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進忠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失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進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進忠因失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 93 條第2項、第 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文家倩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