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943號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529號案件之A
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選任辯護人 蔡政峯律師
錢炳村律師蘇志倫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5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加重誹謗罪部分撤銷。
A女犯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A女(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529號之A女,姓名年籍均詳卷)前為甲○○任教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在職專班指導之研究生。緣甲○○於民國104年4月25日晚上11時許,受邀前往基隆市仁愛區A女住處(地址詳卷)聊天談心,A女明知自同日晚上11時許起至翌日凌晨6時許止,甲○○在A女住處,並未違反A女意願,強行親吻A女,亦未強行撫摸A女胸部、私處及試圖拉扯A女衣褲,更未有阻止A女離開上開處所之行為,竟意圖使甲○○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5年5月30日(起訴書誤載6月1日)具狀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5529號案件(下稱前案)進行偵辦,其向承辦檢察官誣指甲○○於上開時、地違反其意願,對其親吻、撫摸及親吻其胸部、觸摸私處,並強行拉扯其衣褲而欲發生性行為未遂後,復無故阻擾其離去,涉有強制性交未遂與妨害自由犯行,並基於偽證之犯意,在106年5月12日上午10時42分許,以證人身分,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證稱:甲○○在上開時、地,親吻其,其有推甲○○的頭,甲○○仍將其塑身衣拉下,並抱怨塑身衣很難脫下,其要求甲○○冷靜,但甲○○依然用手、嘴撫摸及親吻其胸部,之後試圖脫其運動褲,其一直哭,最後其告訴甲○○說其不愛你,其不想和你發生性關係,甲○○才鬆手云云,而為虛偽陳述。
二、A女於前案偵查期間,竟另行起意,意圖散布於眾,與壹週刊聯絡,由壹週刊指派不知情之記者洪玲玲於106年5月間某日,對A女進行採訪,A女於採訪過程中,對採訪記者陳述遭指導教授甲○○追求,並強吻襲胸,甲○○對其又親又摟又捏,整個人撲過來,一直抓著褲子不放,還說你穿的是什麼鬼啊!怎麼脫都脫不下來!,想扯下其褲子等語,而利用不知情之壹週刊記者洪玲玲將前開不實內容,以文字、圖畫刊登於同年6月6日之壹週刊紙本雜誌及並以處理後之電子影像傳送至網站上,足以貶損甲○○之名譽。
三、案經甲○○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同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對於本件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當事人及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復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認結果,上開證據均無違法取得或證明力明顯偏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檢察官主張被告A女於原審提出之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之錄音檔案完整性與編輯跡證鑑定報告(見原審卷○000-000頁)無證據能力。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鑑定報告,係被告自費送鑑定,並非法院或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囑託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檢察官又爭執證據能力,故認該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
三、辯護人雖主張告訴人甲○○所提供之案發當天A錄音檔及B錄音檔之錄音光碟均有遭剪接,刪除告訴人強迫被告部分之錄音,認無證據能力云云。然被告就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為案發當天之錄音乙節,並無爭執,僅供稱:告訴人將對其有利部分剪掉等語(見本院卷第318頁),是縱使有遭剪掉部分錄音,其餘錄音內容係案發當天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內容,仍可證明案發當天狀況,故認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固承認有於上開時、地,具狀向基隆地檢署對告訴人提出妨害性自主及妨害自由之告訴,並以證人身分證述前揭內容,又於接受壹週刊記者採訪時為上開陳述,壹週刊嗣後因此登載於壹週刊雜誌及網路上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誣告、偽證及加重誹謗犯行,辯稱:告訴人確實有對其為上開性侵害行為,其並非誣告及偽證,且其接受記者採訪時,所述均為事實,非憑空捏造,並有跟記者講不可以把告訴人全名公布,照片也要打馬賽克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5年5月30日具狀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
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5529號案件進行偵辦,告訴人對承辦檢察官指訴告訴人有於上開時、地,違反其意願為前揭強制性交未遂行為,並無故阻擾其離去,涉犯強制性交未遂與妨害自由,並以證人身分具結為上開證述內容等情,嗣經檢察官偵查後,以105年度偵字第5529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聲請再議,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6年度上議字第7961號駁回確定,有被告之告訴狀、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而被告在提起前案告訴前,即曾向海大申訴告訴人有對其為
性騷擾行為,經海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105年4月11日決議認定性騷擾不成立,經被告於105年5月25日提出申復,而重啟調查,仍經海大性別平等教委員會認定告訴人對被告的行為不構成性平法第2條第4款之性騷擾行為,但告訴人未能妥善處理師生關係之情形,已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等情,有海大性別平等教委員會第0000000號案重啟調查報告書及海大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請事件調查小組訪談紀錄在卷可考(見107年核交字第2451號卷第43-57頁、106年他字第1624號卷第94-146頁)。觀之上開報告書內容(見107年核交字第2451號卷第43、44頁),可見被告向海大係申訴告訴人對其性騷擾,並非違反意願之強制性交未遂,在海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105年4月11日決議性騷擾不成立後,始改口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提出強制性交未遂、妨害自由告訴。
㈢又告訴人於104年4月25日晚上至翌日上午6時許,在被告住處
期間,並未對被告為妨害自由、強制性交未遂行為,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前案偵查中供稱:我於104年4月25日因與前女友分手,心情不妤,想要談心,與A女連繫後,她提議去她住處,而到A女住處,當晚有一起喝一瓶紅酒,然後一起並肩橫躺在沙發上,A女躺在沙發內側,我躺在沙發外側,因為沙發不夠寬,在我要跌下沙發時,有反身要扶著沙發椅背,不小心觸碰A女的胸部。之後天亮,我要走前還吻A女額頭,表示感激之意,由A女騎機車載我回家等語(見107年度核交字2451號偵查卷第63頁);並於原審證稱:A女以前是我一個學生,她是經由一位退休的老師介紹,說要到我們系上讀EMBA,希望我當她的指導老師。我在104年4月25日晚上11點有到A女基隆市住處,因為我當天晚上問她要不要陪我喝兩杯,她就主動提議到她住的地方,她還騎機車到我家載我過去,因那天是我的生日,所以我帶一瓶酒跟兩塊蛋糕過去一起聊天、喝酒,當天相處非常融洽,根本沒有她在偵查庭對我指訴的妨害自由、強制性交未遂情事,當時就男女交往的事沒有很直接的跟她說yes or no,可以先3個月期間彼此觀察對方,看合不合適再說。當天結束後,她還騎車載我回去,而且隔天SKYPE訊息上,她還寫說「謝謝老師給A女機會陪你」,當天我只有在一個偶然的狀況下,因為那時候我們已經很累了,都躺在一個沙發上面,她躺在內側,我躺在外側,我等於說有一半的身體是懸空的,所以當我要調整我的位置抓椅背時,我手滑下來有去碰觸到她的胸部,右手有去抓她的大腿,有去碰觸到她的私處,但只有幾秒鐘,那時候她還有輕聲細語的問我說我手的感覺如何,表示她當時並沒有任何不悅。106年度他字第1624號卷第41頁之SKYPE對話中LINA CHEN是被告,STEVEN CHEN是我,被告於104年4月26日上午6時14分傳訊息給我說「謝謝老師給A女陪你的機會」,因為我們那天晚上都聊得非常愉快,甚至還聊到還有機會可以進一步交往的可能性。她是105年9月間才修我的課,同年10月才正式成為我指導的學生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75-304頁)。而其於海大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請事件調查小組訪談時係稱:就被告稱我有脫她衣服的動作,是她有encourage,然後我只是碰一下,覺得不妥就沒有繼續,她encourage的情況好像是說叫我把手放上去,我碰了她胸部,還有私處,她當下沒有任何不悅或反彈,反而是我覺得不妥,踩煞車,沒有再繼續等語(見106年度他字第1624號卷第112、114頁)。是告訴人於海大接受訪談時未提及係不小心碰到被告胸部及私處,於偵查及原審則改稱係不小心碰觸到,所述雖略有不同,但就其未違反被告意願乙點,所述一致。
㈣被告歷次之陳述亦有矛盾及不合理之處,說明如下:
1.其告訴狀上係記載:甲○○對其親吻、摸胸、吸吻其右胸的乳頭、觸摸私處、更強行拉扯試圖脫去其的長褲,企圖進一步發生性行為,但因其當晚內穿緊身塑身衣,甲○○無法輕易脫下,才讓其化險為夷,……,其不斷地哀求甲○○保持冷靜,也哭喊著「我又不愛你,況且前一分鐘你是老師,無法接受後一分鐘是性伴侶」,甲○○才暫停惡劣行為,……,甲○○順勢拉住其的右手往自己的性器官方向,也不斷地說「摸過後妳將會明白,我會讓妳有快感與性慾」,此刻,其用盡力氣縮回右手,並下逐客令請甲○○立刻離開其的套房,甲○○因無法得逞,卻也不願離開其之套房,死賴不走,硬生生把其置留到清晨6點左右,當其提醒甲○○已天亮時,甲○○才心死離開套房等語(見107年度核交字第2451號第13-36頁)。
2.其於前案以證人身分,於106年5月12日偵查中證稱:「104年4月25日晚間10時39分許,甲○○用SKYPE問其是否願意與他去喝一杯,其同意之後騎車去接甲○○到其住所,甲○○拿出錄音筆及一張擬好的稿子,甲○○對其告白,並親吻了其,其當時嚇到了,沒有反應,甲○○動作很快的把其的衣服拉起來,其不敢反抗。(問:你不敢反抗,是基於何原因?)甲○○之前要求其不得將當晚之事告訴其他人,否則要叫其求償,這是甲○○之前叫其照稿唸的內容。(間:然後發生何事?)〈改稱〉其有推甲○○的頭,但甲○○仍將其的塑身衣拉下,並抱怨為何其的塑身衣那麼難脫下。甲○○稱若沒有先佔有其,會有其他指導教授追其。其要求甲○○冷靜,但甲○○依然用手、嘴撫摸及親吻其的胸部,之後甲○○試圖要脫其的運動褲,其一直哭,最後其告訴甲○○其不愛你,其不想與你發生性關係,甲○○才鬆手。甲○○先前都表示已婚的訊息,其未曾給予同意甲○○追求,或有其他與甲○○發展男女感情之意思。而且其不想介入甲○○與其妻的感情。那天其才知道他未婚。後來其要求甲○○離開其的住所,其當時不敢報警,因為覺得很丟臉,甲○○一再向其請求要與其交往,請其給他機會,並且說了一些他的過往。甲○○還以可以順利畢業為由,要求其做他的女朋友,其當時拒絕,甲○○就以酒醉為何賴在沙發上不願離開。(問:當時你們是各自在一旁,還是一起聊天?)甲○○躺在沙發上,其離他遠遠的在一旁。(問:當時你為何不先離開?)那是其家。其當時沒有想這麼多。(間:有無試圖要離開?)那是其家,其要等到他離開其才能鎖門。(間:當時你有無打或踢甲○○?)其當時沒有打,踢或其他動作,他應該沒有受傷吧。」乙情(見107年度核交字第2451號第61-64頁),並有證人結文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65頁)。是被告此次並未提及告訴人有摸其私處、拉其右手往告訴人的性器官方向,並說「摸過後妳將會明白,我會讓妳有快感與性慾」等語,且被告先稱不敢反抗,惟又改稱有推告訴人的頭,所述有前後不一之處。
3.其於107年1月16日偵訊時則供述:「(問:104年4月25日晚上為何會騎機車載甲○○去你住處?)甲○○當時是其的指導教授,老師在skype發訊息給其說他心情不好,其跟老師用skype通過電話,老師認為師生不適合晚上在外面見面,所以他決定要去其那邊。(問:當天晚上甲○○有強迫脫你的外褲?)有,其有哭、其有喊。(問:當天晚上一直到第二天凌晨,你們的相處過程被錄音?)其當時不知道,後來知道有被錄音。(問:這中間的相處有睡覺?)都沒有。剛開始是聊天,老師對其強迫的吻、摸其、摸私處後,其勸老師離開其住所,他不願意,他說要安撫其情緒,幫伊按摩背部約1小時。(問:他摸你身體是經過你同意?)當然沒有。其有求老師不要這樣對其,其又不愛他。(問:你說不愛他,他才停止?)是其哭著說無法接受,前一秒是老師,後一秒又這樣對其,跟他說其不愛他,他才停手。……,(問:你當時有反抗,推開他、有爭執?是否激烈?)其有掙扎,其跟老師都沒有受傷。(問:你的掙扎聲音很小聲都錄不到?)不會,很大聲,就像其當庭講話這樣大聲。(問:你平常說話很大聲?)對」等語(見106年度他字第1624號第152-162頁)。然告訴人係於104年10月始正式擔任被告之指導教授,已據告訴人證述如前,並有監察院報告可參(此部分詳述如後),是被告上開供述告訴人在104年4月25日為其指導教授云云,已非事實。況被告當時若認告訴人對其有不軌之事,要勸告訴人離去,在告訴人不肯離去之狀況下,竟然接者讓告訴人幫其按摩背部長達約1小時,實與常情有違。
4.其於檢察官107年6月20日訊問時供述:「(問:你記得被強制猥褻的過程大概是到你家的前段、中段、後段?)是前段時間。(問:你被強制的部分你有無很大聲的反抗或掙扎?)有,我很大聲,而且有哭也很大聲。我有講話請他冷靜。(問:所以甲○○有在過程中說『你裡面穿的什麼鬼』這句話?)有。當天有穿一件緊身衣。」等語(見106年度他字第1624號第213-219頁)。然若告訴人係在到被告住處後之前段時間即對被告為強制性交未遂行為,被告竟仍讓告訴人繼續待在其住處長達4小時以上,並心平氣和的一直與告訴人聊天(此部分見原審勘驗告訴人所提案發當天之B錄音檔可知,詳如後述),亦不合情理。
5.又被告於原審指稱由告訴人所提之B錄音檔中錄音時間4時44分27秒許開始兩人對話內容及5時4分59秒至5時5分14秒間兩人對話內容,可證明被告稱遭告訴人強吻、摸胸部等猥褻行為並非虛捏(見原審卷二第21、23、225頁)。然經原審就被告供稱可證明被告指稱有遭告訴人強行親吻、撫摸胸部等猥褻行為之A錄音檔內容(告訴人於偵查中共提出A錄音檔與B錄音檔,兩錄音檔僅差在B錄音檔有刪除一開始告訴人要求被告念保密協定部分之錄音內容,其餘錄音內容相同)進行勘驗,勘驗結果如下(見原審卷二第254-257頁):
①從4時48分10秒開始播放至4時48分45秒,聽到內容為:告訴人於4時48分21秒稱「把身上衣服翻開」,被告稱「不要」,告訴人稱「不然捏」,被告稱「我不冷,我真的不冷,你注意聽他歌詞」。
②從5時8分50秒開始播放至5時9分14秒,聽到內容為:被告
稱「不會啊我有感覺喔」,告訴人稱「你有心動嗎」,被告稱「沒有」,告訴人稱「我很會虛張聲勢」,被告稱「不是我說你感覺(聽不清楚)不錯」,告訴人稱「要不要試試看很讚」,被告稱「我左手有感覺啦」,告訴人稱「左手?」,被告稱「對啊我左手啊左手有感覺」,告訴人稱「你有摸到那裡?」,被告稱「有碰的到,不是摸到」,告訴人稱「小弟弟硬起來了」。
故勘驗結果並無告訴人違反被告意願對其為強制性交未遂或強制猥褻行為之對話內容。㈤另原審就告訴人所提B錄音檔之全部6小時錄音內容進行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三第5-268頁),節錄部分對話如下:(「A」指被告,「宗」指,並在最前面記載錄音時間,「....」指省略部分對話內容)
[ 00:03:25.39] A:老師你現在是未婚嘛?[ 00:03:26.95](倒飲料聲)[ 00:03:27.00] A:是不是?[ 00:03:27.94]宗:對啊。
[ 00:03:28.83] A:未婚的狀態嘛對不對?[ 00:03:30.54]宗:對。(車子經過聲)[ 00:03:32.79]宗:怎麼樣?[ 00:03:32.99] A:(嘆氣)沒錯,我就在想說我都猜。
[ 00:03:35.43]宗:妳一直想,妳一直在查我是不是?(玻璃杯碰杯聲)。
[ 00:03:37.48] A:不是?你,我是在想你啦,我在想你一定是未婚啊。
[ 00:03:41.86]宗:在想我?[ 00:03:42.75] A:想你的事情啦!(東西滾落聲)[ 00:03:46.54]宗:為什麼,妳為什麼對我那麼,那麼有興趣?[ 00:03:49.10] A:不是那麼有興趣啦!是因為,我也不會
講,因為我當初我就在想說,葉老師當初介紹我們,我給你當指導教,指導那個研究生,我心裡在想說他是不是你未婚,所以他想把我介紹給你,我心裡是這麼想,因為葉老師他知道我的。
[ 00:04:14.35]宗:婚姻狀況。
[ 00:04:14.96] A:我的婚姻狀況,他也知道我的人格,人品,他也知道我的經濟能力,因為我,我們,我是後來聽師母講的,師母有跟他,有跟那個什麼,跟那個,師母,我去不是去她們家一次而已嗎?師母有跟我講,她?嗯,老師跟我買了保險之後他一年繳50萬欸,開玩笑,蠻多錢的捏。....[ 00:05:34.83] A:我是不是真的你們的員工啊?然後我的,我的品性怎麼樣怎麼怎麼,然後我同事就是,就是多提跟他講說,喔人家她,人家很能幹捏,人家她,她資產很多捏,而且她又乖,很會理財捏,所以老師他後來對我印象很好,後來我去師母家的時候我心裡在想說,我心裡正在想說,有沒有可能老師幫我介紹的老師(不明聲音),喔沒關係(笑),老,老師給我介紹(對宗說:你把它拿,把它拿下去好了,我可以跨著),我後來在想說有沒有可能老師,葉老師介紹我讓你,跟你認識,不該你也是單身吧,我心裡一直這樣想。
[ 00:06:17.42]宗:所以,所以妳來找指導教授是要找單身的指導教授。
[ 00:06:20.99] A:沒有啦,沒有。
[ 00:06:23.21]宗:曾老師也是單身喔。
[ 00:06:25.97] A:嗯。
[ 00:06:26.73]宗:怎樣。
....[ 00:22:40.42] A:彼此啊,(玻璃杯碰杯聲)那我們今天就要慶祝你單身了囉。
[ 00:22:47.18]宗:妳這是什麼意思?[ 00:22:48.51] A:(笑)。
[ 00:22:48.99]宗:欸,妳是在別人傷口上灑鹽嗎?[ 00:22:50.76] A:沒有啊。我讓你(玻璃杯碰杯聲)。
[ 00:22:52.63]宗:妳樂什麼?[ 00:22:52.85] A:快樂,我讓你快樂一下啊(笑)。
[ 00:22:55.75]宗:妳幹嘛,我單身妳那麼樂。
[ 00:22:57.80] A:沒有啊,沒有,沒有,沒有.....[ 00:30:55.49] A:那未免也太,太近了吧!我們,我們上次見面才大概兩個禮拜,兩個禮拜之前啊,她就跟你,現在跟你提分手,還是老師你,你,你是不是透漏了什麼,你心裡是不是有變,有卦,有變心啊,不然她怎麼會這樣子啊?[ 00:31:15.31]宗:你說我跟你怎麼樣。
[ 00:31:17.35] A:不是。
[ 00:31:17.20]宗:然後造成她,造成她那個。
[ 00:31:19.24] A:不是,就是你心裡有沒有其他想法,不然她怎麼這樣,突然轉折這麼大?[ 00:31:24.90]宗:之前,之前是有一些,一些衝突在。
[ 00:31:28.30] A:嗯。
[ 00:34:59.41]宗:這,這個,這個我(聽不清楚)。
......[ 00:40:51.00]宗:妳是怎麼想?[ 00:40:52.07] A:我?[ 00:40:52.50]宗:嗯。
[ 00:40:53.39] A:我心裡就在想說有可能是你是未婚的啊[ 00:40:55.68]宗:那,妳說妳找來我的時候,妳是怎麼想的。
[ 00:40:58.17]A:我沒有想,我只是想,沒有啊,我想 說,嘖,沒有,我心裡就想說,我沒有認識半個老師啊,那葉教授是我認識,他又是剛好我壽險的客人啊,啊他幫我介紹的那安捏啊(台語),一定很大欸啊,他不會找一個胡搞瞎搞的很,的老師給我認識啊。
[ 00:41:20.16]宗:嗯。
[ 00:41:20.73] A:對啊,我是心裡是這麼想,我沒有想到,我真的沒有想說什麼,還要去跟老師談戀愛什麼的,我從來沒有想過,我沒有這樣想耶。
[ 00:41:31.44]宗:那現在呢?[ 00:41:32.34] A:蛤?[ 00:41:33.12]宗:現在勒?[ 00:41:33.47] A:什麼現在怎麼?[ 00:41:34.83]宗:現在咧,現在有沒有,有沒有這樣想?[ 00:41:37.33] A:我不敢想吧,嗯,哪有這樣想,我不敢想。
[ 00:41:43.24]宗:真的不想?[ 00:41:44.09] A:蛤?[ 00:41:44.73]宗:真的不想?[ 00:41:46.57] A:嗯,應該不敢吧,你開什麼玩笑。
[ 00:41:49.37]宗:好,那我要去找別人囉。
[ 00:41:50.77] A:蛤?[ 00:41:51.27]宗:那我去找別人囉。
[ 00:41:52.17] A:你找別人,哈哈哈,那我是現在要祝福你是不是?[ 00:42:00.28]宗:追到再祝福我。
[ 00:42:04.61] A:你有這樣想過嗎,你有這樣想過,你會跟,你會跟你的研究生談戀愛嗎?[ 00:42:07.01]宗:我,怎麼不可能,不可能。
[ 00:42:11.62] A:對啊。
[ 00:42:12.09]宗:根本不可能,因為學校已經,非常嚴謹(聽不清楚)。
[ 00:42:15.36] A:對啊,那個師生戀(聽不清楚),你會,你會沒工作。
[ 00:42:19.20]宗:對。
[ 00:42:20.12] A:對啊,嗯,你真的會沒工作喔,我是沒有郵局工作是OK的,因為我。
......[ 00:42:56.50] A:你有想過你會跟你的研究生談戀愛,應該不會吧。
[ 00:43:01.02]宗:我,那時候沒有這麼想,因為有(車輛通過聲)我有她啊。
[ 00:43:05.87] A:嗯。
[ 00:43:07.25] 宗:所以,幫我看看。
[ 00:43:09.68] A:啊現在沒有她,現在又有她你會這樣想嗎?[ 00:43:14.59]宗:跟妳說真的。
[ 00:43: 15.61] A:嗯啊。
[ 00:43:16.11]宗:現在只有妳了,我只有妳而已啊。
[ 00:43:18.73] A:未來也有可能別的啊,你既然是在專班對不對。
[ 00:48:12.56]宗:離婚後這兩年妳有什麼,什麼愛情不錯的。
[ 00:48:17.35]A:沒有啊。
[ 00:48:18.43]宗:完全沒有,也沒有人追求,妳也沒有。
[ 00:48:21.30] A:有啦,我覺得不適合,就不知道。
[ 00:48:24.08]宗:不適合。
[ 00:48:24.66] A:那個職業啦,或是學歷差太多了啊。
[ 00:48:28.10]宗:太高還是太低。
[ 00:48:28.89]A:太低啦。
[ 00:48:30.02]宗:喔。
[ 00:48:30.28] A:外面的水準都很低欸,老師。
[ 00:48:32.83]宗:喔,喔,喔。
[ 00:48:33.32] A:真的,外面的水準都很低。
[ 00:48:34.35]宗:那,那妳想交什麼樣的?[ 00:48:36.89] A:我?[ 00:48:37.39]宗:嗯。
[ 00:48:40.60] A:就是不要罵我、不要打我、不要,不要太管我,那樣就好了。
.....[ 00:49:38.47] A:沒有,現在是因為剛好在學校這一塊嘛,我,我既然,我進,我進入學校。
[ 00:49:43.31]宗:嗯哼。
[ 00:49:43.55] A:那當然認識你們,當然是OK的啦,你們都有社經地位,而且你們的學識都非常好對不對。
[ 00:49:50.11]宗:不要這麼說,我們是有我們的那個專業[ 00:49:52.75] A:對啊,對啊,對啊。
[ 00:49:53.44]宗:只是我們的那個專業而已,其他的。
[ 02:09:34.28]宗:嗯,我是希望妳趕快畢業。
[ 02:09:37.51] A:喔,為什麼?[ 02:09:39.21]宗:要不然我們這樣的,遲早紙包不住火[ 02:09:45.65] A:我們有怎樣嗎,我們又沒怎樣。
[ 02:09:48.92]宗:沒怎樣人家也會覺得,也會想怎麼樣,譬如說像今天晚上,因為我們兩個在獨處的事。
[ 02:09:57.05] A:嗯。
[ 02:09:58.10]宗:就算我們都沒發生什麼事情。
[ 02:09:59.06] A:嗯,沒有啦,在密閉空間是沒人知道,如果在外面走那就不得了。
[ 02:10:03.76]宗:對啊。
[ 02:10:04.14] A:馬上就被發現了,對啊,因為基隆那麼小,我的客人也這麼多,學校的我們又認識這麼多,而且學校誰不認識我啊。
[ 02:10:13.70]宗:對。
[ 02:10:14.49]A:也是奇怪。
[ 02:10:14.98]宗:真的,所以我們這段期間絕對不能,不能走在一起。
[ 02:10:19.20] A:嗯。
[ 02:10:21.72]宗:不能同進同出。
[ 02:10:24.93] A:你要希望我快一點,你也要幫助我啊,不然我也沒辨法啊,我沒辨法很快啊。
[ 02:10:33.43]宗:我,我,因為要妳要自己。
[ 02:10:33.75] A:因為我沒有基礎啊。
[ 02:10:35.02]宗:妳要自己做喔。
[ 02:10:36.17] A:對,我知道我要自己做啊,那也要寫的出來啊,萬一我,寫不出來。
[ 02:10:42.16]宗:妳可以,妳絕對是可以寫出來,只是說[ 02:10:44.45] A:寫得好不好而已啊。
[ 02:10:46.56]宗:不是啦,只是說。
[ 02:10:47.62] A:只是好不好而已啊。
[ 02:10:48.46]宗:能夠畢業,能夠畢業就好。
[ 02:13:19.53] A:好煩哦,(車子通過聲)我是說我們兩個這樣私底下相處(車子通過聲),你覺得這樣好嗎。
[ 02:13:28.33]宗:就,看妳的意思啊,我沒有。
[ 02:13:31.91] A:欸,你怎麼,哪時候變得那麼沒主張啊[ 02:13:35.91]宗:我是有想啊。
[ 02:13: 37.42] A:你想什麼。
[ 02:13:38.53]宗:就是說我們可以這樣子。
[ 02:13:41.29] A:亦師亦友喔。
[ 02:13:42.93]宗:嗯(喇叭聲),可以嗎[ 02:13:49.35] A:亦師亦友,然後亦友又不公開的是不是[ 02:13:52.08]宗:對。
[ 02:13:54.55] A:不管我在什麼階段都是不公開的就對了[ 02:13:58.15]宗:到妳畢業後,畢業以後再,要不然我。
[ 02:14:02.70] A:畢業以後呢,然後怎樣,然後怎樣。
[ 02:14:05.65]宗:畢業以後,我們就可以公開啦。
[ 02:14:08.12] A:嗯,公開什麼。
[ 02:14:09.59]宗:公開我們是(車子通過聲)[ 02:14:11.75] A:什麼啊。
[ 02:14:13.74]宗:妳想要,妳想要到哪個階段,結婚嗎。
[ 02:14:16.81] A:沒有啦,不是,我的意思是你要幹嘛啊,你要公開什麼啊。
[ 02:14:21.38]宗:公開我們交往啊,可以嗎?[ 02:14:29.44] A:(聽不清楚)你捏捏我吧。
[ 02:14:31.90]宗:怎麼樣。
[ 02:14:32.35] A:你捏一下我吧。
[ 02:14:32.93]宗:什麼意思。
[ 02:14:34.64] A:啊,我在作夢嗎,真的是,真的是好像是峰迴路轉你知道嗎,上上禮拜還有個自稱是師母的,然後現在,欸,又,又,老師在幹嘛啦,你到底在幹嘛啦。
[ 02:15:01.08]宗:我。
[ 02:15:01.71]A:嗯啊。
[ 02:15:02.71]宗:我在找。
[ 02:15:03.81] A:嗯。
[ 02:15:05.10]宗:未來可以一起,走(聽不清楚)的人。
[ 02:15:10.20] A:嗯。
.......[ 02:17: 45.36] A:你是突然哪時候覺得,跟,對我感覺有點不一樣。[ 02:17:50.50]宗:那應該是妳修完課以後,上學期的課。
[ 02:17:53.40] A:欸。
[ 02:17:54.12]宗:妳修完了以後。
[ 02:17:54.78] A:然後呢?[ 02:17:56.66]宗:然後我就覺得,嗯,妳是可以,就是說可以在研究這一方面,你真的是很有心,我不曉得你是對研究有心,還是對我有心。
[ 02:18:08.51] A:沒有,我對研究。
[ 02:18:10.18]宗:好好,對,這樣好,OK,然後就是在,在那個之,在,嗯,妳修完課,然後在這個之前,其實我也是慢慢,我也是有在觀察的。
[ 02:18:28.68] A:對啊。
[ 02:18:29.10]宗:我也,我也不是說。
[ 02:18:30.25] A:對啊,我知道啊。
[ 02:18:31.73]宗:一下子就。
[ 02:18:32.91] A:對,你是觀察到什麼,你覺得A女可以信任。
.....[ 03:26:46.09]宗:我以前都是已婚啊,你現在才知道我未婚啊。
[ 03:26:49.38] A:嗯,對啊。我是覺得說我自己很厲害,想想想的事情,欸,真的都變真的餒。
[ 03:27:09.02]宗:照妳這麼意思是說,那我跟美麗有今天的事情是因為妳想出來的囉。
[ 03:27:15.92] A:(笑)你怎麼那麼聰明啊。
[ 03:27:23.20]宗:原來。
[ 03:27:29.01] A:欸,真的嗎,你真的不會再回頭嗎,如果她再回頭。
[ 03:27:35.01]宗:妳是擔心還是。
[ 03:27:37.21] A:因為我現在假設。
[ 03:27:41.06]宗:如果她再回頭。
[ 03:27:42.09] A:嗯。
[ 03:27:47.80]宗:妳會希望我怎麼做?[ 03:27:49.63] A:嗯?[ 03:27:50.49]宗:妳會希望我怎麼做?[ 03:27:53.49] A:嗯。
[ 03:27:55.29]宗:可以三人行嗎?(音樂結束)[ 03:27:58.88] A:這樣好嗎?(車子經過聲)[ 03:28:00.71]宗:對啊。
[ 03:28:02.90] A:這樣符合倫理嗎?[ 03:28:04.50]宗:妳一定說NO的嘛。
[ 03:28:06.30] A:嗯?[ 03:28:07.51]宗:妳已經說NO了。(音樂開始)[ 03:28:11.67] A:你會這樣想嘛。
[ 03:28:13.94]宗:(嘆氣)[ 03:28:16.67] A:應該不會吧,以你(不明聲音)以我對你的,以我對你的認識,你應該不這種人吧,你搞的你也很累欸。
[ 03:28:32.81]宗:對啊。
[ 03:28:33.43] A:然後「ㄅ一ㄚˋㄎㄤ」的時候就更難看[ 03:28:36.52]宗:我的扣打只有,頂多1個禮拜3次怎麼分[ 03:28:41.28] A:蛤?[ 03:28:42.30]宗:我的QUOTA最多1個禮拜3次,那要怎麼分。
[ 03:28:46.58] A:對啊,一人分1.5次。
[ 03:28:48.60]宗:(大笑)欸,你這個答案很鮮餒。
[ 03:28:56.50] A:黑啊,其實我上課都是這樣子餒,老師都覺得很SHOCK,都覺得,欸。
[ 03:29:02.52]宗:1.5次。
[ 03:29:03.31] A:覺得很好笑啊。
[ 03:29:03.86]宗:那,請問那0.5次怎麼分。
[ 03:29:05.74] A:蛤?[ 03:29:06.48]宗:上半場、下半場。
[ 03:29:07.53] A:嗯。
[ 03:29:07.99]宗:還是,還是3個一起來。
[ 03:29:10.70] A:(笑)那更ㄅ一ㄤˋ。
.....[ 03:29:44.15] A:恩本來只是來喝喝酒、聊聊天啊,就變成在做苦力。
[ 03:29:50.17]宗:按摩。
[ 03:29:50.89] A:嗯。
[ 03:29:52.34]宗:不會欸,我覺得這就是一個,妳說是前戲也好。
[ 03:29:59.05] A:通常是前戲。
[ 03:30:00.81]宗:嗯,或者是對對方的一種關愛(車子經過聲)[ 03:30:03.95] A:嗯哼。
[ 03:30:05.79]宗:不是嗎。
[ 03:30:06.28] A:恩。
[ 03:30:10.15]宗:這只有親密關係才會做。
[ 03:30:14.99] A:嗯(不明聲音)[ 03:30:23.78]宗:啊,我想到了是不是因為那天我幫你壓,才讓她。
[ 03:30:34.70] A:可是,那是她允許的啊。
[ 03:30:36.68]宗:好不容易啟齒,唉,你們女人啊口是心非,沒關係,沒關係不要緊,不要緊。
[ 03:30:48.68] A:就看你真的敢不敢做,你還真的去做,有夠呆。(車子經過聲)[ 03:31:04.41]宗:(嘆氣)付出慘痛代價,都是妳心想事成。
[ 03:31:13.15] A:我只是剛好都猜對而已啊,從頭到尾就,我就猜對而已(車子經過聲),只是STEVEN你真的覺得我適合你嗎(車子經過聲),你真的那麼認為嗎?[ 03:31:41.32]宗:(用台語)沒試怎麼會知道,要試試看才知道合不合啊,不是嗎,(用國語)好啦給你試用期3個月啦,妳如果想打,妳想打退堂鼓,我也只好摸摸鼻子,4月25、5月、6月、7月,喔,7月25。
......[ 03:32:35.98] A:你媽會不會再想叫你再婚。
[ 03:32:38.53]宗:(笑)錯(車子通過聲),我媽叫我不要再結婚了。
[ 03:32:44.45] A:我媽也跟我,跟你媽一樣欸。
[ 03:32:46.51]宗:對。
[ 03:32:47.46] A:我媽說妳,妳,妳千萬不要再給我結婚了。
[ 03:32:50.58]宗:恩,什麼。
[ 03:32:53.33] A:當男女朋友還是同居,我說,不要,我才不要同居。
[ 03:32:58.39]宗:你不同居,那,那怎麼辦?[ 03:33:01.02] A:蛤?[ 03:33:01.69]宗:不同居怎麼辦?[ 03:33:04.35] A:是哦。
[ 03:33:05.67]宗:妳不同居就,你,兩個人就,一天在高來高去,然後就欸,不食人間煙火。
[ 03:33:16.44] A:真的嗎。
[ 03:33:17.00]宗:然後就只是親親抱抱(車子通過聲),然後沒有,沒有實質的行動,是這樣子嗎?[ 03:33:22.42] A:你會嗎,(車子經過聲),你會要人跟你住在一起哦。
[ 03:33:26.45]宗:喔,住在一起哦。
[ 03:33:27.87] A:對啊,同居是住在一起欸.....[ 03:35:08.01]宗:妳的那一個,那個什麼,嗯按摩師啊。
[ 03:35:12.19] A:嗯。
[ 03:35:13.46]宗:是太,太嬌小,太弱了,還是,還是功夫太差了。
[ 03:35:19.97] A:沒有,有精油啊(車輛通過聲),精油大部分都省力啊[ 03:35:23.82]宗:哦,那只是。
[ 03:35:24.42] A:對啊。
[ 03:35:25.05]宗:只是,只是給妳抹一抹。
[ 03:35:26.65] A:對啊。
[ 03:35:27.05]宗:讓妳涼一涼,爽一爽而已。
[ 03:35:28.39] A:對對對對。
[ 03:35:30.06]宗:那個治標不治本啊。
[ 03:35:31.78] A:對啊。
[ 03:35:37.86]宗:可能妳要躺在這邊比較好,好施力。
[ 03:35:46.90] A:欸,STEVEN,我會叫就叫習慣,不行,如果如果不叫老師到外面我遲早會出紕漏(笑),我遲早會叫錯。
[ 03:35:59.34]宗:好吧。
[ 03:36:00.15] A:一定會叫錯的餒,怎麼辦。
[ 03:36:06.33]宗:那這樣,好吧那妳就,就隨妳。
[ 03:36:06.92] A:嗯。[ 03:36:07.27][ 03:36:08.33]宗:隨妳吧。[ 03:36:08.45][ 03:36:11.53] A:會叫錯啦。[ 03:36:12.44].....[ 03:39:35.15]宗:嗯,好酒,妳手,真的是(清喉嚨)(車子經過聲)[ 03:39:59.11] A:我要是碰到按摩就完蛋了。
[ 03:40:04.48]宗:蛤?[ 03:40:06.27] A:碰到會按摩的我就完蛋了。
[ 03:40:09.56]宗:就我。
[ 03:40:11.33] A:嗯,我真的超愛按摩的,我到什麼。
[ 03:40:16.71]宗:(聽不清楚)。
[ 03:40:17.68] A:到國外一定找按摩的。
……[ 05:01:23.89] A:女人都會有愛才會有性,我們很少無緣無故就跟一個男人發生性行為,男人的話是比較生理反應。
[ 05:01:38.96]宗:(太小聲無法確定說話的時間點)。
[ 05:01:40.56] A:對啊你覺得,(音樂結束)你自己也是要有點習慣愛,(車子通過聲),不是說你隨便想到你就想要)。(不明聲音)......[ 05:02:59.26] A:而且,就像那一天我跟老師講啊,許常德不是說女人要有九個情人,你看美麗他也這樣看,呴,那天她也這樣講喔,她說對啊,每個男人都有不同的功能性啊,有的人是有時問陪你,有的是性能力很強,有的是那種經濟能很好,有的搞不好就脾氣很好的,還有一個,嗯,有的不一定就像你啊,按摩技術很好,(笑)每個功能性都不同啊,而且女生本來就就又不像男人對不對。
[ 05:03:49.70]宗:不像男人。
[ 05:03:50.34] A:不像男人,譬如說做完一次可能要休息一下下才可以繼續做,女人的,女人就是這,這個比男人還優勢啊,真的,同時跟幾個人做,還是一天跟幾個,那都嘛OK啊,只要她不覺得不舒服,對不對,不然怎麼會多人作賤自己,去賺那個錢。
[ 05:04:21.17]宗:(聽不清楚)(東西掉落滾動聲)。
[ 05:04:27.45] A:因為每個客人都很厲害,因為每個客人都跟老師一樣厲害,可能喔。
.....[ 05:05:38.39] A:你真的要(聽不清楚)這樣子喔,還說,(車子通過聲)愛沒有跟人家分享。
[ 05:06:00.71]宗:(聽不清楚)。
[ 05:06:02.84] A:嗯?[ 05:06:03.98]宗:看是男生還是女生。
[ 05:06:08.32] A:有時候我覺得(音樂結束),自己也很孤單,其實我剛離婚的時候,我都一直很想不要活[ 05:06:19.51]宗:撐過了。
[ 05:06:23.06] A:沒有啊,因為我不想讓孩子看到我失敗(下一首音樂開始)我不想讓孩子看到我錯誤的示範,如果今天沒有孩子我可能就走了,因為我覺得我個人,我的成就已經爬上去,又爬下來,又卡了兩次,因為第一次就做自助餐的啊,對啊,我就(不明聲音),就是很有成就感。
[ 05:06:51.11]宗:是不是可以做,同一個高峰。
[ 05:06:53.36] A:(笑)[ 05:06:55.63]宗:(笑)(聽不清楚)。
[ 05:07:01.57](車子經過聲)。
[ 05:07:02.30] A:人家覺得說,人生只不過雲彩嘛,對不對,電視也上過了啊,就覺得說,那就樣子而已啊,然後,擁有的一切,哎呀,沒辨法跟任何愛你的分享。
[ 05:07:26.20]宗:(聽不清楚)。
[ 05:07:26.68] A:恩(車子通過聲)[ 05:07:40.01]宗:剛才妳哭囉。
[ 05:07: 40.74] A:(聽不清楚)。
[ 05:07:42.08]宗:往事,都過了。
[ 05:07:43.51] A:嗯。
……[ 05:55:22.03] A:恩,香香的,老師香香的(不明聲音)(車子經過聲)[ 05:55:34.99]宗:哪裡香?[ 05:55:37.55] A:全身都很香,後面這幾首都是我喜歡的[ 05:55:52.50]宗:(聽不清楚)。
[ 05:55:57.70] A:我不知道我自己當初怎麼過來的,怎麼抓的。
[ 05:56:13.14]宗:心情好喔。
[ 05:56:15.80] A:去學校不行這樣子喔。
[ 05:56:19.33]宗:(聽不清楚)[ 05:56:22.15] A:嗯,那你要幫忙啊,你不能這樣子啦。
(車子經過聲)[ 05:56:26.47]宗:妳不會要我幫妳寫吧。
[ 05:56:28.54] A:不是啊。
[ 05:56:29.33]宗:幫妳改可以啊,但是妳不能要我幫妳寫[ 05:56:32.98] A:你知道人家郭俊良怎麼說他學生嗎,他都幫學生大修。
[ 05:56:38.66]宗:聽他在講。
[ 05:56:40.65] A:真的假的。
[ 05:56:43.18]宗:(聽不清楚)。
[ 05:56:46.12] A:難怪每個人都想要當他學生。
[ 05:56:48.49]宗:有嗎?[ 05:56:49.97] A:有啊,他不是說,他每次都說他自己很搶手(車子經過)[ 05:56:58.23]宗:真的搶手還需要講。
[ 05:56:58.95] A:嗯。....是依原審勘驗結果,並未聽到如被告所述其因遭告訴人強制性交未遂,而哭泣,告訴人抱怨很難脫下被告所穿之塑身衣,及被告一直哭,說我不愛你,我不想和你發生性關係等語。縱使告訴人所提之A、B錄音檔有為部分刪減,但依勘驗筆錄仍可知被告與告訴人於該晚最少共處6小時,共處期間均一直在聊天、喝酒、聽音樂,兩人談及離婚、小孩等生活瑣事,被告並主動提及當初葉老師介紹其認識告訴人是否係因告訴人單身,而其已離婚,在告訴人說已與女友分手,現在單身時,被告並表示快樂,之後尚詢問告訴人有無想過跟研究生談戀愛,告訴人亦詢問被告找男友之條件,在告訴人提及學校就師生戀很嚴謹,會因此沒工作,所以希望被告趕快畢業,遲早紙包不住火,要不然不能同進同出等情,被告則表示告訴人要幫助其,其沒辦法很快寫出來(應指畢業論文),怕寫不出來無法畢業,兩人尚談及三人行,一星期可發生幾次性關係,三人如何分配次數,另在告訴人對被告為按摩期間時,被告均未表示反對告訴人對其按摩,還稱其超愛按摩,且說告訴人會與女友分手,是否係因上次告訴人對被告按摩所致,男女性功能不同,男人做完一次要休息一下,女人可以同時跟幾個人做,還是一天跟幾個人做都可以等等。以被告與告訴人在當晚談及師生戀、三人行、一星期幾次性行為如何分配,之後雖兩人均不想結婚,但可做鄰居,有需求時在一起,又可因住的近清楚對方舉動等節,可見被告於偵查、原審所述其無法接受告訴人前一秒是老師,後一秒就要跟其發生性行為,因此哭泣、掙扎,並向告訴人表示其不愛告訴人,告訴人始停止云云,均非事實。況如被告於偵查中所述當晚告訴人係在到其住處之前段時間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未遂,以該晚兩人共處最少達6小時以上時間,其竟然可繼續與告訴人喝酒、說笑,為上開男女間之親密對話,並讓告訴人對其按摩1小時,共計達4小時以上,亦與常情不符,故其所述有遭告訴人強制性交未遂云云,已難遽信。㈥復觀以告訴人所提其與被告於104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2日之S
KYP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106年度他字第1624號卷第41-50頁),節錄兩人部分對話內容如下:〔2015/4/26上午06:12:37〕未接A女來電〔2015/4/26上午06:14:12〕宗:A女,謝謝妳陪我度過一個
溫馨的生日夜晚,妳早點休息吧,晚聊!〔2015/4/26上午06:14:59〕A女:謝謝老師給A女陪你的機
會!……〔2015/4/26下午03:59:30〕A女:想了幾個小時,昨晚是真
的嗎?〔2015/4/26下午03:59:36〕宗:那就好,身體健康很重要
……〔2015/4/26下午05:39:27〕A女:老師的愛心按摩,讚~~
~……〔2015/4/26下午09:09:48〕A女:說真的,心有點亂〔2015/4/26下午09:10:54〕宗:好吧!那我就不打擾妳了
,等妳平靜以後再來談,OK?〔2015/4/26下午09:11:28〕A女:倒不需等平靜〔2015/4/26下午09:12:30〕宗:怎麼了?為何心煩?〔2015/4/26下午09:12:45〕A女:沒心煩啦〔2015/4/26下午09:13:18〕A女:事情進展的有點出乎意料〔2015/4/26下午09:14:02〕宗:是啊!世事難料不是嗎?〔2015/4/26下午09:14:50〕A女:自己感到驚訝,會被教授
追求啦!〔2015/4/26下午09:15:36〕A女:與教授相識,是很多女人
的夢想吧〔2015/4/26下午09:16:41〕A女:覺得老師很有勇氣,追逐
愛情~~~……〔2015/4/27下午09:41:27〕宗:經過一天的考慮以後妳有
什麼決定了?如果妳不想回收別人不要的二手貨,我可以理解,而且絕不會影響到指導妳論文的權益,我可以給妳我的保證。
〔2015/4/27下午09:42:37〕A女:老師這麼說,A女不敢當〔2015/4/27下午09:43:37〕A女:A女知道老師不會挾怨,
我也是二手貨ㄟ!〔2015/4/27下午09:44:12〕A女:還在想是否在夢中〔2015/4/27下午09:46:25〕宗:或許妳可以給我三個月的
試用期,期間我們行禮如儀,也給妳有時間觀察我對你的用心……〔2015/4/27下午09:57:20〕A女:讓A女做自己〔2015/4/27下午09:57:52〕A女:讓老師做自己〔2015/4/27下午09:58:00〕A女:才是王道〔2015/4/27下午09:59:41〕宗:對!我們都以原真的自我
表現,讓對方瞭解真實的情況,也才是負責任的表現,對
不?〔2015/4/27下午10:01:05〕A女:沒錯〔2015/4/27下午10:02:07〕A女:唯有如此,感情才會走得
長久〔2015/4/27下午10:03:49〕宗:那妳可要時時提醒我,不
要因激情而壞了這個協定喔!〔2015/4/27下午10:04:13〕A女:況且,彼此不以再婚為前
題,一旦無信,沒有任何條件會維繫這段感情觀之兩人對話內容,被告於告訴人在104年4月26日上午離去後,立即於同日上午6時12分許主動打電話給告訴人,之後並表示感謝告訴人給被告陪他的機會,感謝告訴人的愛心按摩,訝異會被告訴人追求,跟告訴人相識,是很多女人的夢想,告訴人很勇敢,追逐愛情,懷疑是否在夢中等語,足證兩人間SKYPE對話內容甚為親暱,猶如追求期間之男女對話內容,被告並對告訴人表達關切、感謝之情,倘如被告有遭告訴人強制性交未遂,則在其身心受創之情形下,實難想像其會於告訴人離去之當天、翌日,使用SKYPE通訊軟體傳送上開對話表達感謝、關懷之情,之後亦仍以SKYPE通訊軟體繼續聯繫,益徵被告所稱告訴人有違背其意願對其強制性交未遂、妨害自由之指訴,並非事實。
㈦復參以被告於104年4月間並未選修告訴人課程,直至104年9
月間方選修告訴人所開設之課程,且告訴人係於同年10日17日始成為被告之指導教授,此有監察院108年2月27日院台教字第1082430061號所附調查意見可參(見本院卷第147-193頁,其中第161頁有此記載),是被告係在其指訴遭告訴人強制性交未遂之後,選修告訴人課程及請告訴人擔任其指導教授,衡情,一般人遭他人性侵未遂,對性侵者應係避之唯恐不及,焉可能於遭性侵後,同日以SKYPE對性侵者表示感激之意,嗣後更選修性侵者所開設之課程及找性侵者擔任指導教授,況被告為在職專班學生,已工作多年,有豐富之社會經驗,並認識其他教授(被告係經其他教授介紹而認識告訴人),是其在選課及找指導教授上更加自由,凡此均足證,被告於前案指訴及證稱遭告訴人強制性交未遂、妨害自由云云,均非事實。
㈧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有對被告親吻、摸胸部及下體等肢體
接觸行為,被告係因不諳法律而誤解,感覺有遭受妨害性自主或性騷擾,並非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虛捏,所為不構成誣告、偽證罪云云。然由上開各項證據,足證被告於104年4月26日當天係認為告訴人是要追求其,而無違反其意願對其為強制性交未遂、妨害自由行為,並因此對告訴人表達感激之意,復持續關懷告訴人;而其在提出強制性交未遂及妨害自由告訴前,係先以遭告訴人性騷擾為由,向海大申訴,經海大於105年4月11日決議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後,除再提出申復外,竟另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具狀提出告訴,而於告訴狀上及檢察官訊問時,虛偽捏造及以證人身分偽稱告訴人對其親吻、摸胸部或下體時,係違反其意願,其有哭泣、掙扎等行為云云。況104年4月25至26日,在被告住處發生何事,乃被告親身經歷,自無事發當天無認知錯誤,事後始因不諳法律而誤認告訴人上開行為係違反其意願,及其當下有哭泣、掙扎等行為,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要無可採。
㈨再者,被告於前案偵查期間,向壹週刊投訴,由壹週刊指派
記者洪玲玲對被告進行採訪,洪玲玲並帶攝影記者至被告住處採訪,被告於採訪過程中,對採訪記者陳述:甲○○對其又親又摟又捏,老師就整個人撲過來,一直抓著褲子不放,還說:「你穿的是什麼鬼啊!怎麼脫都脫不下來!」想扯下其褲子等語,被告於採訪時未談及可報導、不可報導部分,洪玲玲之後將採訪內容,以文字刊登於104年6月6日之壹週刊紙本雜誌及並以處理後之電子影像傳送至網站上乙節,業據證人洪玲玲於偵查中結證綦詳(見106年度他字第1624號第176-182頁),並有網路YouTube視頻壹週刊報導「發佈日期2017年6月6日」之翻拍照片10張、壹週刊官網拍攝照片4張在卷可按(見上開卷第33-37、202-203頁);又網友因見到上開報導而於網路上留言「垃圾也可以為人師表」、「這是狼師最好的溫床,這種學校太可怕了」、「畜生,殺了你替天行道而已!該抓去斃了」、「真他媽的王八蛋」、「真他媽的,叫獸(會叫的野獸)」、「怎麼現在流行狼師唉可憐」、「告死他,狼師畜牲」、「揪出來~~這個鼠屎敗類!!!!」、「狼師教授=會叫的野獸」、「係又多一隻畜生」、「為什麼不好好做人,要做人渣,畜生」、「畜生」、「垃圾教授」、「幹垃圾。準備進去被處理」、「現代老濕?」亦有翻拍照片8張附卷足佐(見同卷第51-65頁)。足見被告確有接受壹週刊記者洪玲玲採訪,並向洪玲玲控訴其遭告訴人又親又摟又捏、拉扯外褲等情,且未要求洪玲玲不得報導告訴人全名或應打馬賽克,洪玲玲因此依其控訴內容製成新聞,並在壹週刊雜誌及網路上對公眾發布等事實,應堪認定。故被告所辯有要求記者不可刊登告訴人全名,並應打馬賽克云云,亦無可採。被告上開所為,確實已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亦堪認定。
㈩至辯護人雖聲請①向監察院調其調查之完整資料,以明告訴人在各處應訊時之陳述內容是否相同?被告是否有遭告訴人為妨害性自主或性騷擾等,或僅被告曲解事實誤認遭告訴人妨害自行主或性騷擾,②聲請傳喚證人林海、盧志淵、唐盛康、邵維蓮作證,證明被告在向性評會申訴或提出前案告訴前,即向此部分證人訴說遭告訴人強制性交未遂、訴說時伴隨哭泣等情,③將被告及告訴人送測謊,④囑託刑事警察局、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或其他鑑定機關鑑定告訴人所提供之A、B錄音檔光碟是否有經變造?⑤將被告及其子林海之行動電話及Line對話紀錄送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還原,以證明被告於案發後曾傳送Line給其子林海,訴說遭告訴人強脫衣物、險遭性侵、不禮貌等情。⑥傳喚製作本案鑑定報告之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人員,以證明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有實施鑑定之能力,以明數位錄音依現今科技是否確實無法鑑定有無遭變造及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有無遭變造?然:①監察院經調查後亦不認為告訴人有對被告為性騷擾或強制性交未遂行為,僅認為告訴人未嚴守職分,對被告為親吻、碰觸胸部與私處等行為,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此有上開監察院調查報告可參,且原審已向監察院調閱全卷,檢閱後返還監察院,故認無再行調閱之必要。②辯護人聲請傳喚之上開4位證人,均係事後片面聽聞被告陳述之人,並未親自見聞事發經過,縱使被告於訴說時有哭泣等情,亦無法證明被告指訴遭告訴人性侵害未遂、妨害自由等情為真,故無傳喚必要。③目前實務上已多不採測謊結果為證據,故無送測謊之必要。④檢察官前已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告訴人所提供錄音光碟鑑定是否具連續性、有無中斷或剪接、變造之情形,經法務部調查局以107年6月26日以調科參字第10703274430號函覆:「經檢視來函待鑑證物為數位錄音檔案,鑑於數位錄音證物具有經編輯修改卻難以發現之特性,依本局現有技術歉難鑑定」(見106年度他字第1624號卷第225頁),經本院電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憲兵指揮部及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有無就數位錄音檔是否遭剪輯為鑑定,刑事警察局、憲兵指揮部均稱無為此部分鑑定,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99、229頁);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雖稱有機會做,但須先寄來試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281頁),足見該院應係事後另行找人為鑑定,因而不確定能否鑑定,是其有無鑑定能力、所找之人是否具有專業均屬不明,故認不宜送該院鑑定。而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為私人機構,前已接受被告自費鑑定,難認具中立性,故不宜再送鑑定。⑤此部分縱使還原Line對話紀錄,亦係被告事後片面傳送之訊息內容,亦無法證明被告所述屬實。⑥辯護人聲請傳喚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人員就鑑定報告說明,然因該份鑑定報告係被告自費鑑定,難認該實驗室人員具中立性,況依被告所提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鑑定結果(見原審卷二第139-185頁,此僅作為不調查該部分證據之說明,非作為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之證據,故無證據能力之問題),認為告訴人所提A錄音檔光碟在第18分59秒、3小時3分26秒處有遭剪輯變造,且係兩段各約3小時之聲音檔串接而成(前半段00:00:00-02:57:07,後半段03:04:57-06:03:56)(見原審卷第161、163頁),然被告之辯護人於原審係主張錄音檔所顯示告訴人對被告為性侵動作之錄音時間應為4時48分許之後及5時8分許至5小時9分許,認此部分有遭剪輯,刪除對不利告訴人部分之錄音,是此顯非上開鑑定結果所認定遭剪輯變造之時間,自無從以該鑑定報告認定告訴人有將不利告訴人之錄音內容刪除。況綜合上開各項證據,已足以認定被告本案犯行,故認辯護人聲請調查此部分證據,均無必要,應予駁回,附此敘明。綜上所述,被告既然未遭告訴人強制性交未遂及妨害自由,
卻於上開時、地,虛捏告訴人違反其意願,對其為前揭強制性交未遂及妨害自由之事實,而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提出
告訴,並以證人具結為前揭虛偽陳述,是其主觀上顯具有意圖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及偽證之犯意甚明,其又另行接受壹週刊記者採訪,仍虛捏遭指導老師即告訴人強吻襲胸之過程,壹周刊因此將之登載於壹週刊雜誌及製成電子影像傳送至網站上,致不特定之大眾得以見聞,告訴人名譽因而受損,其所為構成加重誹謗罪亦明。故被告上開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條第2項固已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僅有罰金刑之規定不同,其餘均相同,而此次修正僅係將原條文本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30倍之罰金刑部分,逕行修正為現行條文規定之數額,原條文規定之要件內容或處罰輕重均未變更,尚不生有利被告與否之問題,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直接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同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壹周刊及其記者在雜誌及網站中刊登而散布於眾,為間接正犯。
㈡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ㄧ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故行為人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並於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該誣告案件時,同時以證人身分,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相同之虛偽陳述,因該偽證與誣告行為均係侵害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之法益,並俱以虛偽陳述為犯罪之主要內容,僅因陳述時之身分不同而異其處罰。且告訴人之指訴乃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如就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陳述時,即居於證人之地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具結,其供述證據始具證據能力。足認誣告行為人所為偽證行為係為實現或維持其誣告犯行所必要,二罪間具有重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其偽證與誣告間自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較為適當,而偽證既係在於實現或維持誣告犯罪所必要,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足資參照)。是被告所犯誣告罪及偽證罪,有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所犯誣告及偽證2罪,犯罪罪質、行為態樣與保護法益,均不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距甚遠,能否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容有研究餘地云云,自無可採。
㈢被告所犯誣告罪、加重誹謗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撤銷改判(即加重誹謗)部分:㈠原審就被告所為事實二部分,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並予論罪科刑,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固非無見。惟告訴人係海大助理教授,被告在女作家林奕含自殺,引發一連串房思琪效應時,主動跟壹周刊聯繫,虛捏在海大就學期間,遭指導教授即告訴人強吻襲胸等節,經壹周刊以雜誌及製作電子影片在網路上報導,引起網友或知悉此事者以狼師等不堪入目之文字嚴厲批評、指責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理受創、名譽嚴重受損,原審未詳予審究告訴人之職業、當下此不實報導嚴重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僅量處有期徒刑4月,實屬過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海大念在職專班,找
在海大任教職之告訴人擔任指導教授,竟因告訴人不認同被告之學習態度,被告無法順利取得海大碩士學位(見告訴人之刑事告訴《告發》狀記載〈見106年度他字第1624號卷第4頁〉,且被告已修滿畢業所需36學分,僅剩下碩士論文未完成,於105年1月20日向海大申訴遭告訴人性騷擾,並於同月31日填寫休學申請書,見監察院調查報告〈本院卷第190頁〉,足見被告係因告訴人擔任其指導教授,未能順利使其完成論文,讓其畢業,心生不滿而犯下本案),竟主動與壹週刊聯繫,於接受壹周刊記者訪談時,虛捏其在海大就學期間,遭指導教授即告訴人強吻襲胸等節,經壹周刊報導,嚴重使告訴人心理受創、名譽嚴重受損,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狀況、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失,兼衡其現已取得海大碩士之智識程度、離婚,有1名成年兒子,現與母親同住、無業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所算標準,以示儆懲。
㈢被告上訴否認犯行,雖無理由,然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撤銷改判之。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誣告及偽證罪):㈠原審以被告犯誣告、偽證罪,事證明確,依想像競合犯規定
,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並審酌其與告訴人間之關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或取得告訴人諒解之態度、智識程度、自述之生活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
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甚妥適。
㈡被告上訴否認犯行,並無可採,業經本院駁斥說明如前,其
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檢察官以被告所犯誣告及偽證2罪,非想像競合犯關係及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然被告所犯誣告及偽證2罪間,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原審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並無違誤。
又原審就被告此部分犯行,在量刑時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為刑之量定,並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或有所失入之裁量權濫用,量刑允當,應予維持。故檢察官執前詞提起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淑芬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仁提起上訴,檢察官蔡名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加重誹謗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