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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抗字第 10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009號抗 告 人即 具保人 董桂霖被 告 李玉丁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 ○○○○○○○○)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李玉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抗告人即具保人董桂霖出具現金保證,嗣被告於原審審理中經原審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又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原審法院另通知抗告人應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偕同被告到庭,並將傳票合法送達抗告人及被告,其2人均未按時到庭。是應認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爰依法沒入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理由欄說明,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又拘提無著,並通知抗告人應於109年3月30日偕同被告到庭,俟因抗告人及被告均未到庭,故裁定沒收保證金乙節,顯有誤會。抗告人因另案早於107年6月份進入法務部○○○○○○○0○○○○○○)執行中,將近2年中未曾收過該法院理由欄所謂將傳票合法送達具保人及被告乙事,抗告人入監服刑已屆2年,如何能將被告帶至如原裁定109年3月30日偕同被告前往法庭,豈非強人所難,現抗告人因另案在桃園監獄服刑中,人身自由受限制,不能外出找尋被告,屬於因不可抗力發生阻礙和困難,非不願為之,況該筆保證金係抗告人在外打零工2個月之薪資,對抗告人家中貧困經濟甚為重要,不得不爭,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抗告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原審法院傳喚被告於108年10月21日到庭,經郵務人員於108年9月16日將傳票送達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被告居所,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傳票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並依法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被告居所之門首及置於其居所之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另郵務人員將傳票送達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桃園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被告居所,因被告遷移查無其人,經郵件接收人拒絕受領並不允許辦理留置送達,及不允許黏貼送達通知書,致不能辦理寄存送達,再經原審法院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前往上開3址拘提被告未獲,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08年9月1日龍警分刑字第1080019156號函、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33至138、149、153至154、157至175頁),堪認被告經原審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又拘提無著,復無在監、在押之情。

㈡原審法院固通知抗告人應於109年3月30日偕同被告到庭,經

郵務人員於109年3月1日將傳票送達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之抗告人住所,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傳票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並依法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抗告人居所之門首及置於其居所之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存卷可參(原審卷第209頁)。惟抗告人因另案於107年6月2日進入桃園監獄,迄今仍在監執行乙節,有抗告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至43頁),詎原審法院未囑託桃園監獄長官將傳票送達抗告人,而僅以上開方式寄存送達,難認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抗告人據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為兼顧抗告人之審級利益,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妥適之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