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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5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湯貴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湯貴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湯貴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3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年、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上訴至本院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78號撤銷判決改處有期徒刑5年10月,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105年10月20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66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661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法 官 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