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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4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02號聲 請 人即自訴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自 訴 人 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家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青鄉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審理中。聲請人為本案自訴人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為行使訴訟權,聲請轉拷交付其先前聲請調查之證物即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自應准許。惟因該光碟內容涉及第三人之隱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意旨,諭知其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附表:

光碟內容 數量 附卷處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0日新光銀金融字第1090024771號函送之電話錄音光碟 壹片 本院卷第213頁及證物袋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9