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承芳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7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8年度偵續字第2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李承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主 文
一、李承芳係李萬枝之女,李萬枝生前育有7女1子,除李承芳外,尚有李秀英、李秀鳳、李秀卿(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67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李家蓁(原名李秀貞)、李芷綺(原名李佩蓉)、李秀錦、李訓鎮等子女。李萬枝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死亡,李承芳與李秀卿均明知李萬枝死亡後其所有之存款已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須由全體繼承人填具申請書,或同意委任代理人,並檢具相關證件,依據繼承等程序,始得向金融機構提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利用李秀卿保管李萬枝所有之桃園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下稱李萬枝農會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之便,且農會尚不知李萬枝死亡之機會,於104年10月16日上午10時28分許,共同持李萬枝之農會帳戶存摺及印章,一同前往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區農會,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桃園區農會取款憑條上,填寫提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65萬元,盜蓋李萬枝之印文於取款憑條上,以示李萬枝欲提領存款,而偽造前開取款憑條1紙,再持交不知情之農會承辦人員辦理提款而行使之,使承辦人員誤信李萬枝仍在世,且李承芳、李秀卿係經李萬枝授權提領款項之人,而自前開帳戶內如數交付上開取款憑條所載之款項予李秀卿。李秀卿提款後,同時填寫存款憑條,將該筆款項存入李秀卿於同日在該農會新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下稱李秀卿農會帳戶),足生損害於全體繼承人及上開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資料、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李芷綺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㈠被告及其辯護人固於爭執證人李芷綺、李秀鳳、李家蓁於警
詢及檢察事務官之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67頁),惟因本院並未採用作為本案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故不予論述其證據能力。
㈡除上述外,其餘本判決以下援引之審判外供述證據及非供述
證據,本案當事人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而該等證據經本院審酌並無違法取得之情況,認為適宜做為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李秀卿共同持李萬枝農會帳戶之存摺及印章提領365萬元後,將之存入新申設之李秀卿農會帳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李萬枝過世當晚,我們姊妹有討論處理父親的後事,因為隔日就要馬上辦法事需要錢,而李訓鎮患有唐氏症,故由全體姊妹商量討論後,叫我跟李秀卿於翌日將李萬枝農會帳戶的款項領出來。又因款項龐大,不可能全部領現金,才由李秀卿新開帳戶將款項存入,並將新的存款簿給姊妹們看云云。經查:
㈠被告、告訴人李芷綺、證人李秀英、李秀鳳、李秀卿、李家
蓁、李秀錦、李訓鎮均為李萬枝之子女,李萬枝於104年6月間,將其所有農會帳戶取款印鑑變更為須以李萬枝、被告及李秀卿3人同時用印後始得取款。嗣李萬枝於同年10月15日因病過世,被告與李秀卿於翌(16)日攜其所保管李萬枝印鑑,一同至桃園區農會,被告、李秀卿共同在取款憑條上填寫提款金額並蓋用李萬枝之印文,提領李萬枝帳戶內全部存款,再存入李秀卿於同日新設之農會帳戶內等情,業經被告供認在卷(偵字第26242號卷第105~106頁、他字第6816號卷第79~80頁、審訴字第1697號卷第150~151頁、訴字第1247號卷第30~32頁、本院卷一第70頁、卷二第31頁),核與證人李秀卿於另案中之陳述情節一致(偵字第26242號卷第51~54頁、審訴字第251號卷第35頁背面、訴字第290號卷第21頁背面~22頁背面),復有李萬枝死亡證明書、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區農會105年12月7日桃區農信字第1051005229號函暨李萬枝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表、取款憑條、存款憑條、桃園區農會106年1月17日桃區農信字第1061000227號函暨李秀卿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偵字第26242號卷第11、40、19~25、46~47頁),首堪認定。
㈡被告供稱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存款未經過李訓鎮之同意等語
(本院卷二第32頁)。雖李訓鎮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偵字第26242號卷第56頁正、背面),但仍是李萬枝之繼承人,被告或其姊姊並不得代為決定。被告與李秀卿既未得李訓鎮之同意,則被告與李秀卿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之存款,並未得到李萬枝全體繼承人之同意。
㈢被告雖以李萬枝之喪葬費用,告訴人及姊妹均找李秀卿請領
,可見全體姊妹有授權被告及李秀卿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之存款云云。但除李秀卿及證人李秀錦於偵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0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證稱:李秀卿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存款前,有告知其他兄弟姊妹,其他6名姊妹當場未反對,且提領後有將存摺放在桌上供大家閱覽,也說除帶回家之現金外,其餘存款存在其名下帳戶,其他姊妹均無反對等語(偵續字第208號卷第59頁正、背面、訴字第290號卷第62~63頁背面)外,其餘姊妹均否認有授權之事,分述如下:
⒈證人李秀英於偵查中證稱:父親過世後喪葬費用是李秀卿支
付等語,但拒答關於李秀卿支付該費用之來源及李秀卿在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存款前,有無告知其他姊妹之問題。且稱:沒有聽到李秀卿在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存款後,曾向其他姊妹報告提款金額及出示存摺供閱覽之事,直到要繳納遺產稅時,才問李秀卿父親留下多少遺產等語(偵續字第208號卷第61頁正、背面)。
⒉證人李芷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父親過世當日,全部繼承人
都有在父親生前住處。關於父親之遺產,姊妹間是在父親出殯後很久才討論等語(本院卷一第352、353頁)。至於為何會向李秀卿請款,則稱:因為父親在醫院過世時,伊先回家整理家裡,剩下出院的事情就交給李秀卿等人。李秀卿負責處理醫藥費,故關於父親的醫藥費、喪葬費,大家都向李秀卿請款等語(本院卷第351頁)。
⒊證人李秀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父親過世當日,全部繼承人
都有在父親生前住處。父親過世後,全體姊妹沒有一起討論關於遺產或繼承的問題等語(本院卷一第309~310頁)。伊不知道其他姊妹有無向李秀卿請款,伊未跟李秀卿拿過錢,伊買東西都是向李芷綺拿等語(本院卷一第368頁)。
⒋證人李家蓁於另案審理中證稱:伊很久之後才知道李秀卿將
李萬枝農會帳戶存款領出之事。伊沒有聽到李秀卿曾徵得大家同意去領錢,也沒有拿存摺給大家看等語(訴字第290號卷第55頁背面~57頁)。是證人李秀英、李芷綺、李秀鳳、李家蓁均否認事前有同意被告及李秀卿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之存款。而李秀錦雖為有利於被告之證述,惟其又稱:領錢之目的是要買金紙及吃的等語(訴字第290號卷第62頁背面)。查被告與陳秀卿於105年10月16日係提領現金20萬元,有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客戶交易查詢附卷可稽(偵字第26242號卷第47頁),如僅要買金紙及吃的,應無需提領如此鉅額之現金,且李秀錦之說詞,也與被告所辯所領之錢是用於法會者不符。另李秀卿亦稱:李秀錦對事情比較不大會處理,大部分是在做雜事、燒金紙,要辦的事情,她和弟弟兩個人都比較不會辦等語(訴字第290號卷第63頁背面),是李秀錦之證詞未必可信。再與被告共同提領之李秀卿於另案警詢稱:僅得李秀英、李承芳、李秀錦及李訓鎮之同意而處分遺產等語(偵字第26242號卷第3頁),亦不含李秀鳳、李家蓁、李芷綺,足見證人李秀鳳、李家蓁、李芷綺所述,應可採信。故被告所辯:與李秀卿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之存款,有取得全部姊妹之同意云云,無法採信。
㈣被告之辯護人以:⒈告訴人部分:⑴告訴人所述知悉李秀卿與
被告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存款之時間點,說法前後不一;⑵告訴人提告時所提供之存摺明細即為李秀卿之帳戶,但於另案審理中卻稱:只看裡面明細,未看帳戶戶名等語;⑶告訴人稱李秀卿一毛不拔、十分小氣,卻又說李秀卿主動支付李萬枝之醫療與喪葬費用等語。⒉證人李秀鳳部分:⑴告訴人有證稱李秀鳳曾向李秀卿請領父親當日廚師來辦桌的飯錢,但李秀鳳卻稱係向告訴人請款;⑵李秀鳳係李秀卿農會帳戶之共同提款人,但李秀鳳卻辯稱以為該帳戶係李萬枝所有。由上開告訴人及李秀鳳所述矛盾不實之處,足見告訴人與李秀鳳所述不可採云云。惟:
⒈告訴人所述知悉李秀卿與被告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存款之時
間點,說法雖有前後不一,但所述時間點均在被告與李秀卿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之後,並未稱在之前即有授權。而被告與李秀卿提領上開存款,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取得全體繼承人之授權,自無法以告訴人上開陳述,作為被告有利之證明。又關於告訴人提告時所提供之存摺明細即為李秀卿之帳戶,其於警詢時已稱李秀卿將父親之存款轉至李秀卿之戶頭等語(偵字第26242號卷第6頁)。至於告訴人另案審理中所稱:
只看裡面明細,未看帳戶戶名等語,惟其亦稱:該明細係伊向李秀卿,但李秀卿一直不給,經李秀英出面說一定要讓伊們知道裡面之明細,李秀卿很久之後才給,李秀英才LINE給大家看等語(訴字第290號卷第47頁),仍是說明事後才知悉李萬枝農會帳戶存款被提領後存至李秀卿農會帳戶之事,被告辯護人僅截取告訴人所述之片斷,依舊無法證明李秀卿在新設帳戶之同一日,即提供該帳戶明細給全體繼承人觀覽之事實。至於告訴人所述李秀卿是否一毛不拔,乃對人之評價,更與案情無關。
⒉關於李秀鳳為李秀卿農會帳戶共同提款人部分,依被告所提
出之李秀卿農會帳戶印鑑卡,李秀鳳係於104年12月4日方加入共同提款人,而李秀卿係於104年10月16日申設新帳戶,如申設新帳戶時已得李秀鳳之同意,何需在加入李秀鳳之印鑑作為共同提款人?故自難以李秀鳳事後加入成為共同提款人,據以推論在申設時已獲同意。而李秀鳳稱不知該帳戶係李秀卿所有,固非可採,然李秀鳳加入成為共同提款人之原因多有,故仍無法以之作為被告有利之證據。至於辦桌請款部分,即便李秀鳳所述不實,但告訴人稱:喪葬費用由李秀卿先墊等語,並非證述係以李萬枝之存款支付。且被告之姊妹有向李秀卿請領喪葬費用,至多僅能證明被告及李秀卿未有侵占李萬枝之存款,但仍無法證明被告事前有獲得授權之事實。
㈤證人王啟書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李家蓁之女婿,承辦李
萬枝的喪事。李萬枝往生當天,伊有到李萬枝家中與所有阿姨討論喪葬事宜,李芷綺、李秀鳳、李承芳均有在場。李萬枝之喪事應無支付訂金或預支費用,喪葬費用涵蓋到告別式,告別式結束之後才付款等語明確(本院卷一第315~316頁),顯見在李萬枝過世當晚,被告已知告別式圓滿時方須支付喪葬費用,自無需於李萬枝過世翌日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之全部存款。況被告既於李萬枝過世當晚討論喪葬事宜,則已可知喪葬費用之概數不過數十萬元,但其竟與李秀卿提領之365萬元,超過李萬枝喪葬費用甚多。故被告所辯:為支付喪葬費用而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之存款,其無犯罪之主觀意圖云云,亦難採信。
㈥被告另雖提出105年8月8日李秀英與李秀鳳之電話錄音及譯文
,欲證明李秀英與李秀鳳均知悉李萬枝生前存款暫時放李秀卿名下存摺內,並且用於支付喪葬費用及遺產稅金,並提及所有姊妹均知悉李萬枝生前存款要領出來管理云云。查該錄音內容經本院勘驗後如附件所示,惟被告所陳之105年8月8日李秀英與李秀鳳間之電話錄音,並無證據證明是該日所錄,首先敘明。即便是該日之錄音,亦距離本案被告於104年10月16日提領李萬枝之存款已近有10月。甚者,該錄音之內容亦無法看出與「李萬枝之繼承人全體有授權被告與李秀卿去提領存款及新設李秀卿農會帳戶」之事有關,故同樣無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㈦被告另辯稱:該筆存款有相當大部分是李萬枝在生前從李訓
鎮的戶頭提領出來的,幫李訓鎮保管,被告提領出李萬枝生前存款亦沒有損害到李訓鎮之權利云云(本院卷二第35頁)。惟被告既認李萬枝生前存款中有230萬元係要留給李訓鎮,並為李訓鎮保管,則應以李訓鎮之名義新設帳戶,但被告與李秀卿卻以李秀卿之名義新設帳戶,反而損及李訓鎮之權利,更證明渠等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故被告上開所辯無法採信。
㈧至被告另以證人即李萬枝之妹黃李寶娘及吳李月,欲證明被
告及李秀卿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之存款,有經過全體姊妹之同意云云。惟證人黃李寶娘及吳李月並非李萬枝之繼承人,在情理上本會不便過問李萬枝之遺產分配事宜,且證人即李萬枝之胞妹黃李寶娘於另案審理中證稱:我在李萬枝生前有聽過李萬枝說,戶頭裏的錢是要留給李訓鎮使用的,我沒有聽過李萬枝說喪葬費用要由李秀卿、被告去領錢出來處理等語(訴字第290號卷第64~65頁),足見其不知李萬枝農會帳戶存款有要用於喪葬事宜。另證人即李萬枝之胞妹吳李月於另案審理中雖證稱:我在李萬枝過世的隔天早上就到場了,我到場時李萬枝的女兒都在,我有跟李萬枝的女兒們說要她們自己商量關於出殯和李萬枝有多少錢的事等語(訴字第290號卷第66~67頁),但亦僅止於要被告之姊妹們商量,至於被告及李秀卿是否有得到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前往提領存款,其則不知,故亦均無法為被告及李秀卿已得到全體繼承人同意之證明。
㈨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規定至明,倘未經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而偽以被繼承人名義製作取款憑條,提領被繼承人帳戶內之存款,其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繼承人之虞,至於其所提領之款項是否悉數用作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等之用途,要僅為犯罪動機之問題,並無影響於其行為該當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構成要件之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46號判決意旨參照)。縱被告所辯其提領李萬枝農會帳戶存款,均用於李萬枝之醫療、喪葬、代書辦理繼承及遺產稅等費用,復將所剩列入遺產清冊內,並已辦妥繼承登記,未挪為私用等語為真,惟依上開說明,被告之行為,仍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
㈩被告與李秀卿於李萬枝死亡後,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逕以
李萬枝名義,製作如上所述提款之取款憑條上,並據以臨櫃提款,自屬無權製作而偽造文書後行使,此舉有令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誤認李萬枝本人並未亡故,而為本人同意之行為,將存款如數由被告及李秀卿提領,自足生損害於該等金融機構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以及李萬枝其餘繼承人對該遺產之權益,依上說明,被告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客觀行為事實,至為明確。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㈡被告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盜蓋李萬枝印章以偽造私文書並
進而行使,其盜蓋印章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書雖未起訴詐欺取財罪,惟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告知法條(本院卷二第22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究。㈣被告與李秀卿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撤銷改判決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所
為亦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原判決就此部分漏為認定,即有違誤。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原諒,足認被告犯後態度不佳,毫無反省之意,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3月,尚屬過輕,更不應貿然對被告宣告緩刑等語,固無理由(詳後述)。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五、量刑:爰審酌被告為處理其父親李萬枝之後事事宜,竟以偽造私文書之方式領取被繼承人存款,損及其他繼承人之權益,並影響桃園區農會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惟考量被告與李秀卿領取上述帳戶存款後,係用於李萬枝之身後相關喪葬費用,衡諸人情事理,其犯罪情狀顯屬輕微,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在空廚工作,每月薪水約3萬元,已婚,育有3子等家庭生活狀況,本案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衡酌罪刑相當原則,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況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兼具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目的,故被告犯後態度,僅為量刑之一端,其中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進而取得被害人之原諒,只為認定犯後態度事由之一。而本案係因被告與其他姊妹就李萬枝之存款遺產之分配未能達成共識,致無法和解,非因被告無意為和解。再者,本件係被告與李秀卿共同為此犯行,李萬枝之存款,係存在李秀卿之帳戶內,李秀卿乃居於主導之地位,則兩相比較,被告應負罪責較輕,而李秀卿既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67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則本院審酌上情,爰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檢察官認原審量刑過重,尚屬無據。
六、緩刑宣告: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僅因一時失慮,在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下,與李秀卿共同領取被繼承人李萬枝農會帳戶內之款項,致罹刑章,被告復未侵占該款項,並考量被告已逾60歲,信其經此次偵審程序,應知戒慎警惕。為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本院衡酌各情,認其所受本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七、沒收部分:㈠本件被告偽造之桃園區農會取款憑條,雖為被告供犯罪所用
之物,惟業已交付桃園區農會收執行使之,已非屬被告所有,且又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
、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533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私文書上蓋印之「李萬枝」印文,係盜用真正印章所蓋用之印文,既非屬偽造,自無適用刑法第219條之餘地。
㈢末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是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與李秀卿所盜領之李萬枝之存款,均存入李秀卿農會帳戶中,被告並未獲得分文,依上所述,爰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嘉義提起上訴,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士涵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李秀英:我差你2萬1,我湊一湊再匯過去,我湊的要死,氣到有影。
李秀鳳:我這陣子在賺錢,你又不是不知道。
李秀英:說那個他們要去祭拜爸爸,你沒去?李秀鳳:何時?李秀英:承芳、秀卿、秀錦他們去的,揪我,我說我沒空。
李秀鳳:她們又沒有說。
李秀英:不知道。
李秀鳳:她們又沒有說。
(00:30)李秀英:說要繳遺產稅,叫你看什麼時候一起去領錢。
李秀鳳:說不好要怎麼領?李秀英:我跟你說,阿鳳,我們說真的,這是兩回事。
李秀鳳:我跟你說啦。
(00:45)李秀英:你遺產稅要先繳,這一定要有繼承,一定要有人跟他,
不會拉,姓李不可能會斷代,你要怎麼講好講不好,我說給你聽,隨便都會有人起來,我跟你說拉,他們沒有人要起來,我也會叫我兒子起來,我們不可以去讓他斷代。
(01:03)李秀鳳:這時候就要起來,這時候不用,你要跟親戚陪對,要如
何跟親戚陪對?李秀英:不要想親戚,親戚那是兩回事,遺產稅要先繳掉,不然到時候會罰拉。
李秀鳳:(聽不清楚)講好了再來說。
李秀英:唉唷,你,我跟你說,不要這樣,阿鳳。
李秀鳳:阿他們是怎樣,為什麼不要,不要陪的人不要改拉,要
改的人再去改,改一改就這樣過一過就沒事情了拉,我叫阿士仔阿出來講,要改的人再出來。
李秀英:你要叫他們出來講,要講要叫。
(01:31)李秀鳳:要改的人改喔,我先跟他們講,要改的人再去改喔。
李秀英:恩。
李秀鳳:到最後,不然等叫阿士仔來的時候,要改的人就太慢了。
李秀英:要改姓的人去改。
李秀鳳:阿就沒有,你那時候你就說不要傳,之後又說要傳。
李秀英:什麼要傳不要傳?李秀鳳:你就那時候說要傳不要傳,又說要傳。
(01:53)李秀英:那是他們那時候在講,我跟你說拉,我說給你聽拉,你
現在是,你現在意思是,姓李的,是要傳姓李的,是要拜祖先的,還是,是要傳姓李的還是要傳,挺(台語)親戚的,你現在是?(02:10)李秀鳳:一樣,都要,兩項都要,傳姓李,親戚也是要跟人,也
是要跟人「吃把」(台語),不是這樣就算了,哪有這樣到這代親戚就斷光了說。
李秀英:祖先是不能給他們斷,親戚那是。
李秀鳳:對阿,親戚也是一樣拉。
李秀英:親戚基礎拉。
(02:30)李秀鳳:人家掃墓都一起。
李秀英:我們的祖先。
李秀鳳:你看我們的祖譜都有寫喔,埋在哪裡,何時,都有寫喔。
李秀英:我跟你說,傳這歸傳這拉,繳稅金是兩回事,要分開,不要湊在一起講。
李秀鳳:反正要改的人,我現在要跟他們說,你跟他們說,你跟
秀梅(台語)說,要改的人快去改,改一改,阿士仔來講的時候就是這樣改,就是這樣說過去,我要跟配巒(台語)說在去改。(03:00)李秀英:改歸改,改歸改你聽懂嗎?李秀鳳:(聽不清楚),改下去就是照這樣拉,阿如果不改就沒
有傳了拉,就沒有要傳了拉,你這樣懂我意思嗎?李秀英:傳跟沒傳那有什麼差,哪有什麼差別,那兩回事,你現
在是?李秀鳳:那就是(聽不清楚),他那份,就第九份,就那個的阿,有傳的那個的阿,不過姓那個就沒有份了喔。
李秀英:第九份是誰說,只有阿鳳你在說,別人沒說喔,只有你在說。
(03:31)李秀鳳:就是要叫阿士仔出來講,就是這樣阿。
李秀英:第九份遺產只有你阿鳳講的,人家要傳的人也都沒有講喔,只有你說,大家現在反應說。
李秀鳳:阿就是。
李秀英:現在阿鳳是怎樣,是他兒子是有沒有要出來傳,在跟人
家爭第九份財產,沒有跟人傳不要跟人家爭取第九份,人家佩蓉踩一句說他沒有說喔,佩蓉那天。
李秀鳳:我知道佩蓉她沒有講。
李秀英:他沒有說,是你阿鳳(聽不清楚)。
李秀鳳:但是、但是。
(03:55)李秀英:不是,阿鳳,我跟你說,阿鳳,今天我們的兒子沒有要
起來,不用跟人家爭取那個,人家歡喜甘願,人家阿鎮那份給他也沒關係,人家歡喜甘願,我們不要爭取那個。(聽不清楚)李秀鳳:我你說,你阿爸託夢很可憐你不知道,我跟你說。
李秀英:我跟你說拉,這種事大家都想過心拉,我說給你聽,這
種都想過心,不要想這麼多拉,你聽懂嗎?八份九份人家佩蓉,人家兒子,他兒子要出來,就算人家兒子要出來,人家佩蓉也說他沒有說這句,只有阿鳳你說的而已。
(04:30)李秀鳳:(聽不清楚)李秀英:(聽不清楚)李秀鳳:我就是要說,要改姓李的人去傳拉,沒有要改姓的人也不要傳拉,沒有第九份分我絕對不繳稅金。
李秀英:你不繳,你就放棄繼承權,大家都要繳。
李秀鳳:我沒有要放棄。
李秀英:你現在時間到。
李秀鳳:我沒有要放棄喔。
李秀英:阿現在時間到,要罰錢,要罰你嗎?李秀鳳:那是大家的事情。
李秀英:沒有,大家要繳,大家沒有要跟你瘋。
(05:00)(05:12)李秀英:阿鳳,我們現在一碼歸一碼,不要搞在一起拉,這樣沒有辦法處理事情拉。
李秀鳳:親戚也是這樣說。
李秀英:親戚這樣說,不然你看阿士仔什麼時候要出來,大家要
處理,大家叫一叫我來處理,這樣才對,阿現在時間,代書不是傳給你,時間就要到了,現在這樣。
(05:32)李秀鳳:現在(聽不清楚),昨天跟佩蓉(聽不清楚)。
李秀英:怎麼(聽不清楚),你們三個都有名字,(聽不清楚),領錢也是要你們的印章才能領。
李秀鳳:吼,現在佩蓉,你調監視器出來看,隨便他去,把盒子
丟掉,腦子有壞掉嗎?(05:56)李秀英:現在是說,我那天是這樣,我說給你聽,那天是阿卿(
台語)打給我,打給我我馬上打給佩蓉,說真的有這件事嗎?佩蓉說沒有,你知道我說什麼,我說好,佩蓉你掛掉,我去跟阿卿(台語)威脅,我說阿卿(台語),佩蓉是怎樣,跟你(聽不清楚),他說嘿阿,我說他有丟喔,又丟了什麼,我說是喔,你不要騙人喔,你說真的假的,他說真的,我說這樣好,我說佩蓉,阿卿(台語)我跟你說,這樣我去報警察喔,跟警察說把佩蓉抓走這樣好不好,他說好,我說不過你要跟阿姐說正經的喔,你如果騙人但是佩蓉說沒有,你又說有,警察問起來你隨便亂講話,換抓你喔,他說好,沒關係,我說我問你,他丟的時候是誰看到?他說阿環(台語)看到,我才又問佩蓉,佩蓉說...(06:49)
李秀鳳:看監視器就知道了阿,你下次跟他說,跟阿卿(台語
)說,下次花錢連房間監視器順便安裝下去。(07:00)李秀英:我今天有跟他說,他說要多少錢,我說不然。
李秀鳳:那沒多少錢,幾千塊錢而已。
李秀英:不然你們常常說,這人跟我說這樣,一人跟我說一樣,阿結果,結果都沒有證據阿。
李秀鳳:黑阿。
李秀英:阿我要聽誰的,我要聽誰的?李秀鳳:對阿。
李秀英:我也沒辦法處理。
李秀鳳:對阿。
李秀英:這樣我也沒有辦法處理。
李秀鳳:對阿。
李秀英:都要幾萬塊多少,最少也要。
李秀鳳:沒拉,幾千塊而已。
李秀英:我說萬約也要花,我也要花,他說監視器。
李秀鳳:哪有這麼多,你花看看。
(07:27)李秀英:監視器會拉掉,拉掉我說監視器有秒數在跳,看得到,
(聽不清楚)拉不到,他也不會去拉,佩蓉會去拉嗎?也是不會阿。
李秀鳳:不可能阿,拉掉會知道阿。
李秀英:黑阿,我說這樣才對,你一人跟我說一樣,這樣有什麼
意義,這樣有辦法處理嗎?不然我問你,你要我怎麼處理,我請教你,要怎麼處理我問你,對不對?李秀鳳:就監視器安裝下去,這樣最好,這樣最通(台語)拉。
李秀英:今天又承芳(人名)在打小報告,說憲星(人名)在跟阿鎮(人名)倒酒。
李秀鳳:倒酒?(08:00)李秀英:說憲星叫阿鎮去買酒,說現在他那邊沒有,說憲星要到
一杯酒給阿鎮喝,我說這有可能嗎?有這麼傻嗎?阿鎮沒有喝,我說你們一人說一樣,這樣要叫我怎麼處理?我問你。
李秀鳳:我罵我丈夫說。
李秀英:(聽不清楚)誰跟我說沒有,問憲星憲星跟我說沒有,
這樣是要我怎麼說?李秀鳳:這我會走拉,我跟他說,我家的事情你不用管,他為什麼要跑過去,我很氣,我氣到每天都(聽不清楚)。
(08:33)李秀英:那天佩蓉打給我,憲星在旁邊大聲說那個你就要說,就
要處理拉,我有聽到,我跟佩蓉說佩蓉,我今天做你的阿姐,雖然我比較沒有錢,但是我會公平,他們說什麼我不會聽,你們說什麼我也要證據,對不對,阿你們當初都誤會我說都維護他們,顧他們二個,我不是,我什麼都(聽不清楚),不然我這二次我都不跟合意(人名)去銀行,我都給他載,我沒有(台語:「蓋」或「回去」),我都騙他我有(台語:「蓋」或「回去」),你知道嗎?我故意不(台語:「蓋」或「回去」)的,我也損失錢,我也損失錢請阿易給阿鎮請的,你知道嗎?我說會哭,我花最多。
(09:18)李秀鳳:(聽不清楚),大家都在笑。
李秀英:沒有拉,現在大家要有一個調解的方法,你要叫阿士仔
調解要趕快,時間要到了,要談大家來談,不要意氣用事,給政府罰50萬就沒有意思,你聽懂嗎?要就要趕快,不要就趕快先去繳一繳,二條你看怎樣,好不好?你去想想看,看要阿士仔出來處理,處理好在來繳。(09:58)李秀鳳:我跟你說,叫他們改不改,我就跟阿士仔說好了。
李秀英:阿士仔說好。
李秀鳳:你看要改,改姓改一改過,沒有要改的人就不用想。
李秀英:你叫阿士仔多走一趟,你叫阿士仔先出來講,說一說大家問一問,再經過幾天。
李秀鳳:他兒子如果要過為什麼不過,他二個兒子都要過為什麼
不過,姓謝的要過為什麼不過,(聽不清楚)祖先,不然你請神明公嬤。(10:30)李秀英:不然你看怎麼樣先叫阿士仔先出來。
李秀鳳:阿有人在罵說一個有錢,公嬤不要,(聽不清楚),阿
爸阿母衣服會爛現在都不會爛。(10:50)李秀英:說這不是解決問題,那是他們的問題,重點就是說,叫
阿士仔什麼時候先出來講,講一講,跟阿士仔說一個禮拜內你們每個人去給我過一過,過好的時候,一個禮拜過去,我們大家在出來開一次會再說,這樣才會清楚拉,好不好?你看怎麼樣,這樣不是解決的事情,大家不要意氣用事,我們沒有必要跟政府賭,跟政府賭我們輸人,錢我們在花,好不好,你看怎麼樣在跟我回消息。
(11:26)李秀鳳:恩,好拉,你趕快用一用。
李秀英:好拉。
(聽不清楚)李秀英:我有多少就湊多少,湊一湊湊到光光你知道嗎?我不是
只有這條而已,還有一條,一條3萬多,你這條先處理。
李秀鳳:成方吼,叫他說趕快匯一匯,每次都給我匯一個3萬,又不是沒錢的人,這樣吼。
李秀英:有錢都出國。
李秀鳳:對咩,很氣,想給他罵下去,有錢出國,阿匯錢就匯個
3萬,欠人家錢他就在那邊,最近都要繳那個保險都到了,都要繳阿。
李秀英:我盡量湊拉,阿你看怎麼樣,這個也打那個也打那我也沒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