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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抗字第 4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486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黃仁傑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4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黃仁傑就原審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17號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惟上開案件已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14日宣判。抗告人遲至109年2月25日始遞狀聲請法官迴避,惟該案已脫離繫屬,非由該承辦法官審理中,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應予駁回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聲請法官迴避時,並有同時呈送「司法行政之判決書遮蔽申請狀」予原審法院愛股。因原審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17號案件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尚未確定,惟抗告人之姓名竟遭轉載於PTT BBS 台大版,並稱抗告人已經判刑確定,此部分乃重大之不實,並攸關公益性,自應去識別化抗告人之電子判決書上姓名。原審愛股法官明知其判決將損害抗告人之名譽,卻未遮蔽姓名,使抗告人之個人資料經由未確定之判決而洩漏,自有重大偏頗,應予迴避。原裁定尚有誤解之處,茲請調查等語。

三、經查:依抗告人所出具之本件法官迴避狀所載「…此案的系爭事件,有攸關本人之名譽,本人已有先予提出個人資料的保護並有相關函文…」、「…本人依照此裁定,再次依據司法院的告知請求此股別應該立刻去識別化106年度易字第1017號電子判決書(此案目前亦未確定,有重大之違背法令,上訴三審。),必須如最高法院相同遮蔽;若此法官未核守法院組織法規定,不受上級控制關於行政事務之監督處,這就是違反法官法,就應該迴避,移由他股別協助遮蔽」之內容以觀(原審卷第9頁),可徵抗告人係就原審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17號案件聲請於網路系統之裁判書中不公開其姓名,並主張承審之愛股法官就該聲請不公開判決案件應予迴避。又原審法院於109年2月26日確有同時收受抗告人所呈送之兩份書狀,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1頁),則抗告人是否因另行具狀聲請於原審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17號裁判書中不公開其姓名,而有聲請原承審法官迴避之必要,自有研求之餘地。原審疏未詳查,誤認本件抗告人係對於原審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17號案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逕以該案件已非原承審法官審理中,裁定駁回聲請,難認允當。綜上所述,本件既有前揭疑點尚待查明,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詳為調查後,另為妥適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