,但被告要我找藍素蘭協調一下看如何處理等語(見他字第5056號偵查卷二第118頁反面、第256頁,3793號偵查卷一第100頁反面、107頁反面、205至206頁及反面,3793號偵查卷十第113 、210、214頁反面。

② 張明源於原審準備程序期日亦稱:我承認檢察官起訴我與

被告、李慶順、陳俊男等人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確實有配合我們開立內容不實的失能診斷書,就是開的比較寬一點,如肌力部分,病人可能有4,但我們請被告開到3,這樣就可以請領高一點勞保給付,主要是針對肌力部分有不實,被告也比較好講話,所以後來就都找被告配合,各申請人沒有實際就診就由我和陳俊男等人拿申請人的健保卡刷卡領藥,我有問被告是否可以,被告說可以,這些申請人並沒有行動不便或不能親自到醫院就醫情形,我拿申請人的健保卡去刷卡幫忙領藥,被告就少部分申請人會問我病情怎樣,因病人第1次就診實際都會到診間,所以被告就按照第1次的處方開藥,這樣要刷卡領藥要持續半年以上,半年以上後還要再檢查1次,檢查過後,由被告看是否通過,如果通過就會開失能診斷書,我也會依陳俊男、李慶順紀錄提醒被告相關申請人刷卡領藥滿半年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3頁反面至154、260頁反面至263頁)。

③ 張明源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份進行詰問,對於本案相關

問題,大多表示已經是3年前的事,多已忘記等語,並就其於廉政署中所述改稱:我說被告所開的失能診斷書百分之98按照我的意思來開是廉政官他們會錯我的意思,是指林俊杰不會寫,或有漏掉沒寫到,我請林俊杰再寫一下的意思,百分之98是我隨口說的,當時禁見中,第1次被關,當時被問沒有想那麼多,想說判了就判了,病患沒有到診間,由下線收健保卡給我,我拿到診間,我會跟被告說各個申請人的病情,被告也會問我這個人吃藥吃的怎樣,有關各申請人的病情都是下線陳俊男告訴我的,我聽了就記得,被告所開的失能診斷書都是看過病人檢查數據所做的專業判斷,且就肌力部分不論記載3或4都沒有違背被告專業判斷,我說「被告很好講話」是指被告待人態度溫和不會疾言厲色,並不是被告都聽我要求怎樣開立失能診斷書就開立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10至132頁)。然按被告自白、證人證述皆屬供述證據,而供述證據,每因陳述人知覺受認知、表達能力、受到外力干預、影響程度之多寡,及相對詢問者之提問方式、重點、態度、陳述時環境等各種主、客觀因素,而不免先後不一,甚或有所保留、變更先前不利陳述,審理事實之法院自當依憑調查所得之各項直接、間接、供述和非供述證據,予以綜合判斷、定其取捨。故被告否認先前自白之內容時,或證人陳述,前後雖有差異或矛盾,事實審法院自可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調查所得的其他各項證據,為合理的判斷、取捨,非謂其中一有不符,即否定先前自白、證詞,逕為有利被告、共同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1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判決意旨可參)。張明源於原審證述有關未到診病患其向被告說明用藥情形及目前病情狀況,被告是否均依張明源要求、指示而開立各申請人之失能診斷書等,及張明源會找被告配合開立失能診斷書是因被告個性好講話所以配合被告等情,其偵審陳述顯有前開先後不一情形,而本案發生時間為101年至105年9月間,本案於104年至105年間陸續清查發現不實情形並於106年1月12日、13日、20日、2月16日、4月19日等先後陳述本案案情,在時間上距離事發日期較近,依據人之記憶,會隨時間之經過致完全遺忘、或摻混其他事實以致誤認等常情,故應以時間距離較接近事實發生之日者當時之記憶較明確、清楚,故應以張明源於廉政署、檢察官偵查中詢問中之陳述為較可信,另張明源已明確陳述其與被告相識過程,彼此間顯存有朋友般情誼,因此在原審審理進行交互詰問過程中,面對被告當存有人情壓力,此乃常情,且觀詰問張明源過程,上述內容多為被告選任辯護人所詰問內容,並非開放性問題,而是將問題中置入一定結論,張明源僅答稱是或不是,張明源前開證述內容,顯有迴護被告之情,無法盡採信,且張明源於原審中所證述內容,亦與大部分證人即張明源下線李慶順、陳俊男等人證述之情不同,且附表二之失能給付之申請人均一致證稱將健保卡交予相關代辦人時,並未說明自己身體病情,則張明源從何處可知各申請人之身體狀況、病情等,且各申請人也明確陳述,透過代辦者認識張明源及被告,一連串配合掛號、看診、拿藥、做檢查等目的就是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並不是要治療,在此情況下,各申請人又怎會說明服藥後之身體狀況?以上,均可認張明源於原審證述前開先後不一情形,顯然附和被告之辯解而陳述,而不足採信,故難認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④ 且被告於廉政官及檢查官詢問時均陳稱:張明源帶需要申

請勞保失能給付的病人進入診間,請我開立勞保失能診斷書,在初診之後半年以後,張明源會帶需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的病人進入診間,請我開立失能診斷書,病人會先填好基本資料,我填寫診療以下欄位,有關傷病名稱、治療經過、失能部位等,在門診診療期間欄位、門診次數,會寫患者來過幾次,這包含委託拿藥的次數,因為我是神經內科,所以只會就3、4頁的「神經失能」情形作診斷,我會配合張明源將這些病患開立較嚴重的情形,因這些病患本來就有異常,張明源有說在肌力部分,上肢或下肢一定要有1個是3分的,工作能力部分,張明源說要勾選「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的選項,因為這樣才不會被退,在失能評估部分,要勾選3級重度失能,這樣才可以領到比較多的勞保給付,最後要勾選「符合、症狀固定,永久失能」其餘項目部分,張明源就沒有說須要特別的勾選等語(見他字第5056號偵查卷第261頁反面、357頁),可見被告就其開立有關張明源所介紹欲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而掛號看診之申請人有關失能診斷書部分,就上開項目均會依據張明源所要求填寫、勾選方式製作失能診斷書,而非依實際該申請人之身體狀況進行開立,被告前開陳述具體明確,並核被告開立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申請人之失能診斷書所載內容,勾選項目、填寫內容等確與被告前開所陳相符,可見被告於偵查中為前開陳述時,並無誤會、誤認廉政官、檢察官所詢問問題,所述確屬真實,足以採信。辯護意旨所稱被告不知張明源及各申請人有詐騙犯行,法院錯誤引用云云,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2)證人即同為申請失能給付之申請人亦擔任張明源下線之代辦業者李慶順證稱:我大約於4、5年前經朋友介紹認識張明源幫我代辦勞保失能給付,經成功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後,張明源跟我說他和被告有熟,可以幫忙開失能診斷書、但病人要願意配合看診,就問我是否要當他的下線,他要我找一些本來就有生骨刺、糖尿病、中風或肢體受損的病患,因為這些症狀符合神經內科可以開失能給付的條件,來申請失能給付,並要給被告看診治療,被告就會開立失能診斷書,再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申請下來後就可以抽成,我們一樣都是跟申請人抽3成費用,我在跟張明源平分該佣金,我知道不是每位有症狀的人都可以申請失能給付,病情有輕重,輕的不一定申請的到,但張明源都說沒關係找來看看,我因有經濟上壓力,為賺錢生活所以我答應當張明源下線,幫他找有上述病症的病人,並當張明源的司機,每次載他去醫院,我找病人方式就如同業務拉人方式,我會告訴我熟識親友或在醫院發廣告DM方式找申請人,我找病人時,會明白跟病患說我的老闆張明源在內湖三軍總醫院有認識的醫師,可以幫忙開失能診斷書,但病人要配合去看被告的診和做檢查,看診僅第1次和最後1次到就可以,其餘不用到,僅需寄健保卡和掛號費給我就好,若病人同意配合,就會帶申請人到三軍總醫院掛被告門診看診,張明源負責對內我對外,就是醫師、勞保局部分由張明源負責,我負責找病人來申辦,我並會做紀錄,每28天要求申請者寄健保卡及500元掛號、看診費用給我,由我拿到醫院給張明源拿進診間給被告刷卡後領藥,這樣就會符合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的規定,就是看診達6個月以上,且每個月都要有看診紀錄,這樣就可以申請到較高等級的失能給付,但我介紹的申請人僅需第1次及最後1次及被告所排定檢查日期到醫院看診及檢查外,其餘時間均不用到院看診,過程為第1次到醫院看診時,我會請申請人先掛號,都是掛張明源所指示被告星期四下午門診,當天我會開車載張明源到三軍總醫院跟申請人會合,由張明源帶申請人進入診間,我就留在外面等,後續複診,除檢查外,相關申請人都不用來醫院給被告看診,我與申請人聯繫寄送健保卡給我時,我並不會詢問他們的身體狀況、病情近況等,他們也不會跟我說,我將健保卡交給張明源時,我也不會講申請人的病情病況,我們目的就是「拿藥」,而我所講「拿藥」的意思就是要累積被保險人就醫治療紀錄,以符合勞保局請領失能給付之規定,並不是真的要拿藥給申請人治療,被告開的藥物多為維他命B群、消炎、止痛藥、酸痛貼布、貼片等,這些都是緩解症狀的藥,沒有治療效果,透過我介紹順利申請失能給付者,我也會請他們介紹親友申辦失能給付,第1次檢查後就知道可否開出失能診斷證明,如可以開,我就會給介紹人5000至7000元的介紹費,這費用是看勞保薪資高低來分,在105年7月間前,張明源跟我說要疏通醫師費用都包含在所抽成費用中,105年7月以後張明源跟我和陳俊男表示被告每開1張失能診斷書要先支付1萬5000元的費用,由張明源轉交,他向我們索取30000元來處理林俊杰,但張明源沒有明確講明要去拿給被告,我也沒有親眼看到張明源將錢交給被告,張明源如何疏通被告,我並不清楚,但只要是我們介紹申請失能給付的人,張明源就一定都要掛三軍總醫院被告的門診,申請之病患第1次到診,一定由張明源陪同進入診間,我在外面等候,之後安排做檢查,被告與張明源是如何配合實際情形我並不知道,我也不想問,長時間下來,我自己心理知道被告跟張明源是有在搞鬼,且我也懷疑被告開立不實的失能診斷書,經我介紹申請失能給付的申請人我也都知道申請失能給付有作假,如黃麗媚、葉日茂、黃良駿都有要求去複診,複診醫院分別為長庚醫院、臺大醫院及苗栗醫院,複診後這3間醫院醫師均未開出失能診斷證明,另許雷寶猜、涂玉國、許碧鳳、宋安琪均被要求複診,有人沒有過,有人沒有去複診,所以都沒有申請到失能給付,一直到105年8月間聯繫不上張明源,我手上還有一些申請人的申請案在跑,想說辦完這些申請部分,就與陳俊男去找被告,被告僅表示可以協助開藥,但拒絕開立失能診斷書等語(見他字第5056偵查卷二第17至24、68至

70、72頁、3793號偵查卷一第84至88、94至95、149至1

51、158至160頁、3793偵查卷十第5至8、12至15、18至

24、26至27、32至33、35至38、205至207頁,原審卷一第161至167頁、卷三第119至125頁、五第35至45、47至115頁)。

(3)證人即同時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者並為張明源下線之代辦業者陳俊男證述:我於103年經陸于玉介紹認識張明源幫我代辦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因有糖尿病,之前在其他醫院就診,原就診醫院醫師並未開立失能診斷證明,但張明源幫我代辦勞保失能給付,於103年2月份有申請到失能給付34萬元,辦成後張明源跟我說如果有朋友需要申請,他可以代辦,如有申請成功請領到給付,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所領給付3成的報酬,然後我再與張明源平分,我就同意成為張明源下線,開始找客戶,我找人申辦方是就是套用張明源跟我講的方式,要找已經有頸椎、腰椎、糖尿病等症狀之人,因為這樣才會符合被告所屬神經內科的患者,並向申請人表示這些過程都是合法,但一定要掛三軍總醫院被告的診,配合做檢查,至少要有輕微神經病變徵兆,且需配合至少6個月以上的治療,才可以申請,但申請人僅需於第1次及最後1次到診外,其餘均不用到診,第1次到診時,由我帶申請人到醫院跟張明源會合,並掛被告門診,由張明源帶進診間,張明源會將這些申請者的病症告訴被告,被告就會依照這個病症做出診療紀錄,之後申請人除檢查會到醫院外,其餘均不用到醫院,中間就由我和李慶順各自拿所申請人的健保卡到醫院刷健保卡,這是為符合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要有六個月診療紀錄的規定。申請人於第1次看診以後,之後我會紀錄,每28天會以電話通知申請人將健保卡及500元看診費給我,之後被告會開檢查單安排做神經傳導及電腦斷層等檢查,之後各申請人刷卡掛號領藥,所領被告開的藥物為維他命B群、酸痛貼片、止痛藥等緩解症狀的藥,並沒有治療效果。

再將申請人健保卡交給張明源後,由張明源統一攜入被告診間交給被告助理蔡瑋刷健保卡,刷完卡後蔡瑋再將健保卡交給張明源,張明源就會逐一遞給被告講哪個病患要開藥或是開檢查單,被告均會依照張明源所講的開藥單或檢查單,蔡瑋刷完卡後,被告所開藥單及檢查單也開好一併列印出,我拿到申請人之健保卡就與李慶順各自至去批價、領藥,在我幫申請人領藥約5次後,張明源會通知我說哪位申請人可以開立失能給付診斷書,我就會轉告申請人,陪他一起去醫院找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還是由張明源帶申請人進入被告診間找醫生開立的。如果我介紹申請人有申請成功,我會請他們也繼續介紹親友來申辦失能給付,如果申請成功,我會支付每件5000元的佣金給介紹人,我會套用張明源跟我講的話跟申請人說明申辦失能給付事宜。張明源有說他與被告是認識10幾年的朋友,被告都會配合刷健保卡,配合開失能診斷書,且所開失能程度都比較寬,就是會勾選失能等級比較高,這樣失能給付可以多申請一點,因為在一般醫院是要經過開刀治療的病患才比較能開立失能診斷書,一般沒有開刀的病患,除非有神經病變,否則一般醫生是不太願意開立失能診斷書,我介紹客戶大部分都有在其他醫院就診過,為申請失能給付才叫他們到三軍總醫院掛被告門診。我幫申請人拿健保卡時申請人並不會說明他們的病況,我也不會問申請人的病況,我也不會跟張明源說申請人的病情近況,後續申請人刷健保卡拿藥,也是為累積所屬申請人的就醫治療紀錄,以符合勞保局請領失能給付規定,並不是真的要領藥給申請人治療。張明源雖有告訴我,因被告配合開失能診斷書,他有給被告錢,但我沒有看到過,105年7月14日張明源分別向我及李慶順各收3萬元,說是要交給被告,但我並沒有看到。透過我們介紹至醫院給被告看給診,都知道有作假,我一共介紹過57人,成功有17人。大約於105年10月1日以後張明源失聯,且不再至醫院,我與李慶順商量,由我接替張明源之工作,負責持我本人及李慶順收集來的申請人的健保卡進入被告診間刷卡,因為之前張明源就曾向被告表示,如果他沒空來會叫我來刷卡,所以被告只答應我可以領藥,但因為張明源沒有出面,所以不幫我開失能診斷書等語(見他字第5056號偵查卷二第93至97、108至112、115頁、3793號偵查卷一第48至54、82至83、164至167、199至201、3793號偵查卷十第86至89、91至94、100至101、103至105、116至1

20、152至154、213至215頁,聲羈8卷第12至14頁、偵聲39卷第11至13頁、原審卷一第157至160、166至167頁、原審卷三第119至125頁、原審卷五第35至45、47至115頁)。

(4)證人即同時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者並為張明源下線之代辦業者蔡良益證述:張明源曾經替我申請過勞保失能給付,之後我有陸續介紹其他被保險人去給被告看診,目的都是為了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而不是真的要治療身體上的病痛。張明源說為了要符合請領勞保失能給付的規定,大約要有治療1年左右的時間,所以每1個月左右要有去拿藥的紀錄,以符合請領勞保失能給付需經治療而症狀固定的規定。大部分這些被保險人都是只有第1次跟最後1次要領失能診斷書會親自去給被告看診,或是儀器檢查的時候會自己到場,其他時候都是由我每個月跟他們拿健保卡,交給張明源代為刷健保卡領藥,因為他們的目的並不是真的要治療,所以我也不會過問他們的病情近況(見3793號偵查卷九第103至112頁反面、142至146頁反面)。

(5)證人即同時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者並為張明源下線之代辦業者陳秀雲證述:我為了要開立失能診斷書可以去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所以到三軍總醫院去給被告看診,期間都是把健保卡給張明源去診間刷卡領藥;之後我也有介紹其他申請人給張明源帶給被告看診開失能診斷書,張明源跟我說這些申請人要經過第1次檢查後才知道是否可以繼續看診,如果可以繼續看診,6個月後會安排第2次檢查,之後再開立失能診斷書。這些申請人除了第1次跟開立失能診斷書門診當天會親自到診之外,其他時候都是由我向他們索取健保卡,再交給張明源代為刷卡領藥,我也不會過問他們的病情近況,因為大家都知道每個月拿藥只是為了要請領勞保失能給付等語。

(6)證人即同時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者並為張明源下線之代辦業者藍素蘭陳稱:我是透過朋友蔡良益認識專門幫人家代辦勞保失能給付之張明源,後來我有跟張明源合作代辦勞保失能給付,一定要找三軍總醫院被告看診,並要配合檢查,一直到被告開出失能診斷書,才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去看診時被告會陪同申請人進入被告診間,被告問申請人病況時,張明源會在旁邊幫腔,特別提醒被告該申請人是什麼病況,讓被告可以詢問什麼問題,被告也會照著張明源陳述內容做成診療紀錄,經朋友介紹而認識鍾宏志,鍾宏志表示有坐骨神經及長骨刺方面的疾病,我就介紹給張明源辦理勞保失能給付,所有要辦理勞保失能給付的申請人都要由張明源帶入被告診間給被告看診,張明源親口告訴申請人被告是跟他配合的醫師,只要透過張明源介紹給被告看診,被告就會開失能診斷證明,申請人只要初診及開立失能診斷書當天到診,張明源都會陪同進入被告診間,因此我會跟我介紹的申請人說只要初診、還有2次檢查及最後一次開立失能診斷書的當天到醫院就好,其他時候我會幫忙處理掛號跟領藥的事,我會定期跟這些被保險人收取健保卡,交由張明源刷卡拿藥,有固定拿藥治療,以符合請領勞保失能給付須經治療至症狀固定才能認定失能的規定;申請人如果要申請60天的給付就需要親自到門診4次,要申請380天的給付就要再重複一次療程,所以要再親自到診4次,我跟申請人拿健保卡時並不會詢問他們的身體狀況,申請人也不會講,我將申請人健保卡交給被告時,我也不會跟被告或張明源說該人之身體狀況,張明源將申請人之健保卡直接拿進入被告診間刷卡,之後就會把健保卡及藥單給我,我拿藥單去批價領藥,被告開的藥物幾乎都是維他命B群,比較嚴重的才會開消炎止痛藥物,我向申請人收取勞保局核撥金額3成為報酬,我與張明源再6:4分帳,被告所開鍾宏志勞保失能診斷書上所勾選門診診療紀錄10次以上與實際到診數次數不符,實際上如我前述鍾宏志2次看診,2次做檢查,辦理勞保失能給付診斷證明書時,只有張明源可以直接接觸到被告,其他張明源下線不會接觸到被告,我知道我們沒有照規定走,所以有觸法,我很後悔。張明源於103年7月間跟我說要成立一間代辦勞保給付公司,他要求我所介紹申請人將理賠報酬匯入張明源名下,但我認為有風險,所以拒絕,之後張明源就不跟我往來,並阻擋我的申請人找被告看診,我就直接去找被告,直接拿申請人的健保卡進入被告診間要刷卡,但被告告訴我說我這樣他很難做人,要我去找張明源聊一聊,協調一下如何處理,先後拒絕我幫申請人刷卡2次,我只好去找張明源協調,張明源有持續幫我申請人刷卡,但2人關係就不好,後來張明源告訴我現在申請人太多,不要再帶人來,所以我也決定手上已經在申請的人辦完後就停止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九第149至155頁反面、179至181頁反面)。

(7)證人即同時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者並為張明源下線之代辦業者陸于玉、陳月娥夫妻均稱:我們與張明源之前因住在新莊,在早餐店吃早餐認識,張明源有幫我們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之後就跟我們說如果有親友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可以介紹給他,可以幫忙辦理,因家境經濟狀況不佳,為賺取介紹費用所以有介紹鄰居親友給張明源認識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每件介紹費2000元至6000元不等,是看所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下來的金額而定,申請流程由我們夫妻開車捙至三軍總醫院與張明源會合,再由張明源將要申請失能給付的人帶入被告診間給被告看診,我們沒有進去,都是張明源陪同進入診間,因為張明源都是帶給被告看診,有覺得很奇怪,陳月娥有問張明源,張明源就說不要問太多,而未繼續追問,就照張明源所講方式辦理,只有第1次看診時要到,之後就依張明源通知要刷健保卡領藥,因為張明源表示申請失能給付要連續在醫院讓被告看診要6個月以上,被告才願意開失能診斷書,張明源才能代辦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林卉珊、鄭淑惠、徐永昌等人是陸于玉介紹,另吳玉花、林麗琴、陳有進、陳盈臻等人是由陳月娥介紹,由我去們跟所介紹的人去健保卡及掛號費轉交給張明源,讓張明源去刷卡領藥,申請人第2次之後確實沒有給被告看診,我在將健保卡及所領的藥交給各申請人,張明源跟我們收申請人的健保卡時不會詢問各申請人的身體狀況,我們也不會問也不會講,張明源跟我們收上開申請人的健保卡、掛號費時,也不會詢問他們的身體病情狀況,當天刷卡領藥後,張明源會將上述申請人的健保卡及所領藥物給我們,但張明源並不會說被告有交代要如何進行治療,也沒有轉達是否接受開刀治療、復健治療,或詢問是否要更換工作等問題等語(見第3793號偵查卷第52至57、72至74、78頁反面至83頁反面、97頁反面至第99頁反面)。

(8)證人即同時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者並為李慶順下線之葉京忠證稱:我經友人介紹認識李慶順,並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依李慶順所講的到三軍總醫院掛被告的門診,我去醫院時,有看到張明源,李慶順跟我說張明源才是主導的人,負責聯絡被告,我進入被告診間時,有看到張明源拿一整疊健保卡在診間內過卡,然後張明源站在林俊杰旁邊,2人一起看電腦螢幕,張明源跟被告說要怎麼開、怎麼記,張明源看起來是頭,因為其他人都聽張明源的,且實際上只有張明源能進入診間,李慶順後來有跟我說我也可以介紹人來給被告看診申請失能給付,他會給我介紹費,1人5000元,我有介紹翁為正、黃達丞讓李慶順辦理,他們2人第一次就診後,排定第一次檢查結果出來後,李慶順就將介紹費共1萬元交給我,後來翁為正、黃達丞也有介紹他們公司的葉日茂、藍家勝、林清華、陳胤銘、黃良駿等人給被告看診申請失能給付,黃良駿沒有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其餘的4人都有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介紹費是給翁為正、黃達丞。李慶順會打電話叫我提醒葉日茂、林清華等人,要寄健保卡給李慶順,讓李慶順幫他們刷卡領藥,李慶順幫他們刷卡、領藥後,會把他們的健保卡跟藥物統一寄給我,因為他們都是在鈜馳公司上班,我每天都會送貨去鈜馳公司,所以就幫李慶順把健保卡和藥物交給他們。藍家勝跟林清華是我幫忙收3成佣金的等語(見偵3793影卷九第271至277、323至327頁、原審卷五第277至279頁、原審卷七第119至146頁)。

4、被告配合以張明源為首之勞保黃牛,對於張明源直接或間接介紹帶入被告診間,即如附表二各編號之申請者,均為被告病患,被告均明知張明源所介紹帶入診間之患者,目的是要開立失能診斷書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故均未實際看診、治療,過程中為符合申請失能給付之連續就診治療檢查等相關規定,而同意配合張明源等勞保黃牛持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申請人之健保卡進入診間刷卡,領取維他命、止痛藥、酸痛貼布等藥物,即製作歷次不實之就醫治療病歷,並開立不實內容之失能診斷書,交予張明源轉交附表二各編號之申請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部分,亦為下列證人即附表二各編號之申請人證述在卷,且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相關檢查報告,及被告製作不實之歷次就診病歷、開立不實之勞工失能診斷書在卷可憑,分述于下:

(1)經張明源勸誘由被告看診開立失能診斷證明之申辦者部分:

①李慶順證稱:我有糖尿病,於100年5月前,透過友人介紹

認識張明源,說可以幫我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一開始我有存疑,想說糖尿病是否可以申請失能給付,我怕被騙,但張明源說我有糖尿病,且有認識內湖三總特定醫師,可以幫我開失能診斷證明,再幫我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且我當時經濟狀況不好,所以就答應與張明源配合,到醫院後,張明源就指定我要掛林俊杰醫師的門診,當時張明源要我掛那個醫師,怎麼看病,我都是依照張明源的指示,張明源說要配合他和醫生,28天去做1次複診,這樣才會符合申請勞保失能的程序,後續複診我都是開車載張明源一起去就診,並配合複診及做檢查,到診間時是由張明源拿我的健保卡進去,張明源都會在診間裡面,等到護士有叫我我才進去,回診時被告都在看報告,只看一下我的人,沒問我問題,張明源都在旁邊,最後一次看診,被告有問我幾個問題,之後張明源就叫我先出來,只留張明源跟被告在診間裡,我當時並不知道我的失能診斷書開立內容,我當時不知道哪裡有失能,後來張明源就拿著記載神經失調的失能診斷書出來給我,跟我說我開立的是因糖尿病所引起的四肢失能,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後,張明源教我後續程序要我把失能診斷申請書拿給投保公司蓋章,再寄到勞工保險局申請,最後有領到68萬7751元,我將其中3分之1扣除張明源之前向我借的款項後的款項交給張明源等語(見他字第5056號偵查卷第17頁反面至19頁,3793號偵查卷一第84頁反面至85頁反面、3793號偵查卷十第5頁反面至第6頁反面、第8、12反面13面)。

②陳俊男證稱:我於90年間在板橋署立醫院抽血檢查發現有

糖尿病,後來在新莊的新泰醫院肝膽腸胃科檢查治療,長期服用糖尿病、高血壓的藥,該科醫師也有建議我打胰島素,我有打過該針劑。於102年中旬,經由陸于玉介紹認識張明源,他說張明源在三軍總醫院有認識的醫師,專門辦勞保失能給付,張明源也跟我說糖尿病可以申領勞保失能給付,他有認識的醫師,張明源表示糖尿病一定要找他認識這位醫師才能開立失能診斷書,並表示申請下來後要給他30%的款項,之後我與張明源到内湖三軍總醫院找被告,張明源告訴我要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必須有連續6個月以上之治療看診紀錄,第1次去,張明源有陪我進入診間,張明源就跟被告說我有糖尿病,當時我也知道我是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才來找被告看診,第1次看診,被告就開檢查單,我有去做神經傳導、抽血等檢查,檢查完後,張明源就叫我把健保卡交給他跟我說之後不用去看診,由張明源每月去三軍總醫院拿藥,後續我是接到綽號「美玲」的陳月娥的電話,陳月娥叫我把健保卡、掛號費交給她,每月由她去三軍總醫院拿一些維生素B1、B2、B12的藥,我就把健保卡及掛號費寄給她去辦,陳月娥每次幫我掛號拿藥前,並沒有詢問我病情,有關糖尿病的藥我一直都是吃新泰醫院所開的藥物,我去三軍總醫院看診是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不是要去治療,我去三軍總醫院前後僅去就診2次,就是第1次跟最後1次去,中間有2次去檢查,但是沒有進入被告診間看診,我確定去醫院檢查那2次均未到被告診間看診,因為檢查是在樓上,另外排時間過去做檢查的,與門診時間不同,我不知道為何被告製作病歷上記載我除了第1次和最後1次去外,還有於102年7月11日及同年8月8日我有到診的記錄,最後1次去三軍總醫院是被告要「開單」,就是要開勞保失能診斷書,張明源有陪我進入診間,張明源先拿我失能診斷書填寫,然後由交給醫生,這1次醫生僅有問我手腳是否會麻,但沒有無問過我走路的行動能力、起臥能力、飲食狀態、工作内容及能力等問題,醫生完全沒有對我有何積極治療過,我只記得有做過2次檢查,是神經傳導檢查,被告也沒有跟我說檢查結果,也沒有看到檢查報告,我是問張明源檢查結果如何,張明源告訴我被告講手腳的神經傳導有問題,但沒有說哪支手、哪支腳,只說可以開失能診斷書,至於都開B群的藥,是因健保系統會有重複取藥的記錄,所以我選擇仍在新泰醫院拿糖尿病的藥,所以才開B群的藥給我,之後被告幫我開出失能診斷證明,被告就是配合把標準放寬,把病患實際上身體上下肢的肌力分數及等級放寬,我就拿去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先送到公會,由公會幫我送到勞保局,我有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34萬6,904元,我給張明源12萬8,000元,就是當時講的3成款項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一第48頁反面至49頁,卷十第116反面至119、152至153反面,原審卷一第157頁,原審卷三第120反面至121頁)。

③毛智玲證稱:我是陳俊男太太,我在新莊復興路的聯邦市

場賣女裝,我左右手都會痛,活動有困難,右手的肩肘到手掌會痛,最多只能平舉到與肩齊的部位,也無法反手穿衣,剛開始我在小診所檢查治療,小診所只有X光設備,檢查不詳細,經過治療還是會痛,於102年間陳俊男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張明源,介紹我去三總去神經内科的被告看診檢查,並於103年初協助我和陳俊男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給被告看診時,被告是說我的頸椎嚴重發炎,我在三軍總醫院看診時間長達有7個月以上,但在該段期間我實際去看診次數僅有3、4次,僅有第1次門診、檢查及開立診斷書當天有去外,其他都沒有去,就委由張明源代為刷卡領藥,第1次去是張明源帶我進入被告診間看診,被告是針對我的手幫我看診,看診後被告有排檢查,檢查項目包含神經傳導檢查、肌電圖檢查,另外被告有開口服藥給我服用,我拿的藥並不是長期處方箋的藥物,藥物部分是2顆膠囊,1天吃1次,被告並建議我在住家附近診所進行復健,並沒有建議我要開刀,其他未去就診部分,就由陳俊男幫我拿藥、張明源有幫我代刷健保卡拿藥,約有4或5次,我吃了藥後都有改善,比較不痛,手和頭部都比較可以延伸,比較能做事,所以請張明源約1個月去刷1次健保卡幫我拿藥。我間隔大概3個月再自己去給被告看診,被告幫我看診時有詢問我病情,我有跟被告說我的症狀有改善,但被告並沒有詢問有關我身體起臥能力、工作的内容及能力及我攝食的狀態如何,被告所開的病歷表示我有9次到診紀錄,與實際上情形不符,我只有去過幾次,其他都是張明源代為刷健保卡拿藥,我就醫約7、8個月後,張明源有拿診斷書給我填寫基本資料,我再拿勞保失能給付申請給我去三總醫院櫃臺申請給付,我於103年初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核准金額為30萬8000元,申請該款後,我有給當時跟張明源約定3成報酬,就是約9萬元的現金;我只是有時候肩頸會酸痛,左手可以舉起來等語(見他字第5056號偵查卷二第87至89頁,偵字第3793號偵查卷十第82至83頁反面)。是由毛智玲上開所述,顯見其因雙手無法抬舉問題就醫,且被告就毛智玲手部部分開立口服藥物方式進行治療,至於復健部分僅口頭建議毛智玲在住處附近尋找復健診所自行復健,且被告開立口藥物予毛智玲服用後,毛智玲確實感受到有改善,手部可以延伸更廣範圍,可以做更多事情等,顯然治療上是具有療效,並無失能之情甚明。

④陳秀雲證稱:我經鄰居「彩雲」有申請勞保給付有過,由

他介紹我認識蔡良益,再由蔡良益介紹我認識張明源,我為申請勞保給付,由蔡良益帶我到臺北三軍總醫院認識張明源,配合張明源的醫師就是被告,所以要掛被告的診,我自己申請部分,看診日期,我都會到三軍總醫院,但我不會進入被告診間,張明源說把健保卡給他刷卡拿藥就好,所以除第1次及最後1次有進入被告診間後,其餘我都是在診間外等候張明源拿藥單出來診間後,且要有6個月以上刷健保卡拿藥,以及做檢查紀錄,被告才會開診斷書,後來張明源跟我說可以介紹其他人來申請,可以一起分錢,因我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年紀大了,先生也生病,想多賺一些補貼,所以我同意當張明源下線,並跟張明源談好我可以分到申請人所申請保險款項3成中的4成,張明源分6成,之後我就就跟親友介紹可以透過張明源的關係來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並說明只要親自去三軍總醫院3次,其餘每個月就將健保卡、掛號費交給我,我再送到三軍總醫院,轉交給張明源,由張明源將健保卡帶入被告診間刷卡列印藥單,我再將拿該藥單去批價領藥,前後看診要超過6個月,才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第1次去都是由張明源陪同進入被告診間看診,之後1個月到了我聯絡上開人要拿健保卡、掛號費時,我並不會問他們病情如何,他也沒有主動說明,我到三軍總醫院見到張明源時,也沒有跟張明源講上開我介紹申請人之身體狀況,被告開的藥,我記得都是B群,張明源出診間後,僅將藥單拿給我,沒有交代轉達被告表示要上開我介紹的申請者開刀治療、復健治療、或要求轉換工作等,大家都知道每個月要去刷卡拿藥,是為請領勞保給付,被告開立勞工失能診斷書,其中有關王信茗、徐寶玉、朱桓輝、楊清之診斷證明書所勾選門診診療10次以上,與實際到診次數不符,他們親自到診僅有3次等語(領藥就好,我是因為被告可以幫我開失能診斷書,申請勞保給付,所以才請蔡良益介紹我認識張明源,後來張明源有跟我說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第204至208反面、221頁反面至223頁)。

⑤林美蘭證稱:我長期以來骨頭神經有損傷,身體手腳會麻

,不能久站、久坐,手會腫痛,這些症狀已經有15年,是老毛病,沒有改善,但也沒什麼惡化,我之前在台中看中西醫,後來在桃園的中醫診所針灸,我還有低血壓、低血糖等問題,但提這部分沒有服藥,有醫師建議我有神經問題要去看神經內科,我約於103年7月間至台北三軍總醫院看診,我第1次去三軍總醫院看診時,在診間外遇到張明源,他跟我搭訕問我身體情況,他就說我的情況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張明源說他可以幫我跟醫師商量看看,是否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他可以幫我申請,申請成功撥款要給他30%計算的款項,如果沒有申請成功就不用給他錢,所以我就委託他幫我辦理勞保失能給付,我每次都是親自到三總將我的健保卡交給張明源,張明源再拿我的健保卡進入診間過卡,我在診間外面等,並沒有進入診間,他這樣處理比較快,我去給被告看診,目的就是為了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跟申請身心障礙鑑定,重點就是被告願意幫我開診斷證明,這個是張明源才有辦法跟被告處理的,所以我不需要去診間讓被告看診,我沒有進入診間,是由張明源拿我的健保卡進入診間,至於醫師要如何開病歷我也不知道,張明源找被告幫我處理診斷書,把我的症狀誇大,我才能請到440天的失能給付。我於104年間申請到失厲補助款53萬5,348元,我於104年3月26日將該補助金額的3成約15萬元親自拿到三軍總醫院交給張明源等語(見5056號偵查卷一第264反面至265、269、270反面至280反面、282頁)。

⑥許美香證稱:我有慢性缺血性心臓病,曾在國泰醫院看診

外,其餘疾病我都在住家附近看診,或娘家附近的誠安診所看診,之前在金山醫院看病時,檢查出我的頸椎壓迫到神經,我經由先生那邊的親戚介紹而認識張明源幫我辦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我跟張明源約定如果辦成後,要支付3成費用給張明源,我沒有在金山醫院申請失能給付,是因為我的症狀不到可以申請給付的程度,且金山醫院有開立要我復健的醫令,我因為工作無法配合,且復健頻率太高,我也不想去,我自己知道我頸椎壓迫情形並沒有到失能給付程度。是因為張明源跟被告熟,所以被告會開診斷書讓我們去申請,且人也不用每次都到診,被告也配合幫我們開失能診斷書,讓我去申請失能給付,在申請失能給付前,張明源表示要掛三軍總醫院被告的診,第1次去,張明源有陪我進入診間,被告並沒有問什麼,我僅表示之前在金山醫院檢查發現頸椎壓迫到神經、手會麻等,之後張明源就直接跟被告說話,我就離開,張明源跟我說要辦理勞工失能給付,只需要頭尾去,中間只需要將健保卡給他,人不用過去,就會幫我們辦理,我就依張明源指示,每月將我的健保卡及500元掛號費寄給他,實際上我並沒有去看診,去看也不到1分鐘就出來,張明源會把藥跟健保卡寄回給我,被告開的藥是消炎止痛藥,張明源表示要有就醫紀錄,被告才有依據可以開立診斷書,後來,我有依張明源通知去三軍總醫院做有關肌肉神經傳導的檢查,做檢查這次也沒有見到被告,到最後一次103年10月16日被告要開診斷書的時候,是我第2次去被告門診,該次去我先將診斷書的基本資料寫好交給張明源,張明源陪我進診間,被告僅口頭詢問有沒有好一點,沒有其他診斷,之後就請我出來,我將資料給張明源,由張明源幫我填資料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這次我有申請領到6萬多元,我有依約將3成費用即1萬9000元現金裝入信封袋內在三軍總醫院外交給張明源,我還將勞保局函文給張明源看,張明源表示我才領到60天,這樣還可以再申請一次,且可以領更多,實際上我並沒有如被告所開失能診斷書上所寫頸椎壓迫達到第2級輕度失能給付程度的情形,我也不知道被告為何會開這樣的病症。之後我有聯繫張明源請他幫我再申請一次,張明源一樣要求我掛被告的門診,如同之前那次一樣的程序,也是我只有第1次門診親自到診,之後我就依張明源指示將健保卡寄給張明源,之後也是配合做檢查,104年8月13日最後一次看診,也是被告要開立失能診斷書時,我有到醫院,我將診斷書的基本資料寫好後交給張明源,張明源陪我進診間,被告也僅問我有沒有好一點,沒有問其他,我將資料交給張明源申請,但這次申請並沒有申請過,我並沒有如被告所開診斷書上記載嚴重的第三級中度失能情形,這次申請沒有過,我將勞工保險局函文給張明源看,張明源表示繼續就醫,之後再申請看看,後來到105年3月間又開始寄健保卡和掛號費給張明源,讓他幫我掛號,但到9月間張明源就消失聯繫不上,才沒有繼續寄健保卡給被告刷卡等語(見他字第5056號偵查卷一第235至238、239頁反面、257反面至260頁)。

⑦證人蘇曉惠證稱:我於101年間有發生車禍,左腳腳筋

(阿基里斯)斷裂,腳傷我有在恩主宮醫院及雙和醫院就診治療,左腳外傷癒合後,感到左腳無法使力,久站會酸,後來因朋友推薦三軍總醫院,我就先在網路掛號,我第一次去醫院就在診間外遇到張明源,他跟我搭訕說他可以幫我的腳申請勞保補助,之後要求我把健保卡給他,以後由他幫我辦理掛號,所以當天我把健保卡交給他就離開了,後來張明源會主動打電話給我,叫我在指定的日期去醫院跟他會合,我到現場後,他已經幫我掛好號並帶我找他指定的醫師即被告看診,張明源拿給我的藥是酸痛貼布和B群,我看膠囊藥單上有寫B群,所以我就沒有天天服用,張明源有跟我說事成後,要給他3成費用當作酬勞。我檢查過2次,我有告訴被告我左腳舊傷的情形,被告稍微看一下,也沒有說什麼,被告就告訴我可以離開了,但我離開時張明源還在診間内,我一共跟被告見過2次面,就是初診及要開立失能證明書這2次,這2次張明源都有陪我進入診間,被告都沒有跟我說什麼,也沒有問我走路的行動能力、起臥能力及工作的内容及能力如何,被告都沒跟我說要怎麼治療及其他處置作為;在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當天,張明源陪我進入被告診間,被告完全沒有跟我講話,張明源就叫我到診間外等他一下,張明源有拿資料給我寫,被告在診斷書的記載我是坐骨神經病灶、神經根炎、神經病灶、神經痛等,但我實際上並沒有這麼嚴重,與我的病症不同。我有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核撥3萬多元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七第140反面至143反面、173反面至176頁)。

⑧證人賴國坤證稱:我有糖尿病,還有小時候右手手肘骨折

國術館隨便接一接,約於7、8年前右手手掌有萎缩情形,右腳、左腳早上起床都會麻,吃藥就好了,並不會麻到影響行動,鄰居許美香知道我右手神經萎縮,就介紹我認識張明源幫我辦勞保失能給付,張明源告訴我要連續就診紀錄,不能中斷,並表示如果成功申請到錢,要給他3成費用,我因為家中經濟不好,因此答應配合申辦,之後過程由許美香陪我去內湖三總跟張明源會合,張明源帶我掛被告門診,我去醫院僅約3次,其他次數都是許美香幫我拿健保卡去領藥約6次,我將健保卡交給許美香前,許美香或張明源均未詢問我的身體病況,我領來的藥有服用,覺得有點效果,每次領的藥都是一樣的,沒有變更。我於103年2月13日開始前往三軍總醫院掛被告門診看診,第一次我有去,我有跟被告說有糖尿病及手、腳會麻的狀況,被告僅表示應該神經有影響到,一直到103年10月16日就診紀錄9次,我僅有到3次,其他紀錄就診日期,我均未到醫院讓被告看診。我拿到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後,我將失能給付申請書交給投保的萬里區漁會幫我送到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於103年11月4日核定我的失能等級為第7級,有領到19萬3600元,我有將其中3成款項5萬8000元在三軍總醫院外交給張明源,但實際上,我只有右手有萎縮、手麻,其他部分沒有問題,日常生活並不需要人幫助,而且我並沒有像被告記載病歷上寫的「我因經濟原因拒絕復健與更換工作」,也沒有像被告記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上記載4肢都有失能、肢體失調的情形,被告沒有問過我,我也沒這樣說,我知道我實際上並未看診,僅是將健保卡交給許美香、張明源刷健保卡,製造長期看診的紀錄,這樣錢才請的下來,對於勞工保險局另外核定我失能等級為13級部分,我沒意見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八第2頁反面至5頁反面、41至43頁)。

⑨證人詹啟明陳稱:我目前從事鐵工銑床工作。10幾年前因

發生車禍,傷到右腳膝蓋,韌帶斷裂,當時在淡水馬偕醫院開刀治療及復健,目前右腳久站會酸痛,除此外身體狀況還好。我有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是因我於新莊中港路藥局買藥時遇到張明源跟我搭訕,問我身上有何病痛,我就有說出車禍的事,他說這樣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他專門在辦理,一般人都不懂,所以我有同意他配合辦理,並同意張明源要求辦成功後要給他3成費用,張明源要我去三軍總醫院掛被告的診,他會指示何時要去醫院,何時不用去,印象中第1次就診有去醫院掛被告診,及做檢查時也要到場其餘不用到場就將健保卡、掛號費500元交給他就好,張明源每個月會打電話給我1次就是要收健保卡,張明源有將領得藥物交給我,但我都沒有吃,因為不知道什麼藥,我也不敢吃,我第1次去有去看診,我進入診間時,張明源已經在診間內,站在被告旁邊,有關檢查報告部分我並不清楚內容,被告沒有跟我講,我並沒有看到被告幫我開的失能診斷書,因為張明源說會幫我申請就拿走,我不知我的NCV神經傳導測定檢查之速率、振福均在下限值以上均屬正常,但被告所開的失能診斷書記在我有身體左右側下肢有第3級至第4級的失能,我不清楚被告為何如此開,後來有申請到5萬7900元的勞保失能給付,因當時找不到張明源所以我沒有給他費用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七第245反面至248、298至299反面)。

⑩證人詹于慧亦稱:我有高血壓和糖尿病,糖尿病部分我有

在宜蘭陽明醫院、仁愛醫院及壯圍楊昆診所看診拿藥,約於3、4年前左下肢膝關節退化,蹲下去比較難站起來,我是在宜蘭仁愛醫院看診,我都沒有無向上開醫院醫師請求開立失能診斷書。我家開米店,住附近1位女性客人跟我買米時,聊天聊到我有糖尿病,她就介紹我認識張明源,說他有特殊管道可以幫忙辦理勞保失能給付,如果申請成功,要給張明源3成費用,我認為3成金額滿高的,但我認為張明源他們有辦法辦成功,我為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才同意,並依該名女子說要累積看診次數,但我不用去醫院,直接把健保卡及掛號費寄給張明源,讓他去掛號拿藥,之後張明源再把健保卡及藥寄還給我,張明源及該名女子每次幫我掛號拿藥前,並沒有詢問我病情,拿到藥之後,也沒有跟我講醫囑,被告開的藥,我沒有吃,因為我自己有習慣去藥房買糖尿病的藥來吃,我也不敢重覆吃被告開的藥,我去三軍總醫院並不是要治療、檢查,而是為了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才配合張明源說的方式辦理,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前後,我去醫院僅有2次,就是第1次103年3月6日看診,及最後一次104年4月30日被告開診斷書的那次,都是張明源帶我進診間,其餘還有做檢查有去醫院外,去檢查時並沒有給被告看診,會這麼做是張明源說糖尿病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想申請勞保給付金,所以我照張明源所講到三軍總醫院掛被告門診,及寄健保卡給張明源領藥等,持續一段看診時間後,才可以申請。被告沒有對我什麼積極治療,我記得有做過2次神經傳導檢查,檢查後被告也沒有跟我說檢查結果如何,我也沒有看到檢查報告,因為我也不在意看診、檢查的結果,最後一次去,就是被告要開立診斷書那次,當天我先將基本資料填好後張明源陪我進入診間,由張明源把診斷書交給醫生,被告僅問有沒有比較好,就沒有多問其他,有關我走路的行動能力、起臥能力、飲食狀態、工作内容及能力等問題,被告都沒有問我,進去診間大約2、3分鐘就叫我出來,等到被告開好診斷書,張明源才拿診斷書出診間給我,我也沒有看,我也不知道我哪裡有失能,我就依張明源指示拿診斷證明書去大廳蓋醫院的大章,蓋好以後應該是醫院幫我寄到勞保局申請,診斷證明書上所勾我有門診治療10次以上,此與事實不符,我的情況並沒有到失能程度,我主要是左下膝疼痛,我不知檢查結果均是正常,但被告卻記載我右上下肢無力已達失能情形與我講的不符,但之後勞工保險局有核准,核撥8萬7798元給我,我有匯3成款項2萬6339元給張明源等語(見偵3793號偵查卷六第380反面至383、425至426頁反面)。

⑪證人侯金玉陳稱:我是在工廠上班負責清掃工作,我有高

血壓、糖尿病、肝硬化,腎臟也有問題,我在林口長庚醫院看肝硬化,另外高血壓、腎臟、糖尿病都是在新莊我家附近的診所看診,一直都有持續在吃藥,目前只有血壓不穩定的問題,手腳、腰部都有些酸痛的舊疾,3年前因為跌倒,在臺北醫院骨科開刀有打2根釘子在左腳膝蓋,陸續看3、4個月後,醫師說我可以慢慢行走,就不用回診,後來我沒有持續做復健,我行動自如,日常生活都可自理,不需要拿柺杖或其他輔助器具,我沒有向臺北醫院的醫師要求開立診斷書。103年間當時腰部酸痛,我先生吳承豐認識張明源,經張明源介紹到三軍總醫院看診,他說這樣可以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我就有去看診,到醫院是由張明源陪我進入診間,除了拿藥外,就久久用儀器檢查一下腳,檢查後被告沒有告訴我檢查結果如何,看診過程中,我就知道並不用親自到診,只需將健保卡給我先生幫我拿藥,只要有持續的就診紀錄,最後就能拿到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就可以拿失能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在看診時,都是張明源與被告在講話,被告僅大概問一下有什麼病症,我跟被告說有脊椎腰痛,腳會酸,我有說不會影響行走,被告沒有再問我病史、起臥能力如何、工作的内容及能力如何,被告就叫我固定回診拿藥吃,被告是開治療神經痠痛的藥,跟糖尿病無關,前後大概只去過2、3次,我先生就跟我說要繼續到三軍總醫院看診,但我本人不用去因為我要照顧孫子,直接由我先生跟張明源去拿藥就好,就可以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我想說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就沒有去看診,繼續讓我先生拿藥,後續申請保險給付都是我先生幫我辦的,有申請到失能給付。我去三軍總醫院給被告看診,是看腰部脊椎酸痛,但我的診斷證明書内寫的是四肢部位失能,和我看診講的症狀並不同,且我並沒有如診斷證明書寫的行動遲滯那麼嚴重,我只有酸痛而已,我的行動自如,後來我有申請到勞保局核撥28萬456元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五第367反面至370反面、409至410頁)。

(2)經李慶順介紹、勸誘由被告看診開立失能診斷證明之申辦者部分:

①證人葉京忠證稱:我的職業是貨車駕駛並擔任送貨員,我

本身有高血壓、心臟病,攝護腺也不好,膀胱、輸尿管有結石,頸錐長骨刺、血糖比較高,這些病除了心臟病外,都是在中壢區域醫院、臺大醫院看診拿藥,我有在服用高血壓、膀胱、攝護腺跟胃有關的藥物。於102年間經鄰居介紹而認識李慶順,李慶順表示我是否知道自己狀況,經由他的關係可以申請到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我自己一定申請不到,醫師不會開證明給我,並稱如果申請到保險給付要給他3成報酬,我因為缺錢,為申請保險失能給付就同意李慶順,並配合李慶順指示要固定去三軍總醫院讓被告看診,至少要半年,要做檢查等,我一共申請2次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我第1次於102年10月17日去三軍總醫院掛被告的診,李慶順在診間外等我,現場還看到張明源,李慶順有說張明源才是實際主導人,只有張明源可以聯絡被告,我從102年10月17日起至103年5月1日間依據診斷證明書記載,我一共看診8次,但實際上我看診只有2次,另外於102年10月24日及103年4月23日均是做肌電圖檢查,其他6次,我都是把健保卡跟500元掛號費寄給李慶順,由李慶順幫我掛號、刷健保卡、拿藥,這樣做才可以請到勞保失能給付的錢,拿藥前後,我並沒有告知李慶順有關我的病況要李慶順轉告醫師,且李慶順寄藥給我也跟我說看我自己要不要吃,因為我就是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的錢,不是為了要治病的,且被告開的藥,我吃過1、2個禮拜後,也覺得沒什麼效果,後來拿回來的這些藥物我都沒有吃,我身體不舒服,是另外到桃園觀音區那邊看診。就第1次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所附被告開的病歷上記載的「自述拒絕手術、無暇復健、要求藥物」這些狀況,被告根本沒有跟我說過要動手術,我不知道他在記載什麼,我也沒有吃他開的藥,我不知道為什麼被告要這樣記載。這次申請的勞保失能給付有核准60天給付,金額為8萬7798元,申請後李慶順跟我說還可以幫我再申請第2次,這次錢會更多,叫我持續去看被告的門診,我為申請保險失能給付就配合去看診,這次我親自去比較多次,約4、5次,也是由張明源陪我進入診間看診,我還是跟被告說手腳會麻,被告都沒有反應,也沒有說話,就是一直打電腦,被告在我病歷記載我於103年7月11日看診要求持續治療、同年8月8日看診我有表示「麻木和疼痛隨治療狀況有好轉獲改善」,於同年9月4日看診我有表示「麻木和疼痛症狀,隨治療好轉改善,因經濟原因拒絕更換工作內容、復健」等都不是我說的,因為被告都沒有問我病況,只有張明源跟被告在小聲講話,我不知道被告病歷怎麼寫的,他都沒有跟我講話,第2次被告開勞工失能殘障鑑定,我拿到被告開的證明書後拿到公司蓋章,由公司幫我寄給勞保局申請,第2次申請到55萬6054元,我並不清楚被告開我失能等級是幾級,但我知道我沒有失能,我不能領這些錢,我申請到上開款項後,我有於103年11月6日依約匯3成款項即19萬6000元到李慶順新莊區農會帳戶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九第271反面至274反面、276反面、323反面至326反面,原審卷七第120至121、126頁)。

②證人王建宗亦稱:我在臺中的龍進公司擔任助理工程 師

,負責寫程式。我有高血壓,於101年左右我在大陸東莞從半樓高的平台摔落,造成腰椎和左腳會痠痛,平時不能久站,受傷2個月後,我回臺灣到南投基督教醫院看骨科,也有照X光,看醫師後我有持續去推拿、復健及整骨,我大部分都是去民間推拿館復健。我和李慶順是20幾年的朋友,他跟我說他認識三軍總醫院的醫師,我的狀況可以申請勞工失能給付,並表示他可以介紹我去該院掛被告門診,並說如果申請成功請到款項要給他走路工的錢,我有同意,並且要配合李慶順的指示就診及檢查,我就依李慶順通知什麼時候要到醫院檢查或是複診,如果配合就診,被告就會開失能診斷證明給我,再去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李慶順跟我說要持續在被告那邊看診1年,且每個月都需要有就診紀錄才能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但實際上我人不用過去,僅有檢查時及最後1次開診斷書時到場就好,其他我只要將健保卡及500元掛號費寄給李慶順就好,他就會幫我去醫院刷卡拿藥,我從103年1月9日起去三軍總醫院看被告的診,之後從2月6日起連續5次我都沒有到醫院就診,就由李慶順刷我的健保卡、拿藥,我有吃被告開的藥物,但沒有用,我親自看診僅有3次,還做過有做神經傳導、肌電圖的檢查,及照X光,被告除了開藥及做檢查外,並沒有其他治療,檢查後被告也沒跟我講檢查結果如何,我僅記得最後一次看診,被告口頭上說雙腳失能,但我右腳沒有失能,僅左腳會酸痛,被告就叫我回去,被告看診時僅大概問哪裡痛,我有告訴被告說我的腰椎和左腳會痛,還站起來走一下給被告看。看診時李慶順有陪我進去過診間1次,診間内除了醫生和護士還有一個戴口罩的男的,但我不知道是誰。被告開立我雙腳的失能診斷書時,當下看到我就懷疑,因為我是左腳踝會痛,被告怎麼開成雙腳有失能狀況,之後拿到失能診斷書,我有拿到公司蓋章後提出申請,有領到勞工保險失能給付63萬9232元,我有依約匯3成給李慶順,大約17、18萬元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九第231反面至235頁、240至241頁反面,原審卷三第48至49頁)。

③證人王世輝亦稱:我在台北市○○街000號開咖啡店,我腰

會痛、雙下肢站久了會麻,還有偏頭痛、指尖也會麻,目前是在臺北市和平醫院接受治療,我長期都有在服藥,醫生說我頸椎第2、3節有脫落,目前腰部還有穿護具,舒緩腰痛,其他我有去中醫診所針疚、復健,和平醫院的醫師跟我說只要持續回診,不用開失能診斷書。李慶順是我店裡客人,他跟我說可以申請失能給付,我考慮幾天,我是有懷疑我身體這樣怎麼可能申請到失能給付,李慶順跟我說只要持續看診、檢查就可以申請,並說如果有申請到錢就拿3成給他當做酬勞,我後來有跟李慶順約去三軍總醫院看診,第一次看診就是他幫我掛神經科被告的門診,在醫院我有看到張明源,我申請失能給付前後去看診2次,就是第1次和最後1次被告開診斷書,另外2次就是去醫院檢查,其餘看診部分我實際沒有到醫院看診,是李慶順到我店裏跟我拿健保卡及掛號費500元去醫院幫我刷健保卡及領藥,1個月刷1次健保卡共刷7次左右,李慶順或張明源他們說要持續拿藥治療到醫生開立失能診斷書後,才能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所以「拿藥」的意思就是要累積看診次數,以符合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的規定,李慶順或張明源向我索取健保卡時均沒有問我身體病況,被告開的都是B群的膠囊,我有問李慶順說被告怎麼只有開這種B群,都沒有效,李慶順僅表示藥給你,你自己吃就對了,我進行檢查前,李慶順跟我要去跑步或做運動,才能通過檢查,但我沒有照做,檢查部分,我有做過肌電圖、神經傳導檢查,我第1次去看診時,我是1個人進去,我跟被告講我有腰痛及手會麻的狀況,除了第1次被告有拿鐵鎚敲我膝蓋外,就叫我吃藥,並排時間去做檢查,此外,被告就沒有跟我講什麼話,第2次去被告診間,是103年12月23日就是被告要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我進診間大約只有5至8分鐘,被告在開立失能診斷書時,沒有跟我講話,被告就一直寫,僅問我是否還是老樣子,我就說是,被告就沒有說什麼,然後就叫我去外面等,接著張明源就進入診間,之後再叫我進入診間拿被告開好的失能診斷書,過程中被告並沒有問我走路的行動能力如何,而是我問他我的狀況如何,他就說我還是老樣子,他就沒有說其他的話了,也沒有問我起臥能力、工作的内容及能力及攝食的狀態如何,也沒有問我要不要開刀或復健的治療方式,也沒有要求我換工作。被告開的診斷書上所勾選門診診療期間10次以下(9次)跟我實際到診的次數不符,且被告記載我的歷次病歷內並無記載肌力減少,表示我的身體左右下肢均無失能,但我不知被告寫的內容,我並不清楚為何我當時的手跟腳一樣會麻,但被告在失能診斷書上僅勾選下肢,沒有勾選上肢。被告開出失能診斷書後,我有提出申請,有請領到30幾萬元,我有拿領到的總金額3成約9萬多元現金交給李慶順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九第330反面至333反面、380反面至381反面,原審卷三第48至49頁)。

④證人許俊田證稱:我在幸福水泥廠擔任設備維修工作,我

曾於99年間腦出血,後來送中和的雙和醫院治療,目前活動沒有問題,仍可以走上走下四處活動,工作時不會有手腳不協調或無法出力情形,但有時會頭暈、耳鳴,時間不一定,頭暈並不會影響到生活或工作。我是經由朋友介紹認識李慶順,辦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我告訴李慶順我的病歷都在雙和醫院,為何至三軍總醫院看診,李慶順告訴我他有熟識的醫生,較容易取得醫生開的失能診斷書請領勞保失能給付,所以就介紹我到三軍總醫院神經内科掛被告看診,但有說最少要有半年以上的就診紀錄,才能拿到失能診斷書,要我配合辦理,過程中我親自到診僅有3或4次,其餘就診日期因我要上班,都是由李慶順幫我掛號拿藥,我事前會將健保卡及費用450元寄給李慶順,李慶順在聯絡我拿健保卡前並沒有問我的病況,被告開的藥我沒有吃,因為我知道我的狀況不是那樣,李慶順也有告訴我拿健保卡刷卡目的就是要累積就診記錄,符合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規定,我就診前,李慶順跟我說要我假裝,或是講嚴重一些,我在進入診間前,張明源有先進入診間,之後我才進去,我跟被告說我有腦溢血及頭暈,被告聽完後表示他知道,也沒有再問,就說先吃藥,再安排作檢查,後來有開藥,看診前我有看到張明源有事先進去診間跟醫生談話,談完之後我才進去的,我並沒有肢體失調及行動遲滯的情形,之後被告有開立失能診斷書給我,我將申請書交給公司,由公司寄給勞保局申請提出申請,有請到勞工保險能給付8萬7798元,我有給李慶順3成約2萬5000元的報酬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五第2頁反面至5、38至39頁反面)。

⑤證人溫素花亦陳:我平常生病都在内湖三總、宜蘭醫院、

新店慈濟醫院看診,因腳膝蓋、腳踝、尾椎等會痛,我有到臺北醫學院看骨科,醫生有建議我看神經内科或外科,目前走路沒有問題,可以走上走下四處活動,但不能走遠也不能走太久,蹲下去後會沒力氣、站不起來,因李慶順是我宜蘭同鄉,之前遇到他看我走路腳有點跛,就跟我說他與三軍總醫院的醫師有熟,醫師可以開立失能診斷書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如果辦成功要給李慶順3成費用,要持續看一段時間,診斷書才開的下來,我一時貪心就同意辦理,我就配合李慶順講的就醫,李慶順就帶我去三軍總醫院讓被告看診,我給林俊杰看診,過程中我知道怪怪的,也知道就是為申請失能給付才配合,印象中有去醫院3、4次,李慶順有跟我說要走慢一點,之後李慶順每個月會通知我說要拿藥,我就將健保卡及掛號費寄給他,或等李慶順回宜蘭時,再親自拿給他,李慶順跟我聯繫拿健保卡、掛號費時,並未詢問我身體症狀有無好轉、有無獲得控制或更嚴重等情形,我有去做檢查,但不知道檢查結果,我也不知道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的內容與檢查結果不符,但我知道去看診就是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當時我是一時貪心才配合李慶順說的去做。事後我有拿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去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有申請到29萬2660元,我有依與李慶順約定3成費用約9萬多元現金交給李慶順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五第333反面至335反面、363至364頁)。

⑥證人林俊卿陳稱;我於103年間因中樞神經問題常頭暈,

身體活動沒有問題,也可以運動,我通常是去診所看病,我在宜蘭認識李慶順母親,103年間我遇到李慶順,閒聊中他問我身體狀況,我說會頭暈、手腳會顫抖,李慶順就說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並說他認識三軍總醫院的林俊杰醫生,掛被告門診,就有辦法開立失能診斷書,103年10月間,我與李慶順約在三軍總醫院,李慶順就幫我掛被告的診,要我跟被告講手腳會酸麻,但我主要是手腳會顫抖,右手腳偶而會酸麻,我在看診期間,實際上並沒有每次到,到場約5至7次,包含做過2次檢查,未到診時,李慶順要我將健保卡寄給他,他會幫我去掛號拿藥,說我不用親自去,1個月刷1次健保卡,有刷過3、4次,李慶順告訴我這樣做的目的是為符合請領保險失能給付需經治療至症狀固定的規定,李慶順交給我的藥是膠囊,我有吃。第一次看診時有跟被告講手腳會酸麻、會抖,只有這樣,被告並沒有問我起臥能力、工作的内容及能力、攝食的狀態如何等問題,被告也沒有說我的狀況要如何治療,也沒問我是否願意開刀或做復健治療,也沒有說要我換工作等,事後有申請到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約6萬9000多元,我有依約給李慶順3成款項即2萬多元,我到診時,我有看到張明源也在診間內,張明源一直在跟被告講話,講什麼我也聽不到。被告開證明那天我有到診,但被告沒有再問診,就直接開失能診斷書給我,我右手腳雖有上開情形,但活動是沒有障礙的,是因李慶順說他和被告有配合,所以即使我沒有看診、治療,也可以開診斷書給我,我也給李慶順3成的報酬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四第59反面至62、129至130頁)。

⑦證人吳秀霞證稱:我有糖尿病,及於91年左上肢受傷,有

影響到左下肢、脊椎等部位會麻痛,相關病症我都是到臺北榮民總就診治療,醫師診斷我有冰凍肩,榮總的醫生有建議開刀,但我沒有接受,僅找一般民俗療法。我有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是因我妹妹男友與李慶順是姻親關係,因而介紹我與李慶順認識,李慶順表示我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如果成功申請我要支付李慶順3成費用,但要配合到三軍總醫院看診,我從103年8月26日第1次到三軍總醫院給被告看病,到最後於104年3月19日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一共去過5次,第1次去醫院是李慶順帶我去,之後檢查有2次是我自己去,後來沒有去,每個月都把健保卡、掛號費給我妹妹轉交給李慶順拿到醫院掛號拿藥。第1次看診時,被告沒有問我什麼,我有說我左半邊上下肢會麻,被告沒有問我有關走路、起臥行動能力、飲食狀態、工作内容及能力等問題,被告的診看很快,被告也沒有建議我要做復健或開刀,只有安排檢查,檢查後被告也沒跟我說檢查結果,我也沒有問,李景雄曾跟我轉述李慶順說我的症狀,找被告看診,去申請醫療補助會比較好辦下來,我聽到後有問李景雄這樣是否合法,但他們說是合法,我就相信,之後被告有開失能診斷書,當天我有到診,被告在開診斷書時,也沒有問我問題,我也不知失能是什麼意思,我只有左邊身體會麻,後來有申請失能給付,有申請到8萬7798元,因跟李景雄、李慶順2人當時講的可以申請到30多萬元不同,所以我就沒有給他們3成費用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四第219反面至222反面、265至267頁)。

⑧證人呂俊明證述:我在塑膠工廠擔任模具操作員。我有高

血壓、腳痛風、脂肪肝、左右手上臂痠痛,腰部有時會痠痛,可能跟年紀和工作搬運重物有關係,痛風如果發作會痛到連樓梯都爬不上去,需要別人幫忙。這些身體酸痛或疾病對身體活動影響還好,且我均未就醫治療,僅在住處附近診所拿止痛藥服用。於103年8月間,因李慶順是公司合作廠商人員,他有來公司發傳單,表示可以幫我們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同事問我是否要申辦,我說好,就跟李慶順聯絡,李慶順詢問我身體狀況,我說手沒有力氣,他問我是否需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並說我的情況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且稱被告是三軍總醫院的醫師有配合辦理,可以幫我開立失能診斷書,且已經有幫好幾位申辦成功,因我當時工作不穩定也缺錢,所以我就答應他,並說好辦成後要給他3成費用,並要我配合就診,看診至少要半年到1年的期間,李慶順就帶我去給被告看診,總共看10幾次,實際去醫院僅4、5次,包含其中有2至3次是做檢查,檢查部分是我親自去,檢查有做照X光,看診部分,僅有第1次和最後1次開失能診斷書時我有親自去,其他都沒有去,只要我有去看被告的診時,張明源都會先進診間跟被告講話,李慶順在診間外等,再由張明源叫我跟其他病患一起進入診間,並不是護理師叫號,現場叫號機也沒有亮起,所以都是只要李慶順幫我投單後不久就可以進去看診,其餘我沒有去醫院時,我均會將健保卡及掛號費510元交給李慶順,讓他幫我拿到醫院掛號領藥,李慶順事後會將藥物交給我,但因我不知道那是什麼藥,所以我都不敢亂吃,而我仍繼續掛號領藥的原因,是因李慶順說如果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就要在被告這裡持續半年到1年的看診紀錄,之後被告能開失能診斷書,所以為了有看診紀錄,我才將健保卡交給李慶順讓他去掛號複診拿藥,才能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金的條件。第1次於103年8月21日掛被告門診看診,被告看診時都沒有問什麼,我有跟被告說手痠麻、腳沒力,且看診時,張明源也在診間,就在被告旁邊跟被告講要怎麼寫病歷,要怎麼勾,我就先出診間,最後1次於104年8月25日去看診,是被告要開立失能診斷書,當天在診間時,被告也沒有問我的身體狀況,進去約1、2分鐘就出來,我就在診間外面等,之後護士拿失能診斷書給我。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記載我手部失能,但實際上我的手並沒有如診斷書上記載的失能情形,之後我就申請勞工失能給付,有申請到5萬7194元,我有將其中3成款項約1萬8000多元的現金交給李慶順等語(見105年度他字5056號偵查卷一第210反面至216、229反面至232反面、3793號偵查卷四第336至339、393至395頁)。

⑨證人李志明亦陳:我有開過計程車,做過木工、賣過衣服

,目前在工地打零工。於101年間我的右手會酸、麻、痛,頸部也卡卡的,會酸、麻,冬天的時候會更嚴重,上述病症我從102年開始在土城區玉生堂中醫診看診及在漢邦中醫做針灸、推拿治療及吃藥,醫生跟我說我這是工作太勞累所導致,他要我多休息就好,並要我持續就診。我17、18歲就在工廠認識李慶順,後來因我老婆娘家的親戚跟李慶順有聯絡,我才又跟李慶順聯絡上,於103年間李慶順問我作木工都不會累嗎,我說很累,骨頭都腫起來了,我就跟李慶順說我手、頸部酸麻,李慶順就表示這樣情形應該有長骨刺造成,並表示這樣我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就同意辦理,李慶順並表示要持續就診一段時間,醫師才能開失能診斷書,才能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從103年2月27日起至同年月11日間,但實際上我僅有去看診2次,另1次是去做檢查,看診部分是第1次及最後1次去,中間我都沒有去看診,我是將健保卡及掛號費交給李慶順代我去醫院刷健保卡領藥,1個月1次,李慶順幫我刷約6、7次,刷卡目的是為了拿藥以及要符合請領保險給需經治療至症狀固定之規定,在拿健保卡、藥物前後李慶順都沒有問我的身體狀況,我也沒有說我的身體狀況,李慶順有跟我說他拿的藥有維他命,我都是想到時會吃藥,但是吃藥後我的身體酸痛狀況並沒有改變,因為我去找被告看診實際上不是要治療,而是要被告開失能診斷書,及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第1次去看診,我有跟被告說我手腳酸麻,被告跟我說可能有壓迫神經,就開檢查單去檢查,之後我就沒有看診,在看診時,被告並沒有問我走路的行動能力、起臥能力、飲食狀態、工作内容及能力等有關身體及工作狀態,也沒有問我是否願意開刀治療,及是否進行復健治療,也沒有要求我換工作等問題,被告僅說先吃藥,及做神經傳導檢查,所以第2次我就去做神經檢查,第3次去醫院也是最後一次,被告要開失能診斷書,被告開出失能診斷書記載我的左手肢體肌力部分好像有問題,因我的左手實際上比較沒有問題,但是為申請失能給付,所以我有沒有提出異議,後來有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並申請到失能給付金30幾萬元,我給李慶順約10萬,就是失能給付金的3成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三第139反面至142反面、181至182反面)。

⑩證人吳秀珠亦稱:我坐骨神經痛有20、30年了,情狀很嚴

重常去看醫生,手、腳沒有什麼大問題,活動自如,我都習慣在宜蘭礁溪鄉的杏和骨科醫院及中醫看病,我並沒有向上開醫院醫師請求開立失能診斷書。我跟李慶順(綽號阿順)是宜蘭的老鄰居,跟李慶順聊天時,我說有坐骨神經痛,他就說這樣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還說他有辦法,給他認識的醫師看診就可以申請到,但要持續看一段時間,大概要看9至10個月的診,醫師才會開失能診斷書,並表示如果申請成功,要給他3成費用,我認為是醫生會配合李慶順開立診斷書,就可以去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李慶順跟我說每個月都要去拿藥表示有看診,所以我就按照李慶順說的,每月把健保卡及掛號費寄給他,讓他去拿維他命膠囊,我覺得吃被告開的藥並沒有效果,腰椎還是很痛。雖然藥沒有效,但為了累積看診次數,才持續刷健保卡拿藥,其實我找被告看診的目的是為了開立失能診斷書,就可以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金。從102年11月7日第1次去到103年7月17日止間,我只有第1次及最後1次去,只去過2次,其餘就診日期我都沒有去,這2次看診,被告都是問我哪裡痛,痛的程度等,我有說是我右側坐骨神經痛,痛到右側整隻腳,跟我第一次看診時講的是一樣的,被告並沒問過我走路的行動能力、起臥能力、飲食狀態、工作内容及能力等,也沒有對我的症狀積極治療過,被告沒有沒建議我要開刀之類的手術治療,只有叫我去做檢查,我有做過神經傳導檢查及電腦斷層掃瞄,檢查後被告也沒有跟我說結果如何,我也沒有問李慶順及被告檢查結果,之後我因被告有開失能診斷,我有申請到64萬3,852元勞保失能給付,我有依約匯3成款項約19萬3000元給李慶順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三第34反面至37、71至72反面,原審卷二第81反面至82反面)。

⑪證人黃麗媚證述:我是外籍新娘,我於107年間發生車禍

,右大腿及膝蓋有嚴重撕裂傷,我在林口長庚醫院開刀治療,久站或天氣變化時傷口會痠痛,平常走路正常,上下樓梯比較吃力,對工作影響不大,我曾去長庚醫院做檢查,當時醫生跟我說我的狀況並不符合勞保局申請給付的規定,不願意幫我開立失能診斷書。後來我在長庚醫院外遇到李慶順在醫院外面發傳單,我就跟李慶順談話,他說我的腳傷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但要去三軍總醫院那邊看診,才能通過,且要配合就診要一段時間,但我實際上去醫院僅有3次,其中1次是做檢查,其他的門診部分都是我寄健保卡跟掛號500元給李慶順,李慶順有拿藥給我,但我不知道是什麼藥,所以我都沒吃就丟掉。第1次看診時,被告有簡單問一下哪裡痛,然後用小鐵鎚敲一下,被告並沒有告訴我要做復健,也沒有告訴我要如何治療,被告也沒有跟我說我的症狀或與我討論病情,於103年間到105年間,我都沒有做任何的物理復健治療,或吃藥治療,這次有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款3萬8544元,我有依約定將3成款項約1萬出頭的錢給李慶順。之後我有再申請1次,但第2次申請沒有成功等語(見他字第5056號偵查卷一第301反面至306、324反面至

326、328頁)。⑫證人陳榮彬陳稱:我從91年至106年間均在東森購物臺擔

任布景人員,負責搭布景、搬桌椅等勞力工作。平時都是去新店耕莘醫院就醫,目前身體活動還好,四肢行動正常,可以走路、跑步、開車等,僅有時候會頭痛,我是經由家人介紹李慶順認識,李慶順告訴我他與三軍總醫院神經內科醫師有熟,醫師可以開失能診斷書請領勞保失能給付,第1次李慶順帶我到醫院給被告看診,當時張明源已經在診間陪同在被告旁邊,過程中張明源會在被告耳旁小聲講話,第1次看診,被告僅簡單詢問一下,僅說先吃藥,再安排檢查,開藥後就結束診療,約1到3分鐘,李慶順有告訴我最少要有連續半年就診才能申請,但因我要上班沒有辦法每次都到場,李慶順就跟我說他可以收健保卡及掛號費幫我領藥,累積就診紀錄,才符合請領勞保失能給付規定,李慶順有將領得藥寄給我,但我都沒有吃,我從104年3月16日開始就診,一直到105年4月28日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中間僅有初診、最後1次及檢查時有到醫院外,其餘均未到場,我實際到診紀錄應無病歷記載到診9次這麼多,我做的檢查有電腦斷層掃瞄,檢查結果腦部無異常,但失能診斷書記載我四肢均有4級失能狀況與事實不符,我四肢正常可以工作、行走,後來被告有開失能診斷書,我有申請到勞保局核撥失能給付8萬元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四第272頁反面至273頁反面、331頁反面至332頁反面)。

⑬證人莊樹春證稱:我之前做過水泥工、清潔工等工作,於

104年失業,一般身體病痛都是到中壢壢新醫院、新竹竹北鎮第一聯合診所看診,目前左肩膀會酸痛,無法長時間高舉,可以提1、2公斤的東西,買菜等還可以,右手較正常,左右腳都正常,我經朋友介紹認識李慶順,因李慶順與被告熟識,比較好開失能診斷書,所以我才找李慶順幫忙辦理勞保失能給付,我會到三軍總醫院找被告看診就是為被告可以開立失能診斷書,讓我辦理勞保失能給付。辦理過程我去醫院給被告看診僅有2次,就是第1次初診及最後1次被告要開立勞保失能診斷書到醫院診間外,另有到醫院做檢查,其餘我都沒有到醫院,就依朋友通知每個月寄健保卡及掛號費給李慶順幫我刷卡拿藥,李慶順有告訴我這樣刷健保卡拿藥累積看診次數,才符合勞保失能給付就診治療的規定,我寄健保卡給李慶順時,李慶順並沒有問我病情、身體狀況,李慶順刷卡領藥後會將健保卡及藥物寄回給我,藥物是紅黃色膠囊,我也不知是什麼藥,只有手會酸痛時才吃,但吃了幾個月也沒效就沒吃了。第1次給被告看診,張明源也有陪同在診間,被告有問哪裡有酸痛,就安排作檢查,被告並未告訴我要如何治療,也沒有問我是否願意開刀或做復健治療;另外1次到醫院被告診間,就是被告要開立失能診斷書,當時張明源也在診間,被告有問我是否還會酸痛,我說還好,之後被告就開出失能診斷書,辦理過程中我從未與張明源交談,也沒有告訴他我的症狀,李慶順有告訴我已經與醫師講好,會幫我的症狀開的比較嚴重一點,這樣請領會較順利,錢會比較多,被告所開失能診斷書上記載我右手有失能情形,實際上我右手沒有那麼嚴重,取得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我也沒看,就交給李慶順幫我辦理失能給付,後來有申請到20多萬元的勞保失能給付,我將其中3成款項交約8萬元給李慶順,我知道辦理程序是有怪異,但我為順利申請到失能給付款項,所以我都照做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四第132頁反面至134頁反面,第211頁反面至第212頁)。

⑭證人林椀儀亦稱:我以前務農扭到腰,尾椎會痛,左腳踝

也會抽痛,但影響都不大還是可以務農。我經由親友介紹而認識李慶順,他說我這樣可以辦理勞保失能給付,我就請他幫我辦,但要依李慶順講的持續半年到1年連續看診,醫師才會開失能診斷書,所以我才配合李慶順到三軍總醫院給被告看診,李慶順還說實際上只要第1次和最後1次開失能診斷書時,及做檢查時到場就可以,其餘我只要將健保卡及掛號費500元寄給李慶順幫我掛號拿藥就好,李慶順事後會將藥品寄給我,但因我不知道是什麼藥,所以不敢吃。我到被告診間看診時,有看到張明源也在診間,張明源有拿文件給被告,我還以為張明源是被告的助理。我只有跟被告說我的左腳踝會痛,還有我的腰跟左腳膝蓋有問題,右腳沒有問題,我不知道為何被告會在失能診斷書寫我身體左、右下側下肢第3級失能,之後我有領到勞保失能給付3萬9000多元,我有依約匯3成費用給李慶順約1萬多元等語(見偵3793卷三第189至191、239至241頁)。

⑮證人翁為正陳稱:我從96年開始從事鋁製造業,負責現場

製造汽車用輪圈,我每天都要搬重物鋁圈。一般小感冒我都在桃園市觀音區的小診所看感冒,如果比較嚴重,我會到桃園市中壢的壢新醫院看診,我有胃潰瘍、皮膚濕疹,其他身體活動沒有不方便。我因工作關係認識葉京忠,他告訴我可以幫我申請勞保失能給付,這不是一般人可以申請到的,我們自己去申請都申請不到,要有專人幫忙才有辦法,且要收費,費用是申請給付金額的3成,我有同意,他就介紹我認識李慶順,並到三軍總醫院找被告看診,李慶順告訴我若要順利申請要看診很多次,要經治療追蹤1年,但不用每次都親自去,李慶順會幫我拿健保卡刷卡領藥,只要第1次看診及最後開立診斷書及2次檢查都要親自到醫院外,其餘僅要只要把健保卡跟掛號費交給李慶順,由李慶順幫我掛號拿藥就可以,所以我從頭到尾只去過被告的診間2次,另外還有去做檢查2次,之所以要刷卡拿藥目的就是為了要累積看診次數,以符合請領勞保失能給付的規定,我找被告看診的目的就是為了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第1次看診,我有跟被告說我手指末端會麻,左手沒辦法彎到背後,被告看診時沒有告訴我要如何治療,也沒有問我是否願意開刀或復健治療,最後1次被告有開失能診斷書給我,但我沒有看內容,就拿到醫院樓下櫃檯批價蓋章,並將失能診斷書及被告交給我的1本病歷均交給醫院櫃檯,由醫院將病歷、失能診斷書寄到勞保局,我另外將申請書及收據拿到公司,請公司小姐蓋公司章,當時公司小姐還說我人好好的為何要申請這個,拖了2個禮拜才蓋章,幫我將申請書寄到勞保局,其實申請過程中我就知道不對,我有跟介紹的葉京忠說這樣有問題,遲早會出事,會被調查,葉京忠只說先請看看再說。初診及最後開診斷書到診間看診時,張明源均在診間,他都在診間跟被告說話,我看診時只跟被告說手指會麻,並沒有說無法承受其他重量,我不知被告所開失能診斷書記在我左側手腕有3級的失能,另我前後只有去看診2次,但失能診斷書上勾選我去看診有10次以下(9次),與實際情形不符,我有申請到失能給付共51萬4000元,我有將其中3成18萬元交給葉京忠轉給李慶順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三第2頁反面至5頁反面、29至31頁反面)。

(3)經陳俊男介紹、勸誘由被告看診開立失能診斷證明申請失能給付之申辦者部分:

①證人陳素雲證稱:我主要是腰痛,四肢手腳和腳踝均可伸

展,膝蓋算是最痛的部位,但僅是有時候會痠痛,並不影響活動,腰痛、膝蓋痛部分,我有去土城順德中藥行買中藥,及去大和西醫診所推拿,或是住家附近的耳鼻喉科打背部消炎針,現在我還有去五股找推拿診所推拿,因我在市場工作,而認識毛智玲及他先生陳俊男,陳俊男跟我說有去三軍總醫院看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他可以幫我辦,但要配合就醫,要看7、8個月以上,陳俊男並表示如辦理成功後要給他手續費。我有同意申辦,第1次陳俊男帶我去三軍總醫院掛被告的診,陳俊男朋友張明源也在場,是他帶我進被告診間的,我的病狀都是張明源跟被告說的,後來有做檢查,檢查部分我自己去做,其他後續就診部分,陳俊男跟我說可以不用去,但每個月要拿健保卡及掛號費給他,讓他去醫院掛號拿藥,這樣才有持續看診拿藥紀錄,被告才會開失能診斷書,才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前後除檢查外,我僅去看診2次,就是第1次看診及最後1次拿診斷書有進到被告診間看診,去做檢查2次,我沒有到診間看診,其餘就診紀錄,都是我拿健保卡及掛號費給陳俊男請他幫我掛號拿藥,陳俊男每次幫我掛號拿藥前、後,並未詢問我病情,也沒有跟我說醫囑。我看被告開的藥多是止痛、消炎藥和維他命,剛開始吃止痛藥還有效,吃到後來沒有效果。被告並沒有幫我開慢性處方簽,陳俊男介紹被告治療上也都沒有效,但我不是為了治療疾病才去給被告看診及掛號領藥,我是依陳俊男講的,要繼續去看診走完程序,才會開失能診斷書,最後1次拿診斷書時,張明源也有陪我進診間。被告開失能診斷書時,並沒有問我情形如何,沒有問診,也沒有問過我走路的行動能力、起臥能力、飲食狀態、工作内容及能力等問題,被告僅問我有沒有上班,身體有何狀況,其他細節都沒有問,被告對我也沒有進行積極治療,我做過2次檢查,但我沒看過檢查報告,被告也沒有跟我說檢查結果。後來有將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提出勞保失能給付之申請,有申請過,我獲得勞保核撥64萬3852元,我有給陳俊男19萬3000多元的現金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九第387頁反面至388頁反面、第390頁及反面)。

②證人傅祝耀亦稱:我有開過計程車,我跟綽號「阿男」的

陳俊男因打牌認識,陳俊男有問我有無投保勞保、有沒有疾病等,我跟他說我只是有一些脊椎、腰部酸痛,陳俊男就問我要不要跟他配合,他說有認識醫生可以配合幫忙做病歷,陳俊男他負責找病患,張明源負責跟醫師接觸。陳俊男有告訴我整個向勞保局申請勞保給付的流程與配合内容,他說一開始就要找三軍總醫院的被告看診,要連續看診拿藥一段時間,前2個月就是照X光跟做肌電圖檢查,之後要連續看診拿藥6個月,8個月後被告才會幫我把病歷做好,這樣才能開失能診斷書,接著就將勞保失能給付申請書送工會請領勞保失能給付,陳俊男有說若成功領到勞保失能給付,他跟醫師2人要向我收勞保給付金額的3成款項,我有同意配合辦理,我於103年3月28日第1次去三軍總醫院掛被告的診,這次去除陳俊男在場外,還有另外一位黃牛張明源也在場,陳俊男、張明源2人均有陪我進入被告診間,我知道被告是跟陳俊男有配合,所以我進去後就依張明源所教我的跟被告說有酸痛情形,我講完後,張明源也跟被告講病情,之後有做2次檢查,其餘部分,我雖有到醫院,但我均在被告診間外面,把健保卡交給陳俊男拿到診間刷卡領藥,被告開的藥物剛開始有吃1個月,但感覺沒什麼效就沒吃,我去掛被告門診看診目的只是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才掛號領藥,且陳俊男也說被告是他們配合的醫師。實際上我兩手都可以舉重物並不會手麻,在日常生活並沒有任何影響,我僅有是腰背處不定時會酸痛,至於我曾檢查出有頸椎側彎,但至目前為止,並沒有影響,也沒有造成我的手腳不舒服。我覺得我並沒有像被告所開失能診斷書上寫的那麼嚴重。後來被告幫我開立失能診斷書,我有提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有獲得勞保失能給付款64萬3852元,並扣除紓困貸款9萬857元,實際該次領到的錢是55萬2995元,事後我有依約將3成款項16萬5898元交給陳俊男等語(見第3793號偵查卷六第129反面至131反面、163至164頁反面頁)。

③證人董鑑輝亦稱:我從事汽車修理的工作,我於89年經新

莊新泰醫院檢查,發現我有脊椎問題壓迫到雙手跟雙腳的神經,左下肢膝蓋最嚴重,醫生告訴我要進行復健,至少復健要半年,但我時間上沒辦法配合就沒去。我只有去一般的民俗療法做推拿及貼膏藥,到現在手、腳疼痛也是用貼藥膏方式處理。我是經朋友林進漢介紹而認識陳俊男,陳俊男表示他認識三軍總醫院的神經内科醫生,就是被告,因被告認定失能情形比較寬,所以比較容易開失能診斷書,失能給付也比較能申請下來,所以我有同意辦理,並同意辦成後給他3成費用,陳俊男就帶我去三軍總醫院掛被告診,並介紹張明源跟我認識,第1次看診後,陳俊男要我把健保卡及掛號費給他,由他去掛號拿藥,他說要持續半年以上的看診紀錄,才符合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的規定。陳俊男每次幫我掛號拿藥前,並沒有詢問我病情,我也沒有講。陳俊男有將被告開的藥寄給我,被告都是開維他命跟止痛藥,我覺得沒有治療,但我找被告看診的目的是為了開立失能診斷書,才可以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金,所以我才配合辦理,陳俊男有說為累積看診次數才要刷卡領藥,整個過程我只有第1次及最後開出失能診斷書時實際有去被告診間看診,中間去做2次檢查,其餘均沒有給被告看診,整個就診過程被告並沒有對我積極治療過,我只記得有做過2次神經傳導檢查、電腦斷層掃瞄、1次X光檢查,檢查後被告也沒有跟我說檢查結果如何,我也沒有看到檢查報告,因為我只要被告配合開出失能診斷書讓我順利申請失能給付就好。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勾選我有就診10次以下(9次),與我實際到診次數不符,且所開我左、右上肢均正常,左下肢「踝部」失能程度3分,但我是膝蓋麻痛最嚴重,但仍能行走,被告開的雙下肢失能、肢體失調的情形與我實際情形不符,我沒有那麼嚴重。最後我有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41萬7252元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六第2頁反面至3頁反面、44至45頁反面)。

④證人陳靜葳亦稱:我於30年前因車禍導致現在右上肢、脊

椎痠麻,當時是在高雄醫學院看診治療,脊椎痠麻部分都去住家附近的民俗療法或找中醫做推拿。我經由朋友陳素雲介紹而與陳俊男認識,陳俊男說我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並要幫我申請,如果核准要支付3成費用,陳俊男還說要累計看病超過6個月以上,被告才能開出失能診斷書,這樣才能申請勞保失能給付,陳俊男說他辦過很多成功的申請案,所以我才會照他說的去做,我只有第1後和最後被告開失能診斷書時有到醫院被告診間外,以及做檢查會到醫院外,其餘都是將健保卡及掛號費500元交給陳俊男讓他幫我掛號領藥,陳俊男跟我收健保卡時並沒有問我病情,我也沒有講,陳俊男事後有將領的藥寄給我,我有吃藥,但我覺得沒有效果,被告並未對我做任何積極治療,我只記得我右上肢的部分有做過2次神經傳導檢查、頸椎檢查及電腦斷層掃瞄,檢查後我沒有看到報告,被告也沒有告訴我檢查結果,陳俊男也沒有轉告我被告說明檢查結果。最後被告在開失能診斷書時,我是說手腳還是會痠麻痛,被告沒有問我走路的行動能力、起臥能力、飲食狀態、工作内容及能力等問題,被告開失能診斷書過程很快,大概10分鐘就開好,我也沒有看過被告所開的失能診斷書的内容,我也沒問陳俊男或被告我的身體哪個部分可以開立失能,我知道我自己身體病症並沒那麼嚴重,我自己沒辦法申請到失能給付,所以透過陳俊男幫忙,我看他跟被告有熟,應該可以幫忙辦好。最後提出申請,勞保局有核撥8萬7798元給我,我給陳俊男2萬6000元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五第247至254、第291至293頁)。

⑤證人林進漢證稱:我國中畢業後開印刷店,之後出國,到

92年回臺灣後在市場工作銷售貨物,我因頸椎有椎間盤突出,於95年間及100年間,有在亞東醫院開刀換三個人工關節後,之後我的右腳就出現沒有疼痛知覺的情形,左腳功能是正常的,我僅在搬重物的時候,右腳比較沒力,右腳會有麻痺的情形,完全沒有痛覺,但是行走活動算正常,也可以爬樓梯,只是不能久站,但可以小跑步,距離不能太遠也無法跑太久,我不需要持拐杖或坐輪椅,之後有去臺北市新光醫院神經内科看診,當時醫師跟我說檢查結果沒有問題,所以我並沒有請亞東或新光醫院的醫生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我在市場認識陳俊男夫妻,經陳俊男的介紹去給被告看診,主要目的要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陳俊男跟我說我的情況可以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金,並說要找被告看診就一定能幫我開勞保失能診斷書,因此我同意辦理,並配合看診,前後看診約3次,第1次陳俊男陪我我至三軍總醫院掛被告門診,並介紹我認識毛智玲和代辦勞保失能給付的業者張明源,我會去給被告看診目的就是為了要開勞保失能診斷書,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金,至於其他需要就診日期,我實際上都沒有去醫院,而是將健保卡及500元掛號費交給陳俊男,由他幫我刷卡領藥,陳俊男拿會被告開的藥給我,但我都沒吃,大概1個月刷1次,約有5次以上,刷健保卡、拿藥的目的就是為了符合請領勞保失能給付需要治療一定時間的規定,所以需要每個月刷健保卡1次,陳俊男幫我拿藥前後並沒有問我身體狀況,我也沒有說。我在三軍總醫院有配合做檢查,是做神經傳導檢查及X光檢查,除了拿藥以外,被告並沒有對我做任何治療,我有到診之日,被告僅大概問我一下病情,我只說腳很麻,沒有力氣,被告沒有進一步詢問我走路、起臥的行動能力,也沒有問工作的内容及能力、攝食的狀態如何,被告沒有告訴我我的狀況需要如何治療,也沒有問是否願意開刀治療、或復健治療,更沒有要求我換工作,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上記載我左腳有第3、4級的失能,但我左腳實際上確實沒有問題,後來有申請取得勞保局核撥失能給付48萬8400元,我有將其中拿3成款項14萬6000多元交給陳俊男等語(見3793偵查卷六第251反面至253、310至311反面、原審卷三第48頁,原審卷四第28反面至33頁)。

⑥證人黃麗玉證述:我長期以來有頭痛、肩頸神經痛的情況

很嚴重,目前固定在中醫内科看診及服用肌肉鬆弛劑,每天都要服用止痛藥,曾經因為頭痛服用止痛藥壓抑不了,要去醫院打止痛針,如果是頭痛嚴重,會影響到我工作。至於上肢部分,我有右手、左手偶爾會有手麻的狀況,右手及左手不舒服的程度,不會影響到工作,我的左腳、右腳都沒有疼痛及就診。我經由朋友毛智玲介紹我去三軍總醫院掛被告的診,毛智玲他說我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但我在乎的不是錢,主要是因為我始终因為頭痛問題困擾找不到原因,所以願意去掛被告診看頭痛,第一次初診是毛智玲的先生陳俊男載我去醫院看診,5月初有做肌電圖檢查,第2次檢查完後,毛智玲跟我說如果申請成功,要給他們勞保失能給付的3成,當時我回她說怎麼這麼高,因此懷疑陳俊男是勞保黃牛,但因我與她有跟會,不想破壞關係,就沒有問毛智玲。後來我再看診約4、5次,另外幾次工作忙,請毛智玲幫我拿健保卡及掛號費去領藥,我有服用林俊杰開立的藥物,但沒止痛的效果,第1次看診,我有跟被告講說我有頭痛、肩頸痛及偶而手麻的狀況,我在103年4月至11月間於三軍總醫院就診期間,我身體病症都一樣,103年9月26日看診時,我並沒有跟醫生自述說我病症加重,我的右手、左手都可以正常活動及舉起物品,也可以提起重物,只是偶而會有酸麻的感覺,我並沒有如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上所寫的手部失能狀況,我還看到被告寫我頸椎椎間盤突出,但後來我心裡清楚他們和醫生有掛勾,就沒有問。勞保局有核撥給我17萬8970元,我有給毛智玲3成5萬多元等語(見偵3793卷五第118反面至121、146至148頁)。

⑦證人黃秋菊亦稱:我在菜市場賣衣服,在我拿重物的時候

,左肩跟左腋下會酸麻,但是慢慢拿起來還是可以的,另外有坐骨神經酸,偶爾會有點痛,但沒有很嚴重。我都固定在板橋府中診所、新莊佳恩診所看診,沒有找特定的醫生看診。我在擺攤賣衣服時,認識一位賣女裝的老闆娘,她介紹一個綽號叫「阿男」(陳俊男)的人給我認識,他就跟我說我身體的病況可以申請勞保補助,並介绍我去三軍總醫院,找一位神經科姓林的醫生看診,阿男在我第2次看診時就跟我說,若辦成功要我支付3成費用。我從103年5月21日開始看診,第1次看診之後陳俊男告訴我以後他會打電話通知我看診時間,我再去看診或將健保卡交給他,請他代刷健保卡領藥。所以我有時會把我的健保卡跟掛號費500元交給陳俊男請他幫我到醫院掛號代刷健保卡和拿藥,被告第1次看診有開藥,我有吃幾顆,但沒有效,後來我都只有拿藥,但是沒有吃了,被告第1次看診雖有問我病情,但被告沒說什麼就排檢查,很快就結束,到最後是陳俊男告訴我被告要開立失能診斷書叫我到醫院看診,我到診間,被告只跟我說「我開立失能診斷書,妳拿去樓下的櫃臺蓋印」,沒有再問什麼,陳俊男就幫我處理後面申請程序,我有申請到64萬3852元,我有拿現金18萬元給陳俊男當作佣金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六第168至171、211至212頁)。

⑧證人李秀鳳證稱:我在市場做買賣飾品,因此認識陳俊男

夫妻,我的身體沒辦法彎腰或蹲下後不容易站直,右腳有無力的情形,左腳之前也有無力會麻,但現在比較好一點,行動還算可以,不需要撐柺杖或坐輪椅,也能爬樓梯,但要慢慢走,因我有狹心症,我生病都在土城的明德路上的建成中醫診所看病,或在一些私人醫院。陳俊男、毛智玲夫婦跟我說我的病狀可以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金,但要經過被告診斷,我因當時財務有困難加上我有疾病,所以有請陳俊男帶我去給被告看診,看診主要目的是為了開立勞保失能診斷書申請勞保失能給付金,我親自到診約3至4次,還有做檢查,其餘就是將拿健保卡及掛號費500元交給陳俊男請他幫我掛號拿藥,被告都是開B12,大約1個月刷1次,大概刷了7、8次,目的是為拿藥以符合請領保險給付需經治療至症狀固定之規定,被告開的藥我有服用一段時間,後來覺得沒效果就沒再服用了。我親自到診日,被告在我看診時都沒有詢問我病情,只問一、二句哪裡酸痛、有無改善,然後一直在打電腦,都是我一直在講話告訴醫師我腰椎、雙腳痠麻,還有張明源也會進入診間站在醫師旁邊。被告沒有問我工作的内容、能力及攝食的狀態如何,也沒有跟我說我的症狀需要怎麼治療、沒有問我是否願意開刀治療、或是否願意復健治療、也沒有要求我換工作。我有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約60幾萬元,我拿3成約18萬多元給陳俊男、毛智玲夫妻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六第215反面至218反面、247至248頁)。

⑨證人丁萬芳證稱:我長期腰部疼痛,身體無法彎下去,但

其他肢體活動都正常,經家人介紹與陳俊男認識,陳俊男表示我這樣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因經濟壓力很重,所以同意辦理,並聽陳俊男的指示到醫院給被告看診,陳俊男有說如果辦成功要給他3成費用,第1次看診,我有跟被告講我的身體是腰部會酸、疼痛,痛時無法彎腰等,被告只有開口服藥給我服用及安排檢查,被告並沒有問我走路的行動能力、攝食的狀態,也沒有告訴我我的症狀需要怎麼治療、沒有問我是否願意開刀治療或接受復健治療,他只叫我不要搬重物,雖然被告開的藥沒有效,但我為了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才配合陳俊男要求所以才繼續刷卡領藥,陳俊男跟我拿健保卡時沒有問我病況,我也沒有說,第2次去看被告診間看診就是被告要開失能診斷書,被告在開失能診斷書時,被告並沒有問我的四肢狀況或或要求我做動作,我和被告沒有說到什麼話,最後我沒有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但我知道這樣是不對的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二第140反面至14

4、155反面至157、159頁)。⑩證人林李正證稱:我右股間10幾年前在高雄長庚醫院動手

術做人工骨頭,當時有申請勞保補助4萬多元,104年以前雙腳腳踝及膝蓋有痛風毛病,有時候痛風腳踝會腫起來,再加上股間有人工骨頭,所以我一直都只能慢走不能跑步,我的腳痛風都是去鳳山市的骨科診所看診拿藥。於105年2月4日有出過車禍,右腳膝蓋有開刀,現在是右邊的手、腳會酸痛,沒有辦法出大力。之前因家人介紹到三軍總醫院骨科看診,在診間遇到陳俊男搭訕,他說他有認識的醫生可以配合幫我開立失能診斷書,配合的醫生可以開比較嚴重的診斷書,證明開出來可以讓我向勞保局申請失能傷殘給付,並表示如果申請成功後再給他3成的報酬,並說申請失能診斷書前要持續至少半年時間都要看診,我因為缺錢所以同意配合辦理。之後我為了配合陳俊男跟醫師可以出失能診斷書,我就持續去看診,陳俊男叫我怎樣配合我就配合,前後包含檢查,我大概只去過3、4次,除第1次及最後1次看診外,其餘每個月都是我把健保卡拿給陳俊男讓他幫我掛號拿藥,他拿到藥會寄給我,我有配合去做檢查,有做過抽血及X光檢查還有電療等,檢查都是被告開的,我有把被告開的藥拿到高雄長庚醫院給我的骨科醫生看,骨科醫生說那只是維他命,說對骨頭有害簡直會要我的命,叫我不要吃太多,所以被告開的藥我都沒有吃,我在看診時,被告有問我那裡痛,並拿鐵鎚敲我的腳,也有叫我走路看看及捏我的腳,有叫我走路慢一點,醫師也有幫我安排檢查及回診。我的右側腳踝是痛風會酸痛,但沒有到失能的情況,只是偶發性的,我並不知道為何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會填我右腳失能,之後向勞保局提出失能給付之申請,但沒有申請過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二第64反面至67反面、74至76頁)。

⑪證人張瓊月稱:我在市場工作,要切剁豬腳、雞肉以及切

片或切塊滷味,我平時如果要看診,通常是在板橋附近的小兒科診所看病,還有每個禮拜去臺大醫院看皮膚乾癬。約3、4年前,在切剁豬腳、雞肉時,手會麻、沒有力氣,狀況時好時壞,隔壁攤位的毛智玲就說可以辦勞保失能給付,並說要去三軍總醫院給被告看診,我有同意申辦,第1次是陳俊男開車載我過去,在診間被告僅問我哪裡不舒服,在做什麼工作,我有說主要是右手、左手會痠痛,被告並沒有告訴我要如何治療,之後我問陳俊男要怎麼做,陳俊男說治療方式就是吃藥,每個月都要去拿一次藥,如果我沒有空,可以把健保卡及掛號費500元拿給他請他幫我拿藥,要檢查時會再通知我,要持續看診1年,醫生才會開立失能診斷書,所以我就配合陳俊男,被告開的藥我有吃,我覺得有改善,去醫院除檢查外,最後1次去就是被告開失能診斷書,是陳俊男通知我要到醫院的,其他都是陳俊男幫我拿藥。最後1次是陳俊男陪我進入被告診間,但被告在診間都一直在打電腦,完全沒有跟我講話,也沒有問我病狀,就要我去外面等,我手腕並沒有失能,且整個看病過程中我的確有覺得怪怪的,後來我有申請到失能給付3萬8790元,我有給陳俊男1萬元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五第197反面至200反面、243頁)。

(4)經蔡良益勸誘由被告看診開立失能診斷證明之申辦者部分:

①證人陳生吉證稱:我的雙手偶有手麻症狀導致手掌無法出

力,嚴重時才會一整天手麻,我在臺北長庚醫院或到汐止國泰醫院就診、復健約7、8年,現在大部分到汐止國泰醫院就醫。我走路身體會向左傾,但不會疼痛所以沒有就醫,自理生活沒問題,簡單的工作都沒問題,沒有重大病痛,我是經由朋友蔡良益介紹說我有這樣的症狀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蔡良益說他朋友張明源有認識的醫生可以協助開立失能診斷書,並說若成功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金,要給張明源3成的報酬。我有同意申請失能給付,並透過蔡良益及張明源找被告看診,包含拿藥期間約有1年多,目的就是要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以便申請勞保失能給付金。蔡良益帶我去三總都是找張明源幫我掛被告的門診並交代我照張明源的指示去配合就醫,我到診日有第1次就診、做過2次儀器檢測及開立失能診斷書當天有到診間,其餘均未到診,蔡良益告訴我要我按時刷健保卡領藥,我沒空時就將健保卡交給蔡良益,讓他幫我拿健保卡及掛號費去醫院刷卡代領藥,1個月要刷1次,我不清楚也沒過問為什麼要幫我去刷卡領藥,我只要被告能開立失能診斷書,並且順利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就好,其他的細節我都配合蔡良益的指示。蔡良益跟我約拿健保卡時,並沒有問我病情近況,我也沒有告訴他們我病情近況。我拿到口服藥有服用。第一次找被告看診,我告訴被告說我的手會麻,被告開檢查單要我去做儀器檢測,當天被告沒有問其他的,僅簡單的觸診以外,沒有其他診療作為,被告看診時都不會多問,還有一次我到診間,刷完健保卡就叫我去批價領藥,被告沒有問過我走路的行動能力、起臥能力、飲食狀態、工作内容及能力,也沒有告訴我要如何治療我的症狀、也沒有要求我換工作等問題,被告是很沈默的人,很少出聲。每次有到診時,都是張明源陪我進入診間。最後一次是被告要開失能診斷書,我到診間,被告沒有問診,直接開出失能診斷書,我進診間被告就直接拿「勞工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失能診斷書」給我,要我拿到1樓櫃臺辦後續並繳費,被告開的勞工失能診斷書内容我沒有看,只要被告開出來的診斷書可以讓我申請並領到勞保失能給付金,縱使我並沒有真正失能的程度,我也不在意。後來有申請到失能給付金60多萬元,被告開的失能給付書所載我有失能内容與我現在狀況不符合,我有將其中3成約18萬給蔡良益作為代辦酬勞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十二第124至128、173至174頁、原審卷二第325至339頁)。

②證人張財峯亦稱:我做司機工作,有頸椎及脊椎側彎、高

血壓、高血脂等疾病,我都在汐止國泰醫院看骨科、神經外科,我透過鄰居蔡良益介紹與張明源認識,張明源表示與被告很熟,並稱掛被告診就可以幫忙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也比較容易過,我有同意申請,並由張明源陪我去掛被告的門診,張明源有說辦成功後他要收3成費用,之後就不用去看診,我直接將健保卡及掛號費交給蔡良益,他幫我拿到醫院給張明源刷卡拿藥,第1次看診時,張明源有陪我進入診間,被告僅先叫我做檢查,照X光片、血液檢查等,做完檢查後,被告並沒有建議我如何治療,我拿到藥是止痛藥和維他命,止痛藥會緩和疼痛。其實我第1次及最後1次去看診時,我都有跟被告說我的脊椎很痛,走路會腰酸、痛,坐久了也會痛,但我沒有說不能走路,我知道這樣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是遊走法律邊緣,我有跟白文同說辦理情形,他有去找蔡良益,仍由張明源代辦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二第264至268、279至280頁)。

③證人白文同證述:我有高血壓、糖尿病,脊椎也有椎間盤

突出、萎縮及骨刺,因此身體的上肢、下肢都會酸麻痛,左右手無法高舉,腰部發病時嚴重時不能走路、睡覺,但緩和下來就沒有這麼嚴重。照醫生的研判這些症狀應該是腰椎間盤突出、萎縮或骨刺壓迫到神經所造成的,我之前是在基隆長庚醫院看脊椎及做復健及看高血壓、糖尿病,也有到汐止國泰醫院看脊椎及做復健,當時醫師有建議我開刀,但我不敢所開刀。後來我到三軍總醫院看診,在診間外,收到張明源發的可以代辦勞保失能給付的傳單,張明源告訴我我的脊椎神經痛可以申請勞保給付,並可委託他代辦,辦成要給他3成回扣,我先口頭答應他,之後看診時,張明源介紹蔡良益跟我認識,後來幾次看診因為我要上班,就將健保卡、掛號費都交給蔡良益轉交給張明源刷卡拿藥,所以我就把健保卡給他,請他幫我拿進去診間刷卡領藥。被告開的藥是我有痠痛時才會服用,沒有每天吃。看診期間約每個月要刷1次健保卡,刷健保卡的目的是為拿藥以符合請領保險給付需經治療至症狀固定的規定。張明源只有第1次見面時問過我病情,之後幫我刷卡拿藥時沒有再問我的病況。在請領失能給付前只有給被告看過2次,就是第1次初診,及最後1次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時我有到被告診間,被告並沒有詢問我病情,直接叫我去做檢查腳及腰部的神經檢測,治療的部分就是拿黃色肌肉痠痛的藥回家吃。最後1次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時,實際上我並沒有進入被告診間看診,是張明源幫我進入被告診間拿被告開立勞工失能診斷書,之後我有提出申請,但沒有通過等語(見他字第5056號偵查卷二第1至4、13至14、16頁,3793號偵查卷二第231至235、243至245頁)。

④證人李美琴亦稱:我約於2、3年前開手腳會酸麻、腰椎會

疼痛,最近有高血壓,我曾在汐止國泰醫院做過核磁共振,當時醫生說我的腰椎第4、5節處滑脫需要開刀,但我不願意開刀,都是找民間的推拿師治療,沒有完全根治,後來我有去三軍總醫院看病,在診間外的候診區遇到張明源,他說認識被告可以幫我辦勞保失能給付,被告開失能診斷書比較鬆,他可幫我服務,除檢查時我需到場外,其他看診、拿藥及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等,我都不用到場,他都可幫忙,如果勞保給付有申請成功,要給他3成費用,我當時覺得有點怪,但因我單親需要錢,所以我同意辦辦看。之後張明源介紹蔡良益跟我認識,要我將健保卡及掛號費400、500元交給蔡良益轉交給張明源去醫院幫我拿藥,1個月刷卡1次,張明源有跟我說要看診一段時間,每次去看診前或拿藥前,張明源並不會詢問我的病情,去掛號拿藥就算是治療,我有到場看診時,被告口頭詢問我哪裡痛,我跟被告說我在國泰醫院有照核磁共振,腰椎滑脫跟腳麻的情況,他當時叫我吃藥並說吃完比較不會痛。被告並沒問我願不願意接受開刀、復健治療,也沒有要求我換工作。被告幫我開的失能診斷書内容寫的有點嚴重,我只是下肢有麻麻的感覺,腳有時會忽然沒力,會有點麻麻一陣一陣,但沒有到舉不起來無力的程度,提出申請後,我並沒有申請到款項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二第387至391、397至398頁)。

(5)經陳秀雲介紹、勸誘由被告看診開立失能診斷證明之申辦者部分:

①證人朱桓輝證稱:我年輕時因為喝酒關係造成骨質疏鬆,

也因此造成髖關節缺血性壞死,我於101年3、7月間曾在臺中市大甲區光田醫院換左右人工髖關節,因蹲下有困難,無法從事粗重的工作,開刀當時原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我有去申請理賠醫療險。後來經鄰居陳秀雲介紹而認識張明源,張明源說可以幫我辦理勞保失能給付,陳秀雲有陪我到三軍總醫院掛被告門診,第1次去張明源陪我進入診間,在診間我跟被告說明有換置人工髖關節,還有小腿抽筋等病症,但我雙腳並無酸麻情形,我並沒有跟被告說腳部有酸麻,我看診完先離開診間,張明源仍在診間和醫生交談。第1次看診後被告就安排檢查,我有去做檢查,之後我就沒有到醫院給被告看診,我都將健保卡及掛號費400至500元拿給陳秀雲幫我刷卡領藥約3到5次,陳秀雲每次跟我收健保卡時並沒有詢問我病情,會這麼做是因陳秀雲跟我說每個月刷卡1次拿藥才符合請領保險失能給付需經治療至症狀固定之規定。我知道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記載內容與我實際情況不符,在第1次及最後開出失能診斷書時,被告並沒有問過我走路的行動能力、起臥能力、工作的内容及能力、攝食的狀態如何、願不願意接受開刀治療、復健治療等,也沒有要求我換工作等問題。被告治療方式就是安排檢查並開膠囊藥劑給我吃而已,被告並沒有告訴我我的症狀需要怎麼治療。我提出申請後,最後並未核准給付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二第401頁反面至402頁)。

②證人楊清枝亦稱:我小時候因跌倒受傷沒有治療好,右髖

關節沒有骨頭,長短腳,行動不方便,因此領有右腳輕度肢障殘障手冊,這部分並後沒有在醫院看病治療。我於105年12月間因跌倒造成右膝蓋受傷,我在臺中市梧棲市骨科診所進行手術治療,有打二根釘子,現在快好了,我目前有心律不整等。我經過朋友陳雲秀介紹認識幫忙辦理勞保失能給付的張明源,張明源表示我這樣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並指定要給被告看診,他們說給被告看診開出失能診斷書的機會比較大,比較容易申請到失能給付,並表示如果申請成功要我支付3成費用,當時我聽到這樣就覺得不尋常,也知道這不是正常管道,但想試試看,所以我依陳秀雲、張明源的指示辦理,我一共被給被告看診2次,就次第1次及最後1次被告開失能診斷書,及做檢查會到診外,其餘我都不用到診,陳秀雲會每個月會主動聯絡我向我收健保卡及掛號費去醫院掛號領藥,陳秀雲有說申請失能給付必需要有持續的就醫紀錄,要持續約一年時間,這樣被告才有辦法開診斷書,才能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也配合他們。第1次由陳秀雲陪我去三軍總醫院,並由張明源帶我進去被告診間,我進診間沒講什麼話,張明源跟醫生就知道要怎麼做,我看得出來他們好像有默契,最後被告在開失能診斷書時,仍問我與第1次到診時一樣的問題,是問我右腳是如何受傷,我就再說一次,但之前被告都沒有跟說我腳部問題的原因及該如何治療,也沒有問過我走路的行動能力、起臥能力、飲食狀態、工作內容及能力等問題,此外,其餘未到診部分,陳秀雲或張明源向我收健保卡及掛號費去拿藥前,都沒有無問我病狀,陳秀雲會將被告開的藥拿給我,剛開始有吃1、2個月,後來覺得沒有效果就沒有吃,被告所開失能診斷書勾選我實際有到診10次以上,與我實際到診次數不符,我也不知被告開失能診斷書記載我哪裡有失能,我給被告看診原因是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右腳不是腰椎造成的,是小時候受傷的,我受傷後因長短腳,並不會舉不起來,只是比較不方便舉,我的病歷寫有疑似腰椎病變部分,我並不清楚,我的腰椎並未受傷,被告也沒有跟我說我的腰椎有問題,最後我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並未核撥給我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二第331至334、343至344頁)。

(6)經藍素蘭介紹、勸誘由被告看診開立失能診斷證明之申辦者部分:

①證人吳宗霖證稱:我於102年間因頸部有長骨刺,去國泰

醫院看診,醫生叫我開刀、復健治療,後來我去耕莘醫院作電療,並有申請醫療保險給付,耕莘醫院醫師也有開診斷證明書給我,於102、103年間我常去汐止長青診所做復健。因朋友表示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就介紹藍素蘭跟我認識,我就請藍素蘭幫我代辦,藍素蘭跟我說要持續給同一位醫師看診1年以上,每個月至少去1次,但我沒辦法按月去看診,藍素蘭就說將健保卡交給她,她會幫我去刷健保領藥,目的是為了有連續看診的紀錄,所以我確實在第2次就沒有去看診了,後續藍素蘭幫我刷卡領藥,刷健保卡的目的為有1個持續看診治療的紀錄,以符合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規定,藍素蘭跟我收健保卡時並沒有問我病情,我也沒有說,最後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時,過程中只問我要做什麼,我說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被告就直接開診斷證明書,沒有問診,我雙上肢只有麻而已,我不知道被告開的失能診斷書寫我雙上肢失能,之後我有申請到勞保局核撥44萬4400元,我有給藍素蘭約10萬元等語(見3793偵查卷十二第181至188、222至223頁,原審卷二第228至232頁)。

②證人陳勇誠亦稱:我擔任司機工作,我透過朋天認識藍素

蘭,藍素蘭問我身體狀況,我說有糖尿病、高血壓,她就說這樣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並要幫我辦理,我有同意,藍素蘭有說要配合看診治療才能申辦,要連續就診,但實際上我只要初診及最後醫師開失能診斷書及檢查時到場外,其餘均不用到診,將健保卡及掛號費交給藍素蘭,他可以幫我掛號領藥,被告開的藥我沒吃,因為我擔心我另外有拿降血壓的藥在吃怕有重複,所以沒有吃。繼續掛號拿藥就是依照藍素蘭所講的要申請失能給付,藍素蘭聯絡我拿健保卡時並沒以詢問我病況,我也沒有講,我沒有要他轉達醫師什麼,我不知道被告為何在病歷上寫『病情些微變化』,我醫院掛被告的診就是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雙手除了手麻以外沒有其他異狀,日常生活沒有任何影響,仍然可以擔任司機駕駛車輛,後續由藍素蘭幫我辦理勞保失能給付,我有領到5萬5200元,我有給藍素蘭3000元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七第104至107、134至137頁)。

③證人林志成陳稱:我左手掌會麻,會影響工作,之前於10

5年間在萬芳醫院開刀,另因長期工作的關係,腰椎脊椎

3、4、5節有壓迫神經,因腰椎的問題,腳也會麻影響到工作,也是到萬芳醫院就診,醫師建議我開刀,但我沒錢開刀,且因要上班,也沒有辦法復健,就持續吃止痛藥。經同事介紹認識藍素蘭,藍素蘭表示我身體狀況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就請藍素蘭幫我辦理,藍素蘭要我配合他給指定醫師看診,並要持續看診1年,被告才能開立失能診斷書,但除第1次看診要親自到之外,藍素蘭表示後續複診可以不用到場,只要把健保卡及掛號費530元給她,她可以幫我到醫院辦理掛號領藥,是因要有持續複診紀錄1年以上,被告才能開失能診斷書,最後一次被告要開失能診斷書時,藍素蘭他有交代我當天一定要本人到診,我就配合藍素蘭的指示前往,複診部分都是請她幫我拿藥,藍素蘭拿的藥是止痛藥跟維他命,痛的時候我才吃。後續有申請到勞保失能給付,金額為5萬8532元,有給藍素蘭3成約1萬多元等語(見3793偵查卷七第2至5、41至43頁)。

④證人林寶宗:我擔任卡車司機。於99年間因為胸悶有在臺

大醫院開刀、住院治療,後續我每3個月都到臺大醫院拿藥治療迄今,開刀後我的腳偶爾會抽筋,在臺大醫院開完刀後發現有糖尿病,我都在臺大醫院治療糖尿病,臺大醫院醫師有告訴我說我的情況還不到失能程度,所以不同意開失能診斷書給我。後來我在臺大醫院認識綽號「素蘭」的藍素蘭,他告訴我我的狀況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並要我到三軍總醫院給被告看診,我有點貪,為了請領勞保失能給付才依藍素蘭的指示持續去給被告看病,直到藍素蘭跟我說可以申請補助為止。大約看了2年,約20次的診,但我親自到診只有10次,包含做檢查,其餘就將健保卡交給藍素蘭掛號領藥,我拿健保卡給素蘭請她幫我拿藥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請領勞保失能給付,所以要有持續的就診紀錄。被告看診時,並沒有問我是否願意開刀治療或復健治療、也沒有要求我換工作。被告開失能診斷書的當時,我知道我自己只有手腳會麻,沒有到失能的程度,但被告為何會開失能診斷書,我無法說明。後續也是由藍素蘭幫我辦理向勞保局申請勞保給付,我有申請到勞保局核撥54萬8036元,我有依約拿15萬給藍素蘭等語(見3793號偵查卷七第46至50、99至101頁)。

(7)除上開證人證述外,如附表二所示相關均為申請失能給付之申請人,縱有糖尿病、高血壓、坐骨神經痛、長骨刺,或肩、頸、腰部、手、腳等部位酸、麻、疼痛情形,但為順利向勞保局申請勞工失能給付,而由張明源等勞保黃牛輾轉介紹由被告看診,被告即配合開立不實之連續數月就診治療病歷紀錄,及不實之失能診斷書後持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之葉日茂、黃良駿、黃麒麟、曾慶隆、馮斯正、張國基、張洺豪、柯文欽、胡利明、曾培焜、何秋梅、邱創新、陳宥慈、潘素貞、余富城、謝鑫、葉奉政、姚惠敏、徐贊桀、李錦緞、黃玟瑜、梁雲春、林寶宗、林志成、李潣茜、吳玉花、鄭淑惠、林卉姍、陳有進、陳盈臻、唐琪翔等人均一致證稱係為申請失能給付輾轉透過以張明源為首之勞保黃牛集團之下線人員介紹而至三軍總醫院掛被告門診,並認識張明源,就診過程中僅需第1次即初診,最後1次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時(但亦有未到場,由相關代辦人員代領取之情形)到場,並由張明源陪同進入被告診間,及依被告安排作檢查部分會至院診間或檢查外,其餘均不會到診,縱然到場,亦在被告診間外,由其他上線代辦人員代持未到診之申請人健保卡進入被告診間掛號領藥,縱然初診及最後1次開立失能診斷書到場,被告亦僅形式上詢問身體狀況,是否疼痛,之後未到診,並未將身體狀況告知相關代辦人員,代辦人亦未詢問各申請人之身體情狀,且進入診間者多為張明源,且到診時,被告從未告知上開證人治療方式、未評估、詢問是否願意開刀或復健治療,所從事工作狀況、能力,亦未告知更換工作等事宜,縱然實際到院檢查,被告亦未曾說明各檢查結果,及上開證人身體究竟何部位有失能之情,並在形式上經過到診或未到診僅交付健保卡由他人代為領藥後,被告即開立如附表所示之失能診斷證明等節甚詳(相關證據部分如附表各編號所載),是據上開證人證述可知,以張明源為首之勞保黃牛集團成員所介紹給被告看診病患,被告均知亦未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經張明源帶入診間即同意配合進行為期至少6個月以上之就診、治療之紀錄,進而開立勞保失能診斷書,過程中,在各申請人到診時,僅張明源持帶申請人進入診間,僅由其與被告對話,在各申請人未到場時,代為收取各申請人健保卡之下線人員並不會詢問各申請人之病況、身體狀況,當亦不會告知張明源各申請人病情狀況,被告竟能製作出各申請人歷次未到診之病歷,並據此開立各申請人失能診斷書,足證被告所開立上開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均顯然不實甚明。至於上開證人雖有證述有交代申請人進入診間走慢一點,原本四肢無酸麻痛要向被告佯稱有酸痛、麻等症狀,還要說誇張,在進行檢查前一天均要劇烈運動,讓檢查數值不正確云云,縱然附表二部分申請人有前述陳述身體病痛及被告診治指示行為,然亦僅能證明附表二所列各申請人均明知其個人四肢等部位之相關神經項目均未達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規定之失能程度,然從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對於只要由張明源所介紹看診者,均是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就診過程中僅有第1次及最後1次會到院看診及做檢查外,其餘就診日期均未到場,被告本不會對附表二之申請人進行實際問診,亦無任何治療行為,所開立藥物亦僅為維他命或止痛或酸痛貼布,進而就病歷及失能診斷書均為不實記載,並非因附表二所示之申請人所為誇張陳述或偽裝行為以致甚明。

(8)又證人即被告助理蔡瑋亦證稱:104年間我開始擔任被告助理,每週四下午被告門診會提早到1點半開診,但診間護士是2點才會到,所以這段期間我會幫忙過健保卡,張明源或陳俊男會拿一疊大量的健保卡到診間給我,跟我說這些人有掛號要我過卡,被告印出批價單等文件後,由我幫忙蓋醫師章後交給張明源或陳俊男等語(見他字第5056號偵查卷一第329至333、348至350頁),核與張明源、陳俊男等人前開證述刷卡領藥部分情形確實相符,足以採認。

5、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日期製作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不實內容之病歷,各申請人配合各代辦人進行掛號、拿藥,形式上累積就診紀錄達6個月後,被告進而開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申請人之失能診斷書,有被告開立之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門診病歷資料在卷可按(見原審病歷卷)。經三方(即被告開立歷次就診病歷、檢查報告、被告開立之失能診斷書)比對、觀察,及附表二各編號申請人之前開證述,可見被告在各申請人均未到診,在無親自問診下,竟擅行在病歷內記載病名,並在病歷「問題/診斷」、「病人主訴(S)」、「醫師觀察(O)」、「醫師評估(A)」、「醫療計畫(P)」「預期治療結果」各欄中不實記載各病患到診之問診經過,被告觀察情形及評估結果,並設計治療進程,及預計成效等均由被告擅行編撰,並在各申請人未到診,且未詢問各申請人之情形下併不實記載經各申請人表示「拒絕手術、無暇復健、要求藥物,拒絕更換工作」等不實內容甚明,且其中附表二之申請人李慶順、王建宗、姚惠敏、黃秋菊、林進漢、張國基、柯文欽、余富城、詹啟明、詹于慧、徐贊桀、張淳茹、吳宗霖、唐琪翔等人之所進行神經傳導檢查(NCV)結果所載神經速率均無低於標準值,或蕫鑑輝之NCV檢查為接近正常,及吳宗霖、謝鑫、董奉政、傅祝耀、李潣茜、許志明等人所進行NCV檢查就身體右側(僅就右上肢、右下肢)部位進行檢查,但被告竟開立此部分失能診斷書內記載左、右下肢均有第4至3級不等程度之失能(含肩、肘、腕);被告製作陳俊男病歷部分,陳俊男罹患糖尿病,但被告所開立其歷次病歷,並無糖尿病之治療紀錄;被告製作有關毛智玲、吳秀珠、曾培焜、李志明、葉京忠、陳生吉、林俊卿等人歷次病歷內,均無肌力減少之紀錄,但所開立失能診斷證明記載肌力僅有4或3之失能程度;並據前開申請人所述可知,各申請人檢查後均未到診看檢查報告,均不知檢查結果如何,且被告亦沒有對附表二各申請者說明檢查結果,且據證人所述各人之身體情狀可知,其身體僅多為酸痛、麻等症狀,但實際上並無失能情形,或稱不知被告所開失能診斷書記載自己身體何部位失能,及身體、四肢並無如被告所開立失能診斷書所勾選如此嚴重失能之程度,不知被告是怎麼開的等情,均如上所載,足認被告就附表二各申請者在病患未到診,竟製作如附表二所載各次病歷,進而開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內容之失能診斷書,足認均為不實甚明。

6、醫師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並按101年11月6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本人依第3條第1項應繳驗之文件;如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再開給相同方劑: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前開所謂「特殊情形」,得由本人檢具就醫紀錄、病歷及無法親自就醫之事證等資料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依個案進行專業審查認定。因此倘保險對象並無行動不便、出海等無法親自就醫情況,即不符合第7條但書規定,自不可委由他人持其健保卡向醫師陳述病情就醫甚明。被告久任三軍總醫院擔任科主任,當知為病人親自問診、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前應遵循上開醫師法及醫院之作業規範親自進行診察,方能確實掌握病患病情,始得如實製作各病患各次病歷,並開立翔實之診斷證明書始符合醫療常規及病人之權益。依醫師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可知,旨在強制醫師親自到場診察,以免對病人病情誤判而造成錯誤治療或延宕正確治療時機,尤以高危險性之病人,其病情瞬息萬變,遇病情有所變化,醫師自有親自到場診察之注意義務及作為義務,依正確之診察,給予妥適之處分治療,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因此,該規定能否限定解釋為醫師曾為病人診察,自認瞭解病情,病人之病情若有變化,亦可依以前診察之認知,省略再次診察之手續,非無疑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醫療行為之執行,應以醫師親自診治病人為要件,以決定病人之治療方針或用藥;且病情隨時均可能發生不可預測之變化,因此,醫師對其診治之病人,均應「再次」對之親自診治,始得開給方劑治療。又病人掛號後,醫師未經診察,即指示藥事人員或非藥事人員依照上次看診結果之處方拿藥,醫師應屬違反醫師法第11條規定甚明。是據張明源前開所述,與附表二有關張明源直接下線李慶順、陳俊男、蔡良益、陳秀雲、藍素蘭、陳月娥,以及被保險人葉京忠、陳素雲、林進漢、傅祝耀、吳秀珠、曾培焜、李志明、陳榮彬、莊樹春、謝鑫、徐贊桀、黃秋菊、董鑑輝、葉奉政、姚惠敏、李潤茜、曾慶隆、許志明、張國基、張淳茹、陳生吉、唐琪翔、吳宗霖等各申請人,在各申請人均不符上開不到診之規定,即均未到診,亦無委託代為刷卡之張明源、李慶順、陳俊男、蔡良益、陳秀雲、藍素蘭、陸于玉、陳月娥等人向被告陳述病情,可知附表二各編號之申請人掛被告之門診,並非為治療身體病痛之目的,而是為了開立失能診斷書藉以請領勞保失能給付,綜合各申請人實際就診過程所述,可知各申請人僅於初診及最後一次開立失能診斷書時會親自到醫院外,期間僅配合被告開立之檢查單進行檢查,大多數時間會將健保卡交由他人代為持健保卡刷卡領藥,累積連續就診逾6個月之就醫紀錄;申請人僅初診時會親自就診,部分申請人即於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時亦未親自到診,甚至不知道被告何時開立失能診斷書;有些申請人從不知檢查結果,被告在診間大多沉默以對,亦未告知檢查結果;各申請人之病情近況,張明源或下線代辦人員之,均不會過問,申請人交付健保卡時亦不會主動告知其身體、活動能力等情形,也不會告知張明源、陳俊男;即使申請人有親自到診,被告話不多,多在診間內打電腦,看診時間僅約1、2分鐘或3、5分鐘,實際上並未安排任何治療,開立之藥品亦非慢性病用藥,而係維他命B群、酸痛貼片或止痛藥等情甚詳,且被告於106年1月13日偵查中已明確陳稱:「(問:你曾否有過『病人未到診卻施行治療、開藥或交付診斷書』而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該具體情形為何?)有,病患會請委託人來,委託人會在醫院制式的委託書上簽名負責。(問:有沒有遇過『特定人』一次拿多張健保卡來要你施行治療、開藥或交付診斷書之情形?)有,是張明源及陳俊男2人。我記得張明源大約從100年間就會帶病人來看我的診,說是其他醫院推薦,說我醫術好,並觀察我是不是好說話,願不願意幫忙病人,直到103年至104年間,張明源就大量帶病人來看我的診,後來我有發現,我的門診人數變多,因為這種情形,所以張明源就跟我比較熟,張明源就詢問我,他可不可以幫病人拿藥,我有答應,之後在105年間,他有帶陳俊男來找我,並告訴我,如果他沒有來,就由陳俊男代替他,幫病人拿藥。(問:張明源、陳俊男只是單純幫病人拿藥嗎?)不是。(問:為何病人沒有來,可以算一次診療行為。)基本上法律規定應該是不可以。(問:那你為何要這樣做?)應該是他們要在病歷上有個紀錄,如果他們是要有長時間的看診次數,後來我知道是他們要一些病人去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問:張明源跟陳俊男來診間刷健保卡時間有無固定?)他們固定在每週四下午1點半左右至2點間到我內湖院區171診間,由他拿了多張病患的健保卡進來診間,我會問病患有沒有來,如果是初診,病人一定會來,我通常會下醫令做檢查;如果是複診,在病人沒有來的情形下,在病情不變更的情形下,我會下一樣的處方箋及診斷;如果下次病人還是沒有來,我一樣只會開藥,直到離初診半年的期間,我才會下醫令去做檢查,因為我知道張明源最終的目的,是要幫病人拿診斷書,去申請勞保給付。(問:病人沒有來,你如何下醫令?)我會依照之前第一次初診的情況跟自己的經驗下醫令,依規定是不行的。(問:那你為何這麼做?)他們要在病歷上有個紀錄,如果他們是要有長時間的看診次數,後來知道他們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等語(見105年他字第5056號偵查卷第260反面至266、355反面至360頁)。被告事後否認製作不實病歷、醫療紀錄,或辯稱有詢問代為領藥之張明源等人各病患之病況而紀錄,或辯稱其所為與三軍總醫院規定相符云云。然觀附表二各編號申請人就醫情形所載,可知張明源等代辦人為經常、大量性地代理不同之申請人代刷健保卡掛號領藥,顯與一般正常求診情形為病患持自己健保卡親赴診間就診,或偶然例外委由親友代為領藥之情形,顯然有別。且各申請人均明確證稱代為刷卡領藥之目的,顯與上開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及三軍總醫院之相關規定不同,被告確有配合張明源為首之勞保黃牛所介紹看診之各申請人,並不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第3款有特殊情況而無法親自就醫之長期用藥慢性病患,自無適用該規定之餘地,被告竟在未有法定無法親自就醫情況,任由張明源、陳俊男等代辦者持附表二各申請人之健保卡過卡,並開給方劑或填寫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就醫紀錄,確有違反醫師法第11條第1項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等規定,且與三軍總醫院之作業規範及醫療常規不符甚明。

7、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明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勞保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就神經類之失能審核,有關神經失能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須經治療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審定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定其等級(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三第82頁),且失能診斷書第1頁首即標明:醫師開具診斷書前先行詳閱本表應注意事項及各項失能說明,其中「辦理勞保失能給付應注意事項」於第4點、第5點即載明:請醫師依病人病情或病歷診察相關資料,據實填載開具失能診斷書,勿循情而為不實、誇大虛偽之證明;本表所載之失能部位及症狀,應以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而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當時之症狀開具;失能診斷書第3頁有關神經失能詳況及說明,於上方說明欄位亦於第2點載明前開神經失能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本失能須經治療6個月以上始可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又「三軍總醫院一般診斷證明書開立發給規定」之「一般性原則」、(二)明定:依醫師法第11條親自診察之規定,醫師以親自診察後開給診斷證明書為原則,依病歷資料開給為例外等節,有勞保局回函所檢附之失能診斷書空白表格在卷可參(原審訴字卷三第202至209頁反面)。

查被告未依規定親自診察病患,已如上述,且附表二各編號之申請人之病情近況,張明源之下線收取各申請人之健保卡時均不過問,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申請人亦無主動說明,因此相關代辦人員將向各申辦人所收得之健保卡轉交予張明源進入診間進行刷卡時,並未向被告說明附表二各編號之申請人之身體狀況甚明,且被告於偵查中已明確稱:「...(問:你是否有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有。(問:張明源要求幫病人開立診斷書的部分,你如何配合?)張明源會帶需要申請勞保給付的病人進診間,請我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病人會先填好基本資料,我在診療情形以下的欄位,會寫傷病名稱、治療經過、失能部位等,在門診診療期間的欄位,門診次數,會寫病患來過幾次,這包含委託拿藥的次數,因為我是神經內科,所以只會就第3、4頁的『神經失能』的情形做診斷。我會配合張明源,將這些病患開立較嚴重的情形,因為這些人都是勞工,我知道他們都是職業傷害,只會壞不會好,張明源對這方面比較清楚,如果張明源說這樣寫可能比較多給付的話,我就會放寬標準。(問:你是否承認你有開立不實診斷書?)承認。(問:開立幾件不實診斷書?)不清楚。(問:你是否知道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就是要跟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是。張明源跟陳俊男帶來的就是要申請失能給付。(問:你為何願意配合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張明源帶來的病人皆為勞動階層,他們本身就有相關病症,我基於好心同情他們是勞工。(問:你是否承認詐欺?)是。我承認。(問:本件是否承認業務詐欺或登載不實?)是。」等語甚詳(見他字第5056號偵查卷第260頁反面至262頁反面),即被告於偵查中初訊時即已誠實說明配合張明源開立不實失能診斷書之原因,縱然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向張明源等人收受任何費用,其仍願意開立不實之失能診斷書,但並不會因有無收取費用而有差別甚明,且據前開證人證述,及比對被告製作附表二各編號申請人所做檢查報告,及被告製作之歷次病歷及開立失能診斷書等,確有如前述與各申請人所述身體酸、痛、麻不同部位,或檢查報告結果為正常,但被告竟記載為失能等不符情形,均如前述,是被告事後翻異前詞,改陳所開立失能診斷書為其自己之專業判斷,並無不實云云,不足採信

8、並有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被告相關時段之門診健保卡刷卡紀錄、門診病歷資料,及如附表二各申請人持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此外,附表二所示各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共犯本案犯行,均經原審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確定有曾培焜、莊樹春、謝鑫、葉奉政、董鑑輝、許志明、張淳茹、吳宗霖、余富誠(106年度簡字第2889號刑事簡易判決);吳秀珠、李志明、陳榮彬、柯文欽(106年度簡字第2164號刑事簡易判決);黃秋菊、姚惠敏、李潣茜、陳生吉(107年度簡字第160號刑事簡易判決);王建宗、王世輝、陳素雲(107年度簡字第161號刑事簡易判決);傅祝耀、林進漢、曾慶隆、張國基、馮斯正(107年度簡字第1466號刑事簡易判決);唐琪翔(107年度簡字第2094號刑事簡易判決);張明源、李慶順、陳俊男、毛智玲、陳秀雲、蔡良益、藍素蘭、陸于玉、陳月娥、葉京忠、徐贊桀、李錦緞(106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另其等所介紹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丁萬芳、林李正、呂金秀、李銘山、張財峰、白文同、李美琴、吳玉花、朱桓輝、陳有進、楊清枝、黃良駿、陳宥慈等13人,因勞保局察覺被告開立之診斷書有異,經由加強審核程序,而未准予失能給付;及就林椀儀、胡利明、吳秀霞、許俊田、何秋梅、張瓊月、陳靜葳、侯金玉、許美香、蔡麗華、徐伯君、詹于慧、詹啟明、黃妏瑜、蘇曉惠、賴國坤、陳盈臻、林卉姍、梁雲春、黃麒麟、潘素貞、陳勇誠、呂俊明、林俊卿、黃麗媚、葉日茂、林志成、鄭淑惠、翁為正、李秀鳳、邱創新、林寶宗、林美蘭、黃麗玉、溫素花、張洺豪等36名申請勞保失能給付者,則均詐得勞保失能給付,前述49人經臺北地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10530號、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部分,亦有相關刑事判決書及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

9、被告與張明源及附表一各下線及各申請人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1)「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定有明文。所謂共同正犯,係指參與犯罪之數人,彼此間就犯罪之實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者即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犯罪之行為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1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意旨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策劃、謀議、指揮、督導、調度而未實際參與犯罪,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均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1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第2441號判決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0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717號判決意旨可參)。並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8條及其附表規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且部分機能性失能項目基於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應由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屬一定層級之醫院開具,或由相關專科醫師診斷開具(例:神經失能須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開具)。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第3項規定,醫院或診所出具失能診斷書後應於5日內逕寄至本局,故依規定開具之失能診斷書應真實,並具相當可信度。勞保局係依據失能診斷書所載被保險人之診療情形,確認其失能部位是否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該失能種類之合理治療期(例:神經失能者須經治療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並依該失能診斷書所載該失能種類之失能詳況及說明(包括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等綜合審查,認定可以符合之勞保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之失能狀態。倘失能診斷書所載之被保險人失能程度不明或有疑義時,因該等案件常涉專業醫理,非本局一般承辦人員所能逕行認定,則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6條規定,請被保險人至指定醫院複檢,或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請被保險人補具相關檢查報告或洽調其診察病歷、身心障礙鑑定資料、健保紀錄等或派員實地訪查,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將上開相關資料送請本局特約專科醫師徵詢專業醫理見解,勞保局再據以參酌核定等情,業據勞保局以107 年3月7 日保職失字第10710022970 號函覆在卷(原審訴字卷三第200頁及反面)。

(2)被告為三軍總醫院神經科之專科醫師,以診治病人,並如實出具診斷書為其業務,對於病患申請神經失能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規定及流程知之甚詳,其既未親自診察本案之被保險人並施行治療,本無從據以認定被保險人是否失能而開立失能診斷書,卻在明知張明源及附表二所示之申請人掛號之目的僅係為取得失能診斷書領取相關給付,仍與其等配合,任由張明源等人代為刷健保卡領藥,藉以製造無實際進行治療之歷次就診病歷紀錄,待形式上累積符合勞保失能給付規定之診療期間後,復依張明源之指示勾選失能診斷書上相關欄位,而於失能診斷書上不實登載,以表示被保險人之疾病經其治療後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意,交予被保險人持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即屬對勞保局施用詐術無誤,且已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審核勞保失能給付之正確性,應認被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與張明源、各該下線及所屬被保險人具有犯意聯絡,並透過前開行為分擔,參與實行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構成要件行為甚明,自應就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正犯。

(3)勞保局雖有審查把關之機制,惟依前開勞保局回函所示,僅就失能診斷書所載之被保險人失能程度不明或有疑義,於必要時始進行複檢;以失能診斷書依規定係由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屬一定層級之醫院,或由相關專科醫師診斷開具,是對勞保局而言失能診斷書應為真實,且具有相當之可信度,勞保局實無從依失能診斷書之記載,就醫師之實際診療情形而為實質審查,自無從因勞保局所設審查機制,即認被告無業務上登載不實。又依卷內事證,雖無從認定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分得利潤,然對於認定其是否共犯本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本不生影響,是被告徒以其僅係同情本案申請人之處境,實際上亦未從中獲利於本案中無由成立共同正犯云云置辯,並不可採。

(三)綜上,被告為三軍總醫院神經科部周邊神經科主任,以診治病人及如實製作各申請人之就診病歷,並據實開立失能診斷書,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但竟配合張明源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申請人未親自診察,亦無施行治療,即製作不實病歷紀錄,且未依規定而開立不實之失能診斷書,被告所辯其對附表二各申請人均親自看診及依其專業據實記載病歷,且依其專業判斷確實開立各申請人之失能診斷書等情,顯與事證不符,並不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至於被告及辯護意旨聲請將本案如附表所示被告開立各病患之歷次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及檢查報告等送鑑定,以判斷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檢查、被告所記載病歷、診斷書等內容是否與醫學學理相符,及被告所開立勞工失能診斷書記載有無不符醫學學理之情形,及各個病患病症應如何評估合理之失能情形等,然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1、不能調查者。2、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3、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者。4、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然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作業以醫療疏失案件為主,另臺灣醫學會為學術單位並無鑑定功能,榮民總醫院及臺大醫院均無承接被告所提出上開鑑定,有衛生福利部109年11月6日衛部醫字第1091667647號書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31、435頁),且勞保局承辦人員經特約醫師審查後告知而認被告所開立診斷證明書有疑義時,並非立即函送相關偵查單位,而是將被告製作之病歷、開立之失能診斷書調出連同申請人之檢查報告等資料均一併送請勞保局特約醫師再行審查、判讀,即被告所製作如附表二各編號之相關病歷及所開立之失能診斷書,均經過特約醫師之審查逐一確認確實有疑義而提出與偵查機關進行後續偵辦等節,為證人陳宛玲在庭證述甚詳(見本院卷二第573至574頁),可認被告就附表二各申請人製作之相關病歷,並開出失能診斷書等,實已由專業醫師逐一就被告開立如附表二各申請人之失能診斷書,並調閱歷次病歷紀錄、相關檢查報告進行比對,均發現有不符情形,而認有疑義等,並經偵查機關逐一通知附表二各申請人、張明源及其下線代辦人等到場明確說明,可認本案事證非常明確,而無依被告前開聲請再重複請專業醫師進行鑑定判斷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論罪:

(一)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41、43至45、47至51、53、55至5

6、58至59、62至64、66至67、69、72至74、77至80、82至83、85、8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就附表二編號42張財峯、46白文同、52吳玉花、54丁萬芳、57陳有進、60朱桓輝、61楊清枝、65林李正、70呂金秀、71許美香、75李美琴、76葉日茂、81黃麗媚、84李銘山、86葉日茂、88黃良駿部分因未勞保局認有疑義而未核准給付,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之4第2項、第1項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二)共犯:被告配合張明源、張明源之下線申辦者及附表二各申請人而開立不實之失能診斷書,並由張明源以招攬集團成員之方式,進而覓得更多下線(集團人員組織詳如附表一),使各該下線及所屬各申請人得以不實之失能診斷書,據以向勞保局詐領勞保失能給付,各該上線並得從中收取佣金獲利,是被告與張明源、各該下線及附表二各編號之申請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接續犯: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並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相關共犯李慶順、陳俊男、毛智玲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犯罪時間(詳如附表二之受理日期),及陳俊男、毛智玲為其等下線即陳素雲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犯罪時間(詳如附表二編號4),雖係於103年6月20日刑法第339條之4修正施行前,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然上開4 人以外之其餘申請人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時間(詳如附表二之受理日期),既均在刑法第339條之4新法施行之後,即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而以被告為使張明源及其下線所屬之申請人遂行向勞保局詐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目的,自101年起至105

年9月間持續與張明源等人配合,先後製作不實病歷並開立不實之失能診斷書,供附表二各申請人據以向勞保局行使而詐取勞保失能給付,犯罪方式均屬相同,且均造成勞保局就勞保失能給付審核之正確性及財產法益之損害,各行為之獨立性皆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接續犯意所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論以接續犯,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犯行之惡性及對法益之破壞,應各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含既、未遂)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一罪。

(四)想像競合:被告與張明源等人配合,共同基於使附表二所示各該申請人得詐領勞保失能給付之單一行為決議,於過程中接續於密接之時間,開立不實之失能診斷書為手段,供各該申請人持向勞保局行使,使勞保局陷於錯誤而發給勞保失能給付,遂行不法獲利之目的,是其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罪時間密接、目的相同,應評價為擴大一行為之概念,以免刑罰過苛,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審經審理之結果,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等規定,並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擔任神經科專科醫師,應親自診察病患,治療病患至少6個月以上,使得據以認定病患是否符合神經失能,竟配合張明源為首之勞保黃牛集團,明知附表二各申請人均未親自到診之情況下,任由張明源等代辦人持續替各該申請人以代刷健保卡之方式,製造附表二各申請人經醫師長期治療之假象,以符合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規定,擅自開立不實之失能診斷書,供申請人持以向勞保局詐領勞保失能給付,所為實不足取,且若無被告於長達近4年之時間,持續與張明源等人配合不實開立失能診斷書,使本案共82名被保險人,向勞保局詐領近2,000萬元勞保失能給付,被告在本案中位居不可或缺之關鍵角色;本案雖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此從中獲利,被告並陳稱其係因憐憫張明源所屬之申請人均屬勞動階級,方才願意配合開立不實之失能診斷書,然其所為不僅悖離專業、更未善盡專科醫師把關之責,已嚴重破壞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及制度,不宜寬貸;兼衡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犯後態度、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並就沒收部分,說明附表三編號1、10至13、37至40、43、50、74至80所示之物,均為代辦者即藍素蘭、李慶順、張明源、陳俊男等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上開共犯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及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主義,予以宣告沒收。另說明附表三所示其餘扣案物,因無證據證明屬違禁物,或與被告及其共犯所為本案犯行間具有何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並說明本案並未查獲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從中獲利情性,被告始終否認有因本案犯行從中獲得任何報酬,且張明源、張明源下線人員及所屬被保險人均一致供稱,並未因本案有直接給予被告任何好處;本件又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因本件犯行,有實際取得報酬或利益,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等。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及沒收部分之諭知及說明均無違誤,量刑亦甚妥適。被告上訴否認犯行,並以前述為辯,所稱並未配合張明源等人,依據專業能力據實認定,並無不實等,並不足採,已詳述如前,是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巧羚提起公訴,檢察官戴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附表一:被告及以張源為首之勞保黃牛、申請者組織圖附表二:被告與張明源及其下線暨各申請人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編號 被告暨共犯 勞保失能給付申請人 業務登載不實內容 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犯行部分 備註 病歷 失能診斷書 1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李慶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簡稱北院)」106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0年5月5日、6月2、30日、7月28日、8月28日、9月22日、10月20日、11月17日、12月15日、101年2月9日、3月8日、4月5日、5月30日、6月14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李慶順確實問診、治療,於100年5月5日第1次到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問題/診斷」(下簡稱「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末梢血管疾病。 (2).「病人主訴(S)」(下簡稱「S欄」):漸進性的四肢麻木2年餘、糖尿病史5年多、母親有糖尿病史。 (3).「醫師觀察(O)」(下簡稱「O欄」):抓力變差、7-9節嚴重性神經病變、肌肉萎縮。 (4).「醫師評估(A)」(下簡稱「A欄」):疑似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5).「醫療計畫(P)」(下簡稱「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李慶順進行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0年6月2日診病歷0欄上加載各項膽固醇指數、A欄記載「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及NCV檢查顯示「正中神經運動型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李慶順於100年6月14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1.06.14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病患因糖尿病多發性神經根 病變,治療後仍有運動功能 障礙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5;右上肢4-4-4 左下肢4-4-3;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1.06.18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1.08.14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R11-50、R11-61項 3.失能等級:7、13、15級 4.核發金額:687751元 5.核定日(月)數:470.00 6.既遂 1.李慶順於警詢、偵査及原審之供述(他5056影卷㈡第17至24頁、第68至70頁、第72頁,偵3793影卷㈠第84至88頁、第94至95頁、第149至151頁、第158至160頁,偵3793影卷㈩第5至8頁、第12至15頁、第18至24頁、第26至27頁、第32至33頁、第35至38頁、第205至207頁,聲羈8卷第9至11頁,偵聲39卷第6至7頁,原審卷㈠第161至167頁,原審卷㈢第119至125頁,原審卷㈤第35至45頁、第47至115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影卷㈩第9至11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之門診病歷資 料(原審病歷0-1卷 第1至89頁,原審卷 ㈣第71至94頁)。 2 林俊杰 張明源 陸于玉 李慶順 陳俊男 陳俊男(經北院106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2年3月14日、7月11日、8月8日、9月5日、10月3、31日、11月28日,103年1月2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均未對陳俊男確實問診、治療,於102年3月14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腕隧道症候群。 (2).S欄:四肢末梢麻木逾2年、糖尿病史逾10年。 (3).O欄:頸椎5-6正常神經病變、肌肉萎縮。 (4).A欄:多發性神經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陳俊男進行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2年7月11日病歷0欄上加載「NCV檢查顯示: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為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右肢多發性感覺運動神經病變」、A欄上加載「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於102年12月27日病歷0欄上加載「NCV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15(uV)以上、右上肢正中、尺感覺運動神經速率分別為35、48(M/S)、振福分別下限10、8.5(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為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陳俊男於103年1月2日到診,被告未問診,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1.02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性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病控制不佳,經神 經傳導證實有神經病變,長 期藥物治療仍有神經障礙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4 左下肢4-4-3;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1.17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01.28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404800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陳俊男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他5056影卷㈡第93至97頁、第108至112頁、第115頁,偵3793影卷㈠第48至54頁、第82至83頁、第164至167頁、第199至201頁,偵3793影卷出第86至89頁、第91至94頁、第100至101頁、第103至105頁、第116至120頁、第152至154頁、第213至215頁,聲羈8卷第12至14頁,偵聲39卷第11至13頁,原審卷㈠第157至160頁、第166至167頁,原審卷㈢第119至125頁,原審卷㈤第35至45頁、第47至115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影卷㈩第121至126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影卷㈩第127至148頁)。 3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毛智玲 毛智玲(經北院106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 一、病歷記載就診日:102年5月23日、7月11日、8月8日、9月5日、10月3、31日、11月28日12月27日、103年1月23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毛智玲確實問診、治療,於102年5月23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腰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 (2).S欄:右頸椎第5-6節疼痛月餘、下背到腿疼痛、手指麻木。 (3).O欄:頸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 (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右腰椎第5神經根、薦椎第1神經根感覺遲鈍、無病理反射。 (4).A欄:頸椎及腰椎椎間盤退變性疾病、腕隧道症候群。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毛智玲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2年7月11日病歷診斷欄加載「神經痛、神經炎及神經根炎」及O欄加載「0000000NCV、EMG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為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係71、65 (uV)、右上肢正中感覺神經速率38(M/S)、振幅38 (uV)、正中神經及尺神經病變、頸部多發性神經病」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或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毛智玲於103年1月23日到診,被告未實際問診,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診斷欄加載「右腕隧道症候群」、O欄加載0000000NCV、EMG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為50(M/S)以 上、振幅分別係85、84 (uV)、右上肢正中感覺神經速率 32(M/S)、振幅63 (uV)」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1.23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腕隧道症候群、頸椎神經根 病變 2.治療經過:病患因有上肢疼痛、無力, 經檢查確實有神經病變,經 長期治療仍有神經功能障礙 3.病症病史:腕隧道症候群、頸椎神經根 病變 4.失能部位:右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4-3-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照料自己 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3.01.28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03.12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308000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毛智玲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他5056影卷㈡第75至78頁、第87至90頁、第92頁,偵3793影卷㈩第41至46頁、第82至84頁,原審卷㈢第119至125頁,原審卷㈤第35至45頁、第47至115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影卷㈩第77至81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影卷㈩第47至72頁反面)。 4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陳素雲 陳素雲(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161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2年10月4日、103年1月2、23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16日、5月7日5月8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陳素雲確實問診、治療,於102年10月4日初診製作不實病歷: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痛、腕隧道症候群。 (2).S欄:下腰痛達3個月、睡眠狀況糟。 (3).O欄:背部和頸部局部壓痛、手指感覺障礙、骨痛或痛覺過敏。 (4).A欄:疑似腰椎椎間盤退化性之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陳素雲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為:除於103年1月2日病歷0欄加載「頸部第3至5節之椎間盤體空間狹窄」、A欄加載「腰椎椎間盤退化性之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於第6次就診之103年4月16日病歷0欄加載「肌電圖(EMG)檢查結果判讀」、於103年5月7日病歷0欄加載「神經傳導測定(NCV)檢查結果判讀」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陳素雲於103年5月8日到診,被告未問診即製作不實之病歷:除於該日病歷之診斷欄加載「頸神經根病灶、腰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5.08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及腰椎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腰疼痛,經神經電生 理檢查,證實有神經根病 變,經長期治療仍有明顯神 經障礙 3.病症病史:頸椎及腰椎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4 左下肢4-4-4;右下肢4-5-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5.13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06.06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643852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陳素雲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影卷㈨第387至391頁、第410至413頁,原審卷㈢第47至50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影卷㈨第400至405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影卷㈨第406至407頁,原審病歷0-1卷第91至221頁)。 5 林俊杰 張明源 藍素蘭 林寶宗 林寶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簡稱〈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1年10月19日、12月27日、102年1月24日、2月21日、3月21日、4月25日、5月9日、6月20日、7月18日、8月15、22日、9月12日、10月17日、10月31日、12月19日、103年1月16日、2月13日、3月13日、4月17日、5月15日、6月12日、19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林寶宗確實問診、治療,於101年10月19日初診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自體或移植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 (2).S欄:四肢末梢麻木月餘、糖尿病史5年。 (3).O欄:輕微神經病變、肌肉萎缩、無病理特徴足。 (4).A欄:疑似多發性運動神經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上述到診日均未對林寶宗進行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為:除於101年10月19日病歷0欄加載「右中位神經根病變」、0欄加載「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準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uV)以上、右上肢正中感覺神經速率為48(M/S)、振幅在下限值10(uV)以上、右下肢腓腸抻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於102年5月9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左上肢檢查顯示:左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左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1(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輕黴多發性正中運勤神經病變」、於102年10月17日病歷之0欄加載「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係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準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正中運動神經軸突病變」、於103年3月13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uV)以上、右上肢正中感覺神經速率42(M/S)、振幅在下限值10(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右手腕隧道症候群」、於103年6月132病歷之0欄加載「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uV)以上、右上肢正中感覺神經速率 47(M/S)、振幅在下限值10(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外,於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林寶宗於103年6月19日到診,被告仍未問診,就該日病歷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仍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6.19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腕 隧道症候群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病病史,經神經傳 導證實有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腕 隧道症候群病變 4.失能部位:右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照料自己 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3.06.2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07.25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548036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林寶宗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㈦第46至50頁、第99至101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㈦第94至9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㈦第52至93頁反面)。 6 林俊杰 張明源 葉京忠 翁為正 翁為正(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1月9日、2月6日、3月6日、4月3日、5月1、29日、6月26日、7月10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翁為正進行問診、治療,於103年1月9日初診時,製作不實病歷記載: (1).診斷欄: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2).S欄:頸部第5、6、7節疼痛3月餘。 (3).O欄:頸部局部壓痛、右側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缩、頸椎第5、6、7節兩側神經感覺遲纯。 (4).A欄:頸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對翁為正未進行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2月6日病歷之診斷欄加載「0000000NCV左肢檢查顯示:左上肢徺、尺神經速率均為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為下限值15、8.5(uV)以上,均正常、左上肢正中神經速率42(M/S)、振幅33(uV)、左手腕隧道症候群」、於103年6月28日病歷診斷欄加載「0000000CT檢查顯示:頸椎退化,邊緣形成骨刺盤輕微突出、頭椎第5、6節椎間盤輕微窄縮、輕微壓迫頸椎第5、6節椎間孔致膨出及窄縮左側神經孔、0000000NCV左上肢檢查顯示:左上肢橈、正中、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係52、46、25(uV)、輕微左手腕隧道症候群、左尺神經病變」外,於各次病歷分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翁為正於103年7月10日到診,被告未問診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7.10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病患長期頸痛,經神經傳導 電生理檢查,證實神經病 變,經電腦斷層證實有椎間 盤突出壓迫神經 3.病症病史:頸椎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4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3.07.16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08.18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510400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翁為正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㈢第2至6頁、第29至32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㈢第24至2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㈢第8至23頁)。 7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溫素花 溫素花(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2年11月7日、12月5日、103年1月2日、2月6日、3月13日、4月10日、5月8日、6月4日、7月3日、17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溫素花確實問診、治療,於102年11月7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痛。 (2).S欄:兩側下背部疼痛達5年、無腿麻、翻轉彎曲伸展受限。 (3).O欄: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缩、無病理反射。 (4).A欄:疑似腰椎管狹窄伴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溫素花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2年12月5日病歷加載右肢NCV檢查顯示結果、於103年3月13日S欄加載「疼痛及麻木獲得控制」、103年7月17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顯示:腰椎退化,邊緣形成骨刺、腰椎第3第4節至第4節第5節狹窄、雙上肢及雙下肢神經速率及振福均正常」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溫素花於103年7月17日到診,被告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7.17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間盤突出併腰椎狹窄 及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下肢疼痛,經腰 椎電腦斷層及神經電生理檢 查,確實有神經根壓迫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間盤突出併腰椎狹窄 及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7.21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09.09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1-4項 3.失能等級:5級 4.核發金額:292660元 5.核定日(月)數:640.00 6.既遂 1.溫素花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㈤第333至336頁、第363至364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㈤第338至341頁、第362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㈤第342至361頁)。 8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吳秀珠 吳秀珠(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164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2年11月7日、12月5日、103年1月2日、2月6日、3月13日、4月10日、5月8日、6月4日、7月3日、17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吳秀珠確實問診、治療,於102年11月7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痛。 (2).S欄:下背疼痛2年餘、腿麻、翻轉彎曲伸展無受限。 (3).O欄:背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缩、無病理反射。 (4).A欄:疑似腰椎椎間盤退化性之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吳秀珠進行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2年12月5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下肢檢查顯示:右下肢腓、脛、腓腸神經速準均為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分別為下限值2(mV)、6.1(mV)、5(uV)以上、腰椎第5節及薦椎第1節神經病變」、於103年2月6日病歷0欄記載「疼痛及麻木獲得控制」、於103年5月8日、103年6月4日病歷0欄均加載「病情加重」、於103年5月8日病歷上加載「拒絕手術」、於103年7月3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檢查顯示:腰椎退化,邊緣形成骨刺盤輟微突出、椎間盤狹窄、腰椎第5節及薦惟第1節真空、腰椎第3、4節輕微滑脫、腰椎第2、3節至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輕微向後膨出而致硬囊膜縮進,衝擊腰椎第3、4節、第4、5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神經孔,壓迫腰椎第4節、第5節、薦椎苐1節神經根、0000000NCV右下肢檢查顯示:右下肢腓、脛、腓腸神經速率均為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分別為下限值2(uV)、6.1(uV)、5(uV)以上,均正常、右腓神經軸突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吳秀珠於103年7月17日到診,被告林俊杰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7.17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肢體疼痛及無 力,經腰椎檢查及神經傳導 肌電圖檢查,證實有神經根 壓迫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7.22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09.02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643852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吳秀珠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㈢第34至37頁、第71至72頁,原審卷㈡第81至8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㈢第39頁、第66至69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㈢第40至65頁)。 9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張國基 張國基(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1466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1月23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17日、5月15日、6月13日、7月10、24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張國基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1月23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痛。 (2).S欄:右側腰痛年餘、有負重經驗、腿麻、跛行、無法久坐和站。 (3).O欄:腰部、臀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正常、無肌肉萎縮、右側腰椎第5節薦椎笫1節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疑似由腰椎椎間盤退化性引起之腰椎神經炎。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張國基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2月20日病歷0欄加載「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正、無肌肉萎縮、右側腰椎第5節薦椎笫1節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X光片顯示腰椎第5節薦椎笫1節有椎間盤縮窄,骨贅肜成的情況、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腓腸神經速準43(M/S)振幅19(uV)」、於103年3月20日病歷0欄加載「疼痛與異常的刺痛間歇出現吹冷風時會敏感、沒有時間復健」、O欄加載「腰部、臀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正常、無肌肉萎縮、右側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的X光片顯示有椎間盤縮窄、骨贅形成的情況」、於103年6月13日病歷0欄加載「背痛更加嚴重、虛弱」、於103年7月1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彩顯示:腰椎邊緣有退化症狀、腰椎直、腰椎第4節第5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孔隙縮小、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滑脫、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造成雙邊薦椎第1節神經根壓迫、椎邊區域無特別發現、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腓腸神經速準63(M/S)振幅26(uV)」,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或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張國基於103年7月24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7.24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退化性關節及椎間盤突 出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及下肢痛無力,經 影像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 證實有神經根病變及壓迫 3.病症病史:腰椎退化性關節及椎間盤突 出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7.2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09.05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R11-50、R11-61項 3.失能等級:6級 4.核發金額:556054元 5.核定日(月)數:540.00 6.既遂 1.張國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第2至6頁、第49至51頁,原審卷㈡第69至71頁,原審卷㈣第28至3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第8至12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第13至48頁)。 10 林俊杰 張明源 蔡良益 陳生吉 陳生吉(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160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2年1月21日、3月14日、5月9日、7月25日、8月22日、9月26日、10月24日、11月21日、12月19日、103年1月16日、2月13日、3月13、27日、6月5日、7月3日、31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陳生吉確實問診、治療,於102年1月31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 (2).S欄:放射到頸部第5、6、7節的疼痛、手部麻木、震顫3月餘。 (3).O欄:頸部局部壓痛、頸椎第5、6、7節深層肌腱反射(DTRS)減退、無肌肉萎縮、雙邊都有提門耳式徵兆、手指變形。 (4).A欄:疑似椎間盤退化性之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上述到診日均未對陳生吉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2年3月14日病歷0欄加載「X光片顯示後韌帶鈣化、頸椎第5節有骨贅形成、椎間盤正常、右側頸椎第4節第5節椎間孔輕微縮小、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橈神經速率63(M/S)振幅47(uV)、右正中神經速率24(M/S)振幅10(uV)、右尺神經速率57(M/S)振幅62(uV)、左橈神經速率67(M/S)振幅41(uV)、左正中神經速率28(M/S)振幅8(uV)、左尺神經速率58(M/S)」、於102年9月26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結果:左橈神經速率63(M/S)振幅37(uV)、左正中神經速率24(M/S)振幅28(uV)、左尺神經速率54(M/S)振幅30(uV)」、於103年3月13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橈神經速率60(M/S)振幅41(uV)、右正中神經速率25(M/S)振幅16(uV)、右尺神經速率64(M/S)振幅33(uV)、左橈神經速率64(M/S)振幅55(uV)、左尺神經速率41(M/S)振幅14(uV)」、於103年3月27日病歷診斷欄加載「神經痛、神經炎及神經根炎、腕隧道徵候群」,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陳生吉於103年7月31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7.3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退化性關節病變併神經 根病變 2.治療經過:病患長期頸部疼痛併上肢痠 麻無力,經多次檢查證實有 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退化性關節病變併神經 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3-3;右上肢4-4-4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8.01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09.24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556054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陳生吉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第124至128頁、第173至174頁,原審卷㈡第325至339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第168至172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第130至167頁反面)。 11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王建宗 王建宗(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161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1月9日、2月6日、3月6日、4月3日、5月1、29日、6月27日、7月31日、24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王建宗確實問診、治療,於102年1月9日初診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頸神經根病灶。 (2).S欄:後腰部疼痛蔓延至左側肢體年餘、左側腿部、上肢麻木、無法久坐和站、有笑/咳漱加重的疼痛。 (3).O欄:腰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不足、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頸椎及腰椎神經根病變、不排除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王建宗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2月6日病歷0欄加載「腰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力不足、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X光片顯示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頸椎第5節第6節有椎間盤縮窄,骨贅形成、頸部後方韌帶有鈣化的情況、0000000NCV左肢檢查結果:左腓腸神經速率56(M/S)振幅13(uV)」、於103年4月3日病歷0欄加載「要求藥物控制與神經營養補充劑、麻木、工作相關症狀更加嚴重」、於103年5月29日病歷0欄加載「爭執反應重新評估NCV及腰部電腦斷層造影結果、要求藥物控制與神經營養補充劑」、於103年7月24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顯示:腰椎邊緣有退化症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孔隙縮小、腰椎第4節第5節和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前凸,腰椎苐5節薦椎第1節造成雙邊薦椎第1節神經根壓迫、椎邊區域無特別發現、0000000NCV左肢檢查顯示:左腓腸神經速率52(M/S)振幅13(uV)」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王建宗於103年7月31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證明書。 一、開立日期:103.07.3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腿麻,酸痛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後,電斷 斷層檢查證實有神經根壓迫 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3.08.06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09.05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639232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王建宗於警詢、偵査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影卷㈨第231至235頁、第240至243頁,原審卷㈢第47至50頁)。 2.請領勞件失能蛤付 之相關文件(偵379 3影卷㈨第237至239 頁、第245至247 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影卷㈨第248至265頁)。 12 林俊杰 張明源 陳秀雲 陳秀雲(經北院106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2年8月1日、9月12日、10月17日、11月14日、12月12日、103年1月13日、16日、1月13日、3月13日、4月10日、5月22日、6月19日、7月17日、8月7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陳秀雲確實問診、治療,於102年8月1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腰椎脊髓傷害。 (2).S欄:下腰痛月餘。 (3).O欄:腰椎局部壓痛、無法久坐久站、深層肌腱反射 (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反射。 (4).A欄:疑似腰椎滑脫神經根病。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均未對陳秀雲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2年9月12日病歷0欄加載「蔡佳霖及林建群醫師之檢查報告神經傳導測定(NCV)顯示複合肌肉動作電位(CMAP)檢查數據從4375減少至4169」、於102年10月17日病歷0欄加載電腦斷層(CT)結果、於103年2月13日病歷0欄加載NCV右肢檢查結果、於103年5月22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手術」、於103年6月19日、103年7月17日病歷0欄均加載「拒絕手術、拒絕復健」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陳秀雲於103年8月7日到診,被告於該日病歷診斷欄加載「脊髓滑脫」外,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8.07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脊椎滑脫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病患因長期腰痛併雙腳麻 痛,經神經電生理傳導及肌 電圖及電腦斷層證實有神經 根壓迫 3.病症病史:腰椎脊椎滑脫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8.1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09.16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58532元 5.核定日(月)數:100.00 6.既遂 1.陳秀雲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影卷㈨第204至208頁、第221至225頁,偵10880卷第199頁,原審卷㈢第119至125頁,原審卷㈤第35至45頁、第47至115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影卷㈨第219頁,原審病歷卷第342至357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1卷第223至341頁)。 13 林俊杰 張明源 侯金玉 侯金玉(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1年11月22日、103年3月20日、5月1、22日、6月20日、7月3日日、24日、8月7日、14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侯金玉確實問診、治療,於101年11月22日初診時製作不實病歷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慢性肝炎。 (2).S欄:逐渐加重的虛弱和間歇性的感覺異常兩年多、肢體末端有逐谦加重的麻木、20年多前診斷出有糖尿病、母视有糖尿病史。 (3).O欄:反射減退上雙邊頸椎第5、6節到頸椎第7、8節、腰椎第4節到頸椎第1節。 (4).A欄:疑似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3月20日病歷0欄加載「反射減退上雙邊頸椎第5、6節到頸椎第7、8節、腰椎第4節到頸椎第1節、有肌肉萎縮、無病理異常反射、0000000NCV檢查結果:右橈神經速率50(M/S)振幅72(uV)、右正中神經速率30(M/S)振幅30(uV)、右尺神經速率48(M/S)振幅21(uV、右腓腸神經速率44(M/S)振幅11(uV))」、A欄記載「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糖控制不良」、於103年5月1日病歷診斷欄加載「慢性肝病,未提及酒精性者」、S欄加載「更多疼痛和間接性的刺痛、工作時感覺虛弱、天氣變化時更加敏感」、O欄加載「反射減退上雙邊頸椎第5、6節到頸椎第7、8節、腰椎第4節到頸椎第1節、有肌肉萎縮、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3年7月24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隨治療惡化」、於103年8月7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橈神經速率61(M/S)振幅32(uV)、右正中神經速率33(M/S)振幅17(uV)、右尺神經速率53(M/S)振幅22(uV)、右腓腸神經速率49(M/S)振幅14(uV))」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彌可保METHYCOBAL CAP(維生素B群)膠囊。 3、侯金玉於103年8月14日到診,被告除於該日病歷診斷欄加載「脊髓滑脫」外,即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8.14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控制不良,經神經 傳率證實有神經病變,長期 治療控制不佳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4 左下肢4-4-3;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8.22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0.0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280456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侯金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㈤第367至371頁、第409至410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㈤第373頁、第404至40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㈤第374至403頁反面)。 14 林俊杰 張明源 陳月娥 唐琪翔 唐琪翔(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209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2年12月27日、103年2月20日、3月20日、4月25日、5月22日、6月20日、8月7日、21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並未實問診、治療,於102年12月27日初診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頸神經根病灶。 (2).S欄:兩側下背卸疼痛多月、握物品時左上肢疼痛無力、腳麻木、彎曲伸展受限。 (3).O欄:腰椎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疑似腰椎椎間盤退化性之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上述到診日均未實際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3月2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左下肢檢查顢示:左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為38(M/S)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左脛運動神矬軸突病變、左尺感覺神經病變」、於103年5月22日病歷之S欄加載「病情穩定」、A欄記載「腰椎椎間盤退化性之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於103年8月7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腰椎檢查顯示:腰椎第2-3、3-4神經輕微級椎滑脫、腰椎第2-3至腰椎第5薦椎第1神經輕徵突出、0000000NCV左肢檢查顯示:左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uV)以上、左上肢正中感覺神經速率為47(M/S)、振幅在下限值10(uV)以上、左下肢腓腸威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左手腕隧道症候群、多重脛、橈、尺感覺神經軸突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或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唐琪翔於103年8月21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8.2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及下肢痠麻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層檢 查,證實有神經根壓迫及病 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8.29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0.07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560252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唐琪翔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第230至234頁、第268至270頁,原審卷㈡第325至339頁,原審卷㈤第297至304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偵379 3卷第236頁、第2 64至267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之門診病歷資 料(偵3793卷第2 37至263頁反面)。 15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李志明 李志明(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164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2月27日、3月27日、4月24日、5月21日、6月19日、7月17日、8月14日、28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李志明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2月27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全身性骨關節病、腕隧道徵候群。 (2).S欄:頸部疼痛蔓延至頸椎第5、6、7節年餘、虛弱。 (3).O欄:頸部局部壓痛、無肌肉萎縮、頸椎第5節至第7節深層肌腱反射(DTRS) 無過敏或過遲鈍。 (4).A欄:頸椎放射性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醫囑、衛教、如果有必要則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李志明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3月27日病歷診斷欄加載「尺神經病灶」、O欄加載「頸部局部壓痛、無肌肉萎缩、頸椎第5節至第7節深層肌腱反射(DTRS)無過敏或過遲鈍、X光片顯示:頸椎第4節第5節輕微滑脫:頸椎第4節第5節右側和頸椎第5節第6節之雙側神經孔狹窄:頸椎遭緣有輕微骨贅形成:頸部後方韌帶有鈣化的情況、0000000NCV檢查結果:右橈神經速率53(M/S)振幅32(uV)、右正中神經速準42(M/S)振幅18(uV)、右尺神經速率53(M/S)振幅26(uV)」、於103年4月24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狀況加重、有刺痛感、工作時更加痠痛、天氣變化時會敏感」、於103年5月21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復健或手術」、於103年8月14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顯示:頸椎第2節第3節至頸椎第6節第7節前凸而有輕微壓迫,右側頸椎第5節第6節孔隙縮小、頸椎邊緣有輕度退化性椎間盤疾病、頸椎有輕微的椎間盤突出、椎邊區域無特別發現、右肺頂端有肺氣腫情況、0000000NCV檢查颞示:右橈神經速率56(M/S)振幅37(uV)、右正中神經速準45(M/S)振幅15(uV)、右尺神經速率54(M/S)振幅37(uV)、左橈神經速率56(M/S)振幅44(uV)、左正中神經速率47(M/S)振幅37(uV)、左尺神經速率56(M/S)」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李志明於103年8月28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及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8.28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壓 迫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部疼痛,雙上肢痠麻 無力,經椎部電腦斷層檢查 及神經電生理檢查,證實有 神經根壓迫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壓 迫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9.11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0.0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308000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李志明於警詢、偵査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㈢第139至143頁、第181至183頁,原審卷㈡第78至80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㈢第145頁、第174至177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㈢第146至173頁)。 16 林俊杰 張明源 蘇曉惠 蘇曉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 偵字第3793號、第10530 號、第1088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2年11月28日、12月26日、103年1月23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17日、5月22日、6月19日、8月7日、9月11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蘇曉惠確實問診、治療,於102年11月28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坐骨神經病灶、內側膕神經病灶。 (2).S欄:小腿疼痛達6月、102年3月發生車禍。 (3).O欄:小腿壓痛、左側關節彎曲伸展輕微受限。 (4).A欄:疑似腰椎脊柱及脛骨神經病的腓骨和脛神經病。 (5).P欄:鼓勵控製糖和生活方式的調整。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蘇曉惠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2年12月26日病歷診斷欄加載「神經痛、神經炎及神經根炎」、O欄加載「0000000NCV左下肢檢查顯示:左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左腓、脛神經病變、腰椎第5薦椎第1神經病變」、A欄記載「疑似腓神經和脛神經病及腰椎椎間盤突出」、於103年3月2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MRI腰椎檢查顯示:腰椎退化、骨贅形成、腰椎第4-5輕微突出及硬囊膜缩進致左腰椎第5神經根輕微窄縮」、於103年8月7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顯示:左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左腓、脛運動神經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或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蘇曉惠於103年9月11日到診,被告於病歷之診斷欄加載「腰椎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外,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9.1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下肢痠漲無力,經 神經電生理及影響檢查,證 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4.失能部位:右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5-5-5;右下肢4-4-4 6.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7.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8.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3.09.1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0.0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38472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蘇曉惠於警詢及偵査之供述(偵3793卷㈦第140至143頁、第173至176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㈦第167至172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㈦第145至166頁)。 17 林俊杰 張明源 許志明 許志明(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889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2年12月19日、103年2月13日、3月20日、4月17日、5月22日、6月26日、7月25日、8月21日、9月18日9月25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確實問診、治療,於102年12月19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2).S欄:四肢末梢麻木逾1年、糖尿病史逾4年。 (3).O欄:四肢感覺減退、肌肉萎縮、左肩壓痛。 (4).A欄:疑似相關糖尿病多發神經病變、肩關節夾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許志明進行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2年12月26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左肢檢査顯示:左上肢橈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為14(uV)、左上肢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分別為43、42(M/S)、振幅為7.6、2.7(uV)、左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為35(M/S)、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左肢多重神經病變,包含腕隧道症候群、尺感覺神經及橈神經病變」、於103年9月18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査顯示:左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下限值15、8.5(uV)以上、左上肢正中感覺神經速率分別為43(M/S)、振幅載下限值15(uV)以上、左下肢腓腸神經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左手隧道症候群、感覺運動神經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均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許志明於103年9月25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9.25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病併肢體痠麻無 力,經多次規則追踪及神經 電生理檢查,證實有神經病 變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3 左下肢4-4-4;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9.26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0.1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466400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許志明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㈧第83至86頁、第118至120頁,原審卷㈡第228至232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㈧第88頁、第113至117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㈧第89至112頁反面)。 18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張淳茹 張淳茹(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889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2年5月23日、7月11日、8月8日、9月5日、10月3、31日、11月28日、12月27日、103年3月20日、4月16日、5月15日、6月19日、7月24日、8月28日,10月2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張淳茹確實問診、治療,於102年5月23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腕隧道症候群。 (2).S欄:四肢末梢麻木年逾、糖尿病史10年。 (3).O欄:兩側頸椎第5-6、第7-8及腰椎第4、薦椎第1神經反射減退、肌肉萎縮、無病理特徵。 (4).A欄:疑似糖尿病多發神經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均未對張淳茹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2年7月11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左上肢及右下肢檢查顯示:左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左手腕隧道症候群、左尺運動神經病變、右腓神經腰骶部神經根病」、於102年10月3日診斷欄加載「關節痛、肩部」、於103年1月23日病歷0欄加載「肌 力 情 況 :左上肢右上肢4-4-4左下肢5-5-5右下肢5-5-5、失能評估:2、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uV)以上、右上肢正中感覺神經速率為37(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10(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右手腕隧道症候群、輕微尺運動神經軸突病變」、於103年6月19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uV)以上、右上肢正中感覺神經速率為34(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10(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右手腕隧道症候群」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張淳茹於103年10月2日到診,被告於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左肢檢查顯示:左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uV)以上、左上肢正中感覺神經速率為36(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10(uV)以上、左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左肢多發性神經病變,包含左手腕隧道症候群、輕微脛神經病變」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10.02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病,經神經電生理 檢查為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 變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4-4-4;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10.06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1.18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243808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張淳茹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第58至62頁、第116至118頁,原審卷㈡第228至232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第64至67頁、第100至101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第68至99頁反面、第102至115頁反面)。 19 林俊杰 張明源 賴國坤 賴國坤(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2月13日、3月20日、4月17日、5月22日、6月26日、7月25日、8月21日、9月18日、10月1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賴國坤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2月13日初診時之病歷不實記: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腕隧道症候群。 (2).S欄:四肢末梢麻木1年、2年前診斷出糖尿病、父親患有糖尿病。 (3).O欄:右手肌肉萎縮、糖尿病引起右尺神經多發性神經病變、無病理異常反應。 (4).A欄:與糖尿病尺骨神經病相關的多發性神經病。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均未對賴國坤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3月2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結果:右橈神經速率45(M/S)振幅67(uV)、右正中感覺神經速率40(M/S)振幅17(uV)、右尺神經速率27(M/S)振幅44(uV)、右腓腸感覺神經速率38(M/S)振幅9(uV)」、於103年4月17日病歷0欄加載「右手肌肉萎縮、糖尿病引起右尺神經多發性神經病變、無病理性異常反應」、於103年8月21日病歷0欄記載「麻木、虛弱和疼痛症狀,隨治療好轉穩定、因經濟因素拒絕復健及更換工作」、於103年9月18日病歷0欄加載「右手肌肉萎縮、糖尿病引起右尺神經多發性神經病變、無病理性異常反應、0000000NCV檢查結果:右橈神經速率56(M/S)振幅30.5(uV)、右正中感覺神經速率45(M/S)振幅20(uV)、右尺神經速率23(M/S)振幅19.9(uV)、右腓腸感覺神經速率33(M/S)振幅5.7(uV)」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賴國坤於103年10月2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10.16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病,經治療仍有肢 體麻痛,經神經電生理檢查 仍有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4-4-4;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1.21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1.04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193600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賴國坤於警詢及偵査之供述(偵3793卷㈧第2至5頁、第41至4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㈧第7至8頁、第36至39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㈧第9至35頁)。 20 林俊杰 張明源 許美香 許美香(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2月13日、3月20日、4月17日、5月22日、6月26日、7月25、8月21日、9月18日10月1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許美香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2月13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全身性骨關節病、有睡眠障礙。 (2).S欄:頸部疼痛放射至左側頸部第5、6、7節達數月。 (3).O欄:頸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 (DTRS)活動活躍、無肌肉萎縮。 (4).A欄:頸部神經根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許美香實質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3月20日病歷0欄加載「NCV檢查顯示尺神經正中運動正常、肌電圖(EMG)顯示具有正常的插入活動,有輕度至中度的多相波,持續時間長,振幅增加。結論是相容性感覺中位神經病疊加中度頸椎多發性神經根病」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許美香於103年10月2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10.16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間盤突出併頸神經根 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疼痛,雙手麻痛無 力,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 層檢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間盤突出併頸神經根 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4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3.01.22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2.0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63600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許美香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他5056影卷㈠第235至240頁、第257至262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㈠第99至115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3卷第239至397頁)。 21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葉京忠 葉京忠(經北院106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2年10月17日、11月14日、12月12日、103年1月9日、2月6日、3月6日、4月3日、5月1日、5月15日、6月13日、7月1日、8月8日、9月4日、10月17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葉京忠問診、治療,於102年10月17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 (2).S欄:四肢末梢逐漸加重的麻木達5年。 (3).O欄:無肌肉萎縮、頸椎第5、6、7節深層肌腱反射(DTRS)過於低下、無病理反射。 (4).A欄:疑似糖尿病相關頸椎椎間盤多發性神經病脊隨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葉京忠實際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2年11月14日病歷0欄加載「X光片顯示腰椎第2、3節、頸椎笫5節有輕微的沾黏,邊緣有骨贅形成,後頸韌帶鈣化,0000000NCV檢查結果:右橈神經速率63(M/S)振幅73(uV)、右正中感覺神經速率47(M/S)振幅58(uV)、右尺神經速率53(M/S)振幅45(uV)、右腓腸感覺神經速率47(M/S)振幅19(uV)」、於102年12月12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核磁共振造影結果為腰椎有退化性椎間盤症狀,頸椎第5節第6節有椎間空間狹小、頸椎第2、3節到頸椎第6、7節的椎間盤突出,造成頸椎第3節第4節到頸椎第6節第7節的神經索壓迫、腰椎的神經索正常、頸椎的連結處是正常的、頸椎的區直是正常的」、於103年1月9日病歷上加載「拒絕手術」、於103年2月6日病歷上加載「拒絕藥物」、於103年3月6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復健」、於103年5月1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結果:右橈神經速率68(M/S)振幅67(uV)、右正中感覺神經速率45(M/S)振幅33(uV)、右尺神經速率54(M/S)振幅45(uV)、左橈神經速率56(M/S)振幅54(uV)、左正中感覺神經速率48(M/S)振幅38(uV)、左尺神經速率56(M/S)振幅31(uV)」、於103年5月15日病歷0欄載明「勞工失能殘障鑑定內容」、診斷欄加載「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腕隧道症候群」、於103年8月8日病歷0欄記載「麻木和疼痛隨治療好轉改善」、O欄加載「無肌肉萎縮、頸椎第5、6、7節深層肌腱反射(DTRS)過於低下、無病理反射」、於103年9月4日病歷0欄記載「麻木、虛弱和疼痛症狀,隨治療好轉改善、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和復建」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葉京忠於103年10月2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10.17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部疼痛,雙上肢麻痛 無力,經頸椎核磁共振及神 經電生理檢查,證實有神經 根壓迫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1.23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1.0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556054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葉京忠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影卷㈨第271至277頁、第323至327頁,原審卷㈤第277至279頁、第297至304頁,原審卷㈦第119至146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偵379 3影卷㈨第279頁、 第308至312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影卷㈨第280至307頁,原審卷㈣第111至125頁)。 22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毛智玲 李秀鳳 李秀鳳(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4月18日、5月29日、6月27日、7月24日、8月21日、9月25日、10月16日、10月21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李秀鳳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4月18日初診即製作不實病歷: (1).診斷欄:腰痛、全身性骨關節病、腰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 (2).S欄:右下腰背痛達12周。 (3).O欄:右背部,左上背部的局部壓痛。 (4).A欄:椎間盤退變性神經病變或腰椎頸椎病伴神經根病、左肩支肌腱炎、腰椎滑脫。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定期運動,適當的舉重技巧、亞歷山大技術。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李秀鳳進行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5月29日病歷診斷欄加載「頸神經根病灶、腰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O欄加載神經傳導測定(NCV)判讀、於103年10月16日病歷上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李秀鳳於103年10月21日到診,被告於該日病歷診斷欄加載「脊椎滑脫症」外,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10.2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滑脫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經腰椎電腦斷層 及神經電生理檢查,證實有 神經根壓迫病變,經長期治 療仍無效果 3.病症病史:腰椎滑脫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1.22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0.31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629948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李秀風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㈥第215至219頁、第247至248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㈥第242至246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㈥第221至241頁)。 23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傅祝耀 傅祝耀(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1466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3月28日、5月8日、6月13日、7月17日、8月15日、9月19日、10月16日、21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傅祝耀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3月28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神經根病灶、腰椎椎間盤疾患。 (2).S欄:四肢麻木逾3月。 (3).O欄:腰椎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無感覺受損、無病理反射。 (4).A欄:腰椎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傅祝耀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5月8日病歷0欄加載「病症加重」、O欄加載「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右側慢性下頸部及腰部及薦椎第1神經病變」、於103年6月13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穩定」、於103年10月16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上肢檢查呈:頸推第2-3神經至第5-6神經突出壓迫脊椎、窄縮右頸椎苐5-6神經孔、0000000NCV上肢檢查呈:右上肢橈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15(uV)以上、右上肢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分別為40、47(M/S)、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0、8.5(uV)以上、左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準分别為45、47、22(M/S)、振幅分別為15、10、8.5(uV)以上、上肢多重神經病變、雙手腕隧道症候群、左尺神經病變、輕微橈神經病變、右尺感覺神經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傅祝耀於103年10月21日到診,被告林俊杰除於該日病歷診斷欄加載「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10.2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壓 迫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部疼痛,經神經電生 理及電腦斷層檢查,證實有 神經根壓迫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壓 迫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01.23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1.06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643852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傅祝耀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㈥第129至132頁、第163至165頁,原審卷㈢第47至50頁,原審卷㈣第28至3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㈥第134至134-1頁、第157至160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㈥第135至156頁) 24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黃秋菊 黃秋菊(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160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4月11日、5月21日、6月20日、7月17日、8月15日、9月18日、10月16日、10月23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黃秋菊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4月11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2).S欄:放射到右側頸椎第5節第6節第7節的疼痛年餘。 (3).O欄:頸椎局部壓痛、頸椎第5節第6節第7節深層肌腱反射(DTRS)減退、無肌肉萎縮、雙邊都有提門耳式徵兆。 (4).A欄:頸椎神經根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未對黃秋菊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5月21日病歷診斷欄加載「腕隧道症候群、神經痛、神經炎及神經根炎」、O欄加載「X光片顯示頸椎第4節第5節、頸椎第5節第6節有輕微的椎間空間縮窄,但沒有神經孔狹窄、0000000NCV檢查結果:右橈神經速率71(m/s)振幅56(uV)、右正中神經速率:55(m/s)振幅117(uV)、右尺神經速率54(m/s)振幅119(uV)」、於103年6月20日病歷0欄加載「頸椎局部壓痛、頸椎第5節第6節第7節深層肌腱反射(DTRS)減退、無肌肉萎縮、雙邊都有提門耳式徵兆」、於103年8月15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狀况隨治療改善、穩定」、於103年9月18日病歷0欄加載「更多麻木和刺痛感、工作時感覺更痠痛、天氣變化時,更加敏感、 無法平順工作、拒絕手術」、於103年10月16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無造彩劑電瀾斷層造影顯示:頸椎有退化性惟間盤症狀,並在頸椎第5節第6節有輕微的椎間空間縮窄、頸椎第2節笫3節至頸椎第5節第6節的椎間盤有輕微突出造成脊椎錐體的輕微壓迫、椎體的突出位置是正常的、椎旁區域無特殊發現、0000000NCV檢查結果:右橈神經速率63(m/s)振幅54(uV)、右正中神經速率58(m/s)振幅90(uV)、右尺神經速率59(m/s)振幅114(uV)」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黃秋菊於103年10月23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交予黃秋菊。 一、開立日期:103.10.23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部疼痛併上肢痠麻無 力,經電腦斷層及神經電生 理檢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3-4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11.03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1.11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643852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黃秋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㈥第168至丨71頁、第211至212頁,原審卷㈡第325至339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㈥第173頁、第197至200頁、第210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㈥第174至196頁反面)。 25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董鑑輝 董鑑輝(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889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4月16日、5月29日、6月12日、7月11日、8月15日、9月18日、10月9日、10月23日,10月30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董鑑輝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4月16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髄病變、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痛。 (2).S欄:腰部疼痛2年餘、睡眠障礙與起床時虛弱、有負重經驗、腿麻、跛行。 (3).O欄: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 (DTRS)活動力低下、無肌肉萎縮、薦椎第1神經根有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腰椎椎間盤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均未對董鑑輝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5月29日病歷0欄加載「10I30502NCV檢查節果右腓腸神經速率40(m/s)振幅9 (uV)」、於103年6月12日病歷0欄加載「工作時持續有刺痛感」、O欄加載「X光片顯示腰椎有輕微的骨贅,腰椎第4節第5節椎間空間狹窄、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力低下、無肌肉萎縮、薦椎第1神經根有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3年7月11日病歷0欄加載「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力低下、無肌肉萎縮、薦椎第1神經根有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3年9月18日病歷0欄加載「有更嚴重的痠痛及刺痛、在工作時更加痠痛、天氣變化時會敏感、無法平順工作、拒絕手術」、於103年10月9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無造彩制電腦斷層造彩顯示:腰椎有輕微的退化性椎間盤症狀、腰椎第4節第5節有第1級的滑脫、腰椎笫3節第4節到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輕微的惟間盤突出,並在神經孔有輕微壓迫、左側腰椎第4節第5節有異常增加影像,需要進一步評估左側腰椎第4節神經根的壓迫狀况、10I30929NCV檢查結果:右腓腸神經速率44(m/s)振幅25(uV)、左腓腸神經速率39(m/s)」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董鑑輝於103年10月30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10.30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下肢痠痛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電腦斷 層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11.0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1.1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417252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董鑑輝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㈥第2至4頁、第44至45頁,原審卷㈡第228至232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㈥第6至12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㈥第17至41頁反面)。 26 林俊杰 張明源 毛智玲 黃麗玉 黃麗玉(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4月25日、5月29日、6月27日、7月24日、8月28日、9月26日、10月30日、11月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黃麗玉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4月25日初診時,製作不實病歷: (1).診斷欄:頸神經根病灶。 (2).S欄:兩側上肢麻木達12個月。 (3).O欄:頸部上半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無感覺受損、無病理反射。。 (4).A欄:頸椎椎間盤退變性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黃麗玉進行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5月29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15(uV)以上、右頸椎第7節輕微神經病變」、於103年6月27日病歷診斷欄加載「神經痛、神經炎及神經根炎」、於103年7月24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穩定」、於第6次就診之103年9月26日病歷診斷欄加載「神經性耳聾」、S欄加載「病症加重」、於103年10月3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檢查呈:頸椎第3-4節至第6-7節椎間盤突出,壓迫右頸椎第5-6節、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正中、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係10、8.5、15(uV)以上、輕微右正中及尺運動神經軸突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黃麗玉於103年11月6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11.06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部疼痛及上肢痠麻無 力,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 層檢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 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11.14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3.12.16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11-38項 3.失能等級:9級 4.核發金額:196000元 5.核定日(月)數:280.00 6.既遂 1.黃麗玉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㈤第118至121頁、第146至148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㈤第123至12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㈤第129至144頁反面)。 27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莊樹春 莊樹春(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889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到診日:103年4月25日、6月12日、7月10日、8月7日、9月5日、10月2日、10月30日、11月25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莊樹春進行問診、治療,於103年4月25日初診時製作不實病歷: (1).診斷欄:全身性骨關節病、頸神經根病灶、腰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 (2).S欄:左上肢麻木疼痛逾3月、下背兩側疼痛超過6個月、微跛、翻轉彎屈伸展受限。 (3).O欄:左肩及背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左頸椎第5-6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感覺受損、無肌肉萎縮、無病理反射。 (4).A欄:腰椎及胸椎椎間盤退變性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莊樹春進行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103年6月12日病歷0欄加載「病症加重」、O欄加載「0000000NCV左肢檢查顯示:左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為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均正常、左下頸部及腰部神經病變」、於103年10月2日病歷上加載拒絕手術、於103年10月3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檢查結果:頸椎退化、骨刺形成、頸椎第5-6節、第6-7節椎間盤窄縮、頸椎第3-4節至第6-7節椎間盤突出,壓迫及窄縮頸推第5-6節、第6-7節神經孔、0000000NCV雙上肢檢查顯示:本右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為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為下限值15、8.5(uV)以上,均正常、右上肢正中神經速率46(M/S)、振幅為下限值10(uV)以上、左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為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為下限值15、10、8.5(uV)以上,均正常、上肢多重神經病變,包含腕隧道症候群、尺神經軸突病變、根據目前資料無法判斷左側頸部神經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莊樹春於103年12月25日到診,被告除於病歷上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外,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11.25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退化性疾病併神經根病 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痛合併雙上肢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層檢 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退化性疾病併神經根病 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4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12.03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1.12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38520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莊樹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㈣第132至135頁、第211至213頁,原審卷㈡第75至77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偵379 3卷㈣第137至144 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㈣第152至209頁)。 28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王世輝 張洺豪 張洺豪(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6月12日、7月3日、7月31日、8月28日、9月25日、10月23日、11月20日、12月18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莊樹春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6月12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神經根病灶、腰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神經痛、神經炎及神經根炎。 (2).S欄:無法久站年餘、復健無效。 (3).O欄:腰椎有椎間盤突出、產生壓迫、左側頸椎第3節第4節、左側頸椎第4節第5節、雙側頸椎第5節第6節,雙側頸椎第6節第7節亦有神經孔突出情況、腰椎第4節第5節椎間盤突出,雙邊腰椎第5節神經根有輕微壓迫。 (4).A欄:腰椎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無。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張洺豪確實問診、治療,並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7月3日病歷0欄加載「雙邊均有提内耳氏徵象、下肢深層肌腱反射(DTRS)減退、0000000NCV檢查顯示:左橈神經速準65(M/S)振幅81(uV)、正中神經速率52(M/S)振幅41(uV)、左尺神經速率56(M/S)振幅28(uV)、左腓腸神經速率49(M/S)振幅14(uV)」、於103年7月31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和疼痛在治療後仍時好時壞」、O欄加載「腰椎有椎間盤突出、產生壓迫、左側頸椎第3節第4節、左側頸椎第4節第5節、雙側頸椎第5節第6節,雙側頸椎第6節第7節亦有神經孔突出情況、腰椎第4節第5節椎間盤突出,雙邊腰椎第5節神經根有輕微壓迫、雙邊均有提内耳氏徵象、下肢深層肌腱反射(DTRS)減退、0000000NCV檢查顯示:左橈神經速準65(M/S)振幅81(uV)、正中神經速率52(M/S)振幅41(uV)、左尺神經速率56(M/S)振幅28(uV)、左腓腸神經速率49(M/S)振幅14(uV)」、於第4次就診之103年8月28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和疼痛在治療後有所改善、穩定」、於103年9月25日病歷0欄加載「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張洺豪於103年12月18日到診,被告除於病歷上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12.18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椎或上肢痠麻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層檢 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4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12.2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1.12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22200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張洺豪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第2至6頁、第81至8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第8頁、第85至94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第9至80頁)。 29 林俊杰 張明源 藍素蘭 吳宗霖 吳宗霖(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889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2年9月5日、11月7日、12月5日、103年1月2日、2月13日、3月27日、103年4月25日、5月2日、24日、6月27日、7月25日、10月9日、11月13日、12月11日、12月18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吳宗霖確實問診、治療,於102年9月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 (2).S欄:右側上肢頸椎第5、6、7節神經痛達1年。 (3).O欄:頸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 (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右腰椎第5-6-7神經覺受損。 (4).A欄:疑似頸椎椎間盤突出暨神經根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吳宗霖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2年11月7日病歷診斷欄加載「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O欄加載「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下頸部右上肢神經病變、0000000MRI頸椎檢查顯示:頸椎笫3-4至第7-胸椎第1椎關節黏速退化致壓迫頸椎第3-4至5-6神經、窄縮右頸椎第4-5神經孔」、於103年10月9日病歷上記載拒絕手術、於103年11月13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結果: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右上肢多重感覺運動神經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吳宗霖於103年12月18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交予吳宗霖。 一、開立日期:103.12.18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痛,上肢痠痛無力, 經電神經生理及電腦斷層檢 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2.10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2.12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444400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吳宗霖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第]81至185頁、第222至223頁,原審卷㈡第228至232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第217至221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第187至216頁反面)。 30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馮斯正 馮斯正(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1466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6月19日、7月31日、8月28日、9月25日、10月23日、11月20日、12月18日、12月23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馮斯正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6月19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全身性骨關節病、頸椎關節退化,未伴有脊髓病變。 (2).S欄:下背部左右兩邊疼痛達1年。 (3).O欄:腰部局部壓痛。 (4).A欄:脊柱滑脫神經根脊髓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馮斯正進行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103年7月31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報告檢查結果」、於103年8月28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復健」、於103年10月23日病歷0欄記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2月18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於103年12月18日病歷0欄記載「解釋病情暨報告NCV檢查內容」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適於風濕性關節炎、骨關節炎、關節炎、經痛之利菲炎LEFENINE FC TAB膜衣錠。 3、馮斯正於103年12月23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CAP(維生素B1、B6、B12)、適於風濕性關節炎、骨關節炎、關節炎、經痛之利菲炎LEFENINE FC TAB膜衣錠,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12.23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椎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雙下肢痠麻無 力,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電 腦斷層證實有椎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4.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5.失能部位:雙下肢 6.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7.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8.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9.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10.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 些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 須協助) 一、申請日:103.12.2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1.12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588148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馮斯正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他5056影卷㈠第127至130頁、第142至144頁,原審卷㈡第66至68頁,原審卷㈣第28至3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㈡第1至1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1卷第359至569頁)。 31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王世輝 王世輝(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161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6月5日、7月3日、7月31日、8月28日、9月25日、10月23日、11月20日、12月18日,12月23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王世輝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6月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全身性骨關節病。 (2).S欄:左下背疼痛達數年。 (3).O欄:腰部局部壓痛、左膝、左手肘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左腰椎第5薦椎第1神經感覺受損、無病理反射。 (4).A欄:腰椎脊柱滑脫併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未對王世輝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7月3日病歷0欄加載「翻譯報告內容用藥副作用、0000000NCV左下肢檢查顯示:左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左腰椎第5薦椎第1神經病變」、於103年8月28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復健及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3年10月23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2月18日病歷0欄加載「l031203CT腰椎檢查顯示:腰椎第5薦椎第1椎間盤窄縮、腰椎第4-5、腰椎第5薦椎第1椎間突出夾擠神經孔、輕黴壓迫右薦椎笫1神經根、0000000NCV左下肢檢查顯示:左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輕微脛神經病變(去髓鞘)」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適於風濕性關節炎、骨關節炎、關節炎、經痛之利菲炎LEFENINE FC TAB膜衣錠。 3、王世輝於103年12月23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適於風濕性關節炎、骨關節炎、關節炎、經痛之利菲炎LEFENINE FC TAB膜衣錠,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12.23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下肢酸麻,經神 經電生理及電斷斷層檢查, 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3.12.2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1.07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387200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王世輝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影卷㈨第330至334頁、第380至383頁、第385頁,原審卷㈢第47至50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影卷㈨第376至379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影卷㈨第336至375頁)。 32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邱創新 邱創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4月3日、5月7日、6月5日、7月4日、8月1日、8月29日、9月26日、10月23日、11月20日、12月18日,104年1月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邱創新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4月3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全身性骨關節病、腕隧道症候群。 (2).S欄:左下背部痛。 (3).O欄:左肩左腰局部壓痛、左側深層肌腱反射(DTRS)減少、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有提內耳式徵象。 (4).A欄:腰椎及頸椎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邱創新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5月7日病歷0欄加載「X光片顯示腰椎邊緣有骨贅、腰椎側彎、頸椎韌帶鈣化、0000000NCV左肢NCV檢查顯示:左橈神經速準59(M/S)振幅32(uV)、左正中神經速率52(M/S)振幅6(uV)、左尺神經速率51(M/S)」、於103年6月5日病歷0欄加載「主訴有更多麻木、刺痛感、工作時更加疼痛虛弱」、O欄加載「左肩左腰局部壓痛、左側深層肌腱反射(DTRS)減少、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有提內耳式徵象」、於103年8月1日病歷0欄加載「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及復健」、於103年11月20日病歷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顯示結果、103年11月1日左肢NCV檢查結果及解釋病情、使用藥副作用」、於103年12月18日病歷0欄加載「與冷天有關的間接性麻木」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素生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邱創新於104年1月6日到場,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1.06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部疼痛併雙上肢痠麻 無力,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 斷層檢查,證實有神經根病 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4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1.08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2.17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11-38項 3.失能等級:9級 4.核發金額:324800元 5.核定日(月)數:280.00 6.既遂 1.邱創新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㈧第519至523頁、第571至57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㈧第526頁、第567至570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㈧第527至566頁反面)。 33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余富城 余富城(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889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6月20日、8月7日、9月4日、9月30日、10月31日、11月28日、12月25日、104年1月8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余富城問診、治療,於103年6月20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2).S欄:四肢末梢麻木多年、背部疼痛、糖尿病史。 (3).O欄:兩侧頸椎第5-6節、薦椎第4感覺退化、肌肉萎縮、無病理特徵。 (4).A欄:與糖尿病相關之多發神經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開就診日均未對余富城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8月7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肢檢查結果:右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為下限值15、8.5(uV)以上、右上肢正中感受神經速率47(M/S)、振福為下限值10(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準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右手腕隧道症候群、輕微尺感覺神經軸突病變」、於103年9月4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穩定、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3年9月30日病歷上記載「研讀報告」於103年11月28日病歷診斷欄加載「慢性肝病,未提及酒精性者」、於103年12月25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為下限值15、10、8.5(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多重神經病變,包含右正中神經軸突病變,尺及腓腸感覺神經軸突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彌可保METHYCOBAL CAP(維生素B群)膠囊。 3、余富城於104年1月6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彌可保METHYCOBAL CAP(維生素B群)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證書。 一、開立日期:104.01.08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病,抱怨肢體酸麻 無力,經神經電生理檢查證 實有多發性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4-4-4;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1.09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1.28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643852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余富城於警詢、偵査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第277至281頁、第307至310頁,原審卷㈡第228至232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第283頁、第303至306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第284至302頁反面)。 34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林進漢 林進漢(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1466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7月15日、8月21、9月18日、10月16日、11月13日、12月11日、104年1月15、22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林進漢進行問診、治療,於103年7月1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腕遂道徵候群、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 (2).S欄:四肢麻木3月餘、曾在亞東醫院動過頸椎椎間盤手術、腰部疼痛月餘、有負重經驗、腿麻。 (3).O欄: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四肢皆有、無肌肉萎縮、雙邊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感覺障礙、無病理性異常反射、有提門耳式徵兆。 (4).A欄:頸椎和腰腰椎滑脫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開日期,均未對林進漢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8月21日病歷0欄加載「X光片顯示頸椎、腰椎有退化性關節症狀、有骨贅生成、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橈神經速率59(M/S)振幅64(uV)、右正中神經速率50(M/S)振幅45(uV)、右尺神經速率57(M/S)振幅50(uV)、右腓腸神經速率53(M/S)振幅14(uV)」、於103年9月18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和疼痛症狀,隨治療好轉、穩定、因經濟因素拒絕復健或更換工作內容」、O欄加載「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四肢皆有、無肌肉萎縮、雙邊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感覺障礙、無病理性異常反射、有提門耳式徵兆」、於103年10月16日病歷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1月13日病歷上記載「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2月11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和虛弱及腰部疼痛症狀,隨治療惡化、因經濟因素無法更換工作內容」、於104年1月15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顯示:腰椎有退化性症狀、脊索曲線較不明顯、腰椎錐體有小縮進,可能是薛門氏節點、腰椎第3節第4節、腰椎第4節第5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椎間盤有前凸,雙邊腰椎第4節、雙邊腰椎第5節、右側薦椎第1節的神經根末端有遭壓迫、椎旁區域沒有特別發現0000000NCV檢査結果:右腓腸神經速率42(m/s)振福22.7(uV)」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林進漢於104年1月22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1.22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腰椎神經病變併神經根病 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下肢痠麻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層檢 查確實為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腰椎神經病變併神經根病 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1.26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2.26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488400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林進漢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㈥第251至253頁、第310至312頁,原審卷㈢第47至50頁,原審卷㈣第28至3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㈥第255至256頁、第306至309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㈥第257至305頁)。 35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曾培焜 曾培焜(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889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1月16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17日、5月15日、6月13日、7月10日、8月7日、9月4日、10月2日、11月27日、12月25日,104年1月27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林俊杰未對曾培焜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1月16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全身性骨關節病。 (2).S欄:脖子至頸部第5、6、7節疼痛達2個月、手臂疼痛。 (3).O欄:頸部局部壓痛、無肌肉萎縮、深層肌腱反射(DTRS)右側頸椎第5節至第7節右側活動減少。 (4).A欄:頸椎神經根病變、右腕隧道症候群。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上述日期均未對曾培焜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2月20日病歷0欄加載「頸部局部壓痛、無肌肉萎縮、深層肌腱反射(DTRS)右側頸椎第5節至第7節右側活動減少、0000000右肢NCV檢查顯示:右橈神經速準56(M/S)振幅20(uV)、右正中神經速率46(M/S)振幅22(uV)、右尺神經速率46(M/S)」、於103年3月20日病歷之S欄加載「異常的刺痛間歇出現、吹冷風會敏感、沒有時間復建」、於103年7月1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橈神經速準85(M/S)振幅63(uV)、右正中神經速率85(M/S)振幅54(uV)、右尺神經速率76(M/S)振幅56(uV)、左橈神經速率72(M/S)振幅53(uV)、左正中神經速率56(M/S)振幅56(uV)、左尺神經速率72(M/S)」、於103年8月7日病歷上加載「解釋報告NCV檢查內容」、於103年9月4日病歷上加載「拒絕復健及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3年10月2日病歷上加載「沒有新投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0月30日病歷上加載「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1月27日病歷0欄加載「10311右肢NCV檢查顯示:右橈神經速準45(M/S)振幅61(uV)、右正中神經速率46(M/S)振幅98(uV)、右尺神經速率50(M/S)振幅53(uV)」、於103年12月25日病歷加載「沒有新投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曾培焜於104年1月27日到診,被告林俊杰在病歷0欄記載「脊椎側彎神經根病變、右腕隧道症候群」外,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1.27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病變併多發性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痛併上肢痠麻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層檢 查證實有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病變併多發性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2.02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3.27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曾培焜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㈢第81至85頁、第135至136頁,原審卷㈡第225至227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㈢第87頁、第132至134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㈢第88至131頁)。 36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葉奉政 葉奉政(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889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就診日期:103年7月11日、8月21日、9月18日、10月17日、11月13日、12月11日、104年1月15日、2月3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葉奉政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7月11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神經根病灶、腕隧道徵候群、腰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神經痛、神經炎及神經根炎。 (2).S欄:右側腰部上方麻木年餘、鎖骨經斷裂、腰部疼痛月餘、有負重經驗、雙邊腿麻、跛行、無法久坐久站下背部兩邊疼痛。 (3).O欄:肩部、頸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無肌肉萎縮、右側頸椎第5節至7節有感覺障礙、無病理性異常反射、右側有提門耳氏徵象。 (4).A欄:頸椎和腰椎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對葉奉政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8月21日病歷0欄加載「X光片顯示後頸軔帶鈣化、頸椎第5節第6節有輕微的椎間狹窄,邊緣有骨贅形成、腰椎邊緣有骨贅形成、0000000NCV檢查結果右橈神經速率:66(m/s)振幅44(uV)、右正中祌經速率47(m/s)振幅50(uV)、右尺神經速率50(m/s)振幅14(uV)、右腓腸神經速率56(m/s)振幅22(uV)」、A欄記載「頸椎和腰椎神經根病變」、於103年9月18日病歷0欄記載「麻木和疼痛隨治療好轉穩定、因經濟原因拒絕復健或更換工作」、於103年10月17日病歷0欄記載「麻木和疼痛隨治療好轉」、於103年12月11日病歷0欄記載「麻木/虛弱、下肢與頸部、腰部的疼痛症狀隨治療惡化、因經濟原因無法更換工、拒絕復健」、O欄加載「肩部、頭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無肌肉萎縮、右側頸椎第5節至7節有感覺障礙、無病理性異常反射、右側有提門耳氏徵象」、於104年1月15日病歷0欄記載「腰部的疼痛、虛弱」、O欄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顯示:腰椎有退化性症狀,邊緣有突起、頸椎第5節薦椎第1節椎間盤有輕微突出,造成雙邊薦椎第1節神經根的輕微壓迫、椎旁區域無特殊發現、0000000NCV檢查節右腓腸神經速率48(m/s)振幅17.2(uV)」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葉奉政於104年2月3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2.03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退化性病變併神經根病 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下肢痠痛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電腦斷 層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退化性病變併神經根病 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2.09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2.1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322652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葉奉政於警詢、偵査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㈥第48至52頁、第85至86頁,原審卷㈡第228至232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㈥第54頁、第80至84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㈥第55至79頁反面)。 37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徐贊桀 徐贊桀(經北院106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8月15日、9月18日、10月16日、11月13日、12月11日、104年1月16日、2月16日、4月24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徐贊桀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8月1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神經根病灶、腕隧道徵候群。 (2).S欄:頸椎第5、6、7節疼痛達3年。 (3).O欄:頸部局部壓痛、無肌肉萎縮、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兩側頸椎第5-6節神經感覺障礙。 (4).A欄:頸椎椎間盤退變性神經根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開就診日期均未對徐贊桀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103年9月18日病歷診斷欄加載「神經痛、神經炎及神經根炎、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及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及使用藥副作用、0欄記載神經傳導測定(NCV)檢查、於103年10月16日病歷上S欄記載「病情穩定」、O欄加載「沒有新投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1月13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投訴、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2月11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及使用藥物副作用」、於104年1月16日病歷0欄記載「頸部上肢疼痛麻木」、O欄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及使用藥物副作用」、於104年2月16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檢查顯示:頸椎第2-3至5-7神經突出、輕微壓迫、頸椎體正常、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祌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輕微正中感覺神經軸突病變、下頸部右手臂多發性神經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徐贊桀於104年2月24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2.24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部疼痛併上肢痠麻無 力,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電 腦斷層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3.0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4.09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38544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徐贊桀於警詢、偵査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㈤第296至299頁、第329至330頁,原審卷㈡第325至339頁,原審卷的第119至146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㈤第301頁、第325至32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之門診病歷資 料(偵3793卷㈤第3 03至324頁)。 38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謝鑫 謝鑫(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889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3月28日、5月21日、6月20日、7月17日、8月15日、9月19日、10月30日、11月28日、104年1月29日、2月26日、3月2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謝鑫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3月28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腕隧道症候群。 (2).S欄:四肢末端有隱約麻木月餘、糖屎病史兩年以上。 (3).O欄:腰部局部壓痛、四肢反射減少、無肌肉萎縮、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對謝鑫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5月21日病歷0欄加載「更加麻木、有刺痛感、工作時更加痠痛」、O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結果:右橈神經速率56(m/s)振幅58(uV)、右正中神經速率37(m/s)振幅:38(uV)、右尺神經速率47(m/s)振幅73(uV)、右腓腸神經速率46(m/s)振幅13(uV)」、於103年8月15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已隨治療而改善」、O欄加載「腰部局部壓痛、四肢反射減少、無肌肉萎縮、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4年1月29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虛弱和四肢的疼痛隨治療後惡化、因經濟原因無法更換工作内容、拒絕復建」、於104年2月26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結果:右橈神經速率59(m/s)振幅38(uV)、右正中神經速率34(m/s)振幅19(uV)、右尺神經速率54(m/s)振幅18(uV)、右腓腸神經速率54(m/s)振幅73(uV)」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謝鑫於104年3月2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3.02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病併四肢痠麻無 力,經多次神經傳導檢查證 實有多發性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4 左下肢4-4-3;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3.0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3.24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444400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謝鑫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㈤第155至158頁、第189至190頁,原審卷㈡第228至232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㈤第159頁、第177至179頁、第185至18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之門診病歷資 料(偵3793卷㈤第1 60至183頁)。 39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林美蘭 林美蘭(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7月25日、9月11日、10月16日、11月13日、12月18日、104年1月15日、2月12日、3月5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林美蘭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7月2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下背左右兩邊痛達1年。 (3).O欄:腰椎區域,大腿區域的局部壓痛。 (4).A欄:腰椎椎間盤退變性神經根病變、骨質疏鬆症。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對林美蘭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9月11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内容及使用藥物副作用」、於103年10月16日、103年12月18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投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11月15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林美蘭於104年3月2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3.03.05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下肢痠麻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層檢 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3.09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3.2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535348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林美蘭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他5056影卷㈠第264至269頁、第279至284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㈠第119至130頁、他5056影卷㈠第275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3卷第1059至1169頁)。 40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曾慶隆 曾慶隆(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1466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 一、病歷記載日期:103年7月11日、8月14日、9月12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30日、104年1月29日、3月5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曾慶隆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3月28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椎椎間盤疾患。 (2).S欄:左腰部疼痛年餘、雙腿麻、無法久坐和站、有笑/咳嗽加重的疼痛。 (3).O欄:腰部及左膝局部壓痛、腰椎及左膝蓋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 (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腰椎第5神經根、薦椎第1神經根感覺障礙、無病理反射。 (4).A欄:腰椎脊柱滑脫和脊柱神經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開診日日期均未對曾慶隆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8月14日病歷0欄加載「X光片顯示腰椎有退化性關節症狀、邊緣有骨贅形成、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腓腸神經速率43(M/S)振幅9(uV)」、於103年12月04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虛弱及疼痛治療後仍存在、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O欄加載「腰部及左膝局部壓痛、腰椎及左膝蓋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腰椎第5神經根、薦椎第1神經根感覺障礙、無病理反射」、於103年12月3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顯示:胸椎有退化症狀、腰椎第4節到第5節薦椎第1節的椎間盤突出而壓迫椎間孔、雙邊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之神經根末端與雙邊腰椎第5節神經根的神經孔、腰椎對準位置正常、在左側骨盆腎臟處有3.8公分的軟組織、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腓腸祌經速率49(M/S)振幅16(uV)、開立前次藥物、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4年1月29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曾慶隆於104年3月5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3.05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腰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雙下肢痠痛無 力,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電 腦斷層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腰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3.11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5.01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曾慶隆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㈧第263至267頁、第340至342頁,原審卷㈡第63至65頁,原審卷㈣第28至3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㈧第271至272頁、第330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㈧第273至329頁反面)。 41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胡利明 胡利明(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1月23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17日、 5月15日、6月13日、7月11日、8月7日、9月4日、10月23日、11月27日、12月25日、104年1月22日、2月12日、3月9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胡利明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1月23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腕隧道症候群。 (2).S欄:下背痛擴及到右邊達1年。 (3).O欄:腰椎和臀大肌的局部發炎。 (4).A欄:無。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開到診日均未對胡利明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2月20日病歷診斷欄加載「全身性骨關節病」、O欄加載0000000神經傳導測定(NCV)檢查結果、於103年3月20日病歷0欄加載「異常刺痛間歇出現、吹冷風時會敏感」、於103年5月15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感覺加重、拒絕手術」、於103年6月13日病歷診斷欄加載「神經性耳聾」、於103年8月7日病歷加載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結果、於103年9月4日病歷0欄加載「右腰頸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反射、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3年12月2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穩定、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1月27日病歷0欄加載「NCV正常」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胡利明於104年3月5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3.09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腕隧道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手腕疼痛合併痠麻無 力,經放射檢查及神經電生 理檢查證實有神經壓迫病變 3.病症病史:腕隧道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左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4;右上肢5-5-5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3.17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4.15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胡利明於警詢及偵 查之供述(偵3793 卷㈢第243至247 頁、第325至327 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偵379 3卷㈢第250頁、第3 20至324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之門診病歷資 料(偵3793卷㈢第2 51至319頁反面)。 42 林俊杰 張明源 蔡良益 張財拓 張財拓(張財峯)(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1月9日、2月13日、3月13日、4月10日、5月8日、6月5日、7月3日、31日、8月28日、9月25日、10月23日、11月20日、12月4日、104年1月8日、2月12日、3月12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張財拓進行問診、治療,於103年1月9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下背部疼痛、腳痠麻、跛行、不能久站或久坐、大笑或咳嗽疼痛會加重、影響睡眠。 (3).O欄:腰不及觝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腰椎神經根病變及脊柱側彎。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未對張財拓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2月13日病歷0欄加載加載「運動神經傳導檢查顯示:延長右脛神經遠端潛期、感覺神經傳導測定(NCV)檢查顯示:正常潛期及誘發測試神經幅度、F波神經功能檢查顯示:遠端潛期在預估值内、神經功能檢查-H反射檢查顯示:無明顯變化、針極肌電圖檢查(EMG)顯示:休息時無自發性活動,右側腰椎第3節及薦椎第1節軸突性神經根病變顯著、腰部脊椎側彎、腰椎第3節及薦椎裂口、腰椎第2至3節向後滑移顯著、增加右薦髂關節骼骨軟硬化,建議參酌臨床情形以排除僵直性脊椎炎」、於103年3月13日病歷上記載S欄加載「背部及臀部疼痛仍舊顯著、易無力麻木、疼痛」、O欄加載「组織抗原配合試驗-人類白血球抗原第二型(D):陰性、血液陳降速度(E.S.R.):正常、類風濕關節炎檢驗:除性」、於103年4月10日病歷上記載S欄加載「背部及四肢疼痛無力」、於103年5月8日病歷上記載S欄加載「更多麻木、緊張、工作時酸痛無力、對於天氣變化敏感」、於103年6月5日病歷上記載S欄加載「麻木、如未服藥易緊張、時酸痛無力、對於天氣變化敏感」、於103年7月31日病歷上記載S欄加載「麻木、疼痛」、O欄加載「腰部及抵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缩、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3年8月28日病歷上記載S欄加載「藥物治療改 善麻木及疼痛、拒絕復健」、O欄加載「感覺神經傳導測定(NCV)檢查顯示:腰椎第3至4節半脊椎畸形、左側第5節至腰椎至第1節薦椎間盤突出壓迫腰椎第5節神經根」、於103年9月25日病歷上記載S欄加載「藥物治療改 善麻木及疼痛、拒絕復健」、於103年10月23日、103年12月4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投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解釋報告內容」、於103年11月20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於104年1月8日病歷0欄加載「更多麻木酸痛、冬天時腳部明顯」、於104年2月12日病歷、O欄加載「運動神經傅導檢査顯示:輕微減緩腓骨複合運動動作電位幅度、感覺神經傳導測定(NCV)檢查顯示:感覺神經反應電位正常、F波神經功能檢查顯示:遠端潛期超越腓骨及脛骨神經F波預估值、左腓骨轴突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張財拓於104年3月12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3.12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腰椎神經根病 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下肢酸麻無力疼 痛,經電腦斷層檢查證實有 神經根壓迫、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腰椎神經根病 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3.17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6.10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張財峯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影卷㈡第264至268頁、第279至280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偵379 3影卷㈡第270至275 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2卷第219至401頁)。 43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吳秀霞 吳秀霞(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8月26日、年9月25日、10月23日、11月13日、12月9日、104年1月6日、2月3日、3月12日、3月19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吳秀霞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8月26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全身性骨關節病。 (2).S欄:四肢末梢麻木年餘、糖尿病史3年。 (3).O欄:兩側頸椎第5-6節、第7-8節及腰椎第4節、薦椎第1節神經反射減退、肌肉萎縮、無病理特徵。 (4).A欄: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腰椎椎間盤退變性神經根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吳秀霞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9月25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左肢檢查為:左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均正常、左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均正常左側腓運動神經軸突病變」、使用藥副作用、於103年10月23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1月6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2月3日病歷0欄加載「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4年3月12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彌可保METHYCOBAL CAP(維生素B群)膠囊。 3、吳秀霞於104年3月9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彌可保METHYCOBAL CAP(維生素B群)膠囊。 一、開立日期:104.03.19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病,經神經電生理 檢查證實有多發性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左上肢、左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3.24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4.16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吳秀霞於警詢及偵査之供述(偵3793卷㈣第219至223頁、第265至267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㈣第227頁、第261至264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㈣第228至260頁反面)。 44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姚惠敏 姚惠敏(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160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7月15日、8月21日、9月18日、10月16日、11月13日、12月11日、104年1月13日、2月16日、3月26日、3月30日、3月2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姚惠敏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7月1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腕隧道徵候群。 (2).S欄:頸部疼痛輻射至頸椎第第5、6、7節達3月、手部於睡眠時麻木。 (3).O欄:頸部局部壓痛、頸椎第5、6、7節深層肌腱反射(DTRS)均有、無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 (4).A欄:腕隧道徵候群引起之頸椎神經根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對姚惠敏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8月21日病歷、診斷欄加載「頸椎關節退化,未伴有脊髓病變」、O欄加載「X光片顯示頸椎有退化性關節炎,並有輕微骨贅形成、頸椎第3節第4節椎間空間縮窄、後頸韌帶鈣化、頸椎曲度較小、0000000NCV檢查為:左橈神經速率67(M/S)振幅89(uV)、左正中神經速率26(M/S)振幅8(uV)、左尺神經速率60(M/S)振幅69(uV)、右橈神經速率71(M/S)振幅124(uV)、右正中神經速率35(M/S)振幅51(uV)、右尺神經速率54(M/S)振幅51(uV)」、於103年9月18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狀況隨治療改善穩定」、O欄加載「頸部局部壓痛、頸椎第5、6、7節深層肌腱反射(DTRS)均有、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於104年2月16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狀況隨治療改善穩定」、於103年10月16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1月13日、同年12月11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主訴」、於104年1月13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的投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2月16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4年3月26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顯示結果及神經傳導測定(NCV)判讀」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 3、姚惠敏於104年3月30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3.30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痛併雙上肢麻痛無 力,經電腦層及神經電生理 檢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4.07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4.17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308000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姚惠敏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㈥第89至92頁、第124至126頁,原審卷㈡第325至339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㈥第94頁、第119至123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㈥第95至118頁反面)。 45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黃麒麟 黃麒麟(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7月25日、月11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4、30日、104年1月29日、104年2月26日、3月26日、4月9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黃麒麟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7月2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神經根病灶、頸椎關節退化,未伴有脊髓病變、腕隧道徵候群。 (2).S欄:右頸椎第5、6、7節疼痛達數年。 (3).O欄:左頭部局部壓痛伸展受限、無肌肉萎縮,深層肌腱反射(DTRS)頸椎第5-6-7節減少、頸椎第5-6節覺遲鈍。 (4).A欄:頸椎椎間盤突出病神經根病變、不排除腕隧道症候群。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對黃麒麟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之103年9月11日病歷診斷欄加載「慢性肝病,未提及酒精性者、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提及」、O欄加載「0000000NCV、EMG雙上肢檢查顯示:上肢橈感覺神經速率下限值均為50(M/S)以上、振幅下限值15(uV)以上、右上肢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分別係42、43(M/S)、振幅分別係下限值10、8.5(uV)以上、左上肢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分別係35、42(M/S)、振幅分別係下限值10、8.5(uV)以上、頸部神經病變、雙手腕隧道症候群」、於103年10月9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穩定」、O欄加載「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1月6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2月4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3年12月30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1月29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檢查顯示:頸椎椎間盤退化,形成邊緣性骨刺、頸椎第4-5節至第6-7節椎間盤窄縮、頸椎第2-3節至第6-7節椎間盤突出、形成骨刺、壓迫並窄縮、頸椎第3-4節至第6-7節、0000000NCV雙上肢檢查顯示:左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為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為下限值15、8.5(uV)以上、左上肢正中感覺神經速率40(M/S)、振幅為下限值10(uV)以上、右上肢橈感覺神經速率為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為下限值15(uV)以上、右上肢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為45(M/S)、振幅分別係下限值10、8.5(uV)以上、雙上肢多重神經病變,包含雙手腕隧道症候群、右尺感覺祌經病變,左尺感覺神」、於104年2月26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於104年3月26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黃麒麟於104年4月9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4.09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病變併椎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痛並雙上肢麻痛無 力,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 層檢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病變併椎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4.16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5.29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43800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黃麒麟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㈣第2至5頁、第54至56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㈣第7至10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㈣第11至53頁反面)。 46 林俊杰 張明源 蔡良益 白文同 白文同(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3年1月16日、2月13日、3月13日、4月10日、5月8日、6月5日、7月3、31日、8月28日、9月25日、10月23日、11月20日、12月4日、104年1月8日、104年2月12日、3月12日、4月9日、4月1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白文同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1月16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下背痛1年、腳痠麻、跛行、不能久站或久坐、大或嗽嗽疼痛會加遽。 (3).O欄: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椎空間縮窄、腰椎第1至2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脫水及突出、硬脹囊壓迫、雙邊椎間孔衝擊、腰椎第5節及右薦椎第1節神經根壓。 (4).A欄:腰椎椎間盤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白文同進行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2月13日病歷0欄加載「針極肌電圖檢查(EMG)檢查顯示:採樣肌肉無自發性活動例如類動波動、正常週期」、於103年3月13日病歷0欄加載「持續藥物治療」、於103年4月10日病歷0欄加載「背部及四肢疼痛、無力」、O欄加載「持續藥物治療」、於103年5月8日病歷0欄加載「更多麻木、緊張、工作時酸痛無力、對於天氣變化敏感、拒絕手術」、於103年6月5日病歷0欄加載「更多麻木、緊張、工作時酸痛無力、對於天氣變化敏感」、於103年7月3日病歷0欄加載「更多麻木、緊張、工作時酸痛無力、對於天氣變化敏感」、O欄加載「根據症狀評估電學 或神經成像」、於103年7月31日病歷0欄加載「藥物治療改善麻木及疼痛」、O欄加載「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易常反射、椎空間縮窄、腰椎第1至2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脫水及突出、硬脹囊壓迫、雙邊椎間孔衝擊、腰椎第5節及右薦椎第1節神經根壓」、於103年8月28日病歷0欄加載「藥物治療改善麻木及疼痛、拒絕復健」、O欄加載「解釋報告內容、用藥副作用、記載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3年9月25日病歷0欄加載「藥物治療改善麻木及疼痛、拒絕復健」、於103年10月23日、同年12月14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1月20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於104年1月8日病歷0欄加載「即使服用藥物雙腳仍麻木無力、拒絕復健」、O欄加載「解釋報告內容、用藥副作用」、於104年2月12日病歷0欄加載「感覺神經傳導測定(NCV)檢查顯示:腕隧道症候群、尺骨感覺神經軸突病變」、於104年3月12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報告內容、用藥副作用」、於104年4月9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拿藥諮詢」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白文同於104年4月16日到診,被告未實質問診,除於病歷斷欄加載「腕隧道症候群」外,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書。 一、開立日期:104.04.16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椎神經根病 變、腕隧道症候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四肢麻痛,經核 磁共振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 查證實有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椎神經根病 變、腕隧道症候病變 4.失能部位:右上肢、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4-4-4 左下肢4-4-4;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4.16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5.20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白文同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他5056影卷㈡第1至4頁、第13至14頁、第16頁,偵3793影卷㈡第231至235頁、第243至245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法務 部廉政署證據資料 卷㈠第73至79頁、 法務部廉政署證據 資料卷㈢第14至18 頁,偵3793影卷㈡ 第241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之門診病歷資 料(原審病歷0-2卷 第403至601頁)。 47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潘素貞 潘素貞(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9月5日、10月16日、11月13日、12月11日、104年1月13日、2月10日、3月19日、4月1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潘素貞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9月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椎狹窄、頸神經根病灶、腕隧道症候群、腰椎椎間盤疾患。 (2).S欄:四肢麻木達3個月、無力、兩側下背疼痛逾6個月、跛行。 (3).O欄:頸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正常、無肌肉萎縮、兩側腰椎第5-6薦椎笫1節感覺受損、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腰椎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對潘素貞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10月16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右側下頸部、腰部、薦椎第1神經病變」、於103年12月11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於104年3月19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檢查顯示:頸椎第5-6椎間盤突出、骨贅生成、致神經孔輕黴縮進、0000000NCV左上肢檢查顯示:左上技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左正中運動神經軸突病變、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潘素貞於104年4月16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4.16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痛及雙上肢痠麻無 力,經電腦斷層及神經電生 理檢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4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4.20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5.19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潘素貞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㈧第345至350頁、第389至390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㈧第352頁,第384至387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㈧第353至383頁)。 48 林俊杰 張明源 陳月娥 鄭淑惠 鄭淑惠(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3月13日、4月17日、5月15日、6月13日、8月21日、9月25日、10月30日、11月27日、104年1月13日、3月12日、4月10、20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鄭淑惠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3月13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全身性關節病。 (2).S欄:右肢麻木達3個月、虛弱、睡眠問題、背痛超過3越、有負重經驗。 (3).O欄: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力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缩、無感覺障礙、無病理性異常反射。 (4).A欄:腰椎及頸椎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對鄭淑惠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4月17日病歷0欄加載「X光片顯示頸椎與腰椎有退化性關節症狀、邊緣有骨贅生成、頸椎第5節第6節、第6節笫7節有第1級的滑脫、頸椎第3節第4節-第4節第5節、腰椎第3節第4節有第1級的後傾;右側頸椎第3節到第6節、左側頸椎第3節到笫4節椎間孔狹小、腰惟第5節薦椎第1節有椎問空間狹小、0000000NCV檢查結果:左腓腸神經速率53(m/s)振幅8(uV)」、於103年5月15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刺痛更加嚴重、工作時感到痠痛、天氣變化時會敏感」、於103年8月21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隨治療好轉穩定、因經濟因素拒絕復健及更換工作」、於103年10月3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断層造影顯示:腰椎有退化性椎間盤症狀,且腰椎第3節第4節、腰椎第4節第5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椎間空間狹小情況、腰椎第3節第4節有第1級的滑脫、腰椎第5節薦椎第1級則有第1級的後傾、腰椎第3節第4節有左突情況,壓迫到椎間孔與左側腰椎第3節神經根之神經孔、腰椎第4節第5節有右突情況,壓迫到椎間孔與右側腰椎第4節神經根之神經孔、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後突情況,壓迫到椎間孔與左側薦椎笫1節神經根之神經孔、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雙邊神經孔狹小、骨贅生成中、0000000NCV檢查结果左腓腸神經速率50(m/s)」、於103年11月27日、104年4月10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鄭淑惠於104年4月20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4.20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腰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雙下肢痠麻無 力,經電腦斷層及神經電生 理檢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腰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4.22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5.28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66600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鄭淑惠於警詢及偵査之供述(偵3793卷㈧第214至217頁、第259至261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㈧A)第219頁、第254至25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㈧第220至253頁反面)。 49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黃麗媚 黃麗媚(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4月17日、5月15日、6月12日、7月10日、8月7日、9月5日、10月3日、11月27日、12月25日、104年1月22日、2月10日、3月19日、4月21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黃麗媚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4月17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右下背痛達1年、有負重經驗、腳麻、跛行、腿麻、無法久站或久坐。 (3).O欄:右邊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 (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右腰椎第5神經根、薦椎第1神經根感覺遲鈍。 (4).A欄:腰椎椎間盤退變性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未對黃麗媚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5月15日病歷0欄加載「工作時出現更多的麻木不適、對天氣變化敏感」、O欄加載「陳俊安醫師檢查檢果發現腰椎輕度脊柱側彎、指示右腓骨運動性軸索病變」、A欄記載「腓骨和脛骨神經根病變」、於103年6月12日病歷0欄加載「工作時出現更多的麻木不適、對天氣變化敏感」、O欄加載「陳俊安醫師檢查檢果發現腰椎輕度脊柱側彎、指示右腓骨運動性軸索病變」、於103年8月7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和疼痛經藥物治療後有改善,穩定」、於103年11月27日病歷0欄加載「腰及腿的麻木和疼痛經藥物治療後惡化,因經濟因素無法更換工作、拒絕復健」、於103年12月25日病歷0欄加載「椎體的輕度扁平和凹陷、脊柱內包括硬膜囊和脊柱神經根在外觀上是正常的、感覺神經反應電位(SNAPs)正常、F反應:F波延遲不超過F估計。NCV檢查結果,腓骨軸突病變、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1月22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内容NCV檢查結果:椎體輕度扁平化和凹陷、脊柱內內容物包括硬膜囊和脊柱神經根的外觀正常、脊柱旁區域無明顯發現。結論:NCV檢查結果:腓骨軸突病變」、A欄記載「右側腓神經根病變」、於104年2月10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3月19日病歷0欄加載「家屬拿藥/諮詢」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黃麗媚於104年4月21日到診,被告除於病歷上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行動不便家屬拿藥/諮詢外,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4.2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下背疼痛,經電腦斷層 發現有椎體扁平變化,經神 經電生理檢查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右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5-5-5;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4.24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5.28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38544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黃麗媚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他5056影卷㈠第301至306頁、第324至326頁、第328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㈠第148至161頁,他5056影卷㈠第30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3卷第601至799頁)。 50 林俊杰 張明源 藍素蘭 李潣茜 李潣茜(經北院107年度簡字第160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2月14日、3月27日、4月24日、5月22日、6月26日、7月24日、8月21日、9月25日、10月30日、11月27日、12月18日、104年1月22日、4月10、24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李潣茜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2月14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腕隧道症候群。 (2).S欄:右側腰痛5年多、有負重經驗、腿麻、跛行、無法久站或久坐。 (3).O欄:腰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不足、無肌肉萎縮、有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腰椎脊柱炎、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對李潣茜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3月27日病歷0欄加載「X光片顯示腰椎有退化性關節症及輕微側彎、骨贅生成中、腰椎第3節第4節第5節有椎間盤縮窄、0000000NCV查顯示:右橈神經速率57(M/S)振幅49(uV)、右正中神經速率54(M/S)振幅94(uV)、右尺神經速率61(M/S)振幅77(uV)、右腓腸神經速準47(M/S)振幅28(uV)」、於103年4月24日病歷0欄加載「更多疼痛與刺痛、工作時更加痠麻、天氣變化時會敏感」、O欄加載「腰部、臀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利不足、無肌肉萎縮、有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3年5月22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手術」、於103年7月24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隨治療後惡化」、O欄加載「腰部、臀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利不足、無肌肉萎縮、有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3年8月21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隨治療後穩定好轉」、於103年9月25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隨治療後穩定好轉、因經濟因素拒絕復建或更換工作」、O欄加載「腰部、臀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利不足、無肌肉萎縮、有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4年1月22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隨治療後惡化、因經濟因素無法更換工作」、於104年4月1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彩顯示:腰椎邊緣有退化性椎間盤症狀、腰椎第3節第4節邊緣並有突起、胸椎第12節到腰椎第2節的錐體有輕微前契行情況、腰椎有輕微的薛門式結點、腰椎第3節第4節至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的椎間盤有突出,造成硬囊膜、左側腰椎第3節第4節神經根神經孔及左側薦椎第1節神經根遠端的壓迫、腰椎沒有僵直情況」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治療關節炎及痛風等之痛立安Aceo Retard Cap.長效膠囊。 3、李潣茜於104年4月24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治療關節炎及痛風等之痛立安Aceo Retard Cap.長效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4.24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椎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下肢痠痛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電腦斷 層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椎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5-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4.29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5.28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0202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李濶茜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㈥第343至347頁、第376至377頁,原審卷㈡第325至339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㈥第371至375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㈥第349至370頁反面)。 51 林俊杰 張明源 詹于慧 詹于慧(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3月18日、5月1、29日、6月26日、7月24日、8月21日、9月18日、10月30日、104年1月20日、3月5日、4月24、30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詹于慧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3月18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2).S欄:四肢有逐漸惡化的麻木達2年、5年前診斷出有糖尿病。 (3).O欄:雙邊頸椎第5節頸椎第6節、頸椎第7節第8節、腰椎第4節薦椎第1節深層肌薦反射(DTRS)活動力不足、有肌肉萎縮、無病理反射。 (4).A欄: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對詹于慧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5月1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神經傳導測定(NCV)檢查結果、於103年5月29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隨治療穩定」、O欄加載「雙邊頸椎第5節頸椎第6節、頸椎第7節第8節、腰椎第4節薦椎第1節深層肌薦反射(DTRS)活動力不足、有肌肉萎縮、無病理反射」、於103年8月21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3年10月30日病歷0欄加載「NCV檢查顯示:左橈神經速率59(M/S)振幅54(uV)、左正中神經速率55(M/S)振幅106(uV)、左尺神經速率51(M/S)振幅81(uV)、左腓腸神經速率42(M/S)振幅(uV))」、於104年1月20日、同年3月5日病歷0欄均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4月24日病歷0欄加載「神經傳導測定(NCV)檢查結果判讀」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彌可保METHYCOBAL CAP(維生素B群)膠囊及維妥力VYTORIN TAB高血脂藥。 3、詹于慧於104年4月30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4.30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病併有肢體麻手無 力,經神經電生理檢查證實 有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4 左下肢4-4-4;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5.06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6.11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詹于慧於警詢及偵査之供述(偵3793卷㈥第380至383頁、第425至427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㈥第385頁、第418至421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㈥第386至417頁反面)。 52 林俊杰 張明源 陳月娥 吳玉花 吳玉花(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3月27日、5月15日、6月12日、7月18日、8月29日、9月25日、104年1月12日、3月12日、4月10、24日、5月7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吳玉花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3月27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腰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全身性骨關節病。 (2).S欄:四肢麻木年餘、無力、睡眠障礙、下背痛年餘。 (3).O欄:頸椎及腰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缩、無感覺障礙、無病理反射。 (4).A欄:腰椎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吳玉花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5月15日病歷0欄加載「頸椎退化、骨赘形成、笫4至6節頰椎椎間孔夾擠、腰椎退化、骨贅形成、運動神經傳導、感覺神經傳導、F波神經功能檢查顯示:正常判讀、針極肌電圖檢查(EMG)及感覺神經傳導測定(NCV)顯示:下景椎右上肢神經病變、腰椎左下肢神經病變」、於103年6月12日病歷0欄加載「更多麻 木、緊張、工作時酸痛無力、對天氣變化敏感、拒絕手術」、於103年8月29日病歷0欄加載「藥物治療無法改善麻木疼痛」、O欄加載「頸椎及腰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缩、無感覺障礙、無病理反射」、於103年9月25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4年1月12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投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4月24日病歷0欄加載「頸部關節黏連、頭椎壓迫、頸椎椎間孔退化、頸椎第4節層骨瘤、F波神經功能檢查:右尺神經F波潛期超越預估值、感覺神經傳導測定(NCV)顯示:右正中感覺神經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吳玉花於104年5月7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5.07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痛併上肢酸麻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電腦斷 層證實有神經根壓迫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5.12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6.12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1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吳玉花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影卷㈡第415至418頁、第426至428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影卷㈡第420至424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2卷第741至831頁)。 53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林俊卿 林俊卿(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10月9日、30日、12月18日、104年1月13日、2月10日、3月9日、4月9日、5月4日、14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林俊卿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10月9日第1次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全身性骨關節病。 (2).S欄:四肢麻木達2年、糖尿病史3年。 (3).O欄:頭椎第5-6節、第7-8節、腰椎第4節、薦椎第1節反射減退、肌肉萎縮、無病理特徵。 (4).A欄:多發性神經纖維網狀增生合併頸髓壓迫(脊髓病)。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對林俊卿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10月3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感覺神經速率為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為15(uV)以上、右上肢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分別為44、40(M/S)、振幅分別為下限值10、8.5(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右多發性感覺運動神經病變」、於103年11月21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穩定」、於104年1月13日、104年2月10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投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3月9日病歷診斷欄加載「慢性肝病,未提及酒精性者」及S欄加載「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4年4月9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於104年4月9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感覺神經速率為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為15(uV)以上、右上肢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分別為46、49(M/S)、振幅分別為下限值10、8.5(uV)以上、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右多發性感覺運動神經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彌可保METHYCOBAL CAP(維生素B群)膠囊。 3、林俊卿於104年5月14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彌可保METHYCOBAL CAP(維生素B群)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5.14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病併肢體痠麻無 力,經神經傳導檢查多次, 證實有神經多發性病變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5.22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7.09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69600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林俊卿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㈣第59至62頁、第129至130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㈣第123至12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㈣第64至122頁反面)。 54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丁萬芳 丁萬芳(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6月13日、7月17日、8月22日、9月19日、10月17日、11月14日、12月12日、104年1月22日、2月9日、3月23日、4月30日、5月21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丁萬芳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6月13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後腰部疼痛月餘、有負重超過20公斤經驗。 (3).O欄:腰椎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感覺障礙、無肌肉萎缩、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腰椎椎間盤退變性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均未對丁萬芳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7月17日病歷0欄加載「腰椎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感覺障礙、無肌肉萎缩、無病理異常反射、腰椎及周圍有退化性症狀、骨贅形成、腰椎第4節第5節輕微滑脫、EMG顯示抽樣肌肉無自發性活動,並有多向波在左側腓腸肌、左側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椎側肌」、於103年8月22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隨治療改善穩定」、於103年11月14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隨治療後仍存在」、於104年1月22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於104年2月9日病歷0欄均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3月23日病歷0欄加載「右側麻木/虛弱、下肢到腰部的疼痛隨治療後惡化、因經濟原因,無法更換工作内容」、於104年4月30日病歷0欄均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丁萬芳於104年5月21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5.2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肢體麻酸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電腦斷 層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5.26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8.27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丁萬芳於警詢及偵査之供述(偵3793影卷㈡第140至144頁、第155至157頁、第159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㈣第6至12頁,偵3793影卷㈡第16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1卷第571至673頁)。 55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葉日茂 葉日茂(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1月23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16日、5月15日、6月13日、7月11日、8月7日、10月17日、11月14日、12月11日、104年1月8日、2月5日、3月5日、4月2日、4月30日、5月28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葉日茂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1月23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左下背痛達數月、無法久坐久站。 (3).O欄:腰部和頸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上下之活動不足、無肌肉萎縮、頸椎第7節第8節和腰椎第5節、薦骨第1截感覺障礙、無病理反射。 (4).A欄:疑似頸椎及腰椎椎間盤突出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對葉日茂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內容病歷:除於103年2月20日病歷0欄加載「腰椎第5節脊椎裂、腰椎第5節至薦椎第1節腰椎滑脫、腰椎第5節至薦椎第1節磁盤空間變窄、頸椎第5節至第6節椎間盤間隙變窄與邊緣骨贅形成。運動神經傳導檢查顯示:延長遠端潛伏期並降低了左中神經的複合肌肉動作電位(CMAP)幅度、左側正中神經上的感覺神經反應電位(SNAPs)遠端潛期延長和傳導速度減慢、正常F波大於估計F波、針極肌電圖檢查(EMG)顯示:採樣肌肉無自發活動、在左頸椎第5節、腰椎第5節至薦椎第1節椎旁肌上觀察到一些多相波。結論:左肢NCV/ EMG顯示為薦椎第1截輕度下頸神經根病伴腕管綜合症」、A欄記載「頸椎及腰椎椎間盤突出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於103年3月20日病歷0欄加載「疼痛和感覺異常間歇性發作疼痛,冷風敏感」、於103年5月15日病歷0欄加載「作時出現更多麻木感,針腳感,酸痛無力,對天氣變化敏感」、於103年6月13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感更加惡化、椎間盤突出更加惡化」、於103年7月11日病歷0欄加載「疼痛仍然存在」、於103年8月7日病歷0欄加載「雙側腰椎第5節骨折(椎體滑脫)、腰椎第5節及薦椎第1節的1級脊椎滑脫、脊椎病和退行性椎間盤疾病顯示為邊緣雜散形成,磁盤從腰椎第3節第4節膨脹到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導致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雙側椎間孔撞擊、F波延遲不超過F估計。NCV檢查左腕管綜合症、用藥副作用」、於103年10月17日病歷0欄加載「疼痛隨藥物治療好轉、穩定」、於103年12月11日病歷0欄記載「即使經治療,頸部仍有麻木/虛弱。因經濟因素不能更換工作、拒絕復健、上肢抓力較弱,日常生活的部分需要幫助」、於104年1月8日病歷0欄加載「伴有邊緣骨贅形成的頸椎病、椎間盤狹窄、頸椎第3節第4節、第4節第5節、第5節第6節椎間盤顯示輕度後凸、骨贅輕度撞擊右頸椎第3節第4節及第5節第6節雙側神經孔、左正中神經感覺神經反應電位(SNAPs)傳導速度較慢、F波潛伏期不超過F估計。NCV檢查結果為左腕管綜合症和左顱骨綜合症軸突病變」、於104年2月5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3月5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行動不便家屬拿藥/諮詢」、於104年4月2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拿藥/諮詢」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葉日茂於104年5月28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5.28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痛併肢體痠麻無力, 經電腦斷層及神經電生理檢 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4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6.02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7.09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葉日茂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他5056影卷㈠第147至154頁、第182至187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㈠第162至186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3卷第801至1057頁)。 56 林俊杰 張明源 陳月娥 陳盈臻 陳盈臻(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2月6日、3月20日、4月17日、5月月15日、6月13日、7月18日、8月7日、9月25日、10月30日、104年1月12日、3月12日、4月9日、5月14日、6月2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陳盈臻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2月6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全身性骨關節病、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10年前右上肢和左腿刺痛、頸部疼痛、左腳酸痛、跛行。 (3).O欄:頸椎及左腰部局部壓痛、左膝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力低下、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性異常反射、右側有提門耳式徵兆。 (4).A欄:頸椎及腰椎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陳盈臻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3月20日病歷0欄O欄加載「神經傳導測定(NCV)之檢查結果」、於103年4月17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復健」、於103年5月15日病歷0欄記載「拒絕手術」、於103年7月18日病歷診斷欄加載「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於103年8月7日病歷0欄記載「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顯示結果」、於103年9月25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隨治療穩定好轉、因經濟因素拒絕復建或更換工作」、於103年10月30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3月12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虛弱和雙上肢、頸部及腰部的疼痛症狀隨治療惡化、因經濟因素拒絕復建或更換工作」、O欄「頸椎及左腰部局部壓痛、左膝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力低下、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性異常反射、右側有提門耳式徵兆」、於104年5月14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結果為右橈神經速率67(M/S)振幅67(uV)、右正中神經速率34(M/S)振幅26(uV)、右尺神經速率58(M/S)振幅27(uV)、左橈神經速率60(M/S)振幅48(uV)、左正中神經速率44(M/S)振幅58(uV)、左尺神經速率608(M/S)振幅50(uV)」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陳盈臻於104年6月2日到診,被告除於病歷診斷欄加載「腕隧道徵候群」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6.02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腕隧道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手指麻木無力,經神經 電生理檢查證實有遠端神經 病變 3.病症病史:腕隧道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4;右上肢5-5-4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6.03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7.0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陳盈臻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㈧第163至168頁、第209至211頁)。 2.請頜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㈢第30至34頁,偵3793卷㈧第203至20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㈧第170至202頁)。 57 林俊杰 張明源 陳有進 陳有進(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2月6日、3月20日、4月17日、5月15日、6月13日、7月24日、8月7日、9月25日、10月30日、104年1月12日、3月12日、4月9日、5月14日、6月2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陳有進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2月6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後腰部疼痛月餘、有負重經驗。 (3).O欄:左膝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力不足、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左腰頸椎椎間盤退變性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陳有進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3月20日病歷0欄加載「腰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左側腓總神經和脛神經的複合運動動作電位(CMAPs)遠端潛期(distallaetncy)過久、左側腓腸神經的感覺神經反應電位(SNAPs)遠端潛期過久、振幅變小、在柚樣神經中正常的F波比預計的更多、雙邊的H反射沒有明顯的差異、EMG顯示抽樣肌肉無自發性活動,並有多向波在左側薦椎第5節薦椎第1節椎側肌、腓腸肌」、於103年4月17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虛弱、拒絕復健」、於103年5月15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狀況加重、有刺痛感、工作時更加痠痛、天氣變化時會敏感」、於103年10月30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已隨治療而改善穩定、拒絕復徤或更換工作内容、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1月12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3月12日病歷0欄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5月14日病歷0欄加載「雙邊下肢虛弱/麻木、疼痛及腰部的疼痛隨治療後惡化、因經濟原因,無法更換工作」、O欄加載「左膝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力不足、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4年5月14日病歷0欄加載「運動:複合運動動作電位振幅過小、感覺:感覺神經反應電位正常、F反應:F波的延遲不會超過預期」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陳有進於104年6月2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6.02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病變併椎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下肢麻無力,經 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層檢查 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病變併椎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6.0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7.08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陳有進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影卷㈡第360至364頁、第370至371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㈢第35至39頁,偵3793影卷㈡第17頁、第367頁反面)。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2卷第937至1163頁)。 58 林俊杰 張明源 林卉姍 林卉姍(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5月22日、7月18日、9月25日、10月30日、11月27日、104年1月13日、3月12日、4月10日、5月14日、6月2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於林卉姍於103年5月22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2).S欄:四肢麻木。 (3).O欄:左右側反射減弱、無肌肉萎縮、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林卉姍確實問診、治療,而述日期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7月18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結果:左上肢橈神經速率60(M/S)、左上中神經速率58(M/S)」、於103年9月25日病歷0欄記載「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3年10月30日、103年11月27日、104年1月13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3月12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於104年5月14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結果:左橈神經速率69(M/S)振幅105(uV)、左正中神經速率59(M/S)振幅114(uV)、左尺神經速率64(M/S)幅110(uV)」外,其餘各次病歷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林卉姍於104年6月2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效果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6.02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病經神經傳導檢查 有多發性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4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6.10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7.08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40200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林卉珊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㈧第127至130頁、第160至161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㈢第40至44頁,偵3793卷㈧第154至159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㈧第132至153頁反面)。 59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何秋梅 何秋梅(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6月5日、7月10日、8月7日、9月5日、10月3、31日、11月27日、12月25日、104年1月22日、2月12日、3月19日、4月16日、5月12日、6月9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何秋梅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6月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全身性骨關節病。 (2).S欄:腰背部疼痛6月餘、有負重經驗、腿麻、跛行、有轉向/彎曲/伸展障礙、無法久坐和久站。 (3).O欄:聽覺障礙,左側腰部局部壓痛、無肌肉萎縮、深層肌腱反射 (DTRS)過度活躍、右腰椎第5神經根、薦椎第1神經根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應。 (4).A欄:腰椎椎間盤突出及脊柱滑脫伴隨神經根病變、頸椎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何秋梅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7月10日病歷0欄加載「X光片顯示頸椎有退化、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腓腸神經速準54(M/S)振幅24(uV)」、於103年8月7日病歷0欄加載「疼痛已隨治療改善穩定」、O欄記載「聽覺障礙,左側腰部局部壓痛、無肌肉萎縮、深層肌腱反射 (DTRS)過度活躍、右腰椎第5神經根、薦椎第1神經根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應」、於103年11月27日病歷0欄加載「10310NCV檢查顯示:右腓腸神經速準44(M/S)振幅20(uV)」、於103年12月25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2月12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虛弱和左下肢的疼痛隨治療惡化、因經濟因素無法更換工作、拒絕復健」、O欄記載「聽覺障礙,左側腰部局部壓痛、無肌肉萎縮、深層肌腱反射 (DTRS)過度活躍、右腰椎第5神經根、薦椎第1神經根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應」、於104年3月19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顯示:左腓腸神經速準44(M/S)振幅20(uV)」、於104年4月16日病歷0欄記載「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何秋梅於104年6月9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6.09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下肢痠痛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層檢 查證實有椎病變及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6.10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7.1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何秋梅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㈤第43至46頁、第113至115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法務 部廉政署證據資料 卷㈢第45至49頁, 偵3793卷㈤第48至5 3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之門診病歷資 料(偵3793卷㈤第5 4至112頁反面)。 60 林俊杰 張明源 陳秀雲 朱桓輝 朱桓輝(北檢以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10530號、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5月22日、6月26日、7月24日、8月21日、9月18日、10月16日、11月13日、12月11日、104年1月8日、3月5日、4月2日、4月30日、5月28日、6月11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朱桓輝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5月22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全身性骨關節病、股骨頭及股骨頭之無菌性壞死。 (2).S欄:後腰部疼痛年餘、在臀部手術後有脛骨頸血性壞死之病史、跛行、伸曲障礙、無法久坐和站、有笑/咳漱加重的疼痛。 (3).O欄: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右小腿肌肉萎缩、無病理反射。 (4).A欄:腰椎椎間盤突出及脊柱滑脫伴隨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朱桓輝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7月10日病歷0欄加載「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右小腿肌肉萎缩、無病理反射、腰椎及周圍有退化性症狀、骨贅形成、雙邊關節置換後情況、右側腓總神經的複合運動動作電位(CHAPs)振福過小、根據EMG,右下肢部分週期正常,有多向波的振幅出現在右側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側肌」、於103年6月26日病歷之S欄記載「麻木和疼痛隨治療好轉改善」、O欄加載「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右小腿肌肉萎缩、無病理反射」、於103年8月21日病歷之S欄記載「麻木和疼痛隨治療好轉改善、因經濟因素拒絕復健及更換工作」、於103年9月18日病歷之O欄加載「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右小腿肌肉萎缩、無病理反射、腰椎及周圍有退化性症狀、骨贅形成、雙邊關節置換後情況、右側腓總神經的複合運動動作電位(CHAPs)振福過小、根據EMG,右下肢部分週期正常,有多向波的振幅出現在右側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側肌」、於103年10月16日病歷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1月13日病歷0欄加載「拒絕手術」、於103年12月11日病歷0欄加載「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1月8日病歷之O欄加載「胸椎到腰椎周圍有退化性症狀、腰椎第2節第3節到腰椎第4節第5節有第1及滑脫、骨贅持續形成、腰椎第2節第3節到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顯示後側硬膜囊突出而有輕微壓迫椎問題、腰椎第1節第2節輕微前突」、於104年4月30日病歷0欄記載「下肢及腰部的麻木/虛弱疼痛隨治療惡化、因經濟因素拒絕復健及更換工作」、O欄加載「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右小腿肌肉萎缩、無病理反射」、於104年3月5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4月2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拿藥/諮詢」、於104年5月28日病歷0欄加載「神經傳導測定(NCV)檢查結果判讀」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朱桓輝於104年6月11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6.1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下肢酸痛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層檢 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右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5-5-5;右下肢4-4-4 6.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7.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8.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6.17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7.17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朱桓輝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影卷㈡第400至404頁、第410至41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㈢第55至59頁,偵3793影卷㈡第18頁,偵3793影卷㈨第21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2卷第833至935頁)。 61 林俊杰 張明源 陳秀雲 楊清枝 楊清枝(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6月19日、8月14日、9月11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4日、104年1月8日、2月5日、3月5日、4月2日、30日、5月28日、6月11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楊清枝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6月19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腰部疼痛年餘、有負重經驗、腿麻、無法久站或久坐、有笑/咳嗽加重的疼痛。 (3).O欄:腰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 (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腰椎椎間盤突出及脊柱滑脫伴隨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楊清枝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8月14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報告內容用藥副作用」、於103年9月11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疼痛已隨治療而改善穩定、因經濟因素無法更換工作及拒絕復健」、於103年12月4日病歷0欄加載「腰部麻木、虛弱、疼痛治療後仍存在、因經濟因素拒絕復徤及更換工作」、於104年1月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投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2月5日病歷0欄加載「腰椎第2節第3節到腰椎第3節第4節有輕微第1級滑脫、腰椎向右脊椎侧彎、腰椎有關節沾連及骨贅、腰椎第2節第3節到腰椎第3節第4節的片子顯示有縮窄、在腰椎第3節第4節椎間盤中收集到氣體,椎間盤並從腰椎第2 節第3節向腰椎第5 節薦椎第1節突出,造成雙側腰椎第2節3節,第3節第4節有狹窄,左側第3節第4節椎間孔狹窄、雙側腰椎第4節第5節關節面有退化情形並有肥大、感覺神經傳導測定正常」、於104年3月5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行動不便家屬拿藥」、於104年4月2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拿藥/諮詢」、於104年4月30日病歷0欄加載「腰部的麻木/虛弱,疼痛治療後仍存在、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O欄記載「腰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 (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4年5月28日病歷0欄加載「F反應-F波的延遲不會超過預期、腰部電腦斷層造影顯示有脊椎側彎、椎間盤滑脫、關節沾連、腰椎狭窄及椎間孔狭窄」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不實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楊清枝於104年6月11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6.1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病人長期腰痛,經神經電生 理及電腦斷層檢查證實有神 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右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5-5-5;右下肢4-4-3 6.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7.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8.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6.17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7.17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楊清枝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影卷㈡第331至334頁、第343至344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㈢第65至69頁,偵3793影卷㈡第19頁,偵3793影卷㈨第21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2卷第1165至1249頁)。 62 林俊杰 張明源 蔡良益 黃玟瑜 黃玟瑜(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6月5日、7月2、31日、8月28日、9月25日、10月23日、11月20日、12月4日、104年1月8日、2月5日、3月5日、4月9日、5月7日、6月4日、11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黃玟瑜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6月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腕隧道徵候群、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 (2).S欄:四肢麻木達3個月、下背左右兩邊疼痛。 (3).O欄: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缩、無感覺受損、無病理反射。 (4).A欄:頸椎及腰椎椎間盤突出及脊柱滑脫伴隨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103年7月3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右蛸椎第7、腰椎第5薦椎第1神經病變」、於103年7月31日病歷0欄加載「病症穩定」、、於103年8月28日、109年9月25日、103年11月20日、104年1月8日、104年5月7日病歷0欄均記載「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3年10月23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2月4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S欄加載「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4年2月5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頸椎檢查顳示:頸椎第2-3至3-4輕黴椎間盤突出、頸椎第3-4邊緣骨贅生成、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尺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uV)以上、右上肢正中或覺神經速率44(M/S)、振幅在下限值10(UV)以上、右手腕隧道症候群」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鎮痛抗發炎之貝科欣散BREXIN SACHETS藥劑。 3、黃玟瑜於104年6月11日到診,被告就該日病歷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鎮痛抗發炎之貝科欣散BREXIN SACHETS藥劑,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6.1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多發性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肢體麻木疼痛,經多次 神經傳導證實有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多發性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右側上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4-4-4 左下肢5-5-5;右下肢4-4-4 6.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7.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8.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6.22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7.2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黃玟瑜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㈦第179至182頁、第241至242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㈢第70至74頁,偵3793卷㈦236至240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㈦第184至234頁反面)。 63 林俊杰 張明源 藍素蘭 林志成 林志成(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3月7日、4月10日、5月1日、8日、6月26日、7月10日、8月7日、10月2日、11月6日、12月4、29日到診。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林志成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3月7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兩側下背疼痛達4個月、右腳麻木、右脚彼行、彎曲伸展受限。 (3).O欄:腰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無感覺受損、無病理反射。 (4).A欄:腰椎滑脫症伴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問診、治療,而製做不實病歷:除於103年4月1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下肢檢查顯示: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右腳、腰部、薦椎第1神經病變」、於103年5月8日病歷0欄加載「病症加重」、於103年11月6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腰椎檢査顯示:腰椎第3-4、4-5椎間窄縮、腰椎第3-4至腰椎第5薦椎笫1神經突出致壓迫硬膜囊、0000000NCV右下肢檢查顯示: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輕徵腓、脛神經病變」、於103年5月1日病歷0欄加載「病症加重」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鎮痛抗發炎之貝科欣散BREXIN SACHETS藥劑。 3、林志成於104年6月26日到診,被告於該日病歷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鎮痛抗發炎之貝科欣散BREXIN SACHETS藥劑,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6.26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右腳痠麻疼痛, 經電腦斷層及神經電生理檢 查確實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右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5-5-5;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7.11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8.14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林志成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㈦第2至5頁、第41至4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㈦第6-1頁、第37至40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㈦第7至36頁反面)。 64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莊樹春 莊樹春(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889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12月25日、104年1月29日、2月10日、3月19日、4月16日、5月21日、6月18日、7月9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莊樹春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12月2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除記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外,另記載: (1).診斷欄:全身性骨關節病、頸神經根病灶、腰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 (2).S欄:下背兩側疼痛超過6個月、微跛、翻轉彎屈伸展受限。 (3).O欄:左肩及背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左頸椎第5-6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感覺受損、無肌肉萎縮、無病理反射。 (4).A欄:腰椎及胸椎椎間盤退變性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對莊樹春翔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4年1月29日病歷0欄加載「開立前次藥物、複合肌肉動作電位(CMAP)、肌電圖(EMG)之檢查結果」、於104年2月10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4月16日病歷上S欄加載「雙上肢頭部麻木、無力疼痛加重、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及復健」、於104年5月21日病歷上O欄加載「0000000NCV上肢檢查顯示: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為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10、8.5(uV)以上,均正常、上肢輕微多發性感覺運動神經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莊樹春於103年7月9日到診,被告除於病歷上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及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7.09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痛併雙上肢痠痛無 力,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電 腦斷層檢查證實有神經根病 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4-5;右上肢4-4-4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7.21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9.01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244112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莊樹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㈣第132至135頁、第211至213頁,原審卷㈡第75至77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偵379 3卷㈣第137至144 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㈣第152至209頁)。 65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林李正 林李正(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03年11月18日、12月23日、104年1月19日、2月26日、3月26日、4月30日、5月28日、7月1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林李正進行問診、治療,於103年11月18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後腰痛達3個月、有負重經驗、腿麻、跛行、有轉向/屈曲/伸展障礙。 (3).O欄:腰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雙邊腰椎第3節第4節第5節活動力不足、無肌肉萎縮、雙側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腰椎椎間盤突出及滑脫症伴神經根病變、椎管狹窄。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林李正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紀錄:除於103年12月23日病歷0欄加載「腰椎第4節第5節及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椎間空隙縮窄、右側髋關節呈現置換後情況、腰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雙邊椎第3節第4節第5節活動力不足、無肌肉萎縮、雙側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4年1月19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投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2月26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3月26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於104年4月30日病歷0欄加載「下肢及腰部的麻木/虛弱、疼痛隨治療後惡化、因經濟原因,無法更換工作内容」、O欄加載「腰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雙邊腰椎第3節第4節第5節活動力不足、無肌肉萎縮、雙側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4年5月28日病歷0欄加載「運動:右側腓總神經之複合運動動作電位有輕微的振幅過弱、感覺:感覺神經反應電位正常、F反應:在雙邊腓總神經,F波的延遲超過預期、腰椎邊緣有退化發生、腰椎第3節第4節、腰椎第4節第5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向後突出壓迫硬膜囊,造成雙邊椎間孔局部夾擠,亦無法排除左側腰椎第5節神經根有輕微壓迫」、於104年5月28日病歷0欄加載「判讀報告」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林李正於104年7月16日到診,被告就該日病歷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7.16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椎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椎疼痛併雙下肢麻痛 無力,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 電腦斷層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椎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7.29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9.17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林李正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影卷㈡第64至67頁、第74至76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法務 部廉政署證據資料 卷㈣第70至73頁, 偵3793影卷㈡第22 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1卷第675至751頁)。 66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陳靜葳 陳靜葳(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7月4日、8月7日、9月5日、10月2、20日、11月25日、12月25日、104年1月29日、2月27日、4月9日、6月11日、7月20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陳靜葳問診、治療,於103年7月4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神經根病灶、腕隧道症候群。 (2).S欄:頸部及雙手臂疼痛1年。 (3).O欄:頸部局部壓痛、無肌肉萎縮、深層肌腱反射 (DTRS)正常活動、頸椎第5-6-7神經感覺受損、病理反射。 (4).A欄: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陳靜葳進行問診、治療,而就病歷為不實記載:除於103年8月7日病歷診斷欄加載「頸椎關節退化,未伴有脊髓病變」、O欄加載「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15(uV)以上、右側下頸部神經病變、輕微尺感覺神經軸突病變」、於103年9月5日病歷0欄加載「病症穩定」、於103年10月2日、103年10月30日、104年2月27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投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1月25日病歷0欄加載「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拒絕復健」、於103年12月25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顯示:頸椎第5-6椎輕微滑脫、頸椎第5-6椎間盤輕微突出、頸椎第5-6神經輕微突出、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15(uV)以上、檢查正常」、於104年4月9日病歷0欄記載「腰背痛及雙腿痛達3個月」、於104年6月11日病歷0欄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內容、NCV判讀」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陳靜葳於104年7月20日到診,被告就該日病歷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7.20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腰椎退化性病變併多處神 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腰疼痛及肢體麻酸無 力,經檢查證實有病變 3.病症病史:頸腰椎退化性病變併多處神 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左下肢、右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4-4-4 左下肢4-4-4;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7.27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9.0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陳靜葳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㈤第247至254頁、第291至29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㈤第256頁、第287至290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㈤第257至286頁反面)。 67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張瓊月 張瓊月(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5月8日、6月27日、7月31日、8月28日、9月26日、10月23日、11月20日、12月25日、104年1月23日、2月17日、3月5日、4月3日、5月7日、6月11日、7月21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張瓊月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5月8日初診時,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全身性骨關節病、腕隧道症候群。 (2).S欄:頸椎第5、6、7節疼痛多天。 (3).O欄:頸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 (DTRS)正常活動、兩側頸椎第5-6神經感覺受損。 (4).A欄: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開到診日期均未對張瓊月實際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6月27日病歷0欄加載於「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15(uV)以上、右手臂多發性神經病變」、於第103年7月31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穩定」、於103年11月20日病歷0欄加載「頸部疼痛、上肢麻木」、於103年11月20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結果:脊椎後凸、滑脫、頸椎退化、輕微壓迫頸椎、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結果: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15(uV)以上、輕微右手腕隧道症候群」、於103年12月25日病歷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1月23日、104年3月5日病歷0欄均加載「病情些微變化、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2月17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拿藥諮詢」、於104年04月3日病歷0欄加載「雙上肢疼痛、手指麻木」、於104年5月7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結果:脊椎後凸、滑脫、頸椎退化、輕微壓迫頸椎、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結果:右上肢橈、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在下限值15、8.5、15(uV)以上、輕微右正中感覺神經軸突病變」、於104年6月11日病歷0欄加載「拿藥諮詢、NCV判讀」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張瓊月於104年7月21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7.2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病人長期上肢痠麻無力,經 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層檢查 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7.23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9.22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38790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張瓊月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㈤第197至201頁、第243至244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㈤第238至242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㈤第203至237頁反面)。 68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陳宥慈 陳宥慈(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6月20日、7月10日、8月7日、9月5日、10月3、31日、11月25日、12月23日、104年1月29日、3月6日、4月16日、6月5日、7月23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陳宥慈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6月20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神經根病灶、骨質疏鬆症、全身性骨關節病、腕隧道症候群。 (2).S欄:椎體在頸椎第5、6、7節疼痛達1年、無近期創傷。 (3).O欄:頸部、胸椎背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左側頸椎第5-7節活動不足、無肌肉萎缩。 (4).A欄:頸椎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陳宥慈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內容:除於103年7月10日病歷0欄加載「頸部、胸椎背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左側頸椎第5-7節活動不足、無肌肉萎缩、頸椎向前向後滑脫皆有,造成頸椎第4、5節、頸椎第5、6節孔隙縮窄、頸椎側彎、運動和感覺:正中神經運動動作電位遠端潛期過久、振幅過小、正中神經的感覺反應電位遠端潛期過久、左上肢的EMG顯示,休息時如顫動或正向坡之頸的自發性活動」、於103年8月7日病歷0欄加載「頸椎病」、O欄加載「頸部、胸椎背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左側頸椎第5-7節活動不足、無肌肉萎缩、頸椎向前向後滑脫皆有,造成頸椎第4、5節、頸椎第5、6節孔隙縮窄、頸椎側彎、運動和感覺:正中神經運動動作電位遠端潛期過久、振幅過小、正中神經的感覺反應電位遠端潛期過久、左上肢的EMG顯示,休息時如顫動或正向坡之頸的自發性活動」、於103年9月5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和疼痛隨治療好轉改善穩定」、於103年11月25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和疼痛隨治療惡化、因經濟因素無法更換工作內容、拒絕復健」、於103年12月23日病歷0欄加載「頸椎第5、6節椎間盤向後突出壓迫、椎間盤孔隙縮窄、運動和感覺:正中神經運動動作電位遠端潛期過久、振幅過小、正中神經的感覺反應電位遠端潛期過久、F反應:在尺神經、F波的延遲超過預期」、於104年3月6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4月16日病歷0欄加載「下肢及頸部麻木疼痛隨治療惡化」、於104年6月5日病歷0欄加載「諮詢、藥物副作用告知、神經傳導測定(NCV)檢查結果判讀」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陳宥慈於104年7月23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7.23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肢體疼痛,經檢 查證實有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左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5-5-5 6.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7.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8.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7.24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10.08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陳宥慈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影卷㈡第373至376頁、第384至385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㈣第74至78頁,偵3793卷㈡第23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3卷第129至237頁)。 69 林俊杰 張明源 藍素蘭 陳勇誠 陳勇誠(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5月23日、7月31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4日、104年1月15日、3月27日、5月8日、7月3日、24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陳勇誠實際問診、治療,於103年5月23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2).S欄:四肢末梢麻木多年、糖尿病史4年。 (3).O欄:兩側頭椎第5-6節、薦椎第4節覺退化、肌肉萎缩、無病理特徵。 (4).A欄: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陳勇誠問診、治療,而於病歷為不實記載:除於103年7月31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左肢檢查頫示:左上肢橈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為8(uV)、右上肢正中、尺感覺神經速率分別為34、38(M/S)、振幅分別為6、7(uV)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左多發性正中感覺運動神經病變、左手腕隧道症候群、肘隧道症候群」、於103年10月9日、103年11月6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2月4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穩定」、於104年3月27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主訴」、於104年7月3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左肢檢查顯示:左上肢徺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15(uV)以上、左上肢正中、尺感覺神經速準分別為32、31(M/S)、振幅分別為下限值10、8.5(uV)以上、左下肢腓腸感覺祌經速率為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以上、左多發性正中感覺運動神經病變、左手腕隧道症候群」、於104年7月3日病歷診斷欄加載「慢性肝病,未提及酒精性者、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提及併發症,未敘述爲無法控制、痛風、其他高脂質血症」、O欄加載「NCV檢查判讀」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彌可保METHYCOBAL CAP(維生素B群)膠囊。 3、陳勇誠於104年7月24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彌可保METHYCOBAL CAP(維生素B群)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7.24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經血糖檢查及多次神經功能 評估證實有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4;右上肢5-5-4 左下肢5-5-4;右下肢5-5-4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07.31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09.02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55200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陳勇誠於警詢及偵査之供述(偵3793卷㈦第104至107頁、第134至137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㈦第109頁、第130至133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㈦第110至129頁反面)。 70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呂金秀 呂金秀(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10月7日、11月18日、12月12日、104年1月13日、2月12日、3月12日4月3日、5月19日、7月6日、8月4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呂金秀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10月7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腰痛3多個月、有負重經驗、腿麻、跛行、有轉向/屈曲/伸展障礙、無法久坐和站。 (3).O欄: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腰椎第5節1椎第1節感覺障礙。 (4).A欄:腰椎椎間盤突出及滑脫症伴神經根病變、椎管狹窄。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均未對呂金秀確實問診、治療,而就病歷為不實記載:除於103年11月18日病歷0欄記載「腰椎椎間盤突出及滑脫症伴神經根病變」、O欄加載「腰椎邊緣椎間盤有退化、骨贅進行、頸部、胸椎局部壓痛、運動:抽樣神經的遠端潛期、傳導速率、振幅正常、感覺:測試神經的遠端潛期正常,右側腓腸神經的振幅過小、F反應:遠端潛期如同估計、EMG顯示休息時並無任何異常,激發時有多向波在右側腰椎第5節椎側肌、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3年12月12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投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1月13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2月12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3月12日、104年7月6日病歷0欄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4月3日病歷0欄記載「腰部的麻木、疼痛隨治療後惡化、腿部疼痛加重」、O欄加載「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正常活動、無肌肉萎縮、腰椎第5節1椎第1節感覺障礙」、於104年5月19日病歷0欄加載「腰椎邊緣椎間盤有退化、腰椎第3節第4節、腰椎第4節第5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椎間盤向後突出,雙邊神經孔有局部夾擠、運動:右側腓總神經的複合運動動作電位振幅過小、感覺:感覺神經反應電位、F反應:F波的延遲不會超過預期」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呂金秀於104年7月24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8.04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椎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雙下肢麻痛無 力,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電 腦斷層證實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椎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8.10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11.11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呂金秀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影卷㈡第122至126頁、第137至138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法務 部廉政署證據資料 卷㈣第99至105頁, 偵3793影卷㈡第25 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之門診病歷資 料(原審病歷0-2卷 第3至79頁)。 71 林俊杰 張明源 許美香 許美香(北檢106 年度 偵字第3793號、第10530 號、第1088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4年1月8日、3月26日、4月27日、5月21日、6月25日、7月16日、8月6日、8月13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許美香確實問診、治療,於104年1月8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全身性骨關節病。 (2).S欄:頸部疼痛放射至左側頸部第5、6、7節達數月。 (3).O欄:頸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 (DTRS)活動活躍、無肌肉萎縮、肌電圖(EMG)判讀。 (4).A欄:頸部神經根病變。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許美香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104年3月26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4月23日病歷0欄加載「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及拒絕復健」、於104年8月6日病歷診斷欄加載「腕隧道症候群」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許美香於104年8月13日到診,被告於病歷0欄上加載「有腕隧道症候群」外,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8.13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痛併上肢無力痠麻, 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層檢 查證實 3.病症病史: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4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8.20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10.05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許美香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他5056影卷㈠第235至240頁、第257至262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㈠第99至115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3卷第239至397頁)。 72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許俊田 許俊田(北檢106 年度 偵字第3793號、第10530 號、第1088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10月24日、11月6日、12月4日、12月30日、104年1月29日、2月26日、4月2日、4月23日、5月26日、6月18日、7月16日24日8月18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許俊田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10月24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暈炫、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基底動脈症候群。 (2).S欄:偶發性暈眩、在99年雙和醫院就診動脈瘤栓塞、有蛛蛛膜下腔出血、記憶力很差、經常頭痛。 (3).O欄:無步伐失調、無眼球震額、無小腦症狀(意指運動、平衡失調)、無聽力損害、角膜瞬眼反射正常。 (4).A欄:蜘蛛膜腔出血。 (5).P欄:教育、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許俊田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11月6日病歷0欄加載「腦電圖檢查正常、0000000無造影核磁共振顯示、由於裝置高尼米線圈,造成腦窩附近有結構顯示不清的現象、額葉較低處有不尋常的出血」、於103年12月4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2月30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報告判讀」、於104年1月29日、104年4月2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2月26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行動不便家屬拿藥/諮詢」、於104年5月26日、104年6月18日病歷0欄均記載「拿藥/諮詢、於104年7月16日病歷記載行動不便、家屬拿藥/諮詢」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好如臨HODRIN TAB(治療血管栓塞)錠。 3、許俊田於104年8月18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好如臨HODRIN TAB(治療血管栓塞)錠,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8.18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蛛網膜下腔出血 2.治療經過:腦血管瘤破裂術後仍有平衡 障礙,經長期診療仍有症狀 3.病症病史:蛛網膜下腔出血 4.失能部位:平衡障礙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8.28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11.1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許俊田於警詢及偵査之供述(偵3793卷㈤第2至5頁、第38至40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法務 部廉政署證據資料 卷㈣第146至152 頁,偵3793卷㈤第7 至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之門診病歷資 料(偵3793卷㈤第1 5至37頁)。 73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呂俊明 呂俊明(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8月21日、10月7日、11月7日、12月2日、12月23日、104年1月27日、2月26日、3月24日、4月21日、5月19日,6月16日、7月14日、8月25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呂俊明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8月21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腕隧道徵候群、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良性高血壓性心臟病,無充血性心臟衰竭、嗜睡伴有睡眠呼吸中止。 (2).S欄:四肢麻木、痠痛、無力達3個月、下背左右兩邊疼痛、翻轉彎曲伸展受限。 (3).O欄:腰部和頸部,肩部有局部壓痛腰部、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正常、無肌肉萎縮、腰椎第5節薦椎笫1節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頸椎及腰椎椎間盤突出及滑脫症伴神經根病變、右腕隧道症候群、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呂俊明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10月7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顯示: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為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為下限值15 (uV)以上、右上肢、尺感覺神經速率分別為35、49(M/S)、振幅分別為下限值10、8.5(uV)以上、下頸部及腰部神經病變、包含右手腕隧道症候群」、於103年11月7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穩定」、於103年12月2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12月23日、104年3月24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1月27日病歷0欄加載「病症加重」、O欄記載「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拒絕復健」、於104年2月26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右上肢檢查顯示:右肢檢查顯示:右上肢橈、尺感覺神經速率均為下限值50(M/S)以上、振幅分別為下限值15、8.5 (uV)以上、右上肢正中神經速率為37(M/S)、振幅為下限值10(uV)以上、右手腕隧道症候群」、於104年4月21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拿藥/諮詢」、於104年5月19日、104年6月16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7月14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行動不便家屬拿藥/諮詢」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呂俊明於104年8月25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等,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8.25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痛併上肢痠麻無力, 經電腦斷層及神經電生理檢 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上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5-5-5;右下肢5-5-5 6.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7.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8.27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10.16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60600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呂俊明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他5056影卷㈠第210至216頁、第229至233頁,偵3793卷㈣第336至339頁、第393至395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㈡第52至61頁,偵3793卷㈣第344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㈣第345至392頁反面,原審病歷0-3卷第399至599頁)。 74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林椀儀 林椀儀(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3年7月25日、9月11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5、23日、104年1月29日、3月26日、4月23日、5月21日、6月18日、7月16日,9月3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林婉儀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7月2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兩側下背疼痛達1年、腿麻、翻轉彎曲伸展受限。 (3).O欄: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正常、無肌肉萎縮、無病理異常反射、腰椎第5節薦椎笫1節感覺受損,右側較左側明顯。 (4).A欄: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均未對林椀儀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9月11日病歷0欄加載「I030821NCV雙肢檢查顯示:雙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均為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均為下限值5(uV)以上,均正常、腰椎笫5節薦椎第1節神經病變,影響右下肢」、於103年10月9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1月6日、103年12月5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投訴、解釋病情暨報告内容、使用藥副作用」、於103年12月日病歷0欄加載「病症加重」、O欄加載「拒絕復健、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於104年1月29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檢查顯示:脊椎正常,無骨刺、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向後膨出而輕微壓迫兩側薦椎第1節神經根、0000000NCV右下肢檢查顯示: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37(M/S)、振幅5(uV)以上、多重神經病變,包含腓腸神經病變,雙脛神經病變,輕微腓神經軸突病變,目前無法判斷右腰骶部神經根病」、於104年2月26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解釋病情暨報告内容」、於104年3月26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4月23日病歷0欄加載「穩定開立前次藥物,解釋病情暨報告内容」、於104年5月21日病歷0欄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6月18日病歷0欄加載「諮詢」、於104年7月16日病歷0欄加載「拿藥/諮詢」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林椀儀於104年9月3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09.03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經神經電生理及 電腦斷層檢查證實有神經病 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09.08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12.11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39282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林椀儀於警詢及俄查之供述(偵3793卷㈢第188至191頁、第239至241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㈣第181至188頁,偵3793卷㈢第193至194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㈢第202至238反面)。 75 林俊杰 張明源 蔡良益 李美琴 李美琴(北檢106 年度 偵字第3793號、第10530 號、第1088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3年8月1日、9月25日、10月23日、11月20日、12月4日、104年1月8日、2月5日、3月5日、4月2、30日、104年5月28日、6月25日、7月23日、8月20日、10月8日、11月2日、2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李美琴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8月1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隨病變。 (2).S欄:下背左右兩邊疼痛達月餘。 (3).O欄:腰椎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高度活動、無肌肉萎縮、腰椎第5節兩側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就診日期被告均未對李美琴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3年9月25日病歷診斷欄加載「神經痛、神經炎及神經根炎」、O欄加載「腰椎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高度活動、無肌肉萎縮、腰椎第5節兩側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腰椎第4、5節滑脫顯著、腰椎功能退化,末端有輕微骨贅、左脛骨、右腓骨、右脛骨神經的NCV和EMG報告複合運動動作電位遠端潛期」、於103年9月25日至104年4月2日病歷0欄均加載「病情穩定」、於103年10月23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3年11月20日、103年12月4日病歷0欄均加載「沒有新投訴、解釋病情暨報告内容」、於104年1月8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2月5日病歷0欄加載「沒有新主訴、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解釋病情暨報告内容」、於104年3月5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於104年4月30日病歷0欄均加載「工作後腳更痠痛」、於104年5月28日病歷0欄加載「腰椎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高度活動、無肌肉萎縮、腰椎第5節兩側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腰椎至腰椎末端刺激功能減少、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滑脫、骨贅存在、腰椎第4、5節和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突出、擠壓」於104年5月28日、104年6月25日病歷0欄均加載「病情暨報告內容」、於104年8月20日、104年10月8日、104年11月12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NCV檢查判讀」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李美琴於104年11月26日到診,被告除於病歷診斷欄加載「神經痛、神經炎及神經根炎、腰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交予李美琴。 一、開立日期:104.11.26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滑脫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雙下肢麻痛無 力,經神經電生理及電腦斷 層檢查 3.病症病史:腰椎滑脫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5-4-4;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4.12.01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4.12.28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李美琴於警詢及偵査之供述(偵3793影卷㈡第387至391頁、第397至398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偵379 3影卷㈡第30頁、第 393至395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2卷第603至739頁)。 76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葉日茂 葉日茂(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就診日(親診日或未到診日): 1、親診日:104年7月20日、12月1日。 2、未到診日:104年8月20日、10月15日,由張明源代為領藥。 二、不實內容: 1、葉日茂第2次為了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於上列「就診日(親診日或未到診日)」中,被告林俊杰均未對葉日茂確實問診、治療,於104年7月20日第1次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葉日茂之病況如下: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頸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 (2).S欄:左下背痛達數月、無法久坐久站。 (3).O欄:腰部和頸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上下之活動不足、無肌肉萎縮、頸椎第7節第8節和腰椎第5節、薦骨第1截感覺障礙、無病理反射。 (4).A欄:頸椎及腰椎椎間盤突出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林俊杰未開立慢性處方簽,然為符合申請勞保神經失能給付需有看診6個月以上病歷之資格,葉日茂遂於第1次看診日後,接續於104年8月20日、10月15日由張明源代為領藥,被告林俊杰均未對葉日茂確實問診、治療,除於104年8月20日病歷診斷欄記載「腰椎間盤突出症、腰椎狹窄」及S欄加載「半年來腳出現更多的麻木」、於104年10月15日病歷0欄加載「椎體滑脫,脊椎病和退行性病變為椎間盤疾病、CMAP正常、SNAP正常、F反應-F波延遲不超過F估計、NCV檢查正常」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 3、葉日茂於104年12月1日到場,被告林俊杰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交予葉日茂。 一、開立日期:104.12.0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腰疼痛,肢體痠麻無 力,經電腦斷層及神經電生 理檢查 3.病症病史:頸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4 左下肢4-4-4;右下肢3-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12.07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01.25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葉日茂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他5056影卷㈠第147至154頁、第182至187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㈠第162至186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3卷第801至1057頁)。 77 林俊杰 張明源 陳秀雲 梁雲春 梁雲春(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4年1月15日、2月12日、3月12日、4月9日、5月7日、6月4日、6月25日、7月16日、7月23日、8月13日、20日、9月10日、10月8日、11月2日、12月17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梁雲春確實問診、治療,於104年1月1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腕隧道症候群、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腰椎椎間盤疾患。 (2).S欄:四肢麻木、下背部左右兩邊疼痛達3個月、有負重經驗、腿麻、跛行、無法久坐久站、轉向彎曲伸展障礙。 (3).O欄:腰椎、頸椎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力不足、無肌肉萎縮、雙邊腰椎第5節薦椎笫1節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雙邊都有提門耳式徵兆。 (4).A欄:頸椎及腰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根病變、右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梁雲春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4年2月12日病歷0欄加載「X光片顯示頸椎及腰椎有退化症狀、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橈神經速率60(M/S)振幅60(uV)、右正中神經速率35(M/S)振幅10(uV)、右尺神經速率59(M/S)振幅52(uV)」、於104年3月12日病歷0欄加載「腰椎、頸椎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力不足、無肌肉萎縮、雙邊腰椎第5節薦椎笫1節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雙邊都有提門耳式徵兆」、於104年3月12日、104年5月7日病歷0欄均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拿藥、諮詢」、於104年6月4日、104年8月13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7月16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及下肢、頸部疼痛症狀,隨治療惡化、因經濟因素無法更換工作內容、拒絕復健」、於104年8月13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顯示結果」、於104年9月10日病歷0欄加載「NCV檢查判讀」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梁雲春於104年12月17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4.12.17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延伸至下肢痠麻無 力,經電腦斷層及神經電生 理檢查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4.12.28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01.26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梁雲春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㈧第46至50頁、第78至80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㈧第73至77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㈧第52至72頁反面)。 78 林俊杰 張明源 蔡良益 李錦緞 李錦緞(經北院106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4年1月9日、2月12日、3月12日、4月9日、5月7日、6月11日、7月2日、8月6、28日、10月8日、11月12日、12月17日、105年1月7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李錦緞確實問診、治療,於104年1月9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腰部疼痛達6個月、逐漸惡化、有負重經驗、腿麻、無法久坐和站。 (3).O欄:腰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力低下、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腰椎椎間盤退變性及脊柱脊柱側彎併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李錦緞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紀錄:除於104年2月12日病歷0欄加載第「X光片顯示腰椎第4節第5節有笫1及滑脫、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椎間盤狹窄,關節有輕微硬化、0000000NCV檢查顯示:左腓腸神經速準44(M/S)振幅10(uV)」、於104年3月12日、104年6月11日、104年7月2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4月9日、104年5月7日病歷0欄均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拿藥/諮詢」、於104年8月6日病歷0欄加載「家屬拿藥/諮詢、解釋病情暨報告肌電圖(EMG)檢查」、於104年8月27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虛弱和疼痛症狀,隨治療惡化、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拒絕復健」、O欄記載「腰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活動力低下、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4年10月8日病歷0欄記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顯示:脊椎關節黏連和椎間盤退化,腰椎第2節第3節到腰椎笫5節薦椎第1節椎間盤向前突出,造成雙鞭的神經孔有壓迫及狹小,並有左測薦椎第1節神經根遭壓迫及腰推第4節第5節脊椎狹窄、腰椎第4節笫5節有第1到2級的滑脫:腰椎第5節薦椎笫1節有第1級的滑移、腰椎椎體正常、椎邊軟组織一切正常、0000000MCV檢查結果左腓腸神經速率40(M/S)振幅13(uV)」、於104年12月17日病歷加載拿藥/諮詢、副作用告知」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李錦緞於105年1月7日到診,被告除於病歷診斷欄加載「下背痛/未明示胸椎部位之胸腰椎及腰薦椎椎間盤疾患/未明示部位骨關節炎」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5.01.07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併上肢痠麻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電腦斷 層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5.01.11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02.26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7798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李錦緞於警詢、偵査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㈤第418至422頁、第458至459頁,原審卷㈡第325至339頁,原審卷㈤第297至304頁,原審卷㈦第119至146頁)。 2.請領勞保失能姶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㈤第424頁、第452至456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㈤第425至451頁)。 79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毛智玲 蔡麗華 蔡麗華(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4年1月13日、3月5日、4月9日、5月4日、、6月11日、7月9日、8月13日、10月12日、105年1月2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蔡麗華確實問診、治療,於104年1月13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併有神經疾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腕隧道徵候群。 (2).S欄:肢體末端有逐漸加重的麻木年餘、4年前診斷出有糖尿病、家族有糖尿病病史。 (3).O欄:右側反射減退、肌肉萎縮、無病理異常反射、雙邊均有提内耳氏徵象。 (4).A欄: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腕隧道徵候群。 (5).P欄:醫囑、衛教、追蹤。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蔡麗華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4年3月5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橈神經速率57(M/S)振幅42(uV)右正中神經速率40(M/S)振幅26(uV)右尺神經速率41(M/S)振幅9(uV)右腓腸神經速率43(M/S)振幅19(uV)」、於104年4月9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拿藥/諮詢」、於第4、5、6次就診之104年5月4日、104年6月11日、104年7月9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8月13日病歷0欄加載「拿藥/諮詢、解釋病情暨報告NCV內容」、於104年10月12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橈神經速率63(M/S)振幅47(uV)右正中神經速率47(M/S)振幅19(u7V)右尺神經速率46(M/S)振幅10(uV)右腓腸神經速率43(M/S)振幅8(uV)」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彌可保METHYCOBAL CAP(維生素B群)膠囊。 3、蔡麗華於105年1月7日到場,被告林俊杰除於病歷診斷欄記載「未明示側性腕隧道症候群、第二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多發神經病變、起因於潛在病的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神經病變」」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彌可保METHYCOBAL CAP(維生素B群)膠囊,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5.01.26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糖尿病併肢體痠麻無 力,經神經傳導檢查證實 3.病症病史: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3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7.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8.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5.02.01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06.02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66600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蔡麗華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㈧第393至397頁、第435至437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㈧第399至405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㈧第406至434頁)。 80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徐伯君 徐伯君(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4年3月9日、4月13日、5月21日、6月23日、7月21日、8月21日、9月14日、10月1日、12月10日、105年1月14、2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徐伯君確實問診、治療,於104年3月9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椎間盤移化,未伴有脊髓病變、腕隧道徵候群、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股骨頭閉鎖性骨折。 (2).S欄:右上肢及左腳麻木達3個月、頸頦部痛、有睡眠問題、左腰疼痛、腿麻。 (3).O欄:左大腿和腰、頸部局部壓痛、肢深層肌腱反射(DTRS)減少、無肌肉萎縮、雙邊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腰椎椎間盤突出及脊柱滑脫伴隨神經根病變、腕隧道徵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徐伯君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4年4月13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橈神經速率63(M/S)振幅22(uV)、右正中神經速率48(M/S)振幅15(uV)、右尺神經速率59(M/S)振幅13(uV)、左腓腸神經速率54(M/S)振幅24(uV)」、於104年5月21日、104年7月21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6月23日病歷0欄加載「諮詢」、於104年8月21日病歷0欄加載「前次藥物、報告研讀、諮詢、藥物副作用告知」、於104年9月14日病歷診斷欄加載「外側膕神經病灶」、O欄加載「0000000勞工失能殘鑑定: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左下肢4-4-3右下肢5-5-5、失能評估:3」、於104年12月10日病歷0欄加載「下肢、頸部、腰部的木/虚弱和疼痛在治療後惡化、因經濟因素拒絶更換工作」、O欄加載「左大腿和腰、頸部局部壓痛、肢深層肌腱反射(DTRS)減少、無肌肉萎縮、雙邊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5年1月14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彩顯示: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不到第1脊之滑脫、腰椎椎間盤在腰椎第3節第4節到第5節薦椎第1節突出、造成腰椎第3節第4節和腰椎第4節第5節的椎間孔狹窄、腰椎椎體為正常、腰椎周圍組織一切正常、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椎間盤造成薦椎第1節神經根壓迫、椎邊區域無重大發現、0000000NCV檢查顯示:左腓腸神經速準50(M/S)振幅(uV)」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 3、徐伯君於105年1月7日到診,被告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5.01.26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經神經電生理及 電腦斷層檢查證實有神經根 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5.01.30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05.1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L12-3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40014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徐伯君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㈧第440至444頁、第515至517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㈧第446至452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㈧第453至514頁反面)。 81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黃麗媚 黃麗媚(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4年5月14日、6月11日、7月9日、8月6日、10月1日、12月29日、105年1月28日、2月1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黃麗媚確實問診、治療,於103年5月14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右下背痛達1年。 (3).O欄:右邊局部壓痛。 (4).A欄:右側腓神經根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黃麗媚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4年5月14日病歷0欄加載「拿藥/諮詢」、104年7月9日病歷0欄加載「下肢的麻木/虛弱和疼痛,經腰椎治療後惡化,因經濟因素罰法更換工作、拒絕復健」、O欄加載「 NCV數據以解釋結:日常生活中部分依賴需要幫助」、於104年8月6日病歷0欄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10月1日病歷0欄加載「運動:右腓骨神經上CMAP的振幅降低。感官:正常SNAP。F反應:右腓神經的F波潛伏期超過F估計。結論:這項NCV研究表明右腓神經運動性軸索病,腓神經的CMaP:0.656」、於104年12月29日、105年1月28日病歷0欄加載「拿藥/諮詢副作用告知」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黃麗媚於105年2月16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5.02.16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週邊神經病變 2.治療經過:右腳外傷後無力,經神經電 生理證實有神經病變 3.病症病史:週邊神經病變 4.失能部位:右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5-5-5;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2級(輕度失能,無法執行 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 己的事情不需協助) 一、申請日:105.02.2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04.11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黃麗媚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他5056影卷㈠第301至306頁、第324至326頁、第328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㈠第148至161頁,他5056影卷㈠第30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3卷第601至799頁)。 82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王世輝 張洺豪 張洺豪(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4年1月15日、2月13日、3月12日、4月9日、5月5日、6月1、30日、7月30日、8月24日、10月1日、11月24日、12月24日、105年1月21日、3月1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莊洺豪實質問診、治療,於104年1月15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張洺豪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外,並記載如下: (1).診斷欄:頸神經根病灶、腰椎椎間盤疾患併脊髓病變、神經痛、神經炎及神經根炎。 (2).S欄:無法久站年餘、復健無效。 (3).O欄:腰椎有椎間盤突出、產生壓迫、左側頸椎第3節第4節、左側頸椎第4節第5節、雙側頸椎第5節第6節,雙側頸椎第6節第7節亦有神經孔突出情況、腰椎第4節第5節椎間盤突出,雙邊腰椎第5節神經根有輕微壓迫。 (4).A欄:腰椎神經根病變、頸髓受壓、腕隧道症候群。 (5).P欄:無。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張洺豪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4年3月12日病歷0欄加載「家屬拿藥/諮詢」、於104年6月30日病歷診斷欄記載「腰痛、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S欄加載「下背痛年餘」、A欄加載「腰椎和脊柱滑脫、椎管狹窄的脊髓神經病變」、P欄加載「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於104年7月30日病歷0欄記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顯示:胸椎有退化症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椎間孔狭窄、腰椎第2節第3節滑脫、腰椎第1節第2節到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椎間盤突出造成雙邊神經孔壓迫、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椎間盤造成薦椎第1節神經孔壓迫、椎邊區域無重大發現、I040724NCV檢查顯示:左腓腸神經速率49(M/S)」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張洺豪於105年3月1日到診,被告除於病歷診斷欄加載「頸神經根疾患,他處未歸類者、未明示部位神經根病變、下背痛、未明示胸椎部位之胸腰椎及腰薦椎椎間盤疾患、未明示部位骨關節痛」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5.03.01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頸腰疼痛,併肢體痠痛 無力,經神經電生理檢查及 電腦斷層檢查,證實有神經 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4;右上肢5-4-4 左下肢4-4-3;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5.03.03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05.18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253422元 5.核定日(月)數:440.00 6.既遂 1.張洺豪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第2至6頁、第81至83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第8頁、第85至94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第9至80頁)。 83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陳榮彬 陳榮彬(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164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104年3月16日、4月9日、5月7日、6月9日、7月2、30日、8月28日、9月24日、10月22日、11月19日、12月17日、105年1月14日、2月18日、3月17日、4月28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陳榮彬確實問診、治療,於104年3月16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腦内出血。 (2).S欄:步態不穩、容易傾斜、6年前因外傷顱內出血。 (3).O欄:無法跳動、雙肢深層肌腱反射 (DTRS)正常活動。 (4).A欄:過去腦中風。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陳榮彬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4年4月9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檢查顯示:腦部無特殊異常發現」、於104年5月7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行動不便拿藥/諮詢」、於104年6月9日、104年7月2日病歷0欄均加載「開立前次藥物,行動不便拿藥/諮詢」、於104年7月30日病歷0欄加載「行動不便、家屬拿藥/諮詢」、於104年8月28日病歷0欄加載「開立前次藥物」、於104年9月24日病歷0欄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10月22日病歷0欄加載「家屬拿藥/諮詢」、於104年11月19日、104年12月17日、105年2月18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副作用告知」、於105年1月14日病歷診斷欄加載「頸椎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S欄加載「頸部疼痛,上肢及背部扭傷」、於105年3月17日病歷0欄加載「看診無法久待、行動不便、拿藥/諮詢、副作用告知」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好如臨HODRINTAB(治療血管栓塞)錠。 3、陳榮彬於105年4月28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好如臨HODRIN TAB(治療血管栓塞)錠,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5.04.28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部外傷併顱內出血 2.治療經過:病患因創傷性顱內出血併引 發行動持續緩慢及平衡障礙 3.病症病史:頸部外傷併顱內出血 4.失能部位:平衡協調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4;右上肢4-4-4 左下肢4-4-4;右下肢4-4-4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5.05.17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06.30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5項 3.失能等級:13級 4.核發金額:80202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陳榮彬於警詢、偵査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㈣第272至274頁、第331至333頁,原審卷㈡第57至59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㈣第275頁、第277至283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㈣第292至330頁)。 84 林俊杰 張明源 陳俊男 李銘山 李銘山(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期: 1、親診日:104年2月27日、4月2日、4月30日、5月28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27日、9月24日、11月5日、12月3、31日、105年1月28日、3月1日、5月12日、6月16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李銘山確實問診、治療,於104年2月27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化,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 (2).S欄:下背痛、麻木月餘。 (3).O欄:腰椎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高度活動、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 (4).A欄:腕隧道症候群引起的頸椎神經病變、頸椎椎間盤退變性疾病。 (5).P欄:醫囑、衛教、追蹤,必要時測定凝血脢原時間(PT)。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李銘山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4年4月2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穩定」、O欄加載「脖子局部壓痛、左腕有提内耳氏徵象(即輕敲正中神經控管的區域,患者會有觸電或刺痛感)、無肌肉萎缩、深層肌腱反射(DTRS):右膝C5/C6/C7:+/+/+左膝C5/C6/C7:+/+/知覺遲鈍或痛覺遲鈍、頸椎滑脫伴隨末稍形成骨赘、後頸帶狀鈣化」、於104年4月30日病歷0欄加載「病情些微變化/穩定開立前次藥物,拿藥/諮詢」、於104年5月28日、104年6月30日、104年7月30日、104年11月5日、105年3月31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8月27日病歷0欄加載「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拒絕復健」、O欄加載「研讀報告」、於104年9月24日病歷0欄加載「邊缘刺激形成腰椎滑脫,腰椎第3、4節至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骨刺,造成囊膜擠壓及椎間孔局部狹窄、腰椎第1節擠壓是明顧的、腰椎骨顯示正常的腰椎骨高度、輪廓和密度」、於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1日、105年3月1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副作用告知」、於105年1月28日病歷診斷欄記載「下背痛、未明示胸椎部位之胸腰椎及腰薦椎椎間盤疾患、多發性骨關節炎、寰枕樞椎前脊椎動脈壓迫症候群」、O欄加載「拿藥/諮詢、副作用告知」、於105年6月16日病歷0欄加載「運動神經:右腔骨神經輕微的複合運動動作電位振幅減少、感覺神經:右膝和尺骨神經的感覺神經反應電位振幅減少、右膝神經的感覺神經反應電位傳導速度緩慢、F玻潛期並無超過預期」,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李銘山於105年1月7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5.07.07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及下肢麻痛無力, 經電腦斷層及神經電生理檢 查 3.病症病史: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5.07.13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10.11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李銘山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他5056影卷㈠第189至195頁、第205至208頁,偵3793影卷㈡第193至196頁、第204至206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 之相關文件(法務 部廉政署證據資料 卷㈡第94至107頁, 偵3793影卷㈡第35 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科(原審病歷0-2卷第81至217頁)。 85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王世輝 柯文欽 柯文欽(經北院106年度簡字第2164號刑事簡易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4年3月30日、5月7日、6月2、30日、7月28日、8月25日、9月25日、10月20日、11月17日、105年1月12日、2月16日、3月15日、5月19日、7月14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柯文欽確實問診、治療,於104年3月30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腰痛、椎間盤移化,未伴有脊髓病變、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 (2).S欄:右下背部疼痛達半年、有負重經驗、腿麻、無法久坐和站。 (3).O欄:局部壓痛、深層肌破反射(DTRS)活動力不足、無肌肉萎縮、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腰椎間盤突出症、腰椎狹窄。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柯文欽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4年5月7日病歷0欄加載「X光片顯示腰椎有退化性症狀、在腰椎第4節第5節和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椎間空間狹窄,腹部主動脈有粥樣硬化、0000000NCV檢查顯示:右腓腸神經速率47(M/S)振幅18(uV)」、於104年6月2日、104年6月30日病歷0欄均加載「解釋病情暨報告肌電圖(EMG)、複合肌肉動作電位(CMAP)之檢查結果」、於104年7月28日、104年8月25日、104年10月20日、105年5月19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9月25日病歷0欄加載「開立前次藥物、報告研讀及解釋、諮詢藥物副作用告知」、於104年11月17日病歷0欄加載「麻木/虛弱及腰部疼痛狀況隨治療惡化、因經濟原因無法更換工作」、O欄加載「局部壓痛、深層肌破反射(DTRS)活動力不足、無肌肉萎縮、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於105年1月12日病歷診斷欄記載「下背痛、未明示胸椎部位之胸腰椎及腰薦椎椎間盤疾患、多發性骨關節炎」、O欄加載「0000000無造影劑電腦斷層造影顯示:腰椎有退化的情形、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有椎間空間狹小與真空狀態、腰椎第4節第5節、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椎間盤前突向雙邊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神經孔;腰椎第5節與薦椎第1節神經根的腰破小面關節良好、椎邊區域並無重大發現、0000000NCV檢查結果右腓腸神經速率51(M/S)振幅37(uV)」、於105年2月16日、105年3月15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副作用告知」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柯文欽於105年1月7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及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5.07.14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長期腰痛及下肢痠麻無力, 經神電生理檢查及電腦斷層 檢查證實 3.病症病史: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5.07.22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11.07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12-32項 3.失能等級:11級 4.核發金額:130128元 5.核定日(月)數:160.00 6.既遂 1.柯文欽於警詢、偵査及原審之供述(偵3793卷第106至109頁、第150至152頁,原審卷㈡第60至62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3第111至120頁、第148至149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第121至149頁)。 86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葉日茂 葉日茂(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5年12月1日、4月14日、5月31日、7月7日、8月4日(葉日茂第3次透過被告開立失能診斷書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葉日茂確實問診、治療,於105年2月25日就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下背痛、未明不胸椎部位之胸腰椎及腰薦椎椎間盤疾患、頸胸椎之頸椎間盤疾患伴有脊髓病變、血管性巴金森氏症、非特定的續發性巴金森氏症。 (2).S欄:左下背痛達數月、無法久坐久站。 (3).O欄:腰部和頸部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上下之活動不足、無肌肉萎縮、頸椎第7節第8節和腰椎第5節、薦骨第1截感覺障礙、無病理反射。 (4).A欄:腰椎間盤突出症、腰椎狹窄。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期均未對葉日茂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5年4月14日病歷0欄記載「因經濟因素拒絕更換工作、拒絕復健」、於105年7月7日病歷0欄加載「拿藥諮詢」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葉日茂於105年8月4日到診,被告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消炎之TONEC藥錠、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5.08.04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頸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病人因長期症狀經神經電生 理及電腦斷層檢查,證實有 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頸腰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四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4-4-3;右上肢4-4-4 左下肢4-4-3;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5.08.15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10.12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項 3.失能等級:7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葉日茂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他5056影卷㈠第147至154頁、第182至187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㈠第162至186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3卷第801至1057頁)。 87 林俊杰 張明源 詹啟明 詹啟明(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4年10月16日、11月27日、105年1月14日、2月25日、3月31日、5月5、26日、6月23日、8月9、15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詹啟明確實問診、治療,於104年10月16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未明示全身或局部之骨關節病、腰痛、椎間盤移化,未伴有脊髓病變。 (2).S欄:下背疼痛1年、左側較右側痛。 (3).O欄:腰部局部壓痛、無肌肉萎縮、無感覺障礙、無病理異常反射。 (4).A欄:腰椎間盤突出症併脊髓病變。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詹啟明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4年11月27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NCV雙下肢檢查顯示:雙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均在下賬值5(uV)以上、右腓神經柚突病變、輕微右腫神經病變」、於105年1月14日病歷診斷欄記載「未明示部位骨關節炎、下背痛、未明示胸椎部位之胸腰椎及腰薦椎椎間盤疾患」、拿藥/諮詢、於105年2月25日病歷加載拿藥/諮詢、副作用告知、於105年3月31日、105年5月5日、105年8月9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於103年5月8日病歷0欄加載「病症加重」、於105年6月23日病歷0欄加載「0000000CT檢查顚示:輕微腰椎第4-5、腰椎第5薦椎第1神經突出致壓迫硬膜囊、腰椎輕微退化、1050C06NCV右下肢檢查顯示:右下肢腓腸感覺神經速率在下限值40(M/S)以上、振幅在下限值5(uV)、右腓運動神經柚突病變」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詹啟明於105年1月7日到診,被告於病歷加加載門診無法久待行動不便家屬拿藥/詢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5.08.15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腰痛併肢體無力,經電腦斷 層及神經電生理檢查證實有 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4-4-4;右下肢4-4-3 6.平衡協調:肢體失調 7.行動能力:行動遲滯 8.工作能力: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9.失能評估:第3級(中度失能,需要一些 幫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 助) 一、申請日:105.08.18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09.23 2.審核結果: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4、L4-4項 3.失能等級:10級 4.核發金額:57900元 5.核定日(月)數:60.00 6.既遂 1.詹啟明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偵3793卷㈦第245至248頁、第298至300頁)。 2.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偵3793卷㈦第250至255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偵3793卷㈦第256至297頁反面)。 88 林俊杰 張明源 李慶順 黃良駿 黃良駿(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793號、第10530號、第108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一、病歷記載到診日:104年4月23日、7月23日、9月10日、10月8日、11月5日、12月3日、29日、105年1月28日、3月10日、4月7日、5月3日、6月7日、7月14日、8月1日、25日 二、不實內容: 1、被告未對黃良駿確實問診、治療,於104年4月23日初診時,於該日病歷不實記載: (1).診斷欄:椎間盤移位,未伴有脊髓病變、腕隧道徵候群、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頸椎關節退化,未伴有脊髓病變。 (2).S欄:四肢麻木達3個月、有睡眠障礙、有負重經驗、雙腿麻、無法久坐和站、有笑/咳嗽加重的疼痛。 (3).O欄:頸腰椎局部壓痛、深層肌腱反射(DTRS)過度活躍、無肌肉萎縮、右腰椎第5神經根、薦椎第1神經根感覺遲鈍、無病理反射。 (4).A欄:頸椎和腰腰椎滑脫神經根病變、工作引起的腕隧道症候群。 (5).P欄:教育正確運用身體力學,如抬舉物品,站姿行路、檢查、復健、生活方式調整、藥物治療。 2、被告接續於上述到診日均未對黃良駿確實問診、治療,而製作不實病歷:除於104年9月10日病歷0欄加載「行動不便、家屬拿藥/諮詢」、O欄加載「NCV和EMG檢查結果為多發性頸椎病和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神經根病變,腕隧道症候群和右腓骨軸索病變」、於104年10月8日、104年11月5日、105年4月7日、105年5月3日病歷0欄均加載「拿藥/諮詢」、於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29日、105年3月10日病歷0欄加載「拿藥/諮詢、副作用告知」、於105年1月28日、105年3月10日病歷診斷欄記載「未明示側性腕隧道症候群、未明示胸椎部位之胸腰椎及腰薦椎椎間盤疾患、頸椎其他退化性脊椎炎伴有脊髓病變、頸椎其他退化性脊椎炎伴有神經根病變」、O欄加載「拿藥/諮詢、副作用告知」、於105年6月7日病歷0欄記載「病情變化:腰椎麻木/虛弱和疼痛,甚至用藥物治療後腰部惡化、因經濟問題無法更換工作、拒絕復健」、於105年7月14日病歷0欄加載「脊椎病和退行性椎間盤疾病顯示為從腰椎第3節第4節到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變形並破裂,導致輕度壓迫,懷疑是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部位受壓和局部孔眼變窄。F反應:F波潛伏期不超過F估計。該NCV研究表明了正確的腓神經神經病。麻木/虛弱和疼痛超過下腰部甚至四肢均經醫生治療、因經濟因素無法更換工作,拒絕復健」、105年8月1日病歷0欄記載「腰椎第3節第4節/腰椎第4節第5節處有1級逆流性在、腰椎第3節第4節膨脹到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椎間盤,導致左腰椎第5節和右薦椎第1節脊神經根受壓。輪椅支撐一個月,用於腰部椎間盤神經壓迫性狹窄的磁核共振檢查、腰椎第3節第4節到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凸起和磁盤凸起,可能會造成腰椎第5節薦椎第1節壓縮和局部縮小。F反應:F波潛伏期不超過F估計。結論:NCV檢查結果顯示腓腸神經病變。因經濟因素,無法更換工作,拒絕復健」讀外,其餘各次病歷分別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診斷欄、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各次病歷,並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素生B1、B6、B12)膠囊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 3、黃良駿於105年8月25日到診,被告除於病歷加載門診無法久待行動不便家屬拿藥/諮詢、改藥通知外,仍以複製、貼上前一次就診日病歷上之S、O、A、P各欄內容之方式製作該日之病歷,開立不具治療成效之開達恩命KENTAMIN CAP(維生素B1、B6、B12)膠囊、止痛抗發炎之富蒂芬 FLUR DI FEN PATCH 貼片,並開立如右欄之失能診斷書。 一、開立日期:105.08.25 二、不實內容: 1.失能名稱: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2.治療經過:病人長期腰痛及下肢無力, 經神經電生理及腰核磁共振 檢查證實有神經根病變 3.病症病史:腰椎椎病變併神經根病變 4.失能部位:雙下肢 5.肌力情況:左上肢5-5-5;右上肢5-5-5 左下肢3-3-3;右下肢3-3-3 6.行動能力:需他人操控輪椅代步 7.工作能力:終身無工作能力 8.失能評估:第4級(中重度失能,慈法不 依賴協助而獨立行走級照料 自身所需) 一、申請日:105.08.26 二、勞工保險局審核結果: 1.審核日期:105.11.07 2.審核結果:不符合失能給付標 準表2-2項 3.失能等級:2級 4.核發金額:0元 5.核定日(月)數:0.00 6.未遂 1.黃良駿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他5056影卷㈠第64至72頁、第97至98頁、第100至丨01頁)。 2.請頜勞保失能給付之相關文件(法務部廉政署證據資料卷㈡第25至38頁)。 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審病歷0-3卷第3至127頁)。附表三:扣案物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3-9手寫筆記資料 1本 藍素蘭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2 3-10藍素蘭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影本 1張 藍素蘭 3 電子產品(3-1三星行動電話) 1支 藍素蘭 4 3-2郵政匯款執據 1本 藍素蘭 5 3-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1本 藍素蘭 6 3-4郵政存款人收執聯(戶名:張育瑋) 1本 藍素蘭 7 3-5郵政存款人收執聯影本 1本 藍素蘭 8 3-6郵局存簿 2本 藍素蘭 9 3-7臺灣土地銀行存摺 2本 藍素蘭 10 3-8筆記本 1本 藍素蘭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11 4-1筆記本 1本 李慶順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12 4-2筆記本 1本 李慶順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13 4-3筆記本 1本 李慶順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14 4-4李慶順第一銀行存摺 1本 李慶順 15 4-5李慶順第一銀行存摺 1本 李慶順 16 4-6李慶順新莊區農會存摺 1本 李慶順 17 4-7李慶順新莊區農會存摺 1本 李慶順 18 4-8李慶順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本 李慶順 19 4-9李慶順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1本 李慶順 20 4-10李嘉惠第一銀行存摺 1本 李嘉惠 21 4-11人員名單 5張 李慶順 22 4-12林凱甄電腦斷層檢查單 5張 林凱甄 23 4-13黃良駿委任契約書 1張 李慶順 24 4-14李慶順郵政儲金存簿 1本 李慶順 25 4-15葉桂華105年12月15日三軍醫院藥袋及健保卡 1包 葉桂華 26 4-16陳榮彬105年12月29日三軍醫院藥袋 1包 李慶順 27 4-17三星行動電話含充電器(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慶順 28 4-18曾慶隆所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 1張 曾慶隆 29 4-19代辦保險給付廣告 2張 李慶順 30 4-20陳榮彬健保卡 1張 陳榮彬 31 4-1陸于玉郵局存簿 1本 陸于玉 32 4-2陳月娥郵局存簿 1本 陳月娥 33 4-3陳月娥三軍總醫院醫療收據及藥單 2張 陸于玉、陳月娥 34 4-4陸于玉AS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陸于玉 35 4-5陳月娥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陳月娥 36 1-1行動電話含充電器(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蔡良益 37 3-1張明源97筆記 1本 張明源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38 3-2李慶順104筆記 1本 張明源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39 3-3陳俊男104筆記 1本 張明源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40 3-4張明源104筆記 1本 張明源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41 3-5張明源土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2本 張明源 42 3-6張明源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5本 張明源 43 3-7張明源105筆記 1本 張明源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44 3-8勞工保險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何坤山等人)資料 1本 張明源 45 3-9三軍總醫院掛號單等資料 1本 張明源 46 3-10三軍總醫院診斷書(戴公仁等人)資料 1本 張明源 47 3-11三軍總醫院掛號單等資料 1本 張明源 48 3-12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游國成等人)資料 1本 張明源 49 3-13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門診掛號單(吳俊霖等) 1本 張明源 50 3-14名冊及身分證號 1本 張明源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51 3-15未具名之勞工失能診斷書 1本 張明源 52 3-16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1 1本 張明源 53 3-17勞工失能診斷書2 1本 張明源 54 3-18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3 1本 張明源 55 3-19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1本 張明源 56 3-20勞保局函復資料1 1本 張明源 57 3-21勞保局函復資料2 1本 張明源 58 3-22勞保局函復資料3 1本 張明源 59 3-23三軍總醫院診斷書 1本 張明源 60 3-24陳聰淵健保卡1張 1張 張明源 61 3-25三星手機 1支 張明源 62 2-1李銘泉戶籍謄本影本 1張 李銘泉 63 2-2李木榮之戶籍謄本影本 1張 李木榮 64 2-3紀慶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失能給付核准 2張 紀慶濱 65 2-4便條紙 1張 陳秀雲 66 2-5便條紙 1本 陳秀雲 67 煙酒(2-1金門高粱酒58度750毫升及1張紅色紙條) 2瓶 林俊杰 68 2-2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00) 1本 林俊杰 69 煙酒( A1-CHATEV BLAIGNAN 洋酒禮盒) 2瓶 林俊杰 70 煙酒( A2-CONNE TABLE TALBOT 2008 洋酒禮盒) 2瓶 林俊杰 71 煙酒(A3-PORTATPIB葡萄酒禮盒) 2瓶 林俊杰 72 A-4三星金色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林俊杰 73 A-5三星手機(IMEI:00000000000000) 1支 林俊杰 74 5-1筆記本 1本 陳俊男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75 5-2筆記本 1本 陳俊男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76 5-3筆記本 1本 陳俊男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77 5-4筆記本 1本 陳俊男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78 5-5筆記本 1本 陳俊男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79 5-6筆記本 1本 陳俊男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80 5-7筆記本 1本 陳俊男 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81 5-8毛智玲標會名單 1張 毛智玲 82 5-9陳奕名富邦銀行存摺 1本 陳俊男 83 5-10陳玟僑郵局存摺 1本 陳俊男 84 5-11毛智玲郵局存摺 1本 陳俊男 85 5-12陳俊男郵局存摺 1本 陳俊男 86 5-13陳奕名國泰世華存摺 1本 陳俊男 87 5-14羅秉宏上海銀行存摺 1本 陳俊男 88 5-15陳俊男IPHONE行動電話 1支 陳俊男 89 5-16毛智玲三星行動電話 1支 陳俊男 90 5-17劉全金、陳柏均身分證影本 2張 陳俊男 91 5-18醫療掛號單 12張 陳俊男 92 5-19名片 24張 陳俊男 93 5-20尤健堡勞保失能給付證名及收據 1本 尤健堡 94 5-21毛智玲等人勞保局公文 1本 毛智玲等人 95 5-22黃雅惠等人勞保局公文 1本 黃雅惠 96 5-23毛奐中等人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 1本 毛奐中 97 5-24陳玟僑勞保職業傷病門診單 1本 陳玟僑 98 5-25陳虹苗等人臺醫院複檢文件 1本 陳虹苗等人 99 5-26陳柏均等人三軍醫院醫療收據 1本 陳柏均等人 100 5-27陳柏均等人三軍醫院門診病歷 1本 陳柏均等人 101 5-28尤建堡等人勞保局傷病給付公文 1本 尤建堡等人 102 5-29毛智玲、蕭智文等人勞保局核定公文 1紙 毛智玲 103 5-30張永治等人失能給付診斷書及勞保局公文 1本 張永治等人 104 5-31勞工就業爭議申請書 1本 陳俊男、毛智玲 105 5-32林利澧等人三軍醫院藥袋及調筆錄 1本 林利澧等人 106 5-33三軍總醫院神經科部檢查同意書及神經失能評估 1本 陳俊男 107 5-34文件資料 1本 陳俊男 108 5-35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 1本 陳俊男、毛智玲 109 5-36勞保給付申請表格 1包 陳俊男、毛智玲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