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療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受處分人 鄧偉民
(現於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執行強制治療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所為准予強制治療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二,應更正如本裁定理由二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者,監獄、軍事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民國109年7月13日有效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係屬刑後強制治療,應依上開條文規定處理,原裁定誤引裁定時刑法第91之1條文,乃係誤載,因不影響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