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政利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政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吳政利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吳政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