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毒抗字第94號抗 告 人 甘麗菁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46號,民國109年5月26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戒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9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戒治執行條例,及法務部所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
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第572號 解釋、第590號解釋分別著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9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戒治執行條例,及由法務部依職權所定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過度侵害被告人身自由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謝梨敏法 官 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