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588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志強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德倫選任辯護人 阮皇運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羿廷選任辯護人 林書緯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裴世安選任辯護人 釋圓琮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詩婷指定辯護人 高宥翔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文曜選任辯護人 袁啟恩律師
陳佳雯律師馬在勤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漏載「肆、被告斐世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據上論斷欄漏引「刑事訴訟法第371條」,應予更正補充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及論結法條欄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