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40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治潁義務辯護人 黃紘勝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治潁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4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治潁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3個月,並自110年2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至同年4月10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10年4月1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同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應論以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準強盜罪,分別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罪,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且被告無固定居所等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故應自110年4月1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