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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訴字第 20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0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嘉玲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建凱(原名廖建羽)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曹智涵律師武傑凱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煒淞選任辯護人 江鎬佑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詹政勲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李長彥律師江政俊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信凱

住宜蘭縣○○鄉○○村○○路0段00巷00 弄0號選任辯護人 李靜華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侑良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3之「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欄內關於張嘉玲部分原記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8、9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3之「主文(宣告刑及沒收」欄內關於張嘉玲部分原記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5、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