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即 受刑人 周英豪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英豪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民國109年3月20日函送之檢察官聲請書,略稱: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周英豪前犯竊盜6罪及強盜1罪,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就普通竊盜部分,判決有期徒刑6月、5月、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就加重竊盜部分,判決有期徒刑9月、9月,與強盜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另關於普通竊盜及加重竊盜部分,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嗣於106 年11月27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檢察官以強制工作執行已滿2 年2 月,執行期間,受處分人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但不免除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覆核檢方檢送之法務部109年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83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9年2月20日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0520號函所附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39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程克琳法 官 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