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訴字第 18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833號上 訴 人 賴柏瑞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 律師黃昱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1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第4614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

犯罪事實

一、甲○○原任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民國103年12月29日調派瑞芳分局偵查隊,105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2月25日止負責協辦詐欺業務;106年12月27日起至107年4月23日專責偵辦詐欺業務。107年4月23日調派新北市政府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07年10月20日起停職)行為時是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調查犯罪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林琪珉(經原審判決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處有期徒刑3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周驛圳(原名周惟立)劉杰鑫(綽號○○)胡連生及邵麗雲(綽號○○○)與年籍不詳之人於106年間共組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犯嫌,均另案偵辦)。

三、甲○○月薪新台幣(下同)6、7萬元,每月沈迷運彩約3萬元,並且好玩刮刮樂,呼朋引伴吃喝飲酒,生活開銷無度,經常向同事、友人借錢並積欠借款。甲○○因偵辦詐欺業務,了解詐欺集團成員輕易即能取得大筆金錢,因而萌生向詐欺案件涉案人索取金錢的貪念。因偵查業務知悉周驛圳、林琪珉曾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罪嫌,106年4、5月間,甲○○向林琪珉透露偵辦中之胡連生涉犯詐欺案件,查得邵麗雲及林琪珉好友劉杰鑫是同案共犯的訊息。林琪珉因同屬詐欺集團成員,為避免遭查緝及護航劉杰鑫,且認日後可能有機會需要員警甲○○協助,而基於交付賄賂犯意,向甲○○要求不要再繼續追查共犯劉杰鑫。隨後,甲○○即以借款為藉口,先向詐欺集團成員周驛圳開口索取20萬元,周驛圳表示沒錢,並告知將轉由林琪珉提供款項,林琪珉寄望甲○○把案子壓下來,即籌集20萬元現金(其中10萬元取自友人朱瑞駿)交由周驛圳在新北市瑞芳區某處交給甲○○;甲○○則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意,收取周驛圳轉交由林琪珉交付之20萬元。甲○○食髓知味,之後不到1個月的時間,又接續上述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意,再次以新北市瑞芳分局小隊長需借款為由,向林琪珉索取15萬元。林琪珉一心想幫劉杰鑫脫罪,因此向友人朱瑞駿借得15萬元現金,在新北市瑞芳區漁會附近,交付甲○○。甲○○接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林琪珉交付之15萬元。

四、甲○○果真實行違背職務行為:㈠106年5月21日製作胡連生詐欺案件警詢筆錄,事先要求胡連生於製作筆錄時,不要供出○○(劉杰鑫);㈡106年5月21日前,明確知悉邵麗雲、劉杰鑫是胡連生詐欺案件共犯,而無故不通知邵麗雲、劉杰鑫製作筆錄;㈢劉杰鑫於106年6月13日因另案通緝自行前往瑞芳分局投案,甲○○也未就胡連生詐欺案件製作劉杰鑫警詢筆錄;㈣106年7月21日邵麗雲另涉毒品案件羈押於法務部○○○○○○○○○○,甲○○未曾入所借詢或聲請提詢邵麗雲,違背其犯罪偵查職務。

五、之後,因胡連生等人詐欺被害人江美月案件,並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偵辦,瑞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黃亮碩、陳國強與甲○○於106年8月10日前往汐止分局商討偵辦方式,經雙方確認因屬同一詐欺集團,決定由汐止分局主辦。在 此之前,汐止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黃志銘明確告知甲○○等人邵麗雲、劉杰鑫也涉嫌,請求甲○○等人前往劉杰鑫住處蒐證、監控。甲○○才於106年8月9日上簽,經瑞芳分局分局長批可,106年8月14日以新北警瑞刑字第106335185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移送犯罪嫌疑人胡連生、蘇義芳及陳志軒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仍然故意忽略邵麗雲、劉杰鑫。

六、直到因案通緝中的劉杰鑫知道甲○○收受林琪珉為請託甲○○放過劉杰鑫而交付35萬元,劉杰鑫並依林琪珉指示向甲○○投案,給甲○○做成績,到案後劉杰鑫卻遭收押禁見,忿而向法務部廉政署舉發。甲○○發現自己遭基隆地檢署偵辦,隨即經由詐欺集團成員周驛圳聯絡林琪珉之女友詹雯君,106年11月17日由詹雯君陪同林琪珉之父林睿紘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會議室,將甲○○早在106年8月10日已經向中國信託銀行貸得80萬元之其中35萬元現金交給林琪珉之父林睿紘簽收。詹雯君取回35萬元,將其中25萬元還給朱瑞駿。法務部廉政署並於107年4月18日在瑞芳分局偵查隊甲○○辦公室,扣得經濟時常處於捉襟見肘的甲○○所有現金4萬5千元。

七、案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簽分、法務部廉政署移請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甲○○於調詢、偵查之供述:被告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明文規定。

被告甲○○於調詢、偵查不利於己之供述,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既均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得為證據。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之證述:

(一)證人林琪珉於檢察官偵查,以被告身分供述,有證據能力:

1、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在警詢所為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足以推論被告以外之人,包括他案被告,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陳述,如與警詢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依「舉輕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同一法理,認為有證據能力,符合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2、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偵查中,曾以被告身分供述,對被告甲○○而言,性質上,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審酌證人林琪珉接受檢察官偵訊之環境,並無其他被告或證人在場,未直接面對被告,較無親誼、人情壓力干擾,心理負擔較小;參酌偵訊筆錄記載的形式,證人林琪珉連續陳述,筆錄完整,無明顯瑕疵。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原則上均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可信度極高,且查無檢察官在偵訊過程有不正訊問違反陳述者即證人林琪珉自由意志之顯不可信情況,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保障。證人林琪珉於原審到庭具結供證,經檢察官、被告甲○○及辯護人交互詰問,對被告甲○○之刑事程序防禦基本權,已充分保障;雖因雙方詰問問題、方式及重點不同,以致證人林琪珉證述內容與偵查中陳述有所差異;而被告甲○○有無貪污犯行,緣起於證人林琪珉親身經歷的相關事實經過,某些場合僅被告甲○○與證人林琪珉在場,並無其他人參與見聞,證人林琪珉於偵查中之供述,屬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無從取代,具有必要性。證人林琪珉於偵查中以被告而非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明文規定。

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24日及107年8月13日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廉政署調查員詢問之供述具有證據能力:

1、106年11月7日供述:我記得106年4、5月間,甲○○透過我的朋友周毅駿〔正確為周驛圳〕聯繫我,周驛駿跟我說,甲○○要跟我借20萬元,我當晚在我○○的住處將20萬的現金給周驛駿,由周驛駿交給甲○○,之後過了2個星期,甲○○親自用微信聯絡我,說他的小隊長要跟我借15萬元,小隊長名字我不清楚,隔1、2天我就拿15萬元現金在新北市○○區○○街交付給甲○○。

(承上,你為何要借20萬及15萬,共計35萬元給甲○○?)一開始借20萬元,我想就是交個朋友,另外因為劉杰鑫是我的小弟,我原本想說把錢借給甲○○,甲○○可能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會處理劉杰鑫的詐欺案。(他1417號卷124頁反面)。

2、106年11月24日供述:甲○○我是在去分局驗尿時有認識,之後周驛圳有介紹我們認識,平常都叫他『小賴』,因我當時家中原本就有現金10萬元,不足10萬元部分,我就向老闆朱瑞駿拿10萬元,我當時有向老闆說是瑞芳警察三組要借的,朱瑞駿就拿10萬元給我,於是我於同日晚間10點許,用微信叫周驛圳來拿錢,周驛圳也是約10點多到我家樓下,親自交給周驛圳,周驛圳於當日晚上約10點鐘就用微信電話回我說,他已將現金20萬元交付給甲○○了,我那次借錢給甲○○時,沒有算利息,也沒有借據。後來過了還不到1個月,約106年5月間,甲○○以微信語音電話向我表示要借15萬元,借款原因為他們另一組的小隊長要借15萬元,小隊長姓名甲○○沒有講,約在漁會附近某快炒店前馬路旁見面,我在當天晚上10點,在快炒店前與甲○○見面,甲○○說是另外一組小隊長要借錢,該小隊長很有錢,但因買賣房地產軋不過來,叫我不用怕,我當時也沒有錢,所以我就當場用FACETIME打給上開朱老闆借15萬元,朱老闆同意後,我就去工程行向朱老闆拿15萬元,之後我就回到上快炒店前馬路,用微信語音打給甲○○,約他在快炒店前見面,我就將用橡皮筋綑著的現金15萬元交給甲○○,那次借款也沒有算利息,也沒有借據,甲○○說一星期後就會還我錢了,之後我們就分開了。

(依上次於106年11月7日約詢你之詢問筆錄內容,你有提到借35萬元給甲○○,是希望他處理劉杰鑫詐欺案件時,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此你有何說明?)我是認為借錢20萬元給甲○○,他就欠我一個人情,以後劉杰鑫若涉有毒品或詐欺等案件時,我希望甲○○可以將罪責辦輕一點,我借20萬元並不是要賄賂甲○○。至於15萬元部分,是我要借給上開小隊長,我有交代朱瑞圳一定要去跟甲○○要回來,我不知道朱瑞圳是否認識甲○○。(《提示劉杰鑫手機LINE擷取晝面3張》據本署調查,此對話內容為劉杰鑫要黃亮碩轉告甲○○,將甲○○向你借的35萬元還給劉杰鑫,你有何說明?)我要更正一下剛剛上面所述,當初甲○○於106年4、5月間跟我借35萬元之前,甲○○曾經在瑞芳分局附近當面跟我說,他最近有辦一個胡連生詐欺案件,該案件有牽涉到邵麗雲及劉杰鑫,因劉杰鑫是我的小弟,我就拜託甲○○關於偵辦該詐欺案部分,只要偵辦到胡連生及邵麗雲就好了,至於劉杰鑫部分,可否幫忙一下,甲○○回答我,可以儘量壓下來,但也要看傳訊胡連生及邵麗雲他們的講法為何,所以之後甲○○向我拿20萬元,我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才給他,我當時給甲○○20萬元,也沒有打算要跟甲○○回來,15萬元部分也是我希望甲○○只辦到邵麗雲及胡連生就好,才會拿15萬元給甲○○,但事後我有向甲○○要15萬元,因為這15萬元是我向朱瑞圳借的。

(承上,甲○○有無說如何幫忙劉杰鑫?)他只有說,他在作胡連生筆錄時,只會作到其上手綽號○○○即邵麗雲部分,不會再繼續追查到與該案有關聯之劉杰鑫。因為劉杰鑫【綽號○○】之前有跟我一樣有涉及到詐欺案,我把他當作自己的親弟弟在照顧,因為我之前世大運工程有賺到錢,我想幫劉杰鑫脫罪,才會給甲○○35萬元,但這35萬元現金都是我先向我老闆朱瑞圳借的。」(他1417號卷第13至15、126至129頁;偵4614號卷第28至31頁)。

3、107年8月13日供述:(依你前次106年11月24日筆錄所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隊員甲○○於於106年

4、5月期間有偵辦1件電信詐欺案件,該案件涉及劉杰鑫(綽號○○)、邵麗雲(綽號○○○)及胡連生,你為避免詐欺集團成員遭甲○○查獲,而給甲○○2次現金,共計新臺幣35萬元,你有無意見?)跟之前筆錄做的一樣,我現在忘記了。(承上,你給甲○○35萬元,是希望上開詐欺案甲○○不要辦或移送何人?)我希望甲○○不要移送劉杰鑫及邵麗雲。(偵2525號卷第50頁反面;偵4614號卷第32頁反面)。

4、108年8月7日於原審改稱:「(你在偵查庭中有說過大概在106年4、5月間有跟甲○○聊天,甲○○有告訴你一些事情,是什麼事?)就是詐欺的案件。(誰的詐欺案件?)甲○○一開始是說胡連生,但是我說這個我不認識,後來甲○○有提到邵麗雲跟劉杰鑫。(甲○○有跟你說什麼?)甲○○一開始是問我這跟我有沒有關係,我說沒有,我就以朋友的心態跟他講說如果可以不要辦就不要辦,因為我跟邵麗雲跟劉杰鑫有認識,譬如說我聽到有人要去打誰,我就會說『不要打、不要打』,就是以這種心態下去講,我一開始是以這種心態『能不要辦就不要辦』,並沒有直接的要求『你不要辦』,我沒有直接要求他,但是我有講這種話,甲○○有來跟我提過這個案子,我有講過這種話,但是就是閒聊。(你說你跟劉杰鑫比較好,問甲○○能不能不要辦劉杰鑫,甲○○怎麼跟你講?)甲○○沒有回答我。」(原審卷二第175至176頁)。

5、審酌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24日及107年8月13日廉政署筆錄製作過程,調查員詢問、證人林琪珉回答,筆錄記載完整非簡略、零散,並經證人林琪珉確認筆錄記載內容無誤、簽名,並無瑕疵。證人林琪珉於106年11月7日、24日調詢陳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清晰深刻,不致淡忘或受外界污染,憑信性高。依當時客觀環境、條件觀察,證人林琪珉於廉政署詢問之陳述具有任意性(詳後述)較可信之特別狀況;而關於被告甲○○告知林琪珉,最近有辦一個胡連生詐欺案件,牽涉到邵麗雲及劉杰鑫,林琪珉拜託被告甲○○只要辦到胡連生及邵麗雲就好了,劉杰鑫部分,可否幫忙一下,被告甲○○答稱,可以儘量壓下來;被告甲○○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經過,因屬犯罪行為,具有隱密性,且僅存在被告甲○○與證人林琪珉之間,證人林琪珉調詢筆錄,實為證明被告甲○○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得採為論斷證據。

三、被告及辯護人主張106年11月24日證人林琪珉之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員詢問、檢察官偵訊,因受調查員及檢察官以「不正誘導及以詐術詢問、訊問」、「檢察官逾越其職權,給予被告非符合法定程序之接見利益之不當利誘」、「檢察官許諾非裁量權限內之量刑減讓利益之不當利誘」、「檢察官許諾就被告林琪珉涉犯之其他刑事案件不予偵查之不正利誘」及「未賦予被告得使選任辯護人於詢問、訊問時在場之權利」等不正詢問、訊問,影響林琪珉自由且真實之陳述,致林琪珉於錄影時間暫停30分鐘,繼續受詢問,供詞全然翻異,且證人林琪珉供稱該日服用安眠藥,應認證人林琪珉此部分供述無證據能力。然查:

(一)原審就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之錄音與筆錄內容是否有108年1月5日辯護人於原審提出之刑事準備㈡狀所指上述情形,於108年6月21日勘驗,勘驗結果如下(原審卷二第75至89頁):

1、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20:18以下,內容:調查員:我的意思說,阿現在已經講這麼白了,檢座也跟你講,是不是我沒有講別的嘛,對不對…跟我講的一樣嘛,對不對(證人尤敬恆稱是其聲音。)

2、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04:44以下,內容:被告林琪珉:大哥,等下可以請大哥幫我一個忙嗎?那等一下的事啦,看大哥可不可以幫忙而已,這應該沒關係啦,因為我現在不是禁見,我是執行中,我不是禁見的,所以等下可以讓我跟我爸爸通個電話嗎,他腳…調查員:你等下跟檢察官講。

被告林琪珉:好(手勢往後比,表示跟檢察官說,我跟檢察官講(調1:我們沒有這個權利啦!),好,我跟檢察官講,檢察官同意的話,讓我打,好不好。

調查員:要看檢察官拉,好不好(證人尤敬恆稱第一個、第二個調查員是其聲音;證人劉柏佑稱「調1:我們沒有這個權利啦!」是其講的。)

3、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08:19以下,內容:調查員:只是我跟你講,剛剛檢座已經過來跟你講被告林琪珉:我知道,他希望…(往右比手勢)調查員:其實你也應該知道我們的意思(證人尤敬恆稱是第一個調查員聲音;證人劉柏佑稱是第二個調查員聲音。)

4、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07:48以下,內容:調查員:而且你講的這個我看起來和朱瑞駿講的都不大一樣(林琪珉:朱瑞駿?)調查員說跟你老闆講的不一樣。(林琪珉:你問錢確實是跟他借的啊,不是嗎)對啊,錢…你說錢跟誰借?(林琪珉:朱瑞駿)跟朱瑞駿借,對啊啊我們是講甲○○的部分就是不一樣了嘛的內容有何意見?(證人劉柏佑稱調查員是其聲音。)

5、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08:36以下,內容:調查員:我告訴你,你現在身為一個,因為你之前犯錯那這個就算了,如果你今天可以做一些對社會有意義的事,我也講真的拉,那檢察官或法官看到你這些對社會有意義的證詞,他們一定會認為說你真的改過自新了(林琪珉出聲嗯),今天如果你講的話又跟其他人不一樣了,對啊…被告林琪珉:跟誰不一樣?調查員:跟其他人不一樣啊,我們其實不只是朱瑞駿有很多人的事證拉,全部都問啊…(林琪珉:朱瑞駿?)我們有很多人的事證啦!(證人尤敬恆稱第一個調查員最後「對啊」、第二個調查員「全部都問啊」是其聲音;證人劉柏佑稱第一個、第二個調查員是其聲音。)

6、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12:49以下,內容:調查員:你剛剛有沒有把檢察官跟你講的話聽進去啊!被告林琪珉:我有聽進去,我現在也告訴你們這句話的意思是我自己認為我並沒有講給…比如說你是…(證人劉柏佑稱調查員是其聲音。)

7、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13:43以下,內容:調查員:好那沒關係,但是檢座今天剛你講這些話了被告林琪珉:我有聽進去,我自白我還可以免刑咧,我這條可以不用,我可以要錢回來,還可以免刑調查員:那這樣你怕什麼被告林琪珉:但事實上我確實沒跟甲○○講說那種話,啊剛才我是聽成說…調查員:啊我沒有說你有跟他講這種話,我剛剛只是最後講說,你跟他心照不宣的這個部分叫你交代清楚而已被告林琪珉:就心照不宣,這樣子而已,他的想法,我不敢揣測,我是這樣子想而已,啊但是15萬元我還有再跟他要(林琪珉講話會比手勢)(證人尤敬恆稱第一個調查員跟第三個調查員是其聲音,但第三個調查員中在其說完「啊我沒有說你有跟他講這種話」之後林琪珉有說「我聽錯了」;證人劉柏佑第二個調查員是其聲音,其說「你這樣清楚法律了你還怕什麼」。)

8、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03:46以下,內容:調查員:其實我覺得你是聰明人,跟很多的案件當事人是不大一樣。但是聰明人…,我覺得還是要把檢察官剛剛跟你講的話聽進去被告林琪珉:我知道,聽進去對我有好沒壞啦(證人劉柏佑稱調查員是我的聲音。)

9、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21:53以下,內容:被告林琪珉:你要問他,你不要問我。

調查員:所以你不知道?你不知道他為什麼被告林琪珉:我在禁見。

調查員:對,好那所以你不知道吼。

被告林琪珉:我在禁見。

調查員:所以你不清楚他為甚麼要跟黃亮碩要錢?被告林琪珉:對,我在禁見。

調查員:你從105年10月,就一直被關起來到現在,還是這中間有出來?被告林琪珉:我9月禁見的。

調查員:105年9月吼,一直到現在都沒出來?被告林琪珉:106年9月(證人劉柏佑稱調查員都是其聲音。)⒑、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03:29以下,內容:被告林琪珉:我知道你們要的就是,就是到○○○那裏就是了啦。

調查員:對啊,我就是沒有問你這個啊。我有問你被告林琪珉:對不對,你們要問的就是到○○○那裏嘛。調查員:對啊,當初吼。甲○○他是用電話還是當面…曾經有跟你見面嘛(證人尤敬恆稱第一第二調查員都是其聲音。)

、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17:43以下,內容:調查員:我老實講啦,檢座已經算是對你,很仁慈啦。

被告林琪珉:對我很好啊調查員:你自己…你自己…你自己在社會上走跳這麼多年,你也看的清楚啦,他這樣已經是仁至義盡了啦。他還願意幫你打電話。

調查員:他要是真的覺得說,對不對,他可以大可不必這樣處理。他剛剛也講。

被告林琪珉:我剛才有講了,他進來我就直接講了,你們就是要我,他就是跟我講說辦到○○○啦(手銬敲桌子)就這樣子啦。(林琪珉講話時有比手勢,手銬有碰到桌面)調查員:沒有,那是你講的。

(證人尤敬恆稱第一個調查員跟第二個調查員大部分是其講的,第一個調查員「很仁慈啦」及第二個調查員「仁至義盡了」是林琪珉講的,第三個調查員是其聲音;證人劉柏佑稱第四個跟第五個調查員是其聲音,第二個調查員的最後一句「他還願意幫你打電話」也是其聲音。)

、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08:55以下,內容:被告林琪珉:還是打給我女朋友,因為我爸比較不會接電話。還是打我女朋友的電話,叫我爸聽?他們都在家檢察官:我剛剛已經打了被告林琪珉:再幫我打一次好不好?拜託檢察官:你女朋友是誰啊?被告林琪珉:詹雯君

、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12:08以下,內容:檢察官:我就很簡單,你「沒有認的」我都沒有算,你「沒有認的」我都沒有算。

被告林琪珉:但是中正二分局,後來他後來又跟我借提一次,借訊一次,他在大安分局…。

檢察官:反正第一個,證據夠,你有承認才有算,就這樣。其他的你都不用講,都不用想太多。我不會把我覺得我自己這關我過不去的,我就不會處理。

被告林琪珉:啊那,我現在像我這樣子,我想請問檢察官,像我現在樣子我幫助,我是以個人的名義,我聽到,我知道欸…,劉杰鑫在做詐欺。

檢察官:這件事情你不用想太多,結論就是你就照實講

、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00:04以下,內容:被告林琪珉:不用請律師到場。

調查員:沒關係,這我剛剛問過了嘛。

(證人劉柏佑稱調查員是其聲音。)

、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12:56以下,內容:檢察官:飯飯來了。

被告林琪珉:我爸來了?檢察官:是飯來了,你爸電話都不接。然後那個你女朋友接了,所以他現在要帶你爸過來。

被告林琪珉:好,謝謝。謝謝律師。不,謝謝檢察官!檢察官:你女朋友對你不錯。

被告林琪珉:哪有對我不錯,我關到現在都沒有來看我。檢察官:可是她聽說你在這裡她就說,「我馬上過去」,算不錯了啦,阿不然咧。

調查員:這邊簽一下。

被告林琪珉:謝謝檢察官!檢察官:不會。

被告林琪珉:你有甚麼話要問我你就直接問。(檢察官:開庭問)你等一下詐欺案可不可以直接問?檢察官:要看情況啊,要看狀況。

被告林琪珉:好,好。因為也是要等我爸到?檢察官:對啊。

被告林琪珉:啊我跟我爸還有我女朋友三個人一起在這邊講話可以嗎?你們一起聽啦,一起聽。可以嗎,話家常而已。

檢察官:我讓你們在樓下講好不好?因為等一下我要下去樓下訊問室,因為我的訊問室不在這裡。

被告林琪珉:喔喔喔。

檢察官:對。

、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

00:09:31以下,內容:調查員:是你的錢還是你們老闆的錢啦唉唷?(證人尤敬恆稱是我的聲音)被告林琪珉:我知道你不管這個,我是在想,(調查員插話:不是嘛!你就講嘛!)(證人尤敬恆稱是我的聲音),我是在回想調查員:對啊!啊你的錢就你的錢,又沒關係,到時候(被告林琪珉插話:沒有喔)他跟你拿這個錢他要還你(調查員插話:對啊!對啊!)他本來不該跟你拿的,(調查員插話:對啊!),現在又說不是你的錢,到時候你錢拿不回來!(證人尤敬恆稱大部分是我的聲音)被告林琪珉:不是,我沒有說不是我的錢,我是說…我借他錢還是跟人家借錢借他的耶!(被告林琪珉講話有比手勢)調查員:對啊!對啊!你這個講清楚吼!到時候(林琪珉:我現在是在講了)才可以讓他還你錢吼!,不然你這樣我們沒有對啊對啊…他這個錢要還你的啦!(證人尤敬恆稱最後一句是我的聲音)(證人劉柏佑稱除了最後一句之外都是我的聲音)被告林琪珉:我知道他要還我調查員:我們如果沒有來問,他不認帳不管你,你就拿不回來了(證人劉柏佑稱是我的聲音)被告林琪珉:我知道,這我都知道,我‧‧‧

(二)108年8月14日證人尤敬恆於原審結證:(檢察官問:檢察官有無許諾林琪珉給予減刑或免刑的利益?)我記得沒有。

(檢察官問:《請求提示辯護人刑事準備二狀第7頁,即原審卷一第387頁》調查員:『只是我跟你講,剛剛檢座已經過來跟你講』,這是你嗎?)對,『只是我跟你講,剛剛檢座已經過來跟你講』這是我講的。

(檢察官問:你想要表達什麼意思,你有印象嗎?)應該希望林琪珉據實陳述,將甲○○借錢的這些原因說明清楚。

(檢察官問:你有無告訴林琪珉說甲○○有什麼違法的事情,告訴林琪珉一個故事,叫他照著故事講?)從來沒有。(檢察官問:所以林琪珉跟你講的事情是他自己講的,還是你要他照著你的意思講?)林琪珉自己講的。

(檢察官問:你在訊問林琪珉之前,有無對他毆打?)沒有,完全沒有。

(檢察官問:你有無許諾林琪珉如果講出這件事情要給予什麼利益?)完全沒有。

(檢察官問:你有無威脅林琪珉說,如果他不講會有什麼後果?)完全沒有。

(檢察官問:所謂的『有很多人的事證,全部都問啊』、『跟其他人不一樣』,這是指什麼意思?)因為林琪珉針對甲○○跟他拿錢的這個部分,他的原因他沒有交代清楚,我們詢問他的時候,他說這也沒有借據,他也不收利息,這個部分跟一般常理不太符合,所以我是希望說他把這個過程交代仔細。

(檢察官問:你的『跟其他人不一樣』,是跟常理其他人不一樣?)對(後改稱)不是,我的意思是說是希望他把這個過程講清楚,因為我們也是會問其他的證人或者是犯嫌,希望他把事實交代清楚。

(檢察官問:『好那沒關係,但是檢座今天跟你講這些話了』,這句話是你說的嗎?)這句話是我說的。

(檢察官問:你是否有印象你當時講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應該是請林琪珉針對甲○○借錢這個過程說明清楚,因為我印象中檢察官也是請他就這個事實講清楚,我只是請他把事實說明清楚。

(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說,檢察官之前是跟林琪珉說叫他講清楚,所以你說檢察官已經有跟他說這個話了?)對,針對事實去講清楚。

(檢察官問:請你重複一次,這句話你是跟林琪珉表達什麼意思?)我是跟林琪珉表達說他要據實把當初甲○○跟他借錢的過程說明清楚,請他據實陳述。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原審卷一第389頁》你剛才有說到你有對林琪珉說『好那沒關係,但是檢座今天跟你講這些話了』,你說這句話的意思是希望林琪珉據實陳述,把案件的情況講清楚,但是你當時跟林琪珉說完這句話之後,林琪珉回你說『我有聽進去,我自白我還可以免刑咧,我這條可以不用,我可以要錢回來,還可以免刑』,顯然認知上面,林琪珉接收到檢座跟他講的話,並不是你剛剛所說的要他據實陳述講清楚,有點出入,請你具體說明當時情形,再仔細想一想檢察官最剛開始到底跟林琪珉說過什麼話,為何在你說完這句話之後,林琪珉會有這樣的回應?)檢察官有請林琪珉據實陳述,當時應該是有告知林琪珉相關的法律規定,林琪珉稱『我自白我還可以免刑咧,我這條可以不用,我可以要錢回來,還可以免刑』,應該是他自己的個人臆測。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原審卷二第82頁第11點,即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8頁第11點》你當時有跟林琪珉說『我老實講啦,檢座已經算是對你』,林琪珉回說『很仁慈了』,後來你又說『你自己在社會上走跳這麼多年,你也看的清楚啦,他這樣已經是』,林琪珉回說『仁至義盡啦』,後來你又說『他要是真的覺得說,對不對,他可以大可不必這樣處理。』,所謂『檢座大可以不必這樣處理』、『他已經算是對你』你當時的意思為何?何謂『大可以不必這樣處理』?)因為林琪珉在製作筆錄時說詞反覆,我希望他據實陳述,這個部分檢察官也是希望他據實陳述,他說詞反覆我也可以照這樣記下去,因為檢察官當天還要複訊,我一樣可以記明筆錄給檢察官複訊,反正我們的工作就是把過程問清楚,但是我希望林琪珉可以把過程、事實還原清楚,因為他前面說詞就一直反覆,有很多不合常理的部分,譬如既然是借錢,沒有借據也沒有約定利息,他就認為這樣好像欠一個人情,這個錄音裡面都有,顯然跟常理不太符合,還有中間的這些過程究竟是怎麼樣,他也交代的反反覆覆不太清楚,所以我是希望他講清楚,在我們算是偵查的筆錄裡面敘明清楚,檢察官事後複訊也會比較清楚,希望他據實陳述。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所謂『他大可以不必這樣處理』,請問當天檢察官到底怎麼處理這件事情,為何你會說『他大可以不必這樣處理』?)我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希望他把事實說清楚,今天他如果在我們詢問的時候反反覆覆說得不清楚,送檢察官複訊,檢察官還是要針對這個部分去釐清。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原審卷二第86至87頁倒數第9行,即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12至13頁第16點》第13頁第7行開始大部分是你說的話,你有提到『對啊!啊你的錢就你的錢,又沒關係,到時候他跟你拿這個錢他要還你,他本來不該跟你拿的,現在又說不是你的錢,到時候你錢拿不回來!』,你當時講說『他本來不該跟你拿的』,你的意思為何?)就是甲○○不該跟林琪珉拿這個錢。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為什麼不該跟林琪珉拿這個錢?)因為甲○○當時在偵辦跟林琪珉有關的電信詐欺案件。(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所以就當時所詢問的相關內容,你初步認為甲○○如果拿這個錢,有可能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因為當時詢問的過程,我剛剛有跟律師說明,林琪珉針對甲○○跟他拿錢這個部分的過程都說明得不清楚,而且過程中跟一般我們常理上跟人家借錢的過程,應該有借據或是約定利息、什麼時候還這些過程應該要講清楚一點,他都沒有講,而且實際上到底什麼時候拿錢、在哪裡拿錢的過程他似乎有點反覆,是這個部分。(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所以你當時認為這一筆錢有可能不是單純的借款?)對。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如果你認為這筆錢不是單純的借款,而林琪珉又針對這個部分自白,認為是交付賄賂款項的話,那應法應該要沒收,為什麼你會跟他說到『現在又說不是你的錢,到時候你錢拿不回來』?)我要說明一下,因為他一開始是說有借二筆款項,一個20萬、一個15萬,這20萬、15萬究竟是不是他自己的錢,他也交代不清楚,他有時候說是跟朱瑞駿拿的,有時候又說是他自己的錢,他這邊很反覆的交代不清楚。我只是希望他把這邊說清楚。

(審判長問:當天林琪珉的父親有接見林琪珉這個部分,你記得嗎?)我記得,有。

(審判長問:為何接見?那天什麼時間發生的事情?)林琪珉跟他爸爸還有他阿姨、他女朋友跟林琪珉見面的時間,我印象中是在詢問後。

(審判長問:你可以確定106年11月24日問完林琪珉之後,他爸爸才過來見他?)我印象是我們問完筆錄之後,他爸爸、他阿姨及詹雯君才進來見林琪珉的。

(審判長問:你在場的時候,他們在講什麼事情?)林琪珉見到他爸爸有下跪,反省他做錯很多事情,就是閒話家常,他們也是有講到說要委任律師的問題,因為林琪珉身上還有很多詐欺案件部分,他阿姨就說她有一個熟識的律師,是不是之後要委任那個律師進行後面的訴訟。

(審判長問:檢察官一開始的時候是否有跟林琪珉說他犯什麼罪、法律規定?不然為什麼你會說『檢察官已經跟你講過』?)我印象中檢察官應該有告知他所犯的法條及相關的法律規定,請他據實陳述,這應該是詢問之前,(後改稱)詳細到底是詢問之前還是詢問中我不確定。

(陪席法官問:被告甲○○在偵辦電信詐欺,是否可以告訴我們內容是什麼?甲○○在偵辦電信詐欺與林琪珉之間的關係為何?)當時甲○○偵辦電信詐欺案的時候,有涉及到林琪珉的一個小弟叫劉杰鑫,他有涉入這個電信詐欺案,一開始我們是接獲檢舉,這部分劉杰鑫的說法是說林琪珉有給甲○○一筆錢,希望劉杰鑫不會被辦到,後來因為劉杰鑫還是有被警察抓了,這個部分他認為說當初有這筆錢,為什麼他還是被抓,我們就去釐清林琪珉及劉杰鑫之間的關係,林琪珉自己有說劉杰鑫是他的小弟,他們等於是同一個犯罪集團裡面的成員,因為劉杰鑫對林琪珉並不是單純的只是他的犯罪集團的一個下屬而已,林琪珉及劉杰鑫的關係蠻親的,所以他也不希望劉杰鑫被辦到,我記得當時甲○○有跟林琪珉提到他有偵辦這個案件,同時他是跟林琪珉說他需要一些錢,借錢的部分,所以後來林琪珉才拿錢給甲○○。

(陪席法官問:你剛才說的這樣一個前提事實,就是要去釐清說林琪珉在什麼時候如何將錢給甲○○、他的目的、流向及時間點,所以你要確定這些過程,對不對?)對。(陪席法官問:所以在偵訊問林琪珉筆錄的時候,你才會有這些構思出來的偵訊技巧?)對。

(陪席法官問:所以你才會說甲○○正在辦林琪珉的一個下屬,這個還在偵辦當中,對於下屬的上面那一層,就是林琪珉跟他下屬之間的關係,再從這裡去拿錢給偵辦犯罪的調查者甲○○,這樣往來是不妥當的,所以你會認為這樣不妥當,對不對?)對,是想要釐清這個關係。

(陪席法官問:什麼時候錢拿給他,劉杰鑫到底被偵辦到什麼程度那個時間點,你要把它確定出來?)是。

(陪席法官問:到底他有沒有犯罪、有沒有嫌疑或者根本他就是清白的你要釐清?)是。

(陪席法官問:所以你在偵訊技巧上才設計這些問題?)是。

(陪席法官問:你這樣問的結果,林琪珉何時把錢交給甲○○?在問的過程林琪珉有沒有講,或者是劉杰鑫或者是其他人有沒有講甲○○何時拿到15萬、何時拿到20萬?那個時間點你有無把它釐清?)這部分我釐清是從我們廉政署的移送書上面,是106年4、5月間,甲○○先透過周驛圳向林琪珉要求交付20萬,然後相隔1個月之後,甲○○又親自向林琪珉要求交付15萬,所以總計是35萬。

(陪席法官問:在這個時間點,甲○○偵辦劉杰鑫有結果了嗎?還是還在偵查中?)當時拿錢的時候應該是還在偵查中。

(陪席法官問:還沒有移送?)對,應該是還沒有移送。(陪席法官問:所以你才會認為這樣不管是借貸或是什麼來源,這個錢往來不是很妥當?)對。

(陪席法官問:所以你才會問那些問題?)對。

(陪席法官問:所以你想要釐清到底這有沒有不法或犯罪嫌疑或者他是清白的,你才會設計那些問題?)對。

(陪席法官問:在交15萬元或20萬元那時候,大家都不知道嗎?只有林琪珉、劉杰鑫及甲○○他們才知道?這些都事後檢舉才調查出來的?)對。

(陪席法官問:如果他不檢舉,實際上到現在沒有人會知道?)應該是,對。

(陪席法官問:經過你們的一個調查,然後確認這個錢是怎麼往來跟案件之間或者其他電信詐欺調查之間、跟甲○○之間,有一些關聯性你們要釐清?)對。

(陪席法官問:所以你們才花那麼大的力氣去做這些借訊、考慮很多的事情?)對。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在106年11月24日訊問林琪珉的時候,你是否已經知道劉杰鑫有傳簡訊給黃亮碩說要來跟甲○○要錢?)我知道。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當時劉杰鑫傳給黃亮碩的簡訊內容你是否有看過?)我有看過。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就你的認知,該簡訊內容是否帶有疑似恐嚇的意味?就是劉杰鑫說『我大哥現在出事了,那些錢你現在不願意幫忙,這樣的話我自然有我的打算』這類的?)看起來他是想要來檢舉,他後面有講到說『我也想不出來,我自然有我的打算』,看起來好像他是想要檢舉的感覺。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在劉杰鑫已經是不懷好意的傳簡訊給黃亮碩的情況底下再去做檢舉的動作,這樣的檢舉內容本身的可信性有一些疑慮,當今天劉杰鑫是不懷好意的方式先傳了簡訊再去做檢舉的動作,為什麼你們還有辦法憑著這個檢舉的內容就這麼篤定的推斷被告甲○○可能有這樣的情形?)我們接獲劉杰鑫的檢舉,看著他所附的LINE對話紀錄,我們並沒有篤定說今天這一定是有貪瀆的問題,所以我們才要進行調查,在106年11月7日當時我們詢問林琪珉的時候,林琪珉很明確在筆錄就有說,我當時是問他說你為何要借20萬及15萬共計35萬元給甲○○,這是在106年11月24日之前問的筆錄,他就有回答說『我原本想說把錢借給甲○○,甲○○可能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會處理劉杰鑫的案件』,這個筆錄是當時林琪珉都有看過並且有簽名,這個部分也是在106年11月24日之前他就曾經講過這段話。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據你剛才所說,106年11月7日的筆錄內,林琪珉是說甲○○可能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會處理劉杰鑫的案件,之後你們在106年11月24日做筆錄時,林琪珉有無跟你們說過這句話其實只是他自己心裡面的想法,他認為這樣心裡面的想法,他沒辦法揣測甲○○心中的意思,這只是他自己心裡想的?林琪珉有無這樣跟你們解釋過當時他的筆錄其實是這個意思?)他可能有說過類似的話,但是因為那時候他的說詞反覆,剛剛有跟律師說明過,所以我們才需要針對當初這個過程請他據實說清楚、釐清清楚,所以我們才會反覆的問一些這個問題。

(審判長問《提示原審卷二第77、78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四點》調查員:而且你講的這個我看起來和朱瑞駿講的都不大一樣(林琪珉:朱瑞駿?)調查員說跟你老闆講的不一樣。請問講這個朱瑞駿到底有沒有弄錯?這是指朱瑞駿還是指劉杰鑫?)應該是指○○劉杰鑫。

(審判長問:為何你會講這個是指○○劉杰鑫?這裡有什麼地方弄錯了嗎?)我想劉專員應該指的是○○劉杰鑫,因為我們沒有問過朱瑞駿,一個是朱瑞駿、一個是劉杰鑫,因為劉杰鑫爸爸是賣豬肉的,所以他綽號叫○○,在胡連生的警詢筆錄裡面也是這樣稱,劉杰鑫的綽號叫○○。

(審判長問:你怎麼知道這裡弄錯?這個朱瑞駿應該不對?)對,當時沒有問過朱瑞駿,這個應該講的是○○劉杰鑫。

(審判長問:如果是○○劉杰鑫的話,你應該會知道,你當時有無更正?)這個部分我們也沒有記明在筆錄內,我記得當時在講話的時候,我跟劉專員兩個人的話是有重疊的,可能講話講得很快,而且這個部分也沒有記明在筆錄內,後來筆錄這邊林琪珉也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就是說這個的口誤感覺並沒有讓林琪珉說出不是事實的東西。

(審判長問:《提示原審卷二第79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六點》檢察官跟被告林琪珉講什麼話?)其實檢察官這邊也只有跟他講要據實陳述,我們把事實釐清清楚。

(審判長問:檢察官還有講什麼嗎?有沒有講他觸犯什麼法條、有什麼規定嗎?)相關的法條應該也是有提到,提到哪一條如同我上午說的,我現在還是記不得詳細是哪個條文。」(原審卷二第300至324、343至345頁)

(三)辯護人就勘驗結果第3、4、5、10、11點主張「不正誘導及以詐術詢問、訊問」,已經證人尤敬恆證述。所謂「我老實講啦,檢座已經算是對你」、「檢座大可以不必這樣處理」、「他已經算是對你」是指希望林琪珉能仔細交代過程及據實陳述。林琪珉所述內容均是自行陳述。依調查所得卷證資料,對證人林琪珉之證言提出質疑,屬於合理懷疑及必要偵訊技巧,並無以強暴、脅迫要求證人林琪珉配合如何陳述,而是由林琪珉自己決定是否解釋或回答;劉杰鑫之父在賣豬肉,所以劉杰鑫綽號○○。關於「你講的這個我看起來和朱瑞駿講的都不大一樣」是調查人員劉柏佑之口誤,並未因而使證人林琪珉說出不是事實的事。足認過程並無任何不正誘導及以詐術詢問、訊問行為。

(四)辯護人就勘驗結果第2、9、11、12、15點主張「檢察官逾越其職權,給予被告非符合法定程序之接見利益之不當利誘」對勘驗結果第14點主張「未賦予被告得使選任辯護人於詢問、訊問時在場之權利」,均經證人尤敬恆證述,林琪珉見到父親有下跪,他們有講到說要委任律師的問題,因為林琪珉身上還有很多詐欺案件,他阿姨就說她有一個熟識的律師,是不是之後要委任那個律師進行後面的訴訟。並無檢察官逾越職權,給予被告不符合法定程序接見利益之不當利誘或未賦予被告得選任辯護人於詢問、訊問時在場權利的事實。

(五)辯護人就勘驗結果第1、6、7、8點主張「檢察官許諾非裁量權限內之量刑減讓利益之不當利誘」,證人尤敬恆證述,於廉政署詢問及檢察官偵訊,均未許諾林琪珉給予減刑、免刑或其他利益,也未威脅林琪珉會有什麼後果;所謂「好那沒關係,但是檢座今天跟你講這些話了」是之前檢察官就已訊問林琪珉針對甲○○借錢的過程說明清楚,向林琪珉闡釋要據實把當初甲○○開口借錢的過程說明清楚。核無檢察官許諾非裁量權限內之量刑減讓利益之不當利誘。

(六)108年8月14日證人劉柏佑於原審結證:(檢察官問:《請求提示辯護人刑事準備二狀第8頁,即原審卷二第78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五點》調查員:『我告訴你,你現在身為一個,因為你之前犯錯那這個就算了』等語,是否是你講的?)這是我講的。

(檢察官問:這個部分你有提到『今天如果你講的話又跟其他人不一樣了』,是何意思?)之前我們有先問過劉杰鑫的樣子,可能還有一些其他人,其他相關人我不是很清楚,但是我知道我們有先問過其他人。

(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他講的跟其他人不一樣?)對,當時指的應該是劉杰鑫。

(檢察官問:下一段你有提到『跟其他人不一樣啊,我們其實不只是朱瑞駿有很多人的事證拉』,這是何意?)我當時應該是一時搞混,誤把朱瑞駿當成是劉杰鑫,因為劉杰鑫的綽號是○○,林琪珉有說朱瑞駿綽號也是○○,在辯護人提供的筆錄譯文第21頁有提到朱瑞駿綽號也是○○,因為我不是承辦人,我只是幫忙打筆錄的人,也只有承辦人尤科員跟我口述大概的案情,所以我對相關人的名字或是角色不是那麼清楚,所以當時聽到○○就誤以為朱瑞駿是劉杰鑫,所以才會有一時口誤的情形,就是我聽到○○我就打朱瑞駿,其實應該是劉杰鑫,我指的是劉杰鑫,當時就誤把朱瑞駿當成是劉杰鑫。

(檢察官問:《請求提示辯護人刑事準備二狀第9頁,即原審卷二第79至80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七點》是否有印象?)有。

(檢察官問:調查員:『那這樣你怕什麼』,是否你講的?)對。

(檢察官問:你當時是要跟被告林琪珉表達什麼意思?)我現在記不起來當時的情形,通常這種情形都是要他說實話而已。

(檢察官問:你們在訊問之前,有無對林琪珉毆打或其他動作?)沒有毆打。

(檢察官問:你有無承諾林琪珉說如果他說實話可以給他什麼利益?)沒有,因為我們沒有權力可以給他任何承諾。

(檢察官問:你們有無恐嚇如果他不說實話或者是沒有照你們所需要的話去講會有什麼後果?)沒有。

(檢察官問:你問林琪珉說『那這樣你怕什麼』,是什麼意思?)是順著上開對話,就是要讓他能夠說出實情。(檢察官問:你在調查筆錄製作前及製作中,除了你們訊問的人之外,有無讓林琪珉接見其他人?)應該是沒有。(檢察官問:製作後即你們筆錄做完之後,你有無決定讓他接見什麼人?)不可能,我們只能聽從檢察官的指示,不可能私下決定讓他接見什麼人。

(檢察官問:你在一開始的時候有無告訴被告林琪珉他可以找律師?)應該是有,因為在問被告的時候都會做權利告知,所以一定會有。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針對本案,你在106年11月24日詢問林琪珉之前,還有詢問過哪些跟本案相關人等的筆錄?)我不確定,但是印象中我應該是沒有詢問。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就你當時所知,林琪珉跟劉杰鑫是什麼關係?)因為現在為了準備這一件,我又有重新瞭解,所以現在的記憶可能有一些重疊,當時因為我不是承辦人,是負責打筆錄,所以我對於案情的瞭解都是透過承辦人尤敬恆跟我口述,他應該是有講過有先行詢問了一些人,但不見得是我去詢問的。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當時尤敬恆科員跟您說明案情的時候,有稍微提到林琪珉跟劉杰鑫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嗎?)有稍微提到,但他大部分是講○○。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針對本案,你有無詢問過朱瑞駿或做過朱瑞駿的筆錄?)應該可能沒有,但是我不確定我值勤當日有沒有詢問過相關的。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107年偵字第4614號卷第3頁反面至6頁卷證分析資料》裡面是否有朱瑞駿的筆錄?)上面沒有朱瑞駿的筆錄。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77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第三點》『其實你也應該知道我們的意思』這句話是你說的嗎?)如果上次勘驗是我講的,那就是我講的。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這句『其實你也應該知道我們的意思』,你當時想要表達的是什麼意思?你們的什麼意思?)其實我們這樣說一般都是要他說實話。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77、78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第四點》你當天有講『而且你講的這個我看起來和朱瑞駿講的都不大一樣』、『跟你老闆講的不一樣』,剛剛卷證分析的資料你也看過了,廉政署針對朱瑞駿部分其實是沒有做過筆錄的,為何你會跟林琪珉講說『你講的這些我看起來跟你老闆講的也不大一樣?』)如我剛剛在檢察官面前的陳述,我當時是搞錯了,誤把朱瑞駿當成劉杰鑫,從事後的資料來看,因為朱瑞駿姓朱,綽號他又說是○○,所以我當時把他搞成是劉杰鑫,所以才會有這個錯誤的話語。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可是你又有提到跟你老闆講的不一樣,劉杰鑫跟林琪珉之間並不是老闆跟員工的關係,為何你會接著繼續說跟你老闆講的不一樣?)這個部分我不清楚當時對他們的認知是不是有知道那麼清楚說他是不是他老闆,這個部分因為是接著,之前詢問他,他有提到朱瑞駿是他老闆,我當時印象一直著重在○○,就是把朱瑞駿一直想成是劉杰鑫,所以沒有注意到相關的細節。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原審卷二第79、80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六點、第八點》你當天有跟林琪珉說『你剛剛有沒有把檢察官跟你講的話聽進去啊!』、『我覺得還是要把檢察官剛剛跟你講的話聽進去』,檢察官當天在什麼時候跟林琪珉說了什麼?)這部分我沒有印象,我不記得了。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原審卷二第86頁倒數第1行至87頁倒數第9行,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十六點》如果林琪珉自白說他交付的款項其實是賄賂的款項,依法應該是要沒收,為何你當時會跟林琪珉說『對啊!對啊!你這個講清楚吼!到時候才可以讓他還你錢』?)其實那時候的意思應該是要他講清楚而已,就是還原事實,在釐清事實的部分,我們當然會盡量針對有疑問的部分做質疑,讓他還原事實。

(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廉政署在借提在押被告或受刑人來詢問時,會不會讓在押被告還有受刑人可以在詢問的空檔間,不管是詢問前或詢問中間休息的時候或者是詢問完之後,跟他的家人或朋友接見會面?)我們這些都是要依檢察官的指示,如果檢察官沒指示,我們當然不會。

(審判長問:你剛才講綽號『○○』的有兩個人,一個是朱瑞駿就是林琪珉的老闆、一個是劉杰鑫,你把這兩個人搞混?)對,我應該是要講劉杰鑫,結果筆錄製作成朱瑞駿,我當時是誤把朱瑞駿當成是劉杰鑫在講,正確是劉杰鑫,不是朱瑞駿;我的意見是我口誤的部分,林琪珉並沒有因為我這個口誤的部分更改他的說詞。我確實是口誤,我講的○○是劉杰鑫,不是朱瑞駿,我當時是一直把朱瑞駿這個名字想成是劉杰鑫這個人做的行為。

(審判長問:如果你的認知○○就是劉杰鑫,你講出來就變成是朱瑞駿?)因為當時我對○○的真正名字,可能也不是搞得很清楚,當時如果有人提醒我是劉杰鑫,我才會回想說○○是劉杰鑫,可能之前有問,林琪珉就說朱瑞駿姓朱,然後綽號叫○○,可能就這樣把印象搞混。」(原審卷二第328至346)。

(七)辯護人就勘驗結果第3 、4、5、10、11點主張「不正誘導及以詐術詢問、訊問」證人劉柏佑證述,所稱「今天如果你講的話又跟其他人不一樣了」、「跟其他人不一樣啊,我們其實不只是朱瑞駿有很多人的事證拉」因之前已先問過劉杰鑫,當時指的應該是劉杰鑫,應該是一時搞混,誤把朱瑞駿當成是劉杰鑫,因為劉杰鑫的綽號是○○,林琪珉有說朱瑞駿綽號也是○○。過程並無任何不正誘導及詐術詢問、訊問行為。

(八)辯護人就勘驗結果第2、9、11、12、15點主張「檢察官逾越其職權,給予被告非符合法定程序之接見利益之不當利誘」對勘驗結果第14點主張「未賦予被告得使選任辯護人於詢問、訊問時在場之權利」證人劉柏佑證述,調查筆錄製作前及製作中,除了詢問人員外,並未讓林琪珉見到其他人,即使筆錄製作完成,調查人員也只能聽從檢察官指示,不可能私下決定讓林琪珉與什麼人見面。開始詢問林琪珉之時,有告訴被告林琪珉可以找律師,會做權利告知。

(九)辯護人就勘驗結果第1、6、7、8點主張「檢察官許諾非裁量權限內之量刑減讓利益之不當利誘」證人劉柏佑證述,所謂「那這樣你怕什麼」通常只是表達要他說實話之意,並無承諾林琪珉說實話可以給他什麼利益,因為沒有權力可以給林琪珉任何承諾。

(十)108年8月14日檢察官林婉儀於原審稱:「證人尤敬恆提到朱瑞駿這個部分,明顯看得出來林琪珉沒有被這個言詞所干擾,因為他說『不會啊,怎麼可能不一樣』,光這個回答就知道這件事情對林琪珉沒有干擾,另外林琪珉在案件中有沒有要委任律師部分,他因為反覆,一下說要,一下說不要,因為他說他沒有錢,所以請求找他爸爸來,但是因為他爸爸電話聯絡不上,我說他爸爸找不到,他就說那找他女朋友,因為他爸爸跟他女朋友住在一起,我沒有說要讓他帶阿姨來,但是他爸爸行動不便,好像是阿姨推著來還是扶著來,我不記得,當時主要的目的只是讓他可以找他爸爸,因為他身上沒有錢他要找律師這件事情,讓他可以找他家人幫他委任律師,因為他當時是不符合法扶的規定,我讓他家人來跟他做這方面的協商,至於協商其中有沒有講到關心家人身體這個我們無法控制,另外這是在訊問之後,我們才知道他有這個需求,不是在一開始就答應說你講什麼我就讓你見你爸爸或女朋友,我不是拿這個東西去跟他做交換條件,我保障他訴訟上的利益,反而導致偵訊筆錄會沒有證據能力,這是很不可思議的事情。另外因為他見他爸爸討論要不要律師,所以他後面的偵訊筆錄就沒有證據能力,這個我也無法理解,因為檢察官從頭到尾沒有對他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檢察官從頭到尾只有叫他照實講就好,檢察官沒有鋪陳一個故事,叫他照著檢察官需要的故事講,最多檢察官只是釐清他話的順序及真實的意思記明筆錄而已,其他檢察官在偵訊時沒有做任何添加,或許有部分,記筆錄本來就是記要旨。(原審卷二第320至321頁)在訊問之前,告知涉犯的法條及相關法條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95條就規定所犯法條要告訴他,除了告訴他法條外,檢察官沒有做任何事情。本來貪污治罪條例就有獎勵被告在供出真實情況的時候,那叫自白,而不是偽造事實,從頭到尾檢察官只有叫他講真實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跟他反覆確認,只是因為他說的不是太清楚,所以才需要反覆確認,檢察官有告訴他說如果你在偵查中自白,自白是坦承自己的犯行,而不是偽造犯行,坦承犯行本來就有相關減刑或免刑的適用,單純唸出法條這件事情,應該只是權利告知的一項,而不是所謂的其他不正利益或方法,這是法律規定的正當利益(原審卷二第321至322頁)。監獄行刑法主要規定監獄內部怎麼職權行使,檢察官提訊之後,被告的所有行動都在檢察官的指揮及監督之下,檢察官認為他需要有律師,是不是讓他去找人協助,這本來就是職權範圍,並沒有超出任何職權的事實,為什麼會有他女朋友跟他爸爸的女朋友,只要因為在聯絡上,當時一下子沒有辦法聯絡他父親,因為他女朋友跟他爸爸同居,透過他女朋友找他爸爸,他爸爸行動不便,他女朋友幫忙帶來這件事,而不是一開始就答應他,讓他跟這些人見面,這只是附帶,而且是事實上沒有辦法,他爸爸行動不便,無法自己前來,這不是特別的接見利益,而且這件事也不是在訊問之前,而是在訊問之後,在針對到底有沒有需要律師,如果他沒有提到律師這件事情,也不可能讓他接見(原審卷二第324至325頁)。證人尤敬恆已經說過他附和的不是這一段。關於林琪珉到底有沒有因為這個錯誤的訊息而順著承辦人員希望的講,這看起來是沒有,因為他還反駁了承辦人員講的話,他說不可能啦,不可能講得不一樣。顯然林琪珉沒有遭受到干擾,就算承辦人員口誤講錯了、誤認了一些人事物,但看起來與本案沒有影響。提供被告找律師這件事,應該是保障他的辯護權,而不是一種讓他順著承辦人員講承辦人員希望所說的內容的誘因,這應該不一樣,這是保障他訴訟上找律師的權利,我幫你找律師,所以你會順著我需要的話去講,這聽起來有非常不對等的關聯性。當時只說試試看,能不能找到親友幫他找律師,我沒有完全答應他,我只是說我找找看,我不能確定他到底找不找得到家人幫他找律師,我沒有辦法打包票,沒有所謂答應這件事情,能找得到他爸爸幫他找律師就幫忙,不行那我也沒辦法,你自己去想辦法,這是單純保證被告訴訟權而已。」(原審卷二第341至342頁)。

(十一)檢察官為保障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訴訟上權利,而通知家屬前來商討是否委任律師,核屬檢察官之職權行使,並非於訊問之初即答應林琪珉講什麼就讓林琪珉與其父見面作為交換條件。訊問前告知被告涉犯法條及相關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明文規定;告知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偵查中自白,有減刑或免刑之相關規定,屬於權利告知範圍。檢察官偵訊並無逾越職權,未給予被告不符合法定程序之接見利益或其他不正利益或許諾非裁量權限之量刑減讓利益之不當利誘。

(十二)被告及辯護人爭執107年8月13日證人林琪珉於廉政署詢問,曾經陳稱106年11月24日該次詢問之時有服用安眠藥,是否因此精神狀況不佳,影響該次筆錄供述之證據能力(本院109年1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65至269頁)經本院再次勘驗證人林琪珉107年11月24日廉政署詢問筆錄,顯示:「詢問的錄影畫面,詢問人兼紀錄員共兩位,應訊人單獨坐在應訊桌的另外一邊,應訊人有問有答,訊問人二人均沒有與應訊人肢體接觸,應訊人精神狀態及三人對話過程語氣音量均正常。」、「畫面開始應訊人戴口罩、咳嗽然後說:『有熱水嗎,給我喝一下。』接著說:『沒關係,先開始。』畫面在桌子的中央有兩杯飲料。應訊內容的文字檔卷內已存在,不再重新繕打,過程中,剛才畫面中,桌子中間的兩杯飲料,其中一杯,經右方員警移到桌子右方,另一杯經左方員警,移到桌子的最左方。此部分勘驗時間,是在警詢筆錄權利告知事項之前,被告跟員警對談而且對員警提出舉例說,還對員警說這種事心證不宣,直到進行權利告知事項,應訊人回答知道,就姓名、出生年月日都一問一答。」有本院109年11月16日勘驗筆錄可憑(本院卷第278至286頁)可認證人林琪珉應訊精神良好,陳述清楚連續,詢問人員並無質疑或誘導,詢問過程證人林琪珉經常在詢問人員還未問完就搶先回答,應訊精神狀況正常,並無被告及辯護人109年10月20日陳報狀所稱證人林琪珉應訊精神狀況不佳,不能正常辨別思考陳述。證人林琪珉甚至在詢問最後,一直要求不要跟被告當面開庭,擔心被告對林琪珉或家人不利。顯示證人林琪珉顯然是出於害怕被告報復,對林琪珉家人不利,才改變陳述。雖然證人林琪珉於應詢之初,時有咳嗽並要求飲用水;但隨即主動向詢問人表示沒關係可以先開始。可認證人林琪珉認為自己身體狀況可以應訊;而日常生活偶有咳嗽,核屬常有現象,與認定精神狀況是否不佳並無關聯。證人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於廉政署詢問過程,精神狀況正常,並無不能正常辨別思考陳述情形,可以認定。

(十三)被告聲請調取證人林琪珉於監所之用藥紀錄,以證明證人是否有服用安眠藥,以致影響106年11月24日於廉政署應詢之精神狀況;然查,證人林琪珉之106年11月24日詢問過程,精神狀況正常,已經本院勘驗確認定如上所述,核無調取必要。

四、證人胡連生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一)證人胡連生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明文規定。

證人胡連生於偵查中應訊已經具結,有結文可憑。偵訊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功能,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證人胡連生並經原審交互詰問,證人胡連生之供述證據作成並無不能自由陳述的事實,且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採為認定被告犯行之證據。

(二)證人胡連生於廉政署調查員詢問之供述:

1、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2、108年9月25日證人胡連生於原審具結之證述,與106年11月23日法務部廉政署應詢,證述不一致的內容:

①106年11月23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之證述(你因上開詐欺案

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查獲過程為何?)我約於106年5月間收到瑞芳分局的通知書,我收到通知書後,依照通知書的時間前往瑞芳分局找通知書上面的承辦人甲○○報到。

(當時瑞芳分局係何人對你製作上開詐欺案件詢問筆錄?過程為何?)我於106年5月21日到瑞芳分局找偵查隊偵查佐甲○○報到後,甲○○確認身分後,甲○○拿一張上面有五、六張大頭照的紙給我指認,我指認出上面照片有我所認識的邵麗雲,並說還有一名叫○○的詐騙成員,甲○○聽到後,就跟我說:『我們到後面抽根菸。』,甲○○就就帶我到分局後面停車場抽菸,抽菸期間,甲○○就告訴我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叫我擔起來就好,因為這樣會變成集團犯罪,罪會比較重,並告訴我供到邵麗雲就好了,我因為怕會被判更重的罪,所以後來製作筆錄的時候,我就依照甲○○的指示只講到邵麗雲而已,並沒有提到○○這位詐騙成員。

(甲○○對你製作上開詐欺案件106年5月21日筆錄時,詢問期間是否有對你暗示你不要說太多?)有。

(甲○○暗示你哪個部分不要講太多?)因為在製作筆錄之前,甲○○帶我去抽菸時就已經暗示我不要提到除了邵麗雲以外的其他詐騙成員,而且詢問題目又是甲○○自己設計的,所以甲○○不會讓我有提到○○這位成員的機會。

(106年8月1日瑞芳分局偵查佐甲○○到花蓮看守所詢問筆錄時,製作筆錄過程為何?)甲○○來做筆錄時,才問不到10分鐘,而且問題及回答部分甲○○都已經打好內容了,所以只有簡單的詢問我內容是否正確,並未讓我陳述。

(問:承上,該份筆錄內容是否與實際狀況吻合?)基本上都吻合,但是劉杰鑫的部分,甲○○都沒擬進問題中,也沒有詢問我有關劉杰鑫的部分,全部都只講到邵麗雲部分為止。(他1417號卷第130至132頁;偵4614號卷第59至64頁)。

②108年9月25日於原審結證:(檢察官問:你收到單去做筆

錄的整個情形為何?)像正常一樣這樣做,甲○○問我,我答。

(檢察官問:你做筆錄之前,甲○○有跟你說什麼話嗎?)甲○○有提到○○○,○○○就是我的上手。

(檢察官問:甲○○除了提到○○○以外還有提到誰?)沒有。

(檢察官問:甲○○是做筆錄之前拿照片給你指認,還是做筆錄之後才拿相片給你指認?)我記得有拿相片給我指認,但是之前還是之後我忘記了。

(檢察官問:你跟甲○○在抽菸期間在談什麼?)不知道談什麼。

(檢察官問:《請求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31頁反面第5個問》『承上,當時瑞芳分局係何人對你製作上開詐欺案件詢問筆錄?過程為何?』,你答『我於106年5月21日到瑞芳分局找偵查隊偵查佐甲○○報到後,甲○○確認身分後,甲○○拿一張上面有五、六張大頭照的紙給我指認,我指認出上面照片有我所認識的邵麗雲,並說還有一名叫○○的詐騙成員,甲○○聽到後,就跟我說:『我們到後面抽根菸。』,甲○○就帶我到分局後面停車場抽菸,抽菸期間,甲○○就告訴我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叫我擔起來就好,因為這樣會變成集團犯罪,罪會比較重,並告訴我供到邵麗雲就好了,我因為怕會被判更重的罪,所以後來製作筆錄的時候,我就依照甲○○的指示只講到邵麗雲而已,並沒有提到○○這位詐騙成員。』,你還記得這件事情嗎?)是有抽菸對啦,有說○○○的事情。

(檢察官問:當時你跟甲○○抽菸期間,甲○○確實是有告訴你不要往上供出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叫你供到邵麗雲就好了,有講這個嗎?)上面的成員我也不曉得,我只認識邵麗雲跟○○而已。

(檢察官問:甲○○到底有沒有跟你講說叫你供到邵麗雲就好了?)他說這樣也是對,我只認識○○○而已,再供上去我也不知道是怎麼供上去,他這樣說也是對。

(檢察官問:為什麼甲○○沒有說你只要供到邵麗雲和○○就好了,他要特意排除○○?)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甲○○有說為什麼只供到○○○,並沒有特別講說你只供到○○○和○○這樣就好,你知道他為什麼要刻意排除○○?)我不曉得。

(檢察官問:甲○○有跟你怎麼說?)這麼久了,2、3年的事情了,我也忘記了,我去就做筆錄,我做車手已經很衰了,被人家騙的團團轉,我當時也有吃藥,也都隨便他們,這個案件很衰了,他說○○○,對啊,○○○是我的上線,我只認識她,對啊,○○,我在花蓮那邊是有講到○○,對啊。

(檢察官問:在甲○○開始對你製作筆錄時,甲○○除了整個筆錄錄音的內容,還有沒有對你說其他話或是做其他的指示?)做筆錄這樣做而已。(辯護人問:當時你是否知道『○○』的本名叫做劉杰鑫?)不知道。

(辯護人問:你剛有提到甲○○在做筆錄之前,有跟你講說講到邵麗雲就好,我請你回想一下,當時甲○○會跟你說『做筆錄做到邵麗雲就好』,是不是因為你針對『○○』這個人,根本沒有辦法講出他的名字、根本沒有辦法講出他住哪裡、根本沒有辦法講出他的電話號碼或者聯絡方式,因為你沒有辦法提供這些資訊,所以你沒辦法特定這個人?)對。

(檢察官問:你在106年5月21日到瑞芳分局的時候,那時候你知道邵麗雲的本名,還是只知道綽號?)綽號而已。(檢察官問:你剛回答我說你在105年5月21日只知道邵麗雲的綽號叫『○○○』,不知道她本名,為什麼在106年11月23日廉政官面前問你甲○○拿照片給你指認,你是說上面有你認識的『邵麗雲』,而不是講說上面有你認識的『○○○』?)我忘記了(原審卷三第289至307頁)。

3、關於被告甲○○是否要求證人胡連生於警詢不要供出○○?證人胡連生如何指認○○?證人胡連生於原審之證述與法務部廉政署調查筆錄有所不同,並改稱:我忘記了(原審卷三第289至307頁)然而,對於被告甲○○有無要求證人胡連生於警詢不要供出○○、證人胡連生如何指認○○的事實經過,僅存在於被告甲○○、證人胡連生之間,無從以其他證據取代。證人胡連生調詢筆錄,實為證明被告甲○○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證據;參酌證人胡連生於調詢陳述之時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較清晰深刻,不致於記憶淡忘或外界污染,憑信性高。依當時客觀環境、條件觀察,證人胡連生於調詢所為陳述具有任意性、較可信之特別狀況,有證據能力。

五、證人邵麗雲、劉杰鑫、詹雯君、黃亮碩、黃志銘、游一帆、許安齊、許涵鳳、A1及林國雄之證述:

(一)以上之人於檢察官偵查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具有證據能力:證人於偵查中應訊均已具結,偵訊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功能,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證人邵麗雲、劉杰鑫、詹雯君、黃亮碩及黃志銘並經原審交互詰問。審酌證人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並非不能自由陳述,且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此部分證述自得採為認定被告犯行之證據。

(二)上述證人於審判外之廉政署詢問陳述,被告甲○○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均予以排除。

六、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審酌此等供述證據製作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並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均有證據能力。

七、被告爭執:甲○○偵辦被害人江美月詐欺案件收發文一覽表、甲○○偵辦被害人江美月詐欺案件向銀行調閱監視器畫面勘驗一覽表、106年廉查北第140號案犯罪關係圖(偵2525號卷第63至65頁)犯罪事實時序表(偵4614號卷第148至150頁)及107年度偵字第4922號中2018年7月26日14時40分至2018年7月26日15時35分東莞市第二看守所長安公安分局公安所製作之訊問筆錄及指認表(原審卷二第13至35頁)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37至38、45、48至49頁)然查,上述證據並未引用於認定犯罪事實;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一)被告甲○○坦承原任職於新北市政府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佐,具有法定調查犯罪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林琪珉、周驛圳、劉杰鑫(綽號○○)、胡連生、邵麗雲(綽號○○○)與年籍不詳之人於106年間共組詐欺集團,被告甲○○明知周驛圳、林琪珉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竟於106年間,以借款名義向周驛圳索取20萬元,而由林琪珉提供上述款項。林琪珉於106年6月間曾向被告表示希望該案不要繼續追查○○○邵麗雲。林琪珉將20萬元交給周驛圳,由周驛圳在新北市瑞芳區某處,將現金20萬元交給被告。

被告另於距上一次取款不到1個月內,再次向林琪珉表示新北市瑞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要借款15萬元,林琪珉在新北市瑞芳區漁會附近,將現金15萬元交予被告。劉杰鑫於106年6月13日另因通緝自行到瑞芳分局投案時,黃亮碩製作劉杰鑫到案筆錄,甲○○製作劉杰鑫之移送書,邵麗雲於106年7月21日因另涉毒品案件羈押於法務部○○○○○○○○○○,被告未曾入所借詢或聲請提詢邵麗雲。被告透過周驛圳聯絡林琪珉之女友詹雯君,106年11月17日由詹雯君陪同林琪珉之父林睿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將35萬元現金交給林琪珉之父林睿紘簽收等事實;但否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辯解略稱:當時承辦的案件是詐欺案件,有辦到胡連生詐欺案,當時有製作胡連生警詢筆錄,收到案子時,就知道他有3個一樣提供帳戶的犯嫌,蘇義芳、陳志軒及胡連生,胡連生做筆錄前,有先問他簿子是丟了還是被騙走,他說賣掉了,我就有先問他簿子是賣給誰,他說○○○,我就把邵麗雲的照片調給他看問他○○○是不是這個人,胡連生說是,這部分筆錄都有記載。起訴書記載我有借20萬元跟借15萬元這件事我確實有借到,第一次我是跟周驛圳借到20萬元,第二次是跟林琪珉借15萬元,錢後來在106年11月17日在瑞芳分局裡面的泡茶間都還了,還給林琪珉的爸爸林睿紘,那時候我太太管錢管的比較嚴,一個月只給我8千元零用,有時候我開銷不夠會跟同事借錢,我跟胡憲安警員、許安齊偵查佐、黃中饒偵查佐、魏志豪副隊長、游一帆偵查佐、黃立彰小隊長陸陸續續借幾萬元,都已經還完了,剩下的人是借幾千元,大概有五六個人,我借這些錢是因為自己的開銷,或請別人吃飯,抽菸喝酒的錢,還有運彩每個月大概投注3萬元,還有玩刮刮樂,我月薪6、7萬元,全部交給太太,有一次去玩運彩,有稍微賺到錢,那次投注1千元有贏到9千多元,實際拿到是5千元,因為開銷大外面欠的錢愈來愈多,我就想說不然欠一個人就好,可以慢慢還,也不要再去玩運彩,同事沒有跟我要錢,但是我看到同事都很不好意思,所以我就先問看看外面的朋友能不能借錢,抱著有沒有借到都沒關係的心態,就先跟周驛圳問有沒有錢可以借我,周驛圳說他沒有錢,我就跟他說不然你看看有誰可以借我錢,他說想一想問看看,後來他有跟我說他跟林琪珉借到了,我說你幫我跟林琪珉說我1個月後還他,那個時候是106年3、4月或4、5月間,後來我有清點自己的債務,我不敢跟他說這個錢是要借來還別人的,我說是要軋票,才借到20萬元,那個20萬元是我當時債務的一半,當時我先還黃立彰,因為他有跟我要錢,其他人我幾乎都沒有還到錢,後來我想再跟黃立彰借15萬元,他不肯,說他身上沒有那麼多錢,後來我才又去跟林琪珉借15萬元,有跟他說一個月後還他,同事的錢我都已經還完了,35萬元我全部都還欠款了,我沒有跟林琪珉說我偵辦胡連生詐欺的案件已經查到邵麗雲跟劉杰鑫是同案共犯的資訊,林琪珉在大概106年6月間的時候有跟我說,他的朋友○○○有在案件裡面,可不可以不要辦她,我跟林琪珉說不可能,那時候胡連生筆錄已經做了,怎麼可能不辦,我就跟林琪珉說我可以幫很多事情,可是像這種事情就不能幫,我第二次向林琪珉借15萬元的時候,是用瑞芳分局小隊長要借款的名義,我在製作胡連生詐欺案件警詢筆錄的時候,並沒有事先要求胡連生不要供出○○(劉杰鑫),106年5月21日那天才知道邵麗雲是胡連生詐欺案件的共犯,劉杰鑫要到106年8月10日之後才知道是胡連生詐欺案件的共犯,我沒有通知邵麗雲跟劉杰鑫到分局作筆錄,因為邵麗雲是收簿手,在我們警察績效的部分算是比較多的績效分數,所以我當時就想說要等其他兩個人頭帳戶的人到,製作完筆錄再來做處理,我有請我同事許景揚、張念宗去找邵麗雲,大概7月的時候他們說邵麗雲跑去基隆躲起來,大概7月底8月初,小隊績效差不多夠了,我就有回頭要辦手上其他的案件,當時我聽刑事局偵查員葉一辰、偵查正楊志君說汐止分局也有在辦○○○的案件,我就跟汐止分局約時間去他們那裡跟小隊長黃志銘討論案件要不要合辦,結果他們說還沒有詐欺的分數,他們要主辦,我們協辦,黃志銘有提到一個不知道名字的共犯,他就翻邵麗雲的筆錄給我看,我就問他們怎麼找得到邵麗雲,他說邵麗雲7月底被收押在北女所,筆錄上就有一個○○的共犯,住在○○火車站附近,家裡在賣豬肉的,他爸爸都叫他○○○(台語),當時我就有懷疑是不是劉杰鑫,只是懷疑,請汐止分局再去借訊邵麗雲,等邵麗雲確認是劉杰鑫的時候,才可以很肯定○○是劉杰鑫,我們還有去拍照請拘票(是汐止分局向士林地檢聲請的拘票),後來劉杰鑫跑掉了,沒有抓到,劉杰鑫106年6月13日因為通緝自行到瑞芳分局投案,由黃亮碩小隊長製作筆錄,當時我知道劉杰鑫來製作筆錄的過程,我只有做移送書,因為那時候我不知道劉杰鑫有涉及胡連生詐欺案件,所以我就沒有製作劉杰鑫的警詢筆錄,邵麗雲106年7月21日羈押在北女所,我是到汐止分局才知道這件事,我沒有去做筆錄,因為汐止分局已經有做邵麗雲的筆錄了,因為我們要跟汐止分局合辦,所以我就不用再做筆錄了,林琪珉一個月之後有來跟我要錢,他來跟我要很多次,周驛圳沒有跟我要錢,我就跟林琪珉說身上沒有錢,我發現真的沒有辦法還出來,就去向中信銀行貸款80萬元,106年8月10日我貸到款,9月我先領錢出來要還,但是一直聯絡不到林琪珉,輾轉知道林琪珉已經入監了,後來有聯絡上林琪珉爸爸,才把錢還給他爸爸。

(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被告在借款當時與被告林琪珉之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從卷內資料顯示,被告甲○○借款之時間點為106年3到5月間,然而被告甲○○收到胡連生詐欺案件的時間點是在106年5月1日,而被告甲○○要等到106年5月21日製作完胡連生的警詢筆錄時,才能夠稍微懷疑胡連生詐欺案有邵麗雲涉案其中,且被告甲○○更是在106年8月10日之後,才知道劉杰鑫也可能涉犯胡連生詐欺案件,因此被告甲○○不論是第一次借款的時間點,或是第二次借款的時間點,根本不可能可以提供任何與邵麗雲或是劉杰鑫之辦案內容、辦案方向等事項,作為與被告林琪珉借款或收受賄賂之對價,因此本件全然沒有任何對價關係可言,也不可能有所謂被告甲○○有可被收買之可能性,且若本件確實是收賄的話,被告林琪珉又為何要三番兩次跟被告甲○○催款還錢,這也可以證明被告甲○○與被告林琪珉之間只是單純借款,並非貪污治罪條例所指之行賄或收賄,檢察官針對有無對價關係以及借款之時間點恐有誤會。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收受35萬元,與被告甲○○被訴違背職務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1、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證述:

(1)106年11月7日於法務部廉政署證述:我記得106年4、5月間,甲○○透過我的朋友周毅駿〔正確為周驛圳〕聯繫我,周驛駿跟我說,甲○○要跟我借20萬元,我當晚在我○○的住處(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將20萬的現金給周驛駿,由周驛駿交給甲○○,之後過了2個星期,甲○○親自用微信聯絡我,他跟我說他的小隊長要跟我借15萬元,小隊長名字我不清楚,於是隔1、2天我就拿15萬元現金在新北市○○區○○街上交付給甲○○。

(承上,為何要借20萬及15萬,共計35萬元給甲○○?)一開始借20萬元,我想就是交個朋友,另外因為劉杰鑫是我的小弟,我原本想說把錢借給甲○○,甲○○可能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會處理劉杰鑫的詐欺案。」(他1417號卷第124頁反面)。

(2)106年11月24日於法務部廉政署證述:第一次我記得是平日某天晚上七至八點左右,周驛圳直接到我○○街住處找我,說甲○○要跟他借20萬元,但他身上沒有錢,就來問我說是否要借錢給甲○○,甲○○我是在去分局驗尿時有認識,之後周驛圳有介紹我們認識,平常都叫他『小賴』,因我當時家中原本就有現金10萬元,不足10萬元部分,我就向我老闆朱瑞駿拿10萬元,我當時有向老闆說是瑞芳警察三組要借的,朱瑞駿就拿10萬元給我,於是我於同日晚間10點許,用微信叫周驛圳來拿錢,周驛圳也是約10點多到我家樓下,我就用橡皮筋二綑各10萬元現金裝入牛皮紙袋,親自交給周驛圳,說甲○○借錢原因是要軋票,周驛圳於當日晚上約10點鐘就用微信電話回我說,他已將現金20萬元交付給甲○○了,我那次借錢給甲○○時,周驛圳跟我說甲○○約1個月就會還我20萬元,沒有算利息,也沒有借據。後來過了還不到1個月,約106年5月間,甲○○某天又以微信語音電話向我表示要借15萬元,借款原因為他們另一組的小隊長要借15萬元,小隊長姓名甲○○沒有講,約在漁會附近某快炒店前馬路旁見面,我於是在106年5月間當天晚上10點,在快炒店前與甲○○見面,我當時也沒有錢,所以我就當場用FACETIME打給朱老闆借15萬元,朱老闆同意後,我就去工程行向朱老闆拿15萬元,之後我就回到快炒店前馬路,用微信語音打給甲○○,約他在快炒店前見面,我就將用橡皮筋綑著的現金15萬元交給甲○○,那次借款也沒有算利息,也沒有借據,甲○○說一星期後就會還我錢了,之後我們就分開了。

(承上,甲○○有沒有返還你向你借款共35萬元?)沒有,我借甲○○15萬元後約過1個星期,我就透過周驛圳向甲○○要15萬元,周驛圳有跟我說他有跟甲○○說了,甲○○說好,但之後就沒有消息,我就於隔天用微信語音打給甲○○,約他晚上到快炒店前見面,甲○○說借錢小隊長一直拖延不還,我就向甲○○催討20萬元,甲○○說20萬元借款部分,因甲○○有要投資一家海產店,可以讓我也一起入股該海產店,我可以跟他一起入1股,我記得甲○○說該海產店約有10股,那時約106年5月間,後來我約於106年9月14日就被台北大安分局警察抓了,我老闆朱瑞圳知道我有借錢給甲○○這件事。

(你一開始是如何認識甲○○?)是於105年9月間,去瑞芳分局偵查隊驗尿後,跟在場幾位員警閒聊後,才知道甲○○這個人長相及知道他是警察,甲○○還問我有沒有未成年吸毒的情資給他,因為他當時在辦理青春專案,我就跟他說,我如果有情資再告訴他,後來約於105年9月周驛圳有天找我出來,說要介紹一個警察給我認識,對我以後比較有幫助,於是周驛圳就帶我到快炒店門口跟甲○○見面,周驛圳並對甲○○說,我是周驛圳的哥哥,之後我們就互相交換微信設為好友,甲○○也有拿名片給我,因我家在分局附近,所以偶爾會在路上見面,都會打招呼。(依上次於106年11月7日約詢你之詢問筆錄內容,你有提到借35萬元給甲○○,是希望他處理劉杰鑫詐欺案件時,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此你有何說明?)我是認為借錢20萬元給甲○○,他就欠我一個人情,以後劉杰鑫若涉有毒品或詐欺等案件時,我希望甲○○可以將罪責辦輕一點,我借20萬元並不是要賄賂甲○○。至於15萬元部分,是我要借給小隊長,我有交代朱瑞圳一定要去跟甲○○要回來,我不知道朱瑞圳是否認識甲○○。(《提示劉杰鑫手機LINE擷取畫面3張》據本署調查,此對話內容為劉杰鑫要黃亮碩轉告甲○○,將甲○○向你借的35萬元還給劉杰鑫,你有何說明?)我要更正一下剛剛上面所述,當初甲○○於106年4、5月間跟我借35萬元「之前」,甲○○曾經在瑞芳分局附近當面跟我說,他最近有辦一個胡連生詐欺案件,該案件有牽涉到邵麗雲及劉杰鑫,因劉杰鑫是我的小弟,我就拜託甲○○關於偵辦該詐欺案部分,只要偵辦到胡連生及邵麗雲就好了,至於劉杰鑫部分,可否幫忙一下,甲○○回答我,可以儘量壓下來,但也要看傳訊胡連生及邵麗雲他們的講法為何,所以之後甲○○向我拿20萬元,我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才給他,我當時給甲○○20萬元,也沒有打算跟甲○○要回來,15萬元部分也是我希望甲○○只辦到邵麗雲及胡連生就好,才會拿15萬元給甲○○,但事後我有向甲○○要15萬元,因為這15萬元是我向朱瑞圳借的。(承上,甲○○有無說如何幫忙劉杰鑫?)他只有說,他在作胡連生筆錄時,只會作到其上手綽號○○○即邵麗雲部分,不會再繼續追查到與該案有關聯之劉杰鑫。我承認有犯行賄罪,因為劉杰鑫(綽號○○)之前有跟我一樣有涉及到詐欺案,我把他當作自己的親弟弟在照顧,因為我之前世大運工程有賺到錢,我想幫劉杰鑫脫罪,才會給甲○○35萬元,但這35萬元現金都是我先向我老闆朱瑞圳借的。(他1417號卷第13至15頁反面、126至129頁反面;偵4614號卷第28至31頁反面)。

(3)107年8月13日法務部廉政署證述:(依你前次106年11月24日筆錄所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隊員甲○○於106年4、5月期間有偵辦1件電信詐欺案件,該案件涉及劉杰鑫〔綽號○○〕、邵麗雲〔綽號○○○〕及胡連生,你為避免詐欺集團成員遭甲○○查獲,而給甲○○2次現金,共計新臺幣35萬元,有無意見?)跟之前筆錄做的一樣,我現在忘記了。(承上,你給甲○○35萬元,是希望上開詐欺案甲○○不要辦或移送何人?)我希望甲○○不要移送劉杰鑫及邵麗雲。(偵2525號卷第50頁;偵4614號卷第32頁)。

(4)107年8月13日偵查中證述:(《提示廉政署製作筆錄》內容是否屬實?)屬實,我是因為105年間因為毒品管制人口,去瑞芳分局驗尿,才認識甲○○,之後透過周驛圳〔周惟立〕說要介紹一個警察朋友給我認識,之後有一些交談或聯繫,才開始比較熟,106年4、5月間,我跟甲○○聊天當中,甲○○有說他在辦邵麗雲與劉杰鑫的詐欺案,問與我有無關聯,我說跟我沒有關聯,但我跟劉杰鑫比較好,我就問甲○○能不能不要辦劉杰鑫,甲○○跟我說一樣會叫邵麗雲、胡連生到案說明,若有供出上游,也是要辦,我跟甲○○說如果可以不要辦的話,請甲○○儘量幫幫忙。過了1、2週左右,周驛圳跑來找我,說甲○○要跟周驛圳借錢,問我有沒有錢可以借甲○○,我聽到是甲○○就同意,之後我將錢在我住處樓下交給周驛圳,請周驛圳轉交給甲○○,當天晚上周驛圳有傳訊息給我,說錢已經交給甲○○,當時沒有寫借據,也沒有約定利息,但有約定1個月後還款,大約過了3個禮拜,甲○○用微信打給我,約我出來,我們見面時,甲○○又跟我借錢,說是瑞芳分局內的某位小隊長要借15萬元,說1、2週內會還,我又再去向老闆借了15萬元,在我家附近直接交給甲○○,那時也沒有寫借據,也沒有約定利息,但有約定2週後還款,大概2個禮拜後,我用微信約甲○○出來,請甲○○還錢,甲○○跟我說他手頭有點緊,並跟我說他的部分叫我不用擔心,小隊長部分他會再去催,之後就不定時用微信聯絡後,約甲○○出來,見面跟甲○○談是否可以償還借款,甲○○就會說他手頭有點緊,叫我不用擔心,並說他以後會開海產店,如果有股份可以讓我投資,大約每1、2週都會約他出來談償還借款的事情,甲○○每次都說再晚一點。當初我會借甲○○這筆錢,是因為想說如果我有借甲○○錢,甲○○會欠我人情,如果我有什麼事需要甲○○幫忙,甲○○應該不會拒絕。(你有無委託劉杰鑫去跟甲○○要錢?)沒有,我不知道劉杰鑫為何知道我有借甲○○錢,並自己跑去跟甲○○要這筆錢,我猜可能是周驛圳跟劉杰鑫講的。(周驛圳是否知悉甲○○有跟你拿第2筆15萬元?)知道,我有跟周驛圳講,我也有委託周驛圳幫我去跟甲○○要錢,我不知道劉杰鑫自己跑去跟甲○○要這筆錢,是我106年11月7日解除禁見,請詹雯君去跟甲○○要錢,甲○○跟詹雯君說為何劉杰鑫會跑來跟他要錢,我才知道劉杰鑫自己跑去跟甲○○要這筆錢,我也不知道為何劉杰鑫要跑去跟甲○○要這筆錢(偵2525號卷第54至56頁)。

(5)108年8月7日於原審結證:(是否認識被告甲○○?)認識。(知道甲○○在做什麼工作?)警察。(你是何時認識甲○○?如何認識?)105年左右認識的,透過一個朋友叫周驛圳認識的。

(〈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54頁林琪珉107年8月13日訊問筆錄〉是什麼時候借錢的?)大概106年4、5月間。

(借錢的經過為何?)甲○○透過周驛圳,甲○○一開始應該是要先跟周驛圳借錢,周驛圳沒有錢,周驛圳問我有沒有20萬元可以借甲○○,甲○○要借的,我說好。(你有錢借甲○○嗎?)那時候我也是去跟我公司的人借的。(既然你沒有錢,為什麼你要借甲○○?)我要想一下。(〈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54頁林琪珉107年8月13日訊問筆錄〉你看一下筆錄?)大概就是這樣。(你在偵查庭中有說過大概在106年4、5月間有跟甲○○聊天,甲○○有告訴你一些事情,是什麼事?)就是詐欺的案件。

(誰的詐欺案件?)甲○○一開始是說胡連生,但是我說這個我不認識,後來甲○○有提到邵麗雲跟劉杰鑫。

(甲○○有跟你說什麼?)甲○○一開始是問我這跟我有沒有關係,我說沒有,我就以朋友的心態跟他講說如果可以不要辦就不要辦,因為我跟邵麗雲跟劉杰鑫有認識,譬如說我聽到有人要去打誰,我就會說『不要打、不要打』,就是以這種心態下去講,我一開始是以這種心態『能不要辦就不要辦』,並沒有直接的要求『你不要辦』,我沒有直接要求他,但是我有講這種話,甲○○有來跟我提過這個案子,我有講過這種話,但是就是閒聊。(你說你跟劉杰鑫比較好,問甲○○能不能不要辦劉杰鑫,甲○○怎麼跟你講?)甲○○沒有回答我。(之後呢?)這件事之後就沒有消息,你們這樣問我,我怕我會沒有辦法整件事情連貫性,如果你要我從頭到尾陳述,我記得之前有一次我來開庭,就直接從頭到尾陳述給檢察官聽。

(之後被告甲○○有跟你借錢嗎?)有。(你為什麼借給被告甲○○?)我認為甲○○是警察,我有在做壞事,如果下次我要開口請他幫忙的話,他也會不好意思拒絕,我當初是這樣子認為。

(你說你用微信跟甲○○要錢的時候,甲○○又再跟你借第2次是不是?)對。(你都要錢了,為什麼還再借給甲○○?)就像我剛才講的。(第1次是透過周驛圳,第2次呢?)第2次是因為我跟甲○○要錢的時候,甲○○說第1筆的錢要延,甲○○說他們小隊長要借15萬元,我就說好。(為什麼你又好了?)就像我剛才講的,如果我有事找他的話,他有困難我幫他,我有困難他應該也要幫我,我認為是這樣。(劉杰鑫在106年間有被通緝,對不對?)對。(是什麼案件你是否知道?)詐欺的。(你有沒有幫甲○○聯絡劉杰鑫出來?)有。(是怎麼講的?)當初是劉杰鑫先跟我說他一直通緝也不是辦法,我就說『你要自行到案的話,我有認識甲○○,你就去給他,讓他們做分數,變自行到案這樣子,直接去找甲○○』,然後劉杰鑫就去了,後來劉杰鑫就收押禁見。(劉杰鑫綽號是什麼?)○○,○○〈台語〉。(為什麼劉杰鑫叫○○〈台語〉?)他家在賣豬肉的。反正劉杰鑫跟我講說他想去類似自首這樣子,就是要去報到,我說『那你就去給甲○○用』,我有聯絡甲○○,他們就把劉杰鑫帶去筆錄做一做。

(所以你其實在甲○○告訴你他有在偵辦這個案子的時候,你就有跟甲○○說過希望可以不要辦劉杰鑫?)有,我有提過。甲○○我不知道他在瑞芳分局做多久了,但是那時候甲○○跟我講的時候也是直接講『○○』〈台語〉,他不是講劉杰鑫,因為他們那時候還在偵辦我跟劉杰鑫的案件,新北還在偵辦我跟劉杰鑫的案件的時候,所以我認為可能是因為這樣,因為甲○○可能認為我跟劉杰鑫有認識、有熟,甲○○才跑來問我劉杰鑫他們做的這些事情跟我有沒有關係,可能是因為這樣,我說跟我沒關係,我覺得他們有熟是因為,阿亮也是一直打電話給劉杰鑫他爸,叫劉杰鑫去自首,他們應該是互相彼此知道誰是誰。

(〈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53頁林琪珉107年8月13日訊問筆錄〉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做的筆錄就是這樣子。(〈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24至125頁林琪珉106年11月7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筆錄〉這些內容是否都是你回答出來的?所述是否實在?)〈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這我做的,內容都實在。(〈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26至129頁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筆錄〉這些內容是否都是你回答出來的?內容是否都正確?)〈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是我說的,第127頁第10行『15萬元後約過一個星期』,應該是『2個星期』,其餘均正確。(〈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50至51頁林琪珉107年8月13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筆錄〉這些內容是否都是你回答出來的?內容是否都正確?)〈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都是我說的,內容都正確。(〈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53至56頁林琪珉107年8月13日訊問筆錄〉這些內容是否都是你回答出來的?內容是否都正確?)〈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都是我說的,內容都正確,第4份就是我直接陳述,就是事實的經過。

(『106年4、5月間,我跟甲○○聊天當中,甲○○有跟我說他在辦邵麗雲與劉杰鑫的詐欺案』,甲○○是這樣講嗎,還是有講胡連生,還是有講其他人的案件,甲○○有沒有講到胡連生?)甲○○好像問我認不認識胡連生,我說我不認識,甲○○就說○○○跟○○〈台語〉跟這個是同案的,問跟我有沒有關係,我說沒有。(『我就問甲○○能不能不要辦劉杰鑫』,你有這樣跟甲○○講?)有。(『我跟甲○○說如果可以不要辦的話,請甲○○儘量幫幫忙』,你有講?)我有講。

(〈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54頁林琪珉107年8月13日訊問筆錄〉你講說『我就問甲○○能不能不要辦劉杰鑫,甲○○跟我說一樣會叫邵麗雲、胡連生到案說明,若有供出上游,也是要辦,我跟甲○○說如果可以不要辦的話,請甲○○儘量幫幫忙』,這是在借錢之前就是這樣講,你是先跟甲○○講?)對,借錢之前的事。(借錢之前有先聊到胡連生、邵麗雲跟劉杰鑫詐欺的案件,對不對?)對。(然後你有拜託甲○○能不能不要辦劉杰鑫?)對。(甲○○說邵麗雲跟胡連生有供出上游的話,他也是要辦,你再拜託甲○○可不可以不要辦,請甲○○儘量幫幫忙,是否如此?)對。(你跟甲○○講完這個事情,過了1、2個禮拜周驛圳才跑來說甲○○要借錢這個事?)對。

(這樣講的話,是你先跟甲○○聊到有關辦胡連生、邵麗雲跟劉杰鑫的詐欺案件,過了1、2個禮拜周驛圳才跑來說甲○○要借錢的事情,這樣沒有錯?)對。(你剛才有說是不是能讓你把全部的經過從頭到尾講一遍,現在請你詳述?)我在地檢做的第4份筆錄是最清楚的,因那次在廉政署做筆錄的時候,因為他們就一直問一直問,問到我不知道怎麼回答,我那時候有講說我不要做了,後來他們把我帶到地檢來的時候,我也有跟檢察官講說『你這樣子問我,我不知道怎麼回答』,我就把從頭到尾的事情陳述一遍,所以第4份筆錄是最清楚的,就是讓我從頭到尾這個順序把它陳述一遍。

(剛才你有說甲○○有問你邵麗雲、胡連生及劉杰鑫的詐欺案跟你是否有關?)甲○○是問我胡連生,我說我不認識,但是甲○○又有講到邵麗雲跟劉杰鑫的名字,因為劉杰鑫我認識,所以才會有後來跟甲○○的對話,但是他們這個案子,事實上我不知道,所以我當初就回甲○○說這跟我沒有關係。(這樣甲○○不就已經知道胡連生他們在做詐欺,你也在做詐欺?)甲○○是問我他們這個案子跟我有沒有關係,就像我講的,之前邵麗雲跟劉杰鑫他們的詐欺案件,我有跟他們同案過,但是我被判無罪,我確實沒有跟他們在一起做過詐騙,我被判無罪,但是他們可能認為邵麗雲、劉杰鑫又再做詐欺了,會不會跟我有關係,所以問我這個問題,我覺得應該是這樣子,甲○○意思就是說他們做這個詐欺跟我有沒有關係,因為之前可能我有跟他們同案,所以甲○○問我這跟我有沒有關係,我說沒關係,甲○○就說有○○〈台語〉跟○○○,我說可以不要辦就不要辦,就是後來那些對話。(你要借20萬元之前,你有跟邵麗雲、劉杰鑫同案過?)之前105年的案子,檢察官偵辦的時候是有,那時候是跟他們同一個案件偵辦起訴的。(你借錢給甲○○的時候,那個案子辦完了嗎?)還在打官司。(所以那時候你也是因為詐欺案件跟人家共犯,所以甲○○也知道這件事情?)甲○○知道我有詐欺案件跟誰是共犯,他應該知道,所以他才會來問我這個問題;…我補充一點,剛才邵麗雲的部分,我有打電話叫邵麗雲找胡連生這個人出來去給甲○○做筆錄,我有打這通電話。(為什麼你要請胡連生去做筆錄?)當初好像是甲○○找不到胡連生這個人,甲○○說看我有沒有辦法聯絡到,我打給邵麗雲就跟她講說叫胡連生去做筆錄。(你有跟邵麗雲講說要叫胡連生不要亂說話、不要講出上游,有特別交代還是沒有特別交代?)我沒有交代邵麗雲,我只有說叫胡連生去做筆錄,我有跟邵麗雲講說她有卡到詐欺的案件,是跟胡連生有關係的,現在人家叫胡連生去做筆錄了,但是胡連生沒有去,妳要找胡連生去做筆錄,這個甲○○之前就有跟我講了,之前我就知道了,這是最開始發生的事情,甲○○跟我講這些事情,但是甲○○好像跟我講說他通知胡連生來做筆錄,但是胡連生沒有來,問我有沒有辦法找到這個人,我才通知邵麗雲,跟邵麗雲講說『妳跟胡連生是不是有卡到詐欺案件,有的話,人家叫胡連生去做筆錄,妳有辦法找到這個人,叫他趕快去做筆錄』,我並沒有交代什麼。(你剛才講說你打電話給邵麗雲說甲○○在追胡連生這個案件,你是怎麼跟邵麗雲講的,有沒有講到邵麗雲也有涉案?)我有講。(你怎麼跟邵麗雲說甲○○怎麼跟你講的?)甲○○打電話給我說叫我找胡連生出來的時候,甲○○只問我能不能找到胡連生這個人。(甲○○有沒有講說邵麗雲有涉案、劉杰鑫有涉案?)沒有,甲○○只問我找不找得到胡連生這個人而已,剩下甲○○沒有問,最早甲○○有跟我講說他們三個有涉案,但是甲○○叫我找胡連生這個人,甲○○是問我說有沒有辦法找得到胡連生。(原審卷二第172至231頁)。

(6)108年12月4日於原審結證:「(請證人林琪珉閱覽上次108年8月7日開庭筆錄,並以鉛筆更正補充或有遺漏要補充的。)108年8月7日審判筆錄第12頁倒數第15行,案子現在已經到最高。(可否告知你高院審理的案號?)好,我再具狀。剩下的都沒有錯,看了兩、三次。(《提示107年度偵字第4614號卷第30頁倒數第2行第1行、30頁反面第11行》你再想一下。這是106年11月24日廉政官在基隆地檢署做的詢問筆錄,最後面的結論在這,你想一想,那個時間點的關係,先後的過程?)我在想我是4、5月借給被告甲○○的,我看這個筆錄,他是5月1日才收到人家傳給他的卷宗說有這個案子,所以我再想是不是先借給他的20萬是在之前。(你不要想這個,你這個是最早做的筆錄,你要記得就好,不要管那個日期,不要管先後次序?)就是這樣我才亂掉,我一開始筆錄是這樣說沒錯,應該照我講的這樣才是對的,一開始我講的才是對的,可是因為我有看到他們做的筆錄5月1日,這樣就不可能啊。(你不要管那個日期,你記憶的過程,回想起來的過程是不是這樣子,你最早記的應該是最清楚的,是這樣嗎?)那應該是像之前做的筆錄那樣,時間點的話就是先借錢。(是你在廉政官那裡做的,時間點就是他先來找你先跟你講,才借錢給他,先借20萬,再借15萬?)對,應該是這樣。(再跟你確認,被告甲○○先跟你講那個事情,然後再借他20萬,這是第二個部分,第三個部分就是再借15萬,對嗎?)對。

(你上次開庭作證的內容,都有核對過筆錄了,這些都可以嗎?)對。(有要更正或補充的嗎?)沒有。(《提示原審卷一第413頁第5到11格》這是同一天的筆錄,前面他們問你時間的問題,有問你何時確定,你說4、5月,第二次你說同樣是5月,不是5、6月這時間,你有說過這些話?)我就記得4、5月那個時間,第二次借,是借20萬之後,還沒一個月,第一次借20萬跟第二次借15萬的時間,中間差不到一個月。(原審卷四第95至113頁)。

(7)被告甲○○索賄之前,曾告知同案被告林琪珉正在偵辦胡連生涉犯之詐欺案,而該案涉及犯罪嫌疑人邵麗雲及劉杰鑫,林琪珉即拜託被告甲○○只要偵辦到胡連生及邵麗雲就好了,至於劉杰鑫部分,可否幫忙一下,被告甲○○回答可以儘量壓下來。被告甲○○表示做胡連生筆錄時,只會做到其上手綽號○○○即邵麗雲部分,不會再繼續追查到與該案有關聯之劉杰鑫;1、2週之後,被告甲○○即以借款名義向周驛圳要求20萬元,再由周譯圳轉介由林琪珉提供款項,之後被告甲○○更親自以微信與林琪珉聯絡再以借款名義索取15萬元。林琪珉主觀上因認若同意被告甲○○的索求,被告甲○○就欠林琪珉人情,若有什麼事需要員警被告甲○○幫忙,被告甲○○應該不會拒絕,例如:可能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會處理劉杰鑫的詐欺案,因而交付賄款共35萬元,

(8)被告甲○○已經鎖定索賄對象─轄區詐欺犯嫌,所以先告知林琪珉正在偵辦胡連生涉犯之詐欺案,邵麗雲、劉杰鑫均涉案,林琪珉因而於被告甲○○先後2次索賄,而自身並無現金的情況下,甘願主動向其老闆朱瑞駿借款交付被告甲○○(也因為賄款是林琪珉向老闆朱瑞駿借貸而來,所以之後不得不催討);參酌106年5月21日被告甲○○製作之胡連生調查筆錄,果然未提及劉杰鑫;106年6月13日被告甲○○帶回遭通緝之劉杰鑫,也未製作劉杰鑫之調查筆錄;被告甲○○於106年8月14日以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犯罪嫌疑人胡連生、蘇義芳及陳志軒,並未提及共犯劉杰鑫,且未移送邵麗雲。足認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行賄被告甲○○的證言信而有徵,可以採信。

(9)被告甲○○以借款的藉口索賄之前,既曾受林琪珉對於違背職務行為之請求,自然明白林琪珉同意付款的目的。被告甲○○經濟上困於挖東牆補西牆,收受賄款共35萬元,顯然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借款」只是被告甲○○索賄的代名詞,被告甲○○取得20萬元、15萬元,當時全無返還35萬元的資力,且根本無所謂返還可言,直到知悉遭廉正署偵辦,才以其另向中國信託已經貸得數月之久的80萬元支應,退還該35萬元。被告甲○○向林琪珉索賄,顯然與林琪珉拜託被告甲○○放過劉杰鑫,而被告甲○○確實答應「可以儘量壓下來」具有相當關聯性。

2、證人胡連生之證述:

(1)106年11月23日於法務部廉政署證稱:(當時瑞芳分局係何人對你製作上開詐欺案件詢問筆錄?過程為何?)我於106年5月21日到瑞芳分局找偵查隊偵查佐甲○○報到後,甲○○確認身分後,甲○○拿一張上面有五、六張大頭照的紙給我指認,我指認出上面照片有我所認識的邵麗雲,並說還有一名叫○○的詐騙成員,甲○○聽到後,就跟我說:『我們到後面抽根菸。』甲○○就就帶我到分局後面停車場抽菸,抽菸期間,甲○○就告訴我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叫我擔起來就好,因為這樣會變成集團犯罪,罪會比較重,並告訴我供到邵麗雲就好了,我因為怕會被判更重的罪,所以後來製作筆錄的時候,我就依照甲○○的指示只講到邵麗雲而已,並沒有提到○○這位詐騙成員。(承上,甲○○對你製作詐欺案件106年5月21日筆錄時,詢問期間是否有對你暗示你不要說太多?)有。(甲○○暗示你哪個部分不要講太多?)因為在製作筆錄前,甲○○帶我去抽菸時就已經暗示我不要提到除了邵麗雲以外的其他詐騙成員,而且詢問題目又是甲○○自己設計的,所以甲○○不會讓我有提到○○這位成員的機會。(106年8月1日瑞芳分局偵查佐甲○○到花蓮看守所詢問筆錄時,製作筆錄過程為何?)甲○○來做筆錄時,才問不到10分鐘,而且問題及回答部分甲○○都已經打好內容了,所以只有簡單的詢問我內容是否正確,並未讓我陳述。(承上,該份筆錄內容是否與實際狀況吻合?)基本上都吻合,但是劉杰鑫的部分,甲○○都沒擬進問題中,也沒有詢問我有關劉杰鑫的部分,全部都只講到邵麗雲部分為止(他1417號卷第130至132頁;偵4614號卷第59至64頁)。

(2)107年5月17日上午第2次檢察官訊問結證:(你在本次警詢時未曾說出○○○,為何員警就幫你回答是○○○?)在製作筆錄前,員警就先問過,並拿口卡給我看。(為何你都沒有講到○○?)因為員警告訴我做到○○○就好了,不要再往上講了。(你有無提過○○?)聊天的時候有講到,員警有請我抽菸,當時有講到○○,但員警跟我說講到○○○就好了,不要再講到○○了。(偵2525號卷第11頁)。

(3)108年9月25日於原審結證:(做筆錄前,甲○○有跟你說什麼話嗎?)甲○○有提到○○○,○○○就是我的上手。(去找甲○○的時候,甲○○有先拿照片給你指認?)有。(甲○○是做筆錄前拿照片給你指認,還是做筆錄後才拿相片給你指認?)我記得有拿相片給我指認,但是之前還是之後我忘記了。(當時做筆錄之前,你有抽菸嗎?)有。(在做筆錄之前有沒有在瑞芳分局那邊抽菸?)有到瑞芳分局旁邊抽菸。(去旁邊抽菸是跟誰一起去抽?)是甲○○帶我去抽的。(《請求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31頁反面第5個問》問『承上,當時瑞芳分局係何人對你製作上開詐欺案件詢問筆錄?過程為何?』,你答『我於106年5月21日到瑞芳分局找偵查隊偵查佐甲○○報到後,甲○○確認身分後,甲○○拿一張上面有五、六張大頭照的紙給我指認,我指認出上面照片有我所認識的邵麗雲,並說還有一名叫○○的詐騙成員,甲○○聽到後,就跟我說:『我們到後面抽根菸。』,甲○○就帶我到分局後面停車場抽菸,抽菸期間,甲○○就告訴我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叫我擔起來就好,因為這樣會變成集團犯罪,罪會比較重,並告訴我供到邵麗雲就好了,我因為怕會被判更重的罪,所以後來製作筆錄的時候,我就依照甲○○的指示只講到邵麗雲而已,並沒有提到○○這位詐騙成員。』,你還記得這件事情嗎?)是有抽菸對啦,有說○○○的事情。(為何在調查局問你的時候,你會講說『我指認出照片上有我所認識的邵麗雲,並且說還有一名叫○○的詐騙成員,抽菸期間,甲○○就告訴我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叫我擔起來就好,所以後來製作筆錄的時候,我就依照甲○○的指示只講到邵麗雲而已。』,你剛說你有講,為什麼你在當初調查局的時候還有講到說當時還有一個○○,甲○○叫你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為什麼?)是有這樣,就是叫我講邵麗雲就好了。(你所謂有就是說事情就如同你在106年11月23日在廉政官面前所做的筆錄的內容,你剛說有是這個意思嗎?)這樣說對。(所以甲○○確實有拿一張有五、六張的大頭照給你指認,你除了指出邵麗雲以外,還有說出一名叫做○○的詐騙集團成員?)對。(當時你跟甲○○抽菸期間,甲○○確實是有告訴你不要往上供出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叫你供到邵麗雲就好了,有講這個嗎?)上面的成員我也不曉得,我只認識邵麗雲跟○○而已。(甲○○到底有沒有跟你講說叫你供到邵麗雲就好了?)他說這樣也是對,我只認識○○○而已,再供上去我也不知道是怎麼供上去,他這樣說也是對。(你不是除了認識邵麗雲還認識○○?)對。(你還記得當時甲○○究竟具體是怎麼跟你講的?)就是講說○○○這裡就好了。(《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33至134頁反面胡連生106年5月21日調查筆錄》筆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對。(《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35頁胡連生106年8月1日調查筆錄》筆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對。(106年5月21日、106年8月1日這2份調查筆錄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對。(《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30至132頁反面胡連生106年11月23日調查筆錄》筆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對。(《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41至148頁胡連生107年4月20日訊問筆錄》筆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對。(《提示107年度偵字第4614號卷第66至69頁胡連生107年5月17日訊問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9至12頁胡連生107年5月17日訊問筆錄》筆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是。(《提示原審卷三第17頁胡連生106年7月7日調查筆錄第4個答》問『你所屬提款車手集團新北市有哪些成員?』,你答『有我、邵麗雲及○○,其他我不知道』,是否如此?)對(見原審卷三第289至307頁)。

(4)證實被告甲○○知悉邵麗雲及劉杰鑫涉案,仍實行違背偵查職務之行為,與其向林琪珉索取35萬元賄賂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3、證人邵麗雲之證述:

(1)107年6月21日偵查中結證:(瑞芳分局員警甲○○有無通知你到案說明?)沒有。(你何時因毒品案件遭基隆地檢署向基隆地院聲請羈押?)106年7月21日。(106年7月21日至今,瑞芳分局有無派員借訊你關於詐欺案件?)都沒有。(偵2525號卷第20至21頁)。

(2)108年10月23日於原審結證:(何人告訴你劉杰鑫的綽號叫○○?)是他本人來找我,去朋友吸毒的地方來找我的,人家都認識他,都叫他○○,我就知道他叫○○了。(是否知道劉杰鑫綽號為何叫○○?)聽說他家在賣豬肉的。(你的綽號為何?)○○○。(林琪珉、劉杰鑫、胡連生知道你綽號叫○○○?)知道,我長年以來都是用○○○的綽號。(是否有於106年間跟林琪珉、胡連生、劉杰鑫去做詐騙?)有跟劉杰鑫、胡連生兩個去做詐騙而已。(你說是劉杰鑫過來找你做詐騙,時間點為105年或106年?)106年。(你被羈押的期間,有無遇過瑞芳分局警員找你製作詐欺案的筆錄?)有汐止的,沒有瑞芳分局的,我在押期間沒有。(你押起來之前有嗎?)有,好像106年2月吧,是瑞芳分局找我,但我不知道做筆錄的警員名字。(做何案件筆錄?)一樣詐欺案件的筆錄,那次不是跟劉杰鑫這團的詐欺案件。(《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20-21頁107年6月21日訊問筆錄並告以要旨》這些內容是否你講的?是否屬實?)是我講的,所述都是事實。(於107年6月21日訊問筆錄中,你稱你是106年7月21日經過基隆地檢署向基隆地院聲請羈押,日期是否正確?)是。(檢察官於107年6月21日問你,106年7月21日至今瑞芳分局有無派員借訊你關於詐欺案件,你答都沒有,是否正確?)正確。(警察問你胡連生被查緝時,你有無問過胡連生什麼事情,你說你有問胡連生被帶去警局有說什麼,胡連生跟我說他沒說什麼,檢察官問你瑞芳分局員警甲○○有無通知你到案說明,你說沒有,是否正確?)是。(因為事情發生在106年,所以107年問你時記憶力較好?)是。(現在108年10月隔2年多,107年隔1年比較清楚?)對。(○○劉杰鑫有說什麼人叫他找你去做詐騙?)他是說琪珉叫他找我的。(你何時才知道○○叫劉杰鑫?)我在押的時候,汐止分局拿他的頭卡去給我看,指認的時候我才知道的。之前只知道他叫○○而已。(《提示原審卷三第33至54頁、55至57頁汐止分局筆錄》汐止分局有問過你二次,第一次是106年8月2日14時30分至106年8月2日16時41分,是在臺北女子看守所,第二次是106年8月31日10點21分至10點26分止,請你詳細閱覽,回答內容都是你回答的?回答內容都屬實?)是。(汐止分局找你做兩次筆錄,瑞芳分局都沒有做?)是。(時間就是106年8月2日、106年8月31日兩次?)是。(《提示原審卷三第55至57頁106年8月31日汐止分局筆錄》編號二,他讓你指認劉杰鑫「○○」?)對(原審卷四第24至40頁)。

(3)被告甲○○明確知悉證人胡連生、邵麗雲及劉杰鑫屬同一詐欺集團,被告甲○○製作胡連生筆錄之前、證人邵麗雲另因毒品案件在押,被告甲○○均未對證人邵麗雲製作筆錄,實因已向林琪珉索賄、收賄,且故意實行違背偵查職務之行為,可以認定。

4、證人劉杰鑫之證言:108年10月23日於原審結證:(是否認識林琪珉?)知道。請問你說『我豬肉他小孩子』這句什麼意思?)我爸爸賣豬肉的,我爸爸綽號○○。(《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4614號卷第20頁右上角》你說『我只要跟你們說我大哥之前有幫助過賴哥,現在我大哥不在了,我家中出了事,急需要用錢』,『大哥』是指誰?)周帷立,就是周驛圳。(你跟林琪珉在106年間有無共同做詐欺案?)有(原審卷四第42至60頁)。

5、林琪珉之女友證人詹雯君之證述:107年8月13日偵查中證稱:「(甲○○返還林琪珉交付之35萬元之時間、地點?)甲○○是透過周驛圳聯絡我,叫我隔天早上與林琪珉的父親一同至瑞芳分局找甲○○,說甲○○要還錢。(甲○○還款時間?)我忘記確定日期,但我是於107年2月間離開林琪珉父親住處,甲○○約於我離開前1、2個月還的,甲○○還款時有寫一個還款收據,但我沒有核對收據上的日期是否為還款日期。(你於本署106年12月因詐欺案拘提到案時,甲○○是否已還款?)印象中還沒有還款,因為那時候還蠻氣甲○○。(你跟甲○○有無直接通過電話或簡訊聯絡?沒有。(收到的錢如何處理?)我拿25萬元現金到朱睿俊〔正確為朱瑞駿〕。當庭打電話給朱睿俊〔正確為朱瑞駿〕朱睿俊〔正確為朱瑞駿〕表示不記得何時還款,大約是8個月前。(如何特定還款時間?)印象中是農曆過年前。(偵2525號卷第57至58頁)並有106年11月17日拍攝還款現場照片可證。

被告甲○○身為轄區員警,自林琪珉手中收賄35萬元,而竟違反常情地輾轉周折透過轄區犯罪人口周驛圳,急匆匆地接洽林琪珉之女友詹雯君聯絡林琪珉之父,隔天早上立即見面,並且對於「沒有借款收據」的35萬元,刻意書寫「還款收據」顯然被告甲○○因本案被偵查而刻意製造證據。

6、證人黃亮碩之證述

(1)107年4月18日偵查中證述:(何職?)目前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你是否認識林琪珉?)不認識;(認識周性立『周驛圳』?)不認識。(認識劉杰鑫?)認識,他是我朋友的小孩,差不多是5、6年前知道有這個人。(有無找別人幫你借錢?)沒有,都是我自己去跟別人借的。(證人稱甲○○向他借款理由是其小隊長需要資金而向他借款,你有無請甲○○幫忙借錢?)我沒有請甲○○幫我借錢。(是否知悉甲○○跟林琪珉借錢?)是劉杰鑫106年10月4日『中秋節』傳簡訊給我,我才知道甲○○跟林琪珉借錢。(甲○○向林琪珉借錢做什麼?)我不清楚。(你有無跟劉杰鑫見面?)沒有。(甲○○在外面欠人家什麼錢?)我不知道。(為何你向劉杰鑫回復『賴說,他外面也被人欠很多,都卡住了,如果有回來會跟你聯絡,目前無法幫忙…』?)因為當時甲○○跟我一起坐在車上,要去執行勤務,甲○○叫我這樣回覆的(他1417號卷第105至107頁)。

(2)107年6月20日偵查中結證:(你擔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期間為何?)我於105年9月28日至106年12月26日擔任瑞芳分局偵查隊刑3小隊小隊長。(甲○○在偵辦胡連生之詐欺案時,有無向你報告進度?)有報告過他在偵辦胡連生,但沒有告訴我該案有共犯。(你有無看過移送書全卷?)是甲○○在106年7月底至8月初製作胡連生移送書初稿時有看過。(你看過,有無問過移送胡連生為何沒有一併移送邵麗雲?)我有看到,但沒有問。(這是正常的嗎?)這是不正常的,正常的話,筆錄中有提到那個人,應該於10日至15日內製作通知書通知該人到案說明。(何時知道你所稱汐止分局有在偵辦胡連生的案件?)106年7月間;我、陳國強、甲○○在106年6月間到刑事局洽公時,遇到刑事局人員告知汐止分局也有在偵辦胡連生的案件,之後2、3天由陳國強聯絡汐止分局小隊長黃志銘,確認一下犯罪事實是否相同,結果發現都是同一個詐欺集團,之後決定由汐止分局主辦,我們協辦,後來我由黃志銘告知劉杰鑫亦涉有犯嫌,並到劉杰鑫住處蒐證,之後汐止分局就去聲請搜索票,後來甲○○告訴我,汐止分局有抱怨我們沒有協助,而無法順利查緝劉杰鑫,後來我們把該案卷宗全部交給黃志銘,包括提款畫面的影像光碟。(確實的交付時間及內容為何?)甲○○沒有請對方簽收,確實時間不記得(偵2525號卷第16至18頁;偵4614號卷第89至90頁)。

(3)108年9月25日於原審結證:(《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24頁倒數第8行證人黃志銘107年6月22日訊問筆錄》第8行這邊是汐止分局黃志銘小隊長他在受訊問的時候講的話,他說『不認識甲○○,但在106年8月間有跟瑞芳分局合作案件,是106年8月9日聯絡,同年【8月10日】陳國強、黃亮碩及1位高高戴眼鏡的﹙可能是甲○○﹚有來分局找我談胡連生詐欺案,當時胡連生到案說明時有供出犯○○○。』剛剛證人有提到大概在7、8月間的時候有去跟汐止分局談這個案子,是否就是指這個時間?)對。(當天汐止分局的黃志銘小隊長在跟你討論這個案子的時候,當時你們8月10日怎麼談的?)我們那天去談到這個案子以後,他就拿一個卷宗出來,相關這個集團他們,包括提款的相片、筆錄,還有帳號,他們調了資金的帳號的卷宗出來,然後再看我們的,他一核對就說這個帳號剛好是江美月那個帳號,因為提領的地點是在汐止,但是他戶籍地是在我們這裡,過程就是這樣,談一談以後就說這樣應該是像刑事局所以講的,應該都是同一個集團所為,所以我們就說這樣的話我們兩個分局來共同偵辦這個詐欺案件。(《請求提示原審卷二第350頁第26行至351頁第20行108年8月7日審判筆錄》黃志銘小隊長來作證的時候有說,他在8月10日當天有先跟瑞芳分局的人,也就是您這裡,還有甲○○、陳國強,提到說邵麗雲有供出一個共犯叫做『○○』,你對於這件事情還有印象嗎?)有。(接著黃志銘小隊長有提到邵麗雲說這個『○○』的時候,是說這個『○○』住在○○,家裡是賣豬肉的,但是那時候他們還不知道這個人是誰,這件事情有印象嗎?)有。(瑞芳分局的人包括你,在聽到這樣子的資訊之後,接下來你們怎麼回應汐止分局?)我們就說如果是『○○』住在火車站,應該就是『○○』﹙臺語﹚劉杰鑫。(當天甲○○在聽到剛剛前面講的『○○』是住在○○,家裡是賣豬肉的時候,甲○○有沒有一起說這個『○○』是誰?)有,他說可能就是『○○』﹙臺語﹚劉杰鑫。(如果是由汐止分局來主辦的話,就瑞芳分局這邊已經開始偵辦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要交由汐止分局來移送?)對,因為案件都給他們併的話,就是把整個卷宗都給他們來做移送的動作。(《請求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80頁瑞芳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你剛剛說你在106年7月間已經知道汐止分局在辦胡連生的詐欺案件,而且說要由汐止分局主辦,為什麼還需要製作胡連生的移送書?)因為那時候是集團性的詐欺,集團性詐欺的話就是我們兩個案子,我們去那邊檢討以後,認為如果要構成一個集團性詐欺的話,是要到5個嫌疑人才能夠構成集團性詐欺的標準。(你剛不是說要由汐止分局主辦,為什麼你們還要移送胡連生?)因為裡面的內容是針對邵麗雲跟胡連生,這個是集團性的,有時候一個嫌疑人他涉很多不同案的被害人的話,帳號不一樣的話,都應該移送,所以這件可能要問甲○○才比較清楚。(既然你說這件移送書是針對胡連生跟邵麗雲,你的實務經驗來說的話,如果已經知道詐欺集團有其他共犯的話,會一併製作其他共犯的警詢筆錄?)會。(就你所知,胡連生這個詐欺案件有沒有製作邵麗雲的警詢筆錄?)因為移送書後面有提示到因為真實姓名邵麗雲的名字還沒有查緝到案,最後一點他有敘明的話,就是還沒有製作到她的警詢筆錄。(你所謂的未查緝到案指的是什麼,是說不知道這個人在哪裡,還是說?)因為可能是傳訊她沒到案,還是還沒有查緝她,因為移送書的第5點有敘明,有關真實姓名邵麗雲之女子,我們查緝到案後,再行一併函請偵辦。(《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20頁第12行邵麗雲107年6月21日訊問筆錄》檢察官問『你何時因毒品案件遭基隆地檢署向基隆地院聲請羈押?』,邵麗雲回答『106年7月21日。』,檢察官問『106年7月21日至今﹙即107年6月21日﹚,瑞芳分局有無派員借訊你關於詐欺案件?』,邵麗雲回答『都沒有。』,由這個筆錄可以知道,【邵麗雲其實在移送書製作的日期,也就是106年8月4日,其實她就關在基隆看守所】,為什麼這樣還認為是無法查緝到案?)這個部分可能要問甲○○才知道。(依照你的實務經驗,如果一個共犯關在看守所的時候,會在移送書上面說他是無法查緝到案嗎?)如果知道他已經在裡面的話,我們一定會去借訊製作筆錄,然後一起移送,如果知道在裡面,那時候不知道她已經在看守所了,平常如果對這個案子有比較那個的話,都會去查詢這個人目前有沒有出境或是在監在押。(你剛剛提到你們有和汐止分局要合併偵辦胡連生詐欺案,有沒有要合併偵辦邵麗雲的部分?)如果都是同一個集團的話一定會一起偵辦。(你們所謂的一起偵辦,譬如說同一個犯罪集團,裡面有你們都有偵辦到的共犯,你們會一併由其中一個分局移送這個共犯的移送書就好,還是說你們自己各分局都會做自己的移送書?)如果是集團性的話,共犯的話就是由他們移送,如果這個嫌疑人不是在這個集團裡面,他自己出來犯案的,我們會再自己製作再移送。(剛剛有給你看胡連生的移送書,你認為胡連生所提到邵麗雲算是不同集團,所以你才會自己做一個移送書,是這樣嗎,因為你剛剛說如果是涉犯另外一個不同事實,你們就會自己做個移送書,你胡連生也做了移送書,所以你認為胡連生和邵麗雲涉犯的可能是不太一樣的事實?)這個可能要問被告才知道,那時候應該是這樣子沒有錯。(如果你們偵辦一個詐欺案件,如果發現其中有共犯已經由其他分局製作筆錄,你們還會在移送書上面寫說這名共犯尚待查緝到案嗎?)如果是同一個案的話,如果可以找到人也是會製作,如果沒有找到人就沒有辦法製作。(如果是同一個共犯的話,會因為其他分局已經製作筆錄,所以你們自己的移送書就不會附上同一個共犯的警詢筆錄嗎,就像邵麗雲,邵麗雲他們已經製作筆錄,所以你們在胡連生的移送書裡面就沒有附邵麗雲的警詢筆錄,會有這種情形嗎?)一般是不會。(邵麗雲有沒有在監在押你們不是打一下就知道?)被告有沒有打我不知道。(你們要打很快嘛,要查詢邵麗雲有沒有在監應該你們馬上查就可以查的出來?)是,查得到,因為那時候我沒有查,看被告有沒有查。(《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17頁第2至5行》檢察官問『你看過,有無問過移送胡連生為何沒有一併移送邵麗雲?』,你回答『我有看到,但是沒有問。』,檢察官問『這是正常的嗎?』,你說『這是不正常的,正常的話,筆錄中有提到那個人,應該於10日至15日內製作通知書通知該人到案說明。』,為什麼你認為不正常?)所謂的不正常就是因為如果知道這個人的話,一定要發通知書以後,已經確定這個是犯罪嫌疑人以後,很明確的一定要發通知書,通知他來到案說明,如果不到案說明的話,你也要把他的資料列在被告欄裡面,後面備註欄寫『未到案』,這樣才是正常移送的方式。(這個案子當時在辦的就是被告甲○○?)是(原審卷三第307至330頁)。

(4)被告甲○○已知邵麗雲、劉杰鑫涉嫌詐欺案件,刻意通知邵麗雲、劉杰鑫製作筆錄,甚至於106年6月13日被告甲○○查獲劉杰鑫因通緝前往瑞芳分局投案,也未製作劉杰鑫涉及胡連生詐欺案之警詢筆錄;尤其證人邵麗雲於106年7月21日因毒品案件,收押於法務部○○○○○○○○○○,被告甲○○也未前往借詢證人邵麗雲,更於移送胡連生詐欺案件,未一併移送邵麗雲及劉杰鑫,被告甲○○違背偵查職務行為,可以認定。

7、證人黃志銘證述:

(1)107年6月22日偵查中結證:(106年8月至12月間在何處任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偵查隊刑事小隊長。(是否認識甲○○?)不認識,在106年8月間有跟瑞芳分局合作案件(庭呈與陳國強line對話紀錄),是106年8月9日聯絡,同年月10日陳國強、黃亮碩及一位高高載眼鏡的(可能是甲○○)有來分局找我談胡連生詐欺案,當時胡連生到案說明時有供出共犯「○○○」。(瑞芳分局提供何資料?)當時提供給我們的資料(放隨身碟內)與我們從刑事警察局一隊二獲得的資料相同,是該案胡連生、邵麗雲提款畫面,印象中沒有筆錄。(瑞芳分局告知你他們除了查獲胡連生外,有無提供其他共犯的資料?)我們有談到邵麗雲及○○。(是何人告知你有邵麗雲及○○?)甲○○,但當時我已經先去借詢過邵麗雲,邵麗雲也有供出○○,甲○○有說出○○的真實姓名為劉杰鑫。(甲○○說出○○的真實姓名為劉杰鑫的時間為何?)【106年8月10日】。(後續甲○○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你?)之後我是跟【陳國強】聯絡,因為劉杰鑫跟瑞芳有地緣關件,所以委託陳國強幫忙蒐證跟監控劉杰鑫,陳國強並將劉杰鑫住處的門牌號碼拍給我,106年9月16日執行拘提劉杰鑫,但沒有成功,後來劉杰鑫遭貴股拘提到案,我才來地檢署借訊,劉杰鑫遭拘提是陳國強通知我的。(當時有無說如何分配查緝分數?)本來是想說執行劉杰鑫成功時再分配,但執行沒有抓到人,所以就沒有分配(偵2525號卷第24至25頁;偵4614號卷第82頁)。

(2)108年8月14日於原審結證:「(你在106年8月間任職的單位是在汐止分局的偵查隊,是小隊長?)對。(當時汐止分局有無承辦過胡連生的詐欺案,也就是被害人是江美月遭詐欺的案件?)有。(你們當時是在106年幾月幾日開始承辦胡連生的詐欺案?)印象中被害人被詐騙,胡連生去取款的那個時候,印象中是4月份,詳細我真的忘記了。(這個案件後來有無與瑞芳分局一起合作辦理?)【當時是我們自己辦】,辦到後來因為有一些資料,我透過刑事局那邊來幫我做資料,後來刑事局跟我說你這個案件跟瑞芳分局同樣的案件,刑事局有給了我一些資料,結果在某一天突然瑞芳分局有跟我聯絡,誰跟我聯絡的我真的忘記了,說有一件詐欺案希望可以跟我們共辦,我就想說大家談談看,結果他們就來跟我講說有這件的詐欺案,因為胡連生是歸胡連生,胡連生的上游我們也再繼續追,有影像,就是有一個女的涉嫌人去提領,就這個部分是後來瑞芳分局來跟我講,他是來到我的辦公室,我們在分局裡面有談,後來瑞芳有給我一個USB的資料,我就放到我電腦裡面,就看到這個資料刑事局都有給我了,一模一樣的東西,我後來就說不然我們就共辦,結果要抓一個叫作○○,住在○○分局那邊,當時因為我們有傳喚、拘提,我就跟瑞芳分局說那大家共辦,歡迎你們幫我注意這個人,到時候我們再來執行拘提。(當時你們針對這個案件,你說有一個提領畫面的影像是一位女生,你們後來繼續辦下去的時候,是否知悉影像中這位女生是誰?)邵麗雲。(當時瑞芳分局的人員去你隊上與你討論這個案子的時候,你們針對邵麗雲的部分是否已經做過筆錄?)沒有,我印象中好像沒有,邵麗雲部分我們是去借訊的。(在瑞芳分局的人員去你那裡跟你討論案情的時候,是否已經借訊邵麗雲?)好像還沒有,我不敢確定。(所以是你們這邊先跟瑞芳分局的人員提到邵麗雲有供出一個共犯叫○○?)對。(邵麗雲有說這個○○是住在○○,家裡是賣豬肉的?)對。(所以你們把這個資訊跟瑞芳分局這三位偵查隊的隊員說,他們針對這些資訊才跟你說這個○○是劉杰鑫?)對。(當瑞芳分局的隊員知道有這個○○之後,跟你講這個○○有可能是劉杰鑫之後,你們這邊後續有什麼偵辦上的動作?)後來我們有通知,通知的日期是在中秋節以後,我印象中是通知9月10幾日,結果他後來沒有到案,所以我們才拿拘票去拘提,我們去拘提時,黃亮碩還有來用他們的偵防車來載我,去他們家那邊繞說他們家是哪一間、大概是怎麼樣,我才確認說哪一個是劉杰鑫的爸爸,後來我們去找劉杰鑫的爸爸說你把你兒子交出來,因為這有檢察官的拘票,要通知他來,結果後來他都沒有來。(後來汐止分局與瑞芳分局合辦之後,汐止分局最後有無將邵麗雲及劉杰鑫移送?)有。(在這個案子上,瑞芳分局有跟汐止分局合辦嗎?還是只是單純提供了與刑事警察局相同的資料?)應該是講說有來談案件,然後提供給我資料,提供給我資料之後,我比對原來是跟刑事局一模一樣的資料,我沒有跟他們講說刑事局有給我資料,可是他們提供USB給我之後,我發現這些資料我都有了,因為刑事局已經給過我了。(是什麼資料?)有關邵麗雲提款的畫面。(是誰告訴你○○是劉杰鑫?)印象中應該是甲○○。(甲○○有無告訴他之前有通知○○到案,因為○○之前在6月份有通緝案件,他可以直接通知○○到案?)沒有。(甲○○有無告訴你他有辦法聯絡到○○?)也沒有。(你是否知道在那前一個多月,甲○○有緝獲劉杰鑫的通緝移送?)我不知道。(通常你們承辦詐欺案件得知共犯的時候,你們通常是如何查緝?)一般我們會盡可能去調帶,我們要先確認這個人的身分才有辦法來後續,確認身分之後我們會通知,因為這案件有報指揮,當時我有跟檢察官講,後來檢察官要我們先通知,我們去聲請拘票再核發。(你的通知是使用打電話還是寄文件還是用其他什麼方式通知?)我們寄文書,都是正式的通知書。(有無叫什麼人去把什麼人帶過來這種方式?)沒有,這個案件沒有,但是一般我們要是有辦案件,如果有人知道,我們找得到人,我們也會想辦法把他帶來。(還是會發通知嗎?)我們會帶通知書過去,還是有個正式文書。(你們是什麼時候去花蓮問的?)7月份,我記得是暑假剛開始,我們去花蓮借訊胡連生,借訊完之後,他來講那個女的是邵麗雲,後來我們再發現邵麗雲又在押,我們基隆地檢這邊用毒品案把她押起來,我們還跟檢察官借,剛開始檢察官還不借我們,後來我們一直提供檢察官相關的證據說這個就是邵麗雲,後來檢察官有借我們問,問了之後邵麗雲才跟我們講說有一個叫○○的。

(你們偵辦就是先問胡連生,然後他講出邵麗雲,邵麗雲再講出○○劉杰鑫,只有講出○○,你們當時還不知道他叫劉杰鑫,要到瑞芳分局你說黃亮碩小隊長、陳國強、甲○○三個人去找你的時候,甲○○才跟你講○○是劉杰鑫,整個過程是這樣?)對,大致上的流程是這樣。

(你們偵辦開始你剛才講是約106年4、5月間?)對,就是被害人被詐騙之後,因為165會有提款熱點,該熱點顯示是臨櫃提領,他們通報我們之後,我們趕快才調帶,那時候才知道。(你們先有相關的資料之後才去問胡連生,再問邵麗雲,再去問劉杰鑫?)對。(你問胡連生,他講出邵麗雲或者講○○○,問了邵麗雲,她講出○○,當時還不知道○○是誰,一直到瑞芳分局到你辦公室談這個案件時,甲○○才跟你說○○是劉杰鑫?)對。(講出來你後來才去借訊○○?)後來我們才發通知書,我們發通知書聲請拘票也都沒有,後來瑞芳分局又打電話跟我說劉杰鑫到案了,我們趕快去瑞芳分局,是陳國強跟我通知到案的,我過去之後,他們的承辦好像是羅國粹小隊長,因為小隊長不可能辦案件,是隊員主辦,我有跟他們聯繫,當時他們說因為他們還沒有問,所以不借我問,如果要借我問,要跟指揮的檢察官聯繫看要不要借我,後來我好像是來基隆地檢等檢察官問完之後,我再借基隆地檢署問劉杰鑫的筆錄,詳細我忘記了,那天早上我有到地檢署等檢察官開完庭之後我再借。(當時你在談案件時,甲○○有講到他們有查到哪些人?)印象中我們是有討論到邵麗雲講說一個○○住瑞芳,因為他們是瑞芳分局,所以我才會跟他們講這一段,有一個住○○的綽號叫○○,後來是瑞芳分局,應該是甲○○沒有錯,因為大部分都是他在跟我講的,好像就有調一個劉杰鑫的畫面,我真的有點忘記了,劉杰鑫這個人的確是瑞芳分局提供給我,不然我不知道○○是誰。(檢察官問:所以當時他(被告甲○○)就知道○○是劉杰鑫?)對(原審卷二第347至369頁)。

(3)員警對於轄區內犯罪可疑人口多有掌握,核屬審判實務所周知,且由證人黃志銘提及「○○」之時,證人黃亮碩、被告甲○○隨即告知○○就是黃杰鑫,證人黃亮碩甚至明確告知證人黃志銘,其等與劉杰鑫之父均為在地人,彼此熟識,其等不方便出面,所以請證人黃志銘出面。106年5月21日證人胡連生在瑞芳分局應詢,已供出邵麗雲及○○涉案,被告甲○○並握有邵麗雲於ATM提款畫面等資訊,而劉杰鑫家中是豬肉販商更是瑞芳分局員警周知,足認被告甲○○不僅明確知悉○○就是劉杰鑫,且與證人邵麗雲均涉及該詐欺案,被告甲○○竟故意不通知邵麗雲製作筆錄,於汐止分局106年8月2日借訊證人邵麗雲之前,始終消極不追查邵麗雲,直到握有相同證據資料之汐止分局黃志銘偵查佐,106年8月間知悉○○就是劉杰鑫,立即通知劉杰鑫到案,通知未到,即刻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拘提劉杰鑫;相較之下,劉杰鑫已於106年6月13日因另案通緝到案,被告甲○○竟仍未製作劉杰鑫詐欺案件警詢筆錄,被告甲○○違背偵查職務之犯意與犯行明確。

8、被告之配偶證人許涵鳳於107年4月18日偵查中證述:(婚後家用如何分配?)甲○○的存摺都在我這裡,我每月會留8000元零用金在甲○○的郵局薪資轉戶,其他的錢都會分別支付房貸及轉2000元給甲○○的父親支付保險,剩餘的錢會存在甲○○彰化銀行戶頭,該帳戶的存摺及提款卡在我這邊。(甲○○有無買刮刮樂、大樂透或其他彩券?)據我所知沒有,因為他是會亂花錢的個性,所以要嚴格控管。(甲○○有無買一些特殊的收藏品?)據我所知沒有,他婚前很喜歡看一些課外讀物,婚後我有在控管,甲○○不會有多餘的錢去買收藏品(他1417號卷第100至102頁)證明被告甲○○確實沒有償還積欠同事的借款能力。

9、107年4月18日證人游一帆於偵查中證述:(何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佐。(跟甲○○有無金錢借貸?)106年中,甲○○跟我借約4、5萬元,約1、2個禮拜就還了,是現金交付。(甲○○有無說借錢原因?)我沒有問甲○○。(甲○○還有跟誰借過錢?)我們是今天才知道他還有跟除了我們之外,還有跟別人借過錢。」(他1417號卷第109至110頁);證人許安齊於107年4月18日偵查中證述:

「(何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佐。(跟甲○○有無金錢借貸?)106年5月到9月間,甲○○跟我借很多次,有借都有還,還了再借,最高一次金額有10萬元,最後一次還錢是在106年11月間。(為何甲○○會常跟你借錢?)據我所知,甲○○的錢被他老婆管得很緊。(甲○○跟你借過幾次錢?)約5、6次。(甲○○還有跟誰借過錢?)我們是今天才知道他還有跟除了我們之外,還有跟別人借過錢(他第1417號卷第109至110頁)被告甲○○開銷超過經濟能力,對於金錢之需求核與員警公務員身分顯不相當。被告甲○○因債務需求,先向有毒品、詐欺前案之林琪珉暗示正在偵辦劉杰鑫之詐欺案件,圈住林琪珉的心理,然後開口索賄,具有收受賄賂之犯意與犯行,可以認定。

⒑、108年8月14日證人即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員警許景揚於

原審經辯護人聲請作證,證稱:被告甲○○曾於106年5、6月間或3至6月間,有跟我說○○○有涉詐欺案件,如果有打聽到的話或找到這個人跟他聯絡一下,甲○○只是口頭跟我說一下,不確定是當面還是電話,甲○○沒有給一個公文,也沒有通知書、拘票,我沒有特地去問,只是有稍微幫他問一下,不記得問誰,甲○○跟我說,如果剛好有問到的話,跟他說一聲,其沒有特地去找。我有把沒有找到邵麗雲的情形跟甲○○說。(原審卷二第369至379頁)108年8月14日證人即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員警張念宗於原審由辯護人聲請傳喚,證稱:被告甲○○曾於106年間詳細時間忘記了,有拜託我,因為他有承辦一件關於○○○詐欺案,○○○本身有住在我們這邊,希望我能夠多注意她這個人,因為○○○有設籍在我們這邊,但是不常出沒,很難找得到這個人,所以請我幫忙注意,甲○○是口頭上跟我說,打電話或用LINE有點忘記了,沒有收過甲○○給我任何正式文書或通知書、拘票、搜索票有涉詐欺案涉詐欺案或3至6月間,有跟我說○○○有涉詐欺案件,如果有幫他打聽到的話或找到這個人跟他聯絡一下,甲○○只是口頭跟我說一下,不確定是當面還是電話,甲○○沒有給公文,也沒有通知書、拘票,我沒有找到人,有回報甲○○說,如果有發現這個人的話,會馬上跟他聯絡。(原審卷二第383至387頁)然而被告甲○○竟然於106年8月10日與汐止分局偵查隊及黃志銘偵查佐討論過程,已知邵麗雲已經汐止分局於106年8月2日詢問,且已供出共犯○○,依然不向汐止分局索取邵麗雲之警詢筆錄(原審卷三第33至54頁)充作被告甲○○之106年8月14日刑事案件移送書證據,並將犯罪嫌人邵麗雲與胡連生、蘇義芳及陳志軒一併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而竟於刑事移送書犯罪事實欄記載「五、有關真實姓名邵麗雲之女子,俟本分局查緝到案後,再行移請貴署偵辦,併此敘明。」被告甲○○收受賄賂並且進而違背偵查職務,可以認定。

(二)此外,並有胡連生刑事案件移送書2張、胡連生光碟片13片、劉杰鑫光碟片3片、瑞芳分局收發文登記簿1本、被告甲○○一銀存摺1本、被告甲○○106年11月17日之債務清償證明1張、106年10月6日調查筆錄(稿)2張、證人黃亮碩手機LINE翻拍畫面3張、刑案偵查卷宗(胡連生)1本、刑案偵查卷宗(劉杰鑫)1本扣案為證,且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28065號函、LINE對話紀錄截圖、106年5月21日瑞芳分局偵查佐甲○○製作詐欺案件犯罪嫌疑人胡連生警詢筆錄譯文、被告甲○○之第一銀行瑞芳分行帳戶封面及交易明細、106年11月17日拍攝還款現場照片、扣押物品影本、黃志銘與陳國強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同案被告林琪珉與被告甲○○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甲○○106年2月15日、106年3月24日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被告甲○○106年5月1日瑞芳分局簽呈、被告甲○○106年5月21日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稿)、瑞芳分局新北警瑞刑字第1063354624號函(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87899號函、證人邵麗雲在監在押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稿)、瑞芳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甲○○106年4月至8月承辦案件清冊、劉杰鑫通緝到案之移送書(稿)、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稿)、劉杰鑫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7年10月15日新北警瑞督字第1073363105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8年8月26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83858688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28065號函及扣案光碟列印照片可憑。

(三)綜觀被告107年4月18日、107年8月21日於法務部廉政署詢問(他1417卷第36至43頁;偵4614號卷第8至15頁;(偵2525號卷第68至70頁)107年4月18日偵查中供述(他1417號卷第113至116頁;偵4614號卷第23至27頁)108年8月14日、108年12月4日原審供述(原審卷二第326至327頁;卷四第113至114頁)參酌相關證人林琪珉、胡連生及邵麗雲等人之證言,被告甲○○開口索賄之前,曾告知林琪珉正在偵辦胡連生之詐欺案,該案涉及犯罪嫌疑人邵麗雲及劉杰鑫,林琪珉拜託被告甲○○只要辦到胡連生及邵麗雲就好了,劉杰鑫部分可否幫忙一下,被告回答林琪珉可以儘量壓下來,並稱製作胡連生筆錄,只會作到其上手○○○即邵麗雲部分,不會再繼續追查與該案有關聯之劉杰鑫;1、2週之後,被告甲○○才開口要求20萬元,由周譯圳轉由林琪珉提供之20萬元,之後被告又親自與林琪珉聯絡再向林琪珉取得15萬元,被告甲○○製作之胡連生106年5月21日調查筆錄,果然未提及劉杰鑫,106年6月13日被告甲○○帶回遭通緝之劉杰鑫,也未製作劉杰鑫調查筆錄,被告甲○○更於106年8月14日以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犯罪嫌疑人胡連生、蘇義芳及陳志軒,不但未移送邵麗雲,更未提及劉杰鑫是共犯,顯示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證人胡連生之證詞,並非憑空捏造,具有可信度。被告甲○○收賄之前既受同案被告林琪珉對違背職務行為之要求,基於違背偵查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35萬元。證實被告甲○○收受林琪珉先後交付之20萬元、15萬元,與違背偵查職務行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四) 回溯犯罪事實行為歷程,綜括而言,自106年間至107年4月18日查獲止,事實經過並無爭議。辯護人為被告爭執之點,不外乎:取得35萬元及各次筆錄的日期、因為已經退還所以是借款;然查,1、各項筆錄製作日期明確,而被告2次索賄及收受賄賂的時間,則是依憑證人的事後回想,雖不能指明確切的年月日,但陳述的內容連貫、合理,時間相當,並無明顯矛盾或不可能的情狀;2、卷內文書證據固然通篇的「借款」用語;但是證據呈現的就是一位債台高築的偵查員,挖東牆補西牆已經捉襟見肘,因而動念貪求於秒瞬可得大筆不義之財的詐欺集團份子。以偵辦的恩惠示恩在先,攏絡住林琪珉,而後逐步索賄。林琪珉已經供述35萬元送出,並沒有要取回的行賄意思(偵4614卷第28至31頁反面);之所以有事後的多次催討行為,實因其中25萬元是林琪珉向老闆商借而來。35萬元賄款之所以退還,並非出於被告基於還債的意願:被告於106年8月已經取得中國信託80萬元貸款,在林琪珉於106年9月遭收押之前,履催不給,直到106年11月間,因劉杰鑫懷恨被告收受35萬元賄賂,卻使得劉杰鑫遭收押,忿而向廉政署檢舉,迫於東窗事發,才急急忙忙輾轉退回35萬元,並且違反常情地「無給據卻有還據」地刻意製造還款憑據。假藉生日、年節、借款等等名義行賄、索賄,核屬貪污行為常見的手法。綜上,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7年10月15日新北警瑞督字第1073363105號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業務、刑責區分配表,證實行為時被告甲○○具有依法令從事公務之調查職務公務員身分。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行為人只須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向他方施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即符合構成要件,不以對方允諾為必要;換言之,行為人一經對外顯露其職務之違背處於可收買狀態者,即構成犯罪,不以對方允諾或行為人後續果然違背職務為必要。所謂違背職務,意指職務範圍內,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或執行不當。

被告甲○○偵辦江美月遭詐欺案件,明知邵麗雲、劉杰鑫均共犯竟允以不查緝劉杰鑫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共35萬元,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被告甲○○事後發現遭偵查,已退還收受之35萬元,因犯罪行為已完成,還款不影響被告收受賄賂犯行。起訴書原認被告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然而檢察官於原審以108年度蒞字第1872號補充理由書記載被告甲○○所犯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並經蒞庭檢察官於108年9月25日、10月23日及12月4日審判期日更正起訴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三)被告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兩次於密接時地收受賄賂,侵害同一之國家法益,接續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1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79號判決參照)。

(四)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或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甲○○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應依法加重其刑。

(五)貪污索賄犯行,嚴重破壞公務廉潔損及國家法益,原應嚴加究責;然而,參酌貪污治罪條例訂有各種給予亡羊補牢之貪污案件被告減刑寬典之立法意旨,審酌被告雖然否認犯行,未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任一減刑條文;但尚知退還賄款,因認得援引刑法第59條予以刑度平衡,減輕其刑。

四、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為被告科刑判決諭知,雖有論據;惟查:1、被告假藉借款名義索賄,僅因其中25萬元並非林琪珉所有,而是借自他人,林琪珉當然會被債主催討,因而有追討行為。由被告縱經催討,始終一再藉詞推拖,證實被告與林琪珉的收賄、行賄想法完全一致─「沒有打算要跟甲○○要回來」(偵4614卷第28至31頁反面)被告也沒有還款的問題可言。被告主觀犯意實為收受賄賂,已經論斷如上所述。原審認定被告確有違背職務收受款項行為;卻認定被告只是貪求利息。既無還款期限,也無利息約定,何來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利息之不正利益;2、被告身為有調查職務之人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原審未依條例第7條規定加重其刑,也有疏漏。被告仍持相同辯解上訴否認犯行,雖無理由,基於上述理由,應予撤銷改判。

(二)審酌被告甲○○未奉公守法,廉潔自持,身為員警卻無法抗拒金錢誘惑,破壞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之公正性,損及國家法益,否認犯行,未見反省悔改,自陳○○學校○專畢業,父親因工作左手指3根遭機器壓碎,母親罹患小兒麻痺,之前任職偵查佐月薪約7萬元,現停職中,月領9千元,目前從事水電粗工,約4萬元,已婚,育有1子、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原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上訴審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之限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參照)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

五、關於沒收:

(一)被告甲○○收受賄賂20萬元、15萬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已退還給行賄人林琪珉,未再保有犯罪所得,不另宣告沒收。

(二)扣案106年11月17日清償證明書,除用以做為犯罪行為過程之證明,非偽造之文書、非違禁物,不具有財產上價值;其餘被告甲○○所有現金4萬5千元、iPHONE手機(0000000000號含SIM卡)台中銀行存摺及匯款單、郵局存摺、彰化銀行存摺、第一銀行存摺、台新銀行存摺、錄音筆及其他非屬被告所有之電腦主機1台等物品,檢察官並未舉證與本案犯行具有關聯性,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7條、第19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37條第2項、第3項、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婉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吉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書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