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毒抗字第103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李文傑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78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觀字第1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晚間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業經被告於警偵及抗告狀所承認,而警方採集被告之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並有吸食器1 組、玻璃管2 支、塑膠管
1 支、玻璃球1 個、塑膠吸食器1 個、塑膠鏟管1 支、殘渣袋1 只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原審准如檢察官所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命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洵無不合。
三、被告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有正當工作,為家中獨子,獨力維持家計,每月定期帶被告94歲父親赴○○醫院看病,並預計今年與未婚妻結婚,如令被告觀察、勒戒,被告工作、婚姻必將失去,亦無法放心老父之身體,懇求以其他方式給予處罰。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觀察、勒戒處分,是針對受處分人將來危險所為預防、矯正措施之保安處分,目的是為斷絕施用毒品者之身癮及心癮,是檢察官就初犯或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之行為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自應依法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規定,本條例第20條第1 項及第23條第2 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然被告是否適用戒癮治療程序,係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裁量權限,即檢察官對於適於緩起訴處分之被告,得依行政院所訂頒之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選擇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於緩起訴處分時,為附命完成之處分,此屬檢察官之裁量職權,檢察官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及第253條之2 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時,另應「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並「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始得為之,則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為原則,於例外符合上揭緩起訴處分之要件時,始得另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若檢察官未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係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除檢察官有違法或濫用裁量權外,法院僅得依法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以查其是否仍有施用毒品傾向,尚無擅以其他方式替代之權,亦無因被告個人或家庭因素而免予執行之餘地。
五、經查:㈠被告家有老父,並有未婚妻待娶,此為存續相當時間之客觀
事實,被告應念茲在茲,以父親及未婚妻為重,卻不知謹守法度,無視政府取締毒品之禁令,施用毒品如故,自不得以老父及未婚妻作為免予觀察、勒戒之檔箭牌。
㈡依被告抗告狀所提出之戶口名簿,被告住家有大姊李○○,而
警方於109年4月17日上午7時44分許,前往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時,由李○○應門,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可參,則被告大姐李○○與被告父親、被告同住,李○○得以照顧自己父親,不影響被告觀察、勒戒之執行。
㈢尤其,被告除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95年間因恐嚇等
罪、107年7月間因恐嚇取財未遂(2罪),經法院3度判處罪刑同時諭知緩刑外,於98年間,不顧其老父當時年已73歲,仍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實際執行37日,又於99年因恐嚇危害安全罪(3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被告已有多次非行,在另案緩刑期間,不知悛悔,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於警詢表示:警方前來查緝,我丟棄了一些安非他命吸食器等物及1顆子彈,子彈是跟「○○」之男子無償取得,用來向他人證明我是在賣軍火,博取他人信任等語,檢察官斟酌上情,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無違法或濫用裁量權可言,法院僅得依法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尚無擅以其他方式替代之權。被告抗告請求以其他方式給予處罰,與法律規定不合。
㈣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程克琳法 官 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